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以租友合同为视角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是两个相互对应的概念,在合同法中也有规定,对于有名合同也就是我们生活中说典型合同,合同法中对一些合同是有规定的名称的,比如说担保合同,技术合同,运输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等都是属于有名合同的,那么二者的概念和区别分别是什么呢?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概念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
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对于有名合同的内容,法律通常设有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改变法律的规定。
也就是说,法律关于有名合同内容的规定,主要是要规范合同的内容,并非要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
从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来看,为了规范合同关系,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各国合同立法都扩大了有名合同的范围,但这种发展趋势并非意味着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干预大大加强,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合同关系,促使当事人正确订约。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即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范围,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仍然是有效的。
可见,当事人可以自由订立无名合同。
从理论上说,有名合同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讲,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所确定有名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而不仅属于《合同法》所确定的有名合同。
中国《合同法》分则部分规定了十五类有名合同基本合同类型,分别是: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及居间合同;《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等。
《合同法》又规定具体合同的类型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凭样另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都属于买卖合同中特殊类型,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是建设合同中的具体类型,这些具体合同类型也属有名合同。
非典型合同及其法律适用
非典型合同及其法律适用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可分为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的合同,为典型合同;反之,法律未作特别规定且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为非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又可称为有名合同或有名契约,非典型合同又可称为无名合同或无名契约。
非典型合同是实行合同自由原则与法律列举典型合同的必然产物。
根据民法基本原理之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任意订立合同。
但与此同时,为便于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立法部门往往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中列举一些比较常见的、已经定型化的合同类型,即所谓的“典型合同”。
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参照现行法之规定订立合同完成日常交易行为,但由于生活现实情况复杂,“是故吾人日常生活所缔结之契约,其形态可为千差万殊,不一而足,加以随着交易生活之进展,人类欲望之增大,社会生活之益愈复杂化,吾人日常所为之契约未能纳于法律所定之典型中者,比比皆是,”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这些合同在法律上又是有效的,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认为其无效,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发生纠纷时究竟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了问题。
我国《合同法》对此在第一百二十四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但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类型五花八门,仅靠合同法的一条规定实难对付,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类问题有必要进行类型化分析。
特别是合同法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社会生活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非典型合同的新类型也越来越多,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非典型合同的类型非典型合同是法律列举典型合同之产物。
民法或合同法若不列出典型合同类型,自无非典型合同这一对应物的存在。
在分析非典型合同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对典型合同的范围进行界定,把典型合同的范围界定之后,余下的合同就是非典型合同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综合试题七【3】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综合试题七【3】 ⼆、案例分析题 (⼀) 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公司采购⼤蒜,张某持盖章空⽩合同书以及采购⼤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公司于2010年3⽉1⽇签订⼤蒜买卖合同,约定由⼄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
⼤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
双⽅还约定,甲公司向⼄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20万元,如任何⼀⽅违约,需向守约⽅赔付违约⾦30万元。
张某发现⼄公司尚有部分绿⾖要出售,认为时值绿⾖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1⽇擅⾃决定与⼄公司再签订⼀份绿⾖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
其他条款与⼤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1⽇,⼄公司按照约定将⼤蒜和绿⾖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蒜货款和50万元绿⾖货款汇付给⼄公司。
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天内将⼤蒜和绿⾖运⾄甲公司。
2010年4⽉5⽇,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蒜的合同。
4⽉7⽇因⼤蒜价格⼤涨,甲公司⼜以150万元价格将⼤蒜卖给戊公司,并指⽰丙公司将⼤蒜运交戊公司。
4⽉8⽇,丙公司运送⼤蒜过程中,因⼭洪暴发⼤蒜全部毁损。
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付⼄公司⼤蒜尾款50万元。
后绿⾖⾏情暴涨,丙公司以⾃⼰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转卖给不知情的⼰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
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为,要求⼰公司返还绿⾖。
问题 1.⼤蒜运⾄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蒜的合同的效⼒如何?为什么? 3.⼤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蒜货款为由,拒绝向⼄公司⽀付尾款?为什么? 5.⼄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责任和违约⾦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公司签订的绿⾖买卖合同效⼒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转卖给⼰公司的⾏为法律效⼒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返还绿⾖?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蒜运⾄丙公司时,所有权转移给甲公司。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今天,为大家分析两个有关的案例,希望能够加深大家对合同法的理解!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出租给乙使用,乙将该房屋用于水果零售,后乙业务发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场地,便擅自将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租给丙,尽管乙始终按时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后,便以乙擅自转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乙的合同。
正在诉讼期间,该地区遭遇百年不遇的强台风的袭击,导致该出租的房屋倒塌,造成丙财产损失5000元。
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1)甲的合同解除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为什么?(2)该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
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
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 ___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问题:(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2) 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3) 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4) 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5)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99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
备考2023年贵州省六盘水市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测试卷一(含答案)
备考2023年贵州省六盘水市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测试卷一(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第17题组织起草行政法规的是()。
2.社会主义金融市场的基础是()。
A.资本市场B.证券市场C.外汇市场D.期货市场3.清代的“八大山人”指的是:A.一位画家B.八位画家4.第27题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而被逮捕,王某被捕后聘请了律师田某,则田某无权()。
5.6月25日,国家禁毒办发布报告显示,2017年,全国禁毒部门破获毒品刑事案件14万起,依法强制隔离戒毒31万人,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员167.9万名,有效遏制了毒品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 )。
A.隐性压力B.长远阻碍C.现实危害和潜在威胁D.直接冲击6.第1题山东省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为人类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单位的是()。
7.第8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权?()8.10月18日,“一带一路”能源部长会议和国际能源变革论坛在江苏省苏州市()A.共商、共建、共享B.共商、共赢、共享C.共商、共建、共用D.共和、共建、共享9.王某在某服装店挑选风衣,店员向王某推荐了一款。
王某试穿后觉得不合适,便脱下来要走,店主却强迫王某买下这种风衣。
店主的这行为侵犯了王某的()。
A.财产安全权B.损害求偿权C.维护尊严权D.选择商品自主权10.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
下列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历程的说法,错误的是()A.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大命题和战略任务,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B.党的十七大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C.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根本任务D.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多选题(10题)11.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
2022年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
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
关于委托合同和代30第一编民法总则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2、甲、乙、丙按份共有房屋A。
现甲欲将其份额转让给丁。
以下何种说法正确?()A.如甲对乙、丙通知此事,且告知对丁的转让条件,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乙、丙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B.如甲对乙、丙通知此事,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未告知对丁的转让条件,乙、丙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C.如甲对乙、丙通知此事,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未告知对丁的转让条件,乙、丙始终不知道甲对丁的转让条件,在丁办理共有登记后,乙、丙的优先购买权消灭D.如甲对乙、丙通知此事,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未告知对丁的转让条件,乙、丙始终不知道甲对丁的转让条件,在丁办理共有登记之日起6个月后,乙、丙的优先购买权消灭3、某电视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
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侵犯了制片者的发表权B.侵犯了该演员的表演者权C.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D.侵犯了该演员的复制权4、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据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裁判精要阅读笔记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裁判精要》阅读笔记一、租赁合同概述作为一种典型的合同类型,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阅读《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裁判精要》我对租赁合同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达成的,由出租人将特定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这种合同具有双向义务性,即出租人有义务提供租赁物,而承租人有义务支付租金。
租赁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其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不同的标准,租赁合同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
根据租赁物的种类,可分为房屋租赁、设备租赁、车辆租赁等;根据租赁期限,可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根据租赁目的,可分为生活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等。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租赁合同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它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获取资产使用权的方式,促进了资源的有效利用。
租赁合同也有助于融资和资本运作,推动了经济的流动和发展。
租赁合同纠纷的产生往往源于合同条款不明确、履行不当、违约行为等。
在阅读相关案例时,我发现很多纠纷是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或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意外情况导致的。
完善租赁合同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预防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在阅读《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裁判精要》时,我对租赁合同的性质、类型、重要性以及纠纷产生的原因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这对我未来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帮助,我将继续学习书中的其他内容,以便更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租赁合同的相关知识。
1. 租赁合同定义及特点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达成的,由出租人将特定物(如房产、设备、车辆等)的使用权移交给承租人,承租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该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
双方主体: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需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
转移使用权:租赁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租人,但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获得该物的使用权。
30940513
一
租, 李某 提 出 . 然 我 的 女 的 婚 姻 问 题 是 父 母 心 中 的 一 件 大 虽 表 现 很 到 位 . 父 母 也 非 常 满 意 . 前 . 们 签 订 “ 友 协议 ” 其 但 事 你 租 的根 本 目的 . 后 仅 5天 时 间 . 以 价 格 太 高 . 举 也 仅 是 为 了 安 慰 李 某 患 有 重 病 的 父 便 此 仅 有 伤 社 会 风 气 . 反 了 公 序 良俗 为 由 .母 .让 李 某 父母 高 兴 .让 李 某 父母 放 违 只 给 了我 3 0 0 0元 . 下 的 3 0 剩 0 0元 . 心 体 现 的 是 中华 民 族 传 统 的 尽 “ ” 经 孝 我 多 次 催 收 , 今 未 付 。请 问 : 某 究 美德 . 而 无其 他 任 何 非 法 或 不道 德 的 至 李 竟 应 否 支付 报 酬 ? 行 为 。 因而 不仅 没有 违 反 公序 良俗 . 还 读 者 沈斐 维 系 着社 会 公 德 .即 你 们 的 行 为 并 无
只 是 一种 新 生事 物 . 你假 装其 女友付 出了一定 的 劳动 . 在 我 国 尚 属 于 无 名 合 不过 这种 劳 动 是 以 表 演 的形 式反 映 出 同 就 无 名 合 同 的 法 来 。 该雇 佣 关 系虽 是 特 殊 的 、 义 的 , 狭 律 调 整 . 是 适 用 《 但 同样 基 于 没 有 违 反 法律 的 禁 止 性 规 一 合 N法 》 总 则 . 是 参 定和 社会 公德 . 就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的 二 也 在 照 《 同 法 》 则 及 相 你 的表 现很 到 位 、 其 父母 非 常 满 意 的 合 分 关 法 条 中最 相 类 似 的 情 况 下 . 某应 当依 约 履行 李 规 定 即 判 断 “ 友 协 租 方 园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合现实生活案例,通过案例分析展开论述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合现实生活案例,通过案例分析展开论述案情简介母亲王芳(化名)将房屋赠与儿子小罗,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自己的永久居住权利。
然而,在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儿子离婚了,离婚协议中明确房屋作为抚养费归前妻。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芳与儿子小罗在赠与合同中对居住权的约定条款形成于2002年。
当时的法律并未对居住权的设立及其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采用登记生效的设立原则。
据悉,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已于近日对这起居住权纠纷案进行判决:案涉房屋不动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子应当积极协助母亲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居住权登记手续。
据了解,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成都首例居住权纠纷案。
法官释法不影响居住权行使的基础上,所有权人仍可处分承办法官介绍,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是法律首次以法条形式对居住权的设立进行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在不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基础上,所有权人仍可行使处分的权利。
小罗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赠与合同中关于设立居住权的约定,并不妨碍其在保障原告行使居住权的前提下,将房屋赠予给第三人前妻,作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费支出。
诉讼中,法院也就该问题向第三人释明,第三人表示理解并表示同意保障老人关于案涉房屋的居住权。
律师声音居住权不得转让,也不能继承“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与租赁合同相比,居住权没有期限限制,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一个居住期限,则居住权人可以居住到其死亡。
但居住权不得转让,也不能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一般也不得出租。
租赁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
租赁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
租赁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一、恶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如果一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故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冒用他人的身份签订租赁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签订的租赁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二、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形如果租赁协议中的任何一方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了一些重要的事实,那么这份租赁合同就会被视为无效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如果一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例如签订违法的租赁合同(如违反拆迁规定的),那么这份租赁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四、无法履行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如果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无法履行合同,或者其中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且该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协议的履行,那么这份租赁合同就会被视为无效。
五、签订时确立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符的情形如果签订租赁合同时,约定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或者违背道德规范,例如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不合法的搬迁赔偿费用标准,那么这份租赁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注: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如涉及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自考合同法复习和考试的重点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为: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 合同的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其区分的意义: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③主体要求不同。
6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形考任务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形考任务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合同法本质上是O的法律规范。
A.静态财产关系B.财产归属关系C.财产流转关系D.债务关系2 .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意义是OA.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B.法律对有名合同进行了特别限制C.明确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已经确定D.明确合同是否存在事先约定的关系3 .法律对格式条款作出特别限制的目的是OA.保证铁路、公路、航空等的运输B.保证合同当事人就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进行了实际磋商C.在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的利益受到切实保障D.保证严格遵守法律的特殊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无效4 .下列属于实践合同的是OA.买卖合同B.租赁合同C.承揽合同D.保管合同5 .下列属于单务合同的是OA.买卖合同B.租赁合同C.赠与合同D.仓储合同6 .商店临街的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的字样,并标有价格,为O;但如果标有“样品”的字样,则为OO人要约,要约邀请B.要约邀请,要约C.邀约,要约D.要约,邀约7.甲知乙某日将赴北京开会,向乙表示其亦有事到北京,乙可搭便车。
如果途中发生车祸使乙受伤,乙可否向甲请求损害赔偿?OΛ.若甲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则乙不能向甲请求违约损害赔偿B.若甲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则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不得请求违约损害赔偿C.双方自动形成合同关系,乙可以向甲请求违约损害赔偿D.乙受有利益无法律上原因属于不当得利,甲可向乙请求违约损害赔偿8.根据《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OOA.格式条款B.诚实信用原则C.非格式条款D.法律规定9.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有IOO辆某种小型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为10天。
乙公司看到广告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经全部售完,无货可供。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O0九甲构成违约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D.甲不应承担民事货任10.王某与陈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王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陈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按了手印,约定合同在丁地履行。
无名合同
案由原则
类推原则
吸收原则
结合原则
以合同主要内容为主,吸收次要内容,确定符合合同关系基本特征的案由。如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集团大楼 的建设工程,双方在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还设定了承包方为发包方提供30%建筑材料的条款。此合同中事 实上存在着两个以上不同的合同内容,其主要内容应是承发包建筑工程,次要内容是购销建筑材料的约定。选择 主要内容来确定案由,体现了合同的本质特征。其他条款虽属不同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他合同事项,其在整 个合同中占次要位置,无需在案由中体现,但吸收不等于忽视其存在,在实体处理时应一并了结。
混合合同是指一个合同所包含的内容是几个有名合同内容的综合的合同。其显著特点是,虽然在内容上可划 分为几个有名合同,但该合同为一个合同而非几个合同。数个有名合同的内容结合在一起的合同,从制定法的角 度看,它属于明显的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
无名合同(图4)其特点,是两个以上的有名合同或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不失个体独立存在而相结合的合同, 也称“契约之联立”。此类型无名合同的订立有3种情形:
①单纯结合通常是因同一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合同的行为,使相互元实体牵连的合同在外 观形式上相结合。如甲乙双方订立计算机网络工程合同,出于主体之间的信任和履行合同整体质量的原因,其中 还设立了软件开发合同、硬件设备购销合同、设备安装合同。这种合同的联立,虽个体合同独立存在,合同适用 各自固有的法律、法规,但当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主体之间相互制约的主观意志常常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既有属于典型合同的内容,也有有名合同的有关法律中未予涉及的内容。通俗地理解, 它是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混合在一起的合同。如某甲与户主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但某甲以担任乙的儿子的家 庭教师折抵房租。从准混合合同内部结构层面观察,准混合合同是一个有名合同与一个无名合同的结合。
关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确定合同的有效性 ,在判断其是否符合 民法原则的同时, 也要符合法律规则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 , 合 同有效要件为: 其一,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主体适格 ;其二, 意 思 表 示要 真实 ;其 三 ,合 同 内容 不 得 违 反 国家 法 律 、法 规 的 强制性规定 ;其四,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序 良俗。因此, 合 同整体符合 以上规定,遵循法律规则原则,不因为违法 目的 而设定 的,即整体承认其有效性 ,对于合同中部分条款的瑕疵, 据 《 合同法 》第五十六 条,无效条款仅为部分无效 ,不影 响合 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 2 )根 据合 同 内容 确定 类 推合 同性质 类 型在 无 名合 同有效 的前 提 下 ,确定 其 性 质 类 型是 解 决 纠 纷 的第 二 步 。首 先 ,要 仔 细 分析 合 同 内容 ,进 一 步确 定 其 合 同 的性 质 和 类 型 。合 同 的构
一
、
法合 同制度的法律基础。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在法律规范 的 框架 内依照民法 自治原则所创设 的合 同,法律没有明文规 范定 义, 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不违反社会公共秩序 , 都 属于 无 名 合 同 ,法 律 应 当 给予 相应 的保 护 。正 如 王 泽鉴 老师 所说 ,非典型契约为 民法一 面采取契约 自由原则,一面又是典
性质 的合 同互 为存 在 的 条件 。③ 附 条件 结 合 是 指 约定 条 件 成就 后 ,使 甲合 同效 力 终 止 ,乙合 同即 发 生效 力 。如 目前 北 京 市 出
租汽车市场 中出现的承包出租汽车运营合同即属此例,双方约
定 ,合 同 3 年 期 满 ,承 包 运 营 合 同 终止 ,出 租 汽 车公 司 即 将 出 租 汽 车卖 给 司机 ,购 销 合 同 成立 ,办 理 过户 手 续 ,此 种 类 型 也 称 “ 择 一结合 ”合 同 。 二、无名 合同的法律适用 ( 1 )根据 法 律原 则规 则 确定 合 同有 效 性合 同法 的基本 原 则 贯 穿 于合 同法 的始终 , 是 合 同法 的宗 旨和价 值判 断 的集 中体 现 。 在 无 名 合 同 的法 律 使 用 过 程 当 中 ,重 点要 遵 从 两 者 ,其 一 ,契 约 自由原 则 。 此 原则 是私 法领 域 意思 自治原 则最 为 突 出的体 现 , 在 合 同双 方平 等 的基 础 上 , 当事 人依 照 自身 真 实 意愿 ,不 受 外 部 非 法 干 涉 地 进行 契 约 ,互 相 享 受 权 利 ,承 担 义务 。只要 当事 人 约定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及社会的公益道德 ,应当 认定有效 ,并在合 同的诉讼 、仲裁途径 中适用参照有名合 同。 其二 ,公序良俗原则 。其包括两个部分 , “ 公序”即公共秩序 , 指 由法 律 的 规 则 、原 则 以及 相 关 的法 律 制 度 所 有机 构 成 的 一种 有序状态 : “ 良俗”即具体社会在一个特定时期内,被普遍大 众所广泛认 同并尊重 的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在合同订立和履行 的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其内容是否遵循公序 良俗 ,对于其被法 律和广 大民众认知所承认是至关重要的。公序 良俗在不 同国家 和地区以至于不同时期都有着其不 同的含义和范 围,这和一个 国家 的法 律 文 化 、社 会 发 展 程度 有 着 紧 密 的联 系 。租 友 协 议 是 否有效 ,也是和此原则有着很大 的关系 ,更应当结合现下社会
第二分编--合同法第1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1)
• 合同与诺言的区别:
• 合同是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诺言是单方表示
• 诺言是原因,合同是结果 • 诺言强调“不得违背自己的许诺”, • 合同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 同。 • 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 的合同。如借用赠与合同。 • 区分二者的意义:风险负担规则不同 – 风险负担:指当因非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致合 同不能履行时的损失由谁来负担的问题。 – 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较为复杂。 • 单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 能履行时,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
• 三、合同的分类 (10种) •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 又称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以法律是否对其加以规 定,并赋予其以特定名称为标准。 1、有名合同:法律加以规定,有特定名称。 《合同 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 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 (二)我国的合同概念 • 1、我国对合同的概念采协议说,见: • (1)《民法通则》 第85条(”债权”部分 ): •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的协议。依法成立的 合同,受法律保护。
• (2)《合同法》第2条: •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 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九)商议合同和附合合同 – 标准: – 根据当事人能否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1.商议合同:是指当事人可以就合同条款进 行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中无名合同的十个典型案例及权利保护剖析
民法典中无名合同的十个典型案例及权利保护剖析无名合同是指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名合同可以成立,但是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却存在一定的挑战。
下面将通过分析十个典型案例,剖析无名合同中的权利保护问题。
案例一:小明通过网上平台购物,与一家无名商家达成购销合同。
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小明无法找到对方商家进行维权。
在此情况下,小明可以通过网上平台申请维权,并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张先生在超市购买了一瓶饮料,却意外发现饮料中有异物。
超市表示对此并不负责,因为张先生没有找到具体的厂商。
根据无名合同的原则,超市作为销售者,应该承担商品质量责任,张先生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超市要求赔偿。
案例三:小红在餐馆用餐时,意外滑倒受伤。
餐馆主张小红没有找到具体的承包商,因此无法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根据无名合同的原则,餐馆作为经营者,应该为小红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四:李先生在市场上购买了一款新手机,不久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
然而,李先生无法找到对方商家进行维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李先生可以向市场运营者申请维权,并要求市场运营者给予赔偿。
案例五:小明在二手平台上购买了一部手机,但手机屏幕出现问题。
小明无法找到卖家进行售后服务。
根据无名合同原则,卖家应承担手机质量问题的责任,小明可以通过平台申请维权。
案例六:某公司与供应商之间达成一份无名合同,约定购买一批材料。
供应商在交付货物之前,要求公司提前支付货款。
然而,供应商却没有履行交货义务。
在此情况下,公司可以向供应商追究违约责任,并要求退还预付款项。
案例七:小红租赁房屋,与房东达成无名租赁合同。
然而,房东在履行合同义务时违法扣押了小红的押金。
小红可以向房东要求返还押金,并要求支付相应的侵权赔偿金。
案例八:小张与个人承包商达成无名建设工程合同。
在工程过程中,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小张可以向承包商追究违约责任,并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租赁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解读(2)
《租赁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解读(2)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适用本条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群租,可分为自主群租和他主群租两种,自主群租即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资给多个承租人,他主群租一般表现为房屋中介与“二房东”将房屋出租给多个承租人,后者属于本条属于的转租行为。
(2)再转租、多手转租行为符合转租的法律特征,应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解读】《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为督促出租人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本条将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该6个月期限的性质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断与中止、延长的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在效力上属无效行为,出租人既可起诉要求确认转租合同无效,亦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出租人解除合同后,承租人丧失租赁权,转租合同也因其赖以存在的基础不复存在而归于终止,善意的次承租人(订立转租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在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情形下,都涉及房屋的返还问题,此时,案件的处理结果必然与次承租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次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则此承租人对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因此,本条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次承租人具有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其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不构成不当得利。
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是合同法中的两种不同形式的合同。
本文将对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进行详细的解释和比较。
一、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合同中明确标明了合同双方的姓名或名称的合同。
在有名合同中,合同双方的身份和责任都是明确的,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也是明确的。
有名合同的特点是明确性和可辨识性。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一旦违约,对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有名合同的例子可以是购买房屋的买卖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买方和卖方的身份都是明确的,合同中明确了房屋的价格、交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等具体条款。
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对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二、无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合同中没有明确标明合同双方姓名或名称的合同。
在无名合同中,合同双方的身份可以是不明确的,只需要满足合同的要件和条件即可。
无名合同的特点是不明确性和不可辨识性。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使用化名、代号等方式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
合同中只需要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条件,而不需要明确双方的身份。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也是根据合同的内容和条件来确定的。
无名合同的例子可以是网络购物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买方和卖方可以使用化名来进行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并不重要。
合同中明确了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和交付方式等具体条款。
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对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比较1. 明确性:有名合同明确标明了合同双方的姓名或名称,而无名合同没有明确标明合同双方的姓名或名称。
2. 可辨识性:有名合同双方的身份和责任都是明确的,而无名合同双方的身份可以是不明确的。
3. 违约责任:有名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一旦违约,对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而无名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根据合同的内容和条件来确定的。
4. 适用范围:有名合同适用于需要明确双方身份的情况,如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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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和价值判断的集中体现。 在无名合同的法律使用过程
三、 租友 合 同 的法 律适 用
【 关键词 】无名合 同 适用 租友
一
、
共 同构成民法合 同制度 的法律基础 。一般来说 , 只要 当事 度有着紧密的联系。租友协议是否有效 , 也是和此原则有 人在法律规范的框架 内依照民法 自治原则所创设的合 同, 着很大的关系 , 更应当结合现下社会民众的普遍认知。 法律没有明文规范定义 , 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 确定合同的有效性 , 在判断其是否符合民法原则的同 利益 , 不违反社会公共秩序 , 都属于无名合同 , 法律应 当给 时 , 也要符合法律规则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 , 合 同有效 予相应的保护 。正如王泽鉴老师所说 , 非典型契约为民法 要件为 : 其一 , 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 的民事行为能力 , 主体 面采取契约 自由原则 , 一面又是典型契约的产物。 适格 ; 其二 , 意思表 示要真实 ; 其三 , 合 同内容不得违反 国 2 、 无 名 合 同 的 类 型 家法律 、 法 规的强制性规 定 ; 其四, 不得违反社会 公共 利 无名合同的分类 , 学界 内最为代表性的有史 尚宽老师 益 、 公序 良俗。因此 , 合同整体符合 以上规定 , 遵循法律规 和王泽鉴老师的分类。 史尚宽将无名合同分为三类 : 纯粹的 则原则 , 不因为违法 目的而设定的 , 即整体承认其有效性 , 据《 合 同法》 第五 十六条 , 无 无名契约 、 准混合契约 、 混合契约。 王泽鉴将无名合 同分 为 对于合同中部分 条款 的瑕疵 , 三类 : 纯粹非典型契约 、 契约联立、 混合契约。 可以看出 : 首 效条款仅为部分无效 , 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
二、 无 名合 同的 法律 适用
质 内容 , 而实质 内容尤为关键 , 是判断无名合 同类型 和性 质的核心要件。对于合 同的形式外观 , 不能凭借直观进行 主观臆断 , 正如租友合 同, 其主观为租 , 实质却为雇佣 。其
无 名合同是社会在经济 日益发展 、 民商事纠纷趋于多 次 , 对于无 名合 同, 要 比照其与有名合 同的相似度进行挖
予 名 称 的合 同 , 包括 合 同联 立 、 混合 合 同 、 纯粹 无 名 合 同 。
无名合同的存在是 由客观现实决定的 , 对无名合 同的规 定,
方法, 遵循 民 法 自治 , 根 据 无 名合 同的 不 同 类型 , 确 定 的不
同的具 体规 则。
二, 公序良俗原则。其包括两个部分 , “ 公序” 即公共秩序 ,
元化 的背景下形成和发 展的 , 它是对 于契约 自由原则的典 掘 。 无名合 同在未被法律化之前 , 以其主给付义务的特征 , 同时更要 分析衡量适 用的 型体现和尊重 , 更是紧随社会发展脚步 、 弥补合 同法规范 参照有名合同进行分类和处理 ,
的局 限性 和 相对 滞 后性 的必 然选 择 。 对 于 无 名合 同 的法 律 难易程度 , 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识别和认定合同的性 要充分考虑交易习惯 。在纷繁的民法实践 适用 , 在 民法总 的原则 的指导下应 当分类研究 , 遵循民法 质类型。最后 , 基本原则前提 , 还要更多更加细致规整的理论和学说来为 中, 更多的无名合 同都是在遵从着交易习惯之潜规则进行 此服务。 约定和履行的。在处理无名合同的时候 , 我们更应该查 明 和了解当地 日常生活交易的潜规则 ,掌握其应用范围 , 采 1 、 根据法律原则规 则确定合 同有效性 纳习惯 的法律程序 , 依照习惯 比照最为接近 的成文法规范。 合同法 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合 同法的始终 , 是合同法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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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无名合 同是指法律条文 中并未明文规定并赋 法领域意思 自治原则最为突出的体现 , 在合同双方平等的
基础上 , 当事人依照 自身真实意愿 , 不受外部非法干涉地 进行契约 , 互相享受权利 , 承担义务。 只要当事人约定没有 是 契约 自由原 则 的体 现 。 本 文 以租 友 合 同为例 , 从 合 同的性 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及社会的公益道德 , 应当认定有 质、 效力、 内容 、 等 方 面切 入 , 探 讨 无名 合 同适 用 的原 则 及 效 , 并在合 同的诉讼 、 仲裁途径 中适用参照有名合同 。其
一
指 由法律的规则 、 原则以及相关 的法律制度所有机构成的 种有序状态 ; “ 良俗 ”即具体社会在一个特定时期 内 , 被 无名 合 同概 述 普遍大众所广泛认 同并尊重的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在合 同 1 、 无名 合 同概 念 订立和履行 的司法实践过程当中, 其 内容是否遵循公序 良 在大量民商事交易中, 存在很多无名合同。无名合 同 俗 ,对于其被法律和广大 民众认知所承认是至关重要 的。 是指法律规范未明文赋予某类合 同特定名称的合同 , 在 民 公 序良俗在不 同国家和地 区以至于不 同时期都有着其不 法实践当中, 无 名合同与有 名合同在动态平衡 中相辅相成 , 同的含义和范 围 , 这和一个 国家 的法律文化 、 社会发展程
一
先, 在纯粹无名合同的问题上基本达成了共识 , 大都认 可
2 、 根 据合 同 内容 一种独立的无名合 同类型 而存在 ; 其次 , 对 于准 混 在无名合同有效的前提下 , 确定其性质类型是解决纠 合合 同的范围的界定存在争议 , 即其属于混合合同 , 还是单 纷的第二步。 首先 , 要仔细分析合同内容 , 进一步确定其合 合同的构成 内容主要分为形式内容和实 独成为一种类型 ; 最后 , 在合 同联立的问题 上存在很大 的 同的性质和类型。 分歧 , 即是否属于无名合同的某种类型 , 或者根本不属于 无名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