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关于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施方案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施方
案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全国和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我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上关于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整合力量、多措并举、使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切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清理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依法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具体举措,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法院形象,事关和谐社会构建,目前,任务十分艰巨。
一定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紧迫意识,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不折不扣地完成化解的任务。
(二)落实领导责任,。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
二0一0年三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实施意见(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审委会纪要〔2013〕4号•【施行日期】2013.12.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实施意见(试行)审委会纪要〔2013〕4号(2013年12月4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把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进一步规范涉诉信访工作秩序,努力实现依法办事与依法维权的有机统一,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性和基本要求1.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性。
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事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事关国家法制的统一,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全省各级法院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从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出发,把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有机结合起来,引导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努力实现涉诉信访形势和信访秩序的根本好转。
2.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总体思路。
树立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理念,改变集中交办、通报考核、行政推动、行政管理等工作方式,化“访”为诉,化“堵”为疏,化处理为监督,将涉诉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人民法院依法按程序处理涉诉信访,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依法纠正错误裁决,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3.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基本理念。
牢固树立公正司法理念,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加强审判管理,改进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措施和方法
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措施和方法2023年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措施和方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难度和复杂性不断增加。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强对这一方面的重视,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提高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维护社会的稳定。
以下是2023年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措施和方法。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提高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加大投入,完善信息化系统建设。
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立案、调解、审理等环节的全程实时监控,及时反馈问题,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同时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人员档案管理系统,加强对信访人员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准确了解信访人员诉求、心理和行为变化,为后续调解和解决问题提供参考。
二、加强调解力度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重点在于解决问题,而调解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政府应加大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调解的力度,确立“信访有事,先调解”的工作理念。
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人员诉求分类机制,分别采取不同的调解策略。
针对涉及小额钱款的行政执法纠纷,推行民主调解;对于涉及房建、婚姻家庭等问题的纠纷,采用行政或司法调解方式。
同时,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考试,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三、强化保障措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
政府应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保障措施。
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配套机构,明确权责和职能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化程度。
加强对涉法涉诉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升其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同时,加强对涉法涉诉人员的安全保障,确保其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法律知识要求高。
政府应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基本法律知识,解决涉法涉诉信访人员的法律盲点。
同时,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为那些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的信访人员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文号:京高法发[2005]174号发布日期:2005-7-7执行日期:2005-7-7生效日期:1900-1-1市第一、第二中级人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为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法院系统涉诉信访工作,健全和完善处理涉诉信访工作制度,明确北京市三级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职责,规范法院的涉诉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程序,同时也为配合《信访条例》的施行,完善全市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各项机制建设,以便今后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能有序、规范、高效开展,根据法院工作特点和信访工作实际,市高级法院制定了《关于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市高级法院党组研究通过。
现将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法院认真贯彻和落实,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向高院信访办公室反馈。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七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2005年7月)为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法院系统涉诉信访工作,健全和完善处理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明确北京市三级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职责,规范涉诉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根据法院工作特点和信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1、明确涉诉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思想,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确保涉诉信访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2、本着对党对人民对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建设,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工作职能,明确行为规则,落实工作责任,使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涉诉信访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3、充分认识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义。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意见建议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意见建议【摘要】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稳控化解工作已经成为了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政治任务,它干扰了司法独立,影响了司法权威。
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
在此,本人结合剑河县法院近年来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就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提出粗浅意见建议,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涉诉信访;信访工作改革一、近三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情况2010——2012年,剑河县法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共13件14人(进京访5件5人,非进京访8件9人)。
其中,2010年涉诉信访案件7件7人,2011年涉诉信访案件2件2人,2012年涉诉信访案件4件5人。
二、涉诉信访原因分析一是随着信访制度的建立和公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有的当事人宁愿信访而不信法,在败诉后想通过走信访渠道来补救。
二是个别法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淡薄,对个案进行裁判时没有充分考虑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判决结果虽然客观、公正,但只解决案结事了,未能实现案结事好。
三是个别法官法律素质、审判业务能力不高,执法理念欠缺,仍然存在案件事实不清、裁判结果不公、审判程序违法等质量瑕疵的情况,当事人只好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
四是由于信访制度不健全,特别对无理缠访、非法上访的信访人无严厉打击、惩处措施,导致信访人有事无事上访,有理无理也上访。
五是部分案件当事人法制观念落后,法律意识淡薄,司法途径尚未穷尽,该上诉没有上诉,该申诉或申请再审而没有申诉或申请再审,超过期限之后又信访、上访,不断地缠诉。
六是败诉一方当事人仍然存在“输不起官司”的思想,认为输掉官司是件很不光彩的事,所以在输掉官司后仍然不遗余力向有关部门上访,以期改判赢回脸面。
七是个别律师、法律工作者缺乏大局意识,没有履行好律师、法律工作者的职责,没有正确向当事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把责任推向法院和法官,让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办案产生误解,一旦输了官司,当事人只好一味地申诉、上访、缠诉。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是指针对涉及法律纠纷、诉讼或信访问题的相关工作开展的制度体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问题和诉讼问题日益复杂,信访问题也时有发生。
因此,建立健全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进步至关重要。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涉及到各个领域,需要相关单位、部门、机构和个人共同合作,形成一个有效的合力。
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些关键点。
首先,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的建立要紧密围绕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也需要考虑到社会发展的趋势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使法规和工作制度更贴近实际需求和社会实践。
其次,制定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要注重统筹协调,避免各单位之间的重复和冲突。
同时,也要注重横向沟通和纵向衔接,建立起高效、顺畅的信息交流渠道和决策执行机制。
这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加强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组织管理是实施制度的基础。
要健全组织机构、责任分工、工作制度等方面的管理措施,明确各单位和个人的职责和使命,形成有力的管理体系。
同时,也应该规范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确保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第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的实施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
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系统运行的监控和管理。
同时,还需制定评估标准和方法,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最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的建立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各相关单位应积极参与,共同推进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为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的法制服务。
总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的建立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举措。
各方面需要共同努力,确保制度的顺利推进和有效实施,为社会的繁荣稳定提供有力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答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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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答复
(2014年12月12日)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如果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等三种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结束——。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2号)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政法〔2009〕10号)精神,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工作目标,进一步改变执法理念,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明确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有效规范上访秩序,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确保全市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现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近期市委政法委将组织工作组对涉法涉诉信访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督导、考评。
一、健全和规范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交办制度由于当前我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交办制度不够健全,领导交办的案件在落实上存在推诿扯皮、敷衍应付、久拖不办等情况,督查督办案件时又无具体制度可依,给我市涉法涉涉诉信访工作的造成很多负面影响,现就健全和规范我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交办制度,明确以下意见:1、领导交办案件的范围(1)中央、省、郑州市政法委交办的重要事项;(2)中央、省、郑州市领导及政法委领导批示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3)郑州市政法委交办的领导信函件;(4)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的涉法涉诉案件;(5)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工作及涉法涉诉案件;(6)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7)其他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2、案件的管理、交办、办理程序(1)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行政法各部门领导包案责任制,由市委政法委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督办。
(2)对上级政法委交办、上及政法委负责人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由市委政法委按程序呈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阅批;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批示后,及时移送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登记立案。
关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若干思考
关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若干思考涉法涉诉信访是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历来是信访工作的重要内容。
2014年3月,中办、国办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实行诉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要求。
中央政法委根据中央精神,制定了涉法涉诉信访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纠错机制和依法终结制度三个文件。
之后,省委、市委也相继出台了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的具体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精神,为进一步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更好地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同时,进一步加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更好地推进法治杭州建设,信访办课题组对市人大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了研究和思考。
一、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及其管辖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主要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属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管辖,可以通过报案、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申请执行等诉讼程序解决信访人诉求的信访事项。
(一)涉及审判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主要有8种情形:1.当事人就立案事宜信访的;2.当事人就正在审理的案件信访的;3.当事人在裁判文书送达后6个月内,首次申诉、申请再审或要求解答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及诉讼程序等有关问题的;4.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初访后继续信访的;5.当事人就国家赔偿决定信访的;6.当事人就执行问题信访的;7.当事人就干警违法违纪信访的;8.当事人就再审申请或申诉被驳回后继续信访的。
(二)涉及检察机关依法管辖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主要包括涉检事项和诉讼监督事项。
1.涉检事项:①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处理决定的;②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③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④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国家赔偿的。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施方案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我们得明确个事儿,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总体目标就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简单来说,就是让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二、工作原则1.公正公平:处理信访问题要公正无私,一碗水端平,不能有任何偏袒。
2.高效快捷:遇到问题要迅速反应,及时处理,不能让问题拖延成疾。
3.依法依规:所有工作都要依法进行,不能乱来。
4.贴近群众:要深入基层,了解群众需求,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三、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制定一套完善的信访工作制度,包括信访接待、信访处理、信访反馈等各个环节。
2.加强信访队伍建设:选拔一批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信访工作队伍,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3.开展信访宣传活动:通过各种渠道,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让群众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4.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涉法涉诉信访动态,提高工作效率。
5.落实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信访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6.建立信访反馈机制:对信访问题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反馈,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四、工作重点1.集中解决一批重点信访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问题进行集中排查,重点解决。
2.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减少诉讼负担。
五、工作保障1.落实资金保障:确保信访工作所需资金及时到位,为信访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提高工作人员待遇: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待遇,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激励机制: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这样一来,整个方案就完成了。
我看着屏幕上满满当当的文字,心中充满了成就感。
这份方案不仅体现了我国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展现了我作为一名方案写作大师的功底。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转发: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
《意见》包括充分认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意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依法维护涉法涉诉信访秩序、加强和改进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组织领导等5个部分。
《意见》指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事关党执政地位巩固和国家长治久安。
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又是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实际行动;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又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意见》强调,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总体思路是: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
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
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意见》要求,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
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
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3•【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近日,为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规律特点,创造适应群众新需要、体现时代新特征的涉诉信访工作模式,及时回应群众合法合理诉求,依法维护群众权益作出部署安排。
《意见》共7个部分34条,对加强新时代涉诉信访工作总体要求以及完善系统化涉诉信访源头预防机制、立体化涉诉信访受理机制、实质化涉诉信访化解机制、精准化涉诉信访依法处置机制、智能化涉诉信访管理机制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党对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坚持源头治理与区分类别处理相结合、坚持机制创新与制度建设同步推进、坚持统筹社会力量联动化解信访矛盾、坚持运用现代科技实现创新发展的基本原则。
《意见》指出,加强涉诉信访源头预防、就地解决、前端化解,用好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机制,及时解决涉诉信访苗头性问题,“一站式”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把问题化解在基层和萌芽。
巩固提升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注重在党委领导下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
《意见》强调,打造网上申诉主渠道,全面应用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打通网上申诉与现场接访、来信办理、视频接访、12368“一号通办”等应用系统信息壁垒和数据互认通道,提供申诉申请、进展查询、法律咨询、第三方化解、结果反馈、满意度评价、投诉建议等服务,实现申诉信访“一网通办”,全面提升网上信访整体效能。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施方案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平正义,减少群体性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制定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施方案》。
以下为该方案的主要内容:一、总体要求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挥信访工作在预防违法犯罪、疏导社会矛盾、服务群众、改进政府工作等方面的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司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实施方案的工作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2. 坚持法治原则,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打击,避免非法信访、虚假信访等现象的发生;3. 坚持解决问题的导向,采取合理、适当的方式和方法,积极解决信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4. 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系统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职责分工1. 国务院设立涉法涉诉信访联络组,统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络,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文件,对信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
2.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加强与信访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信息共享,避免矛盾激化。
3. 信访部门应当落实各级政府的信访工作 responsibility,及时受理、处理和反馈信访事项,维护民众合法权益,及时发布信息,防止虚假诬告等现象。
四、工作机制1. 设立监督机制,依法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审核、协调、调解和督办,严格个人信息保密制度,对不属于涉法涉诉范畴的信访事项,引导其走正常渠道。
2. 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会商制度,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制定处置方案,减少信访事项引发的社会风险。
五、保障措施1. 统一信息管理平台,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数据库,做到信息共享、查询便捷、及时上报,既可以保证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又可以有效地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深入推动涉诉信访实质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深入推动涉诉信访实质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10•【字号】粤高法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信访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深入推动涉诉信访实质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23〕7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现将《广东法院深入推动涉诉信访实质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立案庭反映。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10日广东法院深入推动涉诉信访实质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推动广东法院涉诉信访实质化解工作,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和审判工作规律特点,以完善机制、提升能力、强化队伍为抓手,推进涉诉信访工作专业化、法治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排查化解涉诉矛盾、及时解决信访问题的质效,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涉访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2.实现案访比和重复信访率逐年下降的目标。
聚焦“控增量、减存量、防变量”,进一步完善全省各级法院信访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深入落实涉诉信访实质化解各项工作措施,从2024年开始,实现全省各级法院涉诉信访“案访比”“重复信访率”逐年下降的工作目标。
三、基本原则3.坚持党对涉诉信访工作的绝对领导。
牢牢把握涉诉信访工作的政治属性,积极融入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做好涉诉信访工作。
4.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施方案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全国和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我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上关于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整合力量、多措并举、使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切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清理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依法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具体举措,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法院形象,事关和谐社会构建,目前,任务十分艰巨。
一定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紧迫意识,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不折不扣地完成化解的任务。
(二)落实领导责任,。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
二0一0年三月。
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实施办法
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依据《信访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O13]26号)、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中政委(2O14]2号)、《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通知》、《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关于推进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工作办法》(X政法(2O14)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正在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第二章诉讼与信访分离第三条将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分开办理。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政法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或相应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作为涉法涉诉事项办理。
对依法不能通过司法程序或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作为普通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湖北省信访条例》和《湖北省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管理办法》依法受理和办理。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应当依法受理信访事项的司法行政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或普通信访的认定情况进行甄别。
第四条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畅通和拓宽涉法涉诉信访渠道,充分尊重和保障信访人,包括在押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申诉控告权利,耐心听取了解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和诉求。
第五条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党委、人大、政府等信访部门做好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分流工作,及时接收、依法办理党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按规定转交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第三章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范围第六条导入司法行政机关法律程序的主要情形。
1.对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投诉处理决定等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对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请求行政赔偿,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3.对全省各监狱、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请求刑事赔偿,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对全省各监狱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有异议,或者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按照相关规定向上一级监狱管理机关申请复议的;4.对全省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有关社会组织人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和投诉;5.其他依法应当导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法律程序办理的。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6.01.21•【字号】冀司通〔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司通〔2016〕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为做好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省司法厅按照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办法(试行)》(冀政委〔2015〕36号)要求,制定了《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
河北省司法厅2016年1月21日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和省委政法委的决策部署,现就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律师专业职能作用,积极服务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依法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维护良好的信访秩序,推动涉法涉诉信访走向法治化、规范化。
具体任务为:组织引导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做好释法明理工作,提出处理建议,引导依法申诉等。
对原案处理正确的,劝导信访人息诉息访;对原案处理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向政法机关提出建议,促使问题进入法律程序解决;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的,协助申请人依照相关救助规定开展救助申请工作。
二、工作原则(一)自愿平等。
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政法办案单位,不误导信访群众。
(二)依法据理。
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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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2005年7月)为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法院系统涉诉信访工作,健全和完善处理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明确北京市三级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职责,规范涉诉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根据法院工作特点和信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1、明确涉诉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思想,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确保涉诉信访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2、本着对党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建设,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工作职能,明确行为规则,落实工作责任,使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涉诉信访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3、充分认识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义。
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其他各项工作的“睛雨表”。
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提高法院裁判权威、提高法院公信力的角度,充分认识涉诉信访工作的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解决涉诉信访突出问题,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切实把涉诉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二、基本原则4、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重点落在基层。
5、坚持依法律按政策按程序办事与灵活处理相结合原则;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定性准确、说理清晰、处理合法合理适当、化解平息有效。
6、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
7、坚持标本兼治原则,既要立足当前,解决涉诉信访案件,又要着眼长远,建立健全涉诉信访长效工作机制,逐步把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8、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原则,把解决实际问题、加强思想教育与惩治违法行为相结合。
三、职责范围9、涉诉信访工作受理范围。
原则上,凡是在程序中的案件一般不纳入法院涉诉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法院受理的涉诉信访事项范围应该是指对法院各项工作以信件、来访等形式的投诉、建议、批评、意见,如案件久拖未立、久拖未执等涉及程序之外的问题。
具体如下:(1)对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2)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3)各类案件诉讼程序的咨询;(4)正在审理、执行中的案件引发的具有不稳定因素的信访事项;(5)不服生效裁决,但又不符合再审、申诉立案条件的信访事项;(6)上级单位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7)反映立案、执行问题的信访事项;(8)其他应由法院办理的信访事项。
10、涉诉信访工作机构职责。
明确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业务部门在涉诉信访工作上的职责分工。
信访工作机构及人员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转送、交办、督办、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涉诉信访案件的排查、接访和化解工作;负责对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考评,对逾期未能办结的书面催办,经两次催办仍未能办结且无正当理由的,予以书面通报;全面、及时掌握和通报信访工作信息。
其他业务部门除主要负责涉及本部门的涉诉信访案件的排查、接访和化解工作外,在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办理和答复。
四、工作制度11、实行领导包案制度。
各级法院要建立由党组统一领导,主管领导同志牵头,信访机构组织协调,有关业务单位各负其责的信访工作领导体制。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涉诉信访案件,要逐案由部门或单位领导同志亲自包案,按规定期限予以解决。
包案领导要包处理、包息诉、包稳控。
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结案,或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12、实行挂帐督办制度。
高级法院根据信访工作需要将由本市法院系统管辖的越级访、重复访、群体访等信访案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挂帐给责任法院,并督促办理。
对挂帐督办案件,责任法院要定期向高级法院汇报工作进度,高级法院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切实加强对重点案件的工作力度。
对重大、疑难的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等信访案件实行双挂帐制度,即高级法院各业务庭室,一方面要做好本业务部门负责的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一方面要对全市法院系统本业务口相关信访案件进行督查、指导、参与协调和处理。
13、实行信访考评制度。
把开展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情况和实际成效,作为各院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法院干警工作考核、执法执纪监督紧密挂钩,严格兑现奖惩。
各级法院要把信访工作机构定期统计的涉诉信访问题的数量和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数量与本院年结案数及个人年结案数的比例作为评价一个单位和一个干警工作水平和工作业绩的客观标准,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真正使涉诉信访的数量比与妥善解决涉诉信访的数量比和单位、干警的评比、考核、晋升挂钩,促使单位和干警避免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和努力化解涉诉信访问题。
各级法院应将上述内容纳入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定本院具体的信访工作考评办法。
高级法院信访办定期对全市法院及本院有关责任部门的涉诉信访情况进行检查、汇总、统计、通报,并将相关情况纳入全市法院系统“双先”评比及高级法院岗位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
14、实行汇报制度。
对涉诉信访数量多、案件复杂或存在较多问题的法院,高级法院可以要求其主要领导当面汇报工作并提出解决措施;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各级法院需编制信访摘报,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高级法院进行汇报。
15、实行公开办案制度。
建立信访案件联办、会商、协办等制度。
对存在较大争议或当事人缠访缠诉的信访事项,按照执法公开原则,由办理部门视具体情况采取公开答复、公开听证、公开审理、公开训诫、公开执行等方式进行处理,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16、实行责任追究倒查制度。
在处理涉诉信访工作中,对执法不公、不严或工作不负责任、工作不到位、不认真导致当事人信访或重复访不止,甚至发生严重后果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倒查责任,严肃处理。
除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以外,对有关责任人员应视情节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7、加强和完善院庭长接待日制度。
院庭长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轮流接待来访,亲自解决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信访人员反映的问题,根据需要就信访人提出的突出问题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院庭长接待实行预约与定期、不定期相结合制度。
基层法院应设立院长接待日,由院长(或副院长)定期接待来访人;高、中级法院根据需要可设立专业接待日,由院(庭)长或审判人员定期有针对性地接待来访人。
对涉诉信访案件,院(庭)长可选择重点来访人进行接待,以提高工作效果。
18、健全和加强信访工作机构组织建设制度。
各级法院应成立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涉诉信访工作。
高、中级法院应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并配备精干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基层法院根据本院实际配备专职专人或设机构从事信访工作。
对信访工作机构及人员赋予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信访工作的职能,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充分发挥作用。
新调入的人员和拟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可以根据需要,先到信访工作机构进行锻炼。
19、建立预警联动制度。
各级法院要加强与当地政法机关的协调,积极争取人大、党委政法委、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在日常工作中要通过专线联系、定期沟通交流等方式,密切部门间的联系,积极争取信访人所在单位、居委会、社区的理解帮助,形成涉诉信访工作的整体合力。
20、健全劝返应急处理工作制度。
对到中央机关、重点地区和市委、市政府越级上访的,以及涉诉信访案件已经结案不息诉罢访的信访人,各级法院应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工作预案、现场处置办法和紧急行动方案,确保信访紧急事件的稳妥处理。
要确定专人负责劝返工作,保证联系渠道畅通,做到人力、物力有保障。
各法院在接到上级机关和上级法院劝返、接回等通知后,要无条件的执行,同时应落实稳控措施,做好稳控工作。
21、完善信访工作信息电脑管理制度。
各级法院要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涉诉信访工作电脑管理水平。
挂帐案件要按照北京市委政法委涉法信访案件系统管理要求逐案录入;其他信访事项各级法院要自行建立和完善信访电脑管理系统。
要求对信访信息认真核对,如实登记,对于来信来访,信访部门应于当日将信访基本情况录入电脑,信访处理完毕后,应立即将处理结果、处理情况等信息录入电脑;应由其他审判庭室和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办结的,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信访部门,信访部门应于当日将处理信息录入电脑。
五、工作程序和要求22、排查。
信访机构在工作中,要坚持日常排查,对日常的来信来访中发现的重大涉诉信访问题和有群体访苗头的案件,要及时上报。
要把集中排查和定期排查结合起来,加大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
对于排查出来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做好工作预案,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具体排查要求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点矛盾纠纷案件及群体性事件排查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23、接访。
接访工作实行首办负责制度。
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起来信来访,负责信访事项的处理或接转工作。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要求,能当场答复解决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解决;不能当场答复解决的,要说明原因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交办,重要信访事项要及时报经有关领导批示交办,需要进行复查、复核、再审或复议的,要及时启动相关法律程序。
切实加强初信初访工作,提高初信初访办结率,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解决在基层。
24、交办、承办和督办。
对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法院,由高级法院以一定形式将案件交给责任单位。
涉诉信访案件原则上交由生效判决所在法院承办;如属二审生效案件,二审维持原判的交由一审法院,二审改判或调解的交由二审法院。
接受交办案件的法院如认为交办案件不应由其办理的,应向高级法院提出报告,由高级法院决定是否重新确定责任单位。
各主责单位接到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后,严格落实责任,确定包案领导,制定工作措施。
尽快确定案件承办人、工作方案、结案期限,并按照要求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交办后,高级法院信访办要在第一周内进行确认,以电话询问、传真、面谈及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督办。
案件办理截止日期前要做到及时提醒。
具体办理程序上级机关有相应要求的,按照要求办理。
25、化解。
对所有涉诉信访问题,都要认真分析有无道理,原处理是否存在错误,做出正确结论。
针对不同情况,可按以下要求解决:(1)对原判确有错误,符合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提起再审条件的,要依法启动再审程序,重新作出裁判。
对原判虽有瑕疵但不足以提起再审的,要向信访人讲明原因,告之其提起再审的法定条件,纠正错判与裁判稳定性的关系,从而取得信访人的理解。
(2)对反映立案难、执行难,各类案件久拖不决等问题的信访事项,认真分析原因,克服困难,加大工作力度,及时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