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夜景照明维护管理制度
城市夜景照明维护管理制度为了提升城市夜间景观品质、增强市民的夜间活动空间,并确保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可持续运营和维护,制定本《城市夜景照明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夜景照明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内各类公共场所、建筑物、绿地、道路等夜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条城市夜景照明维护管理应遵循安全、环保、高效的原则,注重城市景观的整体协调性。
第二章维护管理责任第四条城市夜景照明维护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责任如下:1.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城市夜景照明规划,明确夜景照明布局、场所等。
2. 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夜景照明设施的工程建设,确保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3. 城市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夜景照明设施的日常运营和维护,定期进行设施巡查和维护修复。
第五条夜景照明设施的业主或使用单位负责设施的合理使用和定期维护,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设施维护要求第六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维护要求如下:1. 夜景照明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清洁、维修和更新,保持设施的良好状态。
2. 定期检查夜景照明设备的电线、电路等是否损坏,确保运行安全。
3. 定期更换老化设备和灯光,提高整体效果和能源利用效率。
第七条设施维护工作应遵循环保原则,减少能源消耗和光污染,采用节能、环保的灯光设备。
第八条夜景照明设施应根据不同季节和节日进行灯光布局和主题调整,提升夜间景观的观赏性和艺术感。
第九条对于景观灯光配套的绿化带、道路等地方,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维护管理专门队伍,保持景观的整洁和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城市夜景照明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维护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施的运行状态、灯光效果、维护记录等,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灯光污染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景观灯管理制度
景观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景观灯的管理,保障市容市貌的整洁和城市的夜间亮化效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和景区内的各类景观灯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路灯、广场灯、园林灯等。
第三条景观灯管理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分工由各相关部门协调合作。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景观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确保景观灯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各相关单位应按照管理部门要求配合景观灯管理工作,保障景观灯的安全和美观。
第二章景观灯建设第六条建设新的景观灯项目,应经过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美化要求。
第七条景观灯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确保安全可靠,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其他设施。
第八条景观灯的选材和供应应符合国家标准,保障质量和环保要求。
第九条景观灯的维修和保养应按照规定周期进行,确保其功能正常,光效良好。
第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景观灯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景观灯工程的质量。
第三章景观灯使用第十一条景观灯的使用应根据城市夜间照明需求和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使用。
第十二条不同区域的景观灯亮度和色彩应适度协调,不得造成夜间光污染。
第十三条景观灯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及时报修,不能私自拆除或更改。
第十四条景观灯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景观灯的使用情况,确保正常运行并定期清洗保养。
第四章景观灯管理第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景观灯档案管理系统,记录景观灯的位置、型号、规格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对于历史悠久的景观灯,城市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保护和传承,不得随意更换或破坏。
第十七条对于需拆迁或改造的景观灯,城市管理部门应提前进行评估和规划,确保旧灯的保护和新灯的建设平稳过渡。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景观灯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市民文明用光,共同维护城市的夜间环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城市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对严重违规者依法处罚。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延政办发〔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延政办发〔2017〕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7日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延安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延市发〔2017〕8号),决定将延安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和延安市规划监察支队整合,组建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属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县级建制,隶属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违反市区市政工程设施、公用事业运行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三)负责对各县区(含延安新区、延安高新区、南泥湾景区,下同)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四)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方面的专项执法活动,负责对各县区跨区域及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方面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和抢险等工作。
(六)负责制定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对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和业务培训。
(七)负责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司法衔接等工作。
(八)承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内设5个科。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延政办发[2010]199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延政办发〔2010〕1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延安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延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延市发〔2010〕6号),设立延安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省关于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城市综合管理地方性规定及办法并监督执行;编制城市综合管理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供应、污水处理、内涝防治、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市政设施、人造景点、公共照明、户外广告的管理;协调指导县区行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开设路口等涉及市政设施方面的审批;临时占用绿地、砍伐迁移树木等涉及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审批;占用城市区域范围内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广告行为的批准;城市机动车清洗点的审批;城市燃气企业、燃气器具经营及安装维修作业资质的许可;城市排水许可;城区沿街门店特种经营项目(汽车装潢维修、五金加工、建材、餐饮等)经营条件前置审查;城市天然气加气站前置审查及经营权出让;建设工程绿化设计方案审查及验收。
(四)负责城市供水、节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排水等地下管网建设及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市政养护、人造景点、城市公园、公共照明和城市维护等方面工程建设项目的报批、组织实施工作。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延政办发[2012]74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延政办发〔2012〕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延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2〕15号)(以下简称《省政府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基础安全设施建设,严格依法监管,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第三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依照《省政府若干意见》及本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管。
城市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定、标准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设置场所,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安全监管。
第二章城市公共经营场所范围第四条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包括:各设区市、县城建成区区域内以及乡镇政府所在地营业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经营单位从事具有盈利目的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戏厅等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室内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屋、美容美发、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室内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馆、射击场等室内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移动通讯等对外营业场所和商场、超市、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室内营业场所。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沿街门店经营活动的通知-延政发[2007]79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沿街门店经营活动的通知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沿街门店经营活动的通知(延政发〔2007〕79号)宝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沿街门店经营活动和经营行为,根治沿街门店污染环境的问题,美化市容市貌,实现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市区沿街门店经营活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沿街门店经营项目的重要性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市政基础设施日益完善,市容环境有了很大改善,城市品位得到进一步提升,先后获得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省级卫生城市称号。
但是,一些影响市容市貌的脏乱现象和城市“顽症”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沿街从事餐饮、美容美发、五金加工、建筑装潢材料经营、车辆修理、清洗等行业的门店不具备沿街经营条件,长期从事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污染周边环境,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对城市形象影响很大。
因此,规范沿街门店经营活动已经成为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市、区各级工商、城管等城市管理行政职能部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提高对规范沿街门店经营活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得力措施,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规范整顿沿街门店工作顺利开展,收到实效。
二、严格审批关,从源头上治理规划、交通、卫生、城管、环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沿街门店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管理,严把审批关。
从通知发出之日起,凡在市区(南至西延高速公路入口处;西南至张坪;西北至延苑中学;北至“四八”烈士陵园;东至常泰制药厂)范围内申请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沿街门店,应具备下列条件:1、从事餐饮、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的门店,必须有配套的污水排放设施。
延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延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市政设施保护和管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及护栏、路肩、广场、临时停车场、代征道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人行天桥、涵洞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防洪渠、明渠、暗渠;(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广告灯箱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四条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延安市市政建设养护管理处受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规划区域内市政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工商、交通、水利、环保、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并实行有偿使用。
第六条市政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受益者自愿集资、贷款及其他方式筹措。
以贷款修建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大型市政设施,按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收取费用。
第七条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盗窃、破坏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或管理部门检举。
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项目进行配套建设,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九条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和从事对市政设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延安市区夜间景观改造二期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延安市区夜间景观
改造二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延政办发[2011]203号
【发布部门】延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13
【实施日期】2011.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延安市区夜间景观改造二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
知
(延政办发〔2011〕203号)
宝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管局关于延安市区夜间景观改造二期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延安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延安市城区夜间景观改造二期工程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市夜间景观,提升城市形象和品味,加快推进做美延安工作和创建优秀旅游城市进程,市政府决定实施城市夜间景观改造二期工程。
为了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鉴于该工程工期紧、任务重等实际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前期有关审批手续,采取边设计、边采购、边施工的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统一设计、现场指导,由各产权单位具体实施。
二、时间要求
共分为两个时间段,第一时间段为:2011年11月29日至2012年1月20日完成。
第二时间段为:2012年10月1日前完成改造任务。
三、改造范围和内容
(一)“六桥”、“五广场”。
“六桥”指嘉岭桥、西沟大桥、兴盛桥、市场沟桥、胜利桥和石佛沟大桥。
“五广场”指火车站广场、南桥广场、石佛沟广场、延河大桥广场、西北川公园。
(二)一期工程补充改造项目,指宝。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更新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更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延政办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更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延安市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建设第三章城市更新规划编制第四章城市更新项目管理第五章机制保障与支持政策第六章资金保障与支持政策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延安市城市更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延安市城镇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转变城市更新方式,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满足人民宜业宜居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功能性改造为重点,完善生活功能、补齐公共设施短板,完善产业功能、打造就业创新载体,完善生态功能、保护修复绿地绿廊绿道,完善人文功能、积淀文化元素,完善安全功能、增强防灾减灾能力,是一项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的系统工程。
第四条城市更新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科学规划、连片更新、公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建设内容和更新地段实际,城市更新可采取拆迁重建、综合整治等方式。
拆迁重建是指难以通过综合整治方式改善环境恶劣或者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需要拆除全部或者大部分原有建筑物,并按照规划进行重新建设的活动。
综合整治是指对居住条件差、配套设施不全或者破损严重的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和老旧住宅区等城市更新项目,采取完善基础配套设施、提升居住功能、改善景观环境、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等方式实施更新。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区市场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延政办发[2010]178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区市场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区市场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延政办发〔2010〕1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城区市场大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2010年11月4日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延安市城区市场大整治工作方案为了加快城区市场建设步伐,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构建与城市发展相配套的市场体系,根据市政府决定,现就城区市场大整治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陕西省集贸市场、商品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和《延安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延安市城区商业网点规划》的相关要求,通过对各类市场的整治,实现城区市场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构建以综合市场为龙头、专业批发市场为骨架、社区服务点和连锁店为基础的城区市场网络体系。
二、工作思路坚持“政府引领、市场运作、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分批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按照“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创新管理、提升品位”的工作思路,通过“新建一批、规范改造一批、搬迁取缔一批”,全面提升城区各类市场的经营管理水平,构建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商品流通体系。
“新建一批”:即在市郊和沟道开发中新建一批规模较大、档次较高、商品聚集能力较强、配套服务功能完备、交易方式和经营管理规范的现代化物流园区、商品交易专业市场,在人口密集的住宅小区布局建设一批农贸市场和小型菜市场。
“规范改造一批”:即对基础条件差、设施陈旧的农贸市场、商品交易专业市场进行规范改造,使其发展成为功能全、辐射能力强、服务优势明显、经营特色突出的骨干市场。
国家关于夜景照明的政策
国家关于夜景照明的政策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夜景照明在城市建设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优美的夜景不仅能够增强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还能够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
国家也开始对夜景照明进行相关政策制定,以保护和促进城市夜景环境的发展。
国家对夜景照明进行了监管和规范。
夜景照明不仅会消耗大量的能源资源,还可能对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负面影响。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夜景照明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夜景照明进行了严格管理。
比如规定夜景照明的亮度、光污染的控制、使用环保材料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以确保夜景照明的合理使用和环保性。
国家也倡导绿色、节能的夜景照明理念。
为了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碳排放,国家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照明灯具和技术,推广LED等高效节能照明设备。
国家也鼓励使用智能化的照明系统,通过智能控制和调节,实现夜景照明的节能和智能化管理。
国家还致力于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
夜晚的照明不仅要照亮城市,更要突出城市的文化底蕴和历史传统。
国家对于历史文化建筑和景区的夜景照明也给予特别重视,鼓励采用柔和的照明手段,展现建筑的历史风貌和文化内涵,同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原汁原味。
国家还强调了夜景照明与城市规划的协调统一。
夜景照明不仅仅是城市的一种装饰,更是城市规划的一部分。
国家倡导夜景照明与城市景观、建筑风格、交通系统等相互协调,形成有机统一的城市夜景照明体系,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位。
国家关于夜景照明的政策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城市的夜景环境发展,提升城市品质和形象。
这不仅需要政府的相关部门积极出台政策法规,还需要城市规划者、设计师、建筑师、企业和市民共同努力,共同创建和谐宜居的城市夜景环境。
希望未来的城市夜景照明能够更加美丽、智能、环保,成为城市发展的一大亮点。
第二篇示例:夜景照明是城市的一道风景线,能够美化城市、提升城市形象、吸引游客和居民,同时也体现了城市的现代化和文化水平。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延政办发〔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延政办发〔2017〕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7日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延安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延市发〔2017〕8号),将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更名为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加挂延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下划宝塔区职责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便民市场设置及日常管理,在城市建(构)筑物上设置小型户外广告、门头招牌、霓虹灯及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审批和日常管理下划给宝塔区人民政府。
(二)划出职责将原市城管局承担的城市管理热线服务诉求受理工作职责划入市12345智慧政务服务中心。
(三)划入职责将市规划、住建、房产、环保、交警、工商、食药、水务等相关部门有关城市管理执法督查的职责划归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承担。
(四)加强职责1.加强城市管理应急响应工作,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
2.加强城市管理全要素数据的采集、整合、管理、分析,实现部门间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强化城市基础设施智慧化管理与服务。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省城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草拟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并监督执行;编制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烟花爆竹孔明灯禁限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烟花爆竹孔明灯禁限放管理规定》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延安市人民政府政报》》【年(卷),期】2017(000)001【摘要】延政办发[2016]10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烟花爆竹孔明灯禁限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12日延安市烟花爆竹孔明灯禁限放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总页数】3页(P3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5【相关文献】1.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社会经济调查队(延安市能源消耗统计调查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2.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延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延安市信用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J], ;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延安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延安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5.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延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延安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延安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20]6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延安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办法
延安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创建文明、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市容市貌管理,适用本办法。
凡在本市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容市貌是指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工地、公共设施、园林绿地、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等所构成的城市容貌。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市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考核工作。
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受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市区市容市貌管理的执法工作。
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范围,负责有关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各业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一)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的市容市貌实施管理,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规划管理;(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和经营性摊点的市容市貌实施监督管理,对户外广告实施登记审查;(三)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工地的市容市貌实施管理;(四)公安交警部门对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及车辆、停车场的市容市貌实施监督管理;(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大气、水域环境质量、城市工业废弃物实施监督管理;(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业、公共场所等方面实施卫生监督管理;(七)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的容貌实施管理;(八)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自涉及市容市貌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负有市容市貌协同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担负的市容市貌管理职能,搞好专业管理;不履行职责的,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履行,限期整改。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延政办发〔2019〕24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0日延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延安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中、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延政发[2009]33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延政发〔2009〕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延安市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护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许可项目,是指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和代为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登记、公布、程序规范、评价、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应当作为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评的内容。
第五条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登记、目录编制、项目公布,审核项目实施程序,协调、组织行政许可项目的评价。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集中办理、日常动态管理机关为市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变更(登记、取消、保留、下放、转移)的初审工作和行政许可项目日常、集中办理的协调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县区行政许可项目的集中办理工作。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机关为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履行职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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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30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夜景灯饰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灯饰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饰。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市政建设养护管理处受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市区内夜景灯饰的保护、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
宝塔区人民政府,市城建规划、房管、交通、电力、工商、旅游、商贸、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城市管理局做好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和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城市夜景灯饰规划由市城市夜景灯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产品设置夜景灯饰设施,提高城市夜景灯饰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城市夜景灯饰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下列区域、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夜景灯饰:
(一)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绿化带、人行道以及主要道路两侧以外的标志性建筑物;
(二)城市桥梁、机场、车站、广场、繁华商业街区、公园、游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三)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和文物建筑;
(四)延河大桥沿岸的景观地带;
(五)本条款第㈠㈡㈢项范围内或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招牌;
第九条城市夜景灯饰设施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
夜景灯饰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建成已投入使用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设施由产权人负责。
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三)道路、桥梁、公园、游园、广场等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夜景灯饰设施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四)沿街门面、店面的夜景灯饰设施由产权人负责。
产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纳入城市夜景灯饰规划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灯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夜景灯饰。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按照本办法应当设置夜景灯饰设施的,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批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灯饰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按规定应设置夜景灯饰设施的,应将设计方案于施工15日前报送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对不符合城市夜景灯饰规划要求的方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设置者提出修改意见,并帮助完善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设置城市夜景灯饰设施,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不得影响市容、妨碍交通和消防,不得影响城市公用设施功能和建(构)筑物的安全,不得影响城市绿地,不得造成光污染。
第十三条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实行产权人负责制,由灯饰产权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和灯饰启闭工作。
第十四条夜景灯饰设施应当保持功能良好、正常开启、容貌整洁。
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完整、损坏或者污浊、陈旧,影响市容的,产权人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更换。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夜景灯饰,未经城市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或拆除。
因工程建设或其它原因需要迁移、拆卸、改动的,应经灯饰管理部门同意,由专业施工队伍施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六条因交通事故损坏城市夜景灯饰设施的,公安部门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应通知设施产权人,责任人应保护现场,配合抢修恢复,所需费用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设置城市夜景灯饰设施的产权人,应当积极配合城市管理专业人员对夜景灯饰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城市夜景灯饰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启闭:
(一)每周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启闭时间是:
1、4月1日至7月31日的启闭时间是:每日19:00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3:00;
2、8月1日至11月30日的启闭时间是:每日18:00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2:30;
3、12月1日至次年3月底的启闭时间是:每日17:30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2:30。
(二)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启闭时间:
1、五一节、国庆节、元旦节、春节的启闭时间是:在法定节日前1日至节日完毕当日,每晚按本条(一)项规定开启并延长2小时;
2、国家及本市重大活动需要启闭城市夜景灯饰的,按灯饰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其他时段需要开启灯饰的,由管理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九条单位或个人按照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和要求建设夜景灯饰设施(户外广告除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用电实行优惠价格(享受居民生活照明电价),在公用设施上建设非商业性夜景灯饰免收设施占用费。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陕西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城市夜景灯饰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灯饰设施或者进行夜景灯饰工程施工的;
(二)擅自改变、移动、损坏、拆除夜景灯饰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开启夜景灯饰设施和提前关闭的;
(四)夜景灯饰设施损坏、断亮、显示不完整或者污浊、陈旧,未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维护、修复或者更换的;
第二十一条故意损毁、偷盗夜景灯饰设施或者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工作执法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延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