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科举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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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科举制度的演变
在中国封建时代,主要的选官制度大致经历了两汉的荐举、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和隋唐以后的科举制几个阶段,其中尤以科举制存在的时间最长,直至晚清才最终消亡。可以说,科举是中国历史上影响最大的一种选官取士制度,而唐宋两代又是科举制发展、成熟的关键时期。
科举制度萌芽于隋代,但当时惟有“秀才”、“进士”两科,各方面的制度既不健全,存在的时间也很短。到唐朝建立后,科举制度才获得较大的发展。唐代科举考试大致分初试和省试两部分进行,举子最终通过礼部主持的省试,便为及第或中举。当时科举考试的科目主要有进士、明经、九经、五经、三史、三传、明法及明算等等。在这些科目中,以进士科的地位最为显赫重要。进士科考试包括诗赋、策论及儒家经义,重点则在诗赋方面。进士的前三名有状元、榜眼和探花的别称。其它诸科考试的内容各有侧重,或以对儒经的默诵、理解为主,或以对礼法、专史和律令的掌握为主,换句话说,就是都带有一些专业技术性的特点。在武则天统治时期,科举制度受到极大重视,武则天曾亲自在洛阳殿策问考生,此即“殿试”的发端,但以后殿试并未形成定制。另外,在这一时期还出现了针对武士考试的“武举”制度。唐时,科举制度虽已日渐发达,其制度本身还存在许多弊端,其地位也尚未居于绝对优势。概要而言,其局限性表现在:其一,考试制度不够公平、严密。唐代省试的主考官——“知贡举”,一般较为固定,通常由礼部侍
郎等官员担任,与此同时,科考过程又允许大臣“公荐”。于是,主考官对外公开和大臣举荐考生制度的存在,便造成了相当严重的请托现象。达官贵人既可以凭借权势替亲友向考官说情,甚至决定录用名单,而普通举子也只得奔走于考官和显宦门下,以求其推荐。因此,取士往往并不以考试成绩为标准,唐人便指出“今之得举者,不以亲,则以势,不以贿,则以交”。其二,因上述现象的存在,中举者无不视考官为恩师,而考官则视举子为弟子,又产生了彼此结成门生座主关系的问题,唐代政坛上朋党之争与此有莫大关系,如著名的牛李党争即是一例。其三,科举考试结束后,中举者只取得了入仕的资格,要坐官的话,还必须通
过吏部主持的“身、言、书、判”的考核,其间不公现象依然存在,如韩愈“三试于吏部卒无成”。最后,录取人数有限,其中进士一次最多不过二三十名,少的时候仅数人,这都反映了科举在唐代发展的局限性。
两宋时期,由于一方面统治者长期奉行“重文轻武”的基本国策,另一方面,压制科举的世族门阀势力消亡,因此,科举制度获得了极大
的发展,其地位也显赫无比。史称“宋承唐制”,可以说宋代的科举在很多方面都继承了唐朝的制度,但有鉴于唐制中诸多积弊,又进行了广泛的改革。宋代改革科举制度的举措相当多,最主要的有以下诸方面内容:
(1)固定“殿试”制度。宋代的科举考试从程序上看,由州、省和殿试三级组成。州一级考试合格者称“贡生”,由州府保举赴京城参加礼部负责的全国性省试。而省试合格者最后必须通过皇帝主持的殿试。如前所述,唐朝仅在个别时期实行过殿试,宋太祖为了打破科举中门生
座主旧习,防止朋党现象出现,便将殿试作为一种制度确立下来,成为
有宋一代的定制,只有通过殿试才能获得科举功名。
(2)规范和限制考官的权力。为了消除唐代因存在固定性主考官而产生的请托问题,宋代对主持省试的考官采取了临时差遣和隔离的措施。即在考前由皇帝和大臣会商后临时决定“知贡举”、“权知贡举”等主、副考官人选,然后立即将他们锁于贡院之中,以断绝他们与外界的联现象的发生,这便是“锁院”制度。而最后殿试的主考官形式上由皇帝亲任。
(3)禁止臣僚“公荐”。这是针对唐代公卿显贵借举荐为名干涉科考的现象而采取的措施。
(4)“弥封”制度。即在各级科举考试结束后,由专人将考生试卷上的姓名、籍贯及初考官判定的等第等部分用纸糊封起来,再交给考官评判。直到最后统计成绩时,才能拆封公布姓名,否则即为作弊,这一制度的目的就是解决考官看到亲友子弟姓名时徇私判卷的问题。这也是后世考试中密封试卷制度的发端。
(5)“誊录”之制。即在考生交完试卷后,先由专门负责抄写的誊录官吏将考卷重新誊写一遍,再交给考官,其用意无非是杜绝“弥封”措施的不足之处。
(6)“别试”。即针对考官的子弟特设考场考试的制度。此制虽兴于唐,但却未形成定制。宋代的“别试”既贯彻如一,又扩大了范围。按照宋制规定,在州试、省试中都实行这一制度,包括考官、发解官及地方长官在内的子弟参加科考时,必须另设考场,另派考官监考、判卷,以防
止徇私舞弊现象的出现。同时,对当朝大臣权贵的子弟往往还要多复试一次,以甄别其才能真伪。
(7)释褐后随即授官。即取消了唐制中吏部考核、筛选中举者的环节,科举得第者通常选,然后立即将他们锁于贡院之中,以断绝他们与外界的联系,避免泄露试题和举子请托现象的发生,这便是“锁院”制度。而最后殿试的主考官形式上由皇帝亲任。
(8)“特奏名”,这也是两宋科举制中特有的一项措施。即对多次参加省试、殿试落第者特殊予以录用,称“特奏名”。
(9)扩大科举录用人数。有鉴于唐代因取士人数太少,无法满足士子要求的问题,宋代遂扩大了录取名额。宋录取的人数大致上十倍于唐,如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录取进士109名、诸科270名,而真宗、仁宗时,数额又过之。
除了上述改革举措外,宋代科举考试中还有“童子”科等制度。诸如此类等等,无不反映了科举制度在两宋时期的巨大发展和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