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授课教案 第五章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课件
人身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是人身 保险?
人身保险有 哪些种类?
人身保险投 保需要哪些 资料?
人身保险理 赔需要哪些 资料?
人身保险投 保和理赔的 流程是什么?
人身保险投 保和理赔需 要注意哪些 问题?
01
人身保险市场与监管
人身保险市场概述
人身保险市场规模:全球最大,中国为第二大市场 人身保险产品种类: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 人身保险市场参与者: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保险监管机构等 人身保险市场发展趋势:数字化、智能化、个性化等
费用等
保险责任: 包括意外伤 害、意外医 疗、意外住
院津贴等
投保年龄: 一般要求18-
65周岁
保险期限: 一般为1年, 也有长期意 外伤害保险
产品
保险金额: 根据个人需 求选择,一 般建议选择
较高保额
保费:根据 保险金额、 投保年龄、 职业等因素 确定,一般
较低
投资型保险产品
投资方式:通过购买保险产 品进行投资
人身保险的意义
保障个人和家庭: 在遭遇意外、疾 病等风险时,提 供经济补偿
规划未来:为养 老、教育等长期 目标提供资金支 持
财富传承:通过 保险实现财富的 传承和分配
风险管理:通过 保险转移风险, 降低个人和家庭 的经济负担
01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 受益人,通常是投保人
发展趋势:互 联网保险、健 康保险等新兴 领域快速发展
挑战与机遇: 市场竞争激烈, 需要不断创新 和提升服务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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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人身保险的种类
寿险: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 保险金
第五章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人身保险南开大学,李
o 医疗费用保险一般规定一个最高保险金额,保险人在此保 险金额之限度内支付被保险人所发生的费用,超过此限额 时,则保险人停止支付,免赔额条款则是医疗保险的主要 特征之一,在此基础上,比例给付条款经常采用。如果是 一个家庭投保,则免赔额可规定在整个家庭成员之费用之 和的基础上。
n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
n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 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保 险期限开始以前曾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
2003年
第五章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人 身保险南开大学,李
o2
n (1 n 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
p 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分析
o1
n (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n (2)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n (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因、 鸦片、大麻、吗啡等麻醉剂、兴奋剂、致幻剂)后发 生的意外伤害。
n (4)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属于不可 保风险。
o5 某些特殊的疾病往往给病人带来的是灾难性的费用支付。 例如癌症、心脏疾病等,这些疾病一经确诊,必然会产生 大范围的医疗费用支出。这通常地要求这种保单的保险金 额比较大,以足够支付其产生的各种费用。特种疾病保险 的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 保险金额。
2003年
第五章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人 身保险南开大学,李
保险学授课教案 第五章 人身保险
第五章人身保险本章重点:掌握人身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特点;人身保险的分类及一般运行规律;创新型人寿保险与传统人寿保险的比较;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的比较。
基本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人身保险的概念、特征、险种分类,以及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掌握人寿保险的具体内容;理解和牢记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各自具有的特征。
基本内容: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按照保单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特殊性,因此,人身保险与其他保险种类相比较,也具有不同的特点。
人身保险的特点可以从人身保险事故、人身保险产品和人身保险业务等方面来比较: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首先,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必然性。
其次,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最后,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但具有相对稳定性。
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的特殊性有关。
具体来说反映在保险产品的需求、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金的给付、保险利益的确定、保险期限的长短和寿险保单的储蓄性等方面。
3、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和保险产品的特点对人身保险的业务经营产生影响,使其与财产保险明显不同。
主要表现在保费的收取、准备金的提取、资金的运用、保单的调整和连续性管理等方面。
课堂提问: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区别在哪里?(二)人身保险的分类人身保险的险种多种多样,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通常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1、按照保险范围分类,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按照投保人数的不同,人身保险分为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
《人身保险》课件
风险转移与分散
风险转移
通过保险、再保险等方式,将风险转移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减轻自身负担。
风险分散
通过多元化投资、组合管理等方式,将风险分散到不同的领域和资产上,降低 单一风险的集中度。
06
人身保险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互联网人身保险的发展
互联网人身保险的兴起
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应诚实守信,履行 告知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近因原则
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时,应找出 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判断是否与保
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相符。
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公司仅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不 得通过理赔获得额外利益。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在多份保险合同下,若发生重复保险 情况,各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摊赔偿责 任。
定期给付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或达到约定的时间点,保险 公司按期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生存给付
只有在被保险人生存时才给付保险金,通常用于养老保险等长期险种 。
豁免保费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或达到约定的豁免条件,保 险公司将豁免剩余未交保费。
人身保险的理赔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健康管理在人身保险中的重要性
01
随着健康意识的提高,健康管理在人身保险中越来越重要,能
够降低风险和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
健康管理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模式
02
健康管理在人身保险中可以通过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咨询
、开展健康干预等方式进行。
健康管理在人身保险中的挑战
03
健康管理在人身保险中面临数据安全、隐私保护、专业人才缺
核定与赔偿
《保险学人身保险》课件
03
02
01
指保险公司不承担某些特定风险或特定情况的赔偿责任,如遗传疾病、战争风险等。
除外条款
指在保险期限届满后,投保人可以选择继续购买该保险产品,但需要重新填写投保单并缴纳保险费。
续保条款
指在保险期限开始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为30天),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仍然承担赔偿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
包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和意外医疗等保障责任,具体保障范围根据合同约定而定。
人身保险经营
保险代理人销售
通过保险代理人进行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是保险公司的传统销售方式。代理人需要经过专业培训,了解保险产品特点和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合适的保险方案。
网络保险销售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保险销售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销售方式。客户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官网、第三方保险电商平台等途径购买人身保险产品。
总结词:人身保险对于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功能。对于个人而言,人身保险可以为其提供经济保障,减轻因意外或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对于社会而言,人身保险有助于稳定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费
投保人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以换取保险保障。
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通常为一年或数年。
定制化和个性化保险产品的需求
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需求越来越个性化和定制化,保险公司需要不断创新以满足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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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总结词: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人身保险可以分为多种类型。按照保障范围,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按照投保方式,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详细描述:按照保障范围,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标的的保险,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等;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健康为标的的保险,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意外伤害保险则是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体损伤或死亡为赔付条件的保险。按照投保方式,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个人保险是以个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险,而团体保险则是由一个团体或组织为其成员投保的保险。
《人身保险》教案
《人身保险》教案第一篇人身保险原理篇本篇是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保险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篇将围绕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展开论述,从人身保险的概念、特征入手,简要介绍人身保险的起源与发展,阐述人身保险的职能、作用、以及人身保险业务的分类,进而重点阐明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及其法律规定,并简要阐述人身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理论,为以后各篇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的学习奠定理论基础。
本篇共有四章第一章人身保险概述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第三章人身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四章实务训练第一章人身保险概述教学目的: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明确人身保险业务的主要种类,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了解人身保险产生、发展的基本原因,以及中国人身保险发展的经历,进而加深对人身保险功能与作用的理解。
教学内容:本章主要概述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业务分类、功能和作用,阐述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人身保险的起源以及中国人身保险业的发展。
教学重点难点:人身保险的特点;人身保险的功能与作用;人身保险业务的主要种类;人身保险合同基本原则及其运用。
第一节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点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残疾或年老等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由保险人按合同双方的约定承担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保险。
1、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
2、人身保险合同的可保人身危险是指符合风险分散、损失分摊原理,且保险人有能力接受承保的危险3、人身保险是一种特殊商品,保险人与投保人按照平等自愿,等价交换原则,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建立起来的的人身保险保障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
4、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是以合同所约定的死亡、伤残或者医疗费用等保险事件或事故的发生为前提。
一般采取定额给付方式,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二)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将其所形成的专门保险基金,以劳动者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中止劳动而使本人或家庭失去收入来源为保险责任,由国家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
保险学第五章 人身保险
2、某人投保10年期的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 万 、某人投保 年期的定期寿险 保险金额为10万 年期的定期寿险, 保费的缴纳方式是10年限缴 投保年龄为30岁 年限缴, 元,保费的缴纳方式是 年限缴,投保年龄为 岁, 年缴保费为3300元。6年后,该被保险人死亡。保 年后, 年缴保费为 元 年后 该被保险人死亡。 险人在理赔时发现该保险人投保时的实际年龄为31 险人在理赔时发现该保险人投保时的实际年龄为 岁的人年缴保费为3500元,因此,保险人 岁,而31岁的人年缴保费为 岁的人年缴保费为 元 因此, 实际应给付受益人的保险金调整为 100000×(3300/3500)≈94286 元 × ) 如果理赔时发现实际年龄为29岁,而29岁的人年缴 如果理赔时发现实际年龄为 岁 岁的人年缴 保费为3200元,那么实际给付的保险金调整为 保费为 元 100000 ×(3300/3200)≈103125 元 )
王先生今年30岁 拟购买该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 万元, 王先生今年 岁,拟购买该保险,保险金额 万元, 打算分20年交清保费 年交清保费, 岁开始领取养老金。 打算分 年交清保费,从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从 岁开始领取养老金 费率表中查得,王先生每年应交的保费为14200元, 费率表中查得,王先生每年应交的保费为 元 连续缴纳20年 那么,王先生从60岁开始 岁开始, 连续缴纳 年。那么,王先生从 岁开始,每年可 领取养老金1万元 到他80岁时 万元, 岁时, 领取养老金 万元,到他 岁时,还可一次性得到 40万元。 万元。 万元
Hale Waihona Puke 4、2000年10月2日,投保人林某(女)为自己及家人投保 、 年 月 日 投保人林某( 了家庭人身还本保险,共缴纳保险费3000元,林某本人的 了家庭人身还本保险,共缴纳保险费 元 保险金额为20000元,受益人均指定为林某之父。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为 元 受益人均指定为林某之父。 为意外身故、伤残。合同期满将返还本金3000元。保险有 为意外身故、伤残。合同期满将返还本金 元 效期为两年,如到期未提取保险储金则本合同自动生效。 效期为两年,如到期未提取保险储金则本合同自动生效。 三年后的10月 日 三年后的 月8日,被保险人林某因夫妻感情恶化而自杀身 受益人林某之父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亡,受益人林某之父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自杀属于除 外责任),以自杀为除外责任为由, ),以自杀为除外责任为由 外责任),以自杀为除外责任为由,做出拒付保险金的处理 决定。 决定。 受益人对此有异议 对此有异议。 受益人对此有异议。认为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距合同成立 之日已满两年,根据《保险法》 之日已满两年,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 向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向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学概论第五章人身保险 PPT课件
账户,由投保人或保单所有人自由选择,由保险公司本身或 委托基金公司专业经营
3. 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变动的 某一时刻保户单的现价值决定于该时刻其投资组合中 投资账资产的市场价值。
20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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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万能人寿保险
万能人寿保险简称为万能寿险,是一种缴费灵活、 保险金额可调整的人寿保险。该保险的出现是为了满足 保费支出较低、缴纳方式要求灵活的消费者的需求。万 能寿险的保费缴纳方式很灵活,保险金额也可以调整, 而且保险人的经营费用非常透明。万能寿险的特点:
人丧失劳动能力后的保费免交优惠。 3. 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 4. 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条款 5. 生活费用调整条款
20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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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 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造成身体的 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由保 险人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 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死亡给付模式 保费缴纳规定 保单附加费 死亡给付成本 现金价值
(三)变额万能人寿保险
20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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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寿保险附加条款
1. 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 这一附加条款使得保单持有人不用提供新的可保性说
明,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重新购买一份与原来同样的保险。
2. 免交保费条款 投保人只需每次额外缴纳一些保费,就可获得在被保险
2. 其他分类方式
按经营方式不同,分为人身保险机构经营的人身保险和人身保险 代理人经营的人身保险。
第五章 人身保险[梁耀军][49页]
多为短期业务,其保险期间为1年或几个月。
六、人身保险的种类
• (三)按照人身保险实施的形式划分 • 1、强制保险 •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 强制保险具有保险责任自动产生、保险金额和保险期
工(保监会规定至少75%以上的员工,且绝对人数不少于8人)提 供保险保障的保险。 • 团体保险又可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健康保险 等。 • 2、 个人保险 • 个人保险是指一张保单只为一个人或为一个家庭成员提供保障的 保险。 • 3、联合保险 • 联合保险多见于人寿保险,是一种特殊的投保方式,它以有一定 利害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例如以夫妻等家庭成员)为被 保险人的人身保险。 • 这种保险经常采用终身寿险形式承保,可以分为联合终身寿险和 最后生存者保险。
;(3)养老附加定期保险;(4)联合两全保 险 • 4.年金保险 • (1)个人养老金保险;(2)定期年金保险; (3)联合年金保险;(4)变额年金保险
二、人寿保险种类
• (二)特种人寿保险 • 1.简易人寿保险 • 2.团体人寿保险
二、人寿保险种类
• (三)投资型人寿保险 • 1.分红保险 • 2.投资连结保险 • 3.万能人寿保险
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 (三)、人寿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自杀,但自保险
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被保险人自杀除 外; • (四)、被保险人酗酒、殴斗、吸毒; • (五)、被保险人驾驶无证或法律禁止的交通工具及 无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 (六)、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暴乱; •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学人身保险》PPT课件
6.1.3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保险标的不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同 保险合同性质不同
6.1.4保险原则在再保险中的运用
可保利益原则 诚信原则 补偿原则 承保标的存在原则
6.1.5再保险职能
对特定业务带来的巨大危险进行分散 对特定区域内的危险进行有效分散 对保险公司的累积责任危险进行分散 对特定时点的危险进行分散
5.5 健康保险
• • • • 健康保险的概念 健康保险的特点 健康保险的有关特别规定 健康保险的种类
5.5.1健康保险概念
• 保险期限内患病、生育所致医疗费支出和 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及因疾病、生育 致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 疾病
非外来原因 非先天性原因 非规律性的生理现象所致
客观的意外事故 人身伤亡、残疾 且其间有内在必然的联系
• 5.4.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 5.4.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概率的决定因素是职业与所从事的活动 承保条件较宽 保险责任的特点和保险责任期限有特殊性 为定额给付与不定额给付相结合 死亡保险金额度比其他寿险产品的高
5.4.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责任分:
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
按承保危险分: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按投保方式分: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5.4.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与财产保险的相似性
事故发生的类似 保险责任类似 合同性质方面类似 保险期限类似 保费缴纳与确定方面类似 财务处理方面类似
5.2 人寿保险之一 ——传统型人寿险
5.2.1死亡保险
保险学第五章 人身保险
2、费率厘定主要以生命表中 的生存率为基础
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口生存死 亡规律的统计表。它反映不 同性别、同一年龄的人群从 零岁起逐年死亡直至全部死 亡的生存和死亡状况,是寿 险公司计算人身保险费不可 缺少的依据。分为国民生命 表和经验生命表。 我国于1992年开始编制 《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 表》1990~1993),并在1997 年4月1日颁布该生命表,结 束了我国寿险业过去长期采 用日本生命表的历史。
六、创新寿险
(一) 变额寿险(投资连结保险)
1、保费固定,保额可变(通常要保证一个最低限 额); 2、有专项账户,与公司的一般账户是分开的; 3、投保人通常可以选择账户投向; 4、现金价值及保额随着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的情况 而变动。
六、创新寿险
(二)万能寿险
1、 保费缴纳方式灵活 2、 保额可调 万能寿险由于其特有的灵活性而提供了一种可能, 即一个人一生需要的惟一的寿险保单就是万能寿险。
例如:爆炸、倒塌、淹溺、坠 跌、烫伤、车船飞机失事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保险的概率取决于其 职 业、工种或所从事的活 动,而与其年龄、性别 无直接关系 2、承保条件较宽,高龄者 可投保,不需体检 3、只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 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所 致的死亡和残疾承担赔 付责任,不负责疾病所 致的死亡和残疾
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 发生,但在技术上已不可 能采取措施避免; 被保险人已预见到伤害即 将发生,在技术上也可以 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 律上或职责上的规定,不 能躲避。
造成意外伤害必然是有意外 事故发生。 意外事故是指: 意外发生的事故即事先无法 预见、非故意的事故 外来原因造成的即被保险人 身体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突然发生的即事故的原因与 伤害的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 关系,并在瞬间造成伤害, 来不及预防。
第五章 人身保险概述 《保险学》PPT课件
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 般均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对保险费或保险金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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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六、自杀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依照前款规 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章 人身保险概述
•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理解人寿保险的含义与特点;理解人身 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为以后各章节打下基础。
• 重点难点: 1.人身保险的特征; 2.人身保险的分类; 3.人身保险的特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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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人身保险概述
• 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含义及特征 •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 •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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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
一、按保险标的分类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生命和身体。 (一)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
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包括传统人寿保险与创新型人寿保险。 (二)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疾病或人体伤害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健康保险包括医疗费用保险、
《人身保险》教学案例与分析
《人身保险》教案案例与分析人身保险教案组选编案例一:保险金属于赠与财产吗?近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被告艾永昔日为儿子投保“少儿一生幸福”,因其在离婚后私自退保并领走元保险金,其岁的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
法院终审判决,被告艾永于判决生效后日内返还儿子保险费元。
儿子岁时,艾永夫妇为他买了一份“少儿一生幸福”保险,每年的保险费元,交费期年,后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婚,艾永的儿子选择跟着母亲一起生活。
年月,艾永前妻雪梅到人寿保险公司续交保险费时,得知儿子的保险已被艾永退掉,此前交纳的元保险费也已被领走。
雪梅认为,前夫擅自将赠与儿子的保险金领走,侵犯了儿子的合法权益。
在雪梅母子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艾永被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返还赠与的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法庭上,被告艾永辩称,为儿子投保、退保,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作为投保人,有权决定停止交纳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退保金理应由投保人所有,即使与原告存在赠与关系,也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赠与,作为赠与物的保险金,投保人是可以收回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在艾永、雪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抚养关系共同为儿子设定的,所支付的保险费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
但双方离婚时未提及这笔财产,离婚后,被告仍主动投保,说明是为了原告的利益,其支付的保险费具有赠与性质,被告不应在未告知原告及监护人的情况下,擅自退保并领走保险金,致使合同终止,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被告艾永返还原告保险费元。
一审判决后,艾永不服,他认为原保险单上已经注明受益人为儿子及投保人艾永,在这起案件中,二人同为受益人;另外,一审法院将设立保险的行为定性为赠与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于是,艾永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艾永为儿子办理的保险是基于抚养关系而设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的行为。
艾永与雪梅离婚时,双方没有提及保险金的事,是双方对艾子赠与行为的认可,离婚后,艾永为其子的利益继续投保,是赠与行为的延续。
保险学授课教案 第五章 人身保险
第五章人身保险本章重点:掌握人身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特点;人身保险的分类及一般运行规律;创新型人寿保险与传统人寿保险的比较;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的比较。
基本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人身保险的概念、特征、险种分类,以及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掌握人寿保险的具体内容;理解和牢记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各自具有的特征。
基本内容: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按照保单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特殊性,因此,人身保险与其他保险种类相比较,也具有不同的特点。
人身保险的特点可以从人身保险事故、人身保险产品和人身保险业务等方面来比较: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首先,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必然性。
其次,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最后,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但具有相对稳定性。
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的特殊性有关。
具体来说反映在保险产品的需求、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金的给付、保险利益的确定、保险期限的长短和寿险保单的储蓄性等方面。
3、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和保险产品的特点对人身保险的业务经营产生影响,使其与财产保险明显不同。
主要表现在保费的收取、准备金的提取、资金的运用、保单的调整和连续性管理等方面。
课堂提问: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区别在哪里?(二)人身保险的分类人身保险的险种多种多样,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通常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1、按照保险范围分类,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按照投保人数的不同,人身保险分为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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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人身保险本章重点:掌握人身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特点;人身保险的分类及一般运行规律;创新型人寿保险与传统人寿保险的比较;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的比较。
基本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人身保险的概念、特征、险种分类,以及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掌握人寿保险的具体内容;理解和牢记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各自具有的特征。
基本内容: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按照保单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特殊性,因此,人身保险与其他保险种类相比较,也具有不同的特点。
人身保险的特点可以从人身保险事故、人身保险产品和人身保险业务等方面来比较: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首先,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必然性。
其次,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最后,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但具有相对稳定性。
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的特殊性有关。
具体来说反映在保险产品的需求、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金的给付、保险利益的确定、保险期限的长短和寿险保单的储蓄性等方面。
3、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和保险产品的特点对人身保险的业务经营产生影响,使其与财产保险明显不同。
主要表现在保费的收取、准备金的提取、资金的运用、保单的调整和连续性管理等方面。
课堂提问: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区别在哪里?(二)人身保险的分类人身保险的险种多种多样,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通常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1、按照保险X围分类,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按照投保人数的不同,人身保险分为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
个人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只有1人的人身保险。
联合保险是将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2个或2个以上的人视为联合被保险人,如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或合作者等多人,作为联合被保险人同时投保的人身保险。
团体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
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相比较具有许多特点:(1)危险选择的对象基于团体。
(2)被保险人不需体检。
(3)团体保险的保险费率低。
(4)团体保险采用经验费率。
(5)团体保险使用团体保险单。
(6)团体保险的保险计划具有灵活性。
3、按照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不同而进行分类,人身保险分为健体保险和弱体保险。
健体保险又称为标准体保险,是指对于身体、职业、道德等方面没有明显缺陷的被保险人,保险人按照所制定的标准或正常的费率来承保的保险。
大部分的人身保险险种都是健体保险。
弱体保险又称为次健体保险或非标准体保险,是不能用标准或正常费率来承保的保险。
此类保险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较高,超过了正常人的标准,若使用正常费率将增加保险人的赔付率,只能用特别条件来承保。
弱体保险在承保时可采用下列方法:保额削减法、年龄增加法、附加保费法。
4、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与保险人利益分配,人身保险分为分红保险、不分红保险。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人身保险合同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核心。
下面将介绍一些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比较常见的、通行的、对投保人和保险人都非常重要的条款。
这些条款中一些是在我国的人身保险业务中已被采用的,一些是在国外被采用的。
(一)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议条款,其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X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二)年龄误告条款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或向投保人退还多缴保费,或者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予以调整保险金额。
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
(三)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是对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时间宽限去缴纳续期保费。
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保险费,合同仍然具有效力;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失效。
我国《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60旧为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通常,合同中的宽限期约定为1个月。
(四)复效条款复效是指保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2年)申请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
复效条款通常规定,保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保留一定时间的申请复效权。
在此期间,投保人有权申请复效。
(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该条款通常规定,保单所有人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保险合同解约或终止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依然存在,并且,保单所有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往往将现金价值的数额列在保单上,说明计算方法及采用的利率,使保单所有人可以随时掌握保单的现金价值量。
现金价值的处理可以有下列方式:(1)保单所有人退保,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2)将原有保单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
减额缴清保险是指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据此数额变更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原保单的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保持不变。
变更后,投保人无须再缴纳保费。
(3)将保单变更为展期保险。
展期保险是将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据此变更原有保单的保险期限,而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不变。
(六)保单贷款条款该条款通常规定:投保人在缴纳保费一定年限后,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不超过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
当借款本息等于或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时,保险所有人应在保险人发出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还清款项,否则,保单失效。
当被保险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须从中扣除尚未还清的借款本息。
(七)自杀条款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都有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的自杀条款。
其通常规定: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及复效后的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或所缴保费;而超过这段时间之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这段时间的长短各国规定各有不同。
如日本规定为半年,在我国为2年。
(八)共同灾难条款共同灾难条款是为确定在发生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事件时,保险金的归属问题的条款。
该条款规定,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
由此,若合同中有第二受益人,则保险金由第二受益人领取;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该条款的产生,避免了许多无谓的纠纷,使问题得以简化。
课堂分组讨论:讨论某些人身保险案例在不同国家不同的处理方式。
第二节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存和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期满生存,都可以作为保险事故,即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期满生存保险金。
一、传统型人寿保险传统的寿险产品主要是为被保险人提供死亡危险保障的死亡保险,为到期被保险人仍然生存而提供的生存保险和既提供死亡危险保障又有生存保障的生死两全保险。
(一)死亡保险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1)概念:定期死亡保险通常简称定期寿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未发生死亡事故,则到期合同终止,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
(2)特点:纯保障性、期限可长可短、费率低廉、利他性。
(3)定期寿险的种类:普通定期寿险、可转换定期寿险、可转换及自动续期的定期寿险、变额定期寿险等。
(4)定期寿险作用:满足收入较低但需要高额保障的人的投保;保证被保险人将来的可保资格;作为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的补充;作为贷款的担保手段。
2、终身死亡保险(1)概念:是指保险期限为自保险单上约定之日起直至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2)特点:给付的必然性、利他性、储蓄性、费率较高。
(3)种类:普通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保费不确定的终身寿险、利率敏感型终身寿险。
(二)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人寿保险。
生存保险的保险目的与死亡保险的目的完全不同,或是为年老者提供养老保障,或使为子女的教育提供资金支持。
生存保险又分为单纯的生存保险和年金保险两类。
1、单纯的生存保险单纯的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并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只要被保险人生存到约定的时间,保险人就给付保险金。
若在此期间被保险人死亡,则被保险人不能得到保险金,且所缴保费不予以退还。
通常,单纯的生存保险不作为独立的保险险种销售。
2、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年金保险同样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生存保险金的给付通常采取的是按年度周期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因此,称为年金保险。
按不同分类方法,有多种年金保险。
(1)按缴费方法不同,分为趸缴年金与分期缴费年金。
(2)按年金给付开始时间不同,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
(3)按有无保证来分;无保证年金、有保证年金(4)按被保险的人数来分;单人年金保险、联合年金保险(5)按保险年金给付额是否变动,分为定额年金与变额年金。
(三)两全保险两全保险是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都能获得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的保险。
两全保险具有下列特点:(1)两全保险是在人身保险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种,被保险人无论是生还是死都可以得到保险人的给付。
它是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的结合。
(2)两全保险的每X保单的保险金的给付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