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孤儿作品”的国内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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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孤儿作品利用法律问题

浅析孤儿作品利用法律问题

浅析孤儿作品利用法律问题2009 年,备受争议的谷歌图书扫描计划涉嫌侵权案吸引了众多人的眼球。

起因是在2004 年 12 月 14 日,全球搜索引擎巨头google 公司宣布开始执行一项名为“谷歌图书馆”的计划,与美国几所大学的图书馆达成协议,将这些图书馆的藏书扫描成电子版,供读者免费检索和查阅。

这一计划引发了出版界与作家协会等组织的诸多反对,谷歌被起诉至法院,产生了近年来版权史上最受关注、影响深远的案件—“谷歌数字图书馆案”。

该案不仅引发了知识产权学界相关产业内对于数字化时代版权保护的热烈讨论,也使孤儿作品问题成为关注焦点。

“孤儿作品”的范围及产生原因实际上,“孤儿作品”并非一个全新的问题。

加拿大版权法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就已对孤儿作品问题做出专门规定,包括我国在内的不少国家的法律以及伯尔尼公约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对此问题的关注。

不过,最近几年,孤儿作品引发的实践问题正日益变得突出,加之各国规定比较简单,且做法各异,使得立法改革变得日益重要。

对于“孤儿作品”,学术界和各国立法至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在论述有关“孤儿作品”的相关问题时,学者们大多采用的是美国版权局2006年向国会提交的《孤儿作品议案》中的定义,即孤儿作品是指那些尚处于版权保护期内,使用者打算以依法征得版权人许可的方式进行使用、虽然经过勤勉的努力寻找,但仍然无法找到其版权人的作品。

在《孤儿作品议案》中,认为孤儿作品的范围既包括权利人不明的作品,也包括权利人确定但其下落不明的作品。

有人认为孤儿作品仅指那些权利人不明的作品,而不包括有权利人但权利人下落不明的作品。

理由是:在我国,作者身份确定但下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由集体管理组织代为管理,有相关的法律解决途径,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面临更为紧迫的问题,因此只将后者归于孤儿作品的范围。

但是,笔者认为,孤儿作品这一概念的核心特点在于使用人与作品权利人之间无法建立联系,无法进行作品使用事宜的充分洽谈,从而缺少了讨价还价(bargaining)的谈判过程。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范文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范文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篇一一、引言孤儿作品,指的是因著作权信息缺失或无法追溯而难以确定著作权归属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孤儿作品日益成为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其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愈发突出。

本篇论文旨在研究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探讨如何合理、有效地保障这类作品的权益,为文化多样性和创新性发展提供支撑。

二、孤儿作品的特点与影响孤儿作品由于缺少著作权归属的明确信息,通常具有极高的文化和历史价值,广泛分布于出版物、网络资源等各个领域。

其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保护,这些作品容易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另一方面,也使得大量潜在的创作者和机构在利用这些资源时面临法律风险。

因此,对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国内外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一)国外保护现状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于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已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例如,美国通过《孤儿作品法案》等法律,为孤儿作品的合理利用提供了法律框架。

同时,一些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处理孤儿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二)国内保护现状我国在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

虽然《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对作品保护做出了规定,但在孤儿作品的认定、使用以及侵权救济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四、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的探索与构建(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制定专门针对孤儿作品的相关法律或法规,明确孤儿作品的定义、范围、使用规则及侵权责任等。

同时,完善现有《著作权法》中关于孤儿作品的相关条款,为孤儿作品的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设立专门机构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处理孤儿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如孤儿作品数据库管理机构、争议解决机构等。

这些机构可以负责收集和整理孤儿作品的信息,并处理相关争议和侵权问题。

(三)促进信息共享与公开透明加强著作权信息的共享和公开透明度,鼓励著作权人主动将作品信息提交至相关机构或数据库,以便于公众了解和利用这些作品。

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提要]孤儿作品是指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需要加以使用但却无法找到著作权人的作品。

由于有些孤儿作品存在十分巨大的商业利用和教育的价值,对其加以利用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所以国外对于孤儿作品的使用问题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这方面,我国法律还稍有欠缺。

本文分别从孤儿作品的内涵、解决孤儿作品保护的核心问题,以及我国立法保护的不足与完善等三个方面,研究孤儿作品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孤儿作品;著作权;立法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7年1月25日孤儿作品,顾名思义就是一群没有“父母”的作品,也就是指一类使用人想要加以加工使用但是在积极努力地寻找下仍然没有找到原来的版权所有者或无法与版权所有者取得联系的作品。

这一类作品往往具有十分高的利用价值和教育价值,但由于想对作品进行加工使用的人没办法与作品的原始版权人取得联系,也就没有办法取得版权人的授权,在这样的两难境地中若使用人直接使用了作品,那作品家喻户晓后必定会引起版权纠纷,这就意味着原著作者与使用者可能会进入诉讼程序;可若使用人为了避免麻烦,保护既得利益而放弃了使用这类具有极高商业价值的作品,将其进行冷藏则又会造成文化资源的流失。

孤儿作品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

200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判决同意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限,这项判决有利有弊,美国学界就以此案为一个契机,提出了与著作权有关的孤儿作品的概念,并相应提出了有关孤儿作品的立法问题。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发展都站前列,再加上我国有五千多年的文化积淀,在孤儿作品这个问题上表现比较突出,因此也在世界潮流中加入了这个讨论。

笔者认为,应该对孤儿作品的基本范围进行合理界定,抓住解决孤儿作品的核心问题即使用权人与版权人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立法体系与内容进行讨论和审查,找出著作权法对于孤儿作品问题规定的不足,在集思广益后加以完善,努力让我国从古至今传承下来和创作出来的作者未知的优良作品得到法律的保护,进而促进我国著作权法的发展,使其体系更加完整。

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

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

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孤儿的数量逐渐增多。

孤儿的生活中充满着各种困难和挑战,其中,孤儿创作的作品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我国建立了孤儿作品保护制度,为孤儿提供了良好的创作环境和便利的保护措施。

一、制度介绍孤儿作品保护制度主要涉及法律和政策层面。

我国民事法律保护孤儿作品的权益,其中《著作权法》《民法总则》等法规明确规定孤儿享有著作权和财产权。

政策方面,国家出台了《关于加强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若干措施》,对孤儿作品保护也有明确规定。

二、案例分析1. 张雷(化名)是一位爱好写作的孤儿。

他在一个志愿组织的活动中展示了自己的作品。

但是,不久后,他发现自己的作品被别人抄袭后发表在某杂志上。

张雷发起了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作品的版权。

2. 李明(化名)是一名失去父母的孤儿。

他在一家出版社的征文活动中获得了一等奖。

出版社在付费给李明一定稿费的同时,还帮他办理了著作权登记手续,保障了李明作品的权益。

3. 王小琴(化名)是一名缺乏监护的孤儿,但她具备写作天赋。

她在高中时期就获得了省级文学奖项。

后来,她进入了大学,在得到校园文学社团的一系列帮助下,继续发扬光大自己的写作才能,并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关注。

以上案例体现了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的诸多方面,包括民事法律保障和出版社、志愿组织等公益机构的支持和保护。

在实际保护中,我们需要深入挖掘孤儿的创作才能,为他们提供更多创作机会和广阔发展空间,并加强对孤儿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抄袭等侵权现象的发生。

总之,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的建立,旨在推动孤儿的文学艺术创作,帮助他们融入社会,走向成功。

同时,我们也应当进一步强化制度的实施和监督,为孤儿提供更加完善有效的保护体系。

三、面临的挑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孤儿作品保护制度,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我们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的推广和执行还需要加强。

在实际生活中,一些机构或个人可能并不了解或者不愿意遵守有关规定,未能保护孤儿作品的知识产权。

论我国“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实生活中存在 着大量孤儿作品 ,如何在保护著作权人 的著作权和公众的使 用权之 间找到一个平衡 点,一直 是著作权法正在探 究的核心 问题之一。我 国对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还处在起步阶段 , 《 著作权法 》
及 其 第三 修 正 草 案对 孤 儿作 品 的 规 定 存在 疏 漏 和缺 失。 立 足 我 国 国情 并 借 鉴 他 国经 验 ,明确 界 定 “ 合 理 勤勉 寻找 ” 的标 准 ,健 全孤 儿作 品 强 制许 可使 用 费提 存 制度 ,构 建孤 儿作 品 著作 权登 记 备 案制 度 ,完善 孤 儿 作 品著 作权 集 体 管理 制度 以及 完善 图 书数 字化 法律 规 制体 系等 ,有 助 于我 国孤 儿作 品 著作 权 受到 法律 保
孤 儿作 品 由 o r p h a n w o r k s 直 译而 来 ,是 指作
《 2 0 0 6 年孤儿作 品法案 》与 《 2 0 0 8 年孤儿 作品法 案 》,虽然最后均未通过 , 但却 引起了世界范围内
对孤 儿作 品 的保护 和 利 用 问题 的广 泛关 注 , 自此 各
当使用人意在使用需要版权许可的作品时,无法确
认 、寻找或 者联 系到相关 作 品的合 法持有人 的作 品 ;而 美国版权局 2 0 0 8 年颁 布的特 别法 《 孤儿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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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第二,也有 学者从作品的真伪性质 出发 ,将孤儿
2 0 1 5年 3 期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 双月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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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范文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范文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篇一一、引言孤儿作品,顾名思义,是指那些由于版权记录缺失或所有权归属不明而难以追溯著作权的作品。

这些作品常常散布在公共领域,因缺乏明确的权利归属,而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与公众使用权利之间的微妙平衡。

本文旨在探讨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以期为著作权法的完善和实际操作的规范化提供参考。

二、孤儿作品现状及挑战孤儿作品现象的普遍存在,反映了著作权管理体系的漏洞。

由于作品创作时间跨度大、作者信息丢失或版权登记不健全等原因,大量孤儿作品的存在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这些挑战包括:1. 著作权难以追溯:孤儿作品由于缺乏明确的版权记录,使得其著作权归属难以确定。

2. 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冲突:在公共领域使用孤儿作品时,如何平衡公众利益与著作权人权益是一个难题。

3. 法律适用模糊:现有著作权法对孤儿作品的保护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困难。

三、国内外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分析(一)国外保护模式1. 美国的“孤儿作品法案”:美国通过立法程序,尝试为孤儿作品的使用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如“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等。

2. 欧洲的“再利用政策”:欧洲一些国家采取政府与图书馆合作的方式,通过调查和认证,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孤儿作品归入公共领域。

(二)国内保护模式1. 强化版权登记管理:中国政府通过加强版权登记管理,提高版权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 著作权集体管理: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代表著作权人维护其权益。

四、建议与措施针对当前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1. 完善立法:明确规定孤儿作品的定义、使用规则和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强化版权登记管理:建立完善的版权登记制度,鼓励作者及时进行版权登记,确保作品的版权记录清晰可查。

3. 设立孤儿作品基金:由政府、图书馆、出版社等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孤儿作品基金,用于购买孤儿作品的著作权或进行再利用。

论孤儿作品的利用与保护

论孤儿作品的利用与保护

论孤儿作品的利用与保护作者:李梦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摘要孤儿作品问题几乎在每个国家都大量存在,为解决“孤儿作品”的问题,美国曾两度向国会提出过孤儿作品相关议案,欧盟也曾有关于孤儿作品的《绿皮书》。

相对而言,我国针对孤儿作品立法仍不够完善。

因孤儿作品的大量存在,我国立法有必要借鉴他国经验,完善著作权法,解决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

关键词孤儿作品著作权权利救济限制集体管理组织作者简介:李梦婷,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37-02一、孤儿作品问题概述(一)内涵孤儿作品是指还在版权法保护期限之内,但“权利人不明或权利人确定却无法联系以获取其许可”的作品。

首先,孤儿作品得是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即必须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和构成表达,单纯事实描述和思想都不能被归入作品。

其次,“还在保护期限内”让孤儿作品与落入公共领域而可随意使用的作品相区别。

再次,孤儿作品的权利人必须是难以明确或无法联系,也正因为孤儿作品的此项属性,使现实中很大一部分虽然已经失去商业价值但饱含学术或文化价值的作品难以利用。

(二)外延孤儿作品的外延,即其适用范围,落入适用范围内是利用孤儿作品的前提。

学术界争议较大的主要有两方面:1.是否适用未发表作品在这一问题上,美国学者提出:版权法的目的是鼓励创作和传播,隐私权应由其他法律进行调整,因此美国学术界主流观点肯定未发表作品应当包含在孤儿作品适用范围中。

然欧洲学者认为著作权的对象是智力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外露,作品的发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精神权利必须由作者直接控制。

考虑到我国著作权立法沿革和国情,针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孤儿作品”制度的适用范围应限定为已发表的作品。

我国明确将发表权纳入作者的五项精神权利之一,若将孤儿作品设定为发表权的行使例外将有违孤儿作品制度设计初衷。

孤儿作品的利用实质上已属著作权法一般规则的限制与例外,需要牺牲掉很大一部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而发表权作为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无须再让渡于社会公共利益。

“孤儿作品”的法律保护与利用——法解释论角度下的《著作权法实

“孤儿作品”的法律保护与利用——法解释论角度下的《著作权法实

2 0 1 5年 O 3月
“ 孤儿作 品’ ’ 的 法 律 保 护 与 利 用
法 解释 论 角度 下的《 著作 权 法 实施 条例 》 第1 3条
黄 哲 超
(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 院 , 上海 2 0 1 6 2 0 )
摘 要 : 我 国现行 法上对 “ 孤 儿作 品” 缺乏 完整 的制度 设 计 , 仅在 《 著 作权 法 实 施条 例 》 第l 3条
该条文含义 , 加拿大对“ 孤 儿 作 品” 的 主 要处 理 方 式是 申请 经 有 关 部 门获 批 后 在 使 用 “ 孤 儿 作 品” 前, 需 要 提 存 使 用 费 用 。 这 也
被 学 者 称 为“ 准强制许可+提存” 模式 。
中对 此有 所提及 。在 现 行法律 体 系下 , 对“ 孤 儿 作 品” 的 范 围、 在使 用 前 的 勤勉 查 询 义 务 的具 体 标 准、 使 用 费用模 式及 费用 归属 存在 争议 。 因此 , 应将 “ 孤 儿 作 品” 的范 围 限定 为 已经 发 表 的作 品, 不
能将特 定 类 型 的作 品( 例 如摄 影作 品) 排 除在 外。 应尽 可 能量 化 勤勉 查 询 义 务 的具 体 标 准 , 避免自
规 定 的做 法 , 基 本 延续 了现行 法律 体 系 中《 著作 权法
收 稿 日期 : 2 O 1 5—0 l一2 O
基金项 目: 2 0 1 3年 度 浙 江 省 新 世 纪 教 改 项 目( 浙教办高教[ 2 0 1 3 1 1 0 9号 )
作者简介 : 黄哲超( 1 9 9 O 一) , 男, 浙江杭州人 , 硕 士研 究 生 。
使” 的用语 。


“ 孤 儿作 品” 的 概 念 厘 清 与 比较 法 规

论孤儿作品的法律保护

论孤儿作品的法律保护

论孤儿作品的法律保护作者:王红艳印山红来源:《理论观察》2021年第03期关键词:孤儿作品;法律保护;域外借鉴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1)03 — 0118 — 03“孤儿作品”的权利人信息不全,或未标明权利人,或权利人信息虚假,再或者与作者无法取得联系。

从而导致了作品虽处于版权保护期内也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并且,在一个作品运营或者使用时,由于作品的受保护性,其权利人可以随时跳出来主张自身权利,这大大加剧了运用“孤儿作品”的风险性,从而不利于对作品的传播和利用。

〔1〕现如今,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和规范对“孤儿作品”未进行详尽周密的保护。

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9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2条、《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孤儿作品”的部分保护有所涉及。

由此可见,中国“孤儿作品”的法律保护体系亟待完善。

〔2〕对于“作者身份不明”的这一类型作品在中国的法律中并不是毫无规定,只是對于其规定较少,中国2002年发表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第13条和第18条对于这类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是至今也未能有完整的处理措施和规范,从而造成“孤儿作品”保护困难。

首先,中国2002年发表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太过简单宽泛,过于粗线条。

从而导致未彰显出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无法处理在实践中遇到的所有这类“作者身份不明”的孤儿作品问题。

此条规定仅仅是解决了知晓作品原件所有人的情形,但是未能对与著作权人无法取得联系,甚至未能知晓作品原件所有人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说明。

再者,实际生活中,孤儿作品问题复杂多样,作品原件的取得也有多种方式和途径,除了作者本身拥有原件,其他人也极有可能通过别的方式手段获得作品原件,在这种情形下,不仅未能对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保护,反而侵害了其权利。

孤儿作品保护研究

孤儿作品保护研究

孤儿作品保护研究姜狗逼(傻逼大学,狗日的26523)摘要:孤儿作品是指享有版权,但版权人身份不明或无法联系的保护期尚未届满的作品。

本文从孤儿作品的概念及成因、保护的必要性、典型保护模式评析等方面研究孤儿作品保护问题,并就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能为著作权法修改和实践中孤儿作品的保护提供一些必要参考。

关键词:孤儿作品;尽力查找;勤勉查找;合理补偿一、孤儿作品的概念及成因(一)孤儿作品的概念“孤儿作品”首次被提及是在1999年美国版权局的报告中。

纵观我国大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并无“孤儿作品”这一概念,但有类似规定。

比较法上,美国《2008年孤儿作品法案》和《日本著作权法》等分别对孤儿作品进行了规定。

而学理上,国内学者对孤儿作品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孤儿作品是指难以确定权利人或者权利人确定却难以取得联系的作品”①、“无法确认权利人的作品被称为孤儿作品”②等。

在笔者看来,定义孤儿作品离不开三个要素:第一,作品仍受版权法保护;第二,作品已经发表;第三,作品的版权人身份不明或无法联系。

因此,孤儿作品是指享有版权,但版权人身份不明或无法联系的保护期尚未届满的作品。

③虽然有关“使用人应当承担勤勉、努力寻找版权人的义务”也是孤儿作品认定中的重要程序性内容,但其与孤儿作品内涵无关,不应涵盖在孤儿作品的定义之中。

(二)孤儿作品的成因正如1999年美国版权局报告指出的那样,孤儿作品之所以变得更加尖锐,主要原因是较长的著作权保护期以及数字技术扩大了已有作品的受众范围;加上版权无需强制登记或公①参见张艳冰:《“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视角》,载《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第44页。

②参见黄旭春:《浅析美国2008年孤儿作品议案》,载《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7期,第30页。

③孤儿作品不等于匿名作品,也不等于绝对无人认领的作品。

匿名作品和绝对无人认领的作品,权利归属较为明确,只有孤儿作品才是因版权人不确定而引发的权利不稳定的情况,需要在此探讨。

“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

“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

“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作者:黄子倩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8期摘要:“孤儿作品”是指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使用者通过勤勉寻找,权利人身份不明确或明确权利人身份但联系不上的作品。

“孤儿作品”在我国目前的研究起步比较晚。

本文结合我国国情及目前有关“孤儿作品”的相关立法现状,提出完善我国“孤儿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建议,包括明确“尽力寻找”标准、版权说明制度和对使用费用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的限定等。

关键词:孤儿作品;著作权;版权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213-01作者简介:黄子倩(1991-),女,河南人,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

一、“孤儿作品”的概念有关“孤儿作品”的概念目前还没有统一,国内外各有不同的定义。

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将“孤儿作品”定义为在需要使用作品并取得许可的同时,图书馆无法确定和联系相关作品权利人的作品。

笔者通过对不同国家定义和孤儿作品特征的理解,孤儿作品是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使用者通过勤勉查找,且权利人身份不明确或明确权利人身份但联系不上的作品。

二、“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孤儿作品现象存在的直接原因主要是发表的作品信息不祥或不明确,例如网络作品、设计作品等,没有标明版权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等信息。

作品的版权信息不明是由于署名或联系地址等发生了变动,而未及时作相应变更。

以上原因都会致使使用人难以找寻版权人信息进而使“孤儿作品”的保护程度更加薄弱。

有学者认为,以美国为例,作者要使其作品受到保护的前提是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到相关行政机构进行注册;2.将作品的副本报国会图书馆进行备案;3.在该作品上标明版权相关标识;4.经过一定时间要再进行延续注册。

可以看出这四个条件的同时满足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对作品予以保护,并且有效减少在信息时代中的“孤儿作品”的产生。

然而在《伯尔尼公约》生效后,这种通过注册式备案式等不再是对著作权保护的必经程序了,自著作权人创作的作品完成时即自动受著作权法律的保护。

《2024年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范文

《2024年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范文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篇一一、引言孤儿作品,顾名思义,指的是因历史原因、版权信息缺失或版权归属不明确而难以确定著作权人或无法联系到著作权人的作品。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孤儿作品数量日益增多,其著作权保护问题愈发突出。

本文旨在研究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以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

二、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背景与现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作品被数字化并传播至全球。

然而,许多作品因版权信息不完整或遗失,导致其成为孤儿作品。

这些作品在传播过程中可能被非法复制、传播或用于商业用途,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各国对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国际标准,导致保护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模式研究(一)建立孤儿作品数据库建立孤儿作品数据库是保护孤儿作品的有效途径之一。

通过收集和整理孤儿作品的版权信息,建立一个公共可查的数据库,以便权利人和社会公众查询。

数据库应包括作品的名称、创作时间、作者等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这样,在利用孤儿作品时,使用者可以查询数据库确认作品的版权状态,避免侵权行为。

(二)制定明确的著作权法规制定明确的著作权法规是保护孤儿作品的关键。

法规应明确规定孤儿作品的定义、范围、保护期限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著作权登记制度,以便在作品成为孤儿作品时,权利人能够及时进行登记和维权。

(三)建立合理使用制度在保护孤儿作品的同时,应考虑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他人对孤儿作品进行合理使用,如学术研究、公共利益等。

通过平衡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孤儿作品的传播和利用。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是解决孤儿作品著作权问题的有效途径。

各国应加强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制定国际标准,推动孤儿作品的跨国保护。

同时,应加强跨国数据库的建设和共享,方便各国权利人和社会公众查询和利用孤儿作品。

2021完善我国孤儿作品法律保护的思考范文2

2021完善我国孤儿作品法律保护的思考范文2

2021完善我国孤儿作品法律保护的思考范文 摘要:虽然我国在《著作权法》及其修改草案,以及《继承法》里有对身份不明的作品的少量规定, 但还没有对孤儿作品这一概念, 以及版权保护的方法和补偿方法等问题作出规定。

本文将对“孤儿作品”的认定产生原因进行等问题进行概述, 并将通关过分析国际上关于“孤儿作品”的保护模式的利弊, 进而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侵权责任模式对“孤儿作品”加以保护, 同时明确“合理勤勉”原则和“合理补偿”原则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孤儿作品;自动保护原则; 法定许可; 强制许可; 侵权责任模式等; 一、孤儿作品的概述与产生原因 (一)孤儿作品概念与特征 “孤儿作品”的概念是指作品尚在版权保护期内,使用者依法需要征得版权人的许可方可使用, 虽然经过勤勉的努力寻找, 但是仍无法找到该版权人。

①其主要特征是:第一, 仍属于版权期内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否则可视为公共领域的作品。

第二, 经勤勉努力的寻找后仍无法找到版权人。

第三, 该“孤儿作品”的版权状态非绝对, 版权人会不会复出并不确定。

因而, 也有学者类比于民法中的概念, 将“孤儿作品”分为“真正的”孤儿作品和“表见的”孤儿作品。

第四,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 使用者使用该作品的方式不属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使用限制的内容。

(二)“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 “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从表面上来看,其产生的直接原因主是作品版权信息不详或不确切, 但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 有关国际条约所确定下来的“自动保护原则”。

尽管《伯尔尼公约》允许成员国可以规定仅限于要求本国国民以某些条件作为获得著作权的的形式要件, 而并不被视为违反《伯尔尼公约》的自动保护原则。

如南美的一些国家也确实对本国国民规定了版权的形式要件———要求版权注册或要求作品加注版权标记。

②但大多数国家, 为了避免产生超国民待遇的结果, 即对本国国民享有版权法保护的条件高于不要求形式要件的国家, 都没有规定形式要件。

我国孤儿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问题及对策

我国孤儿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问题及对策

产业与科技论坛2019年第18卷第19期我国孤儿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问题及对策□赖晴宇【内容摘要】孤儿作品指的是仍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是使用者通过多方查找仍然不能够明确著作权人身份或者是根本找不到著作权人的作品。

在这种情况之下,使用者只有不采用该著作或者侵权使用这两种选择。

随着孤儿作品越来越多,如果不能够对其进行充分利用,将会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

因此迫切需要完善孤儿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

本文对我国孤儿作品的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孤儿作品法律保护的措施。

【关键词】孤儿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作者简介】赖晴宇(1994 ),女,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近年来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越来越发达,网络数字资源越来越多,并且传统的纸质文献数字化不断加快,使得孤儿作品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孤儿作品已经受到国外很多国家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但是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来看,我国对于孤儿作品的问题仍然未有足够的重视,使得孤儿作品不能被充分地利用,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的同时也不利于我国法律体制与国际接轨。

因此我国应该加强对孤儿作品问题的重视,根据我国具体国情探索合适的保护方式,从而完善我国对孤儿作品的法律保护制度。

一、我国孤儿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立法方面的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明文规定了对于“作者身份不明”的这一类型作品的处理措施,且对于这类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有了很好的改善,但是对孤儿作品的保护仍然不够完善,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此条规定并不适用于解决所有的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

上文中提到,孤儿作品不仅包括作者身份不明这一种类型,还包括能够确定著作权人但是无法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而得到著作授权的作品。

此条规定仅仅是解决了无法确定著作权人的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但是对能够确定著作权人但是无法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而得到著作授权的作品的利用问题并没有详细的处理规定。

论孤儿作品的利用与保护[权威资料]

论孤儿作品的利用与保护[权威资料]

论孤儿作品的利用与保护摘要目前,作品的主要传播方式由纸质逐渐向数字化转变,许多作品的版权人无法查找。

我国立法对于孤儿作品的保护较为模糊,鉴于网络与数字技术的发展,有必要对孤儿作品的相关问题加以重视。

本文通过分析借鉴英国孤儿作品的相关立法,并结合我国实际,从法定许可辅之以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提出完善保护我国孤儿作品的些许建议。

关键词孤儿作品法定许可集体管理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基于版权产业发展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项目号:14SFB50031)。

作者简介:马羚,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民法、商法;杜伟,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经济法。

D923.4 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141一、孤儿作品的概念及产生原因(一)孤儿作品的概念孤儿作品的概念是舶来品,来源于美国,是由“orphan works” 一词直译而来。

美国《2006年孤儿作品报告》将孤儿作品定义为指使用者利用版权作品并且需要得到授权时,该作品版权人的身份无法定义、界定或者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012年,欧盟在其《孤儿作品指令》中提出孤儿作品是指在尽到勤勉搜索义务后仍然无法找到作品的权利人。

国际图书馆协会将孤儿作品定义为在使用需要版权许可的作品的时候,无法联系作品的合法持有人。

由此可见,目前世界各国尚无对于孤儿作品的统一定义,各个国家以及各个组织的定义也大同小异。

(二)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1. 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根据《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作品一经问世即享有著作权。

截至2014年12月2日,世界168个缔约国均采取此项原则。

而我国的著作权法也贯彻《伯尔尼公约》的立法精神,规定“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这一项规定产生的必然结果;相较于发明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著作权的取得变得极其简单。

基于此项原则,就会出现创作完成了,但出于很多原因其身份信息难以确定的情况。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范文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范文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著作权的保护,对于文化的发展和传承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孤儿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中的一个特殊领域,指的是因时间久远、权利人身份不明或权利线索缺失而难以确定著作权归属的作品。

这些作品在文化传承和艺术创新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它们的著作权保护却常常面临诸多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可能的解决模式。

二、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目前,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在国内外都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尽管各国在著作权法中都有关于孤儿作品使用的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权利人身份的模糊性、作品流通的复杂性以及权利管理信息的不完整等因素,使得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实施困难重重。

在法律层面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尚未形成完善、系统的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

三、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问题首先,孤儿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是一个核心问题。

由于时间久远或权利人身份不明,导致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变得模糊。

这不仅给作品的使用带来了困难,也不利于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市场环境的复杂化也是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一个难点。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作品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大大增加,这给孤儿作品的版权管理和维权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再次,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也是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一大障碍。

尽管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

四、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针对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和完善:1. 明确著作权归属的判定标准。

通过建立完善的著作权登记制度,对作品进行实时登记和跟踪,以明确著作权的归属。

同时,对于长期未进行权利登记的作品,可以设定一个默认的著作权归属制度。

2. 强化市场监管和法律制度建设。

政府应加强对市场环境的监管,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为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论孤儿作品的法律保护

论孤儿作品的法律保护

能作 出全 面 、准确的定位 ,使得我 国在应对谷歌案 这样 的情 况 时, 处于被动局面 , 不利于保护我 国的孤儿作品。因此 , 加强我 国 对孤儿作 品的法律保护具有可行性 , 也具有必要性 。 二、 中国对孤儿作品的保护现状 目前 , 我国法律上并没有专门针对孤儿作 品的法律法规 , 也 未 明确提 出孤儿作 品的概 念 , 仅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著作权法 》 第1 9 条、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1 3条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继承 法》 第3 2 条有所涉及 。我国孤儿作品主要有两大类 : ( I ) 作者 身 份不 明; ( 2 ) 作者身份明确 , 但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 一) “ 作者身份 不明” 我国《 著作 权法 实施 条例 》 第1 3条规定作 者身份 不 明的作 品, 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 以外的著作权。 作 者身份 确定后 , 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 著作权 。这是一条推定条款 , 在一定程度上有利 于解决 因作者不 明的孤儿作 品的相关 问题 , 但依然存 在一 定的局限性 。在 网络环境 中, 复制 、 粘 贴等行为使 得作 品原件辨认度下降 , 难 以保 障著作权人 的合法权益 。 ( 二) “ 无人继承著作财产权” 我 国《 著作权法 》 第l 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 民的 , 公民死亡 后, 依 照继 承法 的规 定转 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 、 终止后 , 由承受其 权利 义务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享有;没有 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 , 由 国家享有 。《 继承法》第 3 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 的遗 产, 归 国家所有 ; 死者 生前是集体 所有制 组织成员 的 , 归所在集
孤儿作 品具有较高 的利用价值 ,但 因著作 权人不明或找不 到著作权人 ,使得使用人得 不到著作权人许可而致使其放弃使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049文化纵横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要想更好的实现孤儿作品著作的保护,需要全面分析我国孤儿作品立法现状和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

并且,引入性的借鉴国外相关的孤儿作品立法成熟经验,可以确立我国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立法内容选择的准则和底线。

[1]“孤儿作品”著作保护任务任重而道远,我们要力求寻找符合国际知识产权公约、著作权法基本法则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的孤儿作品保护制度,文中提出的是本人对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相关构建及其他措施的浅显见解。

孤儿作品的概念以及产生的原因查阅相关文献,我们发现,孤儿作品是指享有版权但很难、甚至不能找到其版权主体的作品,这就给孤儿作品的著作保护工作带去了更多的难题和困扰。

传统意义下,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有多种,目前,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版权相关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在不同的版权法律规定下,孤儿作品的界定也不尽一致。

在很多版权意识不是很强烈的国家,法律甚至并无明确规定什么是孤儿作品,再加上孤儿作品的多样性等原因,这就会让孤儿作品的认定有一定更多的难度和界定上的分歧。

总的来看,传统意义上孤儿作品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界定方式过于简单粗暴。

一个文学作品,如果它不是属于受当地版权法保护的作品,那它就是完全的公共领域作品,可以供公共领域和所有人使用,这种界定方式无疑会让更多的作品划分为“孤儿作品”;(二)该作品的版权主体不能明确确认,或者经过查找找不到版权主体,在这种情况下,该作品就被界定为孤儿作品;(三)孤儿作品的孤儿状态并不一定是绝对的孤儿,时间上也不是永久性的,版权所有人随时可能会出现,或者被通过不同的方式找到,在这种情况下,该孤儿作品的孤儿状态就会被宣布取消;(四)版权状态不统一,存在多样性、多变性的特点。

虽然部分作品的作者可以明确找到,但是仍然有很多作品属于匿名作品,无法明确版权人,而还有部分作品因权利人去世,或者法人主体解体等问题,而导致找不到版权承继者和所有者。

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

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

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孤儿作品是指没有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联系到的作品。

孤儿作品的保护一直是著作权法领域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国际上现行的解决方式主要是利用合理使用条款、制定复制权许可机制等手段进行维护。

而我国对于孤儿作品的保护,也开始逐步建立起了相应的制度。

一、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概述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没有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联系到的作品,应当保护其版权,但可以在尊重著作权人意愿、保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积极利用。

”这个条款为孤儿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为了解决我国孤儿作品保护的现实问题,多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保护孤儿作品开展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文化和版权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对可能涉及到的孤儿作品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将作为制定我国孤儿作品保护措施的依据。

此外,我国版权登记机构国家版权局也开发了孤儿作品版权登记网站,为孤儿作品的权益维护提供了落地的操作平台。

二、案例分析1.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没有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联系到的作品可以保护其版权。

例如,2019年出版的《母校风采——同济大学百年校史》中使用了多幅早期图片,并标注了出处。

据文化部版权司发布的消息,该书就是一本由他们保护孤儿作品出版的作品。

2. 我国的电视剧《三国演义》也曾是孤儿作品的代表。

因为该剧原著已经在民国时期出版,信息来源已经不明确。

但2010年,该电视剧再次改编时,东方电视台与广电总局新闻出版司签署了协议,对孤儿作品中的《三国演义》进行再加工,并且规定该电视剧的收益归属为国家。

3. 2006年,侯孝贤导演主持的电影《刺客聂隐娘》的男主角张震就说过,因为片中的一幅《清明上河图》是孤儿作品,片方需要支付版权费。

而这些版权费用是要支付给国家后,再由国家进行筹措,把收益归于孤儿作品的继承人。

三、总结我国近年来对孤儿作品保护进行了探讨和实践,实现了孤儿作品的维护和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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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孤儿作品”的国内立法保护
【摘要】2009年谷歌数字图书馆涉嫌侵权引起版权界的极大关注,世界各国加紧了对“孤儿作品”的立法保护。

2012年3月21日国家版权局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至7月6日,修改草案第二稿对外公开发布。

其对“孤儿作品”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对使用者申请并提存使用费的部门进行了变更。

该草案对明确“孤儿作品”实际授权的使用意义重大。

【关键词】修改草案;孤儿作品;国内立法保护;授权使用
一、“孤儿作品”的概念、成因和现状
欧盟理事会对“孤儿作品”(orphan works)的定义是:“权利人的身份或所在地难以确认或无法确认的,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1]英国版权咨询委员会同样对“孤儿作品”做出了定义:“孤儿作品是指拥有版权,尚在版权保护期内但完全不知道其版权人,或知道版权人名字,经过勤勉努力地寻找却无法找到版权人的作品。

”[2]孤儿作品指实际上已经不会再出版,不太可能找到原版权持有人的作品。

取自孤儿孤苦无依且乏人重视的概念。

我国在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明确划定了“孤儿作品”的适用范围,“为报刊社对已经出版的报刊中的作品进行数字化的复制,以及其他使用者以数字化形式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两种情形。

”[3] 现实中“孤儿作品”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作者自身主观原因造成其作品成为“孤儿”
1.原件中版权人信息没有标明或信息有误,或标明信息之后作者更改地址、邮箱等其他可以联络的方式,最终导致无法追溯到原著作权人。

2.版权所有人死亡后,对作品版权没有进行明确处理。

(二)客观原因造成作品成为“孤儿”
在版权正常转让过程中,个人或单位法人疏于对版权信息的管理,使版权人不明,无法联系。

(三)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孤儿作品的规定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称为孤儿作品:
1.作者以及作品原件所有人均身份不明的;
2.作者身份不明,作品原件所有人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
3.作者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

二、“孤儿作品”授权使用需要立法保护
(一)合理使用“孤儿作品”是体现《著作权法》的表现
1.成本交易与激励创作的平衡
著作权法的核心思想就在于鼓励作品创作,鼓励作品传播。

如果一项作品交易成本过高,就会降低使用人使用该作品的兴趣,也不利于使用人对作品进行再创作。

而“孤儿作品”由于其著作权人不明或者著作权人虽然明确但是无法洽商授权事宜导致不能被公众顺利地利用,这无疑是社会资源的浪费,与著作权的立法思想相违背。

美国图书馆版权联盟律师Jonathan Band认为孤儿作品的使用限制对科研和学术研究及数字化、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都将产生影响。

另外,IFLA/IPA联合会筹划指导小组联合主席Claudia Lux表示:“孤儿作品对信息使用者、图书管理员、出版商以及作者等而言是件坏事。

如果太多的作品因为无法追溯版权所有者而被搁置起来,将会阻碍创造性、阻碍进步”。

[4]
实践中,如果不在修法中做出这样的规定,就企业就可能会走两个极端:一个是很多铤而走险,大肆非法复制盗版,而“孤儿作品”的原权利人会颗粒无收,另一个是企业根本不敢去用,这其中就有一部分公众的文化精神需求,每年都会出现孤儿作品,而且公众对此需求很大,容易导致公众利益受损,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很难得到满足。

2.著作权法中的利益平衡
利益平衡是现代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也是著作权法修改和著作权制度设计的指南。

在作者与作品的使用人之间设计一种平衡,也即需要在权利人的垄断权利与公众的分享之间创设并维持某种平衡。

著作权舞台上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结合表明,一般的、绝对的所有权观念在这一领域是不合适的。

营造出“孤儿作品”的使用人与作品所有者的利益平衡,可以体现出避免保护不足和保护过度之间的合理的著作权保护水平。

当前知识产权扩张具有越来越强烈的趋势下,强调防止对著作权的过度保护具有更加现实的意义,它是避免因著作权的扩张而挤压公共利益空间,从而损害公共利益所必需的。

(二)合法使用“孤儿作品”是权责统一的实践要求
1.我国宪法主张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只有履行义务才能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则无法享受权利。

权利的存在以义务的存在为条件,反之亦然,社会设定某一
权利必定有相应的义务,否则权力就形同虚设;设定某一义务也必有相应的权利,否则义务便不是社会义务。

[5]伯尔尼公约确立了三个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与著作权独立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抛弃了作者获得著作权需要登记、交存样书、缴纳注册费、在作品上注明版权保留的标志等形式要件。

从这里看,很容易形成孤儿作品问题。

造成“孤儿作品”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在其中大部分原因还是由于原著作权人的疏忽或并没有对其享有的著作权重视的原因造成的,原作者没有在作品上明文标识,致使后来的使用者无法在需求“孤儿作品”著作权人授权时及时联系到著作权人。

2.使用人进行勤勉努力地寻找,已经属于履行了义务,目的是获得与著作权人洽谈授权的权利,而著作权人却没有尽到明文标识自己作品的义务,就享受到了《著作权法》的保护。

当然,笔者这里并不是鼓励侵权行为。

而是,针对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使用人试图合法使用“孤儿作品”,之后却要承担侵权诉讼的风险,明显义务和权利并不对等。

当然这种经过“勤勉努力寻找”,应提供查询著作权人的证明、申请使用孤儿作品的具体方式,使用孤儿作品的目的和使用期限等内容,这样能够避免对孤儿作品的利用过于泛滥从而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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