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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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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附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支持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受理、审批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和偿还,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且从申请之日往前推算,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月及以上;(三)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等有效证明材料;(四)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六)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已经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以及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均为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其中在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借款人中应指定一人作为主借款人。
如所购房屋为按份共有,则主借款人须拥有50%以上的房屋所有权。
第八条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九条贷款额度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应付价款的一定比例;(二)借款人中仅一人建立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额度的60% ;(三)贷款额度不超过主借款人及符合贷款条件的共同借款人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10倍;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且无提取公积金记录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20倍;(四)贷款额度不应超过借款人实际还贷能力。
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我市城镇职工购买自住房屋,规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明确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人和受托银行三方职责,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用于购买自住或自建住房、翻建大修自用住房时,因资金不足而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的贷款。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贷款人,是指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是指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购房人为借款人。
第四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受托人根据贷款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具体办理。
第五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房屋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由贷款人按照资金需求平衡的原则,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支取前提下,每年编制下年度贷款计划,报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贷款的对象。
为贷款人管辖范围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在职职工。
第八条贷款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辖区内合法有效的常住户口;二、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连续每月、及时、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的;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提交在本辖区内购买、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房屋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五、具有购买、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房屋总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六、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09]1号,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第三条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
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
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借款人在办理组合贷款时,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必须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365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影响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户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只能一位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收入稳定。
借款人如单身,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如已婚,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1、贷款当前逾期;2、贷记卡当前逾期;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5、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6、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7、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8、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9、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_细则_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制定了《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经20xx年3月2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作抵押而申请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抵押担保。
第五条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结算和管理。
第六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承办,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公积金中心按照委托协议约定,检查监督承办银行公积金委贷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
承办银行须定期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住房的产权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以及偿付贷款的能力;(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六)具有购买住房的备案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七)具有规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资金;(八)同意用拟购买的住房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办理抵押。
《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标准贷款操作,制定了《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欢送大家阅读。
(一)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须满一年以上;(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三)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须满十二个月以上。
借款人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造成断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该断缴期间可视同连续缴存。
对申请贷款时所在单位连续欠缴超过三个月的借款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不予贷款。
(一)售房人已就该交易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二)房龄不超过29年;(三)售房人对该交易房屋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四)该交易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
借款人购置自住住房的,应以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为抵押物。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
抵押物需要评估的,为保证评估价值的真实性,由借款人到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办理,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当。
借款人购置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加上所购住房房龄不得超过29年。
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变化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新的还款卡(折)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新的还款账户自办完变更手续时生效。
借款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以便中心及贷款银行与借款人联系。
《方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规定数额是指人民币五万元。
借款人办理局部还款后,可以选择月还款额不变、还款期限缩短,也可以选择还款期限不变,月还款额减少。
(一)在还款期内,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期限一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三)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四)借款人擅自将抵押房屋出售、出租、转让、改建、赠与或重复抵押的;(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六)还款期内,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七)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公共福利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福利水平。
为了更好地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制定了本《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二、缴存对象1. 所有在本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城镇私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等。
2.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三、缴存比例1. 缴存基数:职工月工资收入的20%作为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的月平均工资。
2. 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5%,用人单位缴存比例为7%。
四、缴存方式1. 个人缴存:职工每月从工资中扣除个人缴存部分,缴存至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 单位缴存:用人单位每月将缴存比例的金额缴存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提取条件1.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职工在缴存满12个月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2. 还房贷: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住房的贷款。
3. 大病医疗: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大病医疗费用。
4. 退休:职工退休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养老金。
六、提取办理流程1. 提取申请:职工填写提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
2. 审核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获得批准。
3. 资金划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批准的提取金额划拨至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七、账户管理1.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立和管理。
2. 职工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查询和管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3. 职工离职后,可以选择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或个人缴存账户。
八、违规处理1. 职工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将被取消提取资格,并追缴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2.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将被处以罚款,并要求补缴未缴纳的金额。
九、监督与投诉1.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
【管理制度)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管理制度)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满足职工购建房需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建设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方法》、《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重新修定《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壹、贷款的对象第壹条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于职职工,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潍坊市城镇常住户口;2、借款人及所于单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之上;至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单位、个人不欠缴;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个人按当下的工资基数测算,补交2年之上的公积金,且于贷款期限内连续缴交。
3、购买自住住房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须仍清第壹次公积金贷款后办理;4、有按期偿仍贷款本息的稳定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5、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6、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质押物;7、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利率第二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的年龄;接近离、退休年龄,身体情况良好,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男、女按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各延长5年,即男职工计算为65岁,女职工计算为60岁;壹般最长不超过15年。
第三条贷款额度以下述条件的平均额度为借款人的参考贷款额度:1、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70%,旧房不能超过房屋价款的50%;2、夫妻双方按目前缴存水平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至离、退休前累计缴存总额的2倍,单身借款人不超过3倍;3、贷款期限于5年以下的月仍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贷款期限于6年之上的月仍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不含壹年期内的贷款)。
第四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
三、贷款操作程序第五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加担保、质押等担保方式,借款人根据情况采取贷款担保方式。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标题: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为职工提供住房资金支持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匡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细则,以确保公积金的公正使用和管理。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详细介绍住房公积金的实施细则。
一、缴存对象和比例1.1 缴存对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主要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等。
1.2 缴存比例:根据当地政府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应按照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普通为工资的一定比例。
二、提取条件和用途2.1 提取条件: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普通包括购房、装修、还贷等情况。
2.2 提取用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购房、还贷、装修等与住房相关的支出。
2.3 提取限制:普通情况下,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符合一定条件,如连续缴存一定年限等。
三、账户管理和利息待遇3.1 账户管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职工可以通过网上查询账户余额等信息。
3.2 利息待遇: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会按照一定利率计息,职工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息收益。
3.3 利息调整:利息待遇普通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情况和通货膨胀率等因素进行调整。
四、贷款政策和还款方式4.1 贷款政策: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贷款,普通有一定的额度和期限。
4.2 还款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普通为等额本息还款,职工需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进行还款。
4.3 逾期处理:如果职工逾期未还款,将会受到一定的罚息和处罚。
五、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理5.1 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会对缴存单位和职工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公积金的正常使用。
5.2 违规处理:一旦发现单位或者职工存在违规行为,管理机构将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罚款、停缴等。
5.3 申诉途径:职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进行申诉,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是确保公积金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细则,以更好地为职工提供住房支持。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住房公积金是一项为了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而实施的政策,其实施细则对于保障居民的住房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内容和作用。
正文内容:一、缴存对象和比例1.1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员工等。
这一规定确保了广大劳动者都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红利。
1.2 缴存比例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
根据个人工资水平的不同,缴存比例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这一规定既保证了公平性,又能够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二、使用范围和条件2.1 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住房、建造住房、还贷款等多种方式。
这一规定为居民提供了多样化的住房选择,满足了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
2.2 使用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缴存年限、缴存额度等。
这一规定既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又避免了滥用的情况。
三、提取条件和用途3.1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主要包括购房提取、租房提取、大病医疗提取等。
这一规定确保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符合实际需求,能够真正解决居民的住房和医疗问题。
3.2 提取的用途主要包括购房、还贷款、支付租金、大病医疗等。
这一规定为居民提供了更多的用途选择,使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得到最大化。
四、账户管理和利率4.1 住房公积金的账户管理主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确保缴存、提取等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2 住房公积金的利率是指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款所获得的利息。
利率的确定由相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调整,以保证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五、监督和管理5.1 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和管理主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负责。
他们负责监督缴存单位和个人的缴存行为,确保规定的执行和公平公正。
5.2 监督和管理还包括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检查,以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总结: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内容涵盖了缴存对象和比例、使用范围和条件、提取条件和用途、账户管理和利率以及监督和管理等方面。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带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酒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服务质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贷款资金安全,维护贷款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在酒泉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酒泉市行政区域内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提供符合公积金中心要求的担保或者抵押;(五)其他法律法规及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以下标准确定:(一)单笔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职工家庭在酒泉市行政区域内购房价值的70%;(三)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职工家庭在酒泉市行政区域内购房首付款的50%。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九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职工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二)购房合同或协议;(三)首付款证明;(四)近6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五)其他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第十一条贷款批准后,职工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书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管理与人事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
管理与人事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管理与人事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一份详细规定公积金贷款相关事宜的文件。
它的实行对于住房贷款的管理有着关键性的作用。
以下是关于该实施细则的介绍。
一、背景与概述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以个人和单位缴纳的一定比例的工资月缴存额为基础,采取国家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建的方式向职工提供住房按揭贷款等服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归集和管理做出了规定。
而《管理与人事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则是在该条例的基础上,对住房贷款的具体操作进行规范。
二、实施细则内容与条款实施细则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总则、贷款合同管理、还款管理、90天以上逾期未还贷管理、附则。
其中每个部分均规定了详细的条款,对于贷款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岗位的职责都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包括:1.贷款合同管理:规定贷款合同签署、贷款申请、贷款批复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和标准。
2.还款管理:明确了还款方式、还款截止日期、逾期还款罚息、减免等各项规定。
同时,也规定了还款管理职责。
3.90天以上逾期未还贷管理:对逾期未还贷的贷款人及时催收并进行适当处理,包括向债务集中处理机构申请债权转让等。
4.附则:对于相关名词及定义、适用对象、生效时间等进行了规定。
三、实施细则的意义与影响《管理与人事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实施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有着积极的作用。
它通过规范贷款、还款等各项管理操作,提高了贷款管理的透明程度和合法性,保证了职工的权益,也保障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健运行。
对于个人而言,该实施细则使得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变得更加公开、规范和安全。
这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合理发展,也提高了职工购房的积极性和购房能力。
通过本次的实施,我们看到了政府在住房贷款管理方面的用心。
政府的举措不仅规范了公积金的使用、归集和管理,也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这种积极作用不仅对于住房领域,也对于其他领域的制度建设,提供了有益启示。
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为:(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二)无单位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
第六条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职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单位、职工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明确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第九条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三)支付房租;(四)离休、退休;(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六)出境定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提取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提取申请,并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三)支付房租;(四)维修自住住房;(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为职工提供住房贷款服务。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三)有稳定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合法的住房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证明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实施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的缴存、支付、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烟台市政府烟政发〔1995〕99号《关于印发烟台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积金是一种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
实行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一定额度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相应额度的公积金,两者均归个人所有,列入个人帐户。
第三条实行公积金的范围烟台市区(包括芝罘、福山、牟平、莱山、开发区)范围内中央、省、市、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芝罘区规划范围以内的建制镇机关、工商公司以及上述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村户口合同制),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顶岗工作的城市户口的计划内临时工,均实行公积金制度。
参加烟台市利用世界银行住房贷款项目的入股企业,是否实行公积金制度,由入股企业自定。
离退休干部职工、临时工、停薪留职人员和三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建立公积金缴存关系(一)单位按《烟台市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登记表》的内容和要求填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住房资金管理处(以下简称资金处)审批盖章,统一编制单位公积金帐号。
(二)单位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汇总表》的内容和要求填制一式两份,报资金处审核盖章(一份退回单位,一份留存备查),确立向资金处缴存公积金的关系。
(三)填制《职工住房公积金手册》。
单位根据资金处审核盖章后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按实行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填制《职工住房公积金手册》,并由单位统一保管和登记。
第五条公积金的缴存(一)基数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国务院国函〔1989〕65号文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三项计算。
单位每年元月按上年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同上),调整一次,填制《住房公积金缴交工资基数调整表》,并于交款前到资金处办理调整手续。
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目录展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合法、安全、有效地使用,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集中管理、互助使用的特性,切实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管理部、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申请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以下简称借款人、配偶、担保人、各受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及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个人及所在单位与市中心已建立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关系,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本地或异地购买具有所有权的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为父母、子女购建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以其所购建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其他房屋作为抵押、以担保公司为其担保并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连带责任,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贷款;第四条市中心为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受委托银行具体办理贷款发放、结算和归还手续;第五条市中心负责编制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贷款;按照有关规定向受委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负责贷款的核算;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结算、管理、回收等情况;贷款收入归市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市中心承担,市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受委托银行支付手续费;贷款业务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执行;第六条市中心贷款业务接受省级监管部门、市级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和全社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监督;第二章贷款条件、担保方式、申报材料第七条申请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枣庄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三、具有固定的职业和收入,同意市中心对个人信用进行查证,个人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市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并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借款人及配偶没有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五、借款人已签订真实、合法购建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15%以上的首付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已交付购房总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购房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交款时间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十二个月,并同时提供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第八条一、重点支持、优先办理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贷款;二、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已在市中心受委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尚未还清、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该房屋所有权做抵押,委托担保公司做抵押担保,可以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转贷资金直接用于结清商业银行贷款;三、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阶段性不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条件的,以该房屋所有权做抵押,委托担保公司做全程担保,可以申请办理按揭方式公积金贷款;第九条借款人在申请办理贷款时必须提交市中心认可的以下两种担保方式中的一种:一、担保公司担保:借款人以市中心和担保公司认可的具有有效产权的住房作抵押,与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本息全额连带责任担保;二、信用担保:借款人提出与市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关系、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本息全额连带责任担保;三、在贷款期内,担保人原则上不可撤换;如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借款人应在一个月之内向市中心提出撤换担保人申请,经市中心同意后,由借款人、担保人共同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担保手续;第十条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向市中心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关系证明和居留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为其父母或子女购房等情况,要提供有效证件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真实、合法购建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在本市或外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商品住房,提供市级建设、工商主管部门共同监制的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其合同内容必须与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住房交易信息一致,合同文本必须经购房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鉴证,同时提供购房预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二购买二手住房,提供经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核准的买卖契约、过户有关税费发票、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二手住房,在办理过户手续前申请贷款的,需经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提交担保证明文件;三购买回迁住房,提供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回迁协议,补缴差价房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四建造、翻建住房的,应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翻建住房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五大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四、有效的担保、保证材料;五、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六、借款人、配偶收入证明以及市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借款人配偶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上年度完税证明;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十一条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贷款具体额度,根据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购房性质和总价款、采用的担保方式、真实收入条件评定;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的20倍;二、借款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85%;借款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80%;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70%;三、抵押担保和信用担保方式;一采用担保公司担保的,由担保公司向市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书,申请贷款额不超过抵押担保额;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5%,此部分余额在贷款期内予以冻结;二采用信用担保的,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5%、且连同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20%,此部分余额在贷款期内予以冻结;在贷款期内,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与现有余额之和不低于申请贷款额;第十二条贷款期限为1-30年;贷款具体年限,根据借款人、配偶的真实收入条件、现有年龄进行评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借款人贷后的月还款额,原则上最小不低于借款人、配偶月真实收入合计的30%,最大不高于借款人、配偶月真实收入合计的50%;二、贷款年限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向后延长五年;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第四章贷款审查第十四条借款人持有效购房合同和预交款收据或发票,到市中心领取申请办理贷款的有关资料,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经所在单位盖章后,向市中心提交贷款申请;第十五条市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确定证件齐全、材料真实、内容完整规范、合法有效;一、对开发商及工程项目等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性;二住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三住宅建设项目应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开发许可证、土地经营许可证、住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审查拟抵押的房产的权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确认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由担保公司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市中心对担保公司日常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管,保证提供担保合法、合规、有效,确保贷款资金安全;三、审核担保人的担保额和能力;担保人必须是我市范围内有固定职业、稳定收入且在市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没有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有能力并自愿为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四、审核借款人、配偶的身份、收入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现有余额等;第十六条对存在下列情况和问题的申请贷款,市中心均不予受理:一、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二、没有足够还款能力、或个人征信有不良记录、或提供担保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三、提供虚假购房合同、或已在商业银行办理购房价款70%贷款的;四、对同一借款人及配偶在相近年度内,多次申请贷款的、或借款人过去使用贷款时存在违约行为,再次申请贷款的;第五章贷款发放第十七条市中心按照两级审核、集中审批方式办理贷款,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能否办理;经审批准予贷款的,市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向借款人发出办理通知;在同一时间内,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向借款人说明原因;第十八条受委托银行根据市中心开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与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合同签订后,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经市中心确认的建设主管部门专用监管账户、担保公司账户或借款人账户;自市中心下达“委托贷款通知书”之日起,借款人一个月未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贷款;第六章贷款偿还第十九条受委托银行应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自营性贷款加强管理,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收回贷款本息;借款期限为一年的,贷款到期一周之前,受委托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对借款期限一年以上实行按月还款的,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收回本息;受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当日或次日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单”,将款项划到市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借款人正常归还贷款半年后,可以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按期自行还款;借款人委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款;一、借款人按期自行还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于每月还款日前将款项存入个人还款账户自行还款;二、借款人委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款;一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借款人自行办理首期正常还款,自还款期第二月起委托市中心办理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贷后新增余额归还贷款业务;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不正常缴存、或不正常归还贷款的,委托自行中止;1、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月还款额,可以在办理贷款同时与市中心签订委托书,委托市中心自还款期第二月起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贷后新增余额中大于月还款额的十元以上整数部分,划入个人还款账户,用于按月归还贷款;2、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小于月还款额,可以在办理贷款同时与市中心签订委托书,委托市中心自还款期第二月起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贷后新增余额中十元以上整数部分,划入个人还款帐户,全部用于按月归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按时自行补足;二委托一次性提取余额还款;借款人正常还款半年后,要求提前还清贷款的:1、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大于还款本息额的,可以委托市中心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中大于还款本息额百元以上整数部分,划入个人还款账户,全部用于提前结清贷款;2、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小于还款本息额的,可以委托市中心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中百元以上整数部分,划入个人还款账户,全部用于提前结清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提前自行补足;第七章贷款清理第二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市中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一、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二、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连续超过3个月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6个月的;三、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转借他人或违约使用的;四、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证明不真实的;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中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有权依法处理借款人的抵押物,市中心可以从借款人、配偶、共同还款人及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款,直到扣清为止;一、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连续超过3个月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6个月的,或贷款期满借款人未依约偿还本息,担保人未能履行担保协议的;二、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第二十四条抵押权人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扣除有关费用和税收,偿还其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或担保人负责偿还;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第二十五条受委托银行应按月向市中心报送贷款发放、回收等有关数据,定期核对账目;对于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超过3个月的,该期间产生的贷款本息由担保公司代偿;超过6个月的,全部贷款本息由担保公司一次性足额偿付;对于信用担保的贷款,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超过3个月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催收,催收未果的,按所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偿还贷款义务;诉讼等相关费用由市中心垫付,由借款人承担;第八章合同履行、变更、终止第二十六条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规定,可采用以下违约处置方式追究违约责任:一、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二、逾期本金计收罚息;三、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处置抵押物;五、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担保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清算时,房屋抵押权转移给受委托银行,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在一个月内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或变更担保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同时汇总情况报市中心;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必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在变更协议签订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借款人或保证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其被冻结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解冻,其抵押物予以返还,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同时终止;第九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所有贷款档案材料由市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各保留一套,受委托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报送市中心;市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为每一位借款人设立账户,并将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输入市中心贷款管理系统,加强管理;市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将全部合同文本以及借款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明文件,于办结贷款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至贷款还清日延长五年;贷款档案材料借阅、销毁等要建立登记报批制度;第十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中心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市中心负责制定;。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满足职工购建房需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建设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方法》、《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重新修定《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贷款的对象第一条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潍坊市城镇常住户口;2、借款人及所在单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至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单位、个人不欠缴;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个人按现在的工资基数测算,补交2年以上的公积金,并在贷款期限内连续缴交。
3、购买自住住房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第一次公积金贷款后办理;4、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稳定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5、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6、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质押物;7、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利率第二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的年龄;接近离、退休年龄,身体状况良好,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男、女按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各延长5年,即男职工计算为65岁,女职工计算为60岁;一般最长不超过15年。
第三条贷款额度以下述条件的平均额度为借款人的参考贷款额度:1、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70%,旧房不能超过房屋价款的50%;2、夫妻双方按目前缴存水平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至离、退休前累计缴存总额的2倍,单身借款人不超过3倍;3、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的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贷款期限在6年以上的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不含一年期内的贷款)。
第四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
三、贷款操作程序第五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加担保、质押等担保方式,借款人根据情况采取贷款担保方式。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用于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自用普通住房(不包括商业用房和别墅)的消费贷款。
拥有潍坊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按照《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暂行规定》,向住房备案地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简称异地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中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委托放款、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咨询、受理,合同的签署,抵押、质押、保证的办理以及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协议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监督。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所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个月以上。
如职工公积金账户属于已经正常连续缴存个月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个月中存在断交月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缴的,则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如属于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个月内新开户或新转入,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个月中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满足以下要求,否则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视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将不能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个月中存在断交月份、且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补缴清册及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住房公积金是一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匡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为了更好地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公积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制定了本《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二、公积金缴存对象1. 所有在职员工,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3. 个人独资企业主;4. 无业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等。
三、公积金缴存比例1. 基本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0%;2. 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7%。
四、公积金提取条件1. 购买首套自住房:职工在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首套自住房;2. 偿还住房贷款:职工在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3. 大病医疗:职工在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大病医疗费用;4. 退休或者失业:职工退休或者失业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作为生活保障。
五、公积金账户管理1. 职工公积金账户由单位开立并管理,单位需定期向职工提供公积金缴存明细;2. 职工可通过手机APP或者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公积金账户余额和明细;3. 职工可在异地就业时,将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
六、公积金使用监管1. 公积金使用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医疗费用发票等;2. 公积金使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保使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3. 对于违规使用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公积金账户维护1. 职工需定期缴存公积金,确保账户余额充足;2. 职工更换单位后,需将原单位的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3. 职工退休或者失业后,可选择继续缴存或者提取公积金。
八、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将处以罚款,并责令补缴;2. 对于虚报职工工资、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将取销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公积金资格。
九、监督和投诉1. 职工可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监督和投诉;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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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个贷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09]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大连分行。
第三条《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借款人如办理组合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借款人之间须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365天,并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也可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一次贷款,且不影响子女的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户只能办理一次此类贷款;5、只能一位子女申请一次单人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贷款前收入稳定,没有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1、贷款当前逾期;2、贷记卡当前逾期;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5、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6、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7、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8、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9、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贷款申请人存在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需经办事处审贷小组综合分析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后,决定是否给予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规定比例是指:1、借款人(包括借款人一、借款人二,但不包括其配偶,下同)若有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40%;2、借款人若没有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⑴购买商品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但建筑面积90平(含)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⑵购买房改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⑶购买存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但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含)以下且房龄在5年(含)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30%;⑷购买无所有权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⑸自建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评估价的40%。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是指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托管等非正常状态或欠缴65天以上(含65天)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不予贷款。
第四条《办法》第五条所称住房分别简称为:(一)商品房;(二)存量房;(三)房改房;(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五)自建房。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房改房即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无房屋所有权住房是指座落在部队或集体土地上,无法办理国有产权证书的房屋;自建房是指个人投资建造的房屋。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由中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考察、审查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
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方可办理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等有关规定,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前,需考察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封顶,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项目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并核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
《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1年,合作期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续签。
续签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资质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证。
签订《合作协议》实行属地化分级审批制度。
由中心各办事处现场考察房地产项目后提出初审意见,委托贷款处审核后报中心分管副主任、主任核批。
第五条贷款程序《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中,根据购房类型不同,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贷款:(一)商品房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征信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抵押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如果户口簿上注明已婚、事实单身,需提供离婚证及单身声明;抵押人单身的,提供单身声明,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如有特殊要求,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经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交房款收据原件等材料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贷款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须提供父母的退休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子女不与父母在同一户口上,须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贷款额度。
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委托中心招标选定的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等手续的需交纳,下同)、预抵押登记费、抵押登记费、户籍图复制费、契税、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工本费、印花税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窗口办理商业贷款。
组合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在《组合贷款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与借款人签订商业借款合同。
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借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存量房1、受理:借款人申请贷款前,所购买房屋应过户至买受人名下。
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征信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到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
三个工作日后,向中心提交借款人及抵押人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大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地产交易契税完税发票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贷款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须提供父母的退休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子女不与父母在同一户口上,须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贷款额度。
借款人交纳评估费、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窗口办理商业贷款。
组合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在《组合贷款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与借款人签订商业借款合同。
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借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房改房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征信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购买公有住房付款通知单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贷款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须提供父母的退休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子女不与父母在同一户口上,须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贷款额度。
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抵押登记费、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工本费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售房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征信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到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对借款人所购住房及提供的抵押物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个工作日后,向中心提交借款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买卖合同(或投资代建协议书)及有关发票凭证、作为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
部队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需为首次交易。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贷款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须提供父母的退休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子女不与父母在同一户口上,须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