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鲁劳社〔〕号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全文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鲁劳社〔2006〕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06-15 15:05:4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赣人社发〔2012〕49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当连续计算,包括节假日。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甲以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并抄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附件3)。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需要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东省⼯伤职⼯停⼯留薪期管理办法⼭东省⼯伤职⼯停⼯留薪期管理办法⼭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件鲁劳社〔2006〕15号关于印发《⼭东省⼯伤职⼯停⼯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对⼯伤职⼯停⼯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伤保险条例》和《⼭东省贯彻<⼯伤保险条例>试⾏办法》,我厅制定了《⼭东省⼯伤职⼯停⼯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六年四⽉⼆⼗四⽇⼭东省⼯伤职⼯停⼯留薪期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伤职⼯的停⼯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伤保险条例》和《⼭东省贯彻〈⼯伤保险条例〉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伤职⼯停⼯留薪期是指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继续享受原⼯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伤职⼯应及时将⼯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留薪。
⽤⼈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东省⼯伤职⼯停⼯留薪期分类⽬录》(附件1),确定其停⼯留薪期限,并书⾯通知⼯伤职⼯本⼈(附件2)。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伤职⼯的停⼯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
第六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东省⼯伤职⼯停⼯留薪期分类⽬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留薪期,⼀般不超过6个⽉。
第七条⼯伤职⼯停⼯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作⽇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留薪期的书⾯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鲁劳社〔006〕号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全文版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鲁劳社〔2006〕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新疆工伤停工留薪确认
新疆工伤停工留薪确认新疆是我国的一个自治区,以其地理位置特殊,民族众多而闻名。
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实施以及新疆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伤事故也有所增加。
面对这一情况,新疆不断加强工伤停工留薪确认工作,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
工伤停工留薪确认是指职工经医院诊断为工伤后,根据职工所在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停止工作一段时间,同时仍然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职工及其家庭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新疆工伤停工留薪确认工作的落地实施,得益于政府的倡导和相关部门的积极参与。
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同各地市和县区人力社保部门,共同制定了工伤停工留薪确认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指南。
通过明确工伤认定、停工时间及留薪比例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工伤职工提供了明确的依据,避免了因标准不一致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除此之外,新疆还加强了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新疆政府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再次强调,要求各单位加强对工伤职工的安全教育、事故防范等工作。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政府将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直至解决问题。
在工伤停工留薪确认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例如,某些企事业单位对工伤认定存在异议,需要进行复核和审查。
这时,要加强与医院、企事业单位的沟通,确定工伤情况,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另外,一些单位在支付工伤职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时存在不及时或不足额的情况,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新疆工伤停工留薪确认工作在推进中遇到了一些困难,但通过政府的倡导和相关部门的积极参与,相关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工伤职工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同时也提醒企事业单位加强对工伤职工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防范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相信随着工伤停工留薪确认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实施,新疆的工伤保障工作会进一步健全,助推新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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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06—15 15:05:45 访问次数:信息来源:赣人社发〔2012〕49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当连续计算,包括节假日.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甲以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并抄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附件3)。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需要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黑龙江工伤职工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
⿊龙江⼯伤职⼯如何确定停⼯留薪期
从⿊龙江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龙江省⼯伤职⼯停⼯留薪期管理办法》近⽇出台并施⾏。
据悉,⼯伤职⼯在停⼯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鉴定结论的,⽤⼈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
依据诊断证明确定停⼯留薪期
根据《办法》,⼯伤职⼯应及时将⼯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单位,由⽤⼈单位根据⼯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龙江省⼯伤职⼯停⼯留薪期分类⽬录》,确定⼯伤职⼯的停⼯留薪期,并书⾯通知⼯伤职⼯本⼈。
⼯伤职⼯所受伤害未列⼊《⿊龙江省⼯伤职⼯停⼯留薪期分类⽬录》的,以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或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作出停⼯留薪期鉴定结论为停⼯留薪期。
⼯伤职⼯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伤职⼯的停⼯留薪期。
停⼯留薪期⼀般不超过⼀年
根据《办法》,停⼯留薪期是指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继续享受原⼯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留薪期包括⼯伤医疗、康复治疗和恢复期的期限。
⼯伤职⼯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
已治愈者应终⽌停⼯留薪期
根据《办法》,⼯伤职⼯停⼯留薪期未满,⼯伤医疗机构证明已治愈或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应当终⽌停⼯留薪期。
⽤⼈单位或⼯伤职⼯向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留薪期申请,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的停⼯留薪期从期满之⽇开始计算,不能延长的从期满之⽇终⽌停⼯留薪期。
⼯伤职⼯停⼯留薪期已满,⼯伤职⼯仍需继续治疗的,⼯伤职⼯或⽤⼈单位应出具⼯伤医疗机构证明,继续享受⼯伤医疗待遇。
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附件3
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单位:
伤害部位:
根据《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和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经确认,同志停工留薪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因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并提交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未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此通知一式三份,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06-1515:05:4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赣人社发〔2012〕49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当连续计算,包括节假日。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甲以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并抄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附件3)。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需要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鲁劳社〔2006〕15号-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全文版)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鲁劳社〔2006〕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1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 2 —第六条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
用人单位:
受伤部位:
根据《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的分类目录和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确认,同志停工留薪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0日内,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此通知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各一份。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再次确认书(可编辑).doc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再次确认书(可编辑)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由省级劳动鉴定号重新确认:被鉴定人照片粘贴(扫描)处的工伤职工个人编号、身份证号、住址、用人单位工伤部位。
根据《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确认,你单位的停工留薪期为:自工伤之日起至1月日止,共计天数。
这一确认结论是最终的。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盖章)2005年1月注:本确认通知书一式五份: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省级、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各持一份。
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
工伤职工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致伤时间:
伤残部位:
医院名称:
就诊或住院病历号:
用人单位情况
用人单位:
联系部门: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医疗
机构
意见
临床诊断:
临床表现:
治疗建议:
建议休息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医师:
(就诊医院诊断专用章)
年 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意见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议,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2004]97号)之规定,结合该同志伤情,确认该同志停工留薪期为个月,(其中,不稳定期个月,恢复期个月)具体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盖章)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经办机构各一份、存档一份。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可编辑).doc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可编辑)
工伤职工停薪留职期限确定通知书;身份证号码。
工伤工人协会;根据《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试行)》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伤岗位自受伤之日起至受伤之日止共为天。
如有异议或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可在临床治愈或医疗结束后,向所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确认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机构有效诊断证明及完整病历等资料。
(单位盖章)注:本通知一式两份,雇主、受伤工人各持一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鄂人社规[2016]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10.12【实施日期】2016.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6〕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大型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省人社厅对《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0〕53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人社厅反馈。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0月12日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其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五条工伤职工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