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
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收稿日期: 2005- 10- 11 作者简介: 郝园园( 1982- ) , 女, 山西忻州人, 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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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6 年
域与国家领域并不完全一致, 当事人通过改变 连 结点在多法域背景下进行法律选择时, 有可能 是 在一个国家范围内进行的。在单一法域背景内, 法律规避行为的确有可能是逃法行为, [ 2] 269 但在多 法域背景下, 法律规避可能只是不受某一法律 约 束, 并非是指完全不受法律约束。
对于那些和法律规避当事人发生涉外民商事关系的相对人来说他们极有可能并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对方当事人是否有法律规避的意图如果因此就要他们来承担对方当事人由于法律规避而导致的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将是很不公平的更将导致国际民商事交往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安全感不利于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进行也会破坏既定的社会关系
第 24 卷 第 2 期 2006 年 4 月
其次, 法律规避涉及了违反强行法 的法律行 为的效力问题。在实践中, 违反强行法 可能会引 起 4 种后果: ( 1) 无效 并处罚。如重婚, 在大多数 国家的民法上都被判为无效, 且会受到法律的制 裁。( 2) 无效。如我国∃民法通则%第 56 条中就规 定: ∀ 法律 规定 用 特殊 形式 的, 应当 依 照法 律 规 定#, 否则因欠缺法律形式而无效。( 3) 并非无效 也不处罚。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禁止养父母与养子 女结婚, 但是婚姻并非无效而是收养关系就此消 灭。( 4) 并非无效但是需受处罚。如我国∃民法通 则%第 42 条规定: ∀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 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 9 条规定: ∀ 如超出经营范 围的, 除法人应当承担责任外, 对法人代表可以给 予行政处分、罚款。#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到, 在第 3、 4 种情况下, 当事人直接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行 为尚且有效或是可能有效, 那么将间接违反法律 的法律 规避行为 一律认定 为无效, 是否 合理呢? 事实上, 间接的法律规避行为危害性要比直接的 违法行为要小, 在这里却承担了更为严重的后果, 这样的规定明显不公平。如果规定规避外国法也 无效, 那么后果就更显得荒谬, 因为依照被规避的 外国法是可能有效的行为, 但是内国法院却直接 将其判为无效。在这样的情况下, 不如 直接将其 判为有效, 只是在规避本国强行法的情况下, 再依 法决定是否要对其进行处罚。[ 4]
论国际私法上法律规避的效力
论国际私法上法律规避的效力
刘亚丁
【期刊名称】《《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4(18)3
【摘要】法律规避是一种违法行为。
关于国际私法上法律规避的效力,理论和实践主要有以下4种情形:肯定规避外国法的效力;仅仅否定规避内国法的效力;所有的法律规避行为都无效;规避内国法无效,规避外国法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通过分析提出,规避内国法是无效的行为,而对于规避外国法,一般情况下也是无效的,但如果有关的外国法违反了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强行规则或者违反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民法基本原则,这种规避是有效的。
【总页数】4页(P104-107)
【作者】刘亚丁
【作者单位】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山东烟台 26400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7
【相关文献】
1.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 [J], 武晶静
2.论国际私法上法律规避的效力 [J], 钟俊;吴章荣
3.浅析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 [J], 刘晶利
4.对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效力的探讨 [J], 田迪
5.对国际私法上法律规避性质和效力的重新认识 [J], 戴小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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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
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出现于冲突规范的应用过程中,其的效力直接关系着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承担,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对各国对法律规避所持的观点进行了总结梳理,包括全部肯定,全部否定,以及肯定外国法的规避效力否定内国法规避效力的观点,同时又对我国学界所持有的观点以及现状进行梳理,希望我国能够积极地吸收国际先进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创立出中国特色的但又不孤立于国际经济的国际私法规范。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规避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是指在国际民商是法律关系当中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的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当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从而去适用另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法律的行为。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出现在冲突规范的应用过程中,其的效力直接关系着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承担,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在我国并没有引起重视。
一、各国对法律规避的效力的态度因为法律规避的行为一方面会涉及到所规避国的法律,又会涉及到行为人所故意改变的连结点的行为所引起的新的法律关系的成立,这涉及到他方国的法律,因此长期以来,有关法律规避的问题在各国的国际私法领域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但归根主要为以下几种态度:(1)法律规避效力的肯定态度。
这种观点多为英美法系的学者所持有,该观点来源于皮鲁(法国)和萨维尼(德国),他们认为,既然冲突规范的规定给了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可能,那么就应当允许当事人利用自己的智慧来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而不应当由当事人来承担法律规避的风险,只要其的行为不是直接通过实施违法的行为来损害他人的利益即可。
如果需要避免冲突规范被人滥加利用,则应当通过立法者在冲突规范中的立法活动来加以规范。
但是这种完全肯定法律规避效力的观点遭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因为如果采用这种有效的肯定观点,将会造成法律关系的不稳定,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
浅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际私法上 的一个重要 问题 。 自从 17 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 富莱蒙 作规定 。 关法律规避 的规定 出现在司法解释里 。 88 有 最高人 民法院 王妃案作 出判决后 . 法律规避 问题便 引起 了国际私法学界的广泛
合 同法领域 中的意思 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 自主选择某一
目的 但他与被规避法律的 国家不存在任何联 系 , 在此情况下 , 被 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支配 其合 同关 系。 思自治原则 自1世纪法 意 6 规避法律的国家不需要判定 当事人是 否在规避 法律 . 不需要确定 国法学家杜 摩林提 出后已经成为合 同准据法选择 中应用最广泛的
法律规避的效力。以鲍 富莱 蒙案为例 , 如果鲍富莱蒙的妻子归化 任何联系 . 法国无需认定她是否规避法国法 . 规避行 为是否有效 . 同时 . 法国法院对此案也没有管辖权 。
除了以上条件外 有一点是我们应该清楚的 . 即当事人创造条 下 . 法律规避作 为一种制度能否存在。笔者认 为 这一 问题 的关键 件完成规避 法律 的行为后 , 与被 规避 法律 的国家或地区仍 然存在 是 当事人选择 的法律 是否必须 与合同有联系。
联系。如果当事人 利用冲突规范实施 了某些行 为 , 并达到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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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i 与 法 斋
; 国际乖 法【 的法律规避问题 论 厶 l 】
一刘舂辉 四川文理学院马列部 章 胜 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
[ 要】对 国际私 法中法律规避的 几个问题进 行 了 究。提 出我 国立法对规避 外 国法的效 力问 应持 回避态度 , 摘 研 题 同时 提 出合同准据 法选择 中的法律规避制度是不合理的 。
2018-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的探析-推荐word版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的探析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百余年来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争论至今仍未有一个定论。
目前国内外主流观点认为法律规避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且多数学者支持法律规避在性质上是一个独立于公共秩序的问题。
但笔者在经过分析论证后认为:法律规避行为应当是有效的,且这一问题本身便只是公共秩序问题的一个部分。
本文将沿着厘清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批判法律规避无效论、分析法律规避的根本原因、探寻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问题的关系的思路对法律规避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在讨论问题之前,明晰所讨论的对象的概念、确认其构成成分对讨论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尤其是争议问题,只有在一个明确的基础上,才存在深入探讨的空间。
关于法律规避这一概念,笔者选取了国内外部分学者给出的定义以作参考:定义1:法律规避,就是当事人通过改变连结因素,改变对己不利的法律,选择对己有利的法律,从而使原来不合法的法律关系变成合法的法律关系。
定义2: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脱法或逃法行为。
定义3: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以利己为动机,故意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亦称连结因素) 的具体事实(或称具体目标),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定义4: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有意识地创造条件,利用冲突规范来逃避原应对其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行为。
定义5:一个人由于某一强行的法律规定而不能达到他的目的的时候,常常试图规避这个规定,而规避的方法是在于异常地造成一些事实,这些事实是不适用这个规定的,但是能保证他获得他所想要达到的经济结果或者社会结果。
关于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进行法律规避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学者们的著作中主要有下列几种 说法:
一是认为当事人故意制造或改变冲突规范的连结点(或称连结因素),例如: 有的学者认为,这种行为(指法律规避)“是通过故意改变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米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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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7’ 有的学者说:“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出一
(五)规避内国法和外国法一律无效论。欧洲人陆许多学者认为,法律规避的目的在于 逃避对他不利的法律的适用,这对他不利的法律既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法律规避 不论规避内国法还是规避外国法都是诈欺行为,根据“诈欺使~切归于无效”的原则都麻认为 无效。在立法上,许多著作都举出《阿根廷民法典》第1207、1208条的规定,1979年《匈 牙利国际私法》第8条的规定及1979年美洲国家间《关丁.国际私法一般的规则的公约》第 6条的规定为例加以说明。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著作举出1929年英国法院认为逃避美国禁 J卜输入酒类的法律的契约是无效的。法国学者巴蒂福尔指出:“对外国法的规避首先是一种 规避……法院今天越来越经常同意制裁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它们就是这样废除了在规避某一
写道:“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有计划地利用某国的国际私法规则,企图使其事实符合于 该规则所定的连接依据,借以适用依该规则应适Hj的法律,而规避原来廊适用丁其法律关系 而对他不利的强行法规,就是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1Ⅳ这里说明了法律规避的手段是当 事入故意制造或改变某种事实,使该事实符合于国际私法规则(即冲突规范)所定的连结依 据(即连结点),以达到适用对其有利的法律,而逃避原来应适用于其法律关系的法律。他
由此可见,无论从“制度”的含义来说,还是从法律规避行为的主体及行为的性质来说, “法律规避”和“制度”,特别是和“法律制度”,有着质的区别。如果说针对法律规避这种行为 制定一种制度的话,那只能叫做“禁I卜法律规避”。“禁J卜法律规避”既符合“制度”这种事物的 含义,又能反映出当今多数国际私法学者和各国立法司法实践对法律规避这种违法性行为的 普遍态度。“禁止法律规避”完全可以名正言顺地与识别、反致、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内容 的查明等等并列为“与冲突规范有关的”一项制度。
浅析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
[ 中图分类号] 7 D9 7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 0 8 6 82 0 ) 2 0 1 3 10 —23 (0 60 —0 2 —0
A n l ss o h f c ie e so g lEls o n t e I t r to a i a e La a y i n t e Ef e tv n s fLe a u i n i h n e na i n lPr v t w
判断其是否为法律规避行 为 , 就引 出一个 比较 复杂 的问题 . 这就是法律规避的认定 问题 。之所 以说 其复 杂是 因为它涉 及 到“ 对当事人 的内心意识 的侵入 而法律只涉及其外部行 . 为, 关于意图是 不能得到可靠 的结论的 这就会使法官做 出 不可接受 的专断结论 。为 了解决这一 问题 , 有学者认为 以下
公 司法 、 输 法 、 险 法 等 。 运 保
所规避的法律规范是 否足 以保证 当事人 的正当利 益能够实 现+ 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 恶意 . 其规避 的事由是 否正 当或
值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同情 , 规 避 行 为 是 否 预 示或 促 进法 律 的进 步 。传 统 的 其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 结 点 的改 变 有 时 是 正 常 的 。那 么 如 何 连
a di i df rn rm e e a ir f h i l lw eu igi ef ls f h u jc 、bet o cr e 、 n i ee t o t h vo es ts f f h b ot mpe a ldn t e es beto jc c n en d n h id o t
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摘要在法制文明高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理论对法律规避的局限性正在不断扩大,对法律规避的重新认识势在必行。
我们认为,法律规避在性质上并非一种欺诈行为,违法行为和逃法行为,而是当事人主观能动地选法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处于合法性与违法性之间的属性,即虽然不是合法行为,但也不是违法行为。
性质决定效力,非法的行为才能产生违法的结果,对法律规避的效力应予以认可。
关键词法律规避欺诈行为选法行为法律规避的效力在国际私法领域,学者通常把法律规避的概念界定如下: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种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一、传统意义上法律规避理论的缺陷首先,从法律规避的产生来看,是要维护一个落后的法律制度。
国际私法上对法律规避的研究始于1878年法国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
其案情是法国王妃鲍富莱蒙,因法国禁止离婚,她便改变国籍归化为德国人,在德国取得离婚判决后,又与罗马尼亚王子结婚,婚后又回法国定居。
法国王子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离婚再婚行为无效,法国法院认为鲍富莱蒙的行为是逃避法国法律不允许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法律规避,于是判决鲍富莱蒙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行为无效。
其次,从法律规避无效理论依据来看,欺诈是否使一切归于无效?大陆法系学者关于法律规避无效论的理论依据就是古罗马的一句格言“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
持法律规避无效论的学者也一致认定,当事人的主观欺诈,是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因此,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避,首先要判断当事人的主观意图。
这就涉及了对当事人内心意思的侵入,而对当事人意思的判断并不能保证是完全可靠的。
毕竟不是左右的案件中当事人的规避法律的意图都像鲍富莱蒙王妃一样明显。
此外,当事人的客观行为并无违法性,正如德国的韦希特尔等人所讲,既然冲突规范承认可以适用内国法,也可以适用外国法,那么,内国人为使依内国实体法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得以成立,前往一允许此种法律关系的国家设立连接点,这并未逾越冲突规范允许的范围,行为上并无违法性。
论中国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2 0 1 3 ・l 1 ( 上)
论 中国国 际私法中 的法律规避
李红 宁
摘 要 本文 旨在通过时 中国法律中在法律规避方面的制定法现状进行分析 , 理清法律规避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 提 出建设有 中国特 色的法律规避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法律规 避 效 力 性 质 作者简介: 李红宁,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干部。 中圈分 类号 : D 9 9 文 献标识 码 : A
这是 司法机 关为 了维护 本 国法 随着我国加入到世界贸易组织, 法律规避在我国也成为了一 秩序 保留是 一种国家机 关的行 为, 个不 可回避 的现实 问题 , 但我 国现行立 法在法律 规避 方面 并没有 律 的权威 或本 国利益 而制定 的强制 性规 范 , 无违法 之说 。 明确的条文, 只有一个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即通过禁止性规定否 第三 , 两者 产生 的后果 不同 。 由于 法律规 避是 一种法 律欺 诈 定法 律规 避 的效力 。 目前 我国 已经 出台的 《 民法典草 案》 中, 对该 行 为 , 因此 当事人 的故意 行为 不但不 能达 成 自己原本 的 目的 , 甚 方 面 问题仍 没有 明确规定 。
法律 规避 是指 涉外 民商事 关系 的 当事人通 过故 意制造 连结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1 - 2 9 2 - 0 2
第一 , 两 者产 生的原 因不 同 。 法 律规避 行 为的产 生源于 当事
点, 规避本 应适 用于 自身 的不利法 律 。 国际 私法 中的法律规 避是 人的故 意, 而公共秩 序保 留产生 的原因则 是根据法 院地冲 突规范 所援 用的外 国法 内容与 本 国的公序 良俗相 冲突 。 在冲突规 范的应用 过程 中出现 的, 它直接关系 着法律 关系当事人 所 应承 担的法律权 利与义 务, 一定程 度上增大 了国际 民商事 的风
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
略论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
略论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一、本文概述国际私法,作为调整跨越国界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涵盖了众多复杂的法律问题。
其中,法律规避制度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分析其定义、特点、产生原因及其影响,并提出一些应对策略。
文章首先对法律规避制度进行概念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
接着,文章分析了法律规避制度产生的原因,包括法律冲突、利益驱动、制度漏洞等。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讨了法律规避制度对国际私法实践的影响,如加剧法律冲突、损害法律秩序、影响国际民商事交往等。
文章提出了一些应对法律规避制度的策略,包括完善国内立法、加强国际合作、提高法律适用水平等。
通过这些策略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法律规避现象的发生,维护国际私法秩序和公平正义。
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对国际私法上法律规避制度的认识,也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法律规避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方法。
本文也为国际私法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法律规避制度的基本概念法律规避,又被称为“法律欺诈”或“诈欺规避”,是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当事人有意识地改变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这种行为是一种主观的、有意识的“法律选择”或“法律改变”。
法律规避的核心在于当事人主观上的“规避”意图,即他们明知某种法律的存在,但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故意采取某种行为或手段,使得原本应该适用的法律无法得到适用。
这种行为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诚信原则,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在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行为的存在是一个普遍现象。
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利用这些差异,通过改变连接点、选择法院地等手段,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达到逃避法律责任、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律规避制度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内容摘要:中国内容提要: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深入改革并扩大开放的今天,研究法律规避问题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法律规避的渊源、概念、构成要件、性质、对象与效力等问题的再探讨,提出一家之言。
教育大论文下载中心内容提要: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深入改革并扩大开放的今天,研究法律规避问题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法律规避的渊源、概念、构成要件、性质、对象与效力等问题的再探讨,提出一家之言。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规避冲突规范法律规避效力一、法律规避历史渊源法律规避源自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Bauffremont’sdivorcecase)的判决,这也是最早确立法律规避的典型案例。
该案事实如下:法国王子鲍富莱蒙之妻,原系比利时人,因与王子结婚而入法国籍,其后因夫妻不睦而分居。
在以前,法国法禁止离婚,鲍富莱蒙之妻为了达到离婚后与罗马尼亚比贝斯柯王子结婚的目的,便只身前往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德国法律允许离婚)。
归化德国的次日,即诉请德国法院与法籍丈夫离婚并获得离婚判决,随后即在柏林与比贝柯斯王子结婚。
鲍富莱蒙王子在法国提起诉讼,要求宣布离婚和再婚为无效。
法国法院最后认为,该离婚判决是借法律规避而取得的,应否定其效力,再婚当然也无效。
其后,国际私法学界开始对其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
二、法律规避概念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冲突规范本身是一种间接规范,是通过连接点来指示应适用的准据法。
当事人基于对法律的了解和对法律后果的预见性,往往故意制造或改变某一连接点,以企图达到适用法律的目的。
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
自从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案作出判决后,法律规避问题便引起了国际私法学界的广泛注意和较为深入的研究。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2月(中)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谢晓晶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延吉133002摘要:由于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使得全球联系越来越紧密,法律规避现象时常发生,对法律规避效力的理论研究学说纷纷。
各国在立法上、实践上也存在较大分歧。
由于我国没有对法律规避进行详细的立法,因此在实务中对法律规避的处理也显得十分模糊。
21世纪的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等多个经济带倡导者,在国际交往中应对法律规避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规避体制,为中国在国际交往中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规避;连接点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53-01作者简介:谢晓晶(1997-),女,汉族,福建漳州人,延边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一、法律规避的含义及构成要件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改变连接点,对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避开对自己不利的法律规范,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法律目的。
关于法律规避构成要件的学说占据主流地位的是“四要件说”,即法律规避由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其一,当事人规避对自己不利但本该适用的法律规范具有主观故意;其二,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为当事人法律规避的规避对象;其三,当事人实现法律规避都是通过改变或制造连接点的方式;其四,当事人已经达到了规避对自己不利的法律适用的目的。
二、法律规避的效力法律规避的学说大体可分成三类:法律规避有效说、法律规避无效说、法律规避折中说。
(一)法律规避有效说主张法律规避有效的学者认为在法律规避行为中当事人是通过合法的行为来改变连接点,而这种合法的行为使得法律规避在外观上合法,不具有违法性。
即判断法律规避是否有效即应关注当事人改变或制造连接点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
一旦当事人制造或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接点是通过合法手段进行,则法律规避应当认为有效。
(二)法律规避行为无效说主张法律规避无效的学者认为,当事人通过制造或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接点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行为是欺诈行为。
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作者:贺隽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7期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为了避开本应当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故意制造或改变某种连结点从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该制度具有悠久历史,对于维护国际法律秩序、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试从法律规避制度之界定及认定、对象和效力等理论分歧入手,分析其在国际私法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规避;适用;问题;完善一、法律规避在国际私法中的界定和认定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之界定问题,简而言之即为其性质是什么,这就涉及到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其中最典型的是法律规避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关系问题。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某国法院因适用依据本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之国外法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适用该国外法的制度。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成为国际私法理论及实践领域普遍公认的一项制度。
法律规避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均通过排除某国外法的适用,来维护本国法律之权威,进而保护了本国主权完整。
基于两种制度之间的共同点,有些学者即认为法律规避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为包含关系。
例如,英国法律即将法律规避界定为公共秩序保留的一种。
然而,两种制度的区别也显而易见:在行为主体、产生原因、法律后果和保护对象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基于两种制度的种种区别,对于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的界定问题,应当采独立性质说,其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独立法律制度。
二、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制度现状1.法律规避制度缺乏独立性例如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在本国国内有关国际私法的相关法律规范中并没有明确出现法律规避的概念、构成和效力等基本原理,而仅仅是一笔带过——表面对法律规避的界定出现偏差,并未将该制度预设为一项独立制度,这显然缺乏合理性。
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
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作者:王乐天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5期摘要:目前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正处于两难境地国际私法对法律规避的解读是很难有说服力的。
传统理论直接把法律规避设定为欺诈,逃法的行为。
由于大部分学者对法律规避都持有“部分有效说”的态度,也就是他们也认同法律规避存在有效的情况,但是他们这样的观点又违背了法律上对于违法的行为一致无效的铁论,因此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该如何解读便进入了一个两难的境地。
由此可以看出讨论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便显得尤为重要。
但其实,对法律规避的效力正确的解读应该是,法律规避的行为是存在于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它并不属于所谓的违法行为,所以我持有的观点就是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有效力的。
关键词:法律规避;合法行为;部分有效说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55-01作者简介:王乐天(1991-),男,黑龙江哈尔滨人,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现代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快速发展现代国际民商事活动发展的越来越频繁,法律规避的现象也出现得越来越多,传统的理论已经有局限性了,如果一味的坚持传统的国际私法的理论,绝对的否定法律规避的效力,这样会对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发展极其不利。
如果想让国际司法可以更加灵活地调整国际民商事活动,我们应该对法律规避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全新认识的法律规避,应该适应快速发展的国际私法的节奏,才能更好地为国际私法服务。
二、法律规避行为有效的前提有认为法律规避是无效行为的学者,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上寻找问题的所在。
认为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故意的改变连结点中的目的是违法的,也就是从主观恶意上来否定法律规避的效力。
那么,我们就要探讨一下,法律的职能,法律是用来调整、惩罚违法行为的。
也就是说,当事人改变连结点的行为是合法的。
所谓的合法,也就是当事人改变连结点的手段和行为是符合被规避国的法律的,如果他的行为对于被规避国来说本身就是一个违法的行为,并且,这种违法的行为也损害了被规避国家的利益,那么被规避国就会直接禁止这种违法的行为,那就没有后面法律规避出现的机会了。
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
法 律的适用 ,而适 用其本应 当适用 的法律 。阿根廷则 是该理 都产生 了较大 的影 响。但是这种观点也存在 自身 的缺陷性 。 首先 ,法 院地 的国家并 没有权利去判定外 国法 的内容是否合 论 观点的代表 国家。该种观点其态 度过于强硬 ,在各 国家立
法 中鲜 有明确规定禁止规避外 国法 的条 款。
对 内 国法 规 避 的 行 为无 效 ,对 外 国法 规 避 的行 为 有 效 。这 种观点是一种 相对无效 的观 点 ,其既不认为法律 规避
行 为 的绝对 有效 ,又不认 为法 律规 避 的行 为一 律无 效 。法 国的最 高法 院 的两个 相关 案例 的判 决很 好 地体 现 了这个 观 点 。1 8 7 8 年法 国最高法 院对 “ 鲍富莱蒙 ( B a u f e r mo n t )离婚
行为无效 。法 国最 高法 院对 其进行 了确认 。而在 1 9 2 2 年法 国 的 “ 弗莱 ( F e r r a i )离婚 案 ”对 规避外 国法 的行 为效力进 行
商是 法律关系 当中的当事人为 了利用 某一冲突 的规 范 ,故意
制造某 种连结点 ,以避开本应 当适用 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从 而去适用另 一种有利于 自己的法律 的行 为。
人 的利益 即可。如果需要避免 冲突规范被人滥 加利用 ,则应 种完全肯定法 律规避效力 的观点遭受到越来越 多的批评 ,因
二 、我 国国 际私法 中对 法律 规避 的效 力认 定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对法律规避 问题进行立法 , 在 司法实 践中原则上是按照 1 9 8 8 年 的最 高院颁 发的 《 关于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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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O U T H T I M E S
・人 文 社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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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即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制造或者改变某种连接点,规避对自己不利的法律,使于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门的开放,中外交流变得异常频繁,这在增进人们之间了解的同时,摩擦冲突也逐步凸显出来。
因为每个国家都有自身不同的特点,有着不同的文化信仰和法律制度,不同的法律在同一事件或行为上的不同规定,会使人们在适用法律是无所适从,也给人们选择适用的法提供了空间。
当冲突发生时,面对国内外法的不同规定,当事人必定选择于己有利的外国法律,这种选择就会促使人们趋利避害,人为地制造因素,规避不利,适用有利的法律规定,法律规避问题由此产生。
对法律规避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指导意义,实践中更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法律规避问题的概述,在这部分,主要介绍法律规避的起源和发展、产生原因、构成要件等基本内容,对法律规避有一个整体认识;第二部分,相关问题介绍,主要是阐释和公共秩序保留的关系、法律规避的对象等有争议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性质对象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145一、法律规避概述(一)法律规避问题的起源和发展法律规避问题,始肇于1878鲍富莱蒙案。
该案中的鲍富莱蒙夫人本为比利时人,嫁给法国人,取得法国国籍,后其想与以罗马尼亚人结婚,但是当时法国的法律禁止离婚,为达目的,鲍富莱蒙夫人加入当时允许离婚的德国,取得德国国籍,在德国法院取得离婚判决,并与罗马尼亚人结婚,随后,当其回到法国后,其法国丈夫相法院起诉,要求认定鲍富莱蒙夫人改国籍、离婚和再婚无效。
法国法院审理后认为,鲍富莱蒙夫人的行为,理论上无懈可击,但是其行为明显是人为制造因素,使得不利于己的法国法不再适用,使得有利的德国法得以适用,有损被规避国国家利益,因此法国法院判决其离婚和再婚属无效。
法律毕业论文探讨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论文
探讨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论文1 法律规避行为的定义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又称“诈欺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通过有计划地制造构成法院地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
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通过增加或变更连结点,从而适用对自己有利准据法的行为确有存在。
在国际私法上不承认这种新连结点具有指引准据法的效力,而仍适用变更前的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从而形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
其制度核心不在于否定该连结点的增加或变更,而在于否定由连结点的增加或变更所指引的准据法的效力。
法律规避制度起源于法国1878 年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的判决。
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出,鲍富莱蒙王妃虽已合法手段取得德国国籍,但其动机在于以此转变离婚案件中的连结点,从而适用德国法以期实现自己离婚的目的。
法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则明确表示鲍富莱蒙王妃故意变更连结点以适用德国法是无效的。
2 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规避制度的核心是界定法律规避行为。
对此有两要素说、三要素说、四要素说,甚至有五要素说、六要素说。
学界普遍将四要素说作为通说,即法律规避行为要求:①从主观上讲,当事人有法律规避的意图;②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制性或者禁止性的法律;③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增设连结点或者改变连结点的方式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④从客观结果上讲,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而国内另有部分学者认为,对一个行为构成要件的分析应着眼于该行为与其他行为的不同处进行辨析,从而明确该行为与其他类似行为的界限。
对于法律规避行为构成要件的分析,其核心在于甄别何种行为是法律规避行为。
对此,有学者对四要素中“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制性或者禁止性的法律”提出了质疑。
因为违反任意性规范并不一定带来相应的法律惩罚。
而违反强制性规范,则必然会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在此处以“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制性或者禁止性的法律”来对法律规避的界定是没有意义的,这一点也不足以辨析法律规避行为与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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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法学研究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吕健唐圣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湖北武汉430060)摘要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规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中对法律规避尤其是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尚存有很多争议。
正确认识法律规避制度的效力问题,对正确处理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效力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024-02一、法律规避的概念及构成所谓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诈欺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目的,通过制造法院地国冲突规范中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从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增多,法律规避已不仅发生在亲属法、婚姻法、契约法方面,而且已经渗透到国际民商法的各个领域。
例如:当事人为了规避一国不准离婚的法律规定,改变国籍,归化为允许离婚的某国人;当事人为了规避遗嘱的繁杂手续和高昂费用,到一个手续简单且花费较小的国家去立遗嘱;当事人把一国法律规定不准买卖的物品转移到无此种限制的国家;当事人为了规避在本国成立公司的苛刻条件及繁重税负而到别国成立公司,然后到其他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在国际海上运输中,船东逃避船舶登记时所须缴纳的巨额费用和严格的船舶监管,专门到那些费用较低,而且监管不严的国家去登记等。
关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学界有不同的主张。
就我国学者而言,主要的观点有四要件说、五要件说及六要件说。
笔者赞同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法律规避的要件应包括: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法律规避现象大量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各国民商法时常对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作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规定,这也是法律规避产生的先决条件。
除此之外,导致法律规避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主要有:1.人类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2.冲突规范为当事人选择法律提供了可能性;3.某些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常常对法律规避行为持宽容的态度,不加禁止或限制。
这样以来,就必然纵容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和繁衍,损害了相关国家法律的威严和国家的利益,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国际民商事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因此,正确认识法律规避制度问题,尤其是其效力问题,对正确处理我国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对于法律规避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各国在立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分歧。
有些国家认为法律规避无效,有些国家认为法律规避有效,也有些国家认为规避内国法无效,规避外国法有效。
在认为法律规避有效的国家里,有的学者认为,法律规避行为只是规避实体法,而也有学者则认为,法律规避行为既应包括规避实体法也应包括规避冲突法。
从总体上看,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欺骗行为,根据“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的原则,在发生法律规避情况下,就应当排除当事人希望适用的法律,而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
法国学者巴迪福认为,规避法律的行为损害了冲突规范及其指定的准据法的威信,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只要不存在其他相反的解释,就不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
英美法系国家则认为,既然冲突规范给予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可能,则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而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时,就不应归咎于当事人;如果要防止冲突规范被人利用,就应该由立法者在冲突规范中加以规定,因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一般不否认法律规避的效力。
在英美,法院如果不想让内国法为当事人所规避,它们一般通过其他方法,如对冲突规范作某种解释,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从而不让当事人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总的说来,无论是肯定法律规避的效力、或是只否定规避内国法的效力,还是认为所有的法律规避行为均无效,这些观点都过于简单,对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法律规避行为缺乏具体理性的分析。
所以,不管规避的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从而确定法律规避的效力。
(一)当事人所规避的法律规范是否足以保证其正当利益能够实现要解决这一问题就涉及到所谓的良法恶法说,当然,判定是否是良法要受到不同文化传统观念的影响。
但同样肯定的是,无论是受什么样的文化传统影响,判定良法恶法的标准总有一个统一的道德底线,如自由、平等、人权等观念。
如果当事人所规避的是恶法,从而使其正当利益得以实现,这时我们就不应否认此项法律规避的效力。
2452006.9法学研究(二)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在法律规避上,要判定当事人的规避行为是否有效,必须考虑到当事人的主观方面。
也就是要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绝不能只根据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为这一做法就否定其有效性。
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要放在广阔的时空、范围和领域内去考察,充分考虑权衡后才能做出判断。
(三)当事人规避的事由是否正当或值得同情这一点也要从所规避的法是否良法和现代社会一般的道德来判定,另外,还要考虑到当时当事人事由的紧迫程度。
比如,当事人在当时的法域里,因为不能够合法地离婚而致精神病、自杀或面临终生不幸和痛苦,这时,他被迫选择规避这个法域的法律适用的行为就是正当的和值得同情的。
因为,如果其所在法域允许的话,他肯定不会选择这种费时又费事的规避行为的。
(四)当事人的规避行为是否预示或促进法律的进步不管当事人规避的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看其规避的行为是否预示着或将促进法律的进步,因为我们不能说任何时候法律都是进步的,法律的进步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只要能够充分地判定其所规避的法律是不正当的,就可以充分地肯定其规避法律的行为是正当的,而且也说明其所规避的法律有需要改进的地方,这就也说明当事人的规避行将有可能促进所规避法律的进步。
而对待这种法律规避行为持宽容态度会更有利于法律的进步。
三、研究法律规避的效力的意义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各国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一直存在着种种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因此,对法律规避效力的正确认识有重要的意义。
(一)理论上的意义正确认识法律规避的效力可以加强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在国际私法中的重要性,肯定法律规避的效力将会增强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促使各国对法律规避进行研究和探索,从而为预防和打击法律规避提供指南和理论依据。
(二)实践中的意义从某种角度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合理、合法的法律选择行为,有利于促进各国民商事交往活动的进行和民商事法律的发展。
国际私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法人在多法域的背景下,在不违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利用冲突规范,通过改变连接点,选择一个法律,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其权利应当受到充分保障。
而且,这种行为客观上也会促进各国民商事法律的发展与完善。
四、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及立法完善(一)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首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
其次,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这说明,我国对法律规避的态度是,不是所有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都无效,只是规避我国法律中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的行为才被认定为无效,而对于规避外国法根本就没有规定,其目的可能在于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所以,我国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在法律规避问题上也不是区分内国法与外国法而简单地处理的。
既然法律对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规定的不甚明确,而实践中此问题又经常出现,所以对法律规避效力问题的研究也就成为了热点问题。
理论界的多数学者主张采用依“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做法,即如果当事人规避了外国法中合理的、正当的规定,如禁止近亲结婚、性病患者结婚等,则这种行为无效;如果当事人规避了外国法中不合理的、不正当的规定,如种族歧视等,则这种行为有效。
当然这种观点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以法院地法为标准去判断识别外国法是否“正当、合理”本身就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
也有学者认为,无论是对实体法的规避还是对冲突法的规避,都构成法律规避,这种观点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
(二)我国国际私法中关于法律规避的立法完善可以说,我国尚无关于法律规避的系统立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民法(草案)]制定之前,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实践,实践中不乏借用公共秩序保留和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来处理法律规避效力问题的做法。
民法(草案)第61条首次在立法上明确确立了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标志着国内关于法律规避问题立法空白状态的结束,但对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规定的却不清晰。
所以,在立法中对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应作这样的规定1.完善法律对规避对象和规避效力的认定。
在民法(草案)中明确将其界定为包括外国法在内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当事人规避内国法的当然无效,规避外国法原则上无效,但同时规定例外条款(即如果法院有足够的证据认为当事人所规避的法律违背了有关的国际法强行规则和世界各国公认的民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则,可以认定法律规避是有效的)。
2.在涉外编编章体例设置上,可以在民法(草案)涉外编的第1章“一般规定”中列入法律规避制度,使其适用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婚姻、家庭关系等,而且适用于涉外编所列的所有民商事法律关系。
当然,当前解决规避外国法问题最有效的办法是与其他国家缔结关于法律规避问题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完善统一实体法规范。
如《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私法通则的公约》,就是一种很好的模式。
只有这样才能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促进我国涉外民商事关系的顺利发展,协调、处理好各国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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