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证明责任承担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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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的司法证明_省略_事诉讼法_修正案及司法解释为视角_马可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的司法证明_省略_事诉讼法_修正案及司法解释为视角_马可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的司法证明问题

——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及

司法解释为视角

马 可1 吕升运2

(1.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2.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完善,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取得的巨大进步。立法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暗藏着某些不易为人觉察的漏洞,某些重要的实务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中,辩方初步证明的证明标准不明确,致使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受理困难重重。有些法官在辩方完成初步证明后,拒不受理排除申请,不做出证明责任转移的决定。这一问题若得不到有效解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就会形同虚设。通过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设定等问题进行分析,本文提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相应补救方法。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相当理由

作者简介:马可(1977— ),男,黑龙江哈尔滨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研究;吕升运(1976— ),男,陕西西安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14)03-0085-09 收稿日期:2013-05-12

一、引言

无论是从历史还是从现实来看,刑事诉讼的发动,目的就在于发现、揭露、证实、惩罚犯罪,这个基本目标古今中外并无例外。[1]但是,现代刑事诉讼不仅仅强调追诉犯罪的重要性,它还要求采用文明的方法和正当的程序来实现这一目标。更进一步,“如果说权利保障和职权规制是程序的正当性基础,那么,程序规范具有不可违反的尊严,则是正当程序能有效遏制‘恣意的人治’的基础。”[1]为此,在强调正当程序的基础上,立法者还必须建构完善的程序性法律后果①,惟其如此,刑事诉讼程序才具有“不可违反的尊严”,才有可能在实践当中真正落地生根;否则,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

司法考试刑诉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

学员问: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请做一个具体的总结,哪些必须排除,哪些补正后可以适用。

我们老师回复:

虽然非法排除证据很重要,但每年也就是考查一两道题。并且可考查的内容是特定的,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这些内容老师在上课中已经分别作了介绍,并且在后面的法条班和冲刺班仍会做出介绍。建议您结合教材和讲义掌握就可以了。

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

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论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

论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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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应当从完善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入手,扩大非法言词排除的范围,建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设立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明确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本丈从确立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面临的问题、构建我国的刑事证据排除规则以及我国刑事证据排除制度的新动向等三个大的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证。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责任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

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早在2003年辽宁刘涌涉黑案中就引发全国关注,刘涌个人虽然被正法了,但由该案凸现的一系列问题仍然值得我们进一步反思。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在案件中,辩护人提出刘涌被刑讯逼供,要求排除所取得的被告人口供,对这一问题三级法院的态度截然相反。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为,“辩护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被刑讯逼供”,因此非法口供排除的主张被驳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本案“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部分采纳了非法证据辩护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中则认为“不能认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由“设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到“不能从根本一L排除”,再到“不能认定存在刑讯逼供”,在这一非法证据排除为主要争议点的诉讼中,三级法院的处理方式差异巨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基本没有得到实行。刘涌案的争论和疑惑折射出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的诸多问题与困境。

怎样规定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怎样规定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怎样规定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诉讼是我国解决纠纷的⽅式中的⼀种,其中有⼀种是刑事诉讼,我国⼀本在诉讼的过程中是需要进⾏举证的,同时在举证的时候的也是需要付责任的,下⾯⼤家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

中国⼈民⼤学法学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这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新规定。举证责任事关刑事诉讼各⽅证据责任的分配及诉讼利益,对此应予充分重视并正确把握。

⼀、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法谚⽈:“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

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理论都是刑事证据制度的基础理论。就学界研究现状来看,关于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这两个概念的认识存在分歧。⼀般认为,证明责任分为提出证据的责任与结果责任,前者⼜称为主观证明责任,渊源于罗马法“举证义务存于主张之⼈,不存于否认之⼈”。⽽后者⼜称为客观证明责任,主要解决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败诉的风险。

新《刑事诉讼法》第49条第⼀次在我国明确了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弥补了法律规定上的空⽩,使得刑事证据制度更加合理,刑事证明体系更加完备。但值得注意的是,⽴法机关在表述证明责任分配时使⽤了“举证责任”⽽不是“证明责任”的表述⽅式,这并⾮⽆意为之,⽽是有意之举。

⽴法机关主要考虑到以下两点:

⼀⽅⾯,使⽤“举证责任”的表述⽅式是与《》和《》的规定保持⼀致;

另⼀⽅⾯,⼈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承担了⼀部分补充、审查、核实证据的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合议庭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并对证据进⾏调查核实,⼈民法院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措施。在修法过程中反复多次强调之所以使⽤“举证责任”,主要考虑到“不能否定法院客观全⾯审查证据的义务”。因此笔者认为,不能以国外举证责任的含义套⽤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含义具有中国特⾊。

浅议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证明责任问题

浅议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证明责任问题

浅议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证明责任问题

作者:虞岚晰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其中证据部分改革幅度之大、力度之强颇受法律界关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此次新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这标志着我国程序合法性审查时代的到来,人权保障时代的开启。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证明责任问题并没有在法律中得以明确规定。究竟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证明责任究竟应该由哪方承担,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做部分思考。

【关键词】刑诉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责任

2012年3月14日上午10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此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新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价值上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体现在第49、53、54、55、56条,笔者认为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大进步,标志着我国程序合法性审查时代的到来,人权保障时代的开启。

要了解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就要先清楚什么是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是指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采用违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从广义上讲,非法证据泛指采用违法的方法所收集的一切言词和实物证据材料。但笔者认为这样的定义太过宽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应仅仅限于取证程序违法情况,因为别的的情况应属于诉讼法或证据法的其他领域。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包括三种情况: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和“毒树之果”。其中最典型的表现就是通过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北赵作海案等等都是非法证据的典型案例。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

段 律 师无 权 作 为 辩 护 人 为 嫌 疑 人 提 供 辩
护 ,更 无 讯 问 时 的 律 师 在 场 权 可 言 。所 以 , 法 证 据 但 着 眼 于长 远 , 应 适 合 赋 非 也 予被 告 人 诸 如 沉 默 权 、反 对 自证 其 罪 权
及律 师 的在 场 权 等 权 益 .以 推 动 对 被 告
我 国 的 国情 ” 。
人 程 序 正 义 的保 护 更 加 充 分 。 们 认 为 . 我 我 国在坚 持 非法 证 据总 体适 用 的原 则 下 , 目前 对这 一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标 准 的掌 握 主要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考 虑 : 一 , 暴 第 以 力强 制的非 法方法 实施 的取证 行为 . 如 采 用 刑 讯 逼 供 的 方 法 收 集 嫌 疑 人 ( 告 被

权 力 具有 较 高 的依 赖 性 和 信 任 感 ,对 国
家机 关 打 击 犯 罪 分 子 、维 护 社 会 安 全 和
刑 讯 逼 供 、 胁 、 诱 、 骗 等 非 法 方 法 威 引 欺
取 得 的 犯 罪 嫌 疑人 、被 告 人 口供 应予 排 除 的 基 本 原 则 。 外 , 法 取 得 的 口供 的 另 非 真实性也是不容乐观的。 因此 , 非 法 取 在 得 的 口供 是 否 排 除 这 一 问题 上 ,我 国 在 建 构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则 时应 当旗 帜 鲜 明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举证责任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举证责任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举证责任【摘要】2010年6月出台的两部关于证据的司法解释标志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的初步建立,意味着之前我国刑事案件中严刑逼供非法取证的情形将得到司法权的审查和监督,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提供了有法可依的便利。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举证责任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我国已具备初步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该体系主要由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组成。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宪法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禁止侦查人员以违法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也就是说该证据的取得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从最高层次规定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自由不受非法剥夺或限制,保护公民身体不受非法搜查,保护公民住宅不受非法搜查或侵入。这些规定从宪法的高度规定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从根本上说明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因。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刑事诉讼法根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厉禁止以刑讯逼供、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强调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

守法定程序,收集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所有证据,既包括证明有罪的证据,也包括能证明无罪和罪轻的证据。这是关于禁止非法取证的直接规定,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配套法规进行完善,在实践中执行力度并不是很大。同时刑事诉讼法第91条以及第118条对证据取得的程序也做了较明确、细致的规定,但缺少在对有关财产进行搜查和扣押时对侦查人员的限制的规定。

(三)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当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处罚,建立在非法证据的基础上时,法

庭应该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重新审理此案。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

确保司法公正。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障了每个公民公平审判及其合法权利的维护。所

以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必要条件。

非法证据指的是获得方式违法、可能导致被告人不公正对待的证据。比如在对被扣押

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没有通知其家属或辩护人,或者没有取得合法的搜查或扣押令,而

搜查或扣押人物的证明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这些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或者违反德行、正义和诚实原则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是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它不仅可以保障被告人

获得公正的审判,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常识和道德范畴的法律平等,为人民群众营造一

个公正、公平、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应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证

据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同时,法官也应该注重听取当事人的各种证据,注意权衡证据的

证明力和真实性,并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

第一,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取得、收集、审查

和使用证据的过程。当一项证据为非法证据时,法庭应该将其排除。这种证据包括非法搜查、非法拘留、非法窃听、偷拍、暴力或威胁等手段获得的证据。还包括由违反程序规定

的证明文件、伪造、篡改或捏造的证据等。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章节副标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 概念
章节副标题
非源自文库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证据。 排除规则: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目的: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适用范围:适用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与发展
起源:19世纪末,美国最高法院在“Weeks v. United States”案中首次确立了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
发展:20世纪初,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Miranda v. Arizona”案中进一步明确了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
加强指导性案例 的收集和整理, 提高其参考价值
强化侦查人员的法治意识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侦查人员的 法律素养
建立完善的执法责任制,追究违 法责任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侦查人员依 法办案
加强与律师、法官的沟通与合作, 提高侦查人员的法律意识
完善律师辩护制度
律师辩护权:确保律师在刑事 诉讼中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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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01/01
刑事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的理

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与“排除合理怀疑”的把握

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与“排除合理怀疑”的把握

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与“排除合理怀疑”的把握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是一个非常常见的问题。被告人通常面临着证明其无罪或减轻罪刑的任务,而这对于其来说是非常困难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排除合理怀疑成为了关键问题。本文将针对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况以及如何排除合理怀疑进行探讨。

一、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概念

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指的是,当被告人主张自己无罪或在审判中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时,需要出示证据进行证明的义务。对于无罪的主张,被告人需要证明自己对罪行没有过错;对于减轻罪刑的主张,被告人需要证明自己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有所减轻,或是对社会有所贡献等。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是为了保证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法律依据

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法律依据包括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规定。

1、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权提出辩护意见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被告人在庭审中有证明自己无罪或者适用法律规定轻罪的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所提出的辩护意见和证据应当予以重视。”

2、刑法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刑事犯罪的存在及其证明,适用有罪推定原则。有罪推定原则是指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该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罪或者该罪是否由被告人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真实情况作出认定。”

三、如何排除合理怀疑

在处理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问题时,我们需要考虑如何排除合理怀疑。合理怀疑是指在未经证明前,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存在疑点或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判决结果很难被人接受,因此需要尽可能消除这些疑点或疑问。具体方法如下:

论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

论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
论证 。
关 键词
非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证 明责 任
司法公 正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 9 (0 O 1-2 . 2 1 0 .5 22 1 )20 60
中图分类 号: 9 5 D 1
非 法 证据 排除 的 问题 , 在 20 早 03年辽 宁刘涌涉 黑 案中就 引
发 全 国关注 , 涌个人 虽然被 正法 了, 由该案 凸玑 的一 系列 问 刘 但
不能 定罪的结 果, 也就 意味着 侦查机关 和检察机 关可能面 临着国
家赔 偿 的责任 。于 是法 院在排 除侦 查机 关非法 取得 的证据 方i
题 仍然 值得 我们进 一 步反思 。其 中最 引人注 目的足刑事 非法 证 面 临着 极大 的压力 , 因为这 不仅否定 了侦查机 关和 公诉 机关 的工

kM , - 涂”再到 “ 能认 定存在 刑 讯逼 供”在这 一非法 砭据 排除 为 M 不 ,
力、 威胁 、 、 骗 、 引 欺 违法 扣 留、 期羁押 、 超 精神折 磨 、 侮辱 人格等 赢接 对公 民人身 、 产 、 财 自由等权利 进 i 侵害 而获 得的 证据 进行 J :
( ) 一 明确非 法证据 排除 的范 围
的 意见; 高人 民法院 再审 中则认 为 “ 最 不能 认定公 安机关 在侦 查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发挥

一定的作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途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管该证据对被告人有多大的利益。该规则还规定,获得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手段,那么这些证据被认为是非法的。在这种情况下,不能

仅仅因为证据可能是真实的而以任何方式使用它,因为证据的来源是违反法律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的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被控告人和其辩护人

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如果证据得到了非法手段的获取,那么,无论其对被告人是否有利,都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以避免因非法证据的使用而侵害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2. 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如果在任何情况下,法院使用非

法证据来做出判决,那么这将导致司法不公正和非法,并将危及我们整个司法体系的公正

性和合法性。

3. 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如果非法手段能够用于收集证据,那么就会为未来的未经授权的调查和可能被要求提交的证据打开大门。为了避免这种

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保护我们的权利和自由。

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维护司法公正性方面有重要的作用,但它也有其局限性: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排除与非法证据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排除与非法证据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排除与非法证据在刑事案件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被用来证明被告的罪

行或辩护被告的无辜。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意识的提高,保护被告的权利和确保公正审判变得越来越重要。证据排除和非法证

据的概念因此应运而生。

一、证据排除的概念和原则

证据排除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因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被告的权利,

而将某些证据视为无效,不在审判过程中使用的法律原则。

证据排除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违反法律规定:证据排除仅适用于那些被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

例如非法搜查所得、非法拘留证据等。

2. 保护被告权利:证据排除的目的是确保被告的权利不被侵犯,如

被告的权利受到侵犯,从而导致证据产生的。

3. 排除不法证据的使用:如果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法庭有

权将其排除,以确保公正审判。

4. 审查证据可信性:如果证据存在可信性问题,法庭也有权考虑将

其排除。

二、非法证据的类型

1. 非法搜查证据:如果搜查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没有合法搜查令,或者搜查令不明确、过期等,搜查产生的证据将被视为非法证据。

2. 非法拘留证据:如果被告在被非法拘留的情况下被迫作证,这些证据将被视为非法证据。

3. 强迫供述证据:如果被告在被非法拘留或遭受虐待的情况下被迫作供,这些供述将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三、证据排除的实践和限制

1. 证据排除的实践: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和辩护律师认为某些证据是非法证据,他们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应的排除申请。法庭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审查申请,并决定是否排除证据。

2. 排除证据的限制:证据排除不是一种绝对的原则,也不适用于所有情况。法庭在决定是否排除证据时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相关法律规定、证人证言的可信性、证据是否是重点证据等。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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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比较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因为民主法治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日益强调民主和人权的法治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事物发展的好与坏,只有经过与同类事物的比较才能有所鉴别,只有互相学习对方的所长才能共同发展。司法的进步也是如此。要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获得长足的发展,不仅要立足国情,总结经验,研究法治比较发达国家在该制度上的建设情况,取其精华,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含义在我国古代刑讯一种合法的审讯手段,是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的最有效途径。然而,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以及人权保护思想的深入,通过刑讯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被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非法证据排除,是针对侦查机关违法取得的证据,宣布其没有作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能力,从而使侦查机关不能享受违法得来的成果。?P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是一个程序规则。侦查机关作为维护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其本身也应该守法,这样才能体现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以侦查机关的合法侦查行为去对付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才是实现正义的正规途径。

二)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分析

众所周知,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自然,普通法就成为英

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依据,还有一部分是来自于成文法的规定。在这里,主要分析成文法对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1984 年颁布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该法第76条规定:“在任何公诉方计划将被告供述作为本方证据提出的诉讼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证据是或者可能是通过以下方式?Q获得的,则

看的见的正义之非法证据排除

看的见的正义之非法证据排除

看得见的正义之非法证据排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及条件。但在现实中,法院依职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情形缺失;依据被告方申请启动的比例也比较低。在进行了相关的合法性调查后,证据被排除的比例仍然较低,非法证据排除后对案件处理基本没有影响。对于证据的排除也存在强制性排除,自由裁量排除,可补正的排除的情形。为确保排除规则的实施,应当建立必要的程序性裁判机制,那么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尤为重要。需要明确的是,辩护方一旦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官必须就此举行专门的司法审核程序,以便就“非法证据”是否存在、应否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作出裁决。同时,即使在辩护方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如果法官本人对某一证据的合法性持有疑义的,也应当主动决定举行这种司法审核程序。边沁在《司法证据原理》中说:“证据是正义之根基:排除证据,就是排除正义。”

“毒树之果”:由非法搜查或者非法讯问所直接取得的证据以及派生证据,由于最初的污染而不得用作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该理论不仅要求排除非法方法直接收集的证据,而且要求排除由此取得的派生证据。这种情形之下,应该认为收集到的证据不具有证明能力。

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效力其必须要具备证据三性,也就是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讲,也是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问题。证明能力是具有证明力的前提。收集证据不合法,应该认定其不具有证明能力而予以直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从其合法性出发。

证据能力也可以称为法律能力,法律资格,其证明效力上体现的是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搜集证据的主体要合法;二是搜集手段要合法;三是证据表现形式要合法;四是该证据必须要在法庭上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而该份证据必须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资格和条件才能在法庭出现。在当庭进行举证质证后才能认定其证明效力。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有什么规则?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有什么规则?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有

什么规则?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一)无罪推定原则;(二)公诉案件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三)自诉案件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二、举证责任转移: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只是明确了整个案件的举证责任应该由提出犯罪指控的公诉方或自诉人承担。

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下,法院判定哪一方承担由于证据不充分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的

规则。一般来说,证明责任都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只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即可。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的相关

法律知识。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基于一定价值取向而规定的不可反驳的立

法推定。然而,这并不是说,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大于有罪的可能性,所以要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的目标是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要保障司法的公正,是要把“无罪者被错判有罪”的可能性限制到最低的水

平。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取向。

目前,人们在理解和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时候还存在着两种错误的倾向。一种是将无罪推定原则束之高阁,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失去作用。这种倾向主要存在于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思想之中。由于受传统的“宁可错判也不要错放”的司法观念的影响,一些司法人员在实践中遇到疑案时不能坚决地贯彻无罪推定的精神,不是“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轻”。另一种倾向是过分抬高无罪推定原则的地位。例如,有人认为它是刑事司法制度中保障人权的最重要的原则,应该写入宪法;还有人甚至认为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审判之前都不应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因为那等于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罪犯来对待,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违犯。这种理解显然大有偏颇。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实行无罪推定的国家中,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都会在审判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一些必要的人身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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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非法证据

排除证明责任承担之我见

●黄长江

一、问题的提出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已有相应的规定,①但在诉讼实践中,非法证据的排除却遭遇到意想不到的困境。究其原因,除了一些法院在传统审判理念的支配下,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申请、主张和辩护意见或极力规避、置之不理,拒绝将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纳入法庭审理和裁判,或虽将非法证据问题纳入程序,允许被告人或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并在庭审过程中就此问题进行调查和展开辩论,但仍是将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和辩论只作为一种枝节问题而附庸于诉讼程序,从而使客观存在的非法证据不能予以实质性地排除这一原因外,更深层的原因还在于,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无论是法律或司法解释都缺乏对其予以明确规定,致使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和辩方对谁应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各执一端,互相推诿。在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的法院又站在支持控方主张的立场,要求提出存在非法证据的辩方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从而使处于弱势地位的辩方由于无力完成这一证明责任而无法达到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目的。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几年前震惊全国的杜培武案件。因此,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问题,已引起我国法学界的高度重视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问题的讨论,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第一种观点是站在控方的立场,以“谁主张,谁举证”为论据,主张应由辩方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而与此相对应的另一种观点,是站在辩方的立场,以“举证责任倒置”为论据,认为应当由控方来承担这一证明责任。对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赞同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控方承担,但对将控方承担非法证据排除证明责任建立在“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基础上的论点,笔者不敢苟同。认为,由控方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仍然是基于“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证明责任的常规分配,而不是基于“举证责任倒置”这种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将控方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置于“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之中,无论在理论上或者实践中都是有弊而无利的。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是控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证明责任常规分配应当承担的责任,不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第一、证据“可采性”的要求决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是控方应当承担的常规证明责任。

所谓证据的“可采性”,就是传统证据理论中

①本文所指的“非法证据”,仅限于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方式对嫌疑人录取的,嫌疑人承认自身有罪的非法言词证据。

有关这类言词证据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规定,散见于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第160条和第256条等规定之中。

证据的“三属性”中的“合法性”,是指什么证据可以在法庭上提出并能被法官采信的问题。首先,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可采性或证据能力,也就是法定资格、取得方式和审查形式等方面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从而通过合法性审查;其次,在具备可采性和合法性的前提下,该证据的可靠性和相关性要接受控辩双方的调查和辩论,从而最终为法庭所接纳。因此,作为对被告人有罪或罪重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控方,在向法庭提交证据时,首先要承担的证明责任就是必须证明所提交的证据是在包括没有采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的合法情况下取得的,已具备了证据的“可采性”。而控方要承担的这一证据的“可采性”的证明责任,实际上就是要达到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因此,这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必然是控方本来就应当承担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的常规分担,不是“举证责任倒置”这种证明责任承担的例外。

第二、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需要控方对非法证据排除承担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要证明被告人有罪或罪重,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必须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一原则也同样为已为理论界、司法界和普遍公众所认同。实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仅是实体上的要求,而且也是程序上的要求,这种实体和程序的双重要求,当然也包括对证据“合理怀疑”的内涵在内。在这种近乎苛刻的证明标准下,控方向法庭提供的意图证明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必然也要受到苛刻的“合理怀疑”的检验或“责难”。而在控方不能向法庭证明,他所提供的侦查人员在庭外录制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合法讯问下“自愿的”供述,不是在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下“不自愿的”所为的情况下,辩方对这些言词证据完全可以以“合理怀疑”为由提出排除,法庭也有理由(甚至是有责任)以证据尚未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为由而拒绝采信。如此,控方就面临着举证不力而承担指控不能成立的危险。因此,为了保证证据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控方同样必须承担排除其所提供的证据是“非法的”的证明责任。

第三、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刑事诉讼原则要求控方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言词证据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的另一个普遍的原则是不能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在刑事诉讼中,能够引起控辩双方争议的“非法证据”往往是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所作的有罪供述。对于这些嫌疑人或被告人庭外的有罪供述,控方应当证明这些有罪供述不是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强迫所作的“自证其罪”不仅是理所当然的,而且也是使控检证据能够符合“可采性”和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出现辩方要求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往往是发生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其先前所作的庭外供述进行“翻供”的情况下。当控方将这种被告人对先前所作的庭外供述予以当庭否认称之为“翻供”的时候,也就意味着控方向法庭所提供的,在庭外形成的“供述”的“合法性”面临着质疑。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作为对被告人进行有罪指控负有证明责任的控方,当然更责无旁贷地承担起排除这些庭外供述的言词证据不是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的这一非法性的证明责任。

第四、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模式的诉讼价值取向,决定控方必须对“非法证据排除”承担证明责任。

按照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控方为了在法庭上达到最终使法官确信其所指控的嫌疑人确实有罪,对于摆在法官面前的这一系列“程序障碍”当然也负有予以积极排除的责任,以便使法官能够确信指控证据不但是充分的,而且是合法的,是足以能够“证明将案件诉至下一阶段,即下一个程序障碍”。而在控方所担负的这一“程序障碍”的排除责任中,“非法证据排除”不但是其应当排除的“程序障碍”之一,而且是首当其冲应当排除的“程序障碍”之首。

三、将控方承担“非法证据排除”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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