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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一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未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订立书面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招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已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且不得作实质性变更,即使未订立书面合同,本约亦成立。
第二条【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指有关工程范围、
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内容。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应认定变更中标合同工程造价实质性内容。
第三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规定,请求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另行订立的合同是否变更了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否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第四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例外情形】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变更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根据变更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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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汇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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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撤销权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第二十五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2018年最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精选)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精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
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
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
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
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
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
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通用7篇)
合同法司法解释(通用7篇)
合同法司法解释篇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6]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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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经典案例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1】
[案情1]:买卖合同、共有关系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
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
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
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
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
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五条
第五条当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公平原则的规定。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体上平衡,强调⼀⽅给付与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第⼀,在订⽴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第⼆,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的⾏为准则,可以防⽌当事⼈滥⽤权⼒,有利于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之间的利益。
合同法最新解释,(五)
合同法最新解释,(五)
最高 __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__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 __
最高 __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__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最高 __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九十次会议通过
最高 __公告
最高 __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__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 __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 __件,根据《中华人民 __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 __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 __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 __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__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 __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 __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 __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
合同法 5 (合同效力)
反诉原告诺米多公司诉请飞度公司返还17.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赔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
券”,其交易未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委托融资服务协议》
有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系居间合同关系。飞度公
司解除合同具有相应依据,诺米多公司应就合同的不能履行承担
更大的责任。
法院遂判令被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融资费 用25200元、违约金15000元;驳回原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其他诉讼请求。
判令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款 167200元;驳回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 反诉请求。
此后,“人人投”平台认为诺米多公司存在提供的房屋系楼房而非约 定的平房,且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加之房屋租金与周边租金出入较大, 双方为此与投资人召开会议进行协商未果。
2015年4月14日,飞度公司收到诺米多公司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通知称自14日起解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要求其返还诺米多公司已 付融资款并赔付损失5万元。同日,飞度公司亦向诺米多公司发送解约通 知书,以诺米多公司违约为由解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要求诺米多 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付损失。后双方均诉至海淀法院。
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
我国合同法以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共利益、法律约束力为原则而订立的法律,其法律位阶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局部。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
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权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依据,故又称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故又称契约。
特征
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3.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马上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当违约责任。
性质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司法解释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wenku.baidu.com履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与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018年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
2018年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本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改。
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修改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
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修改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研究、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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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201X)
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本解释于201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买卖合同解释》。本解释自201X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合同法解释全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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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的,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依照变更协议。
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没有协议的,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八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在预期违约的事实发生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实履行。预期违约方也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因预期违约而解除合同的赔偿范围为:提前终止合同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依照本解释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四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可得利益,指如履行合同守约方根据合同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
第四十一条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不得同时适用。
合同中未订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或者违约金、定金款约定不明确的,不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规则。法律另有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或者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二十的,视为“过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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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文
篇一:合同法论文.
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论述
摘要: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联系紧密又互相区别的法律概念。正确区分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基本含义和构成要件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理论意义,而
且对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也具有深远的司法实践意义。在
很多情况下,我们往往只是注重合同成立而忽略了合同生效,从而在不少方面
失去了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合理的认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助于我们更
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法律意义;司法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我们研究《合同法》时两个经常被提到和用到的概念。
正确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基本含义和构成要件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理论
意义,而且对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也具有深远的司法实践
意义。笔者在本文中就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意义进行辨析。
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
关于合同成立,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这一合同
订立的过程最终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就合同内容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反映的是
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意思自由的尊重,也是合同法最基本的法律理念体现。本层含义的合同成立一般认为应当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的构成要件:(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2)意思表示一致;(3)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合同成立的第二层含义指的是合同成立的时间,指的是一个时间点,该时间点
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五
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五
对于一些人来说,阅读可能是一种乏味的任务,但对于我来说,阅读是一种乐趣。阅读不仅仅是一种娱乐方式,更是一种学习和思
考的方式。在我看来,阅读是一种能够让人拓展视野、增长知识、
提升思维的活动。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下我对阅读的看法以
及我个人的阅读经验。
首先,我认为阅读是一种能够拓展视野的活动。通过阅读,我
们可以了解到各种各样的文化、历史、人物等等。在书籍中,我们
可以了解到各种不同的观点和见解,这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
世界。同时,阅读也能够让我们了解到一些我们平时无法接触到的
知识和信息,这有助于我们拓展自己的视野,让我们的思维更加开阔。
其次,阅读也是一种能够增长知识的活动。通过阅读,我们可
以学到很多新的知识。无论是在小说中了解到的一些历史知识,还
是在专业书籍中学到的一些专业知识,都能够让我们不断地丰富自
己的知识储备。在我看来,知识就像是一座宝藏,而阅读就是我们
打开宝藏的钥匙。只有不断地阅读,我们才能够不断地增长自己的
知识,从而让自己变得更加有见识。
另外,阅读也是一种能够提升思维的活动。通过阅读,我们可以了解到各种不同的观点和见解,这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地思考问题。同时,通过阅读一些优秀的作品,我们也能够学到一些优秀的思维方式和表达技巧,这有助于我们提升自己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在我看来,阅读是一种能够让我们不断地思考和学习的活动,只有不断地阅读,我们才能够不断地提升自己的思维能力。
总的来说,阅读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活动。通过阅读,我们可以拓展视野、增长知识、提升思维,从而让自己变得更加有见识。因此,我认为阅读是一种非常有益的活动,我也会一直坚持不懈地进行阅读,让自己变得更加优秀。希望大家也能够加入到阅读的行列中来,让我们一起享受阅读的乐趣,让自己变得更加有见识。
2018年合同法解释汇总(九)-精选word文档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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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汇总(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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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十七条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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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五
合同法司法解释(五)【1】
第九条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一方当事人拟制的合同标准示范文本,符合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情形的,为格式合同。
第十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合理方式”,是指对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以醒目的字体特别标识在合同书的显著位置并能够被对方识别;重要附件,应在合同主文特别注明并完整附后,从而达到合理、谨慎注意及提示义务之要求。
对是否已尽合理、谨慎注意及提示义务,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称“通常理解”是指从事该格式条款提供人工作行业普遍的理解,并应遵循《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条中的“两种以上解释”,包括当事人对条款文义的理解所作的解释。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者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尽必要的通知义务或者疏于照顾,致使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或条款产生重大误解而被撤销;
(二)歪曲事实致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为缔约行为;
(三)违反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撤回要约;
(四)悬赏广告人撤销悬赏广告,致使相对人利益受损害;
(五)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六)合同因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而被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因为未被批准或者未予登记而合同未生效,无过错一方在合同成立后为准备履行合同而受到的损失;
(八)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中合同未成立情况下,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
(九)在缔约磋商过程中,因一方的不作为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第十四条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为缔约过程中的实际损失。
第十五条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在一审开庭以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条款,并明确约定以支付定金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定金未支付的合同不生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视为合同已生效。
最新合同法全文(附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释)(5)【2】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
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