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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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撒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撒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矿钻孔坐标记录 钻孔孔 号 钻孔坐标 X Y Z 各煤层 煤厚 底板标高 终孔深度 钻孔 用途 其它可采煤层 备注
××矿钻孔坐标记录 钻孔孔 号 钻孔坐标 X Y Z 各煤层 煤厚 底板标高 终孔深度 钻孔 用途 其它可采煤层 备注
××矿钻孔坐标记录 钻孔孔 号 钻孔坐标 X Y Z 各煤层 煤厚 底板标高 终孔深度 钻孔 用途 其它可采钻孔坐标 X Y Z 各煤层 煤厚 底板标高 终孔深度 钻孔 用途 其它可采煤层 备注
××矿钻孔坐标记录 钻孔孔 号 钻孔坐标 X Y Z 各煤层 煤厚 底板标高 终孔深度 钻孔 用途 其它可采煤层 备注
××矿钻孔坐标记录 钻孔孔 号 钻孔坐标 X Y Z 各煤层 煤厚 底板标高 终孔深度 钻孔 用途 其它可采煤层 备注
××矿钻孔坐标记录 钻孔孔 号 钻孔坐标 X Y Z 各煤层 煤厚 底板标高 终孔深度 钻孔 用途 其它可采煤层 备注

附煤矿防治水规定解读

附煤矿防治水规定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3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 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 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预测预报:是水害防治的基础。指在查清矿井水文 地质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 和方法,对矿井水害做出科学分析判断和评价。
有疑必探:是根据水害预测预报评价结论,对可能 构成水害的区域,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综合 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
二是体现防治老空水害为重点。对防治老空水害 规定更加严密。
三是体现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矿井水文地质类 型划分、水文地质勘探等工作是基础。
四是在水害防治科学技术方面的研究成果,充分 发挥科学技术进步在防治水工作中的作用。
五是体现企业防治水的主体责任。除水体下开采 外,其它为企业自己审批。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6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 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 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47条: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49条: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
紧急情况下及时撤人井下人员制度。 第89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要建
第一章、总则
第9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 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 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抵御水 灾的能力。
注:通过培训,使职工了解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基本知识,掌 握井下透水征兆有有关知识,提高职工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抵 御水害的能力。区队长、班组长必须经过防治水知识培训后 方可上岗。 煤矿必须组织井下职工开展水害应急救援演练。
修订的目的:以颁布实施《煤矿防治水规定》为
契机,坚决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 (一)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工作 (二)全面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三)认真做好井下探放水工作 (四)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 (五)加强防治水监督监察工作力度

各类水文地质观测台账

各类水文地质观测台账

---------------精品文档---------------各类水文地质观测台账1.矿井涌水量观测基础台账。

2.矿井涌水量成果台账。

3.气象资料台账。

4.地表水文地质成果台账。

5.钻孔水位及井泉动态观测台账。

6.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7.矿井突水点卡片和台账。

8.井下水文地质钻孔台账。

9.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10.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11.水源井(孔)台账。

12.封闭不良的钻孔台账。

13.矿井分水平涌水量及泵房排水设施能力汇总台账。

14.其他一专门项目台账。

各类水文地质图纸1.矿井充水性图。

2.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3.综合水文地质图。

4.水文地质柱状图。

5.水文地质剖面图。

6.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还应具备主要含水层等水位线图、井上下防治水系统图以及专门水文地质图(如区域水文地质图、岩溶图、地下水化学图)等。

煤矿水文地质观测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者:佚名文章来源:不详点击数: 1160 更新时间:2010-6-30一、主要危险源1.在工作面迎头收集资料时,顶、帮破碎没有进行“敲帮问顶”。

2.在井下登高作业收集资料时,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3.在探水过程中未按规定操作钻机。

4.对周边老窑进行调查时,误入盲巷或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的巷道。

二、使用范围第1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矿井的水文地质观测工。

三、上岗条件第2条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3条必须熟悉《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4条必须经过煤矿安全知识培训,掌握一定的防灾和避灾知识。

四、安全规定第5条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中的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操作。

第6条必须掌握矿井水文地质的观测、分析方法,以及仪器、仪表的定期检校、保养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7条提交的各类成果资料必须经技术主管或分管科长把关审核。

井上、下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井上、下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合格
粉砂岩
石灰岩 +695.83
合格
日期:2012年6月12日
井上下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孔 孔 口 标 高 (m) 钻 见 煤 深 度 (m) 394.54 394.97 225.44 225.55 189.79 189.79 116.35 115.35 34.37 止 煤 深 度 (m) 398.9 399.29 230.21 230.1 194.46 194.37 120.8 120.6 38.83 探 与 煤 层 厚 度 (m) 4.36 4.32 4.77 4.55 4.67 4.77 4.45 4.7 4.46 测 纯 煤 深 度 (m) 3.84 3.97 4.77 4.11 4.67 4.42 4.15 4.05 4.31 泥岩 石灰岩 炭质泥岩 泥岩 泥岩 粉砂岩 砂质泥岩 石灰岩 井 成 果 底 板 标 高 (m) +611.76 +611.37 +654.89 +655.00 +750.99 +751.08 +828.20 +828.40 +699.87 质 量 评 价 乙 甲 乙 甲 乙 甲 乙 甲 合格 34.37 38.83 4.46 4.31 115.9 120.6 4.7 4.05 189.6 194.37 4.77 4.42 225.55 230.1 4.55 4.11 见 煤 深 度 (m) 综 止 煤 深 度 (m) 合 煤 层 厚 度 (m) 4.32 利 估 算 厚 度 (m) 3.97 用 成 顶、底板岩性 顶板 底板
类别

44
+1010.66
钻探 测井
砂质泥岩 石灰岩
394.97 399.29
50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第一: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一)矿井充水性图;(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一、矿井充水性图矿井充水性图是综合记录井下实测水文地质资料的图纸,是分析矿井充水规律、开展水害预测及制定防治水措施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矿井水害防治的必备图纸。

一般采用采掘工程平面图作底图进行编制,比例尺为1/2000-1/5000,主要内容有:1.各种类型的出(突)水点应当统一编号,并注明出水日期、涌水量、水位(水压)、水温及涌水特征。

2.古井、废弃井巷、采空区、老硐等的积水范围和积水量。

3.井下防水闸门、水闸墙、放水孔、防隔水煤(岩)柱、泵房、水仓、水泵台数及能力。

4.井下输水路线。

5.井下涌水量观测站(点)的位置。

6.其他。

矿井充水性图应当随采掘工程的进展定期补充填绘。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是综合反映矿井充水变化规律,预测矿井涌水趋势的图件。

各矿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相关因素绘制下列几种关系曲线图:1.矿井涌水量与降水量、地下水位关系曲线图。

2.矿井涌水量与单位走向开拓长度、单位采空面积关系曲线图。

3.矿井涌水量与地表水补给量或水位关系曲线图。

4.矿井涌水量随开采深度变化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是反映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的图纸之一,也是进行矿井防治水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

综合水文地质图一般在井田地形地质图的基础上编制,比例尺为 1/2000-1/10000。

主要内容有:1.基岩含水层露头(包括岩溶)及冲积层底部含水层(流砂、砂砾、砂礓层等)的平面分布状况。

2.地表水体,水文观测站,井、泉分布位置及陷落柱范围。

3.水文地质钻孔及其抽水试验成果。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经营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指针对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综合治理工作,目的是防止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生产安全和环境的稳定。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防治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即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切实预防水灾事故的发生;同时,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工程措施、管理措施等多种手段,对已经产生的水灾事故进行有效处理和修复。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煤矿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煤矿企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工程技术,推动防治水的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提高防治水的效益和可行性。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科研机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资源,实现防治水工作的协同发展。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防治水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第二章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等。

第九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应当全面进行,不得遗漏与疏忽。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和地表水监测体系,每日对井下水和地表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绿色环保、循环经济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循环利用水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水源、水流的分布、方向,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和污水。

贵州五职矿长12月考试复习小卡2

贵州五职矿长12月考试复习小卡2

一、监测监控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二、人员定位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14.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三、紧急避险19.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20.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21.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国家安全总局令28号令防治水规定

国家安全总局令28号令防治水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防治水工作检查内容

防治水工作检查内容

防治水隐患排查(专项)内容:一、制度建设内容1.岗位责任制2.生产安全联系制度3.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及预报、跟踪、检查等技术管理制度(高突矿井包括:瓦斯预测预报制度)4.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5.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及考核制度6.地测防治水资料定期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7.地产防治水设备、仪器、工具的使用、管理及报废制度8.探放水管理制度①防治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②防治水日常巡查考核制度③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含单孔和循环验收)④防治水作业优先制度⑤探放水作业现场图、排版管理制度9.重大水害(含:暴雨洪水)井下撤人制度10.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11.防治水工作绩效考核制度12.冲击地压矿井制定冲击地压分析与排查制度、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制度及定期冲击地压管理全面验收制度。

查现场和资料13.具备地测防治水技术规程的实施细则和技术补充规定查资料14.检查定期会议制度各时期工作有目标、任务、措施,并落实到人;每月召开一次业务工作会议(冲击地压矿井每周还要召开一次防冲分析会,防冲技术人员每天对防冲工作分析一次。

查资料15.必需具有经过上一级部门批复的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查资料16.地测防治水资料袋管理应达到以下标准①分门别类保管,有索引、目录、查找方便;②装订成册,装入卷柜,相对集中,符合防火、防潮、保密要求。

③账、卡相符,文字部分与基础数据④上级下达及本部门回复、上报的各种函件、审批文件、报表等,有专门卷柜和管理手段,信息传递和反馈要及时有效。

查现场和资料二、人员装备及新技术1.技术人员及装备①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承压的矿井要设臵防治水机构,并配臵地测防治水副矿长或副总工程师。

②地测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满足矿井正常工作需要③磁场防治水部门常规装备的品种及数量满足日常工作需要④必须配备不少于3台(至少1台200m能力以上的)不同类型的专用探放水钻机和满足“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物探设备。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地测专业各种台帐表模板(1)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地测专业各种台帐表模板(1)

5#
6#
填表:
审核:
孔 坐标

X Y X Y X Y X Y X Y X Y X Y
位置
审核:
பைடு நூலகம்井上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帐
孔深 ( m)
开孔孔径
终孔孔径 (mm )
开孔层位 终孔层位
孔口 抽(放) 标高 水层位
水位 标高
涌水量 m3/h
水质
开孔日期 竣工日期
施工单位
现状
封闭 /使 用
填表 :
孔 坐标
落实整改资金 负责人 整改情况
备注
检查日期 验收日期
检查人员签字 验收人员签字
大气降雨量( mm) 日
月内最大
期 全月降雨量
降雨量
日期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审核:
雨季三防台帐
地表水文观测成果
观测日期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水压( MPa)
水位( m)

2
水压( MPa)
水位( m)

3
水压( MPa)
水位( m)
签名
填表:
审核:
日期:
井下突水点台帐
突水
坐标
突水
突水
突水
水温
水位(压)
涌水量( m3/min )
突水描
编号
( m)( MPa)
述及危
地点 X
Y
Z
类型
水源
通道
( OC)
突水前
突水后
最大
最小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年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年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撒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撒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综合题库

《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综合题库

《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综合题库一、填空题1、井下巷道中两条钢轨内侧的距离叫做轨距。

2、井下常用的有三种道岔分别为单开道岔、对称道岔、渡线道岔。

3、斜巷安装的铠装电缆悬挂高度到轨面上应不低于1.5米。

4、中运输安全设施要求:坡头必须设常闭式挡车器,坡头往下20-25米处安设撞击式挡车器及风动挡车器,距坡底20-25米处安设常闭式柔性拦车网。

拦车网间距为80-100米,撞击杆距网间距为10-15m。

5、斜巷运输中严禁放飞车,严禁在有余绳时开车,严禁排绳乱时开车,严禁信号不通时开车,严禁绞车不完好时开车,严禁绞车固定不合格时开车。

6、摘挂钩的上部平车场的坡度应不大于7‰。

坡度大于7‰的平巷,禁止使用人力推车。

7、运送超重(3吨以上)•、超高(1.4m以上)、超长(2m以上)、超宽(1.1m 以上)设备材料时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和连接装置,捆绑固定时必须用3 股及以上的钢丝绳或捆绑牢固。

斜巷提升时必须使用专用多环链或专用绳套等斜巷连接器。

8、操作下部车场拦车网时,下方物料时,车辆距坡底20-25米时,应及时打开常闭拦车网,提升时,物料超过常闭拦车网9、上部车场下方物料必须有上部绞车司机亲自检查钢丝绳的联车情况,否则不准开车。

10、井下人行道坡度达15度时要设有台阶,台阶宽度不小于0.7m,•步距合适,通风良好,与每个工作面上下平巷畅通。

11、斜井和斜长300m以上的采区轨道上下山(包括车场)都要实行封闭管理,禁止行人,确实无法封闭管理的,要制定行人安全措施。

12、斜巷上车场、各甩车场、底车场应悬挂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安全标志排版。

13、斜巷安装的风、水管路至轨面下高度不低于1.7米,并不得侵占安全设施的空间位置。

14、在斜井和轨道上下山施工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经矿分管领导批准。

15、运送综采支架等大型设备或材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运送前首先要对运输沿线巷道的安全间隙、高度、支护情况、轨道线路、曲线半径、绞车、信号、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等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运送。

煤矿防治水规定-(文件)

煤矿防治水规定-(文件)

煤矿防治水规定-(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防治水工作细则(2018.6)

防治水工作细则(2018.6)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煤矿防治水规定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文地质观测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水文地质观测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水文地质观测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水文地质观测工平安技术操作规程一.上岗条件第1条矿井水文地质观测工必需由具有肯定的专业技术基础学问,并经过专业技术人培训的人员担当。

第2条把握矿井水文地质观测、试验仪表和器具的使用方法,定期校验、保养和使用。

第3条严禁在水文地质观测、计算、资料汇总、统计中弄虚作假。

二.水文地质观测(一)地面水文地质观测第4条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包括水文气象及地面水文地质点的观测,地面水文地质调查与观测的内容要符合合《煤矿防治水细则》的要求。

第5条地表水观测。

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观测时间,一般为每月一次,雨季或暴雨后依据需要增加观测次数。

第6条观测降水量常用的仪器为直径20厘米的雨量器,或与雨量器口径相匹配的雨量杯。

雨量器、自计雨量计应保持清洁。

观测要求:1.观测降雨量记至0.1毫米,不足0.05毫米时可不作记载。

2.每日降水量以早8时为每日分界,从本日8时至次日8时的降水量为本日的降水量。

3.降水间隔等于或小于15分钟可看作一次降水,间隔15分钟以上可看作两次降水。

第7条降水量观测记录的统计1.每日观测完毕后,应检查观测记录薄各段(或各次)水量记录是否正确、齐全,发觉有错误或不全时,应依据实际状况加以改正。

2.月终时应在降水量统计表中填写旬、月、日最大降水量及消失日期。

必需查清井田范围内及其四周地面水流系统(包括塌陷积水区)的江水渗透状况、疏水力量,对渗透状况,要在井下设点定期观测,并对地面相关水体、水量等进行监测。

第8条地表水位观测站的建立,应符合以下要求:1.观测站应建立在地基坚固,观测便利并具有代表性的地点。

2.实测观测站基面坐标、高程,测定不同高程的断面积,以便计算不同水位的过流量。

实测水位标尺标高。

第9条对地面井、泉、水文钻孔、河流、渠道、湖泊、水塘、水库及塌陷积水区等设立的观测站,要统一编号,所设置的固定观测标尺及测量坐标和标高,每复测一次,发觉有变化应随时补测。

陕煤化集团公司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陕煤化集团公司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陕煤化集团公司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煤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发生,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12月1日颁布的《煤矿防治水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包括实际控制)煤矿企业、矿井(包括基建矿井、生产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等,下同)的防治水工作工作,地质勘探、设计、研究等单位涉及煤矿防治水项目的,都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认真执行。

原集团公司《煤矿防治水工作规定》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局(公司)、矿井的防治水工作都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各局(公司)、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水管理工作负全面行政管理责任,主要负责本企业的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及技术装备配备和专项资金筹措等工作。

各局(公司)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制定防治水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编写防治水规划、设计、措施等,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治理措施等。

各局(公司)、矿井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负相应的防治水管理责任,主要负责组织防治水措施的落实、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和资金筹措等单项工作。

第五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局(公司)、矿井必须设立专门防治水管理机构,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配备3-4名经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毕业的防治水工作专职技术人员,并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配足人员。

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中等的局(公司)、矿井应有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1-3名经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毕业的防治水工作专职技术人员。

并要与有资质的专业探放水单位签定探放水协议。

第六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局(公司)、矿井必须配足专用探放水设备(探放水设备包括物(化)探仪、探水钻机等),保证施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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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金沙县祥丰煤矿2010年8、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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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金沙县祥丰煤矿2010年月
序号名称用途编号坐标涌水量水压水温放水效果填表人填表时间备注
金沙县祥丰煤矿
(2010年度)
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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