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养殖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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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法规宣传》PPT课件
《畜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 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畜禽的,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养殖法律法规宣传
2012年9月27日
二不准:不准未经许可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
《畜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 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养殖号法律组法规成宣传,作为养殖档2案012年编9月2号7日
九要:疫病监测要配合
《动物防疫法》第十五条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 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 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 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 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养殖法律法规宣传
2012年9月27日
四不准:不准将自配饲料对外出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规定: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 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 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 的饲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规定: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 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 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由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 百元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生产、经营、加工、贮藏、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养殖法律法规宣传
2012年9月27日
二不准:不准未经许可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
《畜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 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养殖号法律组法规成宣传,作为养殖档2案012年编9月2号7日
九要:疫病监测要配合
《动物防疫法》第十五条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 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 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 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 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养殖法律法规宣传
2012年9月27日
四不准:不准将自配饲料对外出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规定: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 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 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 的饲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规定: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 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 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由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 百元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生产、经营、加工、贮藏、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解读课件PPT
养殖档案
建立养殖档案,记录动 物的饲养、用药、检疫 等信息,便于追溯和管
理。
加工环节的安全管理
01
02
03
04
加工场所
确保加工场所的卫生条件良好 ,符合相关卫生标准,防止食
品污染。
加工设备
定期对加工设备进行清洗和消 毒,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
用安全。
食品添加剂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食品添 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量使用
赔偿与处罚
根据事件调查结果,对责任方进行相应的赔偿和处罚,维护消费 者权益。
信息公开与通报
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事件处理进展和结果,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 报告,促进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
06 案例分析
某地“瘦肉精”事件
1 2 3
事件概述
某地一家养猪场被查出使用瘦肉精,导致大量猪 肉被召回,并对当地居民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转基因检测
对畜产品进行转基因成分的检测,以确保产 品非转基因。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法律法规制定
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畜产品 质量安全标准及监管要求。
生产环节监管
对畜产品的养殖、屠宰、加工等环节 进行全程监管,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安 全标准。
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畜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确保进 入市场的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促进畜牧业发展
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有利于增强畜牧业的市场 竞争力,促进产业健康发 展。
维护社会稳定
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如果 处理不当,可能引发社会 不稳定因素,甚至导致群 体性事件。
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与问题
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随着畜牧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畜产品消费量 不断增加,但同时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畜牧兽医法规第一章-PPT课件
■地(市)县政府1949年起设农业(农牧、农林)局, 局内设兽医(畜牧)科(股)。 ■各地(市)县于1955年后相继成立畜牧兽医站、兽医防检站。
■1978年后在一些省直辖市里增设动物检疫站,1992年增设兽医卫生监督所
■1949年~1952年为个体兽医。 ■1953年~1957年个体兽医组织起来成立兽医小组。 ■1958年起普遍成立乡镇(原称公社)畜牧兽医站,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4
第一章 畜牧兽医行政基础
第1 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行政执基法础与知行政处罚 识
第三节 行政司法
5
第一节
概述
一、畜牧兽医法规的概念 (p1)
●法-喻意公平和正义,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 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 。
●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 活动中行驶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 和规章直接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 的活动。
兽医事物进行组织 与管理的活动。
8
(二)畜牧兽医行政的对象与范围
1.畜牧兽医行政的主体-----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代表国家, 在组织管理畜牧、兽医事务中,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区政 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下设机构。
立法权
监督管理权
行政命令权
行政制裁权
司法权
2
• 课程的主要内容:
《畜牧兽医法规》由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 能三个有机部分构成完整的知识体系。基本理论 部分,即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介绍畜牧兽医行 政和畜牧兽医行政法的概念、特点及其相关内容, 进而阐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基本知 识部分,即第三章至第八章,在这一部分中,围 绕我国目前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的基本内容,具体 介绍了畜牧兽医法制化管理的基本知识,涵盖了 种畜禽管理、草原管理、动物防疫管理、兽药管 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动物进出口检疫管 理等各个方面。基本技能部分,阐述了我国畜牧 兽医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执法技能。
■1978年后在一些省直辖市里增设动物检疫站,1992年增设兽医卫生监督所
■1949年~1952年为个体兽医。 ■1953年~1957年个体兽医组织起来成立兽医小组。 ■1958年起普遍成立乡镇(原称公社)畜牧兽医站,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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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畜牧兽医行政基础
第1 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行政执基法础与知行政处罚 识
第三节 行政司法
5
第一节
概述
一、畜牧兽医法规的概念 (p1)
●法-喻意公平和正义,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 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 。
●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 活动中行驶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 和规章直接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 的活动。
兽医事物进行组织 与管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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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畜牧兽医行政的对象与范围
1.畜牧兽医行政的主体-----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代表国家, 在组织管理畜牧、兽医事务中,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区政 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下设机构。
立法权
监督管理权
行政命令权
行政制裁权
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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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的主要内容:
《畜牧兽医法规》由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 能三个有机部分构成完整的知识体系。基本理论 部分,即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介绍畜牧兽医行 政和畜牧兽医行政法的概念、特点及其相关内容, 进而阐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基本知 识部分,即第三章至第八章,在这一部分中,围 绕我国目前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的基本内容,具体 介绍了畜牧兽医法制化管理的基本知识,涵盖了 种畜禽管理、草原管理、动物防疫管理、兽药管 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动物进出口检疫管 理等各个方面。基本技能部分,阐述了我国畜牧 兽医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执法技能。
畜牧兽医法规PPT课件
国际化发展趋势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畜牧兽医 法规将更加注重与国际接轨, 推动国内外市场的交流与合作 。
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畜牧兽医法规将更加注重保障 公共卫生安全,加强对动物疫
病的防控和管理。
THANKS
感谢观看
畜牧兽医法规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回顾
我国畜牧兽医法规建设始于20世 纪5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 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
当前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中华 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为核心,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等为骨干的畜牧兽医法规体系。
发展趋势
未来我国畜牧兽医法规将更加注 重与国际接轨,加强与其他国家 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完善法规体 系,提高动物卫生水平和畜产品
动物卫生监督法规定义
动物卫生监督法规内容
动物卫生监督法规是关于对动物卫生 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法律法 规。
包括对动物饲养、屠宰、运输、加工 和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和处理等 方面的规定。
动物卫生监督法规目的
通过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法规,保障畜 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 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
活动。
罚款
对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 依法对行为人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根据违 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
责令停产停业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 可以依法责令行为人停产停业,以防止危 害扩大。
刑事责任
01
02
03
04
拘役
违法行为人可能被判处短期拘 役,以示惩戒。
有期徒刑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违 法行为人可能被判处长期有期
畜牧兽医法规的重要性
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解读(PPT 51张)
四、建立15项制度
涉及政府有3个 1.建立管理责任追究制 2.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3.建立畜禽饲养环境安全评价和监测制度
四、建立15项制度
涉及行政主管部门有4个 4.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5.违法案件追溯制度 6.违法行为记录制度 7.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四、建立15项制度
涉及管理相对人8个制度 8.无害化处理制度 9. 销售记录制度 10. 处方药制度 11.兽药禁用、限用制度 12.休药期制度 13.6小时待宰制度 14.屠宰场自检制度 15.屠宰厂畜禽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规定畜禽用药是否有停药期?
有停药期规定。
停药期概念:即食品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产品(乳、蛋)许可上 市的间隔时间,简单地说,就是最后一次用药到上市屠宰前的间隔时间。
农业部第278号公告《兽药停药期规定》 农业部第278号公告中规定了202种兽药在猪、牛、羊、禽不同 动物中使用后的停药时间。
怎样来确保畜产品安全?
病死动物要做到“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 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一 般采取焚烧、深埋方法。 健康的畜禽才能出售,出售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 报检,经检疫员检疫合格,并持有动物检疫证明才能出售 上市。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 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 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 被用于食品消费。
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因素有哪些
2、饲料—为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在饲料 中添加违禁药物饲料添加剂、劣质饲料原料或 饲喂发霉的饲料。饲喂农药污染的饲料,还有 “泔水猪”、“垃圾猪”等诸多问题。畜禽长 期食用这些有毒有害和被污染的饲料,其体内 就会蓄积这些有害物质而影响人的健康。
全文2022年《新版》畜牧法PPT课件
,地下工程防水的等级一级 在工程施工全施工过程,施工图将按照安装的先后,与加工安装流水展开。
同时,分区的划定遵循以下原则: ①临时用电工程的安装、维修和拆除,均由经过培训并人电工施工证的电工完成,非专业电工不准进行电工作业。
2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总则 14、 500mm高墙体内为止水螺杆。
(1)水土流失将可能导致局布区域环境暂时变化,建设区域内产生裸露地表,地表径流水体受到污染,大量的地表径流携带泥沙随排水设施汇流后,进入长江; 标高: ±10mm 位置(与设计值比):±20mm
h、最大叠差:≤2mm。 4.4.点驳接幕墙施工质量允许偏差
第四章 畜禽养殖
(4)、塔吊拆装和顶升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 b 放标准线:在每一层将室内标高线移至外墙施工面,并进行检查。
第四章 畜禽养殖
(3)驾驶室或操作室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酒后操作机械,严禁机械带病运转或超负荷运转。 8 施工现场保持干净整洁。
第四章 畜禽养殖
5.3 对清洗的辅助器械要做到安全可靠无故障,确保操作工人安全; 点驳接玻璃幕墙的施工与设计十分紧密,设计时必须考虑施工的步骤。
第四章 畜禽养殖
基础型钢应平直;型钢顶面高出地面应等于或大于10mm;同一室内的基础型钢水平允许偏差不应超过1mm/m,全长不应超过5mm。 c、 进行循检、抽检,并作抽检标识,每批抽检率为10%,每批数量不少于3 件。
孙凤良立即召集安全负责人叶希良、抢救指挥组其他成员,抢救、救护、防护组成员携带着各自的抢险工具,赶赴出事现场。 根据xxxx所在区域冷水滩区不属于省级"重点治理区",xxxx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二级标准。
对两者进行有效控制就能有效地保证产品质量。 xxxx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应由业主委托具有相应监测资质的单位承担,由其依据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编制监测实施方案并实施。
相关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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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病的防治与补偿:畜禽养殖者应当 依法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发生疫情 后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并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畜禽养殖者应 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定期进行畜禽疫病监 测和检查。对依法扑杀的畜禽,养殖者有 权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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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环境: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 保证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无害化 处理或者综合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转、达标 排放,防止污染环境。违法排放粪便、废 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 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 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赔偿。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国家建立无规定动 物疫病区,促进畜禽养殖业安全生产和畜 禽产品出口。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畜 禽及其产品,应当接受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所在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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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条件:(卵子、冷 冻精液、胚胎等) 1.相应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2.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3. 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 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 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4. 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 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5.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其他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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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 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2、城镇居民区、农村居民点、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 域;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内容: 1. 畜禽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 场日期; 2. 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 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畜牧业相关法律法 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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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部分 畜牧养殖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部分 兽医防疫有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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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一、总 则 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三、种畜禽生产经营 四、畜禽养殖 五、畜禽交易与运输 六、质量保障 七、法律责任 八、附 则ppt课Βιβλιοθήκη 3一、总 则
立法宗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 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 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 业持续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 以及蜂、蚕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 经营、运输等活动。 支持政策: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 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 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促进畜牧业现代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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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者权利:可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 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咨询、营销、培训等服 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生产经营者义务:应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动物福利: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 牧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动物福利要求从事畜禽繁育、 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 主管部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许可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生产 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种畜 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6条)。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经过国家畜禽 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 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 员; 3.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 禽防疫条件; 5.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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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畜禽生产经营
新品种审定: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 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 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 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公告。 转基因品种管理: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培 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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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执行的技术规 范的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2.使用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药物或者有 毒、有害物质; 3.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畜禽; 4.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 禽;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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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具备条件: 1.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 产设施; 2.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 条件; 4.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 无害化处理或者沼气池等综合利用的设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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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 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的监督 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检验由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 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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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畜禽养殖
国家支持:畜牧业良种补贴、贴息补助、 小额贷款、保险服务等,规模化、标准化 养殖按农业用地管理 。 技术服务: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 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 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国家鼓励畜 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 畜禽养殖者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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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种畜禽广告: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 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要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销售的种畜禽:销售的种畜禽、家畜配种站 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并附具种畜 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 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家畜系谱。 进口的种畜禽: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 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 次引进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 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