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解析
汽车客运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汽车客运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第一条车辆报废、过户、更新的规定。
(一)旧车报废。
车辆报废由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安技部门或车队填写《车辆报废审批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机务技术处审核,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废。
(二)车辆报废标准按照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及上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承包车辆的退出按照集团公司车辆低抵偿承包经营实施方案签订的合同规定),对达到报废期限(年限)规定的车辆必须办理报废手续,坚决淘汰高耗能车辆及高排放(排放不达标)车辆。
(三)报废车辆一律送集团公司规定的金属回收车辆报废场办理报废手续并由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安技部门或车队负责办理。
(四)车辆过户: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安技部门或车队填写《车辆过户审批表》上报集团公司机务技术处审核,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五)新车选型:根据经营线路、客流客源、道路状况、维修服务、配件供应等情况,在集团公司确定的合格供方名录内厂家所供车辆范围中进行综合分析选型,大力推荐使用替代能源及新能源(节能型)车辆,并严格执行好交通行业管理部门所确定的车辆准入条件(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燃油消耗量核查、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等要求)。
(六)合格供方的确定按车辆采购控制程序的要求,由机务技术处组织各子公司、分公司对车辆供方厂家进行调研认证,并负责召集,由集团公司信息管理处、运输经营处、安全管理处参加对车辆供方厂家进行评审,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确定为合格供方目录并公布。
根据国内客车生产行业的具体情况及企业对车辆的使用要求,集团公司可不定期组织对合格供方进行删除和增补。
(七)新增、更新车辆购置由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安技部门或车队填写《车辆购置审批表》上报集团公司运输经营处、机务技术处审核,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并由苏州客运亚飞汽车加盟连锁店有限公司统一扎口进行办理购车手续。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摘要:随着汽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日益成为严格监管的重点。
本文将对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规定进行详细探讨,包括报废标准的背景、标准的制定过程以及对机动车强制报废的影响。
第一部分: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应对不合格和老旧机动车的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旧车废气排放严重超标和高度的机动车密度给我们的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第二部分:标准的制定过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环境保护、交通安全和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等。
通常情况下,标准的制定是经过政府、专家、企业等多方参与的共同努力。
首先,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通过颁布法规来加强对机动车强制报废的管理,并对相关机构进行监管以确保标准的执行。
其次,专家团队负责研究并提出有关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建议。
专家会对环境影响、车辆安全性、技术状况和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关于报废标准的建议。
最后,企业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汽车制造商和相关产业链企业需要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要求进行技术升级和产品改良,以满足标准的要求。
第三部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具体内容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驶里程限制:规定了机动车的行驶里程上限。
一旦机动车的行驶里程达到规定的上限,就必须进行强制报废。
2. 车辆年限限制:规定了机动车的使用年限上限。
一旦机动车的使用年限超过规定,就需要进行强制报废。
3. 报废车辆排放标准:规定了报废车辆排放的限制。
车辆报废前需要通过排放检测,如果排放超过规定标准,就必须进行强制报废。
4. 技术检测标准:规定了报废车辆的技术检测要求。
车辆达到规定的技术状况标准,方可继续行驶,否则需要强制报废。
第四部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影响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实施对社会、环境和经济都有一定的影响。
2020资产评估师考试-资产评估报告(综合题-续)
第04讲资产评估报告(综合题-续)【综合题】甲评估有限公司接受长江市黄河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对闽C108L7梅赛德斯-奔驰牌E260L 小型轿车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如下:一、本次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根据《价格评估委托书》,长江市黄河区人民法院拟司法处置闽C108L7梅赛德斯-奔驰牌E260L小型轿车。
二、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的目的是反映闽C108L7梅赛德斯-奔驰牌E260L小型轿车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长江市黄河区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权属人为蔡xx的闽C108L7梅赛德斯-奔驰牌E260L小型轿车。
评估范围包括车架号为LE4HG4HB6DL106897的梅赛德斯-奔驰牌E260L小型轿车一辆、不含闽C108L7车辆号牌。
四、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2018年4月9日。
六、评估方法:市场法。
七、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长江市黄河区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闽C108L7梅赛德斯-奔驰牌E260L 小型轿车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25.37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伍万叁仟柒佰元整)。
该评估结论为车辆本体价格,未考虑交易税费、欠缴交通违法罚款、欠缴其他费用等因素,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注意!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4月8日使用有效。
即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一年内实现时,可以评估结果作为作价的参考依据,超过一年则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重要提示:1.本资产评估报告仅在特定的报告使用人实施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时产生法律效力,当用于其它用途时资产评估报告无效。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包括: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经济行为相关的当事人以及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备案的相关监管机构。
2.在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内,若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委托人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调整;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一、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法律依据《机动车报废管理办法》是我国机动车报废管理的主要法规,该办法于2001年9月1日起实施,对机动车的报废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办法,机动车报废可以有以下两种方式:1.达到法定报废年限;2.在法定报废年限之前,达到强制报废标准。
二、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1.普通小型汽车:达到15年;2.其他小型汽车:达到10年;3.大、中型客车、货车:达到10年;4.摩托车:达到10年。
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1.车辆失火、爆炸,无法修复;2.车辆发生严重事故,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3.车辆出现技术故障,无法修复到安全使用标准;4.车辆发生翻修、加装改装、停驶期满后仍未恢复原状;5.车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且达到报废标准;6.车辆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
四、机动车强制报废补贴政策为了推动机动车强制报废工作,很多地方出台了相应的补贴政策,鼓励机动车主动接受报废处理。
具体补贴政策如下:1.新购买环保车辆的机动车主,可享受一定金额的补贴;2.报废旧车购买新车的机动车主,可享受一定金额的补贴;3.报废旧车不购买新车的机动车主,可享受一定金额的补贴。
总结起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规定主要包括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强制报废年限是指机动车达到一定年限后必须进行报废处理;强制报废标准是指机动车在达到强制报废年限之前,由于技术状况等原因,必须立即进行报废处理。
此外,为了推动机动车强制报废工作,补贴政策也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规定旨在保障机动车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有效促进交通系统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是对机动车使用年限和行驶总里程的限制,用于确保机动车在安全性、环保性和运行性方面的合理使用和更新。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规定,以下是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标准:
一、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标准之一是使用年限的限制。
根据车辆类型的不同,使用年限的限制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车的使用年限限制分别为15年、10年和8年。
而货车、牵引车和专用车的使用年限限制为15年。
这些年限是以车辆的注册日期为基准计算的,超过使用年限的机动车就需要进行强制报废。
二、行驶总里程限制:除了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强制报废的另一个标准是行驶总里程的限制。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行驶总里程的限制为30万公里。
当机动车的行
驶总里程超过30万公里时,也需要进行强制报废。
三、特殊情况的报废:除了使用年限和行驶总里程的限制,机动车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需要进行强制报废。
例如,车辆发生严重事故造成结构严重变形的、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而未能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的、达到报废标准后再次被使用而发生严重事故的、严重超标排放的机动车等,都需要进行强制报废。
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强制报废是依法进行的,违反规定而继续使用超过使用年限或行驶总里程的机动车将受到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扣留机动车等处罚。
因此,车主在使用机动车
时应严格按照强制报废标准进行核算,并及时更新车辆,以确保行车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同时,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机动车报废更新的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推动机动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顺利进行。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三篇)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____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____气污染防治法》、《____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____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____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____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____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____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____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____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____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____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____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____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____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____年;(六)专用校车使用____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____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____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____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____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____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____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____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____年,集装箱半挂车____年,其他半挂车使用____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____年,其他摩托车使用____年。
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三篇)
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____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____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____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____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____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____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____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____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____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____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____年;(六)专用校车使用____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____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____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____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____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____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____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____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____年,集装箱半挂车____年,其他半挂车使用____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____年,其他摩托车使用____年。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1.年限标准:年限是指车辆使用的年限,一般是以汽车品牌和车型为基准设定的。
如在我国,私家车使用年限通常为15年。
超过这个年限的车辆,就必须强制报废。
2.里程标准:里程是指车辆行驶的里程数,一般是以公里为单位。
可以根据不同的车辆用途和车型进行区分,如私家车、出租车、货车等。
如在我国,通常对私家车强制报废的里程标准是20万公里。
3.技术状况标准:除了年限和里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还会考虑车辆的技术状况。
比如,车辆是否存在严重事故或损坏,是否通过了相关的安全检测等。
如果车辆存在严重事故或技术问题,也可能会被要求强制报废。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
政府可以通过法律和政策进行规范和指导,制定明确的强制报废标准,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
企业可以加快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提供更安全、环保和高效的交通工具,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个人要增强对环保和交通安全的意识,定期检查维修车辆,及时报废老旧车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过期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总的来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环境健康,促进车辆更新换代,推动交通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政府、企业和个人应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有效执行。
只有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实现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第九条 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严于上述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2011年 月 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2年 月 日前予以报废。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第33号)同时废止。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辖区。
第七条 机动车达到下列行驶里程,以及自愿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商务部网站于14日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等信息,今天我们对私家车相关的规定为大家做一个解读。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是为了管理机动车辆的安全与环境保护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辆的数量也逐年增加,因此汽车的零部件的老化以及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显。
为了使机动车辆得到更好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一、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内容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主要针对机动车的车龄、排放等要素进行规定。
根据国家的规定,在机动车辆使用的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即需要强制报废:1.车辆车龄达到规定年限:各省市的规定年限不尽相同,通常在15年至20年之间,不同的地区可能会有所出入。
2.车辆检测不合格:在国家对机动车进行强制检测时,如果发现车辆各项指标检测不合格,则需要进行报废,这些检测指标包括:底盘传动、制动、灯光信号、排放等方面。
3.车辆因技术故障无法使用:当车辆因各种技术问题而无法正常行驶时,需要进行强制报废。
4.车辆损毁严重:除以上情况外,车辆在出现严重事故或重度磨损时,也需要强制报废。
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作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出台,主要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安全和环境的健康。
通过限制车辆车龄,促进汽车市场更新,避免老旧车辆的使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此外,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还通过检测和限制排放,防止车辆排放的污染物影响大气和环境,进一步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
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实施需要各地通过建立机动车强制报废体系来落实规定。
例如,需要建立相关的检测站和检测设备,建立统一的检测标准和检测流程。
同时,需要财政支持和国家协调,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使得机动车强制报废体系的建立、管理和信息交换可以高效、顺畅的运转。
除此之外,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注重对车主的引导与沟通,避免车主对规定的理解与执行上的问题。
另外,加强对产业链的管理,帮助二手车市场更健康的发展,促进整个汽车产业的绿色和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是实现汽车管理的重要方式。
营运客车报废管理办法
营运客车报废管理办法(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二、到期客车报废应履行程序生产处应履行的程序:1、生产处在本年度12月份建立下年度各车队的客车到期台账,并于下年度的1月初下发各车队,留存入档。
2、生产处要在客车到期的前两个月向车队下发强制报废通知书。
3、生产处在经营业主不予配合客车报废时要确定专人协同公安、运管等执法人员前往车队实行强制报废。
4、生产处要建立客车报废档案。
5、生产处承办人履行完报废手续的当日要向车队下发客运班车报废的通知,并抄送安全处、财务处、办公室、GPS监控中心存档备查,档案至少保存两年。
车队应履行的程序:1、车队长要在《客车报废申报表》上加注意见、签字、盖章。
2、车队办理客车报废手续时收回经营许可证、运输证、行车证、号牌等证件并履行签收手续,履行完报废手续时交回运管部门。
经营业应履行的程序:1、经营业主报废客车时要填写《客车报废申报表》。
2、经营业主配合生产处承办人人及时向所属地公安机关办理客车报废手续并取得《机动车报废证明》。
2、经营业主配合生产处承办人将已批准报废的客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并取得其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经营业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本办法依据来源: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405号)第九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8号)第四十三条。
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1〕307号)第十、十一、十二、十五条。
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12号)5、《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二十八、三十四条。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污染、交通安全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机动车的使用,保障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我国制定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首先,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管理办法》,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车龄超过规定年限的;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严重超标排放的;车辆发动机被定性为报废的;车辆发动机被定性为报废的。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机动车的使用,减少尾气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其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制定是有利于保护环境的。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和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而制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可以有效地减少老旧车辆的使用,减少尾气排放,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再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制定也是为了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老旧车辆的安全隐患较大,制动系统、悬挂系统、车身结构等都可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会造成人身伤亡,还会给社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
因此,通过强制报废标准,可以及时淘汰老旧车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最后,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大对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企业应加强对老旧车辆的淘汰和更新,推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贯彻执行;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共同努力,推动我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有效实施。
总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机动车的使用,保障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
只有通过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推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实施,为人们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一定会得到进一步提高。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
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公布了该规定。
《规定》共11条,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的,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
中文名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发布单位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发布日期2012-12-27实施日期2013-05-01目录.1背景.2内容.3发布令背景编辑新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酝酿多年。
此前,中国机动车相关报废标准始于1997年7月15日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其中对于私家车的强制报废标准为期限10年,行驶10万公里。
之后,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车辆技术水平的提升,这一限制显得过于苛刻。
在2000年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中,虽然私家车仍有年限限制,但是可通过年检将标准延长为15年。
2006年,商务部就《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其中首次取消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限制,被认为是最为重要的变化。
[1]内容编辑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机(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自5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中新网1月14日电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该》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规定全文如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篇)
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近年来,随着车辆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排放和道路拥堵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推动环保工作和提升交通运输效率,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将会有一系列新的规定。
一、车龄限制:根据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将会根据车龄来确定是否需要报废。
具体来说,私家车的报废年限将会调整为15年,而公共交通工具(如公交车、出租车等)的报废年限将会调整为10年。
这一举措的目的是通过淘汰老旧车辆,减少排放和提升道路安全,同时鼓励人们购买新能源车辆,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尾气排放标准: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还将对尾气排放进行严格控制。
根据规定,报废车辆的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否则将无法通过强制报废审核。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推动机动车行业向清洁能源转型,减少空气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
同时,通过强制报废来淘汰高排放车辆,推动技术创新和环保产业的发展。
三、安全性能要求: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还将加强对车辆安全性能的要求。
报废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性能标准,包括刹车系统、驾驶员保护结构、车身稳定性等各个方面。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提升道路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通过强制报废来淘汰老旧车辆,确保车辆在道路上运行时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四、补贴政策:为了鼓励人们更换新能源车辆,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还将提供相应的补贴政策。
具体来说,购买新能源车辆的个人和企业将能够享受到一定金额的补贴。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通过经济激励措施来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减少对传统燃油车辆的依赖。
同时,通过补贴政策来降低新能源车辆的购买成本,促进市场需求的增加。
总的来说,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将会加强对机动车的环保和安全要求。
通过淘汰老旧车辆,推动新能源车辆的推广和使用,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环境污染和道路安全问题,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通过补贴政策来鼓励人们积极购买新能源车辆,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3-01-14 16:38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主任张平部长孟建柱部长周生贤2012年12月27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根据中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下情况下机动车应强制报废:
1. 安全技术状态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
2. 车辆使用年限已超过国家强制报废年限;
3. 经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
根据车辆的使用年限和状况,不同类型的机动车报废标准有所不同。
例如,客车和货车的最长使用年限为15年,出租车、网约车的最长使用年限为8年。
安全技术状态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具体要求包括:发动机、传动系统、悬挂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照明和信号系统、轮胎、车身结构等是否达到国家标准。
报废车辆需要到指定的报废回收点进行处置,经过环保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申请报废车辆的注销。
报废车辆的所有权证书、号牌、行驶证等相关证件也需要进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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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3-01-14 16:38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主任张平部长孟建柱部长周生贤2012年12月27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机动车的数量也有了急速增长,由此带来的污染和安全隐患也日益突出,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机动车安全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法规,综合考虑科学和安全性,根据车辆运行质量和安全性,制定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了机动车的型号、报废年龄、保养检验标准、报废条件、强制报废处理办法等内容,具体内容如下:(一)型号。
机动车二元素强制报废,即型号和使用年龄。
(二)报废年龄。
机动车实行报废制度,其报废年龄规定为:汽油车辆报废年龄不得超过十六年,柴油车辆报废年龄不得超过十八年,特种车辆报废年龄不得超过十年,新能源车报废年龄不得超过十八年。
(三)保养检验标准。
机动车必须按规定期次定期进行保养和检验,凡是在检验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都要及时消除。
机动车经检验不能达到规定要求,或者不能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安全性要求,必须报废。
(四)报废条件。
机动车因损坏、技术问题、安全性不合格等原因需要报废的,由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强制报废并发放报废证书;机动车辆报废年龄达到报废年限的,应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发放报废证书。
(五)强制报废处理办法。
对于法律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应当由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处理。
报废机动车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报废。
报废机动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报废处理手续。
以上就是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有关内容。
建议机动车车主必须严格遵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且定期保养检验,以确保机动车安全出行,也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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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3-01-14 16:38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约法律司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主任张平
部长孟建柱
部长周生贤
2012年12月27日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
《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和大型轿车变更使用性质后累计使用年限计算公式.doc
2.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doc
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和大型轿车 变更使用性质后累计使用年限计算公式
状态改变后年限)原状态使用年限
原状态已使用年
1(原状态已使用年累计使用年限⨯-
+=
备注:公式中原状态已使用年中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例如,已使用2.5年按照3年计算;原状态使用年限数值取定值为17;累计使用年限计算结果向下圆整为整数,且不超过15年。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注: 1.表中机动车主要依据《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进行分类;标注*车辆为乘用车。
2.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表中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
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