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年度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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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持续深入抓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学习培训,全面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业务,依法依规审批监管,不得擅自增加审批条件和随意变通工作规程。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工作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配套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相关从业机构和人员应做好自主培训。

二、全面落实具体工作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以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和《工作细则》规定要求。

一是全面厘清州(市)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权限。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州(市)本级与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权限,并向社会公布,公布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及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完善建筑市场准入清除制度,促进云南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1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查工作云南省建筑业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查内容包括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记录、生产经营情况、业绩、人员及设备变动等。

经核查合格的,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加盖有效期印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查时间为证书有效期到期当年的3-6月。

不按时参加资质证书核查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实行动态监管,即对企业取得资质后的各项指标包括与企业资质有关的从业人员、设备、财务指标以及企业、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进行动态核查和监管。

其中,在企业办理注册建造师以及与企业资质相关的人员、设备等变更时,一并审查原聘用企业的相关资质条件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于人员、设备等变更后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我省建筑业企业,将在“云南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网”上公示,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未按规定期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相关规定,将依法撤回资质或降低资质等级,并在“云南建筑业管理信息网”上给予通告。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消防委发【2011】6号)要求,我厅制定了《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全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本地区在建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本地区所有持证物业管理企业部署专项整治工作,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做好火灾防控工作,按照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开展全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消防委发【2011】6号)要求,通过组织实施底数核查、情况排查、重点整治和验收总结等4个阶段具体措施,确保我省高层民用建筑底数准确、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构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防控体系和长效机制,结合“质量兴省”战略具体措施,促进云南省建筑质量安全形势的持续好转。

二、组织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全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部署、指导协调、督导验收等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郭五代副厅长成员:张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周葆华住房保障与物业管理处处长陈光瑜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刘学城乡规划处处长朱旗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处处长汪巡城市建设处处长张广云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邓宏旭勘察设计处副处长周建平标准定额处处长郭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王文国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站长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内容(一)整治范围组织对全省范围内在建高层民用建筑及其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并对无行业主管部门、已依法验收并委托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高层民用建筑组织进行专项整治(教育、文化、卫生、旅游、广电等行业部门负责管理的建筑除外)。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2006年全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检查情况的通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2006年全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检查情况的通报
26
昆明市园林规划设计院
72
云南省农牧工程设计研究院
27
昆明云电信息通信设计有限公司
73
云南省冶金研究设计院
28
临沧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74
云南省玉溪建筑工程设计院
29
曲靖开发区设计院有限公司
75
昆明同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30
曲靖能阳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76
冶金部昆明基础勘察工程公司
31
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
57
师宗县建筑勘察设计室
210
香格里拉县水利水电局勘测设计所
58
石林彝族自治县规划建筑设计室
211
祥云县水利勘测设计队
59
石屏县建筑设计室
212
新平县水利局勘测设计队
60
思茅市翠云区建筑规划设计院
213
宣威市规划设计室
61
腾冲县建筑设计室
214
宣威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所
62
西南林学院城市设计院
215
52
屏边县建筑工程设计室
205
文山公路总段公路桥梁勘察设计所
53
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建筑勘察设计室
206
文山县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队
54
巧家县建筑工程设计室
207
西畴县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队
55
曲靖九三建筑勘察设计事务所
208
西双版纳州公路勘察设计院
56
曲靖人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09
西双版纳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队
9
个旧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55
云南华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0
红河州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1.22•【字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 年8月30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4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 年12 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抽查并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抽查并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抽查并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26•【字号】粤建市函[2014]1607号•【施行日期】2014.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抽查并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的通知(粤建市函〔2014〕1607号)珠海、中山、汕头、潮州、梅州、河源、肇庆、云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整治2014年度重点工作的通知》(建质技函〔2014〕32号),我厅下发了《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勘察设计质量检查的通知》(粤建市函〔2014〕1065号),布置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工作。

目前各市自查工作已经完成,根据上报情况,我厅决定对部分市勘察设计质量进行抽查并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一)珠海、中山、汕头、潮州、梅州、河源、肇庆、云浮8个市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

(二)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单位。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9月5日前将工作联系人(附件1)传真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检查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及各类专业资质分级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3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相关设计规范、标准等。

三、检查内容(一)各市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建立和完善监管的办法、规定及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本地区监督检查情况及查处违法违规的情况。

(二)所抽查项目中的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资质分级标准,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是否建立完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吉建设〔2019〕1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吉建设〔2019〕1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吉建设〔2019〕16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省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吉建设〔2019〕13号)要求,我厅于2019年11月至12月对全省9个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在本年度全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报审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进行了抽检。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勘察设计质量检查覆盖10个地区,43家勘察单位(含省外单位3家)、96家设计单位(含省外单位29家)、15家审图机构,共抽取149个工程项目,其中住宅工程项目88个(含保障房项目5个),建筑面积64万平方米;公共建筑项目61个,建筑面积52万平方米。

检查涉及勘察、建筑、结构、水暖、电气5检查内容分政策检查和技术检查两方面。

政策检查重点是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执行勘察设计政策法规及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技术检查重点是工程勘察质量、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安全、建筑节能、消防(含外保温防火)、无障碍建设、光纤到户、绿色建筑、玻璃幕墙等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云南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系统

云南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系统

云南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系统云建设函【2014】282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我省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2014年6月28至7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组对我省工程质量安全进行了监督执法检查。

这次检查工作的主要特点是:一是检查范围更加集中。

每个省抽查一个地级城市,在这个城市抽查6项在建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同时抽查6项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大大增加了检查工作时间,有利于查深查透。

二是检查重点更加突出勘察设计质量。

从施工图审查环节入手追溯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控制情况,督促勘察设计单位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推动项目负责人对勘察、设计全过程质量负责。

三是强化抽查项目的随机性,让受检单位没有准备,真实了解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切实有效督促单位和人员加强质量管理。

我省本次被抽查的城市是玉溪市,抽查了4个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2个公共建筑工程,涉及勘察单位有: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有色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云南木盛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玉溪市水利建设大队、云南玉溪建筑设计院、玉溪广源设计有限公司;涉及建筑设计单位有: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昆明新正东阳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昆明勘测设计院、云南建业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玉溪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玉溪仁毅设计有限公司;涉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是玉溪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和云南安泰施工图审查中心。

从检查的情况看,我省大部分受检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认真贯彻2013年勘察设计检查通报提出的要求,勘察设计质量可控。

检查组高度肯定我省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实行质量市场实时联动监控的做法。

检查中也发现,个别单位对迎接检查准备工作不到位,项目存在需改进的问题。

勘察设计检查专家对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表》共检查6个项目325个子项,结论为“不符合”的子项占12%,提出了31条整改意见。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文件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文件的通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结合云南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凡申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的企业,在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前均须开展业绩核查工作,未完成业绩核查工作的不予受理其申报资料。

二、业绩核查工作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所属企业的业绩核查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省属企业的业绩核查工作。

三、跨州、市申报的业绩由申报企业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厅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建筑市场监管处、勘察设计处、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处、机关党委、驻厅监察室等处室领导组成,负责全省业绩核查工作。

五、各州、市住房城乡和建设局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申报业绩核查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员,认真落实责任。

请于2012年11月10日前将本地区负责业绩核查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附件3)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0月23日——结束——。

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6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6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6号)《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月1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7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三月五日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竣工验收条件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城建档案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进行。

第四条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完成了包括室外工程在内的所有建设合同内容后组织进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水、电、气等配套工程完工,并经检测合格后组织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一)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二)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及竣工结算书报送签收情况;(三)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及验收组组成情况;(四)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六)施工(含分包)单位竣工报告、质量控制资料、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建筑节能性能检验资料及验收评定资料(电子版);(七)质量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情况报告;(八)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九)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以上资料审查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上明确是否同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意见。

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

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

云南省建筑工程
质量检查报告
编制:
审核:
批准:
(单位名称)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制
本表由设计单位填写,质监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

说明
一、本报告作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附件。

加盖公章后送备案机关、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

二、“有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包括施工图审查已提出的和未发现的情况。

三、“专业工程设计”指地基处理、建筑幕墙、钢结构、网架等子分部工程的设计。

四、“施工过程参与质量问题处理的情况”是在工程建设中参与质量问题的处理及处理后是否达到合格要求的说明。

五、“履行责任情况”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设计单位应该履行的职责。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指设计单位应说明施工单位是否按经审查通过的图纸进行施工等。

七、“设计文件质量检查结论”应注明设计文件的深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有无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是否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

八、“验收结论”应注明是否按图施工,能否满足设计要求和对工程质量的验收给出明确结论。

九、本报告由设计单位组织填写,一式六份,质监、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一份。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云建设[2007]87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云建设[2007]87号)各州、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是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控制工程投资的关键环节,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责。

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完善,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是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省政府明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初步设计审批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为保证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质量,各州市建设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勘察设计(建管)部门应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进行权限范围内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二、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必须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

对三级和三级以下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小型、技术要求简单的工业及其它非工业建设工程,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不要求另行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大、中、小型建设工程范围和建筑工程设计规模分级标准按建设部有关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执行(见附件)。

三、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特级建筑工程、一级建筑工程中的一般公共建筑及特殊公共建筑、大型市政工程和由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云建建[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12〕3号)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施工企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等文件要求,在开展2011年资质核查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2年1月1日后,通过2011年资质核查(有效期至2014年7月1日)的企业,可以正常开展相关人员转出、转入业务。

因相关人员转出后不再符合资质要求条件的企业,给予三个月时间进行整改。

整改达标的,资质继续有效;整改不达标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规定对其资质进行降级或者注销。

二、对2011年核查中给予一年整改期(有效期至2012年7月1日)的企业,在2012年7月1日前可以开展相关人员转入业务。

三、2012年1月1日后,未参加2011年资质核查和核查不达标企业需待我厅做出处理决定后,方可办理相关人员转出、转入业务。

四、其他(一)企业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省厅申请进行复议。

(二)被降级或者注销的企业,在符合资质标准后,可以重新申请资质。

(三)对2011年核查中给予一年整改期的企业,必须在2012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整改不达标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规定对其资质进行降级或者注销。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与服务第三章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第五章质量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与服务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相应的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注册的,按照国务院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28•【字号】冀建质[2011]463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1〕46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加强对我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8月开始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一)在河北省境内工商注册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专项工程设计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企业;(二)外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驻冀分支机构;(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二、检查内容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对以下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一)按照《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和《关于加强工程勘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1〕252号)的要求,重点对工程勘察企业的注册资金、注册人员、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市场行为以及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进行检查。

(二)对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工作质量、市场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工程设计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人员、办公场地、技术设备条件、市场行为等,并核对原始资料。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内容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和《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1〕290号)的要求,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认定条件(1)人员情况,包括审查人员配置,专职和兼职人员数量、专业、年龄、注册情况等。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11.22•【字号】•【施行日期】200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动态管理,促进勘察设计单位自身建设,强化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年检的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第三条年检的内容:上一年度的勘察设计的业绩;注册人员执业和主要技术骨干、技术装备、工作场所变化及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遵守《建筑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情况。

受检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黑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申报表;(二)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年检内容形成的年检报告;(三)勘察设计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四)注册人员执业证书、技术骨干职称证书(原件)及聘用人员证明材料;(五)工作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六)现有技术装备清单;(七)上一年度完成的勘察或设计项目的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完成时间、项目规模(建筑项目为高度、面积和投资额;工业项目为生产能力、规模和投资额;勘察项目为工作量和投资额)、勘察设计合同额以及质量检查、抽查情况意见。

第四条年检的时间和程序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的2至4月。

(一)受检单位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向资质管理部门报送年检材料。

(二)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做出结论。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检查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检查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云建建[2008]237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8.05.09【实施日期】2008.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检查的通知(云建建〔2008〕237号)各州、市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和《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意见》(云建建〔2006〕151号)的安排部署,2008年是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第一阶段目标达标年。

为开展好达标检查工作,促使建筑施工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2008年底前,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达标目标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进行评价,特级、一级企业全部达到“合格”等级,二级企业70%以上、三级企业50%以上达到“合格”等级,其余达到“基本合格”等级。

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除全部达到“合格”标准外,特级企业的施工现场“优良”率要达到90%;一级企业的施工现场“优良”率要达到70%;二级企业的施工现场“优良”率要达到50%;三级企业的施工现场“优良”率要达到30%。

二、工作步骤(一)2008年5月20日前,公布“合格”、“基本合格”等级企业名单。

其中州市属二级企业的70%、三级企业的50%“合格”等级企业名单由州市建设局确定,。

入滇备案相关法律规定

入滇备案相关法律规定

入滇备案相关法律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5号)《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已经于2009年8月19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2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日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省外企业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自治区)和中央部门所属的具有省级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外入滇从事建筑活动企业的行政监督管理,根据建筑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各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省外企业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外建筑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在滇从事建筑活动应单独或者联合省内企业在滇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按照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设立独立核算法人的企业,须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

新成立的企业达到一定级别资质标准的,原则上可直接申请相应等级资质。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长期在滇从业或每年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在三项以上的,应单独或者联合省内企业在滇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按照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资质检查。

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在滇超过三年的,应转为独立法人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应在云南省内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建立必要的组织管理机构,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内设机构合理、健全,职能职责明确,具有满足标准数量的固定在岗注册执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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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年度检查的通知附件:2011年甲、乙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现场抽查名单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011年甲、乙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现场抽查名单
序号企业名单资质等级
1 昆明合创建筑设计事务所设计甲级
2 昆明营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甲级
3 成都军区建筑设计院昆明分院设计甲级
4 盛云科技有限公司设计甲级
5 云南世纪阳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甲级
6 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甲级
7 昆明工程勘察公司勘察甲级
8 云南省设计院勘察分院勘察甲级
9 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勘察甲级
10 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勘察甲级
11 西南有色昆明勘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勘察甲级
12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勘察甲级
13 昆明亿力源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乙级
14 昆明兰德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乙级
15 云南广源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乙级
16 云南金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乙级
17 云南坤和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乙级
18 云南城市规划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乙级
19 云南奕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乙级
20 云南尚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乙级
21 玉溪万思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乙级
22 云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设计乙级
23 云南云一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设计乙级
24 昆明诚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乙级
25 云南玉溪方业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勘察乙级
主办单位: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制作单位:官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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