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救人被诬反观法律对道德的有效规制
从“救人被诬”和“见死不救”说起
从“救人被诬”和“见死不救”说起
李春
【期刊名称】《美与时代(下旬刊)》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向有"文明礼仪之邦"美誉的中国,向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传统的中华民族,在新世纪却出现了一种在民族史上似无先例、令人困惑不解的怪现象:"救人被诬"和"见死不救"。
甚至在全世界华人共赏的央视春节晚会上也上演了小品《不能让他走》,其中"如果你不撞人的话,你怎么会救人呢?"
【总页数】2页(P41-42)
【作者】李春
【作者单位】河南省清丰县司法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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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吐蕃"见死不救制度"立法经验的借鉴与启示——从大学生因"见死不救"溺亡的事件说起 [J], 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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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救助者失信行为的法律规制——以打破“救人反被诬陷”怪圈为中心
被救助者失信行为的法律规制——以打破“救人反被诬陷”
怪圈为中心
郑丽清
【期刊名称】《兰州学刊》
【年(卷),期】2014(000)003
【摘要】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必要的信任心理既是社会运转的必然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救人反被诬陷”让人心寒,只会导致见死不救不断出现,并造成整个社会人际关系更加冷漠.打破“救人反被诬陷”的怪圈,不能一味责怪人心凉薄,也不能单纯诉诸道德感召.立法对被救助者失信行为的惩罚不力和司法对救助个案判决的失准是被救助者失信的重要原因.因此,应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堵塞漏洞,通过立法加大对诬陷者的惩罚以矫正被救助者的失信行为,法院审理救助案件时应严格遵守举证规则,实现对救助者不被诬陷的权益保障,以营造一个有利于鼓励危难救助的安全社会环境.
【总页数】9页(P144-152)
【作者】郑丽清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00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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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救人溺亡反遭诬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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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创建和谐社会构建激励利他行为管理机制——由“三小孩扶起摔倒老太,反被诬陷索赔”引发的思考 [J], 赵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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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免责条款体现良法善治
自由评弹来,民政部门一直把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以推进,目前全国都已实现联网互通,能够异地查询婚姻登记信息。
但是,民政部相关部门也表示,一些地方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婚姻信息系统的软硬配置、网络支撑、运行维护等相对滞后,进而影响全国联网互通的稳定性。
同时,部门间信息共享共核还未完全畅通、以及与婚姻有关的信息尚未有效整合等因素,难以保证婚姻登记当事人信息核査的准确性。
“影响婚姻信息全国联网查询准确性的因素非常多,主要困难在于婚姻系统非常复杂,历史数据非常多。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法学教授王云斌举例说,一些婚姻登记资料在乡镇一级,需要人工搜集、输入电脑再整合,成本高昂。
江苏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曾经统计过,从1950年起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到2006年,期间的婚姻登记材料全都是纸质的,由于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系统当时不支持批量数据导入,只能一条条用手工输入.他们不得不请兼职人员进行录入,“大约是一块钱录入一条”。
另外,只有民政系统内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共享还不够.更为关键的是应与居民户籍信息整合共享,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骗取婚姻登记、重婚等不法行为。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一般要求当事双方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一其中携带户口簿的主要原因即是查看户口簿上记录的当事人婚姻情况。
目前,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婚姻登记前信息审査过程中,身份证可以通过阅读器识别真假,但户口簿如果伪造得非常逼真,民政部门难以辨别,因为户籍信息管理权限在公安部门。
王云斌说,日本和韩国几乎没有重婚现象,因为婚姻登记信息和个人户籍信息由婚姻登记部门管理,核査信息时,实时査询比对可以实现,“学者和媒体一直呼吁民政和公安两个行政管理部门将婚姻登记和个人户籍信息由一个部门管理,但一直未能实现。
”鈣S2(本文图片由本刊资料室提供)□沈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仅靠自觉已经不能完全支撑道德的大厦,法■治社会更需给行善的好人以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2021国考面试模拟题及参考答案汇总(十六)
2021国考面试模拟题及参考答案汇总(十六)(模拟试题)每个人都有参与到一件事情创建过程中的愿望,让一个人付出比给予更能让他有参与感。
你有积极参与过一项活动的经历吗?请说给我们听听。
(参考答案)我有过这样的活动经历。
大四的时候,我在某中学实习,担任语文老师及代理班主任。
有一次,学校要举办新年晚会,要求我们年级提供2个节目。
而我所在的班级是普通班,如果不主动接下任务的话,也没有谁会说什么。
可是由于临近期末考试,大家的时间都很紧迫,年级没有节目可以上演。
我就试着询问班级同学的意见,看看是否有人愿意参加,为年级做点贡献。
有的同学表示愿意参加,但更多的同学表示反对,他们认为花时间去参加晚会影响学习。
对于这两方面的声音,我内心也很纠结。
后来,我想,只有自己主动支持学生积极参加活动,才能让学生体会到组织活动所带来的乐趣和成就感。
在我的鼓励与支持下,学生们开始筹划节目,他们先是准备了一首歌曲和一曲戏剧,希望能有一个节目可以被学校选上。
为了减轻学生们的思想压力,在班会上,我特意强调无论有没有选上都是有值得肯定的,并发动大家积极配合,献谋献策。
让学生们在准备阶段就体会到了集体的力量和温暖,而大家也通过这次准备感受到了集体的存在和凝聚力。
在接下来的排练过程中,他们遇到很多困难,先是音乐和戏剧都显得缺少新意。
于是,我主动找到音乐老师寻求帮助,通过分析,建议他们把两者结合起来,搞个音乐剧。
接着我又发现戏剧情节太简单,但是我觉得完全地写一份戏剧给他们效果也不会很好,应该引导他们自己去改,于是我把全班的同学集合起来,把戏剧的相关基本理论讲给他们听,让他们各抒己见,提出修改意见。
最终,我们班的节目不仅被学校选上,还在新年晚会上拿到了一等奖,获得了一致好评。
现在回想起来,如果我当时没有选择主动支持学生们,而是找个理由推掉的话,也许就不会有这么一段宝贵的经历,这么珍贵的回忆了。
(模拟试题)为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某市颁布法规,规定被救助的人如果主张他的损害是救助人造成的,或主张救助人在这个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义务加重其损害的,应当予以承担举证责任,救助者没有必要再自证清白。
从小悦悦事件看道德法律化
从小悦悦事件看道德法律化摘要:小悦悦事件给整个社会带来了诸多反思,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来看,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最低的道德。
小悦悦事件中所存在的见死不救行为,已经触犯到了公众的道德底线,具备了通过立法去禁止的可能。
此事件证明当前我国推行道德法律化已经刻不容缓。
关键词:小悦悦事件;道德;法律;道德法律化两岁的小悦悦在广东佛山先后被两辆过往车辆碾压,此后经过事发地的18 名路人却都没有对她进行救助,反而装作视而不见,漠然而去。
后来一名拾荒阿姨搭救了小悦悦并将她送到了医院,然而错过抢救时机的小悦悦还是离开了人世。
无疑,对于那些曾经先于陈贤妹阿婆路过小悦悦但却没有伸出援手的人,必须要给予谴责,但是比谴责更重要的,是要弄明白究竟是什么导致了这种见死不救的行为。
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有的人担心是骗局;有的人担心出手救人反而会被当成是肇事者从而被赖上;更有的人,他们不去帮助倒在地上的小女孩也许仅仅是源自心底的冷漠,既然事不关己,那就置身事外。
需要承认的是,从当前中国的社会现实来看,见义勇为的成本确实太高了。
无论是公益、慈善、还是救人,都有可能面临着让人非常尴尬又无奈的境地。
学雷锋做好事的风潮席卷神州大地的时代,争先恐后扶老人过马路的岁月,似乎都一去不复返了。
当然,尽管存在这样的社会现实,但我们不能放任自流。
如果一个社会中每当需要救助者出现时,公民的冷漠旁观成为主流,见死不救成为常态,这无疑是非常可怕的。
一个已经没有正义感存在的社会,自身又能存在多久。
那么,如何遏制这种道德泯灭的趋势,并引导人们从内心回归那曾经熟悉的见义勇为的年代。
小悦悦事件后,佛山市乃至广东省各界都开展了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的讨论。
有人认为“见死不救”属于道德问题,应该加强道德教育。
也有人认为应该通过立法,对见死不救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但大多数人更倾向于前者,并认为法律和道德不能混为一谈。
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来看,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最低的道德。
当代社会道德失范问题
中国的当代社会正处在一种道德困境当中,这不是国家秘密,也不是有待争论的观点,而是众所周知的事情。
从社会转型开始以来,社会道德迅速地全线溃退,在短短的几十年间,原本那个有些严厉古板却也不失祥和的、崇尚“崇高”的道德社会(对此可能有人会有异议,我们稍后会讨论)就消失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上下交征利”的繁荣、庸俗且有些险恶的社会(对此相信不太会有人有异议)。
公众的耳朵里充塞着各种道听途说来的罪恶和不道德,越来越数目巨大的贪污腐败、层出不穷的黑煤窑和矿难、食品的不安全、“艳照门”事件等,这些事情原本离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很远,但大众传媒的兴起及其报道灾难和耸人听闻的负面新闻的癖好,将这些间接的经验不断地带到公众的生活中,增加和扩大了公众对不道德的感受,让这种感受在每个人的人生体验中占据了很大的比重,虽然由此获得的关于世界的图景有些扭曲,但并非是完全不真实的。
而且,日常生活中的小事也随时提醒着我们这一点,比如买东西的时候遭遇缺斤少量、假冒伪劣;比如经常有骗子发来诈骗的网上信息和手机短信,甚至是打来电话;比如身边身边层出不穷的情感背叛;比如在与社会部门打交道时,被公权力“打劫”;比如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上几乎无处不在的低俗文化内容;比如每个人内心中涌动的各种欲望,已经很少有什么欲望能够引发我们强烈的道德耻感和罪感了。
有些人对此表示谴责和批评,但并不那么忧心,他们仍然拥有一种简单的唯物主义的思考方式,认为这些都是社会转型期必然的、短暂的社会现象,如同西方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时期,会随着转型期的结束自然消失的,因为人的道德素质和社会的道德水准会随着社会物质的富裕繁荣而提高。
这种朴素的逻辑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但的确把中国社会的问题过于简单化了。
对当代中国的这种糟糕的道德状况,有以下词语进行过描绘,“道德滑坡”、“道德下滑”、“道德沦丧”、“道德败坏”、“道德崩溃”等等,这些词语作为对社会现象的描述有程度上的不同,但总的来说是笼统的,我认为只揭示了社会表层的现象。
从民法总则中的“好人法”看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
从民法总则中的“好人法”看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作者:王燕婷来源:《办公室业务·上半月》2020年第07期【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好人法”出自《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善意救助人的免责条款,这是以道德培育法治精神的体现。
本文主要对“好人法”条款做了理解,追溯了“好人法”的历史渊源,并讨论了“好人法”对道德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民法总则;好人法;法律;道德一、认识“好人法”(一)“好人法”的背景。
见义勇为历来是中华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民族精神的一部分。
见义勇为,即“路见不平,拔刀相助”。
从法律的角度看,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了保护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或自己的正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而不顾自身安危,打击违法犯罪,并拯救受难人于危急关头的行为。
然而,近年来“救人反被讹”的现象时有发生,曾轰动一时的江苏南京彭宇案等类似案件屡见不鲜。
为什么会出现“救人反被讹”的现象?——见义勇为者易被诬陷为侵权者。
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的过程中,因被救助者或其他一些社会原因,有时易使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损害。
在《民法总则》之前,尚未有切实有效的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因此部分社会公众在他人遭遇紧急情况时,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犯,只得充当鲁迅笔下冷漠的“看客”。
为防治道德滑坡,彻底消除紧急施救者的后顾之忧,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施。
该法第184条规定了我国第一条国家层面上正式的紧急救助条款,对善意救助人做了免责规定:若受救助者的利益被他人的救助行为损害,救助人因出于善意而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款得到了公众的广泛理解和支持,并被广大人民群众亲切称为“好人法”。
“好人法”保护救助者免于责任,鼓励更多人对“英雄流血又流泪”说“不”。
(二)道德影响“好人法”的确立。
“好人法”出自《民法總则》第184条:“受助人因自愿紧急救援行为而受伤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救助受益人不当侵权的德法思辨与矫正
2 O 1 3年 5月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Ga n s u I n s t i t u t e o f P o l i t i c a l S c i e n c e a n d La w
益人 不 当 侵权 。 关键词 : 公 民救 助 ; 受 益人 侵 权 ; 法律 道德 化 ; 道 德 法 律化 中图分类号 : D F 5 2 2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7 —7 8 8 X( 2 0 1 3 ) 0 3 — 0 0 5 0 — 0 7
益 的 情形 。探 寻受 益 人 损 害 救 助 人 权 益 的 生存 需 求 动 因 , 检 讨 公 民 救 助 相 关 立 法 道 德 化 以 及 公 民 救 助 在 社 会 救 助 体 系 中 的
不 当 定位 , 用 道 德 法 律 化 应 对公 民救 助 纠纷 , 构 建公 民救 助立 法 , 明确国家 、 救助 人、 受 益 人 三 方 法 律 权 利 与义 务 关 系 , 遏 制 受
随着 社 会发 展节 奏 的不 断加快 , 公 民面 临的各种 突发 性人 身伤害 风 险也 日益 增多 , 风险社 会 已然不期 而
至 。为应 对各类 突发性 人 身伤害 风险 , 最 大 限度 的保 护公 民的人 身 安全 , 避免 或 减 轻损 害后 果 , 建 立切 实 可 行 的人身 安全 紧急救 助机 制实属必 要 。在对公 民的人身 安全 进 行 紧急救 助 方 面 , 仅 仅依 靠 当前 国家公 权 力 部 门 以及 社会组 织 的专业 救助显 然是 不够 的 , 充分 发 动 民众 , 让 每一 个有 能 力 的公 民都 能 成为 救 助 主体 , 建 立 国家 、 社 会组 织 、 公 民三位 一体 的综 合救助 机制 , 从 理 论上 讲会 取 得更 好 的社 会实 效 , 从 实践 方 面看 , 许 多
善意救助事件中的道德失范与规范
善意救助事件中的道德失范与规范善意救助却被反诬成肇事者事件屡屡发生,不仅反映了人与人之间信任的缺失,也显现出社会道德的失范。
善意救助事件中的道德失范行为性质恶劣,不仅损害了善意施救者的合法权益,更可怕的是,类似事件污染了社会风气,阻碍了社会文明前进的脚步。
虽然在一个社会中,恶性的事件只占有一定的比例,也只会有一部分人不诚实甚至存在恶意,但是,如果某种负面事件频频发生,则必然会对整个社会的民众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
这时,政府的正面引导是必不可少的,且需要各社会组织的积极配合以及广大民众的舆论支持。
如果多方面能够恰到好处的衔接,互相补充,相辅相成,那么,对于善意救助事件中的道德失范问题就可以进行很好的纠正和惩罚,以此来遏制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刹住当今社会中滋生的歪风邪气,弘扬和传承时代的正能量,鼓舞民众的信心,增加社会各界的安全感,更好地树立政府的威信,使雷锋精神以及流传了千百年的道德传统蔚然成风。
善意救助事件中的道德失范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通过剖析失范行为,归纳出该种问题滋生的土壤以及成因,针对各种现象,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我们希望找回信任,找回温暖,找回良好的社会风气,这就需要我们从各个方面来共同努力。
政府的力量是巨大的,因此,在此类事件中,政府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从司法、执法等方面不断改进,在恪守政府宗旨和职能的基础上创新方式方法及相关的体制与制度。
同时,积极促成人大立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相应的法规条例,最大程度地规范和纠正善意救助事件中的道德失范问题,成为形成良好社会风气的有力后盾。
此外,政府还要积极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和民众一起树立和巩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整个社会的素质和涵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恶性事件的蔓延。
而各个社会组织和广大民众应积极配合,充分利用自身的力量与能量,与政府共同努力,重构诚信友爱、互帮互助、救助弱势的社会氛围。
救人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救人行为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也是法律所鼓励和保护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救人行为有时也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救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救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救人行为是指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的前提下,为了救助他人生命、身体或财产而采取的行动。
根据我国法律,救人行为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法律行为:救人行为是当事人基于自愿,为了救助他人而采取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2. 道德行为:救人行为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具有道德高尚性。
3. 善意行为:救人行为是出于善意,不带有恶意,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救人行为的法律后果1. 免责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人无需承担因救助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2. 赔偿后果虽然紧急救助行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以下情况下,救助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1)救助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
(2)救助行为超出必要限度,造成受助人损害。
(3)救助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如误诊、误治等。
3. 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1)救助人承担:在救助行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救助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共同救助人承担:若多个救助人共同实施救助行为,导致受助人损害,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其他责任人承担:若救助行为涉及第三方责任,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一百八十五条:救助行为超出必要限度,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应当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理之理——彭宇案的法理与道德
法理之理——彭宇案的法理与道德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
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
引起多家媒体关注。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
彭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双方在二审中达成和解,随后淡出公众视野。
时至今日,彭宇案已满五周年,在此,让我们分析一下该案中的法理与道德问题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1 广为关注的案件结果却扑朔迷离该案一开始并不为人所熟知,自一审第三次庭审时,该案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引起网民及社会各界人十的广泛关注,各大媒体密切关注案件进程。
相关评论、质疑纷纷出现,引起了一场道德与法律的探讨。
可以说,正是新闻媒体的监督促使本案的重大影响。
而彭宇案在沸沸扬扬的争议下,却以另一种方式宣告终结——二审期间当事双方达成和解撤诉,此后各方三缄其口,为公众留下一个扑朔迷离的结果。
人们历来强调的是,真相不能和解,它冷落了公众期待。
“五年了,彭宇案欠公众一份回答”。
2 一审判决的法理分析2.1一审判决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显然,法院并未确认原、被告双方发生碰撞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论打破“救人反被诬陷”怪圈的法律方法
论打破“救人反被诬陷”怪圈的法律方法关于《论打破“救人反被诬陷”怪圈的法律方法》,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自从“南京彭宇案”之后,各种扶老人被讹事件的报道层出不穷,屡见报端和互联网。
本文针对此问题,从被扶老人屡屡讹诈救助者的原因分析入手、深入地探讨,提出了“加大对诬陷者的处罚力度”、“坚持公正司法”,“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以及“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三个方面提出解决的法律方法。
下载论文网关键词:法律缺陷;“好人法”;公正司法;社会保障泱泱大国,礼仪之邦,五千年中华文明,傲视群雄。
曾经不是问题的“老人摔倒扶不扶?”现如今却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做好人没好报也就算了,反而被讹,试问当今社会还有谁敢做,于是出现了老人摔倒无人扶的尴尬现象。
其实,袖手旁观不是冷漠,更不是无情,而是一种自我保护。
如何保护公民的救助行为,让公民见义勇为时无后顾之忧,已成为现阶段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
正如评论员王传涛所说“保护施救者的权利不受侵害,是唤回公德的前提。
比起道德批判,一个能保证好人不受伤害的法律制度,更加可靠”。
下面,笔者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此问题,并提出自己的愚见,希望有所裨益。
一、背景和现象分析(一)背景2011年8月30日,江苏某地,一老太在马路上自己摔倒。
好心公交司机殷某某停车救人,老太太事后谎称是殷某某撞倒她,并逃逸,随后伙同其儿子报警。
在调查过程中,根据现场的多名证人证词和公交车的行车记录仪记录的录像,警察认定,殷某某完全是出于好心做好事。
2013年12月某日,河源某地中年街坊吴大哥扶起了一位摔倒在路边的老人周老汉,没想最后被老人家属讹上,要求吴大哥支付巨额赔偿金。
随后,吴大哥气愤之下,无可奈何选择投塘自杀,以证清白。
经过调查,周老汉才承认是自己摔倒吴大哥好心帮忙将自己扶起。
(二)现象分析近年来,“救人反被诬陷”的事件频发,加上新闻媒体的推波助澜,导致大家“谈扶老人色变”。
《从袖手旁观到见义勇为—阻却法律干预的道德升华》
《从袖手旁观到见义勇为—阻却法律干预的道德升华》最近小悦悦事件引发了一场全国人民对于冷漠人性的声讨。
其实这种见死不救、见危不助的行为时常发生,然而小悦悦事件之恶劣再一次将这个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上。
许多学者、专家奋起要求刑法增设“见死不救罪”,即在他入陷入险境时,有能力或有责任救助而袖手旁观,没有实施救助,则要受要刑法处罚。
将刑法视为拯救道德的最后手段不免让人感到悲凉,中华5000年的传统美德好像在一夜间消失殆尽,只能利用功利的考量来唤醒人性的最后一丝善念。
诚然,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之变得合乎道德,并没有不妥之处。
礼法相通,一准乎礼的传统法律思想,到今天仍为人们所津津乐道。
然而法律过份干预道德,使得道德原有的自醒自律自我升华的功能弱化,个人品性滑落,既而整个民族精神坍塌,再也无法重塑,岂不哀已。
因此,我觉得不应将见死不救纳入法律处罚的范畴。
道德冲突-人个品性和民族精神升华的催化剂自人类社会存在以来,道德就开始约束着人们的精神世界,与其说道德是人们用来约束自己和他人的一种精神规范,不如说道德是人类精神层次升华的结果,体现了人们对于共同生活准则的一般要求。
而在道德行为的体系中,又有高尚的道德行为与普通的道德行为之分。
普通的道德行为如: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等,都已经纳入了法律的管豁之内。
这些道德行为不具有自省性,没有夹杂人性的冲突,涉及的仅仅是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
高尚的道德行为则有见义勇为、舍己为人等等,而诸如见义勇为等高尚的道德行为是不宜作为法律规定来规范人们行为的。
例如在见死不救的情况下,处于危难的一方通常会受到人身伤害,甚至是死亡。
这时双方之间就不再是单纯利益平衡的考量,而是一方对于另一方的无私付出,且很可能把自己也至于某种危险之中。
高尚的道德行为是检验人性品质的重要方式,是淘汰劣质人格的试金石,人只有在面临强烈道德冲突时才会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是否正义。
如果当事人没有救助处于危难中的人,致使危难方受到伤害或死亡,事后也必然会后悔、懊恼,产生思想负担,反省自己为人处事的原则,审思自己是否是一个合格的“人”。
扶不扶,法律不能规范道德.doc
扶不扶,法律不能规范道德-正在审议中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再次引发人们对老人摔倒扶不扶的讨论。
事实上,这个问题的标准答案明摆着,当然要扶,不扶对不起道德良心。
但是一再发生的施救者被讹事件又让这个答案充满了风险与苦涩。
在扶不扶这个问题上,表现出来的是道德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式微,因此,要为道德站台、助力。
本着弘扬社会正气,引领社会风尚的精神,近年来,各地立法都体现了保护好人的基本原则。
街头施救陌生人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两种:一是施救者可能会被指为加害者,要承担赔偿的责任;二是被救助人主张施救者处理不当加重了被救助者的伤情,而要求施救人承担责任。
针对第一种风险,法律的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被救助人认为施救者就是肇事者,那么他就应该承担举证的责任。
正是根据这一点,深圳和河南的地方立法都明确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的地方立法是针对第二种风险的,草案第38条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的规定表达了法律在弘扬社会道德、维护公序良俗方面的明确立场。
有人说,北京这样的立法规定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具备医疗救助常识或自认为不具备医疗救助常识的人,在面对摔倒的老人时更加犹豫不决、更加逃避责任。
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我们也应该知道有些问题不是法律能解决的。
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法律与道德虽然有一致性,但是法律永远代替不了道德。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这就是说,法律是外在的,道德是内在的,法律的规定再具体、再明确也很难触及人心。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施救不当给被救助人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法律。
但是另一方面,出于好心救人的目的,却因救助过程中的行为瑕疵而承担赔偿的后果,这在道德良心上又很难说得过去。
所以,有人会选择依法赔偿,也有人会在最后时刻放弃赔偿,法律在这个问题上不会强制,要为道德保留空间。
“好人法”释放道德正能量
龙源期刊网 “好人法”释放道德正能量作者:陆文江来源:《高中生·青春励志》2014年第01期《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经当地人大表决通过并正式实施。
这一此前被称为“好人法”的规定,不仅填补了国内公民救助行为立法的空白,而且对社会上一直存在的救人困境、扶老难题等给出了法制答案。
近年来,好人受伤、“雷锋”难做,成为道德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
从“彭宇案”掀起的轩然大波,到“扶老被诬伤老,好人败诉赔钱”一再发生,再到“小悦悦事件”引发的沉痛反思,历来推崇“助人为乐”的国人遭遇了严重的道德考验。
有句话说,法律是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
从法律视角看,好人救人被诬等纠纷,属于民事责任问题。
要消除公众对实施救助行为的后顾之忧,就应确立“好人免责”的法律原则,即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除存在重大过失,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从深圳的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来看,为好人构筑“免责”空间的最有力支撑,就是提出不论是“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还是“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都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其实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在国际上,也有被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的法律条款,同样规定指控施救者的人要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则施救者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把举证之责留给告人者,一则加大了诬告、讹诈等实施乃至得逞的难度,让这些行为不再有恃无恐,极大化解了好人权益被损害的风险;二则让好人行善免去了用相机拍照、找旁人作证等“自证清白”的负担,有利于在心理和行为上都放下顾虑。
这对于缓解“善行难行”的道德焦虑,将有釜底抽薪的作用。
此外,这一规定还提出,救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救助人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而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轮复习热点专题限时训练论述类文本阅读19试题
2021届语文二轮复习热点专题限时训练:阐述类文本阅读19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
苏词傅成穆俦①苏轼是豪放词的创始人和代表者。
在传统的观念中,词以表现舞筵歌场、闺情离思为正体,而苏轼那么率先在词的境域上求新求变,所谓“以诗为词〞。
凡能写进诗的社会和生活题材,举凡登览、怀古、咏史、咏物、游猎、感遇、悼亡、壮行、农村生活、田园风光等,无不摄入笔端,“无意不可入,无事不可言〞〔刘熙载?艺概?〕。
这种意象的扩大,冲破了传统词境的囿制,将词体进步到与诗言志抒情的同等文学地位,使人自然而然地对苏词产生出“曲子中缚不住〞的感想来。
②同词体的解放相配合,苏轼雄驰的感情与健拔的笔力,也一新天下耳目。
我们拿“大江东去〞〔?念奴娇?〕与“一江春水向东流〞〔李煜?虞美人?〕相比,就很容易看出在宣泄力度上的不同;而如“乱石穿空,惊涛拍岸,卷起千堆雪〞〔?念奴娇?〕、“会挽雕弓如满月,西北望,射天狼〞〔?江城子?〕等都不止是寻常的夸大,而是奇情豪气的自然发露;东坡词“曲终,觉天风海雨逼人〞〔陆游?老学庵笔记?〕的印象,即在于此。
③豪放词是苏词最为人瞩目之所在,但在其词作中,仅占很小的比重,也就是说,苏轼在词体的创作中也是全能的。
他有大量的婉约词,风格却显得高远典雅,真诚安康,起到了将以浓艳为主的婉约调领挈至向上一路的积极作用。
更有大量的作品不易简单归类,其间或者清丽,或者韶秀,或者清空,或者旷达,常能“寄深于浅,寄厚于轻,寄劲于婉,寄直于曲,寄实于虚,寄正于余〞〔刘熙载?艺概?〕东坡以其传世的三百余首词作,为宋代词坛的百花齐放提供了全方位的表率和借鉴。
④苏轼对于宋词体制的奉献也值得一提。
唐五代词多为小令,而苏轼是宋初大量制作长调的先行者之一,后世甚而将?贺新郎?、?戚氏?等词牌的创制权寄于其名下。
长调在篇章构造、摘词敷采上需要更多的手法与技巧,而苏轼那么往往能自如地将诗、文、论、赋的匠法运用其中。
但他并不斤斤于囿守音律,为了表意的需要,敢于在格律或者句读上作大胆的调整。
挽救道德 专家呼吁建立“好人免责法”.doc
挽救道德专家呼吁建立“好人免责法”小悦悦事件引发热议专家吁立法规定好人免责条款前不久在广东佛山发生的小悦悦事件中,两岁的小悦悦被车撞伤后,18人步行或骑车路过,都没有停下来施救,引起社会的反思。
对此,广东省社会工作委员会专门组织了3场座谈会,探讨如何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不少法律专家认为,好心救人者反被诬,英雄流血又流泪,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这也是一些人想做好事却又不敢的原因之一。
据悉,这种情况并非中国独有,国外也不止一次出现过好心助人反被告上法庭的案例。
对此,很多西方国家都制定了为好心人免责的相关法律条款。
不少专家认为,中国有必要制定类似的法律。
中国需要好人免责法吗专家们认为,目前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好心人免责的规则,为救助人规避可能遭受的法律风险,从而促进社会善良风气的形成。
目前我国没有一个为好心人免责的专门条款。
广东省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说,一个人救了人,反而可能要承担责任。
有了这样的事情,人们就会在利益权衡之下,选择不救人。
现在呼唤中国的好人免责法,就是要让好心人做好事,不管有没有过失,只要他不是故意的,就不用承担责任。
据了解,类似的好心人免责条款,在美国、加拿大等很多国家都有,被统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
好撒玛利亚人法一般规定,如果受救者认为施救者是肇事者,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指控他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则施救者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道德领域的事,法律怎么介入见义勇为,守望相助,是受人类道德规范支配的行为,体现的是人的道德水准。
让法律掺和进来,是否对道德建设产生不良影响?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文齐表示:当道德已经无法有效地约束某种社会现象时,法律就有必要及时介入。
特别是好心救人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专家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
这在西方国家不乏先例。
朱列玉介绍,在美国,就是通过一个著名的案例确定好心人免责的法律规则,保护善良的救助者2004年,一位叫亚历山德拉的年轻女子发生车祸,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
法律与道德的相关参考论文
法律与道德的相关参考论文篇一《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再认识》关键词:法律;道德随着多起老人跌倒无人敢扶的新闻屡见于各大新闻媒体,也将关于社会道德风气的舆论推向了高潮,引发了人们对道德滑坡现象的的关注。
去年九月份,卫生部网站发出了《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引起社会较大争议,对此,某报纸发表评论称,面对跌倒的道德,当社会无力扶起时,法律应该帮一把:一是将见死不救、见危不救入法;二是对那些恩将仇报、以怨报德,甚至捏造事实诬陷他人、讹钱财的跌倒者及家属,让他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看到老人跌倒上前扶起的行为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这样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
因此,准确的理解道德及其与与法律的关系,能够对研究见死与见危不救道德归属及其所违反的道德义务法律化的问题起到帮助的作用。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对道德的含义(二)法律与道德的差异1.制裁方式不同道德制裁通常是非物理性的(谴责和非议),不像法律制裁那样受到制度的强制力的支持,在道德领域为提供明确的对于具体问题的责任的压力要比法律体系小得多。
对许多人而言,没有能够权威性地解释道德规范的道德法庭,当然也没有一种权力可以用来适用道德规范,也没有可以执行道德规范的权利的道德警察。
尽管违反道德可能会导致其他人甚至整个社会的舆论谴责,但是它们通常不是由正式的道德执行机构给予或者执行的。
对于某些不道德的行为,法律并不会赋予任何的法律效果。
许多道德领域悬而未决的冲突和争议一旦进入法律领域就必须得到解决。
2.表现形式不同道德可以试模糊的、不明确的,它无需由某个国家机关加以制定和认可,也无需一定要在某些文件中加以文字记载。
道德的内容大多存在于社会成员的观念中。
法律则不行,它必须要有明确的内容和表现形式。
高度制度化是法律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法律的原则和规则被准确无误地记录下来。
3.产生基础不同法律规范是有阶级的社会所特有的社会现象,它是随着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而形成的,是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所维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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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上)驳“见死不救”入罪——再读法律与道德的定位罗梦莎摘要小悦悦事件后舆论哗然,部分人主张将“见死不救列入刑”。
这种做法真得能够阻止这些冷漠事件的再度重演吗?本文开门见山提出命题,阐述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其次从三方面论述了“见死不救入刑”的不可操作性;紧接着道出见死不救的真正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最后得出见死不救不应入刑,反而却应将奖励见义勇为纳入法律的结论。
关键词道德法律见死不救见义勇为作者简介:罗梦莎,西南大学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011-02一、引言2011年10月13日下午5点30分,广东佛山南海黄岐的广佛五金城里,2岁女童王悦(小悦悦)在过马路时不慎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并两度碾压,随后肇事车辆逃逸,紧接着开来的另一辆车辆直接从已经被碾压过的女童身上再次开了过去,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九名路人,十八名都对此冷眼漠视,只有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
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0时32分离世。
十八名路人被冠之以“冷血”之名,并随即引起网络和社会的热议。
大多数人将这一现象归罪于人们道德的滑坡,归罪于见死不救,于是,继2009年三名大学生救人牺牲遭渔夫要挟后,人们再一次强烈要求见死不救立法入刑。
那么到底该不该将见死不救入刑?道德与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维持社会秩序的两种重要的社会规范。
将见死不救列入刑罚,实际上意味者道德的法律化,那么道德能否法律化?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理清是很有必要的,“道德与刑法有着重大区别,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的精神的自律’,它的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对“助人为乐反被诬陷 ”的思考
对“助人为乐反被诬陷”的思考看到助人为乐反遭诬陷的题目,第一个映入脑海的就是南京彭宇案。
彭宇自认为并没有撞到老太太,只是看见其倒在地上将其送到医院。
但根据老太太的说法,彭宇便是驾车撞到自己的罪魁祸首,要求其赔偿。
谁是谁非连法院都无法给出定论,审判结果更是以“情理”推断彭宇赔偿,是无法令人信服的。
我们总是说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真是如此么?往往我们嘴上说的“传统美德”正是我们现在的中国人所缺少的。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一部分人乘着改革开放的东风先富裕了起来,贫富差距却越来越大,人们开始追求经济上的富足却放弃了对自身修养的培养,变得利欲熏心、利字当头,那些所谓的传统美德被慢慢被抛弃了。
更严重的问题产生了,腐败问题。
“官本位”是中国自古以来深入人心的思想,腐败的官员“不为人民服务”,试问,这样的社会,风气如何正?!假设彭宇撞了人,他不应该辩解,而应该“乖乖赔偿”。
假设老太太说谎,诬陷了彭宇,便回到了我们今天要讨论的题目上。
老太太为何要诬陷彭宇?子女肩上的沉重负担、医疗没有保障,在这种焦虑之下,道德的天平难免失去平衡,很多老人及其子女无力承担巨额的医药费,选择诬陷他人?网络上很多段子说“中国老太太”不能扶,就是怕自己助人为乐反遭诬陷。
自己明明是在做好事,却被诬陷成了肇事凶手要求赔偿,多让人寒心!然而,从媒体的报导上看,一些媒体在报道彭宇案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大的反响,强化“好心没好报”的负面预期,放大了社会道德滑坡,在这种社会氛围下,人们在遇到倒地的老人时都不敢及时伸出援助之手。
所以,在跌倒老人的面前,我们该不该伸手?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不是天然的,它需要教育与引导。
在一个众人感到迷惑,不知道该不该伸手扶摔倒老人的时候,需要政府代表社会公信力来发声、发言,来明确要弘扬什么摒弃什么、要奖什么又要罚什么。
完善制度、法律法规。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要建立完善便捷可及、保障充分的医疗保险制度、完备无忧的养老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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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救人被诬反观法律对道德的有效规制
[摘要]救人被诬事件引起了人们对法律该如何规制道德的思考:一是立法层面上,通过对立法价值的整合,使道德成为法律的内在调理机制;二是在法的实施层面上,通过裁判中事实推定的运用,使道德的要求具现于案件判决中。
[关键词]法律与道德;规制;立法;民事裁判
一、法律对道德规制的可能与必要
法律从外部行为上要求人们予以服从,通过预先设定的具体事实状态与特定法律效果的逻辑联系规定某一事件或行为将导致何种具体权利义务或责任的产生、变更、消灭来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调控。
[1]在效力发挥上,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法律上义务之违反必然产生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从而有效地阻断了人们在行为时侥幸的心理。
道德是依靠个人心中的良知和信念而行为,它没有强制力的保障。
因此应当以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道德的外部实施效力。
社会生活难以承受法律与道德的任一缺位。
道德由于其负载价值的不可或缺性因而被视为是不可违背的,是社会调节的基础。
此外,道德作为社会调控手段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一是道德的约束力来源于人们内心的良知,但外部缺少强制力予以保障,使得这种约束力缺乏刚性。
二是道德是抽象的,具有模糊性和变动性,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并极易被软化。
[2]因此,社会生活要求法律强制力的规制,由于自身的缺陷道德亦不能承受法律缺位其效力保障。
二、法律对道德规制途径
㈠法律从立法层面上对道德的规制
立法的过程本质上是不同价值的权衡过程。
道德为法律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参酌资料,法律是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观积淀。
1.立法价值的内涵及构建。
现代意义上立法的价值应当这样理解:它是立法者应当考虑的立法技术及精神对社会实体需要的满足,具有合乎道德伦理、适应社会需要、可规范性的特点。
立法合乎伦理道德是指立法所包含的价值应当符合社会普遍伦理道德的要求,不但没有把违背伦理道德的价值纳入其中,而且要求立法价值的实施效益也应是合平伦理道德的。
社会适应性是指立法要维护其存在的秩序、安全、团结的基础。
立法价值的规范性是指立法所包含的价值适于规范,具有上升为法律规范的特质。
立法价值是由价值期望、价值平衡、价值认同再到价值效益等要素构成的一个整体。
价值期望是人们对行为后果的正面期待亦即法律本身的品性,法律应促进什么禁止什么,从而达到何种社会效果。
带着这种期望,立法会对其可能涉及的价值进行权衡进而筛选出社会认同的价值,通过
这种价值认同达到立法效益的最佳状态。
2.伦理道德在立法价值中的地位。
康德认为法律与道德是自由意志得以实现的两种不同形式,前者是抽象法,后者是主观意志的法,立法只有符合道德要求,立法价值的正当性才有可能,也即道德是法律价值中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决定法品性的因素。
㈡法律在法的实施层面上对道德的规制
在裁判中法官的基本职责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认定事实是裁判的基础,认定事实主要通过直接证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事实推定规则来实现。
[3]在公共场合突发事件中严格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举证,如未能有效举证就驳回其诉讼请求是过于苛刻的。
[4]另外,直接证据运用的有限性为事实推定预设了可能与必然。
所谓事实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推定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民事诉讼中事实推定适用的条件:1.穷尽明确证据。
如果有明确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证明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而无需进行事实推定。
2.以基础事实为前提并得出推定事实。
基础事实是进行推定的基础,推定事实是由基础事实经过推定而得出的事实。
对基础事实的欠缺而得出的事实是对法律的直接适用,推定事实的欠缺属于法定证据规则的应用。
[5]3.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符合逻辑的必然联系。
二者之间的必然联系以符合经验法则为判断标准,经验法则以社会的共同认同为内容。
4.不存在可以推翻推定事实的反证。
推定是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上的,若对方当事人提出反驳证据,足以推翻事实推定的事实不成立。
5.法官运用合理心证主义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1)自由心证的前提是法官在裁判中坚守中立的立场;(2)所依据的资料必须是合法的,包括获得的途径合法和形式合法;(3)其范围仅限于主张事实的可确定范围和可信程度。
[6]在救人被诬的情形中,争议的事实在于被告是否实施了加害行为。
运用事实推定,法律才有可能对道德给予有效的考虑,从而实现对社会公德的补救。
综合以上分析,法律对道德的规制既可以通过立法价值中对公共道德因素的涉及而实现,也可以在法的实践层面上通过事实推定,基于合理社会因素的考量,在具体案件的裁处中实现对社会公德的维护,进而通过个案的正义来重树并逐步培育社良好的道德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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