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乡级规划土地利用分区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指南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指南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指南是一种指导规划者在城市和县镇等层面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的指南。
该指南主要包括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分区划分和用途分类标准,为规划者提供了一个参考和指导,以便统一土地利用规划标准,并保证城市和县镇的可持续发展。
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是指将土地按照不同的功能、特征以及发展需求划分出不同的区域。
这些区域根据其特点和需求进行合理规划,以达到城乡发展平衡、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目标。
常见的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包括城市中心区、城市发展区、产业集聚区、生态保护区、农村居民点等。
1.城市中心区:城市中心区是城市规划的核心,包括商业区、行政中心、金融区等。
这些区域的功能集中,交通便捷,各类服务设施齐全,是城市的重要功能区域。
2.城市发展区:城市发展区是城市扩展的主要区域,包括城市新区、产业园区等。
这些区域适合进行城市扩张和经济发展,规划者应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确保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产业集聚区:产业集聚区是一种集中发展特定产业的区域,包括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
这些区域具有先进的基础设施和良好的产业环境,能够吸引企业和人才,推动产业发展。
4.生态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设置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生态公园等。
这些区域的土地利用应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限制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破坏。
5.农村居民点:农村居民点是农村居民生活的区域,包括农村集镇、行政村等。
这些区域的规划应以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生活为主,保证农村地区的农业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1.居住用地:居住用地是指用于住宅建设的土地,包括住宅小区、住宅楼群等。
这些土地应规划合理的住宅区域,保证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2.商业用地:商业用地是指用于商业服务的土地,包括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等。
这些土地应规划合理的商业区域,提供多样化的商业服务,满足市民的消费需求。
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与土地利用分类以及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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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公路用地
12交通运输用地
10
交通运输用地
105
机场用地
15区域基础设施用地
1504机场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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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机场用地
12交通运输用地
10
交通运输用地
106
港口码头用地
15区域基础设施用地
1503港口码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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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港口码头用地
12交通运输用地
10
交通运输用地
107
管道运输用地
1208交通场站用地
12交通运输用地
10
交通运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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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1105交通场站用地
110502社会停车场用地
120803社会停车场用地
1208交通场站用地
12交通运输用地
0705医疗卫生用地
070502公共卫生用地
080603公共卫生用地
0806医疗卫生用地
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84
医卫慈善用地
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0706社会福利用地
070601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
080701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
0807社会福利用地
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0703教育用地
070301高等教育用地
080401高等教育用地
0804教育用地
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83
科教用地
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0703教育用地
070302中等职业教育用地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报省政府审批的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成果的批复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报省政府审批的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成果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27•【字号】鄂政函〔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报省政府审批的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成果的批复鄂政函〔2018〕52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关于报省政府审批的市级、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成果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州、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报省政府审批的市级、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成果。
二、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为统领,以深化国土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统筹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利用和综合整治,构建科学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格局。
三、要严格实施规划成果,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动态管理,确保规划目标实现。
四、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本次调整完善成果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附件:1.武汉市报省政府审批的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主要指标控制表2.襄阳市报省政府审批的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主要指标控制表3.宜昌市报省政府审批的市级、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主要指标控制表4.黄石市报省政府审批的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主要指标控制表5.十堰市报省政府审批的市级、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主要指标控制表6.荆州市报省政府审批的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主要指标控制表7.荆门市报省政府审批的市级、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主要指标控制表8.鄂州市报省政府审批的市级、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主要指标控制表9.孝感市报省政府审批的市级、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主要指标控制表10.黄冈市报省政府审批的市级、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主要指标控制表11.咸宁市报省政府审批的市级、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主要指标控制表12.随州市报省政府审批的市级、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主要指标控制表13.恩施州报省政府审批的市级、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主要指标控制表14.仙桃市报省政府审批的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主要指标控制表15.天门市报省政府审批的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主要指标控制表16.潜江市报省政府审批的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主要指标控制表17.神农架林区报省政府审批的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主要指标控制表2018年4月27日。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建设用地分类指南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建设用地分类指南摘要本指南旨在为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提供指导,明确规划分区与建设用地分类的原则和方法。
指南内容包括规划分区的分类标准和依据、建设用地分类的原则和要求等。
1. 引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是指对市县范围内土地利用进行全面规划和管理的过程,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城乡一体化。
规划分区和建设用地分类是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内容,对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规划分区2.1 分区的分类标准和依据规划分区是将市县范围内的土地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划分,旨在实现不同区域的功能协调发展。
分区的分类标准主要包括经济发展状况、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状况等因素。
依据相关数据和调研情况,可以将市县划分为城市中心区、城市发展区、农村居住区、生态保护区等不同分区。
2.2 分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各分区应明确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以确保合理的土地利用和有序的城乡发展。
城市中心区以城市功能为主导,注重城市发展和提升城市形象;城市发展区以支持城市建设为目标,注重产业发展和城市扩展;农村居住区以农村居民生活为重点,注重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生态保护区以生态环境保护为核心,注重生态修复和保护生物多样性。
3. 建设用地分类3.1 建设用地分类的原则建设用地分类是将土地按照不同用途进行划分,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发展的协调。
建设用地分类的原则包括适度利用、分类管理、区域协调和生态优先。
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市县的发展需求,可以将建设用地划分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农业用地等不同类型。
3.2 建设用地分类的要求各类建设用地应根据规划要求和市县发展需要,确保合理利用和科学布局。
居住用地要满足市民基本居住需求,注重居住环境和社区设施建设;工业用地要与产业发展需求相匹配,注重园区规划和环境保护;商业用地要满足商业活动需求,注重商业中心的布局和交通便利性;公共设施用地要满足公共服务需求,注重公共设施的合理布局和优化利用;农业用地要保护农业资源,注重农村经济发展和农田保护。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分类指南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分类指南为了更好地规划城市和乡村的土地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分类指南(试行)》。
该指南旨在明确土地规划的分区划定和用途分类,为各级政府和规划机构提供指导,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一、分区划定1.城市功能区划城市功能区划依据城市发展战略和规模,将城市划分为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城市新区、城市郊区和城市边缘区。
在中心城区内,主要集中商业、金融、文化、教育、政府等功能;城市副中心则是城市的次级商业中心,承担一部分商务、办公、居住等功能;城市新区是承接城市拓展和功能转移的区域,注重重点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的发展;城市郊区是农业、生态保护和休闲旅游的重点区域;城市边缘区主要是为城市发展提供一定的发展空间和服务。
2.乡村功能区划乡村功能区划将乡村划分为农业生产协调发展区、乡村旅游和休闲区、乡村生态保护区和卫生农村建设区。
农业生产协调发展区是重点支持农业生产的区域,提供农田、农产品加工和农业科技服务等支持;乡村旅游和休闲区是注重发展乡村旅游和休闲观光的区域,提供度假别墅、旅游景点等设施;乡村生态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重点区域;卫生农村建设区注重提升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用途分类1.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分为住宅用地、商务用地、工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
住宅用地是供居民居住的用地,包括单户住宅用地和多户住宅用地;商务用地是用于商业和办公等商务活动的用地,包括商业综合体和写字楼等;工业用地是用于工业生产和制造业的用地,包括工业园区和工业基地等;公共设施用地是供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的用地,包括学校、医院、体育设施、文化设施等。
2.农业用地农业用地分为耕地、林地、牧草地和园地。
耕地是主要用于农作物种植和农业生产的土地;林地是用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经营;牧草地是用于畜牧业的饲养和放牧;园地是用于蔬菜、水果等园艺作物的种植。
3.生态用地生态用地主要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包括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指南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指南月16日,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组织召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分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征求意见会,听取了浙江、河南、广东3省和天津、广州、青岛等7个城市工作意见建议。
本次会议主要是建立“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支撑各级各类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
该《指南》明确了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分类应遵循的总体原则与基本要求,提出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的总体框架及各类用途的名称、代码与含义,为下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提供了依据。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副局长张兵指出,《指南》是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相关城市要根据各自城市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指南》内容的适用性,及时总结经验并提出修改建议,确保《指南》科学、合理实施。
土地分类的含义和类型无论何种空间规划,最终都要落到土地上,国土空间规划也不例外。
合理的土地分类是国土空间规划制图的科学基础,是优化空间结构和布局的科学依据,也是制定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依据。
所谓土地分类,就是根据土地本身的差异性,按照一定的规律,将土地划分成若干个不同的类别。
“分”即鉴定、描述和命名;“类”即归类,按一定秩序排列类群。
其分类单位从区域土地个体单位所具有的相似属性中归纳出来,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
分类单位级别愈低,同一类型的共同性或相似性则愈多,级别愈高则共同性减少。
国内外有关学者,对于如何进行土地分类尚未形成共识,在方法论层面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分歧。
在分类系统的建立上,由于应用目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分类系统,主要有以下五大类型:1)土地自然分类。
主要根据土地自然属性的相似性和差异性,以气候、地貌、水文、土壤、植被为具体标志,揭示土地类型的分异和演替规律,遵循土地构成要素的自然规律,划分土地类型。
例如《中国7100万土地类型图制图规范》,首先按照水热条件的组合差异,将全国分为12个土地纲。
在其下共分两级,各省根据需要可以采用三级续分。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目录第一章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一、土地规划分类二、规划基数转换三、其他规定第二章各类用地空间布局的总要求一、优先布设国土生态屏障用地二、协调安排基本农田和基础设施用地三、优化城镇村用地布局四、维护和扩大城乡绿色空间五、稳定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六、发挥农地多重功能,拓展生态空间第三章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要求一、基本原则二、调整要求三、检验分析与成果要求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五、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第四章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要求一、布局原则二、空间管制要素三、划定要求四、成果检验五、管制规则第一章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应在土地现状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规划管理需要,进行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形成规划基础数据。
一、土地规划分类(一)定义1.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指通过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或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获得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2.土地现状分类:包括过渡期分类和二调分类,其中,过渡期分类指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采用的全国土地分类,二调分类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实际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3.土地规划分类: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对土地现状分类进行归并或细分形成的规划用地分类。
4.规划基础数据: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土地规划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转换,形成规划基期年各类用地基础数据(以下简称“规划基数”)。
(二)分类1.分类体系。
规划基数采用三级分类体系。
其中,一级类3个,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二级类11个,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水域、滩涂沼泽、自然保留地;三级类33个。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见附图1(略)。
土地规划分类代码及含义见附表1(略)。
2.市县乡级土地规划分类。
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分类,原则上分到二级类;根据管理需要,可对建设用地进一步细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7•【字号】苏政办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七日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审查报批须依据国家、省颁布的有关行业规程和规范进行。
第二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是实施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和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审查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省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市、县、乡三级。
纳入省辖市中心城区的区可不单独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辖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乡(镇、街道)不需单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在省辖市所辖区范围内,跨中心城区和郊区的乡(镇、街道)以及未纳入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的乡(镇、街道),需单独编制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指南
1.0.1【编制目的】为更好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合理配置国土空间资源,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提高国土空间治理水平、落实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战略意图,规范国土空间规划分区;科学划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类别,统一分类标准,制定本指南。
1.0.2【适用范围】本指南的国土空间规划分区,适用于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其实施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适用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实施管理。
1.0.3【总体原则】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应坚持尊重自然、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基本原则,构建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空间格局,落实城市发展与国土资源的合理配置,科学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1.0.4【管控体系】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共同构成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支撑体系,分级承接传导、细化落实规划意图和管制要求。
2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2.1 一股规定2.1.1【分区原则】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应体现国家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陆海统筹并以国土空间的保护与修复、开发与利用两大空间管控属性为基础,合理配置空间资源。
2.1.2【分区目标】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应承接和传导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意图,并为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的保护与利用做出总体安排和综合部署。
2.1.3【分区要求】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应进一步强化市县国土空间的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促进市县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的优化和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1应根据市县主体功能区定位及其管制制度,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战略意图确定的主要功能导向划分规划分区,并应明确各分区的核心管控目标、政策导向与管制规则;2应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针对不同分区对应的国土空间规划用途设立对应的管理规定,实现国土空间规划政策的有效传导与差异化管理。
2.1.4【分区规则】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应遵循全域全覆盖、不交叉、不重叠的基本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明确主要功能导向,将规划管制意图相同的关键资源要素划入同一分区,同时应明确各分区对应的主要国土用途类型,以及用途管制制度准入的国土用途;2当分区划分出现可叠加或交叉的情况时,应依据管制规定从严选择规划分区的类型,或在确保不损害保护资源的前提下选择更有利于实现规划意图的分区类型。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指南
自然资源部权威发文《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规范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日前,自然资源部正式发布《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的发展理念与发展要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建立全国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及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明确了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应遵循的总体原则与基本要求,提出了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及其主要构成、总体管控要求与主要国土用途,提出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的总体框架及各类用途的名称、代码与含义。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共三章。
本指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规范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组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市(地)级和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定位、任务、编制要求等主要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市(地)级和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市县规划)编制。
2术语与定义2.1 国土空间是指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管辖下的地域空间,是人类生产生活的载体和场所,包括陆地国土空间和海洋国土空间。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指南
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源部二〇二〇年二月前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的发展理念与发展要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建立全国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及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应遵循的总体原则与基本要求,提出了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的总体框架及各类用途的名称、代码与含义。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共三章。
本指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略)目录1 总则 (1)2一般规定 (2)3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 (3)附录 A (7)附录 B (16)附件: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说明 (17)1 分类依据 (17)2 分类说明 (17)3 与“三调”工作对接 (19)1 总则1.0.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编制和实施“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支撑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统一基本术语和代码,制定本指南。
1.0.2【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及实施管理,涉及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相关专项规划可以参照或选用。
1.0.3【总体原则】本指南为满足国土空间规划管理需要在地表基质层、地表覆盖层基础上进行分类,坚持科学、简明、可操作,坚持陆海统筹、城乡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统筹,坚持分级分类并列不交叉,体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
2 一般规定2.0.1【分类规则】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应满足全要素、地表不重叠、易识别、易统计、易管理的基本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统一编码、用途清晰,当陆域用地具备多种用途时,应以其地面主要功能进行归类;当海域具备多种用途时,应以其主要功能进行归类。
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边界
规模边界
根据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按照规划布局,落 实城、镇、村、工矿建设用地规模,形成的界线。
扩展边界
为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变化,在规模边界 之外划定城、镇、村、工矿建设规划期内可选择布局 的范围边界。扩展边界与规模边界可以重合。
禁止建设用地边界
为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景观等特殊需要, 划定规划期内需要严格控制各项建设的空间范围边界。
综合分区 分 解 下 达
微观
省级规划
市级规划 县级规划 乡级规划
宏观
功能分区 用途分区
用途分区
县乡两级规划的任务--县级规划
根据县域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和市级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研究、确定 规划期间土地利用的方针、目标和调控 措施,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县域土地资 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规划编制原则--县级规划
依法编制 统筹兼顾
上下结合
相互协调
公众参与
规划编制原则--乡级规划 因制宜 注重实效规划编制程序--县级规划
准备工作
调查研究 确定规划目标 编制规划大纲 编制规划方案 规划协调论证 规划成果上报 规划公告
规划编制程序--准备工作
县乡两级规划的任务--县级规划
落实上级规划任务,协调用地矛盾
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划定土地用途区,统
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对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总量
控制,统筹安排城镇村建设用地,保障生态建设 和环境保护用地及其他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用地, 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规模和范围
乡级规划主要内容--基本农田的规
2020年3月24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指南
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自然资源部二〇二〇年二月前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的发展理念与发展要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建立全国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及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应遵循的总体原则与基本要求,提出了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的总体框架及各类用途的名称、代码与含义。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共三章。
本指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略)目录1 总则 (1)2 一般规定 (2)3 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 (3)附录A (8)附录B (19)附件: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说明 (19)1分类依据 (20)2分类说明 (20)3与“三调”工作对接 (22)I 页II1 总则1.0.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编制和实施“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支撑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统一基本术语和代码,制定本指南。
1.0.2【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及实施管理,涉及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相关专项规划可以参照或选用。
1.0.3【总体原则】本指南为满足国土空间规划管理需要在地表基质层、地表覆盖层基础上进行分类,坚持科学、简明、可操作,坚持陆海统筹、城乡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统筹,坚持分级分类并列不交叉,体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
2 一般规定2.0.1【分类规则】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应满足全要素、地表不重叠、易识别、易统计、易管理的基本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统一编码、用途清晰,当陆域用地具备多种用途时,应以其地面主要功能进行归类;当海域具备多种用途时,应以其主要功能进行归类。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国土资源部目录前言1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总则5土地利用现状图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7建设用地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图8土地整治规划图附录A(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用途分类及含义附录B(规范性附录)采用土地用途分区作为主要表达要素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要素及含义附录C(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现状用途要素表达图式附录D(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规划要素表达图式附录E(规范性附录)建设用地管制与基本农田保护图表达图式附录F(规范性附录)土地整治规划图表达图式附录G(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基础地理要素表达图式附录H(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注记表达图式附录I(资料性附录)图幅配置示意图附录J(资料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内容说明附录K(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用途分区最小上图面积表附录L(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备图件样图附录M(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样图前言为加强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保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质量,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明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图件制图要素及其表达要求。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附录I、附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为资料性附录。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制作。
本规范规定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数学基础、图件内容、图件种类、要素表达、图幅配置等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3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第一节 我国现行土地利用 规划体系
一、按行政隶属划分
行政区划单位
全国 省 地市 县(市) 乡(镇)
体系
层次
任务
地位 作用 特点
全国 规划
省级 规划
市级 规划
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根据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
计划及国土规划规定,确定全国性的土地利用方针、政策和
措施,协调各省级行政区பைடு நூலகம்的土地利用问题。
重点在
着重解决市、县间的土地利用问题,提出各市、县的规划目 宏观控制性、 于强化
标、土地利用方向。
指导性规划 指标控
制
根据当地土地资源特性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市级规划
任务。
县级 规划
乡级 规划
为基层规划,确定本市县的规划任务,市、县内不同地区的 土地利用方向,各部门用地布局规模和范围,水利交通等基 础设施的布局和用地范围,其核心是在规划图上划出土地利 用区域,同时规划出各种区域的土地利用原则、土地利用方 向、限制条件、管理措施。
落实县级规划,具体确定居民点用地规模和范围;落实基本 农田保护区界线和地块;落实和反馈县级规划用地分区界线 和用地指标;落实县级规划用地区内每块土地的规划用途。
基层 规划
最基 层、 末级 规划
实施 性、 管理 性规 划
注重规 划实施 的可操 作性
具有一 定的微 观规划 性质
二、按规划性质划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详细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三、按规划期划分
长期 中期 年度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其他分类
按对象分
城市 乡村
按规划范围分
区域性 用地单位
按区域性质分
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参考格式及主要内容
附件一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参考格式及主要内容.XX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前言一、上一轮规划实施评价分析结合国民经济发展形势和规划修编的背景,阐述规划实施的主要成效,提出规划修编的必要性。
二、需解决的土地利用重大问题三、规划目标简述规划目标的内容、规划指标及其落实。
四、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为了明确重要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协调各类用地矛盾, 编制概略性规划方案,包括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土地利用布局调整方案和土地分区方案。
要求根据区域内不同的土地利用战略和调控措施拟订的多个可供选择的规划方案, 根据可行性论证和效益评价、公众参与结果,选定一个最佳概略性规划方案提交规划编制领导小组、上下级规划部门审议。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阐述规划期各类用地调控数量、结构变化,各类土地利用原则、调控措施。
土地利用布局调整方案阐述规划期内主要用地布局调整的指导思想、调整原则、布局方案和调控措施。
土地分区方案在市级规划中,对市域土地利用进行功能分区,阐述各区域土地利用调整方案,提出分区管制规则;在县级规划中,对县域土地进行用途分区,阐明各土地用途区的面积、分布及其管制规则。
五、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和布局调整编制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方案,对规划期间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总量控制,在县域内依法划定不得占用的耕地和优质农用地。
方案编制以土地适宜性和农用地分等定级为基础,将区域内质量较好、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耕地、随市场变化可调整为耕地的其他优质农用地纳入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方案。
根据耕地需求预测和供给潜力分析,在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耕地保有量规划平衡表,表中列出规划期间和规划近、远期补充耕地、减少耕地和净增(减)耕地的面积。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应与对应的土地用途区统计面积协调一致,新增面积应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方案协调一致。
六、城镇、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拟定城镇、村镇建设用地方案。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土地利用分区研究——辽宁省凌海市国土资源局
、
二 、 地 利 用 分 区理 论 与 划 定 土
土 地利 用分 区是 一 个 综 合 的 地 域 概 念 , 即在 一定 地 区 内 , 根 据 不 同 区 域 发 展 战 略 、 状 和 潜 力 、 源 环 境 承 载 力 和 土 地 现 资 利 用 适 宜 性 , 区 域 划 分 为 若 干 地 域 , 针 对 不 同地 域 提 出土 将 并 地 利 用调 控 指 标 和 措 施 , 行 差 别化 管理 。 实 因此 , 地 利 用 分 区 土 具 有 综合 性 、 层次 性和 实用 性 的 特 点 。我 国从 2 0世 纪 6 0年 代 即 开 展 了 土 地 利 用 分 区研 究 , 同时 , 内各 部 门 与 专 家 学 者 对 国 土 地 利 用空 间分 区 形 成 了 不 同 的认 识 , 土地 利 用 地 域 分 区 和 如 用 途 分 区 的确 定 , 国 民经 济 与 社 会 发展 规 划 中提 出主 体 功 能 在 区 概念 , 城 市规 划 中提 出 中心 城 区 等概 念 , 通 、 利 、 游 、 在 交 水 旅 环保 等部 门也 都 对 空 间分 区有 所 涉 及 。 土地 利 用 分 区 以土 地 利 用 地域 分 异 规 律 为 理 论基 础 ,是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的 关键 内容 , 也 是 实 行土 地 用 途 管 制 的重 要手 段 ,对 科 学 制 定 土 地 利 用方 向 、 合 理 确定 土地 利 用 结 构 、 高 土 地 利 用 集 约 化 程 度 、 进 区 域 提 促 协 调 发展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凌 海市 地 处 辽 宁 省 的 西 南部 沿 海 , 西 走 廊 东 端 。 理 位 辽 地 置 界 于 东 经 1 0 4 到 1 1 4 和 北 纬 4 。 4 至 2。 2 2。 5 0 8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指南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是自然资源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全面启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发布的一则通知。
全文内容: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全面启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面启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现“多规合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若干意见》要求,主动履职尽责,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按照自上而下、上下联动、压茬推进的原则,抓紧启动编制全国、省级、市县和乡镇国土[1] 空间规划(规划期至2035年,展望至2050年),尽快形成规划成果。
部将印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程、相关技术标准,明确规划编制的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和完成时限。
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
已批准的规划期至2020年后的省级国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原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和市县“多规合一”试点等,要按照新的规划编制要求,将既有规划成果融入新编制的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中。
做好过渡期内现有空间规划的衔接协同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中存在矛盾的图斑,要结合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建设,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作一致性处理,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
一致性处理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强制性内容,不得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矛盾冲突。
国土资源部要求:加强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核查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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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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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土资 源部要求 ■ 加 强 市 县 乡级 土 地
规范推 进市 、县 、乡级土 地利 用总 不一 致 ,甚至 弄虚作 假 ,造成 控 制指标不 落 实 。针对上述 问题 ,国土 资源部 要求进一 步
从 严 要 求 , 扎 实 做 好 市 、 县 、 乡 级 土 地 利 用
行 为 ,无 疑 将 会 引发 新 的 行政 争 议 ,产 生 不 必 要 的纠 纷 。 因此 , 《 知 》规 定 ,国 通
土 资 源部 正 在 审理 的矿 产 资源 行 政 复议 案 件 ,相 关 国土 资源 行 政 主 管部 门 应 当 暂停 所 涉 区块 范 围 、矿 区范 围 内 的矿 业权 审 批
级国土 资源管理 部 门要切 实加 强对市 、县 、 乡级土地 利用 总体 规 划修编 的指导和 监督 ,
从 严 掌 握 成 果 质 量 要 求 ,及 时 纠 正 存 在 的 问
《 通知 》指出 ,随着 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土地 利用总体
规划 陆续经 国务 院批 准实施 。各地正 着手进 行市 、县 、乡级 土地 利用总体 规划 的审查报 批工 作。大 多数地 方在规划修 编和成 果审查 中,严格按照 有关规定 ,落 实上级 规划确定 的各 类用地控 制指标和 空间布 局要 求 ,做 到 图数 一致 ,确 保成果质 量。 但是 ,也有个 别
市 、县、 乡级土地利 用总体 规划修 编成果核
查 ,应 结 合 规 划 的 功 能 要 求 ,突 出 重 点 ,严
/、 规 修 审 工 切 做 规 / 体 划 编 批 作, 实 好 J
划成 果核 查 ,严肃查 处规 划修编 中的各 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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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乡级规划土地利用分区摘要:国土资源部51号文对新一轮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提出了具体意见,明确要求通过3条界线和4类分区实现对土地利用空间管制的目标。
本文以51号文最新要求为依据,结合国发[2007]21号关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以及国土资源部2008年新“三定”方案中关于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的相关精神,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为核心,通过讨论土地分区相关理论,理清国土空间分区之间的关系,分析各类分区街接应用的方法和措施,并依此在市县乡这一空间尺度内,对新一轮规划编制与实施中借助土地空间分区实现空间布局引导和结构指标控制的分区目的、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提出了初步建议。
关键词: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分区用途管制一、引言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矛盾突出、压力增大,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特殊的资源国情,决定了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解决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这一“两难”问题放在首位。
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贯彻切实保护耕地、强化用途管制的国策上发挥着龙头作用,因此,为了强化国土资源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显著作用,缓解我国长期形成的结构性矛盾,转变粗放增长力一式,降低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提高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进而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疑成为重要的前置环节。
随着51号文关于市县乡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意见的下发,其中关于空间分区管制的内容对土地利用空间规划与利用管理提出了有别于以往的要求,特别是结合2007年至今中央关于“加强国土规划”的要求,针对国土规划是高层次、综合性、战略性空间规划的定位,本文立足于51号文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从土地空间分区理论出发,分析讨论各类用地及空间分区,理顺它们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分区间的关系,为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制度,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奠定基础,并为以后开展国土规划、理顺空间调控关系提供一定的借鉴。
二、土地利用分区理论与应用土地利用分区以土地利用地域分异规律为理论基础,是土地利用规划的关键内容,也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手段,对科学制定土地利用方向、合理确定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从20世纪60年代即开展了土地利用分区研究,并于1987年开始土地管理工作中土地利用分区实践探索,随后土地利用分区研究成为土地利用规划的重点。
同时,国内各部门与专家学者对土地利用空间分区形成了不同的认识,如土地利用地域分区和用途分区的确定,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提出主体功能区概念,在城市规划中提出中心城区等概念,交通、水利、旅游、环保等部门也都对空间分区有所涉及,具体到空间分区,主要是结合35技术,采用叠置法、聚类分析法、判别法、人工神经网络法等方法进行。
综上,根据相关研究成果,土地利用分区是一个综合的地域概念,即在一定地区内,根据不同区域发展战略、现状和潜力、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土地利用适宜性,将区域划分为若干地域,并针对不同地域提出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措施,实行差别化管理。
因此,土地利用分区具有综合性、层次性和实用性的特点。
1.土地地域分区土地利用地域分区一般出现在大尺度空间中,是按照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及土地利用状况及管理方针的一致性所划分的区域,以“个性”识别为其基本功能。
当前,土地地域分区主要有土地利用综合分区和主体功能区两种主要类型,其中综合分区中同一区域不能在空间上继续分布,一般以地理差异命名区域,同一尺度上地域分区类型较少,该分区主要出现在省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如《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明确将我国分为西部地区(西北区、西南区、青藏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晋豫区、湘鄂皖赣区)、东部地区(京津冀鲁区、苏浙沪区、闽粤琼区)等9个土地利用区,明确了各区域土地利用管理的重点,指导各区域土地利用调控。
国发[2007]21号文则对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了具体意见,即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并明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是各种空间开发布局的基本依据。
2.土地用途分区土地用途分区主要是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项规划内容而存在,是在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下派生出的分区,将区域土地资源根据用途管制需要、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和管理目标,划分出不同空间区域,并制定各区域土地用途管制规则,通过用途变更许可制度,实现对土地用途的管制。
从分区类型来看,土地用途分区不同于地域分区,其以“共性”识别为基本功能,主要在中小尺度空间内直接实现不同类型区之间差异的识别,同类区域可在空间上重复出现,区域命名以主导用途的差异命名。
当前,我国的土地用途分区主要应用于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开垦区、一般耕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以及其他用地区等。
3.空间管制分区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行政区域划分为全国、省、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其中地(市)级以上规划属政策弓l导性规划,县(市)级和乡(镇)规划属于布局实施性规划。
因而,对这两个层次规划来讲,土地分区是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实施规划的重要手段,体现了政府对土地利用管制作用,同时也决定r土地利用分区具有层次性,不同空间尺度上的分区目标、内容、方法等均有所差别。
本文以51号文为依据,在市县乡级空间尺度上对新一轮规划中的土地管制分区加以讨论。
51号文中对土地利用分区的要求主要体现于分用途的空间布局与管制论述,在对各类用地空间布局提出总要求后,分别针对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讨论了各自空间调整和布局要求:基本农田调整与布局方面仍将严格执行相关保护政策,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但更突出了基本农田保护质量和补充两方面,提出了划定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体现了规划对未来耕地保护.作的谋划作用;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则提出“二界”、“四区”的概念,即通过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根据51号文对建设用地边界与区域的划定要求,研究认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划定要点如下:①中心城区划入规模边界以内,作为允许建设区;②村镇集中区划人扩展边界,作为允许建设区或者有条件建设区;③各级重点开发园区划入规模边界,作为允许建设区;④城市规划划定的城区范围线可作为扩展边界确定,作为有条件建设区;⑤结合区域土地开发适宜性评价,合理划定禁止建设区,并严格执行;⑥部分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点,应划定为限制建设区,保证科学开发利用;⑦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重点开展拆迁复垦的现状建设用地划定为限制建设区。
同时,管制分区主要发挥空间引导作用,亦为规划实施提供了弹性空间,即各类分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调整,但用地规模不得扩大。
4.空间分区衔接应用空间分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编制规划,统筹区域各类开发建设,因此,空间分区衔接很大程度上是各类空间规划间的衔接应用。
当前我国空间规划及彼此之间的关系参见图1,可见土地管制分区与主体功能区有所交叉,同时土地用途分区和管制分区还受到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等对空间开发谋划的影响。
首先,在空间管制分区与主体功能区之间,禁止开发区范围应该基本相同,当然由于二者划分尺度不同可能有所差别;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则应划入规模边界以内,作为允许建设区确定,但同样由于尺度差异,主体功能区一般在省级以上范围划定,从而缺少对各地实际情况的弹性考虑,而空间管制分区则是对市县乡土地利用布局与规模指标的整体规划,故在建设用地指标限制下分为规模和扩展边界,从而形成了允许和有条件建设区的主体,以便于动态、弹性、有序地引导和控制区域土地利用,不断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与布局。
其次,空间管制分区、土地用途分区与土地专项规划之间是指导性关系,一般情况下土地专项规划需在管制分区与用途分区范围内进行具体设计。
第三,城乡规划与空间管制分区、用途分区由于分属不同职能部门管理,需要在多部门间协调,其中城市中心城区发展方向、范围以及村镇建设等都是土地分区的重要依据,但土地分区还需考虑用地规模指标,故土地分区在整体上需与城乡规划相统一,但规模范围相对较小,体现了保护土地资源、强化用途管制的特点。
最后,其他专项规划是空间管制分区、土地用途分区的重要参考,特别是涉及交通、水利、能源、绿地等重大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项目布局与走向的内容,是土地利用分区关注的重点,亦是统筹区域土地利用、协调生态建设的关键。
三、规划中的土地利用分区管理措施与建议土地利用分区的直接目的是强化用途管制、加强空间引导,根本目标则是统筹区域土地利用,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与布局,发挥土地资源、资产和资本“三位”一体功能,突出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地位,在此从市县乡空间尺度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实施的角度出发,分别从空间布局引导和规模指标控制两方面讨论土地利用分区管理的内容和技术方一法。
1.空间布局引导引导土地利用合理布局是土地利用分区的基础性作用,51号文明确要求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划定土地利用管制分区,故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在结合土地利用分区基础上,与主体功能区、城乡规划、土地适宜性分区等相衔接,开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首先,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需科学划定土地利用空间管制与用途分区,特别是在规模指标与土地供给有限背景下,科学的土地利用分区及用地布局是发挥指标效用、保障地方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分区管理土地利用的前提与基础,具体包括以下方面:①做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规划分类的双向转换衔接工作,既要为编制规划、划定分区奠定数据基础,又要为未来规划实施提供可靠逆转换依据;②市级规划通过划定城镇发展区、基本农田集中区、一般农业发展区等土地利用功能区来表达土地利用空间发展政策,在中心城区采用管制分区和划定边界相结合的方法实施用途管制;③县级规划通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建设用地区等用途区实施用途管制,同时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边界、分区相协调,落实弹性规划与空间管制的双重要求;④乡(镇)级规划主要是落实上级规划用途管制的相关内容,通过划定土地用途区,与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相协调,满足主要规划目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的要求;⑤注意土地利用分区与相关空间规划的空间协调度分析,将土地利用分区图与主体功能区划、土地适宜性分区、城市规划分区、城镇体系规划、村镇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等叠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分区的环境协调性;⑥土地利用管制分区应尽量按照城市发展方式划定,合理划定规模与扩展边界,明确管制分区;⑦交通、水利设施等线性工程难以通过界线和分区实现用途管制,但可通过项目列表与地图标示等方式加以布局控制;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需要划入禁止建设区的复区用地,需要在明确核心保护区的基础上科学谨慎地划定相关土地分区,避免后期土地利用与保护产生冲突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