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针对性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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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一、市场经济与法律基础1.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资源配置由市场决定、市场竞争、市场价格、市场主体自由选择等。

2.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自主经营、竞争自由、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等。

3.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平等保护、依法规制、服务经济、引导市场等。

4.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市场竞争、国有财产、外商投资、劳动就业等。

二、宏观调控与经济法律1.宏观调控的目标:维持经济增长、保持物价稳定、促进就业等。

2.宏观调控的手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

3.金融机构的监管:央行、银行等机构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

4.税收政策与宏观调控:税收政策的目标、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税收政策的调节方式等。

5.管制与经济发展:管制的行为特点、管制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管制与市场的关系等。

三、市场主体与经济法律1.企业法人与经济法律:企业法人的性质、企业法人的建立和终止、企业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2.合伙企业与经济法律:合伙企业的定义、合伙企业的权益和义务、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等。

3.个体工商户与经济法律:个体工商户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权益和义务、个体工商户的退出等。

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经济法律:合作社的设立和退出、合作社的权益和义务、合作社的分红和纳税等。

5.社会组织与经济法律:社会组织的设立与解散、社会组织的权益和义务、社会组织的监督和管理等。

四、市场竞争与经济法律1.反垄断法与市场竞争:反垄断法的目标和原则、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责任、反垄断法的实施机构等。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价格等。

3.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市场监管、价格管理、消费者保护等。

4.商标与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责任等。

五、国有财产与经济法律1.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分类、国有企业的出资和管理、国有企业的改制和监督等。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一)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一)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一)导语: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按课本章节顺序进行了归纳总结,希望能对准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起到一点作用。

由于知识点较多,所以分成了多篇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系列文章。

最后祝大家顺利通过。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直接有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体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2.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1)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2)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但法律条文的内容还可能包含其他法要素(如法律原则)。

(3)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法律条文甚至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同样,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映若干法律规范的内容。

【解释1】《公司法》第1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只是说明了立法目的,不属于法律规范。

【解释2】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法律条文中。

例如《公司法》第171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注会经济法考点总结

注会经济法考点总结

注会经济法考点总结1. 注会考试概述注册会计师(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简称CPA)是我国注会考试的职业资格。

作为财务领域的专业人才,注册会计师需要具备扎实的经济法知识。

经济法是注会考试中的重要考点之一,涵盖了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内容。

以下将对注会经济法考点进行总结。

2. 公司法相关考点2.1 公司设立与登记•公司的设立条件: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设立目的和资金来源;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规定的公司组织形式等。

•公司的登记程序:备案、核准和登记。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真实,不得以虚假形式实缴。

2.2 公司组织和管理•公司章程:明确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事会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策权由股东行使。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行使公司的经营权。

•公司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2.3 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解散的情形:公司期满;决议解散;法定解散原因等。

•公司清算程序:组成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清偿债务,清算财产等。

3. 劳动法相关考点3.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自愿原则,平等自愿,不存在强制劳动。

•劳动合同的内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条款。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经协商一致;合同期满或者完成合同目的;一方提前通知等。

3.2 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购买工伤保险,对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或职业病进行赔偿。

•劳动者享有法定休假、年休假、婚假等假期待遇。

4. 合同法相关考点4.1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成立要件:民事主体的自由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的真实合法;合同形式的符合法律规定等。

•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即发生效力,约束当事人。

4.2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合同中应约定明确的履行起止时间。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作为注册会计师(CPA)考试中的一门重要课程,涵盖了广泛的知识点。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一些注会经济法的关键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概念。

一、合同法合同法是经济法中最基础和重要的一部分。

它规定了个体之间、组织之间以及国与国之间的各种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的规则。

在合同法中,我们需要了解的一些关键概念包括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方式,以及合同的生效与履行等。

同时,我们还需要学习合同法中的一些特殊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劳动合同等。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经济法中的另一大模块。

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和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在公司法中,我们需要了解不同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组织结构以及公司行为的规范等。

此外,公司法还涉及到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等内容,这些都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三、劳动法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

它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在劳动法中,我们需要了解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变更等规定。

此外,劳动法还涉及到工资、劳动保护以及劳动关系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掌握劳动法的知识,对于管理人员和个人劳动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四、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创造性劳动成果的一种法律体系。

它涵盖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方面的法律保护。

在知识产权法中,我们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维权等规定。

此外,知识产权法还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和侵权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在当前的知识经济时代,掌握知识产权法的知识,对于企业和个人都是非常重要的。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

它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权和消费者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我们需要了解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权利和受到法律保护的范围。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涉及到虚假广告、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cpa经济法考点总结

cpa经济法考点总结

cpa经济法考点总结CPA(注册会计师)考试是中国国家执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一项重要内容,经济法是其中的一门科目。

下面是我对CPA经济法考点的总结。

一、法律基本原理与法律适用1. 法律的概念及特点:法律的含义、法律的特点、法律的种类。

2. 法律的适用: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的方法、法律适用的衔接性、法律适用的障碍。

3. 法律责任的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概念、法律责任的形式、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

二、合同法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定义、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效力。

2.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程序、合同的效力条件。

3.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合同的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的履行保证、合同的变更方式。

4.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合同的解除原因、合同的解除行为、合同的终止情况。

三、公司法与企业法1. 公司的概念与属性:公司的意义、公司的特征、公司的属性。

2. 公司的设立与登记: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的设立程序、公司的登记与备案。

3. 公司的组织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公司的监事会、公司的总经理、公司的工会组织。

4. 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经营账簿、公司的财务报表、公司的财务分析。

四、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1. 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2. 工资与福利制度:工资的支付标准与方式、加班工资与绩效工资、福利制度的建立与管理。

3. 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的基本原则、劳动条件的改善与保障、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4. 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

五、综合考察1. 资金运作与信用管理:现金管理与预算控制、资金投资与融资方式、信用管理与信用评估。

2. 国际经济法与贸易法:国际经济合作与国际贸易制度、国际经济组织与国际经济制度、国际经济法律关系。

3. 经济法律实务:企业法律实务、合同法律实务、劳动法律实务、经济法律实务。

以上为CPA经济法的考点总结,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完整版)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四)

(完整版)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四)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四)导语: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按课本章节顺序进行了归纳总结,希望能对准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起到一点作用。

由于知识点较多,所以分成了多篇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系列文章。

最后祝大家顺利通过。

买卖合同一、交付的法律效力(1)所有权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1年案例分析题)(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相关链接】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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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规范(P2-P3)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

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7.国际条约或协定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1.物2.行为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五、法律事实(P8)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1)人的出生与死亡(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2.人的行为(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一、法律行为理论(P12-13)(一)、法律行为的特征1.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为目的3. 是一种合法行为(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一般为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的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总结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总结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一.法律的一般理论:1.法律渊源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3.法律关系的客体二.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2.无效民事行为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②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③撤销权④民事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三.代理制度:1.代理制度的法律特征2.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3.代理的种类4.代理权5.无权代理6.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效果四.诉讼时效制度:1.诉讼时效的特点2.当事人“不丧失胜诉权”的两个例外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3.诉讼时效的种类4.诉讼时效的起算5.诉讼时效的中止6.诉讼时效的中断7.诉讼时效的延长五.民事诉讼和仲裁制度:1.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2.再审制度和二审制度的主要区别3.判决与裁定的区别4.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1.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4.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事由5.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①通知和公告债权人②财产清偿顺序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A普通合伙企业:1.合伙企业法的适用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3.合伙企业的财产3.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力和义务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5.非合伙人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6.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7.普通合伙人的债务清偿8.入伙与退伙9.财产继承B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C有限合伙企业:1.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2.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中的特殊规定4.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和转让的特殊协议 5.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6.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7.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D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E合伙企业的清算:1.确定清算人2.债权申报期限3.财产清偿顺序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2.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3.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同步权问题和控股权问题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①股权转让②股权质押5.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承继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③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期限④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要求⑤特殊目的公司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6.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7.外国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要求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①董事会的职权②董事会的特别决议③董事会的会议制度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①技术转让应当符合的规定②生产经营管理③财务会计管理④职工代表的职权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转让的条件和程序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1.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相同点2.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区别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4.外商投资企业先行收回投资的法定条件5.中和合作企业的期限四.外资企业法律制度:1.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制度2.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3.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①职工代表的职权②储备基金的提取4.外资企业的清算适用中国法律与清算委员会的组成第四章公司法一.公司法的基本理论:1.一般规定:①公司的分类②对外投资③对外担保④对外借款2.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3.设立公司失败的责任承担二.股东: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2.股东权利:①表决权②股利分配请求权③新股有限认购权④知情权⑤异议股东股份请求权3.股东诉讼:①股东代表公司诉讼②股东直接诉讼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四.公司的登记管理:1.法定代表人的选择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1.出资期限2.出资形式3.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①未依法评估的②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③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④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只是产权等财产出资⑤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⑥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4.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①在公司内部②对债权人③能否提起诉讼时效抗辩④股权转让的限制5.股东抽逃出资:①抽逃出资的形态②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③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A《公司法》的规定:①转让条件②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会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B《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①实际出资人想“转正”②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将其股权站让给第三人③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就转让其股权④一股二卖六.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1.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2.股东会的会议制度:①法定②先约定后法定③董事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3.董事会和监事会:①董事会的组成②小公司的特别规定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①注册资本②“计划生育原则”③公示④公司章程⑤组织机构⑥财务监督⑦法人的人格否定原则5.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①不设股东会②董事会③监事会七.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1.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①发起人②注册资本③创立大会④抽回股本⑤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八.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1.股东大会:①年会②临时股东大会③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④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⑤累积投票制⑥会议记录2.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①股东大会②董事会3.董事会:①董事会的职权②董事会的组成③董事会的会议制度④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⑤董事会的决议方式⑥赔偿损失4.经理5.监事会九.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1.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2.独立董事的提名、任期和更换3.独立董事的职权:①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②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③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十.股份的转让和回购:1.股份转让的限制:①发起人的限制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2.股份的回购十一.公司的财务会计:1.利润分配2.公积金十二.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1.合并:①合并的形式②合并决议③通知债权人④债券债务⑤司法解释2.分立:①分立的形式②分立决议③通知债权人④债权债务⑤司法解释3.增加注册资本:①决议方式②缴付出资③工商变更登记4.减少注册资本:①决议方式②通知债权人十三.公司解散和清算:1.公司解散:①公司解散的原因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2.公司清算:①自行清算②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③清算组的职权④债权登记⑤清算方案第五章证券法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在主板和中小板块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⑴成立满三年的规定⑵最近三年稳定⑶注册资本⑷股权明晰⑸人员独立⑹业务独立⑺高级管理人员⑻违规担保⑼资金占用⑽持续盈利能力⑾财务管理规范⑿财务指标⒀财务资料真实完整⒁募集资金用途⒂法定障碍2.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在主板和中小板块上市不同的是:①在主板和中小板要求主营业务收入、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是最近三年,而在创业板是两年②股本总额在主板和中小板块是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而创业板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③盈利能力在主板和中小板块要求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在创业板上市要求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④净资产的限制不同⑤法定障碍的适用人不同3.证券的承销4.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二.上市公司增发股票:1.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10)2.配股条件(10+3)3.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10+3)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非分离交易):①发行条件(10+3)②担保③转股期限④转股价格5.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10+4)6.认股权证:①认股价格②存续期间③行权期间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2.法定障碍3.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四.股票的上市与交易:1.股票转让的限制:①发起人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证券从业人员④中介机构⑤股票(5%+5%)⑥上市公司收购人(重大调整)⑦非公开发行的股票⑧境外战略投资者2.股票的上市:①上市条件②暂停上市条件③终止上市条件五.公司债券:1.公司债券的发行:①发行条件②募集资金用途③法定障碍④核准和发行⑤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条件⑥公司债券的担保2.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六.证券投资基金:1.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①基金财产的独立性②基金财产的使用限制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2.基金份额持有人: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力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权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通过方式3.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①封闭式基金的上市条件②开放式基金七.持续信息公开:1.信息披露的内容:①定期报告②临时报告(重大事件21条)2.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①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②重大事件的披露时点③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主动披露的事件3.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分担②信息披露有关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分担八.禁止的交易行为:1.内幕交易:①内幕交易的界定②内幕人员的界定③内幕信息的界定④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2.虚假陈述:①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②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③虚假陈述行为的损失认定(资金利息、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④虚假陈述行为的归责和免责事由④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九.上市公司的收购:1.收购人:①获得控制权的情形②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③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和所持股份的计算2.上市公司收购相关当事人的义务:①收购人②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义务③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3.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报告和信息披露:①5%②5%~20%③20%~30%4.要约收购30%:①收购要约②预受③要约价格④价款支付方式(现金、证券)⑤竞争要约⑥收购期限届满⑦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5.豁免申请:①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②适用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③免于提起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事项十.证券公司:1.注册资本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3.证券公司的业务管理第六章企业破产法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1.主体适用范围2.地域适用范围二.破产原因:1.不能清偿的界定2.资不抵债的界定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三.破产申请: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①债务人②债权人③清算组④职工 2.破产申请的地域管辖四.破产申请的受理:1.受理程序:①债务人申请破产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③上诉2.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①债务人员承担的责任②尚未履行的合同规定③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④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五.管理人制度:1.管理人的资格和指定:①管理人的资格②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条)③个人担当管理人2.管理人的报酬3.管理人的职责和责任六.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①债务人财产的范围②债务人财产的收回2.破产撤销权和无效行为制度3.取回权:①一般取回权②出卖人取回权4.不得使用抵消权的情形七.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1.破产费用的范围2.公益债务的范围3.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清偿八.破产债权:1.债权申报期限2.债权申报的要求(10条)九.保证人:1.债务人(被保证人)破产:①连带保证②一般保证2.保证人破产:①连带保证②一般保证十.债权人会议:1.表决权2.债权人主席的产生方式3.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4.临时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5.债权人会议的职权6.人民法院的裁定7.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8.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9.债权人委员会十一.重整:1.重整申请2.重整期间3.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4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和批准5.重整计划的效力十二.和解:1.和解的申请2.和解申请的通过3.和解协议的效力十三.别除权:1.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自己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3.第三人以其机器设备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十四.破产清算程序: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3.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4.保证人。

学习注会经济法的期末总结

学习注会经济法的期末总结

学习注会经济法的期末总结首先,经济法是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制度的总称,是国家在经济领域内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明白了经济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经济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宏观经济调控、商法、金融法、投资法等。

其次,经济法的学习使我对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例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交易的自由原则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通过学习相关案例和法律条文,我了解了市场经济交易的自由原则不能放任自流,而是需要通过法律的限制和规范来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公正。

此外,经济法的学习还增强了我对经济法律制度的综合运用能力。

例如,在学习商法时,我了解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知道了如何正确签订和履行合同。

在学习金融法时,我了解了银行金融业务的基本规则,知道了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在学习经济法的过程中,我还通过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加强了对经济法的理解和应用。

例如,我曾参加过一次模拟法庭辩论活动,以解决一起商业合同纠纷案件。

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我深刻感受到经济法的适用和操作的复杂性,这也增强了我对经济法的学习兴趣。

总的来说,经济法是我在大学期间学习得最深入的一门课程之一。

通过学习经济法,我深入了解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提高了综合运用经济法的能力。

未来,在工作中,我将进一步运用经济法的知识,准确把握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制度,为国家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同时,我也会不断学习和应用经济法,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注会经济法重难点总结

注会经济法重难点总结

注会经济法重难点总结《注会经济法重难点总结》整体感受:注会经济法这门课看似都是些法律条文,感觉很枯燥,但深入学下来才发现这里面的门道还真不少。

就像在一个复杂的迷宫里,每个条文都是一道墙或者一道门。

具体收获:首先,物权法部分。

这里一定要牢记物权变动的规则,像动产的交付方式,有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

我记得做一道案例题时,甲把自己的电脑卖给乙,但又想再租用一段时间,这就是典型的占有改定的例子。

还有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有效的登记才是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标志。

这部分的重点就在于各种物权变动规则的区分与理解,弄清楚这些才能准确判断物权是否发生移转。

合同法更是重点中的重点。

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解除这些内容都要重点掌握。

就比如说合同订立中的要约和承诺,回想起来才发现当时总是混淆这两个概念。

要约是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回答。

有一道练习题是,A向B发出销售一批货物的信函,B回复同意购买部分货物,这其实就不是完全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因为内容有实质性变更。

公司法律制度也很让人头疼。

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股东权这几个部分,在考试时很容易出综合题。

比如股东的权利这个部分,股东有分红权、表决权等很多权利,而且这些权利在不同情形下又有不同的实现方式,必须要牢牢记住各种情形和对应的规则。

重要发现:在学证券法的时候,关于证券的发行制度,原来并不只是看表面的发行条件这些,还需要关注背后的监管目的。

记住了,这个特别有启发,这能帮助我从更高的角度去理解那些复杂的规定。

比如说为什么对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那么严格的财务要求,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反思:一开始学习的时候,总是死记硬背条文,但是发现到做题的时候就很容易出错。

后来才明白要把条文和实际案例结合起来理解,才能真正掌握这些知识点。

这就像我们认识一个人,不能只看名字,还得了解他的脾气禀性、行事风格一样。

总结启示:学习注会经济法,不能单纯为了通过考试而学,而要从理解每个条文存在的意义上去学习。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汇总一、会计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律法规的基本法,规定了会计的基本原则、会计核算、会计报告和监督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职责、执业管理和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涉及会计师在税务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包括申报纳税、税务检查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涉及公司会计和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财务报告、分红、利润分配等内容。

二、会计准则及规范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企业会计的基本原则和核算方法,包括货币计量、持续经营、财务报表等内容。

2.《基本准则》: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性、公允性、连续性、谨慎性等。

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会计档案的建立、保存、利用和管理等要求,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会计信息化管理办法》:涉及会计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包括电子会计凭证、电子报表等内容。

三、财务报表分析1.资产负债表:反映了企业在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状况。

2.利润表:反映了企业在特定期间内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和利润分配等情况。

3.现金流量表:反映了企业特定期间内的现金流入、流出和净增加额,包括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4.财务比率分析:通过计算各种财务指标,如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能力等,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四、税务会计1.税务会计核算:根据税法和税务部门的规定,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计算应纳税额。

2.税务会计报告: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编制并报送税务会计报告,包括纳税申报表、纳税清单等。

3.税务筹划: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优化企业的税务成本,合法降低税务负担。

五、审计与内控1.财务审计: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评估其真实性和合规性。

2.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企业的资产安全、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CPA考前总结会计经济法税法

CPA考前总结会计经济法税法

会计:一、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合并报表在这段时间,一定要把教材的这三章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需要结合企业合并章节进行把握):区分同一控制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合并以外方式取得投资。

2.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熟练掌握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核算方法,在后续计量中关注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转换;在权益法的后续计量中,特别关注取得投资时被投资方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差额对后续投资收益确认的影响,关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对投资收益确认的影响、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资产产生损益的处理(10年新增,着重注意),后面两个知识点在如果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的情形下,还需要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对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进行调整。

3.合并报表中的调整分录:关注非同一控制下,分次交易实现合并在购买日的调整分录;非同一控制下,关注根据购买日子公司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调整分录;熟练掌握将个别报表上的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注:这个权益法是要考虑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权益法)的调整分录。

4.合并报表中的抵销分录:长期股权投资和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抵销(关注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多次交易实现合并时商誉的计算;注意同一控制企业合并这笔抵销分录必然没有借贷方差额);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项目;内部债权债务的抵销;内部商品销售业务的抵销;内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易的抵销;合并财务报表中因抵销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5.反向购买,为2010年企业合并中新增的知识点,判断是否为反向购买、个别报表处理、合并报表处理。

6.合并报表的编制,要采用完全权益法进行处理。

二、日后事项财务报表审计作为注册会计师的主要业务之一,日后事项一直是作为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科目考试的重点。

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的判断,调整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是考试中必考的考点。

(注意:结合所得税考点)三、政策变更+差错更正+会计估计变更政策变更比较单纯,教材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政策变更就是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差错更正是一个大杂烩,考的就是会计的基本功,只有靠平时的积累,掌握每一个基础知识;估计变更无非就考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方法、折旧(摊销)年限的改变对后续折旧(摊销)额的影响。

经济法必背知识点注会

经济法必背知识点注会

经济法必背知识点注会一、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核心任务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经济法的分类1.民商事经济法:主要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法等,用于调整民事、商事领域中的各种市场行为。

2.公共财政金融法:主要包括税收法、金融监管法等,用于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和金融市场活动。

3.行政监管经济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价格管理条例等,用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三、重要知识点解析1. 合同法合同是民商事交易中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自由原则: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

- 平等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存在不平等交易。

- 客观原则:合同内容明确,具备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 合法原则: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的种类包括: - 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约定商品或服务的交换条件。

- 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特定财物转交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一定报酬。

- 借款合同:出借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其他可替代物借给借款人。

- 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和权益义务。

2. 公司法公司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公司法主要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和解散等事项。

公司的分类包括: - 国有企业:由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管理和控制的企业。

- 集体企业:由职工、农民等集体所有并由集体自行管理和控制的企业。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对公司承担限额责任的公司形式。

公司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公司名称:符合法律规定的命名要求。

- 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和认缴出资额必须达到法定要求。

-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内部组织和运作方式的文件。

3. 商标法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独立的权利保护。

注会经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注会经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注会经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注会经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议主持规定基本相同,主要的区别在于以下两点:
①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的`股东界定的前提条件是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而有限责任公司中没有90日的规定。

②有限责任公司中可以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没有相应的规定。

1.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相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其决议方式由章程或者合作协议的约定作出。

2.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规定,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召集和主持与股份有限公司唯一的区别在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副主席,也可以召集和主持会议,而有限责任公司中没有监事会副主席的规定。

大一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大一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大一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一、公司法知识点总结公司法是一门研究经济组织运作和法律规制的学科,对于大一学习经济法的学生来说,掌握公司法的基本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我对大一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的总结:1. 公司的定义和分类公司是指在法律上成立的、以从事经营活动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按照所有者的分类,公司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有限,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2. 公司的组建和登记公司的组建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包括制定公司章程、出资、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等。

公司组建完成后,还需进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

3.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决策;监事会对董事会的行为进行监督。

4. 公司的监管与责任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例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同时,公司对于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公司合并与收购公司合并与收购是指两个或多个公司通过合并或收购的方式进行组织整合,以实现降低成本、提高市场地位和规模经济效益等目的。

6.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公司的解散是指公司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的过程,清算是解散后对资产进行清理和分配。

二、会计法知识点总结会计法是一门研究会计制度和会计规则的法律学科,掌握会计法的基本知识对于大一注会经济法的学生来说同样很重要。

以下是我对大一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的总结:1. 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包括真实性、连贯性、谨慎性、收入确认的实质性依据等。

2. 会计记账和凭证会计工作基于凭证,包括原始凭证、会计凭证和总账凭证。

凭证是财务会计的重要依据,用于记录和反映业务交易的发生和处理过程。

3. 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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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 ,Word 版,可自由编写!】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规范( P2-P3)1.依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能够分为受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此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严禁性规范。

2.依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制的范围或许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能够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随意性规范(受权性规范)。

3.依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能够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

此中,非确定性规范包含任命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 P3)1.宪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例(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4.地方性法例(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例相反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6.司法解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余级其余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说不属于法律渊源)7.国际合约或协议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纪的临界点!)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 周岁)或许“不可以”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 周岁以上(≥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许“不可以完好” 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好民事行为能力人:18 周岁以上(≥ 18 周岁)的成年人。

16 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根源的,视为完好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1.物2.行为3.人品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品和身份等)4.智力成就(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着作、科学发明等)五、法律事实( P8)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没关)(1)人的出生与死亡(2)自然灾祸与不测事件(3)时间的经过2.人的行为(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因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2)事推行为(与意思表示没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一、法律行为理论(P12-13)(一)、法律行为的特色1.以意思表示为因素2.以建立、改正或停止权益和义务为目的3.是一种合法行为(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一般为明示方式,但在特定状况下,默示的状态也能够成立意思表示。

注会2024年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注会2024年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注会2024年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哎呀呀!亲爱的朋友们,今天咱们来好好唠唠注会2024 年经济法的知识点总结!这可真是个超级重要的事儿啊!第一,咱们先来说说合同法这个部分。

合同法那可是在经济法里占了不小的分量呢!啥是合同?简单说,就是咱俩商量好的事儿,得按照约定来办!比如说,合同的订立,这可讲究啦!要约和承诺,大家得搞清楚哇!要约是啥?就是一方想和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得具体、明确,还得让对方知道!承诺呢?就是对要约的同意!这里面还有个生效时间的问题,朋友们,得注意啦!还有合同的履行,这也是重点!什么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听起来是不是有点晕乎?别急,咱们一个一个来!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说双方都得同时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就可以拒绝履行!先履行抗辩权呢,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履行好,后履行的一方就可以拒绝履行!不安抗辩权就更有意思啦,一方发现对方可能履行不了合同,就可以暂停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可都是非常实用的知识啊!第二,咱们再聊聊公司法。

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等,都是重要考点!公司设立的时候,注册资本、股东出资这些都得弄明白!组织机构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各自的职权和运作方式,都要心里有数!股权转让也不简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还不太一样呢!这里面的细节可多啦,大家一定要认真学!第三,证券法也不能落下!什么股票的发行、上市,债券的发行、交易,都得搞清楚!特别是信息披露,这可太关键啦!上市公司得把重要信息及时、准确地告诉大家,不然可就违规啦!还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这些违法行为,那是绝对不允许的!第四,破产法也得好好掌握!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清算,每一个环节都有很多规定!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债权的申报,这些都要清楚!第五,票据法也很重要哟!票据的种类、票据的行为、票据的权利,都要牢记在心!特别是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容易混淆,可得多下功夫!总之,注会2024 年经济法的知识点那是相当多,相当复杂!但只要咱们认真学,多做题,多总结,就一定能掌握好!朋友们,加油哇!让我们一起向着通过注会的目标前进!。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二)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二)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二)导语: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按课本章节顺序进行了归纳总结,希望能对准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起到一点作用。

由于知识点较多,所以分成了多篇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系列文章。

最后祝大家顺利通过。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登记生效(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以及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解释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

【解释3】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相关链接】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二、登记对抗(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008年案例分析题)【解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012年案例分析题)二、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2012年案例分析题)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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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1、经济法的形式:国际条约或协定注意: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注意: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判决、裁定的区别注意: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各种问题均以裁定方式解决。

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第二章:物权法:1、主物与从物注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法定孳息注意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注意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抵押合同注意: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4、土地的抵押注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5、物权重合时的清偿顺序:如果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并存时,《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注意:《合同法》第286条(第9章的“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6、留置:善意取得注意: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

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1、转让价格(2007年新增)注意:备案制: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3、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1: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2: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3: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注意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意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意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注意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3: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公司法1、变更登记(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注意: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A、出资期限“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注意: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B、股东会的会议制度注意: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C、小公司的特别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注意: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

注意:“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顺序:(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公司章程未约定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3)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损益分配顺序:(1)全体股东事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未约定的,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顺序:(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4、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

5、股东大会的决议(重点)注意: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注意: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7、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注意: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8、合并、分立、增资、减资A、通知债权人注意: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B、债权、债务的承担注意: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一章:经济法1、经济法的形式:国际条约或协定注意: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注意: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判决、裁定的区别注意: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各种问题均以裁定方式解决。

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第二章:物权法:1、主物与从物注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法定孳息注意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注意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抵押合同注意: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4、土地的抵押注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5、物权重合时的清偿顺序:如果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并存时,《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注意:《合同法》第286条(第9章的“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6、留置:善意取得注意: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

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1、转让价格(2007年新增)注意:备案制: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3、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1: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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