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推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削减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打算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第三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的,可在按年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二、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资源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4月、5月资源税的,可在2023年7月征期按季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三、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爱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四、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202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2023年5月28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为深化推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削减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中税网)
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地税分局缓[20 ] 号
: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2008〕209号文件,经地方税务局审批决定,你单位报送的下表所列延期缴纳税种及金额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予批准延期缴纳。
请在税款缴纳期限界满前将税款缴入国库,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经办人:(章)
负责人:年月日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发给申请人,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办税指南-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一、事项名称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是➢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办理材料填报需知: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1.09•【文号】国税函[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
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等工作。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行次│项目│本期金额│累计金额│├──┼──────────────────────────┴──────┴──────┤│ 1│一、据实预缴│├──┼──────────────────────────┬──────┬──────┤│ 2│营业收入│││├──┼──────────────────────────┼──────┼──────┤│ 3│营业成本│││├──┼──────────────────────────┼──────┼──────┤│ 4│利润总额│││├──┼──────────────────────────┼──────┼──────┤│ 5│税率(25%)│││├──┼──────────────────────────┼──────┼──────┤│ 6│应纳所得税额(4行×5行)│││├──┼──────────────────────────┼──────┼──────┤│ 7│减免所得税额│││├──┼──────────────────────────┼──────┼──────┤│ 8│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9│应补(退)的所得税额(6行-7行-8行)│--││├──┼──────────────────────────┴──────┴──────┤│ 10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 11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2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1行÷12或11行÷4)│││├──┼──────────────────────────┼──────┼──────┤│ 13 │税率(25%)│--│--│├──┼──────────────────────────┼──────┼──────┤│ 14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12行×13行)│││├──┼──────────────────────────┴──────┴──────┤│ 15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16 │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 17 │总分机构纳税人│├──┼──────┬───────────────────┬──────┬──────┤│ 18 │总机构│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 ││││││行×25%)│││├──┤├───────────────────┼──────┼──────┤│ 19 ││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25%)│││├──┤├───────────────────┼──────┼──────┤│ 20 ││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50%)│││├──┼──────┼───────────────────┼──────┼──────┤│ 21 │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22 ││分配的所得税额(20行×21行)│││├───────────────────────────────────────────┤│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巨变,掌握几点,轻松搞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规定,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8年6月申报所属期开始和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第二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都要使用新的企业所得预缴申报表了。
新的格式的申报表:查账征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来说的,也就是上面这个表。
之前的申报表是2015版本的,格式如下:变化点:本期金额消失了,只留下了本年累计。
2018版本的这个是好事,改版之前,这个本期金额到底是填写本季度数据还是本年累计数据?现在不用问了。
之前这个本期数填写的就是一个季度的数据,比如你7月申报第二季度,就是填写4-6月的数据,而且这个填写是比较麻烦的,每次都要用第二季度的累计数减去第一季度的累计数。
现在取消了,好事!三种预缴方式合并了,表头设置了选项。
现在我们看到的不管什么预缴方式报表格式都是一致的,不同的预缴方式填写不同的行次即可,不像之前,还分开列示,看着有点杂乱,如下图2015版本的2018版本的「简洁多了」这种设置是源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有三种方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当然你会发现,这个选项都是定死的,“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变更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新增了企业类型选择,这个之前是没有的新增了附报信息2018版本而之前的版本只有小型微利企业的选择而已。
以上就是主表A200000的几点变化。
下面我们来看看预缴申报表如何来填写。
其实预缴申报表填写很简单,表格也比较清晰。
你首先得有报表,之前很多朋友问二哥如何填写预缴申报表,结果自己报表都没做过,这怎么行?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查账征收的企业,报表是必须编制的,有报表,我们比照报表的来填写就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操作手册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操作手册目录1.登录 (2)2.申报 (4)2.1.下载报表 (4)2.2.填写报表 (5)2.2.1.手工录入 (5)2.2.2.导入数据 (6)2.3.数字证书签名提交表单 (8)2.4.输入用户密码提交表单 (15)2.5.提交表单 (15)3.查询申报处理结果 (18)1.登录(1)通过如下域名可直接访问网上办税服务大厅: (推荐使用IE浏览器),如下图所示。
(2)登录系统后,在菜单栏点击“网上拓展”进入离线申报系统(注:没有登录的情况下主菜单栏不会出现),(3)点击网上拓展后进入离线申报电子表单下载页面。
以申报的项目,如下图。
2.申报2.1.下载报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分A类纳税人申报和B类纳税人申报,下载申报表时系统会自动判断纳税人应该下载的申报表种类。
(1)点击左侧菜单栏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链接,在出现的页面点击“我要申报”按钮,会进入到申报表下载页面,如下图所示。
(2)点击“下载申报表”按钮下载表单,如下图:(3)点击下载按钮后会弹出如下提示,单击保存,将文件保存到本地即可,如下图所示。
2.2.填写报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A类和B类均有手工录入数据;、从报盘文件导入数据两种方式数据填写方式。
注意事项:建议纳税人使用Adobe Reader10.0(可在网上拓展首页温馨提示下载)以上的版本打开申报表(请在网上申报前安装该软件)一定不能使用“福昕阅读器(Foxit PDF Reader)”、“低于10.0版本的Adobe Reader”等等这些软件打开申报表,否则可能会出现某某行出错等无法预知的错误。
打开申报表时在申报表上点击鼠标右键选择“使用Adobe Reader X打开”,不要直接双击打开,因为纳税人本机默认打开pdf文件的软件有可能是福昕阅读器。
2.2.1.手工录入在下载好的申报上点击鼠标右键,选择“使用Adobe Reader X 打开”(或者在打开方式中选择Adobe Reader)。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14
•【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0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 粤府法函[2011]769号(略)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
附件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类,年版)》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位)。
.“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行至第行。
其中:第行至第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行至第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月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行至第行。
其中:第行至第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行至第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月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月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第行至第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行至第行。
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行至第行。
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行。
.第行至第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
其中: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填报第行至第行基础上,填报第行至第行。
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行、第行、第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预缴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2.26
•【字号】粤地税发[2008]31号
•【施行日期】2008.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
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8〕3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通知》第二点要求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的企业,不包括我省地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略)。
关于所得税的公告
关于所得税的公告公告尊敬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税收法规,经国家税务总局审议,并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以下有关所得税事项的公告:一、申报期限1.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所属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申报期限为次年3月31日。
2. 个人所得税个人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每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所属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
申报期限为次年3月31日。
二、所得税计算方法1.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的应税所得额计算,应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收入减去可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应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可扣除费用 - 免税额其中,可扣除费用包括合理的费用、损失、损耗、折旧和坏账等。
免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确定。
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企业实际应税所得额确定,详细的税率表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上查询。
2.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取得的各类所得计算,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等。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详细的税率表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上查询。
三、纳税申报和缴纳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相关要求,准确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将申报表提交至所属税务机关。
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具体操作方法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上查询。
四、附则1. 对于未按照规定申报和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法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若有任何问题,纳税人可以向所属税务机关咨询或申请相关税务事项的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操作手册_纳税申报
电子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V2。
0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1月目录1纳税申报 (5)1。
1适用范围 (5)1。
2操作界面 (5)1。
2。
1通用申报(原综合申报) (5)1.2.1。
1功能描述 (5)1。
2。
1。
2操作步骤 (5)1。
2。
1.3注意事项 (9)1。
2。
2分项目申报 (9)1。
2。
2.1功能描述 (9)1。
2.2。
2操作步骤 (10)1.2。
2。
3注意事项 (12)1。
2。
3定期定额用户自行申报 (13)1。
2.3。
1功能描述 (13)1。
2.3。
2操作步骤 (13)1。
2.3。
3注意事项 (15)1。
2。
4委托代征汇总申报 (15)1。
2。
4.1功能描述 (15)1.2。
4。
2操作步骤 (15)1.2.4。
3注意事项 (17)1.2。
5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17)1。
2。
5。
1功能描述 (17)1。
2.5.2操作步骤 (17)1.2。
5。
3注意事项 (19)1。
2.6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及年度申报 (20)1。
2。
6。
1功能描述 (20)1。
2。
6。
2操作步骤 (20)1.2.6。
3注意事项 (22)1。
2。
7营业税 (23)1.2。
7。
1功能描述 (23)1。
2.7.2操作步骤 (23)1。
2.8房产税 (32)1。
2。
8。
1功能概述 (32)1。
2。
8。
2操作步骤 (32)1.2.8。
3注意事项 (34)1。
2。
9土地使用税 (34)1.2.9.1功能描述 (34)1.2。
9。
2操作步骤 (34)1。
2.9。
3注意事项 (37)1。
2。
10......................................................................................... 非核定税种申报371.2。
10。
1功能概述 (37)1。
2。
10。
2操作步骤 (38)1.2。
11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4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2.09•【文号】国税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协查函2.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核定征收企业适用)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二月九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工作内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二、汇算清缴工作程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一)准备阶段。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宣传辅导。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_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地税)操作手册V1.0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地税)操作手册V1.01.业务概述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请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申报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2.操作步骤2.1申报入口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后,点击【申报缴税】--【按期应申报】--【(地税)企业所得税】--【填写申报表】,如图2.1所示。
图2.1 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入口2.2填写申报表1、填写《企业基础信息表》。
请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基本信息表,企业重组信息。
其中纳税人基本信息表包括100基本信息、200主要会计政策和评估、301企业主要股东(前5位)、302对外投资(前5位)。
标注红色“*”号为必填项。
如图2.2所示。
注意事项: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均以万元为单位。
图2.2 填写企业基础信息表2、填写完企业基础信息表后,点击页面右上角【保存】按钮,提示保存成功。
3、进入表单填报情况选择页面。
纳税人勾选需要申报的表单,一般需要先根据企业的行业性质勾选对应的收入明细表,系统就会自动判断哪些表单必须填报,哪些表单不用填报。
纳税人如需填报其他纳税调整明细表、优惠明细表,勾选对应的纳税调整明细表、优惠明细表为“填报”即可。
如图2.3所示。
注意事项:灰色勾选为不能选择修改是否填报,一般为系统自动判断当前企业是否填报该表单。
图2.3 表单填报情况选择页面4、点击页面右上角【下一步】按钮,进入填表页面。
左侧“报表列表”显示纳税人需要填报的表单,右侧为具体的填表页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其中,“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二、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作废,以本补充通知附件为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现就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公告如下:一、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享受本公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居民企业)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附件1)所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应按本公告附件1规定提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包括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
(一)预缴备案预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汇缴备案汇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事项分类具体见附件1。
三、纳税人未提请预缴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在提请汇缴备案时,不需补办提请预缴备案。
四、上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在本年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备案而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时应按附件1要求提供相对应的资料。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备案,并告知纳税人执行;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
企业所得税所得税预缴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所得税预缴的规定企业所得税预缴的规定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企业所得税预缴是一项重要的税务事项。
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合规至关重要。
企业所得税预缴,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金额,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税款的及时、均衡入库,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合理规划资金,避免年末一次性缴纳大额税款带来的财务压力。
那么,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哪些具体规定呢?首先,预缴的期限是有明确要求的。
一般来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例如,对于按季度预缴的企业,每年的4 月、7 月、10 月以及次年 1 月的 15 日前,要完成上一季度的预缴申报和税款缴纳。
其次,预缴的金额计算也有相应的方法。
企业通常可以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实际利润额,是指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确定的利润总额,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如果企业难以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务机关也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值得注意的是,在预缴过程中,企业还需要关注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企业在预缴时,如果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申报和计算。
例如,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税率,企业需要准确判断自身是否符合条件,并按照规定计算预缴税款。
另外,如果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了一些重大的经营变化,比如经营范围的调整、重大资产的购置或处置等,可能会对企业的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及时评估预缴税款的准确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调整。
对于新设立的企业,预缴也有特别的规定。
新设立的企业,一般从办理税务登记的当月起开始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当年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申报纳税期限及罚款规定
申报纳税期限及罚款规定按照申报纳税期限及罚款规定,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纳税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本文将详细介绍申报纳税期限以及罚款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申报纳税期限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纳税申报。
具体的申报纳税期限根据不同的税种和纳税人身份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常见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按月申报,申报期限为每月的15日至当月的20日;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按季度申报,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5日至次月的20日。
2.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一般按年度申报,申报期限为次年3月31日前。
对于居民企业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其所得税的申报期限可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月或按年度申报,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5日至20日。
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纳税人,其所得税的申报期限也可能有所不同,需要参考相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报纳税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个工作日。
二、罚款规定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期限内未按时完成纳税申报的,将面临罚款的处罚。
具体的罚款规定也根据不同的税种和违法行为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常见税种的罚款规定:1. 增值税:若纳税人未按时申报增值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面临罚款。
罚款金额一般为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十。
对于恶意逃税行为,罚款金额可能更高。
2. 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申报期限内未按时申报企业所得税或者虚报、遗漏、隐瞒应纳税所得额的,将面临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一般为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
3. 个人所得税:个人在申报期限内未按时申报个人所得税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的,将面临罚款。
罚款金额也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一般为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
除了罚款外,纳税人还可能面临滞纳金的处罚。
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所产生的迟延缴纳的金额,一般按照逾期天数和逾期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粤国税发[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范围、方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国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件一、地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件二,下同)。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报备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3)有权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证明。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8〕1号)第二点第二款)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5.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一款、第六款)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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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
【标 签】所得税申报预缴期限,地税管理,居民企业,季度申报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6-06-13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期限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我省(不含深圳)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预缴。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3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减轻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由我省(不含深圳)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居民企业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
税,居民企业无论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统一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