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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停泊和作业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距宜昌航道里程49.1千米)至李渡长江大桥下沿线(距宜昌航道里程547.8千米)之间水域(以下简称“三峡库区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三条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航道中心线为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

蚕背梁(丰都水位147.0米以下)、塘土坝和黄花城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第六条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渡船和短途客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流向航行。

第七条支流(汊)左岸一侧为干流驶入支流(汊)河流的船舶航路,右岸一侧为支流(汊)河流内驶入干流的船舶航路。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第八条船舶应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九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应当尽可能远离分隔线航行,并与在附近沿岸通航带航行的渡船和短途客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渡船和短途客船在沿岸通航带航行时应尽可能靠本船左舷一侧航行。

渡船和短途客船航行方向与相邻通航分道的船舶流向一致时,应使用相邻的通航分道。

第十一条受限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附录2),应当在规定地点及早联系,并尽可能靠本船右舷一侧航行。

禁止受限船舶间在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会让。

第十二条船舶通过警戒区(附录3),应当加强了望和通信联系,谨慎驾驶。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5)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5)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交海法[2014]33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2014年1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长江口船舶航行安全问题及对策

长江口船舶航行安全问题及对策

长江口船舶航行安全问题及对策作者:陆建荣薛周雷海来源:《水运管理》2018年第11期【摘要】为更好地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提高长江口内航道通航能力,分析长江口内航道水文条件、船舶通航情况和制约通航的因素,提出长江口船舶航行安全问题及对策建议:建立良好的通航规则,分航道通行;利用自然条件加强通航效率;海事、港航管理部门应做好配套服务工作。

【关键词】长江口水域;深水航道;密集航区;智慧导航0 引言随着长江南京以下12.5 m深水航道的贯通,进出长江口的船舶数量明显增加、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

长江口船舶密度的增加与船舶航行安全之间的矛盾一时难以解决,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要求不相适应。

本文对目前长江口的通航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和相关的建议。

1 通航状况1.1 通航密度大自2010年以来,长江上海段深水航道通航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主力集装箱船已由5万吨级增加到7万~10万吨级,2016年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船舶数量达6.9万艘次,较2010年增长60.5%。

自2013年吴淞国际邮轮码头开港以来,大型邮轮进出港艘次每年增加20%~50%。

2016年吴淞国际邮轮码头共靠泊邮轮509艘次,同比增长49.3%。

1.2 船舶大型化自长江口12.5 m深水航道开通以来,宽度在45 m以上的过往船舶数量大幅增长,2013年增长22%,2014年增长30%。

这种宽度超过40 m的船舶主要是集装箱船(7万吨级以上)、散货船(20万吨级以上)和大型邮轮。

大型邮轮进出上海港与大型超宽集装箱船交会矛盾日趋凸显。

2018年4月24日,长江南京以下12.5 m深水航道二期工程通过验收,标志着南通(天生港)至南京(新生圩)之间227 km的12.5 m深水航道提前半年建成。

至此,从南京到长江口431 km的深水航道全线贯通,5万吨级海船可直接抵达南京港,10万吨级海船可通过减载直达南京港。

1.3 管理办法的局限性根据上海海事局发布的《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交会的两船宽度总和大于80 m时,为超宽交会。

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

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

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1.0 总则1.1 目的:考虑到长江是一个特殊的狭水道,海轮在长江水域操纵与海上有明显不同,为了保证海轮长江航行安全,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须知。

1.2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航行长江上海段/江苏段水城内的海轮。

1.3 依据:海轮在长江航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规则和规定的要求。

1.4 水文条件: 一般一季度为枯水期,水位低、水流缓;三季度为洪水期,水位高、水流急。

长江南京以下河道除受到径流的影响外,还受潮流的影响。

洪水期,溯江流只能到达泰州;枯水期,溯江流则到达南京以上。

溯江流持续时间随季节水位和月龄而变化,亦受风影响。

总之,溯江流自下而上递减。

1.5气象条件:长江下游处于中纬度海陆过渡和气候过渡带,常见气侯灾害有洪涝、梅雨、暴雨、热带气旋、连阴雨、寒潮、冻害、大雪、大雾、強对流和台风等气象风险对船舶航行带来影响。

1.6航道条件:长江河道弯曲狭窄,汊河、洲滩众多。

长江江苏段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标(黑浮)和右侧标(红浮)标识,在深水航道两侧设推荐航路供小型船舶航行。

1.7 通航环境:长江江苏段和上海段,是长江最繁忙的航段,船舶通航密度大船型复杂,同时该航段受潮汐影响,大批小船特别是黄砂船往往乘潮航行,更增加了船舶瞬时流量,给海轮航行带来不利影响。

且常有渔船、挖沙船非法占据航道作业影响通航。

已建和在建跨江桥梁、隧道众多,过江轮渡频繁,沿江港口众多、码头林立、港区锚地进出船舶频繁。

1.8海船特性:海船排水量、船舶尺度、船舶吃水、方型系数、舵面系数、舵展比以及船舶迴转运动等设计特性,影响了海轮与内河船在船舶操纵性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加剧海轮进江航行安全风险。

2.0 船舶长江航行前的准备工作2.1 对船长及驾驶员是否持有长江航行资格证明进行核查,如不满足要求应聘请引航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10.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202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12号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为保障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和区域(一)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上海黄浦江闵行发电厂至101#灯浮之间水域(以下简称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报告方式附后),接受专项安全检查。

(二)2024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接受保安专项检查。

二、入沪船舶专项信息报告(一)拟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在管控水域的上一停靠港开航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报告船舶、载货、船上人员等信息(操作指南附后),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入管控水域前报送上述信息。

(二)船舶离港后因故更改目的港驶往管控水域的,应在进入管控水域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三)固定或长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10月21日前进行上述报告,船舶和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重新报告。

三、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一)拟进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向上一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由上海海事局对其实施专项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纠正缺陷且复查合格。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

附件1: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44211、44121、44122、44123、44124、44125、44126、44127、44128、44129、44131、44132、44133、44134、44135、44173、44001、44171、44172、44174、44175、43001)一、长江上海段航路(一)主航道1.长江口深水航道1)长江口深水航道北槽航道北边界线:地理坐标A,D3至D45号奇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点H1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B、D4、D6、D8号灯浮、D10 AIS虚拟航标,D12至D42号偶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J1的依次连线。

2)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中,其边界线由AIS虚拟航标标示。

北边界线:地理坐标H1,“SHEN SHUI BEI JIE 1”号至“SHEN SHUI BEI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南边界线:地理坐标J1、“SHEN SHUI NAN JIE 1”号AIS虚拟航标、地理坐标J2,“SHEN SHUI NAN JIE 2”号至“SHEN SHUI NAN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分隔线:地理坐标I1至地理坐标I8的依次连线,将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分隔成进出口通航分道。

2.外高桥航道北边界线:47、49、51、53号灯浮和地理坐标G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A54A、A54B、A56、A58和A60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3.宝山航道北边界线:67、69、71号灯浮和地理坐标﹠2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66、68、70、72号灯浮和地理坐标S的依次连线。

4.宝山北航道北边界线:75、77、79、81、83和85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74、78、80、82号灯浮和宝山灯浮的依次连线。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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鬻il黼瀑用的五种矮罐ili麟
《规定》在第三章“航道、航
其设置目的是连接推荐航路与 特定航路,其作用是供航行能力
受限的部分船舶(队)穿越通航
路”中给出五种定线方法,分别 是:通航分道、分隔带(线)、推荐 航路、特定航路、航行警戒区。
分道使用。需要提醒的是:船舶 沿航行警戒区行驶是穿越行为,
负有法定的避让义务。
是《规定》在立法上的一个突破,
km,供上行小型船舶使用;
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同时也是船舶定线制发展史上
的一个历史性突破。实践证明,
(3)太平圩(J5—2塔形界限岸
标)一子母洲尾之间,全长约50
km。供上行200t以下小型船舶
耋囊黧鬻黪、鞠项立法壤麟鬻§i凌
《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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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方数据
生国壅运l法制纵横
CHTNA WATER TRAN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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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特性责任,笫3l条是共性责
任。分述如下: 1.小型船舶违法进入深水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种
制(如福南水道、尹公洲航段以 及部分专用航路);(7)对“安全
类有:财产罚、资格罚或强制纠 正违法行为、强制驶离违法水 域、强制驶向指定地点等等。第
18
处)。这样既便利r船舶航行,又 完全解决了锚泊难和乱停泊的 问题。三是责任原则实现了历史 性突破。《规定》确定了“过错责
上下行船走的是两条“平行 线”,不存在航路交叉问题; 在采取避让行动时,只要双方
各自向右规避就行了。
陈≤纛
而引发事故的,过错方应承担主
任原则”,即强调凡违反《规定》
“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
种方法,六类责任,七个名词,八 条措施,九个附件”。现分述如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停泊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一)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第三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等组成。

(见附件1)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中央标标示航道走向,中央标的联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一)南支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

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对本规定具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黑浮)、右侧侧面标(红浮)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深水航道上游起始端以下300米为与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水域相衔接的过渡航段,其分隔带向上游方向渐缩窄至长江安徽段航路分隔线的起点。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尺度的变化,由海事部门定期公布。

第八条特定航路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太平洲捷水道上口红浮外侧水域为船队、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丹徒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定易洲航行警戒区红浮外侧水域为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第九条航行警戒区在通航条件或船舶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水域,为通航能力受到限制的上行船舶穿越通航分道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件3)。

船舶在定线制区域内航行的方法与要点

船舶在定线制区域内航行的方法与要点
引 航 研 究
制 域 航 的 法要 区 内行 方 与点
汪 建 国
船 舶定 线制概 述
1船 舶 定 线 制 的 概 念 .
航宽 受 航道 条 件 的制 约 。 因 为深 水航 道 设 定在 深 泓 线 附 近, 航宽 受航 道条 件 的制约 。从 浏河 口到西新 圩设 立上 、 行推 下 荐 航 路 ( 姜 沙南 水 道 除外 )西 新 圩至 慈 湖河 E , 行 不设 置 福 , l下
舶在这种 条件 下安全 航行存 在一 些 限制 。
船 舶种 类 的特 点 。航 行在 长 江上 的船 舶种 类繁 多。大型 船 队 , 江海 轮和 大部 分 长江正 规航 运公 司的船 舶 基本 能够 按照 进
定 线制 的要 求 航行 。而其 他船 舶 , 特别 是 占据 船舶 数 量庞 大 比 例 的黄 沙运输 大军 , 航行 随机 性极大 , 扰乱 了航行 秩序 。
通航 分道 , 隔带 分 别 占 25 25 1 , 件不 允许 的地 方 , 隔 分 ,、/ 、/ 条 5 分
带变 成分 隔线 , 、 上 下通 航分道 各 占二分之 一 。
推荐航 道 : 推荐 航道 在深 水 航道 的侧 面标 外 侧水 域 。在具 备设 置推 荐航路 条件 的水域 , 浮标 联线 外侧 设 置上 行船 舶推 黑 荐航路 , 浮标 联线 外侧设 置 下行 船 舶推 荐航 路 。推荐 航 路 的 红
深水航 路设 置标 准设置 深水 航路 。在 通航 环境 复杂 的水 域设 置 航 行警戒 区 。也就是 说 , 江 口上海段 、 江江苏 段和长 江安徽 长 长 段通航分道受 自然条件的影响 , 通航分道 的设置不使用相同标准。
发 生碰 撞 、 浅或 锚泊 而对 海洋 环境 造 成 污染 或其 它损 害 的危 搁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和《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于200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和《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于200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 上海冀浦江叠航安全t曩粗定》 的相关规定
为维护上海黄漓江水上 交通秩序 ,改善黄浦江水域通
[ , 鞘旮 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 , 环境 保勇 舟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l 国海上变通安全法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 交通部制 并氟括了< 上海黄浦汪通航安全管理 规定) 。该 规定 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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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驾驶。禁止 舶在警戒区内追越他船 。 舶靠、 吾 旨 离码头或
: 闻的水域 该规定遣用手在黄浦江从事航行、 停泊和作业
‘ 及其他影响航 行螯全的活动。 黄浦江 实行大船小船分流、
号灯浮之间水域 ; 轮渡鲁塘线至摇车港之间水域 奉浦太桥 上下游各 5 O米内水域 。 0 船舶靠 、 离码头或系船浮简时 , 应当避免妨碍 其他船舶
航行。 船舶靠油作业期间, 其吊杆 及其他装卸机具不得影响
报告 。横越通航分道的船舶应 当主动避让在通航分道内航
行的船 舶。 高速: ) 应当室褡地让清其他船舶。 客 吾 在吴淞 口
警戒区内航 行白船舶 ,应 当依次遵守 以下避让规则 勺 避让
长江上海段的航 路 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舶航
道等组成。主航道包括长江 口深水航道、 外高桥航道 、 宝山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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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上海段 船舶 定线制规 定》 上 海黄浦 江通航安 全 管理 规定 》 长 和《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报告制度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报告制度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29)31°06′25.1″N 122°33′08.6″E;(30)31°06′25.1″N 122°35′24.4″E;(31)31°05′55.1″N 122°35′24.4″E;(32)31°05′55.1″N 122°33′08.6″E。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版更新到2022-9-6日)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版更新到2022-9-6日)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版更新到2022-9-6日)总则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航速:任何时候要以安全航速行驶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泰州公路桥区下界浮以下:不得低于6节)第十二条各自靠右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实施追越需短时占用分隔带,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第十三条航速低于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到推荐航路航行,如因故不能进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第十四条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没有推荐航路沿右侧边缘行驶)第十五条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1)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2)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大型船舶可选择航路行驶3)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第二十条横越:1)渡轮、靠离泊、进出锚地、服务区(见附件8)、河口,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2)因靠离码头需要,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事先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征得同意后可选择航路行驶第四章停泊第二十一条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内停泊(见附件9)第二十二条小型船舶停泊(不能抛在海轮锚地和航道及分隔带内)第二十三条紧急抛锚: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第五章避让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形,应主动避让沿通航分道正常行驶的船舶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行驶的船舶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横江渡轮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及服务区的船舶第二十五条在经过桥区、渡运区(见附件10)、码头、锚地、服务区、支汊流河口、施工区之前,谨慎驾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停泊和作业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距宜昌航道里程49.1千米)至李渡长江大桥下沿线(距宜昌航道里程547.8千米)之间水域(以下简称“三峡库区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三条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航道中心线为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

蚕背梁(丰都水位147.0米以下)、塘土坝和黄花城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第六条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渡船和短途客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流向航行。

第七条支流(汊)左岸一侧为干流驶入支流(汊)河流的船舶航路,右岸一侧为支流(汊)河流内驶入干流的船舶航路。

1第三章航行与停泊第八条船舶应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九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应当尽可能远离分隔线航行,并与在附近沿岸通航带航行的渡船和短途客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渡船和短途客船在沿岸通航带航行时应尽可能靠本船左舷一侧航行。

渡船和短途客船航行方向与相邻通航分道的船舶流向一致时,应使用相邻的通航分道。

第十一条受限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附录2),应当在规定地点及早联系,并尽可能靠本船右舷一侧航行。

禁止受限船舶间在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会让。

第十二条船舶通过警戒区(附录3),应当加强了望和通信联系,谨慎驾驶。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10月12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引航是指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以下简称引航);(二)引航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为引航划定的区域;(三)引航机构是指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四)引航员是指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在某一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五)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艇、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工程船舶和渔船等。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引航工作。

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引航行政管理工作。

交通部设置的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线引航行政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国家引航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二)负责划定、调整并对外公布引航区;(三)负责批准引航机构的设置;(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引航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五)负责引航业务管理和指导;(六)负责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筹建引航机构;(三)负责监督管理引航收费;(四)负责引航业务监督和协调。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新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新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新规定2018年1月15号实施各轮船长、驾驶员:你们好!随着长江经济带的快速发展,长江上海段通航密度持续增大,通航资源日趋紧张,为进一步优化航路规划,高效利用现有航道资源、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水域通航效率,上海海事局对原《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新的《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将于2018年1月15号实行,有效期5年。

参见附件。

请各轮抓紧时间组织学习,保存并反馈学习记录给本轮海务主管,并严格遵照执行。

今年上海辖区内的FSC、PSC都会将本次“两个规定、一个办法”的学习、宣贯、执行等情况作为检查重点,请各轮船长务必高度重视。

下面是本次修订的主要部分,须特别注意:一、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1.将原“大小船分道”修改为“大小型船舶分流”;大小型船舶的分类界线由1600总吨调整为3000总吨;注意:我公司船名种类载货吨尺度总吨国扬17油船309588×141996国扬67油船430597.2×15 2952国扬77油船413096×142745国扬118油船4492100×152997国扬128油船347491×142230国扬178油船449299.9×15.22997国扬268油船96553×9499国扬296油船92853×9496千岛油888油船94353×9498划归为小型船,航法有变化。

除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外,其他航道也允许小型船舶航行,但小型船舶在主航道航行时,不应妨碍大型船舶的正常航行,并尽可能靠右航行。

2.当其他船舶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内航行,避免妨碍其安全通行:(1)吃水大于11.5米的船舶;(2)最大宽度大于32.5米的集装箱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3)最大宽度大于40米的船舶。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

附件1: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44211、44121、44122、44123、44124、44125、44126、44127、44128、44129、44131、44132、44133、44134、44135、44173、44001、44171、44172、44174、44175、43001)一、长江上海段航路(一)主航道1.长江口深水航道1)长江口深水航道北槽航道北边界线:地理坐标A,D3至D45号奇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点H1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B、D4、D6、D8号灯浮、D10 AIS虚拟航标,D12至D42号偶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J1的依次连线。

2)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中,其边界线由AIS虚拟航标标示。

北边界线:地理坐标H1,“SHEN SHUI BEI JIE 1”号至“SHEN SHUI BEI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南边界线:地理坐标J1、“SHEN SHUI NAN JIE 1”号AIS虚拟航标、地理坐标J2,“SHEN SHUI NAN JIE 2”号至“SHEN SHUI NAN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分隔线:地理坐标I1至地理坐标I8的依次连线,将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分隔成进出口通航分道。

2.外高桥航道北边界线:47、49、51、53号灯浮和地理坐标G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A54A、A54B、A56、A58和A60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3.宝山航道北边界线:67、69、71号灯浮和地理坐标﹠2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66、68、70、72号灯浮和地理坐标S的依次连线。

4.宝山北航道北边界线:75、77、79、81、83和85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74、78、80、82号灯浮和宝山灯浮的依次连线。

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

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

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第二条规定的长江口水域,以及在该水域内的一切船舶、设施、码头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引航员、船员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航行第四条分道通航本规则适用水域实施分道通航。

船舶、设施必须按照本规则附录一规定的进出口通航分道航行,在未规定进、出口通航分道的水域内,应当按照助航标志所指示的航路靠右航行;拟通过吴淞口与24灯浮之间水域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应当在外高桥内航道航行,但由海区驶往吴淞口长江上游的船舶,应当在24灯浮附近经南港北槽航道沿进口航道上驶。

进入环行航道应当遵守本规则附录二的规定。

第五条航道限制在本规则适用水域内航行的船舶应当保持不小于0.7 m的富余水深;不受南漕水位限制的船舶,不得从北漕航槽通过。

第六条航槽拟在北漕中高潮前2 h至北漕中高潮后1 h出口的船舶及船舶长度大于270 m或吃水大于9.8 m进出航槽的船舶,应当在12 h之前向海事局总值班室申报,未经核准不得在槽内航行;船舶在槽内航行时,不得滞航,或有妨碍他船正常航行的行为;对遇避让时,应当各自靠右航行;船舶在槽内对遇交会,应当与挖泥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在挖泥船的施工断面上三船同时交会;船舶因故需要从航槽的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当与航槽内船舶总流向尽可能取小角度。

第七条禁止追越在单程交通水域、外高桥罗经校正标下叠标线至吴淞口河塘灯桩经度线水域内,大型船舶之间不得追越。

第八条航行秩序船舶应备车航行、采取安全航速,并严格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尽可能在通航分道的右侧行驶。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小型船舶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

第九条警戒区包括九段沙警戒区、圆圆沙警戒区、吴淞口警戒区、宝山警戒区和浏河口警戒区(见附件2)。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航行。

长江口深水航道有关通航管理规定,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舶应当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行。

靠离宝山沿岸码头、下行进入黄浦江以及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可以使用宝山南航道。

第十二条大型船舶在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时,可以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第十三条小型船舶在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由南槽航道驶往黄浦江或吴淞口警戒区上游的小型船舶应当经圆圆沙警戒区从外高桥航道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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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停泊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一)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第三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舶航道等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

第七条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一)南支航道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

其中: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第九条航道交汇处为警戒区(见附件2)。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必须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船舶沿规定的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远离分隔线。

船舶沿规定的航路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大型船舶应当在主航道和辅助航道内航行,但在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时,可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舶可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驶。

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罗泾、宝钢和外高桥等码头,或进入黄浦江的大型船舶可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南航道下驶。

第十二条小型船舶应当在小型船舶航道和辅助航道内航行。

经南槽航道驶往长江吴淞口以上水域的小型船舶,应当经圆圆沙警戒区沿主航道北侧航道行驶。

经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驶往吴淞口以下水域的小型船舶,应当从宝山支航道经吴淞口警戒区沿外高桥沿岸航道行驶。

第十三条船舶进、出和航行于警戒区时,应当特别谨慎地驾驶。

禁止船舶在警戒区内追越他船。

第十四条船舶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等必须横越通航分道时,应当尽可能与通航分道内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就近横越,并事先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

第十五条除靠、离码头外,船舶应当避免在码头前沿水域航行。

第十六条船舶在追越他船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从他船的左舷追越。

第十七条高速(客)船、过江渡轮应当按主管机关核准的航路航行。

第十八条船舶应当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在航或锚泊期间应在主管机关规定的频道守听。

第十九条大治河东口南端,禁16、禁15、禁14、禁13、禁12、禁11、A10B、A10A、A8A、A8、A6、A4、A2、A0号灯浮和南汇嘴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长江口避航区,航行船舶应避免驶入。

第四章停泊第二十条船舶应当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见附件3)内锚泊。

第二十一条水下管道、缆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水域为禁锚区(见附件4),禁止任何船舶在禁锚区内锚泊或拖锚航行。

第二十二条船舶航行途中如遇恶劣天气、船舶失控等情况需紧急抛锚时,应当远离禁锚区,并尽可能让出航道,同时向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第五章避让第二十三条横越通航分道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在通航分道内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四条高速(客)船应当宽裕地让清其他船舶。

第二十五条在吴淞口警戒区内航行的船舶,应当依次遵守以下避让规则:(一)避让进、出黄浦江的大型船舶;(二)逆水船避让顺水船;(三)小型船舶避让大型船舶。

第二十六条从宝山南航道上行拟靠罗泾、宝钢码头的船舶应避让沿宝山南航道下行的船舶。

第六章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进入主航道航行的小型船舶,与在主航道内航行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小型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逆通航分道交通流向航行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内航行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逆通航分道交通流向航行的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横越通航分道的船舶,未按本规定主动避让在通航分道内航行的船舶导致碰撞事故时,横越通航分道的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高速(客)船未按本规定宽裕地让清其他船舶,或未按主管机关核准的航路航行,导致碰撞事故时,高速(客)船应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过江渡轮未按主管机关核准的航路航行,导致碰撞事故时,过江渡轮应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吴淞口警戒区内航行的船舶,未遵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导致碰撞事故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三条在宝山南航道上行的船舶,未遵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导致碰撞事故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船舶违反本规定,随意停泊导致碰撞事故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主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附件与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长江上海段”是指崇明岛东旺角、佘山灯塔、鸡骨礁灯桩、地理坐标点A、地理坐标点B、地理坐标点C、地理坐标点D、南支灯船、A10B、A10A、A8A、A8、A6、A4、A2、A0号灯浮及南汇嘴的依次连线与浏黑屋(长江浏河口下游附近)、施信杆(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附近)连线(即上海港港界线)间的长江干线水域;(二)“小型船舶”是指1600总吨以下的机动船或1000载重吨以下的非机动船;(三)“大型船舶”是指1600总吨及以上的机动船或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非机动船;(四)“码头前沿水域”是指码头前沿供船舶进行靠、离泊作业的水域,其宽度通常不大于45米。

(五)“警戒区”是指船舶必须特别谨慎航行,并尽可能按照建议的交通流向航行的区域。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正文中所有不能用助航标志表示的位置,均用地理坐标点或地理名称表示。

(见附件5)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长江上海段航路(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40405、40406、40407、40410、40412、40413、40414、40415、40416、40417、40418号)一、主航道(一)长江口深水航道北边界线:地理坐标点E,D9至D43号奇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经D45号灯浮延伸至D47号灯浮。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点F,D10至D44号偶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并延伸至圆圆沙灯船。

长江口深水航道只允许大型船舶航行。

(二)外高桥航道北边界线:51、53、55、57号灯浮和地理坐标点I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点H,52、54、56、58、60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外高桥航道只允许大型船舶航行。

(三)宝山航道北边界线:65、67、69号灯浮和地理坐标点K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66、68、70、72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宝山航道只允许大型船舶航行。

(四)宝山北航道北边界线:地理坐标点M,73、75、75A、77、79、81 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74、74A、76、76A、78、80号灯浮和宝山灯浮的依次连线。

宝山北航道只允许大型船舶航行。

(五)宝山南航道北边界线:74、A81、A83、A85、A87号灯浮和宝山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点N沿距宝钢主原料码头、罗泾煤码头前沿线100米的北侧平行线依次经A84、A86延伸至A88号灯浮的连线。

宝山南航道供下行大型船舶和从下游方向上行拟靠罗泾、宝钢码头等沿岸码头的船舶航二、辅助航道(一)南槽航道下段北边界线:以S7至S18号灯浮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500米的北侧平行线并延伸至A31号灯浮。

南边界线:以S7至S18号灯浮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500米的南侧平行线并延伸至九段灯船。

南槽航道下段可供大型船舶和小型船舶航行。

(二)南槽航道上段北边界线:A33至A53号奇数号灯浮和圆圆沙灯船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A32至A54号偶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槽航道上段可供大型船舶和小型船舶航行。

三、小型船舶航道(一)南支航道北边界线:以南支灯船,A9至A15、A17、A19、A21、A23、A25、A27、A29号灯浮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500米的北侧平行线并延伸至九段灯船。

南边界线:以南支灯船,A9至A15、A17、A19、A21、A23、A25、A27、A29号灯浮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500米的南侧平行线并延伸至A30号灯浮,与A16、A20、A22、A26、A28、A30号灯浮的依次连线一致。

南支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双向航行。

(二)外高桥沿岸航道北边界线:地理坐标点H,52、54、56、58、60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自A56号灯浮沿距外高桥沿岸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延伸至地理坐标点J。

外高桥沿岸航道主要供下行小型船舶航行。

(三)宝山支航道北边界线:66、A73、A75、70、72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A72、防1、A76、A78号灯浮和地理坐标点L的依次连线。

宝山支航道主要供下行小型船舶航行。

(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北边界线:自地理坐标点N沿距宝钢主原料码头、罗泾煤码头前沿线100米的北侧平行线依次经A84、A86延伸至A88号灯浮,与宝山南航道的南边界线一致。

南边界线:距北边界线100米的南侧平行线。

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主要供下行小型船舶航行。

(五)主航道北侧航道北边界线:距地理坐标点G(位于D42号灯浮正横方向),D43、D45、D47号灯浮依次连线200米的北侧平行线,与距51至75号奇数号灯浮、75A、77、79、81号灯浮依次连线100米的北侧平行线的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点G(位于D42号灯浮正横方向),D43、D45、D47、51至75号奇数号灯浮、75A、77、79、81号灯浮的依次连线,与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北边界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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