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478

合集下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10•【文号】质检特函[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特函[200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目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单位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单位(机构)较多,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按照便民的原则,现对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申请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的单位,应当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有关资料。

申请表的格式、使用范围、提交的资料、填写要求见附件。

各相关单位可以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网站、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网站下载使用。

二、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的,为了使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了解情况,申请表在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前,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但一般不进行现场检查。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以质检总局名义颁发特种设备(核准)证的证书变更,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原单位(机构)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原因、原许可(核准)证编号、颁发日期、变更后的具体内容等情况写明,报质检总局,并交回原许可(核准)证、明细表、备案表。

在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的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2.关于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的填写说明二00四年五月十日附件1 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原单位│┃┃(机构│┃┃)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原│┃┃因│┃┠───┼───────────────┬─┬───────────────┨┃原许可││颁│┃┃(核准││发│┃┃)证编││日│┃┃号││期│┃┠───┼───────────────┴─┴───────────────┨┃变更后│┃┃的具体│┃┃内容│┃┖───┴─────────────────────────────────┚提交的文件资料┎─┬───────────────────────────────────┒┃序│文件资料名称┃┃号│┃┠─┼───────────────────────────────────┨┃│┃┠─┼───────────────────────────────────┨┃│┃┠─┼───────────────────────────────────┨┃│┃┠─┼───────────────────────────────────┨┃│┃┠─┼───────────────────────────────────┨┃│┃┠─┴───────────────────────────────────┨┃┃┃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日期:┃┃┃┃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地方安全监察机构意见┃┠─────────────────────────────────────┨┃┃┃┃┃┃┃机构负责人:(安全监察专用章)日期:┃┃┃┠─────────────────────────────────────┨┃审批安全监察机构意见┃┠─────────────────────────────────────┨┃┃┃┃┃┃┃┃┃经办人:日期:┃┃┃┃主管负责人:日期:┃┃┃┗━━━━━━━━━━━━━━━━━━━━━━━━━━━━━━━━━━━━━┛附件2 关于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的填写说明1.填写范围1.1 单位发生更名、地址变更等变化,需要更换相应的许可(核准)证的,应当填写此本申请表,申请办理变更许可(核准)证。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规定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文件中检协[2010]会字第02号特种设备许可证认证咨询服务网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及人员:按照总局国质检特[2009]478号文件《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该文件发布之日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生产、使用单位聘用持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后,应及时向我协会办理告知或变更执业单位的手续。

即建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制度,该制度是总局特种设备局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与国际通行作法接轨,推动人员资格管理逐步走向执业化的重要调整。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取得能力资格证后,按照规定,由其执业单位到我协会申请办理执业注册,注册完成之后,方能合法执业,即,只有经执业注册的检验检测人员才能代表其执业单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持旧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证书上注明工作单位)的无需办理注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变更、补办及延期事宜按照总局许可办的要求办理。

附件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申请注册人员汇总表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附件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是根据行业特点,参照国际同行做法,经业内各检验检测机构共同协商约定形成的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目的是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行为,明确、保障、维护、协调执业单位与执业者之间、执业单位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注册及执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各级各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考核,获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者。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培训考核网络报名须知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培训考核网络报名须知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培训考核网络报名须知各位广大学员:为贯彻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的精神,国家质检总局决定于2011年5月31日开始试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行政许可审批系统”,报名程序跟原来的流程有所改变,在此针对网络报名程序对出现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有的学员反映在报名的时候系统显示“你的简历条件不符合报名条件,返回”这其中有几个原因:1、初试人员直接申请Ⅱ级的条件是:大专无损检测专业或者本科理工类,如果在注册信息中本人学历填写不符合要求将无法报名。

如果是比大专低级别的学历,须在“现有持证项目”中上传相应的Ⅰ级证书扫描件,如图:提交附件后,再刷新重新报名。

复试人员如出现“你的简历条件不符合报名条件,返回”说明没有上传到期无损检测相应证件,须上传相应的到期证件扫描件,如图:上传后刷新页面重新申请报名就不会出现问题了。

二、注册个人信息提交上传的扫描件出现问题:1、扫描应选用彩色扫描、分辨率为100 DPI、保存为JPG图片格式小于200KB后,方可上传成功。

2、网上报名成功后应点击下图中“已申请检测人员考试”选项,出现下图界面后点击“申请表打印”,打印后由本人签字在重新扫描申请表,点击下图中“扫描件上传”后,在点击“提交”按键后申请表上传步骤就完成了。

点击下图中“详细”按键后来浏览检查自己所有提交附件扫描件是否上传成功。

三、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成功后,应及时登录个人用户后点击“已申请检测人员考试”选项,查看“状态”栏中是否审核通过。

如果审核未通过请及时补全相应资料。

注:1、报名注册人员个人此用户为永久个人信息,如有新增学历、身份证换代、新增检测证件等情况,须本人及时更新。

以上注册个人信息资料须真实有效,如审查中有弄虚作假者将取消报名考试资格,3年内不允许报考检测人员资格。

2、报名注册人员提交上传的扫描件除身份证可以用复印件扫描,其它所有提交扫描件,必须用原件扫描提交。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是根据行业特点,参照国际同行做法,经业内各检验检测机构共同协商约定形成的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目的是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行为,明确、保障、维护、协调执业单位与执业者之间、执业单位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到期或被吊销的;
(四)在注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因需要暂停执业等原因,由其执业单位提出注销注册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续期注册的;
(六)已与原执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未申请续期注册的;
(七)执业单位对不具备注册条件者通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予以注册的;
(七)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八)正确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资格及证书,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注册资格和证书。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设立执业人员纪律处罚委员会,对收到的对执业人员的投诉进行调查听证,听取被投诉的注册执业者进行申诉或辩护,依照程序做出纪律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后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其执业范围、职责权限、权利义务等按照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范、规定执行,同时,必须遵守如下执业准则:
(一)遵守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履人员的执业注册、执业活动,并应按特种设备发证机构的要求报告相关情况。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执业单位)聘用持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后,应当及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告知(即执业注册)或变更执业单位(即变更注册)的手续。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根据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公告如下:一、调整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一)关于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下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1. 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

2.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1)D级锅炉;(2)D级压力容器;(3)B级压力管道元件;(4)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5)B级及以下起重机械;(6)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3. 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1)锅炉;(2)压力容器;(3)电梯;(4)起重机械;(5)大型游乐设施。

4. 气瓶检验站资格核准。

(二)关于人员的行政许可项目。

对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和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考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国家和省级考委会承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和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考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考试机构承担。

二、进一步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一)关于网上申请。

对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自公告之日起启用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行政许可系统,实行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进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提出申请。

因网络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网上申请时,可按照网上公布的申请书格式提交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外来文件目录

外来文件目录

外来文件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7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2006)第13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第92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05]220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国质检锅[2003]174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7〕575号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67号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8-2007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3-2006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4-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一、法律法规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二、部门规章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2、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92号令)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05]220号)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5、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6、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7〕575号)7、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8、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9、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10、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三、安全技术规范1、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4、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4-2006)5、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8-2007)6、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3-2006)7、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4-2008)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9、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 Q7001 - 2006。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6.10•【字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2019〕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工作过渡期。

为做好过渡期有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9年6月1日前已接受申请人报名考试或已考试通过尚未报至发证机关申请发证,且申请作业项目资格许可已取消的,考试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因作业项目取消,终止后续流程。

二、在省局组织完成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新旧规定转换前,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批发证、成绩评定仍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3)规定要求办理。

其中,考试环节继续按照原作业人员项目与代号进行申请考试,发证环节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转换为相应的新作业人员项目与代号颁发证书。

复审时,暂不具备更换新版证书条件的,发证机关可在原证书复审盖章处注明对应的新作业人员项目与代号。

三、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实施意见》,做好新旧规定转换工作。

要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过渡期期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发证工作不受影响。

各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涉及到各级审批服务部门职能的,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传达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10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52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名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52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名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52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0.11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52号
•【施行日期】2012.10.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152号)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名单的公告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总局对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资料进行了审查,现将确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名单、考试项目等内容(见附件)予以公布(有效期暂定为二年)。

各考试机构应严格考试纪律,坚持公平、公正。

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考试工作,并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名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2年10月11日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名单。

关于2014年河南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培训换证考试通知

关于2014年河南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培训换证考试通知

豫特安〔2014〕1号────────────────────────────────────────────────────────关于2014年河南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培训、换证考核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为了有计划地做好我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证有效期满持证人员的换证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3,以下简称《考规》)及《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的要求,经研究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和计划安排凡报名人员应符合《考规》中报考要求,见表1,并按《2014年河南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培训、换证考核计划》(见附件1)参加考核,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二、报名要求首先按(二)《网上报名须知》登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报名系统(省级)进行网络注册报名,在现场报名截止日期前报名。

如已在原报名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许可系统”上注册的,其用户名和密码不变。

请在截止日期前完成网上报名。

已完成网上报名的学员请将下述纸质资料务必在现场报名当天交到培训部。

(一)需提交的资料1.取证及补考:Ⅰ级、Ⅱ级(1)《申请表》1份,(在网上填报后打印,贴上一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片),本人签名;(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现场报名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3)视力证明或复印件1份(PT还需要提供颜色分辩力证明);(4)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现场报名时需提供学历证明原件);(5)检测资历证明复印件1份(现场报名时需提供资格证书原件);(6)专业培训经历证明原件1份。

注:①第(5)项要求的资料,适用于已经取得I级《检测人员证》,需要报考相应项目II级人员。

②若已持有有关行业或者专业组织颁发的Ⅱ级无损检测资格证书的,可直接报考同等级别持证项目。

2.换证及补考:Ⅰ级、Ⅱ级(1)《申请表》1份,(在网上填报后打印,贴上一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片),本人签名;(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现场报名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3)视力证明或复印件1份(PT还需要提供颜色分辩力证明);(4)换证项目的《检测人员证》复印件1份(现场报名时需提供资格证书原件);(5)持证期间执业所在单位出具的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未中断无损检测工作6个月以上(含6个月),并且在执业期间未发生过失或者责任事故的书面证明(证明样板详见附件2,必须由单位盖章,须提供原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27•【文号】市监特设〔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许可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1.生产单位许可。

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

2.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

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包括完成评审工作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中)的许可事项(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变更下同),6月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对于受理项目符合《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原许可级别项目,可按表中新许可级别项目进行发证,否则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

对发证机关发生变动的许可项目,原受理机关应当将评审报告和许可建议结论书面通知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按新的许可要求补交申请。

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且2019年6月1日后按规定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许可项目,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评审和发证,发证要求同上。

电梯政策法规文件

电梯政策法规文件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684号)
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号)
关于答复在非注册地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有关事宜的函(质检特函60号)
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37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62号)
关于实施新《电梯使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8号)
关于家用液压电梯有关请示的意见(私人住宅电梯不纳入强制性管理的批示)(质检锅便字第4026号)
关于对电梯能效测试问题的回复意见(质检特函2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电梯应急指南》的通知(建住房3号)
TSG Z0004—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TSG Z0005—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质检特函91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575号)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478号)
TSG Z0006—2009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TSG T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规定完整版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规定完整版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文件中检协[2010]会字第02号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及人员:按照总局国质检特[2009]478号文件《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该文件发布之日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生产、使用单位聘用持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后,应及时向我协会办理告知或变更执业单位的手续。

即建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制度,该制度是总局特种设备局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与国际通行作法接轨,推动人员资格管理逐步走向执业化的重要调整。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取得能力资格证后,按照规定,由其执业单位到我协会申请办理执业注册,注册完成之后,方能合法执业,即,只有经执业注册的检验检测人员才能代表其执业单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持旧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证书上注明工作单位)的无需办理注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变更、补办及延期事宜按照总局许可办的要求办理。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附件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是根据行业特点,参照国际同行做法,经业内各检验检测机构共同协商约定形成的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目的是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行为,明确、保障、维护、协调执业单位与执业者之间、执业单位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注册及执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各级各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考核,获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核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核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核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07•【文号】质检特函[2010]90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核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0]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取得总局或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并按照要求在有效期满前进行换证。

为进一步规范取证和换证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安全监察员证的分类《管理办法》将安全监察员分为A类和B类,A类和B类安全监察员均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及执法工作。

A类安全监察员还可以从事技术性较强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和特种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技术鉴定、评审以及特种设备事故的技术分析等工作。

因此,各省在组织安全监察员报考工作中,应当对报考A类安全监察员的申请人的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等条件进行重点审核,将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A类安全监察员的报考申请报送总局。

总局特种设备局常年接受A类安全监察员的申请和报名,并按照每年年初公布的A类安全监察员考核计划安排考核。

考核合格者,报总局批准颁发A类安全监察员证书。

B类安全监察员的考核及发证工作,由省级质监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二、关于换发安全监察员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总局已对部分安全监察人员进行了考核,对通过考核的人员颁发了安全监察员证,当时对颁发的证书未进行A、B分类。

目前,上述持证人员的安全监察员证即将到期,请各省级质监部门依照《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规则》的要求,按照A、B两类安全监察员关于专业、学历等不同要求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A类条件的安全监察员,报总局批准换发A类安全监察员证书;对符合B类条件的安全监察员,汇总人数信息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局,特种设备局将按汇总人数信息寄发空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由省级质监部门批准换发B类安全监察员证书。

67号文件《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67号文件《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第67号)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根据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公告如下:一、调整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一)关于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下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1. 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

2.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1)D级锅炉;(2)D级压力容器;(3)B级压力管道元件;(4)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5)B级及以下起重机械;(6)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3. 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1)锅炉;(2)压力容器;(3)电梯;(4)起重机械;(5)大型游乐设施。

4. 气瓶检验站资格核准。

(二)关于人员的行政许可项目。

对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和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考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国家和省级考委会承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和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考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考试机构承担。

二、进一步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一)关于网上申请。

对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自公告之日起启用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行政许可系统,实行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进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提出申请。

因网络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网上申请时,可按照网上公布的申请书格式提交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9•【文号】国质检特[2009]478号•【施行日期】2009.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为落实《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许可实施(一)关于网上申请。

为顺利实施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新申请企业原则上使用新的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申报,对于本文发布之日前通过旧系统进行申报且已受理的申请,仍按原许可程序办理。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的,应在网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鉴定评审约请,在网上发出鉴定评审通知书并填写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鉴定评审机构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将型式试验报告以附件的形式一并提交。

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提交的报告、整改确认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型式许可的,应在网上约请型式试验机构。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型式试验约请,在网上发出型式试验通知书并填写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时,提交的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二)关于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申请。

按照《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调整《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中的受理方式,由总局负责审批的管道元件制造申请,一律由总局负责受理。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国务院在全国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实施,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特种设备监管,经广泛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进行了精简整合,制定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附件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附件3),现予公告。

以上目录和项目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附件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附件3)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1月16日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注一: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许可参数级别注二:锅炉制造、安装许可参数级别注三: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阀门、安全阀制造许可参数级别注四:电梯许可参数级别注五:起重机械许可参数级别注:t是指额定起重量(吨)。

注六:大型游乐设施许可参数级别附件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注1:资格认定范围为300MW以下(不含300MW)的电站锅炉司炉人员,300MW电站锅炉司炉人员由使用单位按照电力行业规范自行进行技能培训。

注2:电梯修理作业项目包括修理和维护保养作业。

注3:可根据报考人员的申请需求进行范围限制,具体明确限制为桥式起重机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起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

如“起重机司机(限桥门式起重机)”等。

注4: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执行。

附件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补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补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补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编号方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质检特函[2010]53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0.09.21【实施日期】2010.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补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编号方法的通知(质检特函〔201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的规定和工作要求,为统一和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编号,我局对原编号方法进行了调整和补充,现予以公布。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编号方法的通知》(质检特设函[2004]2号)同时废止。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编号方法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编号方法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编号方法(一)基本格式×××××××××-×××××××证书项目代号×机构类型代号××地区代码×××顺序号-××××有效期年份共14位,包括“-”。

(二)代号含义(1)证书项目代号由两个字母和一个数字表示为TS7。

(2)机构类型代号由一个数字表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特〔2009〕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
为落实《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许可实施
(一)关于网上申请。

为顺利实施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新申请企业原则上使用新的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申报,对于本文发布之日前通过旧系统进行申报且已受理的申请,仍按原许可程序办理。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的,应在网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鉴定评审约请,在网上发出鉴定评审通知书并填写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鉴定评审机构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将型式试验报告以附件的形式一并提交。

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提交的报告、整改确认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型式许
可的,应在网上约请型式试验机构。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型式试验约请,在网上发出型式试验通知书并填写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时,提交的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 文件)方式提供。

(二)关于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申请。

按照《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调整《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中的受理方式,由总局负责审批的管道元件制造申请,一律由总局负责受理。

(三)关于许可证书。

1.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书(包括单位证书和人员证书)由总局统一组织印制,每份证书加有专门防伪标识。

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监局)证书订购事宜。

2. 单位证书编号的填写按照《特种设备许可证件编号办法》(质检锅函〔2003〕51号)的规定执行。

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编号改为持证人员身份证号,证书上不再注明执业机构。

3. 证书的打印要求见附件1-3。

4. 各省级质监局在每月底,将发放许可证书情况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录入到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的“全国特种设备
行政许可填报系统”中,各省级质监局应确定专门的用户端管理责任人。

各省级质监局的用户名、密码另行通知。

5. 对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中规定改由省级质监局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原已取得总局颁发的相应许可证书继续有效,不另换发省级质监局许可证书,待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持证单位向省级质监局申请换证。

(四)关于检验检测人员许可。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行政许可实行考试前置制度。

国家和省级考委会作为考试机构在原承担的考核范围内继续承担检验检测人员的考试工作。

申请检验检测资格的人员向相应考试机构提出考试申请,考试机构按照申请资格条件要求对报名人员材料进行审查。

考试机构对符合报名条件人员进行考试后,将合格成绩通知单寄发申请人,并将考核结果报总局许可办公室。

经各级检验检测人员考委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委托考委会登陆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填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申请表”(附考核结果),由总局颁发相应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生产单位聘用持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后,应及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告知或变更执业单位的手续,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向发证机构通报相关情况。

(五)关于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核准。

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二号修改单的规定,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核准由省级质监局负责受理、审批、发证。

各省级质监局于12月30日前将申请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的鉴定评审单位报至总局特种设备局,由总局公告发布。

(六)取消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的许可。

根据相关事故统计分析,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问题引发的事故较少,不再对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连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连锁保护装置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实施行政许可。

对于已经发放许可证书的上述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单位,许可证书到期后不再换证。

二、鉴定评审工作监督管理
(一)关于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或鉴定评审时,应当在受理的级别范围内进行,需跨级、降级进行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的,应得到申请受理机构的同意。

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不合格的申请单位,整改后不得更换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原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机构完成相应工作。

当申请单位申请的同一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或型式许可项目不能由同一家鉴定评审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完成时,申
请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提交说明,从约请开始,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中进行,可以提交纸质材料。

(二)加强对鉴定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指定其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自查自纠活动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并报告当地质监部门和总局特种设备局。

总局和各省级质监局每年应当安排对评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总局及各省级质监局可指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代表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对发现存在问题的鉴定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及时向发证机关反映,发证机关根据情况做出通报批评、暂停委托相应鉴定评审项目或取消委托评审等处理。

各发证机关要建立鉴定评审(包括型式试验)工作和服务质量情况档案。

对监督抽查发现问题或群众举报经调查属实的机构,一律记入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和服务质量情况档案当中。

对有不良记录的鉴定评审机构要实施重点监管。

(三)鉴定评审人员管理。

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加强鉴定评审人员的管理。

各机构必须聘用经总局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并将本机构聘用的鉴定评审人员在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
)的“从业人员——鉴定评审人员注册系统”中注册,各鉴定评审机构的用户名、密码另行通知,经注册的鉴定评审人员方可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四)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各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总局关于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十不准”的规定。

各类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及其鉴定评审人员要认真执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要求,切实做到鉴定评审机构“十不准”和鉴定评审人员“七不准”。

三、证后监管
总局特种设备局和各省级质监局要按照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的要求,加大对获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重点加强对有群众举报企业和新取证(取证不足一年的)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抽查的比例和检查项目内容应当严格按该试行规则执行。

同时,加大对取证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行为和不符合总局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以及相关人员变动不再符合条件的许可单位,要及时做出暂停或者吊销其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书的处理。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工作,是质检部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严格依法行政、促进便民高效的有力举措。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工作机构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质
量和安全年”活动,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各项工作,提高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水平。

附件:
1. 特种设备单位许可证书打印样式
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打印样式(检验人员)
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打印样式(无损检测人员)
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情况汇总表
填表日期:XXXX年X月X日
1. 单位地址:填写地址详细信息。

应注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称。

2. 批准项目:填写特种设备许可种类和类别(设备类型)。

如:锅炉制造,压力容器设计,电梯安装,移动
式压力容器充装,气瓶充装,气瓶检验等。

3. 批准范围:填写许可证书批准的内容。

4.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至”要与证书上列明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至”一致,日期格式为XXXX.XX.XX,例如2013.06.09。

5. 申请类别:填写首次、换证、升级、增项(含增加特种设备种类及生产场地)和地址变更。

— 11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