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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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资产评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

第7章 资产评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

四、资产减值的评估方法
(二)预计未来现金流现值的估计 3、资本性支出的预测 (1)预测的资本性支出中应当包括: 维护资产正常运转或者资产正常产出水平而必要的支出,或者属于资产简单维护 下的支出,即维护性资本支出;完成在建工程和开发过程中的无形资产等的必要支出。
(2)预测的资本性支出中不应当包括:
与资产改良或企业扩张相关的资本性支出,即改良性资本支出和扩张性资本支出。
【例】假定利用甲生产线生产的产品受市场行情波动影响大,企业预计未来3年每年
的现金流量情况如下表所示。 年度 第1年 第2年 行情好 (30%的概率) 150 80 行情一般 (60%的概率) 100 50 行情差 (10%的概率) 50 20
第3年
20
10
0
第1年的预计现金流量(期望)=150×30%+100×60%+50×10%=110(万元)
一、资产减值的概念和资产减值会计的发展
“受托责任观”
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以公司制为代表的企业形式开始出现并广泛流
行,随之而来的便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这样的情形下,委托方强 调:(1)受托方承担有效管理与使用受托资源的责任;(2)资源的受托方 负有如实向资源的委托方报告受托责任履行过程和结果的义务。
——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 ——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3
投资性房地产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已出租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 公允价值计量 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建筑物。 金融工具公允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的 价值计量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其账面价值时,即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把资产的账面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的评估报告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的评估报告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 业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也应当符合《资产评估准 则—评估报告》的要求。
一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的评估报告及其特点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 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与执行一般评估业务所出具的评估报 告,其特点主要体现在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上:
评估目的
公允价值或会计准则涉及的特定 价值计量的可靠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 产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到 现值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 方协商后仍需出具评估报告 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 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 报告的使用限制。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 的评估指南(试行)》 第九条
二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的评估报告的特别要求
对于关键性评估参数的测算、逻辑推理、形成过程和 相关评估数据的获取来源,也要在报告中进行披露。
三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的评估报告的重点披露内容
(六)关键性评估参数的测算、逻辑推理、形成 过程和相关评估数据的获取来源
在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时选取的各种关键性 的评估参数,注册资产评估师要在报告中披露其测算、逻 辑推理、形成过程和相关评估数据的获取来源等信息。
(一)评估对象的具体描述
01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 并对价分摊事项涉及的评估 业务
04 执行以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 为目的的评估 业务
03
执行以投资性房地产 为目的的评估业务
02
执行以资产减值为 目的的评估业务
三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的评估报告的重点披露内容
(二)价值类型的定义及其与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 要求的对应关系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 的评估报告
2015年11月26日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草说明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草说明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草说明自查报告。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我们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草进行了自查,并就起草过程中的相关工作进行了总结和评估。

以下是自查报告的具体内容:一、起草背景。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草是为了规范和指导财务报告评估工作,提高评估质量,保障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起草背景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国际财务报告评估准则的要求以及我国财务报告评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充分调研了国内外相关的财务报告评估标准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制定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草方案。

起草过程中,我们邀请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进行讨论和建议,不断修改和完善起草稿,确保其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起草成果。

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我们最终形成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草成果。

该指南包括了评估的基本原则、方法和程序,明确了评估的范围和对象,规范了评估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为财务报告评估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四、自查评估。

在自查评估过程中,我们对起草成果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和评估。

我们发现,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了国内外的最新实践和理论成果,确保了指南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在起草成果中,我们明确了评估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规范了评估的程序和报告编制要求,确保了指南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在自查评估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主要包括指南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还需要进一步验证和完善,指南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还需要加强,指南的实施和监督机制还需要建立和完善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指南的相关内容,加强指南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指南的实施和监督机制,确保指南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运行。

六、结论。

通过自查评估,我们认为《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草成果基本符合相关要求,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

为规范、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以财务报告为⽬的的评估业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当事⼈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有关司局的帮助和指导下,组织专家制定了《以财务报告为⽬的的评估指南(试⾏)》,现予以发布,⾃2007年12⽉31⽇起施⾏。

请各地⽅协会将《以财务报告为⽬的的评估指南(试⾏)》转发各评估机构。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以财务报告为⽬的的评估指南(试⾏)》进⾏学习和培训。

请各地注意收集《以财务报告为⽬的的评估指南(试⾏)》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导语】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下面关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祝您生活愉快!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发生在美国的储贷危机被认为是储贷机构使用历史成本计量法的财务报告掩盖了问题贷款,没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影响了投资者对经营风险的判断,从而导致了多家金融机构破产。

20xx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7号公告:公允价值计量》(SFAS ),公允价值概念开始在会计准则中大规模地应用和推广。

20xx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我国修订后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20xx年10月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新的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都引入了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引入是新会计准则的重大突破,它对于提高会计报表的相关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准则中有17个准则涉及公允价值计量,包括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资产减值、非货币性交易、租赁和套期保值等(见下表)。

公允价值的变动及计量的可靠性对企业损益具有较大影响,根据财政部对我国2129家上市公司20xx年财务报告中公允价值使用情况的统计:(1)在2129家上市公司中,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有397家,占比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收益合计为亿元。

因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有29家,其中,中国银行(601988)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最大,损失额高达亿元。

(2)存在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数量833家,采用成本法计量的806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27家,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为亿元。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草说明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草说明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
草说明
自查报告。

根据《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起草说明,我们进行了自查,并就起草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评估和总结。

以下是我们的自查报告:
1. 起草目的,我们明确了本指南的起草目的,即为了指导和规范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工作,提高评估的质量和可靠性,保障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利益。

2. 起草依据,我们明确了起草本指南的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际准则,以及行业实践和经验总结等。

3. 起草程序,我们详细描述了本指南的起草程序,包括调研分析、专家咨询、征求意见等环节,并明确了各环节的责任人和时间安排。

4. 起草内容,我们对本指南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和总结,确保内
容全面、系统、科学和规范。

5. 起草质量,我们对本指南的起草质量进行了评估,包括逻辑严谨性、表述清晰度、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等方面,确保其符合实际需求和实际操作。

6. 起草效果,我们对本指南的起草效果进行了初步评估,包括对相关单位和专业人士的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和分析,以及对实际应用效果进行了初步预测。

经过自查,我们认为本指南的起草工作基本符合要求,但仍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我们将继续跟踪和监督本指南的起草工作,确保其顺利完成并取得预期效果。

自查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如何判断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中的价值类型

如何判断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中的价值类型

如何判断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中的价值类型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中,价值类型的表述很重要。

在通常情况下,有公允价值、市场价值和在用价值3种情况。

2017年,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和《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准则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的价值类型做出了规范性要求。

总体要求落实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第18条“会计准则规定的计量属性可以理解为相对应的评估价值类型”中。

该条款同样出现在《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第 24条,也就是说在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中,价值类型以会计准则要求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这与2007年首次颁布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第24条中的“在符合会计准则计量属性规定的条件时,会计准则下的公允价值一般等同于资产评估准则下的市场价值”相比,已经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这说明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中,会计准则下的公允价值与评估中的市场价值这两个概念并不能直接匹配。

事实上,评估报告中的价值类型是从业务中来的。

明确价值类型,要先分析业务类型。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主要有5种类型。

一是合并对价分摊。

这属于价值类型,价值类型是市场价值,涉及会计准则第20号,即《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合并》。

二是公允价值评估。

这属于计量属性,价值类型是公允价值,涉及会计准则第3号、第22号和第39号,即《投资性房地产中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型的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

三是资产减值。

这属于计量属性。

当价值类型是可收回金额时,涉及会计准则第5号和第8号,即《生物资产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和《资产减值》。

其中,可收回金额=max{(资产的公允价值-处置费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专题5,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概述

专题5,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概述

17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在国内的发展
2006年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 价值的概念和计量模式。2007年11月 价值的概念和计量模式。2007年11月,中国资 产评估协会发布了《 产评估协会发布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 指南(试行) 指南(试行)》,以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以财 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行为, 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 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该指南 2008年 日起实施。 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对评估师的要求更高,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理解会计计量模 式的概念,知晓企业合并、资产减值、投资性房地产、金融 工具等会计核算方法,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合理确定评估 对象,更有效地服务于会计计量的特定要求。 价值类型的选择,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评估方法的选择,要与会计计量模式相符 评估对象的选择,要以报告中的资产为对象,评估对象的特 殊性,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对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分析 应当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3
1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定义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定义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 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 或相关会计核算 师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 运用评估技术, 求,运用评估技术,对财务报告中各类资产和 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分析 负债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分析、估算, 负债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分析、估算, 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特定价值
可变现净值 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重置成本。
9
3.2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的价值类型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的价值类型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公允价值评估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公允价值评估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公允价值评估
公允价值评估是一种用于确定资产或负债的合理市场价值的方法,适用于财务报告。

在财务报告中,公允价值评估有以下目的:
1. 为资产和负债提供准确的估值:公允价值评估可以为财务报告提供资产和负债的合理估值,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对于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2. 满足会计准则的要求:根据会计准则,一些资产和负债需要以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和报告。

这些包括金融工具、投资、衍生工具和关联交易等。

通过公允价值评估,财务报告可以满足这些要求。

3. 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公允价值评估可以帮助管理层和其他决策者作出更准确的决策。

通过了解资产和负债的真实价值,可以更好地评估风险和回报,从而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4. 充分披露信息:公允价值评估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评估方法、重要假设和审查程序等。

这些信息可以提供给利益相关方,使其能够了解评估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总之,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公允价值评估对于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满足会计准则要求、支持决策和提供充分信息是必要的。

16.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

16.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

16.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D实物状态、质量等参数、特征,以及验证资产的真实存在性;3.协助企业确定、判断资产获利能力和预测资产的未来收益;4.执行与负债价值有关的议定程序。

(二)协助企业管理层对能否持续可靠地取得公允价值做出正确的评价。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五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

第六条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概念、原则及其与资产评估准则相关概念、原则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的复杂性,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力受理相关评估业务。

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七条由于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在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时无法完全遵守本指南的要求,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八条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与企业和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并充分理解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会计核算、披露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提醒委托人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确定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可以是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日、减值测试日、首次执行日等。

第十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必要资料。

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对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评估假设。

第三章评估对象第十二条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充分协商,明确评估对象,并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法律、物理与经济等具体特征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第11章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资产评估学PPT)

第11章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资产评估学PPT)

(二)合并对价分摊基准日
合并对价分摊除了考虑购买日之外,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选择 有利于开展评估工作的时点作为基准日。合并对价分摊是确认被收 购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这里的关键因素是 估值,估值就要合理确定基准日。从评估角度来看,通常评估基准 日的选择以会计报表日为基础,便于获取比较完整的财务数据和时 点的资产负债数据。所以,在可能的情况下,评估师应当与会计师 、审计师商量,建议选择合理的基准日。
第三部分要素贡献了企业利润的一部分,但无法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来 显示,在进行合并对价分摊时不作为考虑因素。从资产评估的角度看, 通常可以采用适当的方法确定各项资产、负债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从 而求取净资产公允价值,收购价格与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即为商 誉或负商誉。由此说来,合并对价分摊的过程,其实就是寻找被合并方 的核心价值构成要素的过程。
5、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的价值类型通常为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有关 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的定义、要求需遵从会计准则的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狭义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对评估主体,即注册资产 评估师或执业评估师有着严格的定义,但广义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对 评估主体并无严格要求。
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在国际上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的定义秉承了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对评估定义的模式,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主体、依 据、手段、评估对象、价值类型等予以了明确。
1、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的的评估主体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基于我国对 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其主体不仅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也包括注册资产评 估师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
(四)合并对价分摊的内容
从会计的角度讲,构成企业核心价值的要素主要分三部分:
(1)记录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它们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 和前提,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发展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

发展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
关系进行合理 的解 释。 以社会 责任观为基础 的“ 信息论 ” 以 可
从两个方面加以解 释 :企业要 向各类利益相关 者承担社会责
பைடு நூலகம்
经济 科 学 出版 社 .0 6 20
4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协 会 .中国 注 册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指 南 . . 北京 : 中国 财政 经 济 出版 ,0 6 2 0 2 J 会月 刊 ( 计)5 口 D 财 会 ・ 1・
于管理 当局和投资者做 出的将来决策是不重要的 ,在这种决
见, 公允价值在会计和资产评估 领域 中的含义 、 以及作用 地位
都有 比较紧密的联 系 ,这就 为以公允价值为切入点进行会计 和资产评估的协调 和合作奠定 了理论基础。 会计 中的公允价值与资产评估中的公允价值也是存在差 异 的。 首先 , 二者的假设前提不 同 : 由于资产评估 是在公开市 场、 持续使用和清算等各种假设前提下进行的 中介 活动 , 因此 从大的方面讲 ,资产评估的各种结果应该与评估 的各种假 设 前提 相匹配,而不仅仅是与资产的持续使用或持续经营相适 任, 为了获取对责任方信息的保证 , 各利益相关者成为审计 报 告的预期使用者 ,从 而成为注册会计 师承 担责任的对象 。 同 时, 注册会计师通过对责任方信息 的验证和审计信息的提供 , 履行对预期使用者 的社会责任。注册会计师与企业和预期 使 用者因为预期使用者对高质量信息 的需求而相互联系 ,信息 “ 论” 是注册会计 师 、 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j方发生关 系的理论
时也给 “ 以财务报 告为 目的 的评 估 ” 业务带来 了巨大 的发展
空问。


“ 以财务报告为 目的的评 估” 解析
1 公允价值在会 计与评估 中的 区别 与联 系。 . 会计 中的公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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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运用评估技术,对财务报告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以下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一)开展与价值估算相关的议定程序,以协助企业判断与资产和负债价值相关的参数、特征等,主要包括:1.估算或测算资产的复原或更新重置成本;2.协助企业判断、确定资产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实物状态、质量等参数、特征,以及验证资产的真实存在性;3.协助企业确定、判断资产获利能力和预测资产的未来收益;4.执行与负债价值有关的议定程序。

(二)协助企业管理层对能否持续可靠地取得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评价。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出具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独立开展评估业务,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任何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助理人员和外聘专家应当与委托方、其他相关当事方无利害关系。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概念和原则,知晓会计准则涉及的概念、原则与资产评估准则涉及的相关概念、原则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评估报告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评估报告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评估报告一、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评估报告及其特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7年11月28日颁布的中评协[2007]189号《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对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内容和贬值要求做出了规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形成资产评估结论的基础上,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的要求编制资产评估报告。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也应当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的要求。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与一般评估业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其特点主要提现在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上:(1)评估目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是为财务报告服务的。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更多受限于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其特殊的评估目的导致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与其他目的的评估报告,例如以国有资产各项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等会有很大不同,不能相互代替使用。

(2)价值类型《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将价值类型划分为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其他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以外的其他价值类型包括在用价值、投资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和特定用途价值等。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价值类型是公允价值(这个概念和资产评估中的概念内涵不同)或特定价值。

这些价值类型在理解为相对应的评估价值类型时,应该符合相应的会计准则计量属性规定的条件。

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评估报告的特别要求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评估报告的特别要求,除了要满足资产评估报告准则的基本要求外,《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还提出一些特别的要求:(1)评估程序或条件受到限制时的要求《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后仍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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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运用评估技术,对财务报告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以下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一)开展与价值估算相关的议定程序,以协助企业判断与资产和负债价值相关的参数、特征等,主要包括:1.估算或测算资产的复原或更新重置成本;2.协助企业判断、确定资产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实物状态、质量等参数、特征,以及验证资产的真实存在性;3.协助企业确定、判断资产获利能力和预测资产的未来收益;4.执行与负债价值有关的议定程序。

(二)协助企业管理层对能否持续可靠地取得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评价。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出具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独立开展评估业务,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任何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助理人员和外聘专家应当与委托方、其他相关当事方无利害关系。

会计准则的概念和原则,知晓会计准则涉及的概念、原则与资产评估准则涉及的相关概念、原则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的复杂性,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力承接。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

当评估程序或条件受到限制,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确信评估结论的合理性,不得出具评估报告,并应当提醒委托方关注公允价值或会计准则涉及的特定价值计量的可靠性。

第十条由于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在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时无法完全遵守本指南的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与企业和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并充分理解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醒委托方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可以是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日、减值测试日、首次执行日等。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进行审慎分析,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确定相关评估假设,并确信相关假设有合理的支持依据。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十六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以财务报告为目的下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恰当使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第三章评估对象方进行充分协商,明确评估对象,并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法律、物理与经济等具体特征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会计准则和委托方的要求,评估对象可以是各类单项资产、负债,也可以是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会计准则中特定会计事项所对应的评估对象,应当从委托方取得评估对象的具体组成等详细资料,关注相关资产、负债在企业营运中的作用;并提请企业管理层按其经营意图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核算要求对有关资产、负债进行妥当的分类。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对价分摊事项涉及的评估业务时,对应的评估对象应当是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该评估对象与被购买方企业价值评估所对应的对象不同。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各类可辨认无形资产的识别和计量。

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包括商誉在内的各类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评估业务时,对应的评估对象可能是单项资产,也可能是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其中,固定资产减值测试一般以资产组的形式出现;商誉减值测试主要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出现。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时,对应的评估对象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重点关注投资性房地产现有短期或长期租约对公允价值评估的影响,包括租期、租金收取方式以及约定租金相对于市场租金的差异等。

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计量过程中是否以单项资产或资产组为计量单位、资产核算分类、混合金融工具是否分拆等重要影响事项。

第四章价值类型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与披露的具体要求、评估对象等相关条件明确价值类型,并对具体价值类型进行定义。

第二十四条在符合会计准则计量属性规定的条件时,会计准则下的公允价值一般等同于资产评估准则下的市场价值;会计准则涉及的重置成本或净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或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现值或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计量属性,可以理解为相对应的评估价值类型。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协助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应当关注评估对象在减值测试日的可回收价值、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以及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可回收价值等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孰高者。

在已确信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其中任何一项数值已超过所对应的账面价值,并通过减值测试的前提下,可以不必计算另一项数值。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协助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应当知晓对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是基于特定实体现有管理模式下可能实现的收益。

预测一般只考虑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内主要资产项目在简单维护下的剩余经济年限,即不考虑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内主要资产项目的改良或重置;资产组内资产项目于预测期末的变现净值应当纳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计算。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协助计算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时,应当知晓会计准则允许直接以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或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相类似资产在其活跃市场上反映的价格,作为计算公允价值的依据。

当不存在相关活跃市场或缺乏相关市场信息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企业以市场参与者的身份,对单项资产或资产组的运营作出合理性决策,并适当地考虑相关资产或资产组内资产的有效配置、改良或重置的前提下提交的预测资料,参照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分析和计算单项资产或资产组的公允价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计算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时,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合理估算相关处置费用。

第二十六条净重置成本是指现在购买相同或相类似资产所需支付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预计金额减去体现相关贬值因素的预计金额,贬值因素主要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以及经济性贬值。

第五章评估方法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和数据来源等相关条件,参照会计准则有关计量方法的规定,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及其他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参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关注所采用的评估数据,并知晓公允价值获取层级受评估方法的选择及评估数据来源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选择评估方法时应当与前期采用的评估方法保持一致。

如果前期采用的评估方法所依据的市场数据已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再适用,或通过采用与前期不同的评估方法可使得评估结果更具代表性、更能反映评估对象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变更评估方法。

第三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关注相关市场的活跃程度,从相关市场获得足够的交易案例或其他比较对象,判断其可比性、适用性和合理性,并尽可能选择最接近的、比较因素调整较少的交易案例或其他比较对象作为参照物。

第三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对参照物的比较因素进行比较,做出恰当、合理的调整,还应重点关注作为参照物的交易案例的交易背景、交易地点、交易市场、交易时间、交易条件、付款方式等因素。

第三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应用条件,可以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增量收益折现法、节省许可费折现法、多期超额收益折现法等具体评估方法。

第三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结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对收益法应用的有关规定,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

第三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获取被评估对象的经营状况和相关收益的预测资料,按照会计与评估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并应充分考虑未来各种情况可能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不得采用不合理的假设。

第三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确信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考虑评估对象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会计准则规定的资产减值测试不适用成本法。

第三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对于非以资产减值测试为目的且不存在相同或相类似资产活跃市场的,或不能可靠地以收益法进行评估的资产项目,可以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但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获取企业的承诺,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其评估结论仅在相关资产的评估值可以通过资产的未来运营得以全额回收的前提下成立。

第三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形成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及所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适当地评价、权衡各结果所在范围的合理性,并确定价值范围内最具代表性的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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