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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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水域资源,对维持生态平衡、保障水资源安全、促进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湖泊的保护与管理,武汉市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以确保湖泊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二、湖泊保护范围根据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湖泊保护范围包括市内所有的湖泊和相关湿地。

湖泊的划定应根据其水域面积、水质状况、生态功能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和划定。

三、湖泊保护目标1. 维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护湖泊的生态功能;2. 提高湖泊水质,保障水资源安全;3. 促进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的物种多样性;4. 加强湖泊环境管理,提升湖泊景观品质。

四、湖泊保护措施1. 湖泊水质保护(1) 制定湖泊水质保护标准,加强水质监测和评估;(2) 加强污染源的管控和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3) 推广生态修复技术,改善湖泊水质。

2. 湖泊生态保护(1) 制定湖泊生态保护规划,明确湖泊保护的重点区域和措施;(2) 加强湖泊湿地保护,维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3) 加强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珍稀濒危物种。

3. 湖泊环境管理(1) 制定湖泊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2) 加强湖泊岸线管理,控制非法占用和破坏行为;(3) 完善湖泊公共设施建设,提升湖泊景观品质。

五、湖泊保护监督与执法1. 设立湖泊保护监督机构,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2. 加强湖泊保护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3. 推行公众参预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六、湖泊保护宣传与教育1. 加强湖泊保护宣传,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2. 开展湖泊保护教育活动,培养青少年的环保意识;3. 制作湖泊保护宣传资料,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湖泊保护经费保障1. 设立湖泊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湖泊保护工作的投入;2. 拓宽湖泊保护的资金来源,吸引社会资本参预湖泊保护。

八、湖泊保护效果评估1. 定期对湖泊保护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不足;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湖泊保护策略和措施。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第 七 条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依 照 湖 泊 保 护 规 划 的 要 求, 逐 湖制 定 湖泊 保 护 办 法 , 明确 保 护 措 施 , 规 定 相 关 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门和单位的责任 , 落 实 日常 保 护 工 作 。
第八条 湖泊 规划 控制 范 围分 为水 域 、 绿 化用 地 、 外围控制范 围。
市 人 民政 府 对 本 市 湖 泊 保 护 工 作 负 总 责 。 区 人 民 政府是辖 区 内湖 泊保 护 的 责任 主 体 , 负 责 辖 区 湖 泊 保 护、 生态修复和整治等工作 。 乡( 镇) 人 民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对 辖 区 内 的 湖 泊 组织巡查 , 及 时发 现 、 制止填 占、 污 染 等 侵 害 湖 泊 的 违 法 行为 , 及 时 向有 关 部 门报 告 涉湖 突发 事 件 。 第 五 条 市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市 湖 泊 的保 护 、 管理 、 监督 , 组 织 实 施 本 条 例 。 各 区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湖 泊 的 日常保 护 、 管理、 监督 。市、 区 水 行 政 主管部 门所 属 的湖 泊 保 护 机 构 , 承 担 湖 泊 保 护 日 常
城乡规划部 门负责 湖泊 规划 控制 范 围内建 设项 目 的规划管理 , 严 格 依 照 湖 泊 保 护 规 划 实 施 建 设 项 目规 划
道路 、 湖 泊 水 功 能 区 划 分 和 水 质 保 护 目标 、 水 域 纳 污 能 力和 限制排 污总 量意见 、 截 污 和 排 污 口控 制 、 防 洪 除 涝
第四条
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
和水土流失 防治 目标 、 种植和养 殖控制 目标 以及 生态修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生物多样性以及提供水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工作,制定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为了进一步明确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二、湖泊分类和等级划分根据湖泊的功能和重要性,将武汉市湖泊分为三类:一类湖泊、二类湖泊和三类湖泊。

一类湖泊为重要湖泊,二类湖泊为较重要湖泊,三类湖泊为一般湖泊。

湖泊的等级划分将根据湖泊的水质、水量、生态环境等因素进行评估。

三、湖泊保护目标和原则湖泊保护的目标是保护湖泊的生态环境、维持湖泊的水质和水量、促进湖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提高湖泊的环境质量。

湖泊保护的原则包括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生态恢复、综合治理、加强监管等。

四、湖泊保护的主要措施1. 湖泊保护区划:根据湖泊的等级和功能,划定湖泊保护区,明确保护区的范围和管理措施。

2. 湖泊水质保护:加强对湖泊水质的监测和管理,建立水质标准,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提高湖泊的水质。

3. 湖泊生态修复:对受损湖泊进行生态修复,包括湖泊的植被恢复、水生生物保护、湖泊湿地的恢复等。

4. 湖泊环境整治:加强湖泊周边环境的整治,包括治理湖泊周边的污染源、修复湖泊周边的生态环境、改善湖泊周边的景观等。

5. 湖泊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湖泊保护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和职责,加强湖泊保护的组织和协调。

五、湖泊保护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湖泊保护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评估机制:建立湖泊保护的评估机制,定期对湖泊的保护状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湖泊保护工作的参考依据。

六、湖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湖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增强公众参与湖泊保护的积极性。

七、湖泊保护的经费保障加大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通过政府投资、社会资金等多种方式,保障湖泊保护工作的资金需求。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水域类型,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促进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工作,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相关管理措施和责任。

二、湖泊保护范围根据《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湖泊保护范围包括市内的所有湖泊,其中包括东湖、西湖、南湖等重要湖泊。

湖泊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合理利用区。

三、湖泊保护管理机构1. 设立湖泊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

2. 委员会下设湖泊保护管理局,具体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四、湖泊保护管理措施1. 加强湖泊水质监测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水质标准和排放标准,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

2. 严禁在湖泊周边进行乱倒垃圾和污水的行为,设立监控设备加强巡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 加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禁止非法捕捞、破坏湖泊植被和野生动物的行为,加大对湖泊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

4. 加强湖泊景观保护,限制湖泊周边的建设规模和高度,保持湖泊的原始风貌和生态特色。

5. 推动湖泊旅游业的发展,鼓励开展生态旅游和湖泊文化活动,提升湖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湖泊保护责任1. 政府部门负责湖泊保护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2. 相关企事业单位要遵守湖泊保护的相关规定,主动履行湖泊保护责任,积极参预湖泊保护工作。

3. 公民应当自觉保护湖泊资源,不乱倒垃圾、乱排污水,积极参预湖泊保护宣传和教育活动。

六、湖泊保护宣传教育1. 加强湖泊保护知识的宣传,通过媒体、互联网、社区等渠道向公众普及湖泊保护的重要性和方法。

2. 开展湖泊保护主题活动,如湖泊清洁日、湖泊生态文化节等,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关注度和参预度。

七、湖泊保护经费1. 政府应当拨付专项经费用于湖泊保护工作的开展,包括湖泊水质监测、管理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

2. 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用于湖泊保护工作,设立湖泊保护基金。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武汉市作为中国重要的中部城市之一,拥有众多湖泊资源,这些湖泊不仅是城市的绿肺,也是市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为了更好地保护湖泊资源,武汉市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并实施了相应的细则。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的实施细则。

一、湖泊水质保护1.1 加强水源保护。

制定并完善水源保护区划,严禁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工业废水排放和污染物倾倒。

加大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1.2 加强水质监测。

建立湖泊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对湖泊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水质异常情况。

对于水质不达标的湖泊,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湖泊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1.3 加强水污染管理。

加大对湖泊周边工业和农业废水排放的监管力度,严禁违法排放。

对于已经造成水污染的湖泊,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恢复湖泊水质。

二、湖泊生态保护2.1 加强湖泊生态修复。

对于湖泊水体富营养化、水生植被退化等问题,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恢复湖泊的生态平衡。

同时,加强湖泊周边的生态环境保护,保护湖泊的生态系统完整性。

2.2 加强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

制定并实施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加强湖泊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禁止非法捕捞和销售湖泊中的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3 加强湖泊湿地保护。

对于湖泊周边的湿地进行保护,禁止非法填湖、破坏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湖泊湿地的监测和管理,确保湿地的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

三、湖泊景观保护3.1 加强湖泊岸线保护。

禁止非法占用湖泊岸线,保护湖泊的自然景观。

对于已经存在的违法建造和设施,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恢复湖泊的原貌。

3.2 加强湖泊周边绿化。

加大对湖泊周边绿化的投入,增加湖泊的绿色景观。

建设湖泊公园和休闲广场,提供更多的休闲娱乐场所,丰富市民的生活。

3.3 加强湖泊环境整治。

对于湖泊周边的环境问题,如垃圾乱倒、污水排放等,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改善湖泊周边的环境质量。

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2022年)

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2022年)

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2.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经2017年10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第一次修改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经2022年10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二次修改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与水环境治理,改善湖泊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湖泊整治活动。

湖泊整治是指通过截污、清淤、岸线整治、绿化、水生态修复、生态调水、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养殖业结构调整等措施实施的湖泊保护与水环境治理活动。

第三条湖泊整治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严防、全程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整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湖泊整治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实行目标管理。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范围内湖泊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范围内湖泊整治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湖泊整治工作。

跨区湖泊按照岸线和水面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湖泊整治责任主体,江湖连通工程也可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确定相关部门负责,相关区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湖泊整治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市湖泊整治工作,并对各区湖泊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具体职责如下:(一)编制湖泊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湖泊整治年度计划,并确定有关区、部门和单位年度湖泊整治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三)督促湖泊整治责任主体落实湖泊整治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并对其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四)开展湖泊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等。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贯彻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重点加强城区湖泊综合整治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贯彻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重点加强城区湖泊综合整治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贯彻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重点加强城区湖泊综合整治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6•【字号】武政办[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贯彻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重点加强城区湖泊综合整治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07〕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水务局拟订的《关于切实贯彻〈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重点加强城区湖泊综合整治案办理工作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关于切实贯彻《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重点加强城区湖泊综合整治案办理工作方案(市水务局二00七年三月十八日)为认真办理市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切实贯彻〈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重点加强城区湖泊综合整治案》(以下简称 3 号议案),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足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贯彻国家新时期治水方针,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创建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保护湖泊水资源、修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以良好的水生态系统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协调发展,实现人水和谐,努力彰显我市滨江滨湖魅力,为加快“创新武汉、和谐武汉”建设、实现我市在中部地区率先崛起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根据湖泊保护与治理的一般科学规律,从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要求出发,从湖泊形态控制、截污、清淤、引水、修复、景观建设等工作内容着手,按照湖泊保护与治理规划,分年度实施,力争通过 5 年时间的努力,全面遏制中心城区湖泊水质恶化趋势,逐步解决中心城区湖泊污染问题,改善湖泊水质及周边人居环境。

(一)制订中心城区湖泊保护与治理详细规划。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自2010年3月1日《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生物多样性得到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和增强。

但是,我市保护区管理也存在着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建立,管理机构不完善,经费投入不足和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条例》,切实加强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维护湿地生态安全,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性的认识湿地是“地球之肾”,与森林、海洋一起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净化环境、调蓄洪水、旅游观赏、科研教育、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

我市是我国内陆湿地资源最丰富的城市之一,天然湿地面积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18.36%,现已划建5个保护区,即蔡甸区沉湖、江夏区上涉湖2个省级保护区和新洲区涨渡湖、黄陂区草湖、汉南区武湖3个市级保护区。

加强对上述保护区的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创建国家中心城市,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建设“美丽江城、幸福武汉”,完善城市生态功能的实际需要。

贯彻实施好《条例》,依法管好建好用好保护区,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充分发挥湿地生态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宣传力度,深入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进一步强化保护区分区管理(一)进一步明晰分区边界。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湖泊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武汉市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二、湖泊保护范围1. 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武汉市辖区内的所有湖泊,涵盖了东湖、西湖、汤逊湖等重要湖泊。

2. 湖泊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缓冲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三个级别。

三、湖泊保护措施1. 湖泊水质保护(1) 加强水源地保护,禁止在湖泊周边设置工业企业和污染源。

(2) 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湖泊水质达标。

(3)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减少农药、化肥等对湖泊的污染。

2. 湖泊生态保护(1) 禁止破坏湖泊湿地,保护湿地生态系统。

(2) 加强湖泊岸线保护,禁止填湖造地和建设违规建筑。

(3) 保护湖泊周边的植被,加强植被恢复和生态修复工作。

3. 湖泊景观保护(1) 加强湖泊景观规划,保护湖泊的自然风貌和文化遗产。

(2) 禁止在湖泊周边设置高耸建筑,保持湖泊的开放视野。

(3) 加强湖泊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湖泊的休闲和观光功能。

四、湖泊保护管理机制1. 设立湖泊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湖泊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2. 加强湖泊保护宣传,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3. 建立湖泊保护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对湖泊的水质、生态和景观进行监测和评估。

4. 加强湖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严惩湖泊保护违法行为。

五、湖泊保护经费保障1. 设立湖泊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湖泊保护工作的投入。

2.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湖泊保护,引入公众捐赠和企业赞助等形式,筹集湖泊保护经费。

六、湖泊保护效果评估1. 每年对湖泊的水质、生态和景观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2. 定期公布湖泊保护的成效和问题,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七、湖泊保护奖励机制1. 设立湖泊保护奖励机制,对在湖泊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年)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年)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修正)(2011年1月11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保障水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水资源保护决策协调机制,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水域纳污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按照有利于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发展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

第四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经济与信息化、规划、土地、城乡建设、城管、农业、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水域资源,对于维持区域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提供生物多样性以及人类生活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武汉市湖泊的保护与管理,提高湖泊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武汉市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湖泊保护范围1. 湖泊保护条例适合于武汉市辖区内的所有湖泊,包括自然湖泊、人工湖泊以及湖泊周边的生态环境。

2. 湖泊的划定、命名和保护范围由武汉市湖泊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三、湖泊保护目标1. 维护湖泊水质,保持湖泊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

2. 保护湖泊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提高湖泊的生态功能。

3. 促进湖泊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湖泊旅游和经济发展。

4. 加强湖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湖泊保护意识。

四、湖泊保护管理机构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湖泊保护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职责:1. 设立武汉市湖泊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湖泊保护规划、政策和标准,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

2. 设立湖泊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湖泊保护工作,包括湖泊水质监测、湖泊环境管理、湖泊资源管理等。

3. 设立湖泊保护巡查队伍,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执法。

五、湖泊保护措施1. 加强湖泊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管理,建立湖泊水质保护网络,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质问题。

2. 制定湖泊岸线管理制度,禁止乱占湖泊岸线,保障湖泊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

3. 加强湖泊生态修复工作,恢复湖泊的自然生态系统,提高湖泊的生态功能。

4. 推动湖泊旅游和经济发展,鼓励开展湖泊旅游、湖泊渔业等相关产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5. 加强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意识和参预度。

六、湖泊保护的奖惩措施1. 对于湖泊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赋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湖泊保护违法行为,依法赋予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3. 对于湖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失职失责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完整word版)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完整word版)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绿化工作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中心城区湖泊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进行绿化建设,增加绿化面积,形成滨湖绿化带;其他区湖泊的绿化工作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禁止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采石、爆破等侵害湖泊的活动。
第十五条禁止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禁止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心城区湖泊范围内新设排污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关闭现有排污口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中心城区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已有的不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严重影响湖泊保护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其他区的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改建、扩建,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批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中心城区湖泊行驶的船舶禁止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在湖泊水域范围内开展游乐、运动等水上活动,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组织开展湖泊综合整治工作。
建设单位经批准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的,应当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工程设施建设对湖泊造成影响的,应当与工程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整治。
(三)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的。
对利用机力车辆或者其他机械违法填占湖泊、向湖泊倾倒垃圾、渣上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向湖泊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来源:作者:发布日期:2018-05-11(2015年1月9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11月22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湖泊的保护,防止填占、污染湖泊,维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具体湖泊名称、位置、面积见附录。

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泊周边塘、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湖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综合整治、科学利用的原则,健全湖泊保护执法体系,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投入机制,将湖泊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单位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

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湖泊保护、生态修复和整治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的湖泊组织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填占、污染等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涉湖突发事件。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湖泊的保护、管理、监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湖泊的日常保护、管理、监督。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湖泊保护机构,承担湖泊保护日常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拆除湖泊渔业三网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6〕1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拆除湖泊渔业三网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6〕1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拆除湖泊渔业三网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拆除湖泊渔业三网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6〕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市农业委员会拟订的《武汉市拆除湖泊渔业“三网”设施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1日武汉市拆除湖泊渔业“三网”设施实施方案市农业委员会为深入实施《武汉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6—2020年)》(武政〔2016〕28号),全面推进湖泊渔业“三网”(围网、拦网和网箱)设施拆除工作,保护湖泊生态环境,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属地管理。

严格落实《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统一组织湖泊渔业“三网”设施的拆除工作。

(二)制定标准,阳光操作。

市区两级结合实际制定湖泊渔业“三网”设施拆除的激励政策,统一标准,阳光操作,确保湖泊渔业“三网”设施拆除顺利实施。

(三)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坚持把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放在优先发展位置,按照生态优先、“一湖一策”要求,着力改善湖泊生态环境,走生态渔业发展之路。

(四)有序推进,确保稳定。

严格按照湖泊渔业“三网”设施拆除工作的时间安排和要求,做好宣传动员,严禁违规操作,落实好渔民转产和再就业等相关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湖泊渔业“三网”设施拆除工作。

二、目标任务2017年1月底之前,拆除梁子湖、汤逊湖、东湖及斧头湖等重点湖泊中的渔业“三网”设施,同时启动其他湖泊渔业“三网”设施的拆除工作;2017年12月底之前,完成全市湖泊保护目录的湖泊渔业“三网”设施拆除工作。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前言湖泊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份,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湖泊保护范围1. 细则适合于武汉市辖区内的所有湖泊,包括自然湖泊和人工湖泊。

2. 湖泊的划定和界定由武汉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并定期更新。

三、湖泊保护措施1. 湖泊水质保护(1) 制定湖泊水质标准,严格监测湖泊水质,并及时采取措施改善水质。

(2) 禁止向湖泊排放有害物质,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等。

(3) 加强湖泊周边土地的管理,防止土壤污染对湖泊水质的影响。

2. 湖泊岸线保护(1) 划定湖泊岸线,保护湖泊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

(2) 严禁在湖泊岸线范围内进行填湖、开垦和建设等破坏性活动。

(3) 加强湖泊周边建造物和设施的规划和管理,确保与湖泊环境相协调。

3. 湖泊生态保护(1) 制定湖泊生态保护规划,保护湖泊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

(2) 禁止非法捕捞、破坏湖泊湿地和破坏湖泊生态环境的行为。

(3) 加强湖泊周边植被的保护和恢复,提高湖泊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4. 湖泊景观保护(1) 制定湖泊景观保护规划,保护湖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2) 严禁在湖泊景观保护区内进行破坏性开辟和建设活动。

(3) 加强湖泊周边景观设施的规划和管理,提升湖泊景观的品质和吸引力。

四、湖泊保护管理机制1. 成立湖泊保护管理机构(1) 建立武汉市湖泊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 湖泊保护管理机构由武汉市环境保护部门牵头,与相关部门协同合作。

2. 湖泊保护责任(1)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明确各自的责任。

(2) 湖泊保护责任要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形成全员参预的工作格局。

3. 湖泊保护宣传教育(1) 加大湖泊保护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2) 开展湖泊保护知识普及活动,提升公众的环保素质和责任意识。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武汉市是中国内陆城市中湖泊数量最多的城市,湖泊资源丰富,对于城市生态环境和市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武汉市的湖泊资源,武汉市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规范湖泊保护工作,保障湖泊生态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湖泊保护区划划定1.1 划定湖泊保护区边界湖泊保护区边界应根据湖泊的生态特征、水质状况和周边土地利用情况等因素进行科学界定,确保湖泊的生态环境不受到污染和破坏。

1.2 划定湖泊保护区管理范围湖泊保护区管理范围应包括湖泊本体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陆地,以保障湖泊水质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1.3 划定湖泊保护区禁止性开辟范围在湖泊保护区内,应禁止进行破坏湖泊生态环境的开辟活动,如填湖、围湖造田等行为,以维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健康。

二、湖泊水质保护2.1 加强湖泊水质监测建立湖泊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对湖泊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水质污染问题,保障湖泊水质的良好状态。

2.2 控制湖泊污染源严格控制湖泊周边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净化湖泊水体,保护湖泊生态环境。

2.3 加强湖泊水生态修复对受污染的湖泊进行水生态修复,采取生物修复、人工湿地建设等措施,恢复湖泊水体的自净能力,提升水质水量。

三、湖泊生态环境保护3.1 加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建立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对湖泊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保护,推动湖泊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

3.2 完善湖泊生态修复技术开展湖泊生态修复技术研究,探索适合武汉市湖泊的生态修复方法,提升湖泊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健康度。

3.3 加强湖泊生态环境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市民对湖泊保护的意识和参预度,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湖泊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四、湖泊资源合理利用4.1 制定湖泊资源利用规划制定湖泊资源利用规划,科学规划湖泊的开辟利用方式和强度,合理利用湖泊资源,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份,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和管理,武汉市政府制定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并根据该条例制定了本实施细则,以确保湖泊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二、湖泊保护范围根据《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武汉市辖区内的所有湖泊,涵盖了东湖、西湖、南湖等著名湖泊以及其他小型湖泊。

本实施细则将针对不同湖泊的特点和保护需求,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三、湖泊保护管理机构武汉市湖泊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湖泊保护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湖泊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监督湖泊水质、生态环境和湖岸带的保护情况;3. 组织开展湖泊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4. 加强对湖泊资源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5. 开展湖泊保护宣传和教育活动;6. 处理涉及湖泊保护的投诉和举报。

四、湖泊保护管理措施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本实施细则制定了以下管理措施:1. 加强湖泊水质监测和管理:定期对湖泊水质进行监测,建立水质数据库,采取相应措施改善湖泊水质,防止水污染。

2. 保护湖泊生态环境:加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禁止乱堆乱放、乱建乱采等破坏湖泊生态的行为,保护湖泊的湿地、湖岸带等重要生态功能区。

3. 控制湖泊开辟利用:对湖泊开辟利用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管,确保开辟利用活动不会对湖泊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并对违法开辟行为进行处罚。

4. 加强湖泊巡查和监管:建立湖泊巡查制度,加强对湖泊保护区的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湖泊保护方面的问题。

5. 加强湖泊保护宣传和教育:开展湖泊保护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预湖泊保护的良好氛围。

五、湖泊保护奖惩措施为了激励湖泊保护工作,本实施细则规定了湖泊保护奖惩措施,具体包括:1. 对湖泊保护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2. 对违法破坏湖泊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3. 对湖泊保护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和约谈,必要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湖泊保护条例

湖泊保护条例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水质污染,保障湖泊功能,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湖泊渔业生产活动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要湖泊可根据其功能和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以加强保护。

水库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湖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达到保面(容)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第四条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渔)业、林业、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湖泊的功能、面积,以及应保必保原则拟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湖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跨行政区域的湖泊保护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区域内的人民政府负责。

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及其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湖泊保护职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第六条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湖泊保护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目标包括湖泊数量、面(容)积、水质、功能、水污染防治、生态等内容。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湖泊保护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湖泊状况普查和信息发布;(二)拟定湖泊保护规划及湖泊保护范围;(三)编制与调整湖泊水功能区划;(四)湖泊水质监测和水资源统一管理;(五)防汛抗旱水利设施建设;(六)涉湖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七)湖泊水生态修复;(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份,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制定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本文旨在对该条例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包括湖泊保护的目标、责任分工、管理措施等内容。

二、湖泊保护目标1. 湖泊水质保护目标:确保湖泊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保持水体清澈、无污染。

2. 湖泊生态保护目标: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维护湖泊生物多样性。

3. 湖泊景观保护目标:保护湖泊周边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提升湖泊的生态环境和旅游价值。

三、责任分工1. 政府部门的责任:负责湖泊的规划、保护、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2. 相关单位的责任:负责湖泊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包括湖泊水质监测、湖泊生态修复、湖泊景观保护等。

3. 公众的责任:积极参预湖泊保护工作,遵守相关规定,不乱倒垃圾、不乱采摘湖泊植物、不滥捕湖泊鱼类等。

四、湖泊保护管理措施1. 湖泊水质管理:建立湖泊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对湖泊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源。

加大对湖泊周边的农业、工业、生活污水的管理力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2. 湖泊生态修复:对受损湖泊进行生态修复工作,包括湖泊水生态系统的恢复、湖泊岸线的修复等。

同时,加强湖泊生态环境的保护,禁止非法捕捞、破坏湖泊植被等行为。

3. 湖泊景观保护:制定湖泊周边的规划和设计标准,保护湖泊周边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加强对湖泊周边建设工程的审批和监督,确保建设项目不对湖泊景观造成破坏。

4. 宣传教育:开展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意识和参预度。

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宣传片等形式,向公众普及湖泊保护知识,引导公众爱护湖泊、保护湖泊。

五、监督与执法1. 监督机制:建立湖泊保护的监督机制,由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参预,对湖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执法措施:对违反湖泊保护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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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5 年8 月10 日市人民政府第3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李宪生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根据《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防止湖泊水面减少、湖泊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增加投入,保证湖泊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加强对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环保、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部门的目标考核。

湖泊保护工作的目标管理应当包括湖泊执法巡查、检查和湖泊整治、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湖泊的保护、管理、治理和监督,依法查处湖泊水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等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排污管理,依法查处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污水排入湖泊的行为;
(二)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编制中心城区湖泊绿化规划,负责进行绿化建设,增加绿化面积,形成滨湖绿化带,依法查处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绿化违法行为;
(三)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渣土、违法建设和湖泊水域环境卫生的管理,并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和绿化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和随意倾倒垃圾渣土行为;
(四)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并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和绿化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五)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生产的管理,依法查处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的行为;
(六)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湖泊湿地的保护与绿地的管护,重点加强对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监管,依法查处破坏湖泊湿地资源和野生动植物繁衍生息地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湖泊保护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湖泊保护规划是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从事渔业生产、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等开发、利用活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湖泊保护规划进行修订和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湖泊保护规划,划定湖泊规划控制范围。

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分为水域、绿化用地和外围控制范围。

第八条湖泊水域线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湖泊绿化用地线以湖泊水域线为基线,向外延伸不少于30 米;湖泊外围控制范围以湖泊绿化用地线为基线,向岸上延伸一定距离。

湖泊绿化用地线和外围控制范围根据湖泊保护规划并结合湖泊实际情况划定。

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湖泊的水域线勘界立桩。

在勘界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湖泊保护责任单位的意见,有关部门和湖泊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对勘界立桩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湖泊绿化用地线与外围控制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林业、规划等部门划定。

湖泊水域线、绿化用地线与外围控制范围确定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移动湖泊界碑界桩,湖泊保护责任单位对损坏和移动界碑界桩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湖泊保护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湖泊保护责任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湖泊保护的义务。

第十二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科学控制湖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密度和间距等规划设计条件。

在湖泊周边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留出湖泊的公共进出通道,不得影响湖泊的社会公共使用功能,严禁破坏湖泊湿地。

严禁占用湖泊建设污染湖泊的设施和从事餐饮等污染湖泊的经营性活动。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湖泊保护规划、严重影响湖泊保护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予以整治。

第十四条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需要占用湖泊的,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和规划;
(二)工程建设方案(含拟占用湖泊水域、绿化用地、外围控制范围的土地等情况);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十五条从事湖泊岸线整治工程的,应当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地形图、湖泊岸线整治设计图及施工方案;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涉及湖泊的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听证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涉及湖泊的行政许可时,应当将许可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实施涉及湖泊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载。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经依法批准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的,应当做到工完场清;对影响湖泊保护的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未及时清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关闭湖泊周边现有的排污口;对在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排污口,应当将其排放的污水接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在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排污口,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将其排放的污水进行处理,经检验达标后方可排放。

严禁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污水排入湖泊。

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

市、区水政监察组织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湖泊执法巡查工作。

湖泊执法巡查工作应当建立湖泊巡查日志,执法巡查的责任应当落实到人、包湖到人。

要及时发现和查处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对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填占、侵害湖泊行为而不及时予以查处的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环保、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执法巡查、检查制度,加强湖泊的经常性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环保、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部门相互间应当建立湖泊执法通报制度,在执法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执法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湖泊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举报填占、侵害湖泊行为的;
(二)在湖泊执法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湖泊整治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认真履行湖泊保护义务的湖泊保护责任单位。

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湖泊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湖泊项目的;
(二)对填占、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和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二十四条对擅自吹填、打桩、筑埂等侵害湖泊的行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挪动湖泊界碑界桩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纳入湿地的湖泊的保护、管理和监督还应当遵守湿地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05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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