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1教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10.2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健全金融法治顶层设计,支持金融业稳健发展,人民银行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工作,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标题请注明“中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字样。
3.将意见传真至:010-6607275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10月23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责定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12.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能,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起草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标题请注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3.将意见传真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30日。
附件1: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2:《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12月31日附件1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监管目标和原则】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并重,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合法、稳健经营,避免干预地方金融组织自主经营和金融资源市场化配置,维护属地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第三条【监管规则制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规则,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予以业务指导。
第四条【地方监管职责】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企业坚守本业,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金融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投资运营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金融企业,含结构化主体)适用本规则。
上述机构虽在境外注册设立,但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开展的,比照适用本规则。
其中,注册地在境外离岸金融中心、金融自由港或类似法域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遵循原则】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等规定,依法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
(二)坚持防控风险。
建立权责明确、流程清晰、制衡有效的财务管理机制,强化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三)坚持穿透管理。
加强金融企业内部全流程、资本全链条、机构全覆盖的财务管理体系,强化统一穿透管理。
(四)坚持财务可持续。
尊重金融运行规律,维护金融企业及相关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本要求】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由专门的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加强投融资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和资本管理,控制成本费用,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提升经营效益,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监管职责】财政部负责制定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0827
附件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交易场所经营活动,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全省交易场所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依法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并有序开展交易活动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
其中,权益类交易市场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知识产权、植物品种权、海域海岛使用权、节能量、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为新型资本要素有序顺畅流转提供交易及配套服务;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从事大宗商品实物、仓单以及非标准化的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场外衍生品交易,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现代化的采购和配售服务。
外省(区、市)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是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省监管机构),是全省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依法对交易场所及其各项业务活动、市场参与者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制定交易场所监管制度,做好交易场所业务许可管理、监督检查和统计监测等工作,维护交易场所运行秩序。
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下简称“市监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部门,负责按要求做好交易场所业务许可辅导、日常监督检查和统计监测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市有关部门落实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作者:陆京慧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8年第2期近几年,一些社会组织和个人打着从事金融业务的幌子,从事非法吸储、集资的违法违规行为。
从目前已经查处的一些案件来看,有的参与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影响了社会稳定,给群众带来了巨大损失。
对地方金融组织采取有效监管,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
立法加强金融监管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充分认识金融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发挥好地方法规的积极作用,是对中央精神的积极回应。
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业一直由中央集中统一监管。
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传统正规的金融机构之外又产生了一些新兴金融业态,比如,小额贷款公司、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
这些地方金融组织并没有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但其从事的是金融业务,地方政府对其防范风险的任务十分艰巨。
制定地方金融监管专项法规,对于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为实体经济保驾护航,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有积极作用。
一些省份已经制定地方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山东省在2016年颁布实施了《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作为金融试点城市的温州在2014年出台了《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河北省在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方面,也一直在积极探索、强力推进。
河北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都对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工作高度重视,作为全省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河北省金融办抽调专门力量,组成工作班子,通过认真调查研究,几易其稿,形成法规案初稿。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金融办等组成法规案修改小组,征求了中央驻冀有关单位、河北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大意见,赴石家庄等市县进行了实地调研。
在法规修改过程中,工作组深入学习领会十九大报告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赴邢台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再次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意见。
人民日报微信上线“吉兔迎春”虚拟空间
2023年4期 (2月上旬)产业;陕西省近期也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陕西省绿色发展助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指导意见》,从顶层设计、支持措施等多方面明确支持发展各类绿色金融工具;系列政策的密集发布,对推动国内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绿色贷款、绿色股权、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租赁等赋予了更多的可能和支持。
再者,从近几年我国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甘肃六省九地建立绿色金融创新试验区的改革实践来看,鼓励地方根据区域特点改革创新,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符合发展潮流和政策导向。
鉴于总书记和中央对国家及陕西绿色发展的希望和要求,结合中央和地方系列政策导向,鼓励支持开源融资租赁公司进一步发挥优势,大力开展“绿色租赁”,服务实体产业转型升级,具备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有明显的市场区位优势陕西本土的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区域在陕西本土。
陕西是全国重要的能源生产基地,而能源行业是绿色发展的主攻领域之一,陕西的能源产业长期占据着全省工业的半壁江山,一方面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传统能源产量在全国均位居前列,特别是煤炭产量在全国稳居第三,煤炭消费也始终保持高位运行,一直占能源消费总量的70%以上,煤炭产业为陕西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煤炭生产和消费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汾渭平原更是国家污染防治的三大重点区域之一。
2021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来陕,在了解榆林循环经济煤炭综合利用项目时再次强调:能源产业要继续发展,否则不足以支撑国家现代化,煤炭能源发展要转化升级,走绿色低碳发展的道路。
所以实现煤炭产业清洁开采、清洁利用对于陕西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实现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光伏、风电作为清洁能源产业的主力军,既是绿色金融广泛参与、深度支持的重要产业,也是传统能源企业谋求转型、大力布局的重点方向,陕西不仅拥有发展光伏、风电产业良好的地域条件,而且还拥有较为完整的太阳能和风能产业链,具备做强做优的客观条件。
金融科技对金融业发展的影响及策略研究
金融科技对金融业发展的影响及策略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要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文献综述 (3)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5)二、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 (6)2.1 金融科技的起源与发展 (8)2.2 金融科技的主要领域 (9)2.3 金融科技的企业类型 (10)三、金融科技对金融业发展的影响 (12)3.1 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13)3.2 降低金融服务成本 (14)3.3 改变金融服务模式 (16)3.4 促进金融创新 (17)3.5 提升金融监管能力 (19)四、金融科技对金融业发展的策略研究 (21)4.1 加强金融科技监管 (22)4.2 促进金融科技与传统金融融合 (24)4.3 培育金融科技人才 (25)4.4 推动金融科技标准化 (26)4.5 加大金融科技政策支持力度 (27)五、结论与展望 (29)5.1 研究结论 (30)5.2 研究不足与展望 (31)一、内容概要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金融科技(FinTech)已逐渐成为金融业发展的新引擎。
金融科技的核心在于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如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对金融行业进行深入渗透和革新,从而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本研究报告旨在探讨金融科技对金融业发展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我们将分析金融科技如何改变传统金融服务模式,包括支付结算、信贷融资、资产管理、保险理赔等方面的创新与变革。
我们将深入剖析金融科技在推动金融业发展的同时,所面临的挑战与风险,如信息安全、监管合规、市场竞争等问题。
我们将提出针对性的策略建议,以指导金融机构更好地应对金融科技的冲击,实现可持续发展。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金融科技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巨大的变革。
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其数字化转型已成为必然趋势。
金融科技以其独特的优势,如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为金融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挑战。
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金融科技对金融业发展的具体影响,并探讨应对策略,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2.04.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标题请注明“金融稳定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金融稳定法征求意见”字样。
3.将意见传真至:010-6607275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6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处置措施,落实处置资源,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金融稳定目标】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是保障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持续发挥关键功能,不断提高金融体系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防止单体局部风险演化为系统性全局性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第三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高效权威、协调有力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相互促进,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第四条【维护金融稳定的原则】维护金融稳定,应当坚持强化金融风险源头管控,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置金融风险,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防范道德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地方各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
第三条依照预算法、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能够统筹使用的资金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自身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
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单独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收支事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四条各部门预算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各项收入。
各部门预算支出为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和相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
本条第二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本条第二款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条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
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部门预算、决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
各部门批复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税收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税收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或者退付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退、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建立、健全涉税信息提供机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捷、效率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设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税收征收管理程序性义务,侵害其合法权益。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1教材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金融服务第三章金融业发展第四章金融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促进金融创新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权益交易、大宗商品非标准化衍生品交易、信用互助、民间融资、典当、融资租赁等地方金融活动和政府组织实施的金融服务、金融监管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方金融活动和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作原则]地方金融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积极、审慎的原则,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坚持改革创新与风险防范相结合,保持金融健康稳定运行。
地方金融监管应当在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指引下,加强对地方金融活动的引导、规范、监管,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从事地方金融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自主、诚信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分工和工作考核机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金融创新,优化发展环境,维护金融稳定。
第五条 [工作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农业、商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提高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第二章金融服务第七条 [银行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机构扩大对工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服务业以及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村农业农户的融资规模,推进经济转型升级。
建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构建覆盖全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村农业农户的金融支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8.23•【分类】问答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暂行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体运行平稳。
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
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
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一些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特定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垂直市场也具备较强竞争力,为增加长尾客户的融资可得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原银保监会)持续推进监管规制建设,加强央地监管协同联动,指导地方强化监管履职,近年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前期规制建设成果的基础上,金融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精神,广泛征求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及行业意见,聚焦小额贷款公司事中事后持续监管,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规则,形成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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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完整版ppt全体教学教程课件
涉外金融法是调整涉外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外金融关系是以涉外金融活动为 特定内容的经济关系,而涉外金融活动是相对于国内金融活动而言的一种跨越国界的金融活动, 是国家间一切与货币、信用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2024年6月6日
第三章
金融法的原则与功能
2024年6月6日
第一节 金融法的原则
2024年6月6日
第二节 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三)金融管理关系
金融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在对金融业实施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金融调控关系与金融监管关系。
1、金融调控关系 2、金融监管关系
2024年6月6日
第三节 金融法的特点
一、金融法具有宏观调控性 二、金融法具有公私兼容性 三、金融法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统一 四、金融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2024年6月6日
第二节 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一)金融机构组织关系
具体来讲,金融法调整的金融机构组织关系主要包括两大类: 1、金融机构的内部组织关系 2、金融机构的外部组织关系
2024年6月6日
第二节 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二)金融业务关系
具体来讲,金融法调整的金融机构组织关系主要包括两大类: 1、金融机构的内部组织关系 2、金融机构的外部组织关系
2024年6月6日
第二节 金融法的功能
一、金融法功能的含义
金融法的功能,就是指立法者为达到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调控目标,在一定的价值观或立 法目的指引下,预设于金融法中,并期望通过金融法的实施,而造成一种积极的客观社会后果, 并有利于实现法律的目的或价值。
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处置与破产退出——以上海金融法院首例地方金融组织破产案件为例
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处置与破产退出——以上海金融法院首例地方金融组织破产案件为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公布日期】2023.12.04•【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处置与破产退出——以上海金融法院首例地方金融组织破产案件为例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3年第11期上海金融法院课题组课题组成员:肖凯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课题组成员:葛翔上海金融法院四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摘要地方金融组织跨区经营风险,地方金融组织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传递,以及市场化退出中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缺失等因素都影响到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处置效果。
十八大以来,确立了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分属中央和地方的二元结构。
但在二元结构下,仍须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风险处置过程中,中央监管和地方处置、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这三方面关系。
在《金融稳定法》《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制定过程中,应当明确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处置的牵头机制,完善行政处置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并建立符合地方金融组织特征的破产财产处置方式。
关键词地方金融组织破产风险监管引言自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各省市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基本确立了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金融机构和辖区内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4类组织作为“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也再次强调,“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而值得关注的是,自四川融资担保案、泛亚案、e租宝案,到2017年后互联网金融整治、2020年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案等,伴随对地方金融组织加强监管的同时,相关风险事件仍然时有发生。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1年受理了上海市首例地方金融组织破产案件——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破产案(以下简称“卡得万利案”),其中也反映出地方金融组织在风险处置和破产退出过程中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新时期产业金融的发展趋势与对策
新时期产业金融的发展趋势与对策目录一、内容概要 (2)1. 新时期产业金融的重要性 (2)2. 研究目的与意义 (3)二、新时期产业金融的发展趋势 (5)1. 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 (6)a. 高质量发展 (7)b. 创新驱动发展 (8)2. 金融科技创新与应用 (9)a. 区块链技术 (10)b. 人工智能与大数据 (12)3. 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 (13)a. 环境友好型产业 (14)b. 可持续发展模式 (15)三、新时期产业金融的对策建议 (16)1. 完善政策体系与监管机制 (17)a. 加强政策引导 (18)b. 提高监管效率 (19)2. 促进金融机构创新与发展 (20)a. 拓宽融资渠道 (21)b. 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 (22)3. 加强风险管理与防范 (23)a. 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4)b.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25)四、结论与展望 (26)1. 新时期产业金融的发展前景 (27)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28)一、内容概要新时期产业金融的发展现状:通过对国内外产业金融的发展历程、政策体系、市场结构等方面的梳理,总结新时期产业金融的基本特点和主要成果,为后续分析提供基础。
新时期产业金融面临的挑战:分析新时期产业金融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和问题,如金融风险、市场失衡、资本配置效率低下等,为制定对策提供依据。
新时期产业金融的发展趋势:结合国内外产业金融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探讨新时期产业金融的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如绿色金融、科技创新金融等。
新时期产业金融的对策建议:针对新时期产业金融发展中的问题和挑战,提出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和发展战略,如完善产业金融政策体系、优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加强金融监管等。
1. 新时期产业金融的重要性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迅速进步,产业金融在新时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产业金融不仅关乎到经济发展的速度与质量,更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国家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8.2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共七章、六十六条,分别为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
一是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
包括:加强业务集中度的监管约束,除10%、15%的集中度比例要求外,增加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上限(其中单户用于消费的20万元,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1000万元);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要求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放贷,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不得向无放贷资质的机构转让信贷资产;规范外部融资,维持现行“1+4”融资杠杆监管要求,新增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
二是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
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允许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当简化公司组织机构;明确资产风险分类要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及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针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强调使用独立的业务系统,并应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条件。
三是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
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出发,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纺织服装产业是我省传统优势产业、重要支柱产业和民生产业,在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受多种因素影响,我省纺织服装产业国际国内竞争优势削弱,产业转型升级压力加大。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实现高质量发展为方向,以构建新型产业生态为主线,以推进产业集群化、高端化、品牌化发展为路径,立足我省产业优势,进一步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努力打造科技、时尚、绿色新时代山东新纺织。
到2023年,初步形成产业基础有效提升、产业链配套率明显增强、产业生态圈更加优化的全省性与区域性的产业生态系统。
产业集群化特征更加明显,产业布局更加优化,培育一批生态良好的先进产业集群。
产业高端化有显著进展,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产业品牌化有较大提升,形成一批国内外知名纺织服装品牌。
力争培育5家以上年营业收入过百亿元的国际知名纺织服装企业,做大做强一批年营业收入在20亿元以上的潜力型企业。
到2025年,形成基本完善的融通发展、协同创新、共生共赢的全省性与区域性产业生态系统。
全省纺织服装产业通过持续新旧动能转换,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明显提升,创新驱动的科技产业、文化引领的时尚产业、责任导向的绿色产业特点更加显著,为我国实现制造强国目标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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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金融服务第三章金融业发展第四章金融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促进金融创新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权益交易、大宗商品非标准化衍生品交易、信用互助、民间融资、典当、融资租赁等地方金融活动和政府组织实施的金融服务、金融监管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方金融活动和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作原则]地方金融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积极、审慎的原则,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坚持改革创新与风险防范相结合,保持金融健康稳定运行。
地方金融监管应当在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指引下,加强对地方金融活动的引导、规范、监管,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从事地方金融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自主、诚信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分工和工作考核机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金融创新,优化发展环境,维护金融稳定。
第五条 [工作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农业、商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提高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第二章金融服务第七条 [银行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机构扩大对工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服务业以及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村农业农户的融资规模,推进经济转型升级。
建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构建覆盖全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村农业农户的金融支持。
第八条 [抵质押]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拓宽融资抵(质)押物范围,提升融资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相关抵(质)押物融资业务提供便利。
不动产、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改进管理服务方式,及时为融资抵(质)押物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企业上市挂牌]引导、鼓励本省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条 [债券融资]鼓励、引导本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进行直接债务融资。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费用补助、设立风险缓释基金等方式,推动债券融资加快发展。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发展,引导带动社会资本进入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村产业、新兴制造以及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
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鼓励发展创业投资,完善创业投资政策体系、制度体系、融资体系、监管和预警体系,支持国有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
第十三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本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推进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股权投融资平台和金融综合交易平台建设。
鼓励、支持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市场,并通过下列途径进行融资、交易:(一)挂牌,实现私募股权融资;(二)股权托管,实现股权质押融资;(三)展示,促进企业和投融资机构对接;(四)股权众筹项目发布和交易;(五)转板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市场;(六)开展资产证券化和发行私募债券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地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并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品]支持本省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合理运用资产证券化以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进行融资和套期保值、规避风险。
第十五条 [保险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方式发挥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一)委托保险机构经办或者直接购买养老、医疗、健康等保险服务,加强监督管理和专业评估,降低公共服务成本;(二)按规定对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保费补贴,提高社会保障能力;(三)推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水平;(四)支持、引导保险机构创新科技保险、财产保险等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推进科技创新,保持经济稳定。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融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应当以非存款资金放贷及投资为主营业务,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重点面向农村农业农户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机构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或者投资余额、增量达到规定比例的,财政部门应当给予风险补偿或者奖励。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创新经营体制机制,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积极拓展担保业务总量和品种,有效防范担保经营风险,提高担保服务能力。
建立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扩大对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规模。
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由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银行按协商的比例共同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互助,应当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明确准入条件、运营规则和体制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为“三农”提供最直接、最基础的金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引导、教育培训,建立激励机制,以风险补偿、补助、奖励等形式进行扶持引导。
第十九条 [权益类交易场所]权益类交易场所应当制定符合规定的交易规则、会员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登记结算、资金存管等业务规则及管理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权益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积极推进产权、债权、林权、矿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金融资产、文化艺术品等权益的交易、流转,为融资抵(质)押担保创造条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以实物交割为目的,建立交易、交收、结算等规则和客户交易资金存管、交易商适当性管理、风险防控等制度,不断完善交易、避险和定价等功能,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现代化的采购和配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产业优势和资源禀赋,合理发展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加强规范引导、政策扶持和风险管控,确保市场依法运行、规范发展。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应当以鼓励创新、规范运行、保证安全为原则,促进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更好地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等功能,努力满足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
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开拓互联网金融业务,规范发展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私募股权等新兴业态,并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有效管控风险,推动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
第三章金融业发展第二十二条 [金融业发展规划]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金融业发展规划,征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 [金融业发展引导资金]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金融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支持金融创新、金融人才引进培养、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培育发展、金融环境建设等。
第二十四条 [金融集聚区]省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区域金融集聚发展,综合考虑区位、产业、资源等情况,支持区域性金融中心、财富管理中心等金融集聚区建设,增强金融资源集聚和辐射能力。
金融集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做好机构培育、市场建设、政策创新、环境营造等工作,对金融集聚区建设用地做出规划安排。
第二十五条 [金融业对外开放]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依托对外经济合作基础和区位优势,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支持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推进金融合作示范区和金融服务产业园区规划建设。
第二十六条 [引进培育金融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优化营商环境,加大金融机构引进力度,培育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或者设立国内外金融机构区域总部、分支机构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在土地、营业场所、人才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促进金融国资国企发展]鼓励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入股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国有控股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符合金融企业发展要求的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选任和风险防范等机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第二十八条 [地方金融组织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加强对民间融资、权益交易、信用互助等金融活动的引导和规范,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或者参股地方金融组织,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健康发展。
鼓励、支持国有资本发起设立或者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并适时扩大或者补充资本金,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增强对实体经济融资增信能力。
第二十九条 [金融中介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引进、培育、整合等方式,加快发展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保险代理、融资仓储和会计、审计、法律等金融中介服务组织,推广建立金融服务中心、金融超市,推动金融中介服务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构建高效便捷的专业化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第三十条 [金融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进行产品、技术、服务、管理、组织形式等方面的创新,完善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加强金融创新成果保护,并可给予必要的风险补偿。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金融创新奖评选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展金融创新。
第三十一条 [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金融监管机构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制定金融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奖励政策,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给予奖励,并在落户、居住、子女教育、医疗、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省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地方金融组织、相关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等工作。
地方金融组织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应当推动与国家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相衔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自律机制]地方金融组织可以根据发展特点和要求,建立行业自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