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美专利法重复授权比较分析研究
关于专利“重复授权”的案例分析的开题报告
关于专利“重复授权”的案例分析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中,专利是一种重要的保护形式。
但是,专利申请和授权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重复授权的情况,即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均被授权。
这种情况不仅会带来经济和法律方面的问题,还可能对创新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对专利重复授权进行研究,有助于了解其发生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讨专利重复授权的案例及其原因,并据此提出应对措施,以帮助企业和知识产权机构避免专利重复授权问题。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分析国内外相关案例,结合专业文献和统计数据,探讨专利重复授权的原因、影响和解决措施,以及如何规避相关风险。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 国内外相关案例分析:对国内外有关专利重复授权的案例进行分析和整理,比较授权的发生和原因的异同,为提出应对措施提供经验参考。
(2) 原因分析:分析导致专利重复授权的原因,包括发明人、专利代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流程、信息获取等方面。
(3) 影响分析:分析专利重复授权对创新、企业和法律方面的影响,如影响竞争、浪费资源、提高维权成本等。
(4) 应对措施:提出针对专利重复授权问题的解决措施,包括完善专利法律法规、改进专利审批流程、加强专利信息共享等方面。
(5) 风险规避:提出企业和专利代理机构规避专利重复授权风险的方法和建议,包括对专利信息的全面了解和核查、选择专业的代理机构、修正申请策略等。
四、研究意义本研究的意义在于增加对专利重复授权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披露其发生原因、研究存在的实际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这有助于避免专利重复授权问题对企业和创新活动的不利影响。
此外,本研究还可以促进国内各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为加强国内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建设提供参考意见。
中美专利法重复授权论文
中美专利法重复授权论文[摘要] 有关时间点的判定方面,美国对于时间点没有要求,而中国则仅限于申请日同日。
[关键词]重复授权;专利法;美国;比较引言专利制度的宗旨是为了保护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管理、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
发明创造的所有人获得专利一般是为了有效地实施,从而带来收益。
但是,如果这些授权的专利中出现了重复授权,就势必会引起专利权冲突,进而造成权利的不稳定,给权利人实施其权利带来障碍,公众对专利的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还会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由此引发的确权请求和专利纠纷还可能占用很多诉讼资源。
重复授权原则是专利制度中的一大重要原则,各国都在专利法中予以规定。
我国在《专利法》第9条中予以规定。
美国则可从《美国法典》第35部分第101条(35 U.S.C.101)中引出。
中美都是知识产权大国,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世界上独树一帜,本文拟从与美国知识产权制度中的重复授权对比分析中取长补短,为中国专利法的整体结构和框架提供学术借鉴。
一、中美重复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美国法典》第35部分第101条(35 U.S.C.101)规定了有关一项发明获得专利的条件:“任何人如果发明或发现了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制造品,或其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改进,就可以获得一项专利”,这就是美国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在制定法上的来源。
美国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The Manual nf Patent ExaminingProcedure,MPEP)阐述的重复授权原则立法本意在于阻止一项专利权到期后的不公平的延长。
隐含在该立法本意后的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公众在专利到期之后,不仅能够利用专利文件中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还能够自由利用在完成发明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改进或变形。
可见其立法本意在于避免发明人或专利拥有者不正当的延期其专利保护期限的目的,保障公众可自由利用到期专利及其改进的权利。
浅谈中美专利保护制度的比较
比, 揭示两国专利保护相关规定在构成框架和侵权救济的区别与联系, 借鉴其立法成果, 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
或装有一个 或更 多的专利标志 。如果 未设专利标 志 , 在任何侵 权 诉讼 中, 不能获得损害赔偿 。除非有证据证明 , 权利人在发 现侵 权
【 关键词】 专利侵权; 专利保护; 法律; 实 施; 救济; 制度
一
后向行为人发出过侵权警告, 行为人在被通知其实施的行为侵权
行 为后, 继 续 实 施 其侵 权 行 为 。 否 则 专 利 权 人 不 能 获 得 任 何 经 济 上的赔偿 , 只能将 提起 侵权诉讼 当成是 “ 发 出侵 权通 知” 中 国 没 有 类似的规定 另外在赔偿 金的计算方 面 , 美国对于专 利侵权 的 损害赔偿金额 的计算大致分为两种 即合理权利金 和专 利人 因侵权 人侵权所丧 失的利益 同时美 国专利法第 2 8 4条规 定 , 在侵权 人 故意或其侵权行 为极端恶劣 的情 况下 , 法 院法官可 以加重 损害赔 偿 额至三倍 我 国《 专 利法 》 规定 : 专利侵权 数额 的确 定有 以下 几 种 方式 : 其一 , 依权利人的损失而定 ; 其二 , 依侵权 人的违法 所得 而 定; 其三 , 如果权 利人损失 或侵权人违 法所得难 以确定 的, 参 照该 专利许 可使 用费的倍 数合理确定 实 际 操 作 中 , 远 没 有 美 国法 律 操作中的明确性 , 主观因素 占很 大比例 23 侵权救济途径 比较 。在获得专利侵权救 济的途径上 , 两 国 区别很 大 其一 , 专利侵权救济途径 的选择上 , 获得专利侵权 救济 的途径 包括 司法途径 行 政途 径 和其 他 途 径 。在 中 国 , 各 级 专 利 管 理部 门在 E l 常管理 中, 发现侵权行为均 可以在法定职权 范围 内予 以制 I E 并 给予 处 罚 ; 权 利 人也 可 以 直接 向有 关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人 民 法院请求救济 但美 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则一般只通过 司法途 径 所 以在 涉美专利案件 处理过程 中 , 借 助美国 的司法途径 就起 到了至关重要 的作用 其二 , 专利侵权行政途径救济上 , 根 据我 国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创新和保护创新成果起着重要作用。
中美两国是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其知识产权制度也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
本文将从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方面对中美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比较。
1.专利制度专利是保护发明创造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专利制度上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专利授予流程上,两国都采用"先申请、后公开"的原则,即在申请日之后一定时间内保密申请内容。
然而,美国采用"一办多核"审查制度,即同一专利申请可以在多个地点提出审查,而中国则采用"一办一核"审查制度。
在专利保护范围上,美国专利的保护范围较广泛,可以保护任何有用、新颖且非显而易见的发明。
中国专利则注重技术实施和专利所关联的领域,对于商业模式和计算机软件等一些抽象的发明限制较多。
2.商标制度商标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序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商标制度上存在一些相同和不同之处。
在商标注册上,中美两国都采用"先申请、先审查"的原则,即先到先得。
然而,美国在审查阶段更加注重对商标是否会产生混淆的考虑,而中国则更加强调商标注册的先后顺序。
在商标保护上,两国对商标的保护力度都较大。
然而,美国对于跨境商标侵权和网络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较大,有较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
3.版权制度版权是保护文化作品和艺术创作的一种方式。
中美两国在版权制度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版权保护对象上,美国版权制度更加注重市场利益,对于商业价值较高的作品给予更大的保护。
中国版权制度则更加注重对原创作品和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
在版权侵权打击上,美国有着更加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大。
中国版权制度则需要在侵权证明和维权程序上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制度上存在一些差异。
美国在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具有更长的历史和较为完善的制度,对于市场利益的保护力度较大。
中美专利法重复授权比较分析研究
中美专利法重复授权比较分析研究作者:庞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7期摘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法的规范与否愈来愈关系到能否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本文从中美两国专利法重复授权的角度对二者进行分析比较,以期能够学习和借鉴美国在专利法重复授权方面的先进做法,促进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而为我国专利制度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专利法重复授权差异作者简介:庞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51-02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已经迈入知识经济时代,专利制度作为保障专利权人的重要经济制度及法律制度之一,能够对发明创造起到一个推动作用,大幅提高经济人的创新的热情,提升他们的创新能力,为创新型社会的构建保驾护航。
专利法中重复授权的原则在于避免其他人对专利权人的专利进行侵犯,维护和保障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大部分国家都以立法的形式赋予了该原则以立法效力。
例如,美国在《美国法典》第35部分第101条中对该原则进行了相应的阐述,从立法上肯定了其法律效力。
本文从立法初衷、主体、客体等方面对中美重复授权制度进行比较,从理论的角度进行相应阐述。
一、中美重复制度的差异(一)立法初衷存在差异根据《美国法典》第35部分第101条之规定,任何一人一旦发明亦或者是发现了任何新的而且能够行之有效的方法,以及能够使用的机器、制造品,亦或是任何新的而且能够产生实际效用的改进,就可以据此相应的获得一项专利权。
这就是专利法中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在美国法律制度当中的立法体现。
根据美国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关于对重复授权原则的立法初衷的阐述可以看出,美国的专利法重复授权原则的制定在于避免专利权人在专利期限到期之后而仍然不公平的延长其专利权的使用期限,而影响公众在专利权人的专利到期后对专利权的使用。
换言之,美国的专利法重复授权原则强调的是公共利益,即,公众在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到期之后不但能够使用专利文件中技术方案的限定内容,而且有权在专利期限结束之后自由的使用基于专利权而产生的进步和变形。
浅析美国专利制度中有关重复授权的规定
浅析美国专利制度中有关重复授权的规定
曲丹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15(000)002
【摘要】美国是知识产权保护比较完善的国家,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美国专利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美国专利制度中有关重复授权的规定与中国专利制度有着较大差别.本文从美国专利法重复授权的起源、发展、类型以及如何克服等各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对于我国专利制度如何避免不公正地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挥专利制度的激励作用,具有一定的实践操作性和理论前瞻性.
【总页数】5页(P101-105)
【作者】曲丹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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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发展历程及在实务处理中的完善方向 [J], 邓丽娟;赵菁;傅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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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中的得与失分析
浅谈中国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中的得与失分析一、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中美知识产权案的裁决2009年3月20日争端解决机构(dsb)通过报告宣告中美知识产权案的终裁,dsb专家组针对美国的诉求裁决如下:首先,专家组裁定美国没能证明中国有关刑事门槛的规定不符合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其次,关于海关措施,专家组认为,虽然中国海关对进口冒牌货仅摘除非法标志的处置方式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但美国没能证明捐赠给社会公益机构、卖给权利人等处置方式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美国也没能证明中国有关拍卖的规定影响了海关销毁货物的权力。
最后,关于我国著作权法,专家组认为,虽然对未能通过审查的作品、通过审查的作品中被删除的部分不提供著作权保护,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伯尔尼公约》,但在从未提交审查的作品、在等待审查结果的作品等方面,美国未能证明中国的做法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专家组还强调,其裁决不影响中国的内容审查权。
①二、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起源(一)美国方面对于产生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原因第一,知识产权产品是美国最具竞争力的产品,知识产权是美国的比较优势所在,对美国的经济影响重大。
近年来,美国的外贸逆差逐年上升,尤其是中国更成为美国贸易逆差的最大来源国,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必然会借助其优势产品来改善或扭转其贸易逆差。
②第二,维护美国贸易政策的权威。
美国把知识产权列为其贸易政策的关键部分,以创造一个更加尊重知识产权的国家框架。
就国际体制而言,美国缺少的不是制度,而是对制度的落实。
美国必须紧盯其它国家的履约情况,以真正确保美国的利益。
对于正在崛起中的中国,美国更是不能放过。
(二)中国方面对于产生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原因第一,我国出口产品结构不断升级,高科技产品已开始具有了一定的竞争力。
但是,许多产品缺乏核心技术,并且中国许多公司还处于模仿阶段缺乏持续的技术创新能力,这使得知识产权纠纷成了目前跨国公司压制中国公司的强有力的武器。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比较中美两国的建国、发展大不相同,两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也大不相同。
美国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很多方面受到英国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色: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晚,制度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
本文将从中美专利制度背景、专利主体以及专利申请流程三个方面来比较。
一、中美专利制度背景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到目前美国专利已经走过了200多个年头,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奉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科技产业政策,加大信息高速公路和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
不仅如此,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如 1997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
2011年,参议院通过了50年来对其专利体制所做的最大规模变革的法案《专利改革法案(2007)》,将带来更多的变化。
我国的专利法律颁布较晚,基本上是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制定专利法。
因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时隔8年后,因加入WTO组织,需要履行TRIPS要求,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间隔8年4个月后,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可以看出前两次是被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承诺,第三次是主动修改,突出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今后中国的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专利审查将更趋于创新性。
二、中美专利主体异同点1.专利申请原则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权最先申请的人。
浅析关于重复授权的专利审查
浅析关于重复授权的专利审查摘要:本文结合案例分析,梳理并总结了重复授权审查要点,以便专利审查/代理相关从业人员能够更加准确快速地判断是否构成重复授权。
关键字:重复授权,同样的发明创造一、引言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审查标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1节给出了:判断时,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对于是否构成重复授权的判断,若申请人、申请日均相同,权利要求文字记载完全相同,也不存在涉及保护范围的其他形式缺陷,这样我们很容易判断其构成重复授权,然而,审查过程中遇到的重复授权判断远不是如此简单,下面将结合案例,进一步分析几种特殊情况下的重复授权判断的具体处理方式。
二、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几种常见判定1、权利要求A26.4变更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判断的影响案例一:涉及不清楚[1]【案情介绍】本申请涉及一种列管式固定床反应器。
与本申请同日提交的实用新型已授权,授权的权利要求1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完全相同,其中都存在不清楚的缺陷:“再生气气体入口(14)与通过四通阀门(15)连接在一起”。
审查员一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不清楚,申请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再生气气体入口(14)与出料口(18)通过四通阀门(15)连接在一起”。
【案件分析】首先,当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时,应该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解释权利要求,更能符合发明人的本意,针对本申请,通过说明书的记载可以看出,再生气气体入口是通过四通阀门与出料口相连,并且申请人答复一通时也按照说明书的记载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可见说明书中记载的连接方式是符合申请人本意的;其次,实用新型中不清楚的缺陷也应该用说明书进行解释,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其他的连接方式,通过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内容,通过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方式也是唯一清楚的,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新型中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相同,属于重复授权。
关于专利法重复授权问题的判断与思考
关于专利法重复授权问题的判断与思考摘要:本文在阐述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立法宗旨和判断原则的基础上,对在审查实践中出现的特殊情形是否构成重复授权的判断方法进行说明,指出了现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及完善方向,对在实践中判断重复授权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重复授权;同样的发明创造;保护范围一、禁止重复授权的立法宗旨和判断标准专利法第9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立法宗旨在于,一是防止不同专利权人之间产生权利冲突;二是避免第三人实施该发明创造时由于需要同时获得所有专利权人的许可而产生的高成本;三是避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同一发明创造进行重复的审批而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四是防止专利权人对一项发明创造获得超过法定的保护期限。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否适用首先要判断两份专利申请或专利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审查指南规定:“判断时,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重复授权的比较对象是权利要求,且仅适用于两者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完全相同的情形。
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当权利要求保护几个技术方案时,则需分别考虑每个技术方案是否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是否相同,即重复授权的比较对象实质上是权利要求保护的完整的技术方案。
二、判断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一些特殊情形1、用途限定的判断对于用途限定是否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判断的原则在于分析该用途限定是否使产品的结构或组成发生改变。
案例1[1]:同一申请人同日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和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实用新型已经授权。
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用于雪糕板的吸尘检验挑选台,其特征在于,包括……。
近两年中国、美国、日本发明授权专利的比较分析
近两年中国、美国、日本发明授权专利的比较分析作者:张颖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6年第07期摘要:专利是衡量自主创新能力一个可量化的重要维度,发明专利又是专利中创造水平及科技含量较高的,某种意义上讲,发明专利代表了一个国家的科学技术发展和创新水平。
近些年我国发明授权专利量不断攀升,于2015年超过世界上的美、日专利大国,并且职务发明所占比例正在逐渐接近国外在华的比例。
关键词:发明专利发明授权专利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一、引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专利就是科学技术中最重要的一种,而发明专利及发明专利所占的比重又是三个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中一个最重要的衡量专利质量的标准。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共64次提到“创新”,几乎等于前两年报告中被提到次数之和。
这其中既有向大众提出的“万众创新”,也有针对科技领域提出的科技创新,此外更是为各级政府下达“任务”,要求各地为各领域的创新工作保驾护航。
这个“创新”在我理解有很大一部分就是全民创新,大家多进行科技创造,多申请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
近两年,随着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和企业、个人对专利保护的重视,我国专利数量提升很快,各类专利所占比例也有较大变化,并且与发达国家和专利强国相比,无论在数量和比例上都有了较大的改善。
二、数据分析1.2014-2015中国、美国、日本授权专利数量统计从表一中可以看出,中国授权专利量已经远远超过美国、日本的专利授权量,而且中国的授权量还在以很大的增长速度增长,如2014年总授权量是1302687件,2015年则达到1718192件,同比增长31.90%,仅发明授权专利一年就增长了126088件,同比增长54.06%,表明我国创新能力在不断提升,正在走向一个崭新的台阶。
发明专利授权量的快速增长,彰显着我国创新主体的发明创新水平在大踏步前进。
美国授权专利甚至在2015年出现小幅下滑,比2014年减少4950件,同比下降1.51%;日本下滑的比美国要严重的多,2015年总授权量较2014年减少81665,同比下降26.83%。
美国专利重复授权审查标准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专利重复授权审查标准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通过分析美国近期发生的“Lilly vs Teva”生物医药专利重复授权纠纷案,深入研究美国专利重复授权的审查标准,在此基础上讨论我国目前重复授权的审查标准,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可能带来的一些不利影响。
最后结合美国重复授权审查标准,对我国重复授权审查标准的完善提出建议。
ABSTRACT The examination standard for double patenting in the U.S. was deeply studied by analyzing the bio-pharmaceutical patent disputes concerning double patenting between Eli Lilly and Teva. On this basis,the examination standard of double patenting in China was discussed and the problems and possible adverse impact were also pointed out. And finally,several pieces of reasonable suggestions were proposed so as to complete Chinese examination standard of double patenting based on that in the U.S..KEY WORDS conflicting applications;double patenting;non-obviousness;examination standards基于专利权的独占性原则,一项发明创造只能给予一个专利权。
若相同发明创造上有多个专利权,就属于重复授权。
重复授权危害严重,一方面会导致权力冲突,引起市场秩序混乱和无谓的专利纠纷;另一方面会使专利独占期被不公正延长,阻碍公众及时、自由地使用各种到期发明权益,不利于社会技术和经济进步。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中美两国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也是全球创新活动最为活跃的国家之一。
在创新领域,专利是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维护创新者的权益,中美两国都建立了专利无效制度,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就中美专利无效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背景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建立的,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专利无效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专利权的滥用和专利无效的问题,以确保专利制度的公平和有效性。
在中国,专利无效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
根据该法律,任何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利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推翻不合法或无效的专利权。
专利无效制度的设立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专利的滥用和垄断。
在美国,专利无效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和《美国专利与商标局规则》。
根据该法律和规则,任何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利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美国的专利无效制度主要是通过专利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裁决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基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和专利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来进行的。
下面将分别介绍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
在中国,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审查委员会的受理和审查、听证会的进行和裁决的作出。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委员会将受理请求,并根据请求的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
最终,审查委员会会作出无效宣告的裁决,并公告宣告无效的决定。
在美国,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专利无效请求的提出、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裁决、上诉委员会的审理和上诉法院的判决。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审查委员会将受理请求,并根据请求的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
如果任何一方对审查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最终由上诉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
试论美国专利制度中有关重复授权的规定
试论美国专利制度中有关重复授权的规定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各国专利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来源于专利权本身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特征,对于一国专利制度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
美国作为世界上专利制度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对禁止重复授权制度的重视程度非同一般,但是,由于中美专利制度之间的差异,很多中国申请人还不了解美国专利法中的重复授权制度,也不了解该制度的法律后果,这将给中国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无效及诉讼程序中带来难以弥补的严重后果。
一、美国专利法禁止重复授权制度的起源美国专利法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最早源于1819 年1 ,两件专利实质上属于同样的发明,并且授权时间不同,法院基于同样的第二件及之后的专利延长了不为法律允许的垄断期间,判决在后专利无效 2 ,当时普遍采纳仅有一件专利有效的重复授权原则。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866 年Suffolk Mfg Co. v. Hayden 一案的判决为现代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奠定了基础。
1854 年12 月,美国人海顿(Hayden)就其发明的棉布清洗剂提出专利申请,其后对清洗剂稍作改进后,于1855 年11 月又提出第二项专利申请,结果海顿的两项专利申请都被授予专利权。
该院的判决表明,同一发明人就同样的发明获得两项专利权的,第二项专利权无效。
其理论依据是专利激励论,即国家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是激励人们进行新的和创造性的研究,同样的发明重复授权将导致宪法规定的一定期限的垄断权被延长,最终使人们产生惰性。
二、美国专利法禁止重复授权制度的发展禁止重复授权按时间可以大致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一)1952 年非显而易见性之前的阶段从1819 年到1866 年乃至此后的1952年,禁止重复授权不属于专利法的核心概念,没有写入专利法,上述期间后半段特别是从1929 年3 月到1952 年6 月期间,美国专利季刊(The United States Patents Quarterly) 摘录了此期间属于重复授权265 件中的部分行政和司法判决。
中美专利制度对比分析视角下我国专利制度创新研究
中美专利制度对比分析视角下我国专利制度创新研究作者:裴忠贵来源:《发明与创新·职业教育》2019年第12期摘要:在国际局势日益复杂的情况下,专利制度在我国技术创新和保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专利制度要不断完善以适应新的需求。
美国作为现代专利制度的开拓者之一,其专利制度一直在不断完善,存在一些特殊专利制度,对我国专利制度在确权等方面的完善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专利制度;对比分析;创新研究Research on innovation of Chinese patent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Chinese patent system and American patent systemPeiZhongGui(Changzhou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Changzhou, Jiangsu 213164)Abstract: Under the increasingly complex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the patent system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China’s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protection. The patent system should be constantly improved to meet the new needs. As one of the pioneers of the modern patent system, the patent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has been developing and improving continuously, among which there are some special patent systems,It can be used for reference to improve the patent system in China.Keywords: Patent system, comparative analysis, innovation researchIntroduction to author: PeiZhongGui (1982- ), male, from Chengdu, Sichuan,Master, Lecturer, engaged in 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services.引言2017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产权保护的深刻意义。
中美知识产权纠纷浅析
中美知识产权纠纷浅析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特别是中美两个全球最大经济体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中美知识产权纠纷进行浅析,并探讨其对双方经济合作和全球贸易体系的影响。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中美知识产权纠纷的起源。
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逐渐凸显。
美国企业在中国市场面临着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问题,这导致了中美两国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美国指责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不足,而中国则声称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保护力度。
双方在贸易谈判中就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多轮交涉,但仍难以达成一致。
其次,我们需要认识到中美知识产权纠纷对双方经济合作的影响。
美国企业在中国市场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使得一些美国企业对在华投资持谨慎态度。
这不仅仅影响了美国企业在中国市场的发展,也影响了中美两国之间的经济合作。
双方都意识到,解决中美知识产权纠纷对于双方经济合作的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通过加强合作,建立更加稳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有助于促进中美经济合作的进一步深化。
另外,中美知识产权纠纷也对全球贸易体系产生了影响。
中美两个经济体的知识产权纠纷具有全球性,不仅仅是双边问题。
其他国家也在这一纷争中受到了影响。
对于这些国家来说,他们期望中美双方能够尽快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以维护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因此,各国都在呼吁中美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建立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和规则。
最后,我们需要认识到解决中美知识产权纠纷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任务。
由于两国经济体量庞大、社会制度和文化差异明显,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时间的推进。
中美两国需要在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对话和协商,加强沟通与合作。
只有通过持续的努力,中美才能够逐步建立起稳定、公平和互信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总之,中美知识产权纠纷是双方经济合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比较研究中美两国的专利申请制度在许多方面有显著的不同。
以下是对这些差异的详细探讨。
美国专利申请制度可以追溯到1790年的《专利法案》,该法案赋予了总统和国会授权发明的权利。
而中国在清朝末年才引入了现代专利制度。
在1984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在之后进行了多次修订。
在美国,申请人需要在申请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申请,并缴纳申请费。
在中国,申请人需要在申请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并获得专利申请号。
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实质审查。
在美国,如果申请通过了审查,专利商标局将授予专利。
在中国,如果申请获得了专利授权,则申请人将获得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
美国专利申请必须具有实用性,即能够在工业上实施。
而中国专利申请只需要具有实用性即可,不一定要在工业上实施。
中美两国的专利申请都要求具有新颖性。
然而,美国对新颖性的要求更为严格,即必须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在国内外公开过。
而中国只要求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在国内公开过。
美国和中国都要求专利申请具有创造性。
然而,美国的创造性标准较为宽松,只要发明人能够证明其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就可以获得专利。
而中国的创造性标准较为严格,要求发明必须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才可获得专利。
如果有人对美国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诉讼。
如果双方对诉讼结果存在异议,可以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或者美国最高法院。
在中国,如果有人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
如果双方对诉讼结果存在异议,可以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中美两国的专利申请制度存在差异,但都为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了解这些差异可以帮助申请人更好地理解和利用两国的专利申请制度,以保护他们的创新成果。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一种通过建立药品专利与药品上市许可之间的关联,以实现对药品专利权的保护和激励的制度。
关于重复授权问题的探讨
关于重复授权问题的探讨摘要:避免重复授权作为专利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多项专利权之间的冲突。
然而,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仅仅在专利审查指南中给出了判断原则,却并没有在操作层面给出统一的判断基准,在某些情况下会导致审查员在审查中产生困惑。
本文对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要求的清楚和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权利要求的重复授权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结合具体的案例,对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以及如何判断重复授权提出了个人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重复授权;实质审查;不清楚;不支持前言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1]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上述条款规定了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禁止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多项专利权,是为了防止权利之间存在冲突。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1节规定[2],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为了避免重复授权,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
而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又体现在其记载的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上,因此,判断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实质上是判断两项权利要求是否保护了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即以技术方案为单位进行判断。
我国的专利申请中,针对产品发明,很多申请人既希望通过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尽快获得专利权,又希望通过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更为稳定的专利权,往往会在申请日同时提交内容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然而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会因为各种原因修改权利要求,而实用新型没有实质审查,基本上大都以原始文本授权,这样在发明授权时就需要判断此时的权利要求是否与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专利是创新的保护工具,为创新者提供了法律上的权益和商业上的竞争优势。
然而,专利的有效性对于创新者和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
在全球范围内,中美两国是创新活跃的地区之一,因此中美专利制度的有效性和专利无效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中美两国专利无效制度进行比较,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改进方向。
一、中美专利无效制度概述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为了保证专利的有效性和避免滥用专利权利而设立的。
在中国,专利无效程序包括专利无效案件的审查和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
专利无效案件的审查主要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则由专利评审委员会进行。
在美国,专利无效程序主要包括专利无效诉讼和专利无效申请。
专利无效诉讼在美国联邦法院进行,而专利无效申请则由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审查。
二、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差异尽管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为了保证专利的有效性,但在具体的实施和程序上存在一些差异。
1. 程序差异: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程序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中国,专利无效案件的审查程序相对较长,一般需要经历多个阶段。
而在美国,专利无效诉讼的程序相对较快,一般在几个月到一年内可以得出结果。
2. 证据要求差异:中美两国对于专利无效的证据要求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需要提供更充分和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专利的无效性。
而在美国,只需提供合理且有力的证据来阐述专利的无效性。
三、中美专利无效制度存在的问题中美专利无效制度虽然都为保护专利的有效性而设立,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 制度复杂性: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相对复杂,需要经历较长的审查程序和持续的诉讼过程。
这给专利持有人和申请人带来一定的负担,同时也可能导致专利无效宣告和诉讼的耗时。
2. 制度的滥用:有些企业或个人可能滥用专利无效制度,通过频繁提起专利无效诉讼来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
这不仅增加了专利持有人的诉讼成本,也可能对创新和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
四、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改进方向为了解决中美专利无效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以下改进方向。
中美发明专利创造性比较研究分解
中美发明专利创造性比较研究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介绍,并回顾美国非显而易见性判断标准创立及不断演化的历程,分析影响显而易见性演化过程中的重要案例,进而对比分析两国创造性判断中的异同之处,从中得出对我国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有益启示,并提供建议。
关键词:中美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启示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美两国之间的交往日益深入,我国许多企业申请美国专利以期获得美国专利法的保护;同样,美国的许多企业也在我国大量申请专利。
因此,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是各国申请者十分关注的问题。
在授予发明专利的实质性条件中,最为重要的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创造性的判断是三性审查中的重点和难点。
在美国,专利不具有创造性进而导致专利无效也是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重要抗辩理由。
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历史来看,许多具体制度的设计都从美国借鉴而来。
本文试就中美两国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进行比较研究,进而从中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之处,为我国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提供建议。
一、中国发明专利创造性概述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对“创造性”进行了界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尽管法律就“创造性”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但是就发明专利而言,对于客观判断什么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依然困难重重。
有学者指出,如果发明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有显著的进步,则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意的技术效果”。
1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也有此种类似规定。
2虽然这种论述将判断标准进一步明确,但是对于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仍然缺乏可操作性的步骤。
实际上,在实际审查工作中,《专利审查指南》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方法。
我国在2001年的《专利审查指南》中首次规定了“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三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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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美专利法重复授权比较分析研究[论文摘要]文章针对中美两国专利法中有关重复授权原则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申请主体、客体内容、立法本意、时间判定等方面的综合分析,详细阐述了两国的差异化做法。
[论文关键词]重复授权;专利法;美国;比较引言专利制度的宗旨是为了保护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管理、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
发明创造的所有人获得专利一般是为了有效地实施,从而带来收益。
但是,如果这些授权的专利中出现了重复授权,就势必会引起专利权冲突,进而造成权利的不稳定,给权利人实施其权利带来障碍,公众对专利的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还会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由此引发的确权请求和专利纠纷还可能占用很多诉讼资源。
重复授权原则是专利制度中的一大重要原则,各国都在专利法中予以规定。
我国在《专利法》第9条中予以规定。
美国则可从《美国法典》第35部分第101条(35U.S.C.101)中引出[10-14]。
中美都是知识产权大国,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世界上独树一帜,本文拟从与美国知识产权制度中的重复授权对比分析中取长补短,为中国专利法的整体结构和框架提供学术借鉴。
一、中美重复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美国法典》第35部分第101条(35U.S.C.101)规定了有关一项发明获得专利的条件:“任何人如果发明或发现了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制造品,或其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改进,就可以获得一项专利”,这就是美国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在制定法上的来源。
美国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The 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MPEP)阐述的重复授权原则立法本意在于阻止一项专利权到期后的不公平的延长。
隐含在该立法本意后的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公众在专利到期之后,不仅能够利用专利文件中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还能够自由利用在完成发明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改进或变形。
可见其立法本意在于避免发明人或专利拥有者不正当的延期其专利保护期限的目的,保障公众可自由利用到期专利及其改进的权利。
我国《专利法》第9条第1款中规定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其立法本意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为防止权利之间存在冲突。
具体而言,专利权是给予发明创造额独占权和排他权。
基于这种排他性的独占权,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否则就违背了专利权的独占性原则。
同样的发明创造有多个专利就是重复授权。
可以设想,如果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给予两个以上的专利权,那么这些权利要求便无独占性可言,其必然会导致权利冲突,也会使社会公众处于无所适从,不知道如何利用该技术内容,专利也就失去了意义。
这只是一方面的内容,《专利法》第9条第2款中规定了对于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申请之间的但书条款,其立法本意还在于公众对于到期或期限终止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可使用的问题,这虽然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公众无意使用实用新型专利而侵犯可能存在的发明专利权的问题,也仅仅是防止,而不是本质上出于维护公众的利益。
因此就美国专利法重复授权原则与中国专利法重复授权原则而言,二者立法的角度和思想不尽相同。
中国专利法中关于维护公众利益,则更多的是体现在抵触申请、创造性中。
二、专利申请或专利主体的不同MPEP第804节规定在考虑重复授权(Double Patenting)之前,两件或更多件专利或专利申请必须具有至少一个共同的发明人,和/或共同的受让人/所有者,或虽非具有共同的受让人/所有者,但是却符合依据CREATE法案(Pub.L.108-453,118Stat.3596(2004))设置在35USC.103c(2)和(3)一个共同的研究合同的情况。
也就是说美国对于重复授权的申请主体或权利要求拥有者是至少部分相同,如果不相同的话,那么也是基于相关法案规定属于共同研究。
而中国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对于重复授权处理时,区分了申请人相同和申请人不同的情况。
可见中国专利法对于重复授权是对申请或专利主体没有特别的限制,而美国则是为至少部分相同或参与共同研究。
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于不同发明人或权利拥有主体的相同的发明创造则按照新颖性或抵触申请原则处理,也就是先发明(美国新发明法案实施后按先申请)原则处理。
三、专利申请客体的差异MPEP就重复授权规定了两种情形:其一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型重复授权(“Same Invention”Double Patenting),其与中国专利法禁止重复授权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含义相同,仅指存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时的情况。
MPEP还规定了另外一种重复授权情形:非法定型重复授权(“nonstatutory-type”dou ble patenting),其中一专利(申请)相当于另一专利(申请)是显而易见的变形或改进。
虽然美国这里用了显而易见(Obviousness),但是其与美国专利法创造性规定中的显而易见性还是有区别的,重复授权中的显而易见应该是程度非常明显的显而易见。
对于此种重复授权,如若获得在后授权,则要求申请人申明后一专利的期限到期日为在先专利的到期日。
这也体现了美国专利法对于申请人要获得延期保护企图的阻止和维护公众正当的使用利益。
而中国专利法中对于此种明显的变形或在抵触申请中予以通过“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进行新颖性的评定;或通过创造性评价;但是对于中国同日申请的属于显而易见的变形,通常不能通过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去限制其一,如果不能进行创造性评价,则这样的一件或多件申请都有可能授予专利权。
实质上此种同日情形与美国限制后一专利期限终止日为前一专利期限到期日有异曲同工之妙。
如若美国同日申请(或发明),则不存在故意延长专利保护期限这一立法本意,因此此种不在美国重复授权规定之列。
就法律制定而言(不考虑专利审查过程中的主观因素),不可否认美国的非法定型重复授权要比中国的抵触申请所规避的明显变形(如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更为严格,其避免了同日提出的明显变形或改进的申请,对于我国而言,避免了大量的经过简单的技术特征变换的技术方案获得专利权,产生大量的内容明显相同但非字面意义相同的非正常申请,而对于此种情形,我国多从行政政策角度出发予以规制,如《国家知识产权<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进行规定。
四、有关时间点的判定在美国对于重复授权(Double Patenting)的程序处理时,其没有刻意提及有关发明日或申请日的问题,从美国专利法关于重复授权的立法本意来说其是为了避免发明人不正当的延长专利期限,从先发明制而言,如果是同日发明,则对于发明人延长专利期限没有任何意义,申请人不会在一份申请中就可以保护的拆分成两份来申请,另外美国也没有实用新型专利。
我国专利法关于重复授权处理,则严格限定了为同日申请,而对于不同日的则根据新颖性或抵触申请原则判断。
依据中国专利法,两项申请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如果不是同日申请,则不能按照重复授权程序处理,如果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已构成另一项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则依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有关新颖性规定处理;如果一项专利申请A的申请日在另一项专利申请B的申请日和公开日之间,则申请B构成另一项专利申请A的抵触申请,也依据新颖性驳回。
上述处理规定体现的是《专利法》第9条第2款,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这是从先申请原则角度对可能重复授权情形的限定。
该规定其对比原则与《专利法》第9条第1款不同,是全文对比,而《专利法》第9条第1款,仅指两项发明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对比。
美国对于申请人相同的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权和非法定型重复授权都按照重复授权程序处理,对于不同申请人提出的内容上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和显而易见的变形则按照抵触申请程序处理,美国的抵触审查程序核心就在于确定谁是最先发明人。
因为其判定抵触申请的两个原则一是构思完成、二是付诸实践,因此理论上不可能出现同日发明的情形,因此美国专利法没有对不同发明人之间同日发明的特殊规定,而是通过抵触审查来确定谁先发明。
随着美国《新发明法案》(AIA)的实施,由先发明制转向先申请制,其抵触审查程序有待进一步关注。
五、结论及建议通过本文分析,中美有关重复授权(Double Patenting)的立法本意不尽相同,中国侧重在于防止权利之间的冲突,美国则侧重在于对发明人期限延长的限制以及公众可自由利用的保护;中国对于公众可自由利用的保护则在其它法条予以限制,如《专利法》第22条创造性的规定、抵触申请的规定;有关重复授权主体要求不同,美国要求至少一个发明人相同等情况,不包括发明人等不同的情况,对于发明人不同,则按照抵触申请程序处理;有关重复授权内容方面,美国相关规定中除与中国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相同的情形外,还包括了非法定型的重复授权情况,其是对于另一专利显而易见的改进或变形,这种显而易见性区分于创造性中的显而易见性,其程度要低。
基于美国非法定型重复授权,为防止非正常申请,完全可以吸收其立法借鉴,将同日明显的变形或显而易见改进的发明纳入到重复授权原则下。
有关时间点的判定方面,美国对于时间点没有要求,而中国则仅限于申请日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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