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执行标准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执行标准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沪卫计家庭〔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执行标准问题的批复沪卫计家庭〔2015〕12号黄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你委《关于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黄卫计〔2015〕9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第八条规定,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2011年6月1日,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其中第八条规定,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07•【字号】沪卫计规〔2017〕009号•【施行日期】2017.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计规〔2017〕009号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有关学协会、社团组织:2016年8月,我委转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5〕77号),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卫生计生事业的发展。
同时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明确牵头职能部门,规范捐赠组织与流程各卫生计生单位应当明确承担捐赠组织协调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捐赠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日常事务,并会同单位财务、资产、监察、审计、法务以及相关业务部门成立捐赠管理工作组。
(一)捐赠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捐赠管理部门全面管理本单位捐赠工作,组织、协调、动员、发展各项捐赠事务,充分沟通了解捐赠人相关信息和捐赠意愿。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对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捐资助款。
统筹协调本单位各部门开展捐赠相关工作,制定捐赠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全面规范捐赠受理、使用的工作流程和各项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捐赠预评估工作,审核捐赠协议的订立,监督检查协议执行情况,审核财产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受赠信息,定期组织开展捐赠管理检查和审计,做好接受捐赠相关资料归档以及完成本单位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19•【字号】沪卫计监督〔2015〕030号•【施行日期】2015.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关于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计监督〔2015〕030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为进一步有效整合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资源,推进本市涵盖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切实加强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4〕3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59号)等精神,现就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本市各级计划生育部门顺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形势,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一法三规”,坚持以人为本和依法行政的执政理念,积极探索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规律和有效途径,依法行政取得了重要进展。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人口形势更加复杂,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的前提下,计划生育政策正逐步转型发展,尤其是在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计划生育监督执法的内涵和外延已经发生变化,对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本市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稳步推进,计划生育执法职能已明确纳入监督机构工作范围。
借助专门的执法监督管理机构,利用专业的执法监督人员,统一计划生育监督执法的规范,既是为新时期做好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奠定扎实基础,也是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计划生育监督执法体系的良好契机。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7.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工作紧迫性和重要性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本市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市民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随着时间的推移,独生子女因病或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逐渐增多,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市进一步加强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建立了全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金和特别扶助金,逐步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同时,市和各区县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特别扶助工作,涌现出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
在此基础上,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推动计划生育事业发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中医药专门人才计划项目验收合格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中医药专门人才计划项目验收合格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1.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中医药专门人才计划
项目验收合格名单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有关单位:
本市于2014年启动了《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开展“中医药专门人才计划”等项目建设。
根据《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了验收。
结合专家评估意见,并经我委审核,共60项“中医药专门人才计划”建设项目获验收合格。
现将验收合格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认真总结建设经验,进一步提升中医药服务水平,为市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药服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1月16日附件:
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中医药专门人
才计划”项目验收合格名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资助计划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资助计划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8•【字号】沪卫计中发〔2017〕024号•【施行日期】2017.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资助计划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根据《关于申报上海市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资助计划项目的通知》(沪卫计中发〔2017〕18号)要求,经各单位申报、形式审核、专家评审,最终有16项列入建设项目(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做好项目全程管理工作,积极指导,加强督促,认真考核。
同时,要切实做好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的各项保障工作,做到组织落实、经费落实、制度健全、管理科学。
二、各建设单位要严格做好建设经费的匹配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计划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为30万元/项,根据本次专家评审结果,确定了各项目本年度的财政资助金额,剩余部分将根据项目中期考核结果确定是否资助。
三、各项目组要认真研究上海市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资助计划项目建设要求,并结合各自的《项目申报书》及审评专家意见、建议,组织专家对原计划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完善后,认真填写《上海市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资助计划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请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4份),并于12月15日前提交我委。
四、联系方法:地址: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507室;联系人及电话:聂爱国,23117935。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11月18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第二批专科医师规范化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第二批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卫计科教[2014]03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8.06【实施日期】2014.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第二批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沪卫计科教〔2014〕030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在2013年开展24个学科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基础上,为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有学科相衔接,同时结合专业人员培训实际需要,我委决定对其余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对应的学科及部分亚专业学科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前期,在各医院积极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委托上海市医师协会组织相关学科基地评审专家,按照培训基地的有关标准,通过书面评审、听取汇报及审核等程序,对申报医院进行了评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我委经研究决定,认定212个学科为本市第二批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现将第二批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予以公布。
请各有关医院和办医主体按照各专科培训细则、基地标准、培训医院和师资管理办法、培训考核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各项管理工作,保证培训过程的同质化、规范化,确保高质量地完成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第二批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8月6日附件:上海市第二批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培训学科培训医院备注1儿童保健科/发育性行为儿科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儿科肾脏专科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Y0403儿科风湿免疫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10上海市儿童医院11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12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13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联合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14儿科感染专科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儿科神经专科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小儿心血管内科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儿科重症医学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儿科消化专科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联合上海市儿童医院儿科呼吸专科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儿科内分泌遗传代谢专科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联合上海市儿童医院新生儿专科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儿童血液肿瘤科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联合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普通儿科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新生儿、重症科、神经内科及肾内科联合上海市儿童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联合上海市儿童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联合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联合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上海长海医院)联合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急诊科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62上海市东方医院。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杏林新星”计划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杏林新星”计划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7.11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杏林新星”
计划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做好本市卫生系统中医药优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启动上海市“杏林新星”计划的通知》(沪卫中医〔2013〕13号),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笔试、面试等程序,共有60名优秀青年中医入选,现特公布入选人员名单。
请各单位按照《上海市“杏林新星”计划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对入选的人员合理安排其临床、科研等任务,为他们能顺利完成培养计划创造必要的条件。
附件:上海市“杏林新星”计划入选人员名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7月11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2012年度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2012年度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7.22
•【字号】沪卫计委中医〔2013〕013号
•【施行日期】2013.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2012年度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沪卫计委中医〔2013〕013号各区县卫生局: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管理方案》和原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计划》的部署,本委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开展了2012年度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
通过对参学人员理论学习、临床轮转、社区实践三个阶段学习情况的考核,认定李伟冬等127名同志为上海市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学员,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希望各区县继续高度重视社区中医药工作,积极开展社区中医药人员培训,努力提高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2年度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人员名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7月22日附件
上海市2012年度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人员名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2.13
•【字号】沪卫计妇幼〔2015〕6号
•【施行日期】2015.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卫计妇幼〔2015〕6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妇幼保健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化管理,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妇幼〔2014〕4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对2011年印发的《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第15次市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有效期5年。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文件转发至辖区各级助产机构和相关机构。
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2月13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监督【发文字号】沪卫计监督[2016]04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13【实施日期】2017.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6〕046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根据《上海市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2月13日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发展规划卫生计生监督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计生系统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有力保障。
“十三五”时期是推进本市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的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全面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加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维护好公共卫生安全和医疗服务秩序,保障好群众健康权益和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服务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上海市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上海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成就卫生计生监督体系逐步完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改革基本完成,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在全国卫生计生监督技能竞赛和执法比武中获得佳绩,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人员中本科及以上比例达到88.6%,较“十一五”末提高了13.1%。
信息化建设得到发展,核心业务系统升级改造有序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平台顺利上线。
建立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队伍。
统一了全市卫生计生监督投诉举报电话(962223),完善了分级响应与快速处置机制。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27•【字号】沪卫计药政〔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临床药事管理,规范处方行为,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和药事行风建设,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3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84号)、《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等精神,结合《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临床药事管理促进药事行风建设的意见》(沪卫计药政〔2015〕4号)、《关于本市进一步完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计药政〔2015〕8号)等文件要求和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组织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
加强处方审核、落实处方点评制度、规范临床处方行为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减轻群众医药负担的重要任务。
做好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是完善医院药事管理制度,促进医院药学由药品供应保障型向以患者为中心的药学技术服务型转变的重要契机。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分直属事业单位更名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分直属事业单位更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1.20
•【字号】沪卫计人事〔2015〕80号
•【施行日期】2015.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分直属事业单位更名的通知
沪卫计人事〔2015〕80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分类的批复》(沪编〔2014〕523号),我委对部分直属事业单位的名称进行了调整。
现将有关更名情况通知如下:
1.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更名为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
2.上海市卫生局老干部活动室更名为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老干部活动室;
3.上海市卫生局信息中心(上海市健康信息化事务中心)更名为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中心(上海市健康信息化事务中心);
4.上海市卫生局财务管理中心更名为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务管理中心;
5.上海市卫生局援外物资供应站更名为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援外物资供应站;
6.上海国际医学交流中心更名为上海市国际医学交流中心;
7.上海市健康教育所增挂的“12320”上海市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牌子更名为上海市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咨询服务中心;
8.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上海市卫生人才市场)不再增挂上海市卫生人才市场牌子。
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月20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28•【字号】沪卫计法规〔2015〕021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计生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基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各有关单位应抓紧组织各类监督执法人员学习、培训,严格按照规定在行政处罚中适用裁量基准。
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张智,联系电话:23117796。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2月28日附件上海市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案由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一、适用依据违反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处罚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二、处罚内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卫生计生系统母婴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卫生计生系统母婴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4•【字号】沪卫计指导〔2018〕006号•【施行日期】201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卫生计生系统母婴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 为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以下简称“国家《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卫计规〔2018〕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满足群众对公共场所文明哺乳、婴幼儿照护的需求,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本市卫生计生系统母婴设施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管理的意义母婴设施建设是支持母乳喂养、营造生育友好型社会、助力上海卓越城市建设的重要举措。
上海高度重视母婴设施建设,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6月,市卫生计生委等15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实施意见》,启动了新一轮母婴设施建设推进工作。
卫生计生系统是直接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服务性行业,应当在母婴设施建设中发挥率先示范作用,并通过加强母婴设施配置和管理,进一步改善就医环境,彰显卫生计生人文关怀,进一步提升行业文明水平,为妇女儿童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结合实际,分类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本通知提及的母婴设施,是指为方便哺喂母乳、婴幼儿护理、孕妇休息和保护妇女儿童隐私而在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等为有需求的特定人群提供的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
(一)向公众开放的母婴设施各助产医疗机构、设有儿科或儿保门诊的医疗机构和儿童专科医院应当设置向服务对象开放的母婴设施;母婴逗留数量较多的医疗机构和儿童专科医院,可以结合实际,多点配置母婴设施。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7.04.01•【字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残联: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制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4月1日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特别扶助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三)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四)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五)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第三条(特别扶助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一)49-59岁,每人每月540元。
(二)60-69岁,每人每月590元。
(三)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40元。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一)49-59岁,每人每月670元。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新一轮上海市卫生系统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新一轮上海市卫生系统优秀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人才培养对象名单的通
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沪卫计科教[2013]00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9.27
【实施日期】2013.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新一轮上海市卫生系统优秀学科带头人和
优秀青年人才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
(沪卫计科教〔2013〕00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系统优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开展第二批上海市卫生系统优秀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人才培养计划选拔申报的通知》(沪卫计委科教〔2013〕9号)要求,在市教卫工作党委的关心支持下,市卫生计生委开展了第二批上海市卫生系统优秀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人才培养计划(简称“新百人计划”和“新优青计划”)的评选工作。
共收到379人申报,其中新百人计划163项,新优青计划216项。
经专家
初审、复审,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公示,最终确定钱菊英等55人为第二批新百人计划培养对象,莫茜等52人为第二批新优青计划培养对象。
请各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落实培养计划,确保按既定目标实施。
市卫生计生委将定期组织人才培养工作的督导与服务工作,力争出人才、出成果、出成效。
附件:1.第二批新百人计划培养对象名单
2.第二批新优青计划培养对象名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9月27日
附件1:
第二批新百人计划培养对象名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第三批优势专科和第二批特色专病建设单位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第三批优势专科和第二批特色专病建设单位名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26
•【字号】沪卫计科教〔2013〕015号
•【施行日期】2013.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
正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第三批优势专科和第二批特色专病建设单位名单的通知
沪卫计科教〔2013〕01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社会医疗机构优势专科建设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社会医疗机构特色专病建设管理办法》,市卫生计生委委托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开展了优势专科和特色专病评选。
经专家评审、优势专科评审委员会审核、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和公示,最终确定上海伽玛医院放射神经外科等10个专科为上海市社会医疗机构第三批优势专科建设项目,上海博爱医院慢性阻塞性肺病等11个专病为上海市社会医疗机构第二批特色专病建设项目。
优势专科与特色专病的建设期限为三年,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
希望各优势专科和特色专病建设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建设方向和目标,增加对专科专病的投入,强化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确保按计划进行。
市卫生计生委委托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负责优势专科和特色专病的管理工作,定期对专科专病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督导与反馈,优胜劣汰,滚动发展。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11月26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沪卫计监督〔2018〕038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管理,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即日起本市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按照《规范》内容试行,请各相关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照《规范》出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二、市、区卫生计生委参照《规范》,对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及放射诊疗许可中相关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三、各相关单位在《规范》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电子邮箱:************.cn。
意见和建议收集时间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9月3日附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一般要求、预评价技术要求和控制效果评价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机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l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T 17857 医用放射学术语(放射治疗、核医学和辐射剂量学设备)GBZ 130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1 医用X射线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 133 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 176 医用诊断X 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GBZ 179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8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220.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第2部分:放射治疗装置WS 76 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T 328 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编制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17857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1•【字号】沪卫计纠〔2018〕001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强化本市卫生计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责任,推进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我委决定成立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行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行风建设办”),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一、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组长:邬惊雷市卫生计生委主任黄红市卫生计生委党委书记副组长:韩慰军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市干保局局长郑锦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副书记衣承东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吴乾渝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磐石市卫生计生委巡视员吴凡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赵丹丹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张怀琼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闻大翔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张梅兴市卫生计生委副巡视员周珊珊市卫生计生委副巡视员、市干保局副局长吕欣欣市卫生计生委副巡视员陈英浦东新区卫生党工委副书记、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方秉华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党委副书记桂永浩复旦大学常务副校长吴正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副院长陈义汉同济大学副校长王拥军上海中医药大学副校长程传苗海军军医大学副校长季红星中国福利会党组副书记成员:高秋韵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办公室主任倪卫杰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息化管理处)主任高红市卫生计生委干部人事处处长王惟市卫生计生委财务处(收费管理处)处长周少云市卫生计生委法规处处长徐崇勇市卫生计生委规划发展处(研究室)处长陈昕市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控制处处长吴宏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吴文辉市卫生计生委药政管理处处长王玲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处长吴向泳市卫生计生委妇幼保健处处长周艳琴市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评估处处长葛燕萍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处长赵致平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服务监督管理处处长樊华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处长苏燕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处长王彤市卫生计生委新闻宣传处处长张勘市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处处长张帆市卫生计生委信访办公室主任马国新市干保局副局长朱文炜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卫生计生委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卢伟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所长唐周华浦东新区卫生计生委党政办公室主任陈蓓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党委办公室主任王艺复旦大学医院管理处处长邵新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医院管理处处长姜成华同济大学医院管理处处长刘华上海中医药大学医院管理处处长谢长勇海军军医大学教务处副处长韩先梅中国福利会事业发展与研究部部长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行风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分析本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的形势任务,对行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部署,指导查处行业不正之风重大案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西医学习中医在职培训班(2014年第一期)结业人员
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沪卫计中发[2016]01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0.18
【实施日期】2016.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西医学习中医在职培训班(2014年第一期)结业人员名单的通知
(沪卫计中发〔2016〕018号)
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2014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一期西医学习中医在职培训班招生的通知》(沪卫计办中发〔2014〕1号)精神,我委委托上海中医药大学举办了2014年第一期西医学习中医在职培训班。
通过两年学习,黄骊莉等80名学员按教育计划完成了专业理论学习、临床实习和结业论文,考试考核合格,达到教育大纲规定的结业要求,现将学员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希望结业学员在各自工作岗位上,主动运用学到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工作和中西医结合课题研究,为提升本市中西医结合整体水平作出成绩。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西医学习中医在职培训班(2014年第一期)结业人员名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0月18日
附件: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西医学习中医在职培训班(2014年第一期)结业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