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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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总论1、法的本质与特征:(1)本质:统治阶级+国家意志(2)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2、法律关系主体:(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2)组织: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3)国家3、法律关系内容:(1)权利(2)义务:积极、消极4、法律关系客体:(1)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人格(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荣誉产品(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5、行为能力:(1)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2)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8)6、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1)物(2)行为(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7、法律事实:(1)事件:A:绝对事件(自然现象)B:相对事件(社会现象)(2)行为:(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8、法的形式: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9、适用法的效力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10、法的形式:(1)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3)法规:A: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B: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条例(4)规章:A: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无“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自身的权力或者减少自身的法定职责××办法××条例实施细则B: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办法11、法的分类: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梳理初级会计考试是会计行业的入门考试,其中《经济法基础》是必考科目之一。

本文将梳理《经济法基础》中的知识点,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这门课程。

一、关键词梳理1、法律关系:是指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2、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3、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4、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5、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6、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得到一定的物质帮助。

7、税法:是调整国家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收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会计报表:是指向外部报表使用人提供会计信息的财务报表。

二、重点知识点梳理1、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2、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原则:是指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3、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

6、社会保险的种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7、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期限等。

8、会计报表的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三、拓展知识点1、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2、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是指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核心考点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核心考点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核心考点2018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核心考点汇总核心考点就是将教材内容进行提炼浓缩,分析最容易出考题的知识点,帮助考生有更大的提升!下面一起来看看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的核心考点!第一章总论【重点】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注:本章内容在考试中主要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的形式考核。

【不定项选择题】1.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2.行政复议范围3.诉讼管辖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重点】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五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七节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不定项选择题】1.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的计算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3.关于医疗期期间的规定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重点】第三节营业税征税范围第四节营业税税目与税率第五节营业税计税依据※※第六节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不定项选择题】1.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2.服务业※3.金融保险业※4.建筑业5.转让无形资产6.销售不动产7.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重点】第三节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目第四节个人所得税税率第五节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第六节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不定项选择题】1.工资薪金所得(1)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2)关于“内部退养(内退)”的征免税问题。

(3)关于“退职费”的征免税问题。

(4)关于“因解除劳动合同(或买断工龄)而取得的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2.劳务报酬所得(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3.稿酬所得(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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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经济法是会计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它主要涉及到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在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中,经济法的考点非常重要,以下是对这些考点的汇总:1. 公司法知识点:- 公司的概念和种类:私营公司、国有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公司的设立和登记:申请设立公司的步骤和要求,公司登记的程序;- 公司的组织结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利;- 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 公司的改制和解散:收购、兼并、分立等操作的规定。

2. 劳动法知识点:- 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素和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和途径;- 劳动保护:职工的权益保护和工作条件改善等。

3. 合同法知识点:-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定义、当事人、标的物、约束力等;-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成立要件和方式;- 合同的履行和中止:合同的履行义务和中止条件;- 合同的违约和救济措施: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等;- 合同的解除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4. 其他相关知识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和维权途径;-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商标权等的保护和维权;- 反垄断法:禁止垄断行为和处罚措施。

这些知识点将涵盖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中的经济法部分。

学员们在备考过程中建议结合教材、模拟试题和往年真题进行复习,理解各个知识点的关联和实际应用。

除了理论知识,还需要了解实际案例和典型判例,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通过对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的汇总,希望能够为广大考生提供一份有益的复习参考资料。

在备考过程中,建议同学们注重理解和记忆重点知识,再通过解题练习提高应对考试的能力。

祝愿每一位考生顺利通过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一、知识概述《经济法基础》①基本定义:经济法基础就是讲一些经济活动中基本的法律规则的知识。

就像游戏得有规则一样,咱们在经济这个大游戏里,就得按经济法基础的规则来办事,要不然就乱套了。

它管的事儿很多,像市场主体的设立与经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税收征收那些事儿。

②重要程度:在学科中那可是相当重要的。

如果你以后想搞经济方面的工作,那不懂经济法基础就像盲人摸象。

比如说你去做个小买卖,你得知道签合同要遵守啥规则吧,不然被人坑了都不知道。

在整个法学体系里,它是基础中的基础,连接着经济学和法学这两架马车。

③前置知识:说实话,只要你有基本的生活常识和语文的阅读能力就差不多能开始入门了。

就是能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能读懂条文说的是啥。

当然,要是你有点数学功底更好,有些地方涉及到算账啥的。

④应用价值:实际应用场景可太多了。

就比如你去租房子签个合同,这就是个经济法律关系,你得知道自己有啥权利义务,要是房东不按合同来,你可以拿相关法律知识保护自己。

开个小公司的话,知道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纳税的规矩等等都是必须的。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经济法这个大的学科体系里,经济法基础就像树根,支撑起整个关于经济活动法律规范的大树。

像什么企业法、税法、合同法等都是树枝树叶。

②关联知识:和民法有很多联系。

比如说合同这一块,既会出现在民法里规范日常生活的合同,也会在经济法基础里规范经济活动中的合同。

还和行政法也有关系,像政府对一些企业的监管啥的,这里面规则的制定和实行就交织着经济法基础与行政法的内容。

③重难点分析:重点:各种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得掌握住,像税收法定原则这些。

难点:有的法律条文很抽象,不好理解。

比如说关于一些复杂金融交易相关的法律规定。

而且不同的经济法律规则之间有时候会有一些交叉的地方,分清楚这些交叉之处就比较头疼。

关键在于多对比、多做实际案例的分析有助于理解。

④考点分析:在考试里非常重要。

像在会计初级职称考试里它占一半的分数呢。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二)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七)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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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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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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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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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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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最新修正版)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最新修正版)

第一章总论1、法的本质与特征:(1)本质:统治阶级+国家意志(2)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2、法律关系主体:(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2)组织: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3)国家3、法律关系内容:(1)权利(2)义务:积极、消极4、法律关系客体:(1)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人格(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荣誉产品(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5、行为能力:(1)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2)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8)6、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1)物(2)行为(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7、法律事实:(1)事件:A: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B:相对事件(社会现象)(2)行为:(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8、法的形式: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9、适用法的效力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10、法的形式:(1)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3)法规: A: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B: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条例(4)规章: A: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无“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自身的权力或者减少自身的法定职责××办法××条例实施细则B: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办法11、法的分类: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第一章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1.仲裁管辖权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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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1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用人)劳动力给付事实:发生于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用工)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动争议的范围及解决方法1.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劳动争议解决方法①自行协商或请工会等第三方共同协商达成和解②调解组织申请调解③劳动仲裁④法院诉讼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2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1.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种类 (1)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包括零余额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核准制: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除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最新修正版)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最新修正版)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最新修正版)D(3)异地(非同一县市)移送(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对外”均视同销售(5)“购进”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5、不征收增值税情形有:(1)资产重组(2)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4)非在境内提供(“提供方在境外”并“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应税服务(5)“无偿”向“公益事业”提供运输服务(6)存款利息(7)保险赔付(8)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6、即征即退的条件: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实际税负“>3%”的部分7、超豪华小汽车特殊规定: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9、高档化妆品不包括:演员用的“油彩、上妆油、卸妆油”10、小汽车税目中不包括:大客车、大货车、箱式货车;“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企业购进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11、电池税目中不包括: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12、消费税已纳税款的扣除规定:A.扣除条件:(1)必须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2)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B.扣除范围:(1)不包括“酒类产品、表、烧油的、电池、涂料”;(2)纳税环节不同不得扣除;(3)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不得扣除【注意】不定项选择题中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结合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居民企业纳税规定: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3、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一般25% ,小微20%4、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高新15% ,小微20%5、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6、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7、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注意】与免税收入进行区分,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8、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的项目:(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注意】区别“银行罚息”与“签发空头支票罚款”(5)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及所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9、企业所得税免征具体政策:农、林、牧、渔;居民企业“500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所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转让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注意】“农”不包括“部分经济作物”;“渔”指远洋捕捞10、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具体政策: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居民企业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超过部分”11、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具体政策:(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注意】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免税”(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12、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具体政策:研发费用一般企业加计扣除50%;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75%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100%13、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规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14、个人所得税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1)居民有住所、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无限纳税义务(2)非居民无住所又不居住、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注意1】居住满1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365天【注意2】在居住期间“临时离境”的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15、个税(工资)的计算:月工薪收入-3500(4800)元,定额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6、个税(财产租赁)的计算:(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每次收入额-其他税费-修缮费用)-800元(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每次收入额-其他税费-修缮费用)×(1-20%)【注意】每月修缮费扣除以800元为限;判断是否超过4000的基数为净收入17、个税(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每次收入额-800元(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每次收入额×(1-20%)18、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情况有:(1)年所得“12万元”以上(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1、房产税的纳税人:【总原则】受益人纳税(所有人、出租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注意】房屋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但纳税人“无租使用”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2、房产税征税范围:(1)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2)确实是房屋3、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从价计征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4、房产税税收优惠中免征的有:(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租金偏低的公房出租;(6)公共租赁住房;(7)高校学生公寓;(8)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9)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5、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计算:已测定——以“测定”面积为准;未测定——以“证书确定”面积为准;没证书——“据实申报”,核发证书后再作调整6、耕地占用税加征规定:(1)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加征“不超过50%”(2)占用“基本农田”的,加征“50%”7、印花税纳税人:书立、领受、使用人8、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扣除规定:(1)判定利息是否明确;(2)印花税不单独扣除;增值税不得扣除9、土地增值税免税规定:(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2)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注意】因上述原因而“自行转让”比照国家收回处理;(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10、车船税纳税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拥有并使用)【注意】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扣缴义务人11、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定额税率12、车船税免税的有: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部队专用车船、警用车船(白牌)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黑牌)13、车辆购置税准予申请退税的情况:(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2)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注意】自“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年限”,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不满1年的全额退税14、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15、关税纳税人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入境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进口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不包括代理人16、关税税率有: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17、关税计税依据:从价:一般货物;从量:啤酒、原油等;复合: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18、关税免税规定:(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19、资源税征税范围: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矿原矿;固、液体盐20、资源税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21、资源税从价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22、资源税计算(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煤炭销售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23、资源税计算(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24、烟叶税征税范围:晾晒烟叶(包括名录内和名录外)、烤烟叶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1、纳税申报方式:自行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2、税款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税务行政复议管辖:(1)计划单列市地税局省税务局或本级政府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2)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所属税务局(3)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4)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5)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6)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A,对加处罚款不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B,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3、税务检查权利有:查账、场地检查、责成提供资料、询问、交通邮政检查、存款账户检查4、偷税行为特征有:以造假或不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5、骗税法律责任:追缴税款,并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在规定期间内停止办理退税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建立劳动关系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用工之日”2、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3、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界定:(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能力、无过错)4、带薪年休假的规定:(1)满1年不满10年 5天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不享受(2)满10年不满20年 10天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不享受(3)满20年 15天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不享受【注意】带薪事假累计20天以上;享受寒暑假超过年休假天数均不享受5、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1)部分人放假节日有工资无加班费 2.平时加班≥150%(2)周末加班≥200%(或调休)(3)法定休假日加班≥300%(4)罚则责令支付,逾期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5)扣工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6、试用期的规定:(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不满3个月不得约定(2)3个月以上,不满1年不得超过1个月(3)1年以上,不满3年不得超过2个月(4)3年以上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注意1】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注意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注意3】违法约定试用期已履行,以“正式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7、服务期的规定: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服务期长,合同顺延违约赔偿以培训费为限并扣除已履行服务期比例【注意】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超过上述计算结果,则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无效,若低于计算结果则以约定为准劳动者原因解除合同照赔单位原因解除合同不赔8、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9、补偿金的规定:(1)法定情形【注意】无论合同解除还是终止,只要不是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无过错且非主动提出离职就应当给予补偿,这是单位的社会责任!(2)年限看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算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3)基数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注意】“高薪职工”(月工资>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10、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11、视同工伤的情况:与工作有间接因果关系【注意】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此疾病非工作造成)12、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2018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在经济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仲裁机构的调解,达成争议解决的协议。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中,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对争议解决的决定。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2.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对仲裁事项所具有的审判权。

仲裁管辖权的判断原则是合同约定原则和地位原则。

合同约定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就应当按照约定进行仲裁。

地位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地位和行业惯例选择仲裁机构。

3.仲裁裁决的效力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不得进行事实审查和重新判决,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执行。

起诉状的递交应当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并向法院口头起诉,如果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话。

对符合条件的起诉状,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如果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条件,应当在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在接收起诉状后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在裁定书中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情况下,可以提起上诉。

在审理和判决的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应当公开进行。

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且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可以不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使用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作为审理依据,并参照其他相关规定。

一审判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

一审判决和裁定的生效时间分别是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天和10天内,如果不上诉的话。

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不得有欺诈行为。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需要满足资格要求,特别规定的人员需要遵循相关法律和法规。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上,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的经济法基础是一门重要的科目,涵盖了众多的法律知识和规定。

对于考生来说,掌握好这些知识点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些重要的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它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内容指的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客体则包括物、人身人格、精神产品和行为。

在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方面,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和快捷性等特点,其适用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民事诉讼则适用于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诉讼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下来是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则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然后是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包括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一、经济法基础知识1、法律规范:广义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在生产、生活中所建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狭义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行为规则。

2、法律部门:同类法律规范的集合体。

3、法律渊源:法律规范的来源。

4、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权利:指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6、义务:指义务主体必须根据权利主体的要求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责任。

7、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9、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10、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订立合同,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有效。

11、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对违反行为予以惩罚的必为的强制性义务。

12、法律制裁: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者实施的强制性法律措施。

分为: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

二、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WORD格式--专业资料--可编辑---《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第一章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WORD格式--专业资料--可编辑---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1.仲裁管辖权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018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

2018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

2018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会计专业技术资
格与职务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在即,很多考生都在寻找初级考试重要考点。

中华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历年初级考试重要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
1.会计专业职务——(司机)
高级职务正高级会计师、副高级会计师
中级职务会计师
初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注意]会计专业职务不包括“总会计师”也不包括“注册会计师”。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驾照)
级别取得
初级资格
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中级资格
高级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3.聘任
职务满足条件
会计师已取得“中级”会计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助理会已取得初级会计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2年
计师资格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4年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担任会计员职务满5

会计员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会计人员
[多选题]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专业职务的有()。

A.总会计师
B.注册会计师
C.助理会计师
D.会计员
[正确答案]CD
[多选题]下列已取得初级会计资格的人员,可以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的有()。

A.赵某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1年
B.钱某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5年
C.孙某初中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4年
D.李某小学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15年
[正确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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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61)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概述
本章包括2个单元:(1)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2)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在每套考卷中的分值约为20分,涉及大题的可能性为99.99%。

2017年本章考点的主要变化有:
(1)根据《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新增“个人保险代理人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新增了个人转让房屋、个人出租房屋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是否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能否扣除的有关内容。

第一单元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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