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
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
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是中央政府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旨在纠正党员干部在权力运行中的不良行为,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形象。
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精神。
一、公务用车中央八项规定明确规定取消各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凡是非国家机关使用的公务车辆必须全部流向市场。
使用公务用车必须合法、规范,用车文号、车架号和收发人和事由必须详细记录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二、公款吃喝中央八项规定规定不允许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宴请、礼品等,不得将公款用于酒宴、馈赠等行为,不得使用公款购买高档烟酒,不得使用公款供应月嫂、保姆等服务。
三、公款旅游中央八项规定规定不得将公款用于旅游、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官方安排以外的津贴、补助,不得任由导游挑拨纷争、消费陷阱,不得既是旅游者又是旅游服务者。
四、公款购买高档物品中央八项规定规定不得使用公款购买高档物品或超标准装修办公室、住房等,不得使用公款为私人购买物品,不得将公款用于奢侈消费,不得将公物化为私有。
五、公款发放津贴中央八项规定规定不得以招待费、差旅费、津贴等名义违规发放津贴,不得虚报名目、行程、天数等造成不必要的开支,不得随意变相公款腐败,不得附加“违规费用”以弥补亏空。
六、公款过节中央八项规定规定不得用公款购买礼品,不得搞低俗、浪费,不得超标准操办节日宴席,不得将公款过节、大操大办,不得随意安排旅游、相互接送等活动。
七、公款公章中央八项规定规定不得非法收讫申请证照、工作批复等,不得滥用公章,不得将公章或其他公文文件转移或办理,不得任意签字、盖章、公章,不得利用职权侵吞、挪用公款。
八、公款报销中央八项规定规定不得虚报旅费,不得被动接受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车驾拨付等。
预算内项目必须审批制度规定,不得随意审批,不得随意批准拨款,不得挪用预算、故意滞留财务款项。
以上就是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精神,只有遵守这些规定,才能够更好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工作效率和形象。
2019年国庆期间深入纠正四风工作的通知
2019年国庆期间深入纠正四风工作的通知
中央和省市纪委就中秋节、国庆节期间的执纪监督工作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将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x月x日,我县召开专题会议,就“双节”期间作风建设有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监督执纪问责,保持强有力的工作态势,严防“四风”反弹。
现就“双节”期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廉政教育提醒。
各单位党委要把“两节”期间纠正“四风”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抓在手上,突出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推进措施。
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廉政提醒,要将中央和省市县纪委就加强“双节”期间作风纪律有关文件精神,原原本本传达到每位干部(职工);重温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意见》、市委《具体措施》、县委《实施细则》和中纪委《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及省纪委《关于组织开展“五个一批”廉洁过节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从思想上构筑自觉抵制不良作风习气的坚固防线。
各单位纪委(纪检组)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本单位(系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干部到岗履职和作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件的通报(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件的通报(2015)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4.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件的通报(2015)(2015年4月22日)为了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动各级法院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最高人民法院4月22日对各地法院近期查处的6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
这6起典型案件是:1.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公款旅游案。
2013年8月至9月,该院借外出考察学习之机,先后组织本院55名干警到外地公款旅游。
其中,副院长赵波借到太原考察学习之机,带领19名干警到大同五台山、云冈石窟及承德避暑山庄等地旅游;纪检组长周祖林借到吉林省桦甸市考察学习之机,带领16名干警到哈尔滨太阳岛、吉林长白山、牡丹江镜泊湖等地旅游;副院长罗华借到昆明考察学习之机,带领17名干警到云南西双版纳、丽江等地旅游,上述旅游共计花费公款108326元。
案发后,赵波、周祖林、罗华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人员退缴了全部旅游费用。
2.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院三名干警接受宴请和娱乐陪侍案。
2014年9月24日晚,该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赵智广、审判保障中心主任张超洋、刑庭庭长施忠平等三人应邀到当地某酒店就餐,餐后又应邀到当地某歌厅娱乐并接受了有偿异性陪侍,餐费及娱乐消费共计7200元,分别由某公司经理田某某和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某某支付。
案发后,赵智广、张超洋、施忠平均被免职,并同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该院院长何劲松亦因未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院执行庭副庭长王宏年违规操办升学宴案。
2014年8月29晚,王宏年在滁州市某大酒店为其子升学摆设酒宴,共收受礼金61900元,其中包括与其工作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所送的礼金4200元。
五个严禁规定 五个严禁
五个严禁规定五个严禁20xx年3月10日两会工作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称:“针对影响司法公正和廉洁的突出问题,公布‘五个严禁’和举报电话,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一律调离岗位,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表示,当前各种消极因素对法官队伍的影响和侵蚀仍然较为严重,少数法官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仍时有发生,特别是极少数法院领导干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腐化堕落,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
经过认真查找,当前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少数法官在“请托说情之风”的影响下,利用职权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五个严禁针对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五个严禁”的硬性规定。
同时公布“五个严禁”和举报电话,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一律调离工作岗位,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支持者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汉宇委员说,最高法院确实非常重视队伍建设,不仅出台了“五个严禁”,还有一系列规范内部的纪律相关文件,有的已经出台了,有的正在起草。
总的趋势就是全面规范法院的审判、执行、监督各项功能之间互相的关系,特别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等。
“‘五个严禁’,从社会各个方面特别关注的法院纪律建设的五个方面作出了规范。
比方说,关于不能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规范和律师的关系,不能够插手过问自给经办的案子,以及要对自己相关的这类案件的处理,具体到对评估、拍卖这些问题都明确起来了。
这说明,这些环节是最高法院感到是人民群众反响比较强烈、也是最容易出事的地方。
决心是很大的。
”李汉宇委员说。
“我相信‘五个严禁’作为一条高压线会管用。
五个严禁”李汉宇说,“但是不是靠宣布几条禁令,就能够从此把问题解决好、一劳永逸了呢?我本人不敢这样期望。
”李汉宇说,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系统追求司法公正,追求队伍管理的完善,追求法官职业的公信力,将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的过程。
九严禁十不准
九严禁十不准精品文档九严禁十不准【篇一】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从实加强换届风气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中央提出了有关纪律要求,现公告如下:“九严禁、九一律”一是严禁拉帮结派,对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二是严禁拉票贿选,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
三是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调整、晋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纪依法处理。
四是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
五是严禁造假骗官,对篡改、伪造干部档案材料的,一律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六是严禁说情打招呼,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重用说情打招呼的,对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
七是严禁违规用人,对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视1 / 9精品文档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八是严禁跑风漏气,对泄露、扩散涉及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是严禁干扰换届,对造谣、诬告他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十不准”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2 / 9精品文档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1.10.05•【文号】法[办]发[1991]27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1996年4月9日,实施日期:1996年5月1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办)发[1991]27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人民法院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及《人民法院公文编号办法》、《人民法院公文主题词表》、《法院公文样式》、《法院公文处理表簿样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试行。
《法院公文处理表簿样式》,可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使用。
试行中有何情况和意见,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收集整理后报告我院。
1991年10月5日人民法院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公文(不含诉讼文书),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指导和商洽工作,请示问题,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人民法院的公文处理工作由办公厅(室)主管。
上级人民法院办公厅(室)负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办公厅(室)应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法律和文秘等专业知识。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准确、及时,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六条人民法院公文的种类主要有;一、议案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用“议案”。
二、报告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三、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做出安排,用“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7.07.09•【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2007年7月9日)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这是继5月30日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为帮助广大读者深入理解和掌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受贿违纪犯罪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受贿手段不断翻新,更具隐蔽性、复杂性,这给查办受贿案件适用纪律、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为了有效地惩治受贿违纪犯罪行为,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这些新形式的受贿违纪犯罪适用纪律、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
中央纪委作出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并已于5月30日下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7月8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意见》规定的问题,都是案件查处中经常遇到、存在异议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有利于及时查处、依法惩治各种新类型受贿犯罪活动。
同时,《意见》对各种具体受贿行为的细化以及罪与非罪的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生活和社会交往划出了清楚的边界,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统一认识,增强自律意识,提高防范类似行为发生的警惕性,因而具有重要的教育警示意义。
清廉过节十条提醒,请牢记
清廉过节十条提醒,请牢记随着节日期间的消费和社交活动增加,保持清廉、树立廉洁形象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以下是十条提醒,帮助我们在过节期间保持清廉态度,营造廉洁节日氛围。
首先,团圆聚会中要谨慎消费。
过多的铺张浪费不仅会给家庭带来经济负担,更容易引发不正之风。
我们应该理性思考,避免铺张浪费,以适度消费为准则。
其次,礼品不能贪大求全。
在赠送礼品时,我们要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合适的礼物,不能盲目攀比,以免为了彰显身份而跨越底线。
第三,公款消费要谨慎。
作为公务人员,我们要切实履行廉政自律的要求,遵守公款使用规定,在消费过程中审慎把控,杜绝滥用公款的行为。
第四,公正执法要坚守原则。
在执行法律职责时,我们不能因便利关系、权力寻租等原因偏袒某些人,更不能为个人利益而违法乱纪,要坚持依法办事,维护公平正义。
第五,营商环境要诚信。
在经商过程中,守法诚信是企业和个人的基本道德要求。
我们要坚持公平竞争,不通过贿赂、利益输送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
第六,公款旅游要慎选目的地。
在公务旅游中,我们应该选择经济实惠、符合公务需要的目的地,避免高消费、享乐主义的行程安排,防止公款旅游成为违纪违法的温床。
第七,不违规接受礼品、礼金。
在节日期间,很多人会送上礼品、礼金。
我们要理智对待,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行为,保持自身廉洁自律。
第八,在公共场所排队要讲秩序。
过节期间,人们聚集在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
我们要积极维护场所秩序,遵守排队规则,树立公民素养。
第九,不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
赌博等违法活动不仅会危及个人身心健康,还容易导致犯罪行为。
我们要自觉抵制,远离违法活动。
最后,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过节期间,我们可以参与慈善捐款、志愿者服务等活动,用实际行动回馈社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通过以上十条提醒,我们可以清晰明了地了解如何保持清廉过节。
希望大家在节日期间能够始终铭记这些建议,以廉洁的态度与行为示范他人,共同营造风清气正、和谐温馨的节日氛围。
《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相关问题解读
《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相关问题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相关问题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要求,巩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2021年1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4个部分共计23条具体措施,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一、《意见》的出台背景和目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特别重视司法公正廉洁,对防止违规干预司法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建立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
“三个规定”的出台,是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丰富和发展,是从外部和内部建立的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防止司法不廉,防止审判权滥用、误用的重大制度保障,是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必须常抓不懈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意见》的制定,是对防止干预过问案件制度的进一步落实举措,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实化细化“三个规定”制度要求。
“三个规定”的出台,确立了防止干预过问案件的制度规则,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政法各部门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分歧,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政策要求把握不准、长效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影响了制度实施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节日期间的奢靡浪费之风,特对各级法院及全体法院干警在每年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节日期间的活动提出以下纪律要求:
一、不准以过节名义滥发实物、现金及支付凭证;
二、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三、不准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烟酒、月饼等年货节礼,或者以过节名义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
四、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或者用公款豪华铺张举办庆典、晚会等活动;
五、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等财物;
六、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七、不准违规使用公车或者将公车外借他人使用;
八、不准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车用于探亲访友或外出游玩等活动;
九、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十、不准从事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涉足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场所。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九条、六十五条、七十八条、八十条、八十一条、九十四条、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需要同时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相关规定移送机关纪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弄虚作假、包庇袒护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从严追究领导责任。
行风建设 十不准
行风建设十不准
1、不准接受工作对象和有关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劵和安排的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活动。
2、不准向工作对象和有关人员借用交通工具和贵重办公用品以及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通过工作对象为个人和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在执法时购物或在购物时执法。
4、不准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和向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5、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随意处罚、以收代罚和以罚代法,刁难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
6、不准在工作日中午和执法活动中饮酒以及发生其它不文明执法的行为。
7、不准伪造篡改检验、检定、检测、检疫结果和违规使用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识。
8、不准违规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增加企业负担。
9、不准事业单位、技术机构和社团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开展有偿咨询等活动,强迫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收取不正当费用。
10、不准系统内各单位和上下级之间用公款互相说宴请、互送礼金、有价证劵和贵重礼品,借开会或办班之机发放礼品、组织公款旅游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遵纪守法承诺书(优秀模板24套)
遵纪守法承诺书(优秀模板24套)遵纪守法承诺书1__市城乡建设局:工程,于__年_月__日完成设计图纸文件的所有内容,以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现正向贵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根据贵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遏制违法分包等不良行为发生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劳务分包单位郑重承诺: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决不存在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等法律法规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文件有关规定的如违法分包、违法转包、非法挂靠等问题,同时也决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以上承诺,如有违背,造成一切后果我四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___时间:____年__月__日遵纪守法是公民的义务,也是一个合格学生的基本条件。
为了做一个有益于祖国和人民的人,我郑重承诺:一、遵守《宪法》等一切法律、法规;二、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行为规范》;三、服从学校管理,听从班主任和老师的教导;四、文明有礼,不骑机动车辆,不骂人、不抽烟、不喝酒、不打架;五、远离"黄、赌、毒、邪、黑",安全文明上网;六、慎重交友,不轻信陌生人;七、男女同学正常交往,不早恋;八、有良好、健康、积极的生活态度,专心做事,自我养成良好的品行。
承诺人:日期:20xx年XX月XX日遵守政治纪律方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要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的团结,遵循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不以权谋私;遵纪守法。
遵守政治规矩方面自觉遵守党章的各项规定,自觉学习党章,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发扬党的优良保守和优良作风,切实做到为国尽责、为民奉献。
遵守工作纪律方面落实好“一岗双责”制度,严格执行厅里和院里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保持办公场所整洁、安静、文明用语;保质保量完成好每项任务。
关于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3篇】
关于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3篇】【篇1】关于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敬爱的党支部:按照最高院、省高院《关于在法院系统集中开展廉政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和市中院专项会议的要求,我院立即组织开展对最高院、省高院自xx年以来出台的相关廉政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自查,现将自查的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高度重视,积极部署市中院召开集中开展廉政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专项会议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召开院党组会议,对专项检查活动进行部署。
成立了由院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各位党组成员任副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并确定由主管院长主抓专项检查的全程活动。
又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言行作风进行了一次对照检查,切实增强了干警们遵章守纪的自觉性,进一步树立了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二、各项制度执行情况(一)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省高院关于从严查处法院工作人员九种违纪违法行为的规定(试行)》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颁布实施后,为深入推进该项制度的落实,加强群众监督,鼓励案件当事人和社会群众对违反“五个严禁”行为进行举报,我院制定了《执行“五个严禁”实施细则》,并制发了“五个严禁”监督卡。
监督卡随案件向当事人发放,随时接受群众的监督。
同时我院在监督卡上公布了24小时自动接听功能举报录音电话和举报电子邮箱,随时接受举报,并保证对实名举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自查范文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自查范文。
省高院出台“从严从重查处的九项规定”后,院又将该规定充实到监督卡中,进一步加强群众对法院的监督。
此外,我院在四方台区人民法院网站上建立了举报栏,并设置了电子举报信箱,还将“五个严禁”规定和处理办法制作成牌匾、桌牌、胸卡,分别挂置上墙,摆放于办公桌和由干警随身携带,形成了处处有监督,时时受监督的良好监督氛围。
自“五个严禁”规定和“从严从重查处的九项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我院没有群众举报和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节日安全十不准内容
节日安全十不准内容
节日安全十不准内容可能因不同的场合和领域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版本:
一、不准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花卉、食品、烟酒等年货节礼。
二、不准用公款搞各种名目的走访联谊等活动。
三、不准违规发放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等。
四、不准违规公款举办节庆活动。
五、不准以节日拜年名义向领导干部及其亲属送礼品、礼金、红包等。
六、不准违规使用公车,包括公车私用、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等。
七、不准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八、不准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搞奢靡享乐或参与赌博等低级趣味活动。
九、不准违反安全稳定工作相关规定,包括违章指挥、强令他人冒险作业、违规操作等行为。
十、不准有其它违反节日安全规定的行为。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节日期间的安全和稳定,防止发生各种事故和违规行为。
在节日期间,大家应该遵守这些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欢乐的氛围。
“八项规定”“五严禁”、“十不准”总结
“八项规定”“五严禁”、“十不准”总结自2012年党中央发布“八项规定”以来,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得到了广泛贯彻和落实。
其中,“五严禁”和“十不准”又是“八项规定”的辅助举措,旨在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本文旨在对“八项规定”、“五严禁”和“十不准”做一个总结和探讨。
一、“八项规定”对减少公款消费和防止“四风”使用公车特别是特权车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廉洁自律:这一条规定要求“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并宣示了“庸俗化现象”的严重性。
确保领导干部遵循廉洁自律原则,不仅方便了群众,也更有助于树立良好的党风政风。
2. 一律不许公款购买烟酒等特产:这一规定对减少公款消费、杜绝“四风”使用公车特别是特权车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基层干部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性。
3. 一律不许公款送礼:禁止公款送礼,更加严格地限制了干部们的收受礼品、支付赠礼费用等各种形式的公款消费,能够避免产生官商交易、权钱交易等不良现象。
4. 饮食限定:强调领导干部要与群众同吃同住,并规定领导干部工作餐不得超过三道菜一汤。
这样既减少了浪费,又增加了大众对官僚主义的抵制力度。
5. 公车使用:党中央规定,一律不准公车私人使用,典型的限制“四风”的一个方面。
此外,领导干部私家车、公车、企业车及配司机等都必须使用环保牌照车籍。
6. 减少会议数量:在压缩人员、物力、财力等各方面的开支上,这一项规定有效限制了会议的频繁召开,改善了组织形式。
7. 全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克服公款吃喝、过劳歇宿等问题。
8. 严格管控家居生活:党中央要求领导干部实行“家风正”、生活简朴”的理念,好做一个廉洁自律的先锋模范。
二、“五严禁”与“十不准”的重点1. 反对违规超标准、超周期、超期限用公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会议学术活动、出国(境)考察等随后产生出来的“走私托运”等突发事件。
2. 反对以公务名义追逐私利:严禁在公务活动、政策实施等过程中出现“承诺代偿”“先行打折”等现象。
八项规定 六项禁令全文
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全文六项禁令指的是浙江省委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要求各地各部门和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六个严禁”。
包括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
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全文,快来看看吧。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八项规定最新红线要求(五大类45个方面)
八项规定最新红线要求(五大类45个方面)【导读】2012年12月4日,八项规定出台,8年,作风建设一直在路上,也永无止境。
十八大以来,截至2020年10月底,全国共查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37.5万起,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51.8万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32.6万人。
八项规定,改变你我。
公务出行、公务接待、礼品往来、婚丧喜庆中,下面这些行为千万不能做。
一、国内公务出行1.“三个不得”。
(1)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2)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3)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2.责任追究。
(1)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5)转嫁差旅费的。
3.三个严禁。
(1)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2)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3)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4.组织开展参观活动。
(1)要严格执行计划安排,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
禁止借机组织到其他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
(2)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坚持勤俭节约,不得互相攀比、奢侈浪费。
学习参观的食宿行费用依照财务规定由组织单位承担,不得增加所到地方、单位的负担。
5.坚决纠正和查处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到其他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的行为。
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纠正。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组织者的责任。
二、国外公务出行1.不予报销并追责。
(1)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2)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3)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4)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2.责任追究。
(1)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2)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3)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4)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5)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6)其他违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
中央十不准规定
中央十不准规定中央十不准是毛泽东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制定的一系列斗争指导方针,目的是要确保党内纪律严明,防止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滋生,保持党的团结和纯洁性。
以下是中央十不准的主要内容。
一、不准化装不准作秀。
这是指禁止不切实际的外表装饰,以及仪式化、形式化的行为,强调务实,注重实际工作成效。
二、不准搞命令主义,不准发号施令。
这是要求领导者以身作则,尊重群众的主观能动性,不搞个人独裁,而是通过团结和协商,形成共同的决策。
三、不准宗派主义。
这是要求全党不分阶级、民族、宗教信仰等,尊重团结和平等,消除任何形式的分裂和排斥。
四、不准主观主义。
这是要求党员干部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不以个人意志为中心,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和决策。
五、不准官僚主义。
这是要求党员干部勤勉工作,积极进取,不懒政懒散,不拖延病假,以保证工作的高效和质量。
六、不准享受特殊待遇。
这是要求党员干部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违反党的纪律和法律,坚决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七、不准瞒报捏报。
这是要求党员干部实事求是,勇于向上级和同事公开自己的工作情况,不隐瞒、不歪曲、不虚假报告。
八、不准调动人财物。
这是要求党员干部在工作中不能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动员他人财物以谋取私利。
九、不准违法乱纪。
这是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严禁违反法律法规,从事非法活动。
十、不准夸大工作成绩。
这是要求党员干部要实事求是,客观评价自己的工作,不夸大和虚报成绩,以保持党员干部的清醒和务实。
中央十不准规定了党员干部的行为原则和纪律要求,目的是加强党的建设,保证党的事业的顺利进行。
它对于领导干部的身份和声望,公众对于政府的信任度,党的声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建立,都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中央十不准不仅仅是一系列规定,更是一种党风政风的重要标示和党内纪律的实际表现。
只有党员干部认真遵守中央十不准,才能够确保党的事业的成功发展,同时也能够不断增强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和信任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节日期间的奢靡浪费之风,特对各级法院及全体法院干警在每年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节日期间的活动提出以下纪律要求:
一、不准以过节名义滥发实物、现金及支付凭证;
二、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三、不准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烟酒、月饼等年货节礼,或者以过节名义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
四、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或者用公款豪华铺张举办庆典、晚会等活动;
五、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等财物;
六、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七、不准违规使用公车或者将公车外借他人使用;
八、不准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车用于探亲访友或外出游玩等活动;
九、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十、不准从事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涉足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场所。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九条、六十五条、七十八条、八十条、八十一条、九十四条、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需要同时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相关规定移送机关纪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弄虚作假、包庇袒护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从严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