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引第一部分
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
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正文:---------------------------------------------------------------------------------------------------------------------------------------------------- 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一、关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的修改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5.7节的内容改为:“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对这类产品的实用新型申请授予专利权只是根据专利法有关初步审查的规定作出的,并不意味着该专利产品具备了市场准入的条件,专利权人在实施该专利之前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二、关于《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的修改1、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2.2.3节的内容改为:“国际申请在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前选定中国,并且该选定直至进入国家阶段时仍然有效的,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期限为自优先权之日起三十个月期限届满之前。
是否选定中国应当以国际局传送的“选定通知书”(PCT/IB/331)为依据。
是否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中国应当以国际局在通知书中作出的标记为依据。
在国际局传送“选定通知书”之后,又传送“撤回要求书或者选定”(PCT/IB/339)通知书或者“要求书被认为未提交或者选定被认为未作出”(PCT/IB/350)通知书,并且上述通知书涉及到撤回选定或选定被认为未做出的,如果标明的国家有“CN”,则对中国的选定无效。
”2、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4节中出现的“二十个月”改为“三十个月”。
3、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4.1节中出现的“二十个月”改为“三十个月”。
4、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4.2节的内容改为:“对于在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届满前办理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但是没有办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八条所述的必要手续的国际申请,按专利合作条约规定暂时不作处理。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提高合同审查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律师在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操作程序、审查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律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审慎专业。
第二章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合同审查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实用性、风险可控性的原则。
第五条合法性原则要求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
第六条合理性原则要求合同内容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客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实用性原则要求合同内容应适应交易背景、目的和实际需求,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风险可控性原则要求合同内容应充分考虑潜在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章合同审查的操作程序第九条接受委托:律师在接受合同审查委托时,应与客户充分沟通,了解合同审查的目的、要求和背景。
第十条收集资料:律师应向客户收集与合同审查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交易背景资料、法律法规等。
第十一条审查分析:律师应对合同文本进行逐条审查,分析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实用性及风险可控性。
第十二条撰写审查报告:律师应根据审查分析结果,撰写合同审查报告,提出修改建议或风险提示。
第十三条交付成果:律师应将审查报告交付客户,并就审查结果及建议进行解释说明。
第四章合同审查的要点第十四条合同主体审查:确认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和能力,核实其身份信息和资质证明。
第十五条合同条款审查: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保密条款等关键内容。
第十六条合同履行审查:分析合同履行的可能性和风险,提出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七条法律风险审查:识别合同涉及的法律风险,如知识产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风险。
第十八条审查意见表达:律师在审查报告中应清晰、准确地表达审查意见,包括修改建议、风险提示等。
企业合同审查指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企业合同审查指引篇一:合同审查指引定稿公司律师合同审查工作指引为对公司审计法务部律师合同审查工作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保证律师合同审查工作质量、规避公司法律风险,结合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工作,系指审计法务部律师依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就合同承办部门送审的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要求合同承办部门进行修改或签署法律意见的专业活动。
1.2本指引所称之合同承办部门,系指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合同草拟、变更和终止解除的具体业务承办部门。
1.3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公司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律师工作能力及过错的依据。
1.4本指引为审计法务部内部文件和律师合同审查参考依据,合同承办部门也可作为参考资料,调整工作方式,规范工作流程。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2.1律师在合同审查工作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
这些地方性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充分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涉及面。
除此之外,对于无名合同的内容及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内容,在进行审查应注意合同法总则以及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的规定,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参照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2.2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努力发现并提示承办部门合同中所存在的对公司不利的条款,特别是严重不利的条款或重大权益未予约定的情况、存在严重瑕疵可能导致合同或其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况,避免脱离法律规定的主观判断,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3合同中的各类价格、质量要求、期限约定等总体上属于商务条款,应提醒合同承办部门自行确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本指引的目的是规范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律师做到合法、规范、高效地执行合同审查任务。
第二条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保持独立、公正、客观、慎重的原则,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保持商业秘密及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保密关系。
第四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注重法律风险的预见和管控,全面了解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仅要关注表面条款的合法性,还要对背后的法律风险进行综合考量。
第五条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律师应当遵循客户意愿原则,充分与客户沟通,依法进行合同审查,向客户提供合同相应的合法意见,并谨慎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第二章办理程序第六条律师在接受合同审查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确认合同的审查要求和时间要求,明确委托人的期望和诉求。
第七条律师在开始合同审查前,应当向委托人索取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并进行认真辨别核对,确保审查的对象正确无误。
第八条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查阅各类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逐条审查。
第九条律师在进行合同审查时,应当注重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同的完整性,并结合具体情况,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判定。
第十条律师在完成合同审查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将审查结果和意见写成书面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阐述审查的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
第三章提高效率第十一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采取科学、高效的工作方式,合理规划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利用各类工具,如模板、软件等,提高审查效率,并主动与业务团队和委托人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合同审查工作的进度。
第十三条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当重视合同的事实基础,充分利用相关证据和信息,提高对合同效力的评估能力。
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指引 教育建筑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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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
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审查指南》(发布日期:2006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一、关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的修改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5.7节的内容改为:“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对这类产品的实用新型申请授予专利权只是根据专利法有关初步审查的规定作出的,并不意味着该专利产品具备了市场准入的条件,专利权人在实施该专利之前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二、关于《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的修改1、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2.2.3节的内容改为:“国际申请在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前选定中国,并且该选定直至进入国家阶段时仍然有效的,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期限为自优先权之日起三十个月期限届满之前。
是否选定中国应当以国际局传送的“选定通知书”(PCT/IB/331)为依据。
是否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中国应当以国际局在通知书中作出的标记为依据。
在国际局传送“选定通知书”之后,又传送“撤回要求书或者选定”(PCT/IB/339)通知书或者“要求书被认为未提交或者选定被认为未作出”(PCT/IB/350)通知书,并且上述通知书涉及到撤回选定或选定被认为未做出的,如果标明的国家有“CN”,则对中国的选定无效。
”2、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4节中出现的“二十个月”改为“三十个月”。
3、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4.1节中出现的“二十个月”改为“三十个月”。
4、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4.2节的内容改为:“对于在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届满前办理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但是没有办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八条所述的必要手续的国际申请,按专利合作条约规定暂时不作处理。
合同审查指引
合同审查指引
合同审查是确保合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步骤。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为您提供以下合同审查指引,以确保您的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并最大程度地保护您的权益:
1. 审查合同类型,首先,确定合同的类型,例如销售合同、服务合同、雇佣合同等。
不同类型的合同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条款和要求。
2. 确认合同各方身份,核实合同中涉及的各方身份信息,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3. 检查条款和条件,仔细审查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包括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确保其清晰明了并符合双方意愿。
4. 法律合规性,确保合同条款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避免违反法律规定。
5. 风险评估,评估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漏洞,提出相应的建
议和修改意见,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您的权益。
6. 合同解释,解释合同中涉及的法律术语和条款,确保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一致。
7. 定制建议,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合同范本建议,满足特定业务需求和法律要求。
通过以上合同审查指引,我将为您提供高质量的合同范本,确保您的合同合法有效并最大程度地保护您的权益。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指导,请随时与我联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指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指引尊敬的各方:本合同文档旨在提供一份详细的审查指引,以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本指引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查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
请各方严格按照本指引进行审查,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一、合同条款审查1.1 合同主体审查(1)审查合同各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准确无误。
(2)审查合同各方具备签订合同的法定资格,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
(3)审查合同各方有权签订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1.2 合同标的审查(1)审查合同标的明确、具体,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等。
(2)审查合同标的的质量要求明确,包括工程质量标准、验收标准等。
(3)审查合同标的的工程量清单完整、准确,包括工程量、工程单价等。
1.3 合同价款审查(1)审查合同价款明确,包括合同总价、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2)审查合同价款的调整机制合理,包括物价波动、工程变更等因素。
(3)审查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合法,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
1.4 合同履行期限审查(1)审查合同约定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合理。
(2)审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可行。
(3)审查合同约定的工程延期责任明确。
二、合同履行审查2.1 工程施工审查(1)审查工程施工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审查工程施工进度符合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
(3)审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等手续齐全。
2.2 工程验收审查(1)审查工程验收程序符合合同约定。
(2)审查工程验收标准符合合同约定。
(3)审查工程验收结果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2.3 合同价款支付审查(1)审查合同价款的支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2)审查合同价款的支付与工程进度相符。
(3)审查合同价款的支付与工程质量相符。
三、合同变更和解除审查3.1 合同变更审查(1)审查合同变更的原因合法、合规。
审查指南()31
第一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和事务处理1.引言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即PCT)提出的国际申请,指明希望获得中国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在完成国际阶段的程序后,应当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向专利局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以下简称国家阶段)的手续,从而启动国家阶段的程序。
国家阶段程序包括:在专利合作条约允许的限度内进行的初步审查、国家公布,参考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结果进行的实质审查、授权或驳回,以及可能发生的其他程序。
本章涉及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条件的审查、在国家阶段中对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以及在国家阶段中对国际申请所作的事务处理等内容。
本章仅对上述内容中的特殊问题作出说明和规定;与国家申请相同的其他问题,本章没有说明和规定的,应当参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五部分的规定。
本章所涉及的初步审查和事务处理的主要内容是:(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审查声称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对在中国没有效力或失去效力的申请作出处理。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审查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是否提交了符合规定的原始申请的中文译文(以下简称译文)或文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审查译文和文件是否符合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作出处理。
(3)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审查申请人提交国际阶段作出的修改文件译文的时机是否符合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文件作出处理。
(4)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审查与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提交并符合规定,如有缺陷,作出相应处理。
(5)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国际申请的国家公布等事务作出处理。
2.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审查国际申请希望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
审查指南公报(第一号)
审查指南公报(第一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专利局
•【公布日期】1993.10.16
•【文号】
•【施行日期】1993.10.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利申请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审查指南》(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8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8日)废止
审查指南公报
(第1号)
关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的修改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3.2.1.4后一申请的申请人(包括3.2.2.4)节的内容作如下修改:
“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之一(后者只适用于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情形)。
申请人不一致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的同时,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与后一申请同时提交有困难的,应当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三个月内补交,并说明理由。
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应当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名,该文件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之前签署。
后一申请的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
”
1993年10月16日。
审查指南(2010)3.1
第一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和事务处理1.引言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即PCT)提出的国际申请,指明希望获得中国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在完成国际阶段的程序后,应当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向专利局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以下简称国家阶段)的手续,从而启动国家阶段的程序。
国家阶段程序包括:在专利合作条约允许的限度内进行的初步审查、国家公布,参考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结果进行的实质审查、授权或驳回,以及可能发生的其他程序。
本章涉及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条件的审查、在国家阶段中对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以及在国家阶段中对国际申请所作的事务处理等内容。
本章仅对上述内容中的特殊问题作出说明和规定;与国家申请相同的其他问题,本章没有说明和规定的,应当参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五部分的规定。
本章所涉及的初步审查和事务处理的主要内容是:(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审查声称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对在中国没有效力或失去效力的申请作出处理。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审查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是否提交了符合规定的原始申请的中文译文(以下简称译文)或文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审查译文和文件是否符合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作出处理。
(3)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审查申请人提交国际阶段作出的修改文件译文的时机是否符合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文件作出处理。
(4)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审查与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提交并符合规定,如有缺陷,作出相应处理。
(5)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国际申请的国家公布等事务作出处理。
2.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审查国际申请希望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
法律合同审查指南
法律合同审查指南第1章总则 (3)1.1 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 (3)1.1.1 合法性原则:合同审查应保证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含有违法、违规条款。
(4)1.1.2 合理性原则:合同审查应关注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合理,避免显失公平、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情况。
(4)1.1.3 明确性原则:合同条款应当表述清晰、明确,避免含糊其辞、产生歧义。
(4)1.1.4 完善性原则:合同审查应保证合同条款内容完整,涵盖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4)1.2 合同审查的范围与对象 (4)1.2.1 合同审查的范围:合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
(4)1.2.2 合同审查的对象:合同审查的对象包括各类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4)1.3 合同审查的流程与要点 (4)1.3.1 合同审查的流程: (4)1.3.2 合同审查的要点: (4)第2章合同形式与结构审查 (5)2.1 合同形式审查 (5)2.1.1 合同类型确认 (5)2.1.2 合同书面形式要求 (5)2.1.3 合同形式合法性 (5)2.2 合同结构审查 (5)2.2.1 合同标题审查 (5)2.2.2 合同正文结构审查 (5)2.2.3 合同条款顺序审查 (6)2.2.4 合同附件审查 (6)2.3 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6)2.3.1 合同主体条款审查 (6)2.3.2 合同标的条款审查 (6)2.3.3 合同数量、质量条款审查 (6)2.3.4 合同价格、支付方式条款审查 (6)2.3.5 合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条款审查 (6)2.3.6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审查 (6)2.3.7 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审查 (6)2.3.8 合同其他条款审查 (6)第3章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 (6)3.1 当事人资质审查 (6)3.1.1 合法性审查 (6)3.1.2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审查 (7)3.1.3 行业资质审查 (7)3.2.1 授权委托书审查 (7)3.2.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审查 (7)3.2.3 委托代理人审查 (7)3.3 当事人履约能力评估 (7)3.3.1 财务状况评估 (7)3.3.2 商誉及信誉评估 (7)3.3.3 项目经验及业绩评估 (7)3.3.4 人员及设备配置评估 (7)3.3.5 合同履行风险评估 (8)第4章合同内容审查 (8)4.1 合同标的审查 (8)4.1.1 标的合法性与明确性 (8)4.1.2 标的的数量和质量 (8)4.2 价格与支付方式审查 (8)4.2.1 价格条款 (8)4.2.2 支付方式 (8)4.3 履行期限与履行地点审查 (8)4.3.1 履行期限 (8)4.3.2 履行地点 (9)4.3.3 违约责任 (9)第五章权利义务条款审查 (9)5.1 当事人权利审查 (9)5.1.1 审查要点 (9)5.1.2 审查方法 (9)5.2 当事人义务审查 (10)5.2.1 审查要点 (10)5.2.2 审查方法 (10)5.3 权利义务平衡性分析 (10)5.3.1 分析方法 (10)5.3.2 审查要点 (10)第6章违约责任条款审查 (10)6.1 违约行为界定 (10)6.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11)6.3 违约金及赔偿标准 (11)6.3.1 违约金 (11)6.3.2 赔偿标准 (11)第7章争议解决条款审查 (12)7.1 争议解决方式选择 (12)7.2 诉讼管辖条款审查 (12)7.3 仲裁条款审查 (12)第8章合同效力与变更、解除审查 (13)8.1 合同效力审查 (13)8.1.1 审查合同主体 (13)8.1.3 审查合同形式 (13)8.1.4 审查合同意思表示 (13)8.2 合同变更审查 (13)8.2.1 审查变更的合法性 (13)8.2.2 审查变更程序 (13)8.2.3 审查变更的效力 (13)8.3 合同解除审查 (13)8.3.1 审查解除的合法性 (13)8.3.2 审查解除程序 (13)8.3.3 审查解除后的权利义务 (14)8.3.4 审查解除的效力 (14)8.3.5 审查解除与赔偿 (14)第9章合同的履行与验收 (14)9.1 履行条件与程序审查 (14)9.1.1 审查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条件是否明确、合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审查指引
合同审查指引
合同审查是确保合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步骤。
作为合同范
本专家,我将为您提供以下合同审查指引,以确保您的合同符合法
律规定并达到预期效果。
1. 审查合同类型,首先,确定合同的类型,例如销售合同、服
务合同、租赁合同等。
不同类型的合同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条款和
要求,因此需要针对性地进行审查。
2. 检查合同条款,逐条审查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确保其清晰
明了并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特别关注付款条款、履行义务、违约
责任等重要条款。
3. 确保合同合法性,审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法
律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成立条件、签署要求、法律适用等方面。
4. 注意特殊条款,对于涉及特殊行业或特殊情况的合同,如保
密协议、独家代理协议等,需要特别关注其中的特殊条款和限制性
条款,确保其合法有效。
5. 定制化建议,根据客户需求和特定情况,提供定制化的合同审查建议,包括修改建议、补充条款建议等,以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
通过以上合同审查指引,您可以确保所使用的合同范本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有效保护您的权益。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与我联系,我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合同范本服务和咨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审查指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审查指引1. 引言2. 审查范围3. 审查要求在进行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根据各个专业的特点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保审核的全面性和严密性。
审查要求如下:3.1 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合规性审查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审查人员应对设计文件中所引用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核查,确保设计文件的合规性。
3.2 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审查设计方案应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
审查人员应对设计方案进行详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的选型、工程设备的布置等,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3.3 施工图纸的准确性审查施工图纸应准确反映设计方案,包括建筑平面布置、立面图、剖面图等。
审查人员应对施工图纸进行细致审查,确保图纸的准确性,避免后期施工中出现图纸不符情况。
3.4 安全性与可行性审查设计文件应符合建设工程的安全性和可行性要求。
审查人员应对设计文件中的安全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工程的安全性。
3.5 环境保护与节能审查设计文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节能要求。
审查人员应对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和节能措施进行评估,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要求。
4. 审查流程首先,设计文件的提交审核;审查人员根据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审核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人员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建议、补充说明等;设计方根据审查意见和建议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文件重新提交审核;审查人员再次对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如需再次提出意见和建议,则重复步骤3至步骤5,直至设计文件符合要求;审查通过后,设计文件正式批准,并进行备案。
5. 审查记录和报告设计文件的基本信息,包括工程名称、设计单位、批复时间等;审查人员的姓名和职务;审查的时间和地点;审查结果及相关意见;设计方对审查意见的回复及修改情况;审查通过的备案文件。
6. 结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计文件的审查是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重要环节。
审查指南 2021年修改和2023年修改部分对照
审查指南 2021年修改和2023年修改部分对照审查指南是指在特定领域或行业中,为了确保相关活动或产品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的一系列审核和评估的指导性文件。
随着时间的推移,审查指南也需要不断更新和修改,以适应新的技术、法规和市场需求。
本文将对2021年修改和2023年修改部分进行对照,以便更好地理解审查指南的演变和变化。
引言概述:审查指南作为一种重要的规范文件,对于各行各业的发展和监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21年和2023年的修改部分是审查指南的重要更新,对于了解最新的审核要求和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正文内容:1. 2021年修改部分:1.1 第一个小点:详细阐述2021年修改部分的目的和背景,包括修订的原因、法规要求的变化等。
1.2 第二个小点:列举2021年修改部分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包括新增的审核要求、修改的标准等。
1.3 第三个小点:分析2021年修改部分对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影响,包括对产品研发、生产流程、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影响。
2. 2023年修改部分:2.1 第一个小点:解释2023年修改部分的背景和动因,包括技术发展、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
2.2 第二个小点:详细描述2023年修改部分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包括新增的审核要求、变更的标准等。
2.3 第三个小点:探讨2023年修改部分对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影响,包括对产品设计、生产流程、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影响。
总结:在总结部分,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审查指南2021年修改和2023年修改部分进行概括:3.1 总结2021年修改部分的主要亮点和创新之处,以及对相关行业发展的推动作用。
3.2 总结2023年修改部分的主要亮点和创新之处,以及对相关行业发展的预期影响。
3.3 引发对未来审查指南发展的思考,包括对新技术、新法规的应对策略,以及对审查指南更新机制的探讨。
通过对审查指南2021年修改和2023年修改部分的对照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审查指南的变化和发展趋势,为相关行业的从业者和监管机构提供参考和指导。
审查指南2001
审查指南2001
1. 前言
本审查指南旨在为各级审查部门提供统一的审查标准和操作指引,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2. 审查原则
2.1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2.2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2.3 坚持社会效果第一,统筹兼顾
2.4 坚持依法审查,程序正当
3. 审查范围
3.1 政治领域
3.2 意识形态领域
3.3 社会生活领域
3.4 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4. 审查细则(具体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5. 审查流程
5.1 发现->初审->复审->结果反馈
5.2 建立互联网企业主体责任制度
6. 工作要求
6.1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6.2 严格执法,规范管理
6.3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6.4 创新审查手段,提高工作效能
6.5 加强监督检查
以上为框架性内容,具体细则需根据形势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为构建清朗的网络空间贡献力量。
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指引
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三角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为长三角预制菜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的技术指南,本指引所称的“预制菜”是指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调味料或食品添加剂等配料,经调制等预处理、熟制或不熟制、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方便消费者或食品生产经营者烹饪或即食的预包装菜肴。
第三条预制菜品种申请生产许可的类别,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规定,根据产品的原料、工艺等提出申证食品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和品种明细。
凡符合已有具体许可分类的,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规定的具体类别和品种明细提出,审批机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具体类别许可审查细则,实施许可审查。
对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审查方案,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预制菜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及审查依据见表lo表1预制菜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及审查依据第二十八条建立食品原料供应商审核制度,明确风险收集要求,制定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规范和检查评价结果处置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做好记录。
发现原料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立即停止采购,并向本企业、主要原料供应商所在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建立冷链运行管理制度。
需冷藏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明确原料、半成品、成品贮存的温湿度监控和记录要求、冷藏设备定期维护要求、食品冷链运输的温度监控和记录要求。
需温湿度控制的食品在物流过程中应符合其标签标示或相关标准规定的温湿度要求,需冷冻的食品在运输过程中温度不应高于T8C,需冷藏的食品在运输过程中温度应为0℃—1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审查指引(试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审查指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02•【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审查指引(试行)(2020年4月2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做好破产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是加强破产审判工作的首要环节。
为规范破产案件立案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破产案件的立案受理事关当事人破产申请权保障,决定破产程序能否顺利启动,是审理破产案件的基础性工作,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依照本指引要求,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设置附加条件,限制、剥夺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权,阻止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影响破产程序正常启动。
第三条“破申”案件立案前,应当对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形式、所应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完备等进行审查。
“破申”案件立案后,应当对破产申请是否符合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和原因进行审查。
企业法人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在重庆市的,有关该企业或组织的破产申请,由本院审查。
第二章当事人第一节破产主体第四条债务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合伙企业、民办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第二节破产申请主体第六条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申请。
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八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自行清算或者强制清算的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债务清偿方案。
合同审查指引
合同审查指引
合同审查是确保合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步骤,也是保护双方权益的关键环节。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为您提供以下合同审查指引,帮助您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1.详细审查合同条款,仔细审查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当事人信息、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
2.检查法律规定,核对合同中的条款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3.确认合同格式,确保合同格式清晰明了,条款排版合理,便于理解和执行。
4.注意特殊条款,对于涉及保密、竞争限制、知识产权等特殊条款,需特别关注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5.提出建议和修改,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合同修改建议,以保障双方权益并最大程度减少合同风险。
以上是合同审查的基本指引,如需进一步了解或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咨询我,我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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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概述
第一章总纲
信贷审查是一项原则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作为信贷审查人员,必须掌握信贷审查工作的基本概念、要达到的目的、应坚持的原则、所依据的规定以及办理的程序等,应清楚审查岗位职责和岗位考评要求。
1.1概念
信贷审查是以客户部门或下级行提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资料为基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产行业政策和农行信贷政策、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信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对信贷业务风险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可行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明确的审查结论,为信贷业务审议审批提供参考和依据。
1.2目标
1.2.1揭示信贷风险
通过对调查环节提交资料的分析,客观、充分地揭示农行办理该项业务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1.2.2提供决策依据
通过审查,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和信贷方案,为审议、审批环节提供参考和依据。
1.2.3 优化信贷结构
通过审查,对信贷业务进行进一步筛选取舍,促进农行信贷业务在客户结构、行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等方面的优化和调整。
1.2.4促进有效发展
通过审查,提出科学合理的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和管理要求,防控信贷业务的经营风险和贷后管理风险,促进信贷资产质量提高和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
1.3基本原则
1.3.1控制风险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
信贷审查既要充分揭示潜在风险,也要科学估算该业务蕴含的综合效益。
既不能因过分强调风险而失去成长潜力巨大的信贷蓝海市场,也不能因片面强调营销和维护客户而低估风险。
通过信贷审查,提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的有效措施,促进和保障信贷业务的有效发展。
1.3.2客观公正原则
信贷审查人员要在深入分析客户资料和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对潜在风险进行充分揭示、客观估算和准确定性,防止低估风险和高估收益。
要真实、全面、公允地履行审查职责,不得主观臆断、狭私偏袒。
1.3.3尽职审查原则
审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做到勤勉尽职,高效工作。
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独立完成审查工作。
不接受客户及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请托,不受上司对审查结论的干预和影响。
遵守保密要求,不得随意透露有关审查情况的信息。
1.4依据
1.4.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商业银行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均须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贷款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票据法等。
1.4.2国家相关产业、环保及土地政策
国家产行业政策、环保政策及土地政策等是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审查的重要依据。
审查时应注意查找当前最新的政策规定作为审查依据。
1.4.3外部监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审计署等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行业产业政策、行业风险变化和金融风险管理要求,发布的各类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是外部监管的主要依据。
例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指引等。
1.4.4农行信贷政策、制度
农行相关信贷政策、制度是信贷审查的基本依据。
主要包括:信贷基本制度、信贷综合制度、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信贷政策指引、行业信贷政策及其他相关的办法、规定等。
1.5工作程序
1.5.1一般工作程序
受理登记—资料完整性审查—具体信贷事项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或直接退回—提交会议审议或有权审批人审批(退回的业务不再提交审议审批)。
1.5.2补充资料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部门或下级行补充、完善:信贷资料不完整;调查(评估)报告内容不完整、情况不清楚、结论不明确;审查认为需要补充完善的其它情形。
1.5.3退回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人员应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将资料退回客户部门或下级行,要求其重新调查或评估:调查存在严重失实或遗漏;财务分析、市场分析等出现重大失误;调查(评估)报告内容具有明显、重大的矛盾或逻辑错误;审查认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评估的其它情形。
对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可不再提交会议审议,以书面形式将资料退回客户部门或下级行。
1.5.4中止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生或可预见发生有可能对信贷业务带来重大影响的事项,如承贷主体变更、转改制、重大诉讼等,审查人员应报请批准中止审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部门或下级行。
1.6操作方式
农行所有信贷业务均需在信贷管理系统群(C3)中操作办理。
包括审查在内的所有办贷各环节形成的资料信息,均以电子文档形式存在,办贷各环节的责任人以系统记录为准,内外部检查也以系统记录的信息为准。
审查人员应充分利用C3的各项功能,不断提升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如在审查中可应用C3辅助决策功能:客户授信额度核定时的授信理论值自动计算功能、财务指标自动计算功能和自动比较功能、财务综合分析功能等。
第二章信贷审查人员工作职责和业绩考评
信贷管理部门是履行信贷审查职责的业务部门,应根据审查业务的具体需要,配备具有信贷工作经验和法律、财务、金融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信贷审查人员,并对其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进行定期考评。
2.1工作职责
2.1.1掌握信贷审查业务技能
及时了解信贷审查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更新相关财务、金融等方面专业知识;熟谙国家产行业政策,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农业银行经营战略、发展规划及信贷政策和制度等。
2.1.2进行尽职审查
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提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及时要求其补充、完善。
从客户和具体信贷事项两个维度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收益性进行审查,并对各项审查内容作出明确的分析和判断,充分、准确、客观揭示信贷业务的有利因素和风险因素,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并出具明确的审查结论。
2.1.3开展回访和调研
对已审批信贷业务进行跟踪回访,对相关行业和市场进行调研,及时搜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相关经验和信息,为信贷审查以及信贷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为下级行审查工作提供指导。
其中对已审批信贷业务调研、回访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目前运行情况;市场、效益和风险的实际状况;农行贷款方案落实及贷款运行情况;限制性条款、监管要求落实及贷后管理情况;对已出台的行业信贷政策的分析与透视。
2.1.4指导下级行工作
主动了解和解决下级行审查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耐心、明确地对下级行提出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及时传达、分享信贷审查相关业务知识和经验教训,做好对下级行的业务指导工作。
2.2培训和业绩考评
为适应信贷审查工作所面临的经济环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各级行应建立信贷审查业务培训制度,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业务培训,促进审查人员及时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
为进一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各级行应建立审查人员业绩考评制度,对一定时期内审查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进行考核评价。
目前总行本部已制定《中国农业银行本部信贷审查人员业绩考评管理办法》,按季对审查人员审查质量和效率进行考核,并与绩效工资考评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