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基础知识(整理)
(完整word版)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
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一)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1.对自然人利用移居国外的形式规避税收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属于“真正的”和“全部的”移居才予以承认,方可脱离与本国的税收征纳关系,而对“部分的”和“虚假的”移居则不予承认。
如德国规定,纳税自然人虽已失去本国居民身份,但仍有经济联系的,应连续对其征收有关的所得税,视其为特殊的“非居民”。
2对法人利用变更居民或公民身份的形式规避税收负担有的国家对法人的国际转移给予有条件的允许。
荷兰曾规定,准许本国企业在战时或其他类似祸害发生时迁移到荷属领地,而不作避税处理,但对于其他理由的迁移,一般认为是以避税为目的,而不予承认,仍连续负有纳税义务。
(二)转让定价调整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或财产时,利用转让定价来避税是一种普遍运用的方法,而如何定价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相关部门也会从这一方面下手,确定企业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来避税。
其中的关键环节就是,确定一公平的价格,以此作为衡量纳税人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压低或抬高价格,规避税收。
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比照没有任何人为控制因素的卖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来确定;2.再售价格法,如无可比照价格,就以关联企业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第三方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的购销差价来确定;3.成本加利法;对于无可比照的价格,而且购进货物经过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则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的毛利,按正规的会计核算办法组成价格的方法;4.可比利润法,即把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经营活动相类似的非关联企业实际利润相比较,或者将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其历史同期利润进行比较,得出合理的利润区间,并据以对价格做出相应调整。
(三)防止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的措施一些国家和地区以其极低的税负,吸引着跨国纳税人去这些地区进行投资经营,这些国家和地区也被称为国际避税地。
针对国际避税地的特殊税收优惠办法,一些国家为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分别在本国的税法中相应做出规定,以防止国际避税发生。
第五章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第五章国际避税与反避税一、国际避税的概念是避税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法规的漏洞和差异,通过各种合法手段减轻或规避税收负担的行为。
(一)国际避税的特征1.国际避税的主体是跨国纳税人2.国际避税采用的是合法或正当的手段,通过人和财产在国际间的合法流动进行。
3.国际避税的目的是减少纳税义务,少交税,或逃避应向有关国家缴纳的税。
4.国际避税凭借的是利用各国税法规定上的差别、漏洞或不足。
5.国际避税往往是跨国纳税人有意识有目的地减轻自己纳税义务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在客观上达到了预期效果。
(二)相关的几个概念1.国际逃税指跨国纳税人运用欺诈伪造、弄虚作假、巧立名目等种种手段,蓄意瞒税,以期减少或不纳有关国家税款的违法行为。
联系:二者都是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区别:(1)本质区别:国际逃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存在,采用直接的欺诈和隐瞒手法;国际避税则多公开利用税法条文本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采用较巧妙的办法,对经济活动的方式进行组织安排;(2)国际逃税所采用的手段具有欺诈性,是非法的,与税法相对抗;而国际避税所采用的是合法或不违法的手段,不具有欺诈的性质;(3)国际逃税直接后果表现为世界范围内税基总量的减少,而国际避税一般并不改变世界范围内的税基总量,仅仅造成税基总量中适用高税率的那部分向低税率和免税的那部分的转移;(4)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法对逃税行为都规定了惩罚措施,对逃税行为的制裁不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逃税被认为是从法律观点上说已经圆满解决的一个概念。
2.国际税收筹划是税收筹划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指跨国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计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
其特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
二战后至20世纪80年代初,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负不断提高。
影响税负的主要因素包括:(1)税率。
反避税工作介绍
反避税工作介绍1. 引言反避税是指政府机构或组织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从法律、制度和监管等方面,对避税行为进行监控和打击的工作。
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减少纳税负担的行为。
在一些情况下,避税可能会演变成非法的逃税行为,这就要求政府机构和相关部门加大对避税行为的监管力度,以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正常运作。
2. 反避税的重要性反避税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通过纳税可以为国家提供经费支持各项社会事业的开展。
然而,如果纳税人普遍采取避税手段,将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缺口,无法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其次,反避税工作可以提高税收的公平性。
如果一些富裕的个人或企业通过避税手段减少纳税负担,将会导致税负不平衡,损害了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因此,加强反避税工作可以保障税收制度的公正性,维护社会的公平秩序。
3. 反避税工作的重点领域和方式为了有效地开展反避税工作,需要明确重点领域和方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反避税工作的重点领域和方式:(1)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信息共享和协作是反避税工作的基础。
各个政府机构和管理部门需要建立信息交流渠道,加强数据的共享和整合,以便对纳税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了解。
此外,政府还需要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进行协作,共同打击跨国避税行为。
(2)改进税收监管手段和技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反避税工作也需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监管。
比如,建立电子税务局和在线申报系统,可以提高纳税人的申报效率,减少漏税和逃税的可能性。
同时,还可以利用大数据和等技术工具,对纳税人的财务记录进行自动审计和风险评估。
(3)加强税收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修订税收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是反避税工作的重要环节。
政府需要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避税行为,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优化税收政策,减少避税的诱因,鼓励纳税人主动履行纳税义务。
4. 反避税工作的挑战和对策在反避税工作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反避税立法讲解-反避税条款的主要内容(ppt 77)
(一)转让定价
严格执行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稳步推进预约定价谈签
六个阶段: 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 磋商、签署安排、监控执行
六方面审核内容: 以前年度经营情况 承担功能和风险 可比企业信息 假设条件 转让定价方法 预期的独立交易价格或利润值域
(二)关联申报、提供资料及核定征税
是指企业间达成的一项协议,用以分担参与各方在研发、生 产或获取资产、劳务和权利等方面的成本与风险,同时,确定研发 、生产或获取资产、劳务、权利等活动结果带来的各参与方利益的 性质和范围。(OECD转让定价指南)
(一)转让定价
我国引入成本分摊协议的考虑? --跨国公司的一种经营活动方式,在税收上予以确认 --鼓励我国居民企业参与跨国公司研发
(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 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 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 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一)转让定价
1、转让定价一般原则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 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 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独立交易原则 合理方法
(一)转让定价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 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 制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反避税管理培训新1
为,还是立法已禁止的避税行为,都有个共
同点——不合法性,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
导向,不符合政府的立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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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
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就是跨国纳税人通过借用 或滥用有关国家税法、国际税收协定,利用它 们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纳税主体 和纳税客体的纳税义务,不纳税或少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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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可比性的因素
(1)财产或劳务的特征 (2)功能分析 (3)合同条款 (4)经济情形 (5)经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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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功能分析 在两个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中,其补偿通常反
映出每个企业发挥的功能(考虑使用的资产和 承担的风险)。 这种比较建立在功能分析的基础上,即试图确 认并比较独立企业和受控企业已经或将要进行 的经济方面的主要活动和承担的责任。 一家企业或部门承担的职能越复杂,风险越高, 理论上该企业应赚取的利润及获得的回报也应 越多,但其经营结果的不确定性也越大,无法 保证实际的获利情况。反之,如果该企业或部 门只承担有限的职能和风险,那么可以预期它 所产生的利润应是较少而稳定的。
关联交易
多国公司-转让定价 资本弱化-增加利息的税前扣除 成本分摊-人为操纵利润
利用国际避税地 择协避税(滥用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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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
融通资金
借贷
提供劳务
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关联 交易
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
成本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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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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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协避税
导管公司
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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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原则试图通过参照独立企业间 在可比交易和可比情形下可能形成的条 件,对独立经 济实体开展经营,而不是一个单独统一 的企业中不可分离的部分。
一般反避税规则
一般反避税规则
一般反避税规则是指国家或地区为避免企业或个人通过利用各种合法手段避税而制定的法规和规定。
这些规则包括:
1.合理经济目的原则:当企业采取某种行为时,必须具备合理的经济目的,不能仅仅为了避税而行事。
2.真实性原则:企业所报税务纳税申报和会计报表等文件必须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能篡改和造假。
3.相关性原则:企业所涉及的税收事项与实际经济交易必须具备相关性。
如果企业之间的交易没有实际经济基础,只是用于避税或转移利润,则不符合该原则。
4.交易定价原则: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时,必须以公允的市场价格进行定价。
如果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就有可能被视为避税行为。
5.里程原则:企业从事的业务必须发生在真实的地方和时期内。
如果企业通过改变业务发生的地点或时间来避税,则可能被视为违反规定。
6.经济实质原则:企业所进行的交易必须符合经济实质,与表面形式不符者不完全采用其税务处理方式,而应根据经济实质采用适当税务处理方式。
这些规则的目的是确保企业和个人遵守税法,避免利用各种漏洞和手段规避税收。
06反避税的一般措施
以营业额或手续费为分配标准。适用于货物销售、提供劳务、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的集 团公司。
以工资额为分配标准。适用于劳动密集型企业。 以流动资金为分配标准。适用于银行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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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设在甲国的A银行与乙国的B银行是跨国关联企业。A、B银行拥有流动资金分别是 50 000万美元和10 000万美元。甲国、乙国所得税税率为40%、30%。某年度A银行实 现利润4 000万美元,B银行实现利润2 000万美元(其中在银行间业务往来中存在转让 定价转移利润)。要求:采用总利润原则对两家银行的利润重新分配。
营运资产。 进行可比性分析、评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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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即对由若干个关联企业共同参与的交易所产生的最终合并利润,按照各企业
承担的职责和对最终利润的贡献确定一个分配比例,然后再按照这一比例在各关联企业 之间分配合并利润的方法。 ①贡献分析法。即合并利润的划分要根据各关联企业在某笔受控交易中承担的职责和
双方政府对调整的内容、事实与所使用的方法的认同不完全一致; 相应调整的结果减少了二次调整国家的税收利益,故其积极性不高; 有关国家国内法规定,本国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不能由其他国家来决定,从法律上阻碍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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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比照市场标准 概念:指在无法得到关联企业间所进行交易的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以购入方的关联企业
将该货物再出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市场售价,减去这笔再出售应得的合理销售毛利后的 余额(比照市场价格),作为关联企业之间该项交易应使用的价格 。 适用范围:跨国关联企业间工业产品的销售转让。 根据比照市场标准调整的方法称“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又称转售价格法)即以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
反避税基础知识(整理)
第一章反避税基础知识一、简答题1.反避税与反偷税的区别?2.如何界定关联关系?3.关联交易的类型有哪些?答案:1.(1)概念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即四个手段之一,并且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后果的。
迄今为止,“避税”尚无一个法律明确规范的概念,也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概念。
但是一般来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一些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致减少其应当承担的应纳税额,而这种做法实际并没有直接违反税法规定。
避税包括所有旨在避免征税或获取税收利益而进行的各种交易。
尽管避税是通过真实合法的交易形式得以实现,但这种交易往往包含伪装或虚假的纳税结构,这是间接违反税法,或者是不恰当的使用税收法律。
(2)执法主体的不同反偷税由税务稽查局或者主管税务局(税务所)进行查处,前者一般称为税务稽查,后者一般称为税务检查或者纳税评估,注重所有交易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反避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内设的国际税收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县级税务局进行调查,注重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3)举证义务的不同反偷税贯彻的是“无罪推定”原则。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的资料。
如果纳税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税务机关仍然没有发现涉嫌偷税的充分、适当的证据,不能认定为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明确授予税务机关下列税务检查权:(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本章考点精讲五、国际避税与反避税(一)一般反避税1.适用范围——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2.不适用的情形:①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②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3.调整方法(1)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2)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3)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4)其他合理方法。
【提示】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4.一般反避税调查(1)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2)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本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相关资料。
【例题1·多选题】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该资料有()。
A.安排的背景资料B.安排的商业目的等说明文件C.安排的内部决策和管理资料D.安排涉及的详细交易资料,如合同、补充协议、收付款凭证等【答案】ABCD【解析】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1)安排的背景资料;(2)安排的商业目的等说明文件;(3)安排的内部决策和管理资料,如董事会决议、备忘录、电子邮件等;(4)安排涉及的详细交易资料,如合同、补充协议、收付款凭证等;(5)与其他交易方的沟通信息;(6)可以证明其安排不属于避税安排的其他资料;(7)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联企业反避税学习笔记
关联企业反避税学习笔记一、关联企业反避税的主要文件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法规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规范性文件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2号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16]13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的通知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42号文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二、主要原则”有罪推定”原则,由被调查的企业举证,前提是有证据证明是关联交易。
如果企业无法证明关联交易是公允价格,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反避税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联方的认定基础规定:细则第五十条与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规定了具体认定标准:会计准则、42号文1、42号文第二条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合理避税60个方法和42个技巧 (避税与反避税)
合理避税方法:一、销售收入方面(销项税额)(一)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
其表现为: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帐,会计不记帐。
(二)原材料转让、磨帐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帐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三)以"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帐,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 (四)制造大型设备的工业企业则把质保金长期挂帐不转记销售收入。
(五)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六)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
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及商家挂帐不记收入,配件相当一部分都记入"代保管商品"。
(七)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帐。
主要是工业企业的金属边角料、铁肖、铜肖、铝肖、残次品、已利用过的包装物、液体等。
这些收入多为现金收入,是个体经营者收购。
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帐户,少数应用在职工福利上,如:食堂补助,极个别用于上缴管理费,多数用在吃喝玩乐和送礼上。
(八)返利销售。
市场经济下的营销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是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是市场营销策略的组成部分.其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
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
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帐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帐外经营。
(九)折让收入。
反避税常规利润计算公式表
反避税常规利润计算公式表一、反避税常见策略1. 合理利用税收政策: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税收规划,选择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负。
例如,利用税收减免政策、优惠税率政策等。
2. 合理利用地区差异: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和税率存在差异,企业可以通过在税负较低的地区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来降低税负。
3. 合理利用关联交易定价:企业通过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合理分配利润,避免在高税率地区集中利润。
4. 合理利用资本结构:通过调整企业资本结构,合理配置债务和股本,实现利息支出的税收扣除,降低纳税负担。
二、利润计算公式表1. 毛利润计算公式:毛利润 = 销售收入 - 销售成本。
销售收入是指企业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销售成本是指与销售相关的直接成本,如原材料成本、劳动力成本等。
2. 净利润计算公式:净利润 = 毛利润 - 营业费用 - 管理费用 - 财务费用。
营业费用包括销售费用、广告费用等与营业活动相关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人力资源费用、办公费用等与管理活动相关的费用,财务费用包括利息费用、汇兑损益等与财务活动相关的费用。
3. 税前利润计算公式:税前利润 = 净利润 + 财务费用 - 非税收入 + 非税支出。
非税收入包括与营业活动无关的其他收入,非税支出包括与营业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4. 税后利润计算公式:税后利润 = 税前利润 - 税收。
税收是指企业应缴纳的各类税款,包括所得税、增值税等。
5. 综合利润计算公式:综合利润 = 税后利润 + 非经常性损益。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正常经营活动无关的一次性收入或费用,如处置资产净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净收益等。
通过利润计算公式,企业可以清晰地了解自己的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为合理的税收筹划提供数据支持。
总结:反避税常规利润计算公式表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常见的反避税策略和利润计算公式。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地区差异、关联交易定价以及资本结构等策略,降低税负。
第五章 国际避税和反避税-文档资料
国际避税的成因
– 从主观上看,国际避税的原因在于跨国纳税人 具有的减轻税收负担、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 化的强烈愿望。 – 从客观上看,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国际 税收关系中的法律漏洞为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 税活动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客观原因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别 各国税种和征收范围的差别 各国税率的差别 各国规定的税基范围不同 各国税收减免措施的差别 各国采取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不同 各国对避税的态度和采用的避税方法不同 各国在税法的有效实施程度上的差异
第五章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国际避税与逃税的概 念及成因 国际避税的一般形式 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 反避税的措施
教学目标与要求
•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重点掌握重点掌握国 际避税、逃税的概念。主体转移、主体变 相转移、滥用税收协定的概念和区别。一 般掌握主体转移的避税效应和常见方式; 滥用税收协定的常见方式与不良影响
虚报成本收入
• 常用的手法包括无中生有,即就未真实发 生的支出要求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以少报 多,虚构扣除项目;以此充彼,如把本应 由个人负担的支出列入公司支出账目等等。
虚报投资额
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虚报价款是跨国纳 税人的惯用伎俩。如在以机器设备投资时, 纳税人往往抬高作价。这样,一方面可以 多列折旧扣除,另一方面又增加了自己的 股权比例,可以多分股利。
国际逃税
概念:跨国纳税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 等各种非法的税收欺诈手段,以达到逃税 或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 手法:(1)匿报应税收入;(2)虚报成 本收入;(3)虚报投资额;(4)地下经 济。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匿报应税所得
指跨国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隐瞒应税范围所 得数额的真实情况。 具体又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不履行填报纳税申报单的义务,以 期全额逃避全部应税所得的应付税款。 二是不如实申报应税的全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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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反避税基础知识一、简答题1.反避税与反偷税的区别?2.如何界定关联关系?3.关联交易的类型有哪些?答案:1.(1)概念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即四个手段之一,并且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后果的。
迄今为止,"避税"尚无一个法律明确规范的概念,也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概念。
但是一般来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一些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致减少其应当承担的应纳税额,而这种做法实际并没有直接违反税法规定。
避税包括所有旨在避免征税或获取税收利益而进行的各种交易。
尽管避税是通过真实合法的交易形式得以实现,但这种交易往往包含伪装或虚假的纳税结构,这是间接违反税法,或者是不恰当的使用税收法律。
(2)执法主体的不同反偷税由税务稽查局或者主管税务局(税务所)进行查处,前者一般称为税务稽查,后者一般称为税务检查或者纳税评估,注重所有交易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反避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内设的国际税收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县级税务局进行调查,注重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3)举证义务的不同反偷税贯彻的是"无罪推定"原则。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的资料。
如果纳税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税务机关仍然没有发现涉嫌偷税的充分、适当的证据,不能认定为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明确授予税务机关下列税务检查权:(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反避税贯彻的是"有罪推定"原则。
在税务机关举证确认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基础上,对可比行业常规财务指标范围区间以外的关联交易,由纳税人自行举证证明其公允性。
如果举证不充分、不适当,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常规财务指标进行反避税调整。
2.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试行)第九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3.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十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第二章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一、名词解释1.再销售价格法2.剩余利润分割法二、简答题1.转让定价的方法有哪些?2.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三、选择题(含单选、多选)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是()。
A.逾期偿还贷款的银行罚息B.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C.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进行调整,对补税税额按国务院规定加收的利息D.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建造发生借款的利息支出2.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进行分摊。
A.公平交易原则B.独立交易原则C.方便管理原则D.节约成本原则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管理费用B.利息C.生产成本D.损失4.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其合理方法不符的是()。
A.可比非受控价格法B.再销售价格法C.成本加成法D.交易净利润法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关联企业所得不实的,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A.可比非受控价格法B.再销售价格法C.利润加成法D.交易净利润法E.利润分割法6.关联关系,具体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B.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C.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D.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担保四、判断题1.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的,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内实施跟踪管理。
2.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受理。
3.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一、名词解释1.再销售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2. 利润分割法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
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二、简答题1.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2.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一)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二)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三)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四)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五)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六)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七)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三、选择题1.A 2. B 3.B 4.A 5.ABDE 6.ABCD四、判断题1.错2.对3.对第三章预约定价管理一、单选题1、税务机关与企业就预约定价预备会谈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应自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A.10 B.15 C.30 D.602、企业应在接到税务机关正式谈判通知之日起()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
A.15日B.2 个月C.3 个月D.5个月3、分析、评估对行业盈利能力和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合理确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
A.可比信息B.功能和风险状况C.假设条件D.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4、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由()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进行磋商。
A.县以上税务局B.设区的市以上税务局C.省、直辖市以上税务局D.国家税务总局5、税务机关与企业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磋商达成一致的,应将()一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A.审核评估结论书B.预约定价安排草案C.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和审核评估报告D.预约定价磋商备忘录二、多选题1、预备会谈期间,税务机关与企业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A.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 B.预期的公平交易价格或利润值域C.企业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D.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E.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2、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的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A.相关的集团组织架构、公司内部结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B.企业近五年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产品功能和资产的资料;C.关联方之间功能和风险划分D.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3、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正式谈判通知后,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A.需要特别准备某些方面的资料B.需要对资料做技术上的处理,如文字翻译等C.需要由控股公司董事会批准D.其他非主观原因4、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A.关联方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B.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及适用年度C.假设条件D.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5、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A.历史经营状况B.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情况C.证明已遵守预约定价安排的条款D.是否有修改或实质上取消该预约定价安排的要求三、判断题1、在预约定价安排正式谈判后和预约定价安排签订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中止谈判2、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书面延期申请后15日内,对其延期事项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做出答复的,视同税务机关不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