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法中发明与发现区分的思考——以基因专利保护问题为视角
欧盟遗传资源专利法保护之研究——与中国比较的视角
遗 传资源 是有别 于 自然 资源 的一种 资源形式 。它 的对象不 仅是 动 物 、 物 、 植 微生 物 等单 个 的生 物 体本 身—— 例如 一 株 中草 药 、 只 动物 , 为 重要 的是 这些 生 物 体 上所 承 载 的遗 传 信 息—— 比如基 一 更
因 、 因组等 。遗传 资源 自身及所携 带 的遗传信息 均具有 可复 制性 , 基 一旦 遗 传 资源所 携 带 的遗传 信息 通 过技术 手段从 载体 中提取 、 离 出来 后 , 分 即可脱 离原来 的载体 进行 自身 的无 限复 制 。在 农业 、 业 、 工 制药、 环保 等领域 , 遗传 资源都具 有重 要价值 , 被称 为“ 绿色 黄金 ” 。
( ) 生物 多样性 公约》 二 《 与遗传 资源保 护 为 此 ,9 2年 6月 ,5 19 10多个 国家在 巴西 里约 热 内卢 举 行 的联合 国环 境 与发 展 大会 上缔 结 了《 生
物多样 性公约 》 C ne t nO i oi l i r t, ( ov n o iBo g a Dv sy 简称 C D) , i l l c e i B [ 标志 着对 生 物多 样性 的保护 进 入 了 全球化 和法律 化 的轨道 。《 物多样 性公 约 》 1 指 出 , 公 约 》 生 第 条 《 的三 个 目标 分 别 是 : 护 生 物 多样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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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1 ・
研究 生法学
第2 6卷第 1 期
经济 和科 技发 展程度 有 限 , 以对 这些 国家遗 传 资 源法 律 保 护制 度 的研究 也 较 多 , 所 但对 欧 盟【 及 其 ] 成员 国遗传资 源立法 的研究 尚十分 有 限。 欧洲是世 界上生 物多样 性较为 丰 富 的地 区之 一 , 是 世界 上 生 物技 术最 为 发 达 的地 区之一 。欧 也
2024年经济师考试知识产权(中级)专业知识和实务试题与参考答案
2024年经济师考试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务(中级)自测试题(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60小题,每小题1分,共60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哪种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A、新闻报道B、官方文件C、美术作品D、音乐作品2、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以下哪个阶段可以进行专利检索?A、专利申请日之前B、专利申请日之后、申请公布之前C、专利申请公布之后、授权之前D、专利授权之后3、知识产权的客体是()。
A、智力成果B、物质产品C、法律关系D、经济利益4、根据《专利法》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客体?()A、发明B、实用新型C、外观设计D、科学发现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哪项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A. 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B. 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C. 外观设计的产品外观D. 发明创造的专利文件6、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以下哪种权利属于著作权的范畴?A. 商标权B. 版权C. 专利权D. 商业秘密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专利侵权行为?()A、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B、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C、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内,使用与专利技术相同或者相近的技术D、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哪种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A、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B、将他人的作品改编成其他作品,未注明原作者姓名C、合理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用于教育、科研、评论等目的,并注明了原作者姓名D、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进行商业宣传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发明专利授权条件?A、具有新颖性B、具有实用性C、具有创造性D、具有艺术性 10、以下关于商标注册的说法,正确的是:A、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其商标转让给他人,但需经过商标局批准B、商标注册人可以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但需支付使用费C、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其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但需支付许可费D、商标注册后,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11、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形下,专利权终止?A.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专利年费B. 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转让给他人C. 专利权人的企业破产清算D. 专利权人自愿放弃专利权12、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下列哪种权利不受地域限制?A. 专利权B. 商标权C. 著作权D. 商业秘密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下列哪种情形不属于专利侵权行为?()A. 在相同或类似的技术领域内,使用与专利产品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方案B. 在相同或类似的技术领域内,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与专利产品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产品C. 在相同或类似的技术领域内,使用与专利方法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方法D. 在相同或类似的技术领域内,使用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设计14、以下哪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最长?()A. 版权B. 专利C. 商标D. 工业秘密15、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包括()。
浅析微生物领域专利申请中的创造性问题
浅析微生物领域专利申请中的创造性问题引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年初审结的申请号为201310030601.2,发明名称为“纯白色真姬菇新菌株”的专利侵权案件(2017京73民初555号),引起业界高度关注。
该案作为国内首例微生物专利侵权案件,其“相同侵权”的判定结论,颇具争议。
此案也给微生物领域专利申请带来诸多思考,尤其在全基因组测序分析还不普及和没有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微生物领域专利申请如何在取得授权和保护之间求得最佳平衡点,如何准确把握微生物领域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值得深入探讨。
一、《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微生物领域专利申请创造性的规定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9.4.2.2节规定:1. 微生物本身与已知种的分类学特征明显不同的微生物(即新的种)具有创造性。
如果发明涉及的微生物的分类学特征与已知种的分类学特征没有实质区别,但是该微生物产生了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微生物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2. 有关微生物应用的发明对于微生物应用的发明,如果发明中使用的微生物是已知的种,并且该微生物与已知的、用于同样用途的另一微生物属于同一个属,那么该微生物应用的发明不具有创造性。
但是,如果与应用已知的、属于同一个属中的另一微生物相比,该微生物的应用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微生物应用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如果发明中所用的微生物与已知种的微生物具有明显不同的分类学特征(即发明所用的微生物是新的种),那么即使用途相同,该微生物应用的发明也具有创造性。
根据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可知,“菌种”的创造性判断标准和“菌种应用”的标准不—样。
菌种判定创造性时,是与同种的菌种进行比较,主要是根据技术效果;而菌种应用的创造性判定,是与同属的菌种的用途进行比较,如果该菌种的应用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同属中都没有的,那么其应用具有创造性(生物学家用域、界、门、纲、目、科、属、种对生物加以分类)。
二、菌株是否保藏对创造性的影响微生物领域专利申请还涉及生物材料保藏问题。
知识产权培训心得体会(精选7篇)
知识产权培训心得体会(精选7篇)知识产权篇1在泰州市知识产权局的精心组织下,我很荣幸地成为20xx年度泰州市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班的学员。
从5月下旬开始,我参加了为期15天的网络远程培训的学习和培训教材的自学,并以85分的成绩顺利通过了网络考试。
6月21日,参加了为期一周的、以集中脱产面授形式的集中学习。
我非常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自学阶段认真收看视频课程,阅读培训教材。
集中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听,细心记,珍惜各位教授讲师的每一节面授课程。
通过这次培训学习,收获颇丰。
自学阶段主要学习了:知识产权基础理论、专利法概论、商标法概论、著作权法概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等相关知识。
面授阶段主要学习了: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及应对、企业知识产权运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解读及实施、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专利商标审批流程、专利文献检索与运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国内外动态、省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政策体系解读等相关知识。
一、知识产权保护及其重要性在当今这个经济飞速发展的社会,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显得越来越多,知识产权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以及文化繁荣等方面逐渐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概括地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
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
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基因序列的专利保护及相关问题研究
基因序列的专利保护及相关问题研究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基因序列研究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领域。
对于基因的发现和研究,科学家们不断地发现了更多的秘密。
但是,一些公司企图将人类基因序列通过专利的手段保护起来,这一行为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探讨基因序列的专利保护及相关问题研究。
首先,什么是基因序列的专利保护?基因不是一种生命单元,而是一个复杂的生物体系。
某些创新与基因相关的实用化发现是可以被专利保护的。
专利提供了一种方法,使得发明者能够完全掌控他们的发现、实验和研究,而且能够通过它们获得经济利益。
对于基因扩增和改造这样的“工业化基因技术”,其确有可被专利保护的工艺。
但是对于本身基因序列及其局部序列的专利保护,有着不同的看法。
基因是生命物质的基本遗传单元,在人类的体内存在大量的基因序列。
可是在许多情况下,这些基因序列是广泛存在于人体之中的,属于各种基础生物元素之一。
出于一些特定目的,如果将这些基因序列进行专利保护,它将会影响到广大人群的健康利益。
经常被提出来的一个问题是:人类是否应当允许基因以及相关生物体的专利保护?基因序列的专利保护引起的争议主要是涉及到知识产权以及对生命和人类的影响。
有些观点认为,对基因进行专利保护能够激励研究人员更加积极地进行基因研究,进而加快了生物技术的应用发展。
另一些观点则认为,基因属于生命的基本单元,理应被看成是公共财产。
人们不能将自然界的生命自私化,削减人们享有的基本权利,反而应该通过共享信息,促进科学的发展和人类福利的提高。
另外,由于基因是生命物质的基本遗传单元,在人体内广泛存在,而某些公司开始通过专利的方式垄断基因探究和治疗相关技术,借助专利的力量赚取牟取高额利润,对患者和研究对健康方面的进展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同时,基因探究、分析和治疗技术对于全球公众的好处是无法计量的。
如果允许某些公司或机构私有基因序列,公众就失去了利用这些基础生物信息来进行研究和发展的权利。
基因信息的共享对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生命至关重要,它使全球科研人员能够通过互相交流,让人类的知识库更加充实,进而找出新的疗法和药物。
基因相关的专利申请与审查
对专利基因尚未发现的功能不能作为该专利的保护范围,而应在某功能被发现后另行授予用途 专利,在对首次发现的基因序列授子基因序列专利之后,如果后人在该基因序列专利的基础上 又发现了该基因新的功能,且具有一定的工业实用性,应该授予该功能用途专利。
基因申请专利保护些什么
通常,在一份基因专利申请中,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①XX蛋白…… ②DNA分子…… ③表达载体…… ④宿主细胞…… ⑤产生XX蛋白的方法……
视具体情况,还可以包括: ①药物组合物…… ②XX蛋白的抗体…… ③特异性检测XX DNA的探针…… ④XX蛋白的用知悉基因 , 如对人类基因组图谱的测绘 , 由于这仅仅是揭示 了自然界的客观存在 , 是科学发现。
➢ 如果从客观存在的全长DNA序列中选择特定的片断 ,第一次用技术的手段将其 分离出来或克隆出来 , 使其显示出特有的应用价值 ,可开展相关工业应用, 则是一种体现人类创造力的物质发明。
➢ 创造性:即便获取基因的方法再简单 , 只要基因本身具有生物学上明确的特性,就应该获得专利保护, 无创造性的方法并不必然带来无创造性的结果。我国2001年修正的《审查指南》认为:基因序列的创造 性并不取决于辨别基因序列的方法,而是取决于DNA分子结构或蛋白质的氨基酸排列序列。
➢ 实用性:必须证明发明具有可信的和具体的用途 。如果发明人只是简单地指出用先进的基因自动测序 工具测出某一基因序列的碱基排列而没有指出其任何用途或功能,或者走得稍远一点,指出该基因同某一 遗传现象的关系 ,并不能满足专利法对基因序列的实用性要求。那么,该发明人并不能对该基因序列申 请专利。同时还要有实例或具体、可靠的数据以让该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确信其产业应用价值或功 能是可信的。否则,基因专利的实用性标准就未能达到,从而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发明与发现
发明与发现有人曾说,发明的实质是发现,这是明显的错误的,发明的本质是创造,而不是发现已有的事物。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认识上的错误,终究还是因为对发明和发现缺乏真正的认识。
虽然在现代专利法中发明与发现的界限已经变得不那么清晰,但是认清楚这一点在知识产权法中仍是尤为重要的,在知产中有一条很重要的原则——事实本身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事实是客观存在和发生的事情,它一旦产生,将不再受也不可能受人类思想或创作活动的影响,不可能再被“发明”出来,也不可能由作者“创作”出来,作者仅仅是第一个发现、报告或描述这个客观事实的人。
所以说作者是不能对事实享有著作权的。
不管是著作法还是专利法都是如此,不同的是,专利法虽然不保护发现本身,但它保护根据发现而提出的技术方案。
例如,如果是首次在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在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和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物质本身以及取得该物质的方法均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发现均能在专利法中获得此种待遇,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促进在生物和化学领域分离、提取和认识具有实用价值的物质。
一般而言,发明是应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领域中特有问题而提出创新性方案、措施的过程和成果。
而发现有三个解释,分别是指::第一次看到或知道;找到[一个物件] ;由于对一个目标的研究或经验而找到。
从定义中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发明和发现不仅有着表面的相似,更有着实质性的不同。
就其最基本的区别而言,发现是指本来就已经客观存在的东西.,例如伽利略观察了钟摆,发现了钟摆的等时性定理;发明是指本来世界上没有的东西,例如爱迪生观察电流通过某些物体会发光,发明了电灯。
这些都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就可以观察到的事情,我们也可以通过这些实例直观的分清楚什么是发明与发现,对于大多数生活中的新发现和发明我们都可以凭借经验得出简明的结论,但如果一些涉及发明与发现本质的事物,例如一些原有事物之间或简单或复杂的结合或拆散,我们可能就会开始搞混了,究其原因还是因为我们没有认清楚关于发明和发现的实质。
中国专利法详解 尹新天观后感
我国专利法详解引言专利法是国家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者利益,推动科技创新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专利申请国之一,其专利法的制定和实施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将从我国专利法的基本概念、专利申请、专利权保护等方面逐一进行详细解读,并结合作者尹新天的观后感,探讨我国专利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与不足之处。
一、专利法的基本概念1. 专利的定义专利是指国家授予发明者对其发明的专有权利,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两个方面。
专利申请权是指发明者有权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是指专利授予后,发明者可以对其发明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利。
2. 专利的条件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创新。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符合实用性、新颖性和非显性原则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具有实用性且新于现有技术方案的创新;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等具有美观性和新颖性的创新。
3. 专利保护的期限专利保护的期限根据专利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5年。
专利权利终止后,该技术就会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技术,从而促进技术的进步和传播。
二、专利申请1. 专利申请的程序专利申请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实质审查和授权三个阶段。
发明者需要向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在实质审查阶段,专利局将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新颖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最终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一旦专利权被授予,发明者即可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利。
2. 专利申请的材料专利申请需要提交新型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图纸等材料。
其中,说明书详细描述了发明的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法;权利要求书规定了发明的具体范围和限制;摘要简要介绍了发明的内容和功能;图纸则对发明的结构和特点进行了图解说明。
关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疑难问题的研究
关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疑难问题的研究摘要:专利保护客体的判断是审查中的重要内容,本文依据专利法的相关要求,针对相关技术从保护客体判断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为专利申请和审查提供相应的借鉴。
关键词:专利法;客体;审查一、前言专利客体是衡量专利保护强度的一个重要维度,随着新技术的发展,衍生出了对新科技成果的保护需求,专利保护客体的判断也面临了新的问题,因此,针对相关技术的专利客体判断进行分析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二、属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客体在我国专利法中,与专利客体直接的相关的法条是《专利法》第二条和第二十五条,前者规定对了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是“技术方案”,后者列举了专利保护客体的例外,《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的定义和细化。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因此,发明专利保护的类型是产品和方法,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类型是产品的形状和构造,发明专利的保护类型大于实用新型专利。
三、实用新型的客体界定1.关于产品的“形状、构造”的理解实用新型保护的产品必须有确定的形状。
由于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不具备确定的形状,通过随机摆放、堆叠等方式形成的形状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上述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形状、构造”不包括微观形状与构造,如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
因此,一种对微观形状或构造改进的产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2.单纯材料替换的实用新型如果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保护的产品既包括产品的宏观形状构造,也包括使用的材料,在审查时通常要区分其保护的方案是什么;如果是在具有宏观构造的产品上应用微观构造已知的某种材料的产品改进方案,则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例如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支架等;如果所应用的材料不是已知的材料,则说明除了在具有宏观结构的产品上采用了新的材料外,还包括了相关新材料的本身的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
浅析国际人类基因的法律保护
浅析国际人类基因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人类对基因不断的深入探究和取得的重大发现,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基因的法律性质以及我们该如何给其法律定位,从而更好分享基因发现给我们带来的利益,规避其带来的风险。
关键词:人类基因;法律;利益;权力D913:A:2095-4379-(2015)20-0270-01作者简介:刘姮妤(1988-),女,硕士研究生,大连医科大学肿瘤中心科员。
一、基因的概念在生物学界,基因从遗传学和分子生物学等角度有不同的定义。
广泛地说基因是遗传的基本单位,是DNA上一段具有编码功能的核苷酸序列。
基因能够影响RNA或蛋白质分子的产生,另一方面它还影响着其他基因的产生。
因此,基因信息就是指基因上所携带的能够指导人类身体构成和全部生命活动过程的信息。
我们从基因信息出发,探究人类基因的专利性及其隐私性进而对人类基因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探究的保护问题。
二、基因保护的意义(一)财产权作为“个人生物身份证”的人类基因直接影响着人格的形成,人们所享有的人格权意味着人对自己的基因拥有完全的自主支配权,并可以以财产权的形式表现出来。
人身体内所存在的基因是特有的,这就决定了自己基因在商业上或研究上的运用的自主支配,从而获得财产利益。
基因如同我们的身体上的器官,是我们个体特定享有的,我们有权利和自由在不危害社会上他人和法律允许范围内支配我们自身的基因。
因此无论是就社会规则还是法律规则而言赋予对人类基因财产权都是合情合理的。
(二)人格权第一,基因人格权,基因是人类身体的一部分,是身体权的客体,我们完全拥有对其的处分权身体权是用来维护身体的完整性,不受外力的侵犯。
随着现代医疗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移植他人身体上的器官变为一种可能;现代文明的发展,使人们对包括身体支配权等与传统理念相悖的行为逐渐接受。
第二,基因隐私权。
对基因的深入研究使基因权力引发了前所未有的争议,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微生物发明专利的侵权认定
微生物发明专利的侵权认定微生物是一类微小生物体,包括细菌、病毒、真菌、藻类和原生生物等。
它们的发现和研究对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有着巨大的贡献,因此,微生物发明专利作为一种特殊的专利类型,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介绍微生物发明专利的侵权认定。
一、微生物发明专利的侵权认定概述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对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
对于微生物发明专利,其侵权认定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
一般来说,微生物发明专利的侵权认定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确定基因序列的相似度对于微生物发明专利,通常会将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类型。
对于直接侵权,在判定微生物是否侵权时需要首先确定其基因序列的相似度。
一般来说,如果被诉侵权微生物的基因序列和专利权人的微生物基因序列相似度高于90%,则可以认定为侵权。
第二步:确定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实质性特征在确定被诉侵权微生物与专利权人的微生物基因序列相似度后,接下来需要确定侵权行为是否属于专利权人的实质性特征。
如果侵权行为属于专利权人的实质性特征,则可以认定为侵权。
第三步:确定侵权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范围最后,需要确定侵权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范围。
如果被诉侵权微生物的基因序列不仅与专利权人的微生物基因序列相似度高,且侵权行为也落在专利权范围内,则可以认定为侵权。
以上是微生物发明专利侵权认定的大致流程,下面介绍一下具体案例。
二、案例分析在实际生产和生活中,微生物发明专利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比如一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他人的微生物菌种,导致侵犯专利权。
下面以国内一起微生物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为例,具体分析微生物发明专利的侵权认定。
案件背景A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抗生素研发生产的企业,2011年获得一项名为“一种新型青霉素酰化酶基因的克隆及应用”的微生物发明专利,该专利号为ZL201110076150.X。
B公司是一家生产抗生素的企业,2015年公司遭到A公司起诉,称其侵权了上述专利,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关于专利法重复授权问题的判断与思考
关于专利法重复授权问题的判断与思考发表时间:2019-09-12T09:55:40.733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7期作者:麦佐艳1 董觉非2[导读] 摘要:本文在阐述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立法宗旨和判断原则的基础上,对在审查实践中出现的特殊情形是否构成重复授权的判断方法进行说明,指出了现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及完善方向,对在实践中判断重复授权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广东广州 511363;2.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东广州 510620摘要:本文在阐述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立法宗旨和判断原则的基础上,对在审查实践中出现的特殊情形是否构成重复授权的判断方法进行说明,指出了现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及完善方向,对在实践中判断重复授权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重复授权;同样的发明创造;保护范围一、禁止重复授权的立法宗旨和判断标准专利法第9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立法宗旨在于,一是防止不同专利权人之间产生权利冲突;二是避免第三人实施该发明创造时由于需要同时获得所有专利权人的许可而产生的高成本;三是避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同一发明创造进行重复的审批而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四是防止专利权人对一项发明创造获得超过法定的保护期限。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否适用首先要判断两份专利申请或专利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审查指南规定:“判断时,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重复授权的比较对象是权利要求,且仅适用于两者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完全相同的情形。
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当权利要求保护几个技术方案时,则需分别考虑每个技术方案是否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是否相同,即重复授权的比较对象实质上是权利要求保护的完整的技术方案。
论我国遗传资源的专利权保护
论我国遗传资源的专利权保护论我国遗传资源的专利权保护一、我国对遗传资源的专利权保护现状我国地域辽阔,自然资源极其丰富,其中生物资源也极具有多样性,这也导致我国遭受“生物剽窃”的现状较为严重。
我国目前针对遗传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并不是很完善,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而且大多数规定较为抽象、原则,实际操作性极差。
另一方面,我国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这种管理方式进一步恶化了对遗传资源的保护。
综上可见,我国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存在相当多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我国对于遗传资源的研究起步较晚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遗传资源的关注和研究较发达国家相比而言,起步晚、研究水平低,且缺乏实际调研,在有些领域对遗传资源的研究几乎空白。
根据相关统计,截止到目前为止,在我国仍然有大部分作物的遗传资源信息没有被收集与保存。
甚至有些已经被收集与保存的遗传资源信息,也没有得到合理的对待,更缺少全面系统的研究与评价。
同时,对于遗传资源的核心,也就是遗传信息的分子水平研究,我国目前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空间极大。
(二)我国对遗传资源的保护表现为低水平、范围窄、不健全众所周知,遗传资源的保护核心就是遗传信息。
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主要集中于保护生物品种的多样性,并不能有效、及时地保护到遗传信息。
此外,由于我国对遗传资源的研究起步较晚,缺乏对遗传资源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导致保护力度过小,甚至保护不到的问题。
虽然林业部近几年将一些稀有植物列入保护名录,但是大多数的稀有植物仍然处于不被保护的状态,这种局面无疑会直接造成我国植物资源的大量流失,甚至是遗传信息的流失。
我国目前并没有系统地建立有关动物基因资源保护的法律文件,这种立法缺失让动物资源的法律保护更是无从提起。
(三)我国遗传资源保护机构的设置不完备我国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主要是由不同的部门,根据其自身职责范围的不同分别进行,且没有较为规范、统一的遗传资源保护机构。
而且,不同部门的各主管部门之间又缺乏协调机制,更缺少明确的职权界定,部门之间缺少良性的有机配合,往往会造成部门之间互相推脱,政多无门。
浅析“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的判断
浅析“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的判断作者:刘庆赞来源:《科学与财富》2017年第21期摘要:本文从单一性的本质含义与立法宗旨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相关规定出发,以笔者审查工作中遇到的一个实际案件为例,讨论了单一性中的难题——“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的判断应关注的几个要点,提出了对于单一性问题如何认定的个人意见。
关键词:单一性;发明构思;特定技术特征1.单一性概述单一性是世界各专利组织、实施现代专利制度的各个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个规定。
现行单一性法规源于1988年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局、日本专利局对单一性问题进行协调达成的关于单一性判断标准的“三方协议”。
我国的专利制度依据“三方协议”的基本思想,形成了现行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内容: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单一性法条的立法宗旨基于两方面的考虑:经济上,禁止申请人以一件申请的费用在同时申请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从而构成不当得利;资源上,出于对专利文献的管理、检索和审查以及公众对专利文献的有效利用。
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给出了单一性的核心准则: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那么,如何判断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呢?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特定技术特征在实施细则中已经给出了定义,在《专利审查指南》中进一步指出“特定技术特征是专门为评定专利申请单一性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应当把它理解为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也就是使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并且应当从每一项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整体上考虑后加以确定。
人类基因序列的可专利性及相关法律问题
人类基因序列的可专利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在现代医学和生物科技的发展中,基因科学和基因工程已经成为了生物医学领域的核心研究方向。
基因诊断、基因治疗、基因谱系研究等领域的相关技术已经投入到临床实践之中,成功地挽救了无数病患的生命。
在这个过程中,人类基因序列的可专利性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这里我们将探讨人类基因序列的可专利性及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什么是基因专利?基因专利是指基于生物技术手段发明的获得专利保护的相关医疗产品和方法,如基因诊断、基因治疗、基因工程等技术。
基因专利是一种凭借基因发现进行商业剥削的行为。
而基因发现则是指通过基因测序技术从生物体中寻找到某些特定的基因,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基因序列。
在某些情况下,基因发明和基因发现的界限并不容易界定。
人类基因序列的可专利性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有人认为将人类基因编序列作为专利产品是对人类基因信息共享的一种破坏,这将呈现一种对于生物信息的垄断化趋势,限制了基因信息的自由利用和发展。
在医疗领域,人们对于基因专利的目的和价值存在分歧。
有人认为,基因专利保护是必要的,它可以保护研究者的创新成果,激励创新的动力,促使基因领域的发展和成熟。
而反对人类基因序列专利化的人们认为,将人类基因序列专利化会对社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如使药品的价格过高、促使基因医学领域的商业化趋势加剧等问题。
在法律上,欧洲是最早明确禁止基因序列专利化的,其决定建立在“生物学不应被专利化”的原则上。
欧洲专利局独立审查委员会于1998年就拒绝授权为人类基因序列申请专利提供了先例,认为基因序列不应该被认为是可以专利的发明创造。
而美国则更多的采取了一种基于商业利益的专利保护模式。
总的来说,美国属于知识产权保护非常严格的国家,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都在积极推进领域的研发和应用,进一步深入细化了基因专利的类别。
在中国,人类基因专利法规还在完善中。
我国2009年颁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对于基因序列的可专利性作了规定:坚持以中国法律为准则,除不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等规定外,可保护生物人工基因序列发明。
专利纠纷案例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纠纷是指在专利权的申请、审批、实施、保护等过程中,因权利归属、利益分配、侵权争议等问题引发的纠纷。
在我国,专利纠纷的处理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一起专利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依据。
二、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8年3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该专利名称为“一种新型节能环保设备”。
经过审查,该专利于2019年5月获得授权。
同年,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研发出一种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功能相似的节能环保设备,并在市场上销售。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依据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我国专利制度的基石,对于专利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1)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甲公司享有其专利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权利。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功能相似的节能环保设备,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2)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明确了其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乙公司生产的节能环保设备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相同,构成侵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专利侵权行为的规定,为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以下是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第六十二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功能相似的节能环保设备,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专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智能电子产品的企业。
近年来,该公司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健康管理设备”的专利产品,并已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了专利权。
某电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是一家与科技公司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在市场上销售与其类似的产品。
科技公司认为电子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1. 专利权人:某科技公司2. 专利名称:智能健康管理设备3. 专利号:ZL201X00000014. 专利类型:实用新型专利5. 专利权期限:自201X年X月X日起至203X年X月X日止6. 被告:某电子公司7.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进口涉案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电子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四、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1)原告科技公司提交了专利证书、侵权产品实物及照片、销售发票等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专利权,并证明被告电子公司的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
(2)被告电子公司承认其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但辩称其产品是在原告科技公司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研发成功,且具有独立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侵权。
(3)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确认被告电子公司的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
2. 法院判决(1)法院认为,被告电子公司的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根据原告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3)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件评析1. 专利权的保护本案中,原告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得到了法院的保护。
这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有利于激励创新、保护创新成果。
2024年经济师考试知识产权(初级)专业知识和实务试题及答案指导
2024年经济师考试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务(初级)复习试题(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60小题,每小题1分,共60分)1、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型?A. 专利权B. 著作权C. 商标权D. 商业秘密2、以下哪个选项不属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方式?A. 刑事责任B. 民事责任C. 行政责任D. 诉讼3、下列关于专利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B、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均为10年C、专利权具有地域性D、专利权是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4、下列不属于专利侵权的行为是()A、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B、在专利权终止后,继续使用其专利技术C、在专利申请公布后模仿其技术方案并实施D、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实施其专利产品5.下列关于专利权许可使用费计算的原则中,属于交叉许可使用的原则是()。
A. 最高报酬原则B. 总收益分割原则C. 交叉备案原则D. 成本补偿与所得分配兼顾原则6.以下关于企业对照要求自我评定专利风险等级的描述中,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 基于特定企业规模和专利业务特征,制定包含相关业务要素的风险评估指标;B. 采用定性或定量计算方法进行专利风险评估,产生企业专利风险等级评定结果;C. 专利风险等级共四级,较高等级的专利风险等级仅取决于企业规模;D. 内部识别与评估和外部专家鉴定相结合,是专利风险等级评定的一般程序;7、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专门性国际协调或单边行动,指的是( )。
A.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B.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国际贸易C.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D.国际贸易惯例8、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 )。
A.该商标是否注册,注册时间多长B.该商标产品在中国使用的历史C.该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包括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D.该商标的注册时间9、下列表述何者不属于知识产权?A. 著作权B. 专利C. 商标D. 历史文化遗产 10、中国的专利法于哪一年颁布实施?A. 1984年B. 1991年C. 2001年D. 2010年11.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以下属于知识产权的是:A. 商标权B. 专利权C. 著作权D. 所有权12.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哪项权利不属于《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必须遵守的义务?A. 尊重成员国国民的知识产权B. 保护成员国国民的知识产权C. 本国国民在国外侵犯了他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成员国应予以保护D. 本国国民在国外未侵犯他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但要求其保护13、以下哪一項不属于知识产权的类型?A. 作者权益B. 专利权C. 商標權D. 税务优势14、“侵权”是指下列哪种行为?A.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B. 公开发表他人 unpublished 创意作品C. 未经许可复制他人著作D. 以上都是15、下列可以指引产品或服务销售的标记信息中,不包括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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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发现的争论却并未停止。通过对发明与发现区分的变迁分析 , 我们认为 , 在确定基 因专利性时应淡化
发 明与发现 的 区分 , 用专利 “ 采 三性 ” 准为 可行之 道 。 标
[ 关键词 】 基因; 专利性 ; 明; 发 发现 [ 中图分类号] 934 D 2. 2 [ 文献标识码]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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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专利性的。我国大多数学者则继崔 国斌 先生之后 中庸而道之 日: 当在基因领域 应 里淡化发明与发现之间的区分 , 并集中审查“ 三性” 即新颖性 、 ( 创造性 、 实用性 ) 标准 , 甚至有学者认为 : “ 我们的结论是 : 无论是发明还是发现 , 只要基因具备了专利‘ 三性 ’也就具备 了可专利性 。… , ” 透过争论的背后 , 我们发现主张的发 出者( 主体) 而非主张本身才是我们分析 问题正确 的出发点。 因为, 若单从双方的观点来看 , 则不难发觉 , 二者均是在 回答什么是发明?它的外延有多宽?遗憾的是 , 争论双方并没有在这个问题上给出太多解释。因此 , 是不是发明只是双方手中的一个武器而已 , 他们也
绝非为“ 武器” 本身而战 !作为产业界代表的药业巨头和发达 国家政府是坚定的支持者 , 而一些普通科
研人员 、 中国家还有伦理学家、 发展 绿色和平组织人士则大多站在反对者 的一方。这表 明, 争论的真正 原因和实质只在于利益的分配与均衡。同样明显的是 , 争论双方在经济地位上是不平等的, 因此争论的 胜败已无太多悬念 , 、 欧等发达 国家和地区对待基 因专利申请的做 法也充分说 明了这一点。但这 美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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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编号 ]63 962o )3 06 5 1 . 3 ( 6 0— 专 利保 护引 发的发 明 与发现 之争
基因技术不可估量的经济效益促使人们进行 了大量的投入 , 在对如何收回这些投入的关注中, 人们 围绕着基因的可专利问题性展开 了讨论 , 尽管许多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对基因的专利保护 , 但有关基
Au . O 6 g2O
v 12 N . 0. 4 o3
关于专利法中发明与发现区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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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 因专利保护 问题为视角
贾 小 龙
( 兰州理工大学 人 文学院 , 甘肃 兰州 70 5 ) 3 00
[ 摘要] 在专利法 中, 发明与发现的区分是确定一项智力成果是否具有专利性的基本前提。在 涉 及基 因专利保护问题上 , 尽管许 多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对基 因的专利保护 , 但有关基因到底是发明还
并不代表问题 已经终结 , 恰恰相反 , 在技术层面上 , 还有足够的思索空间。 二 、 明与发 现 的概 念及其 在 专利 法上 区分 的意义 发 在《 现代汉语词典》 发明为 : 中, “ 创造 出的新事物和新方法。而发现为“ ” 经过研究 、 探索等 , 看到或找
[ 收稿 日 】 20. . [ 期 05 51 修订 日 】 2O. 2 0 6 期 O6 0 嘛 [ 作者简介】 贾小龙 (99 , , 17 一)男 兰州理工大学人 文学院讲 师 , 士, 硕 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 。 [ 基金项 目】 兰州理工大学硕 士基金 资助项 目(B2048 S 1 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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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前人没有看到的事物或规律。在英语中 , ” 按照韦氏词典 的说 法 ,发 明指的是 设计或制造出前所未有 “ 的东西 。发现是揭示出已有的但人们 尚不知道 的东西 。_不难看 出, ”] 2 发明与发 现的共 同之处在 于两者 都是将一种新的东西作为知识或智慧介绍或运用于人类社会 , 其不 同之处在 于 :人的发现是原来 已经 “ 存在之物 , 而人 的发明却是 以前不存在之物。_而按照德国学者柯拉( ol ) ” 3 Kh r的说法 , e 发明是“ 通过技术
表现出来的人的精神创造 , 是征服 自然、 利用 自然且产生一定效果者 ,【重在表现那些有人创造或设计 " 。
出来的、 前所未有的、 具有产业实用性的技术方案或其载体。该技术方案 可能 源 自一种单纯 的思维灵 动, 也可能来 自于对一项或多项发现所揭示的客观规律的主动应用和积极实践 。 在专利法上 , 发明与发现的区分远远超过了其字面意义 , 目的在 于将发现 ( 其 科学发现) 排除在专利 法的保护之外。那么为什么要将发现排除在专利法的保护之外呢?有人认为 , 其原 因在于发 明在其进 入市场之前可能会需要较高的开发成本 , 因而应将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定义为有用性的发明创造 。也有 人认为, 不能认为某人新发现 了某种物质和现象便对其主张专利权 , 因为它对物质本身的结构存在并没 有贡献 。而《 审查指南》 则指出: 科学发现 , 属于人类知识 的延伸。这些被认为的物质 现象 、 过程 、 特征和 规律不 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 , 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 明创造 , 因此不能授予专利。 然而 , 笔者认为 , 这种传统而经典的解释却不具有说服意义 。因为所谓发现不能授予专利只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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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 O6年 8 月 第 2 卷第 3 4 期
陕西理 工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u lo hax U i rt o Tcnl ySc l c ne) oma f ani n e i eho g(oi i cs S v sy f o aSe
因到底是发明还是发现的争论却并未停止 。
反对授予基因专利者认为 , 人为操作的基因是 发现 , 而发现 自古 以来 就是不能授予专利的。相反 , 赞成授予基 因专利者则认为, 沿用法律过去对待提纯 自 然物质的专利保护问题时的思路 , 认为基因也是 种化学物质 , 而化学物质的分离提纯已早就是可专利性的 ; 也有认为基 因确属发现, 主张科学发现 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