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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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上学期法理学重点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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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有三大思想渊源,它们分别是近代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德国古典法哲学和空想社会主义思潮。在《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分析了资产阶级法律的历史局限性,指出了黑格尔思辨法哲学的实质,第一次指出无产阶级是能够实现人民革命的根本力量。成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奠基之作的是《德意志意识形态》,深刻论述了马克主义法理学的核心思想,如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共产党宣言》的问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诞生。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旗帜鲜明地坚持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立场,以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根本宗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互相作用;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法的本体论问题(法是什么):法与阶级的内在关系(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以及法与上层建筑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从社会生产方式来理解法)。法的价值论问题(法应当是什么):重新确立了法律的价值评价标准(包括人本主义标准,生产力标准,现实主义原则,历史主义原则等);重新诠释了法律的目的价值(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对自由,秩序,正义,人权等法律目的价值作出了科学的解释,为这些目的价值的实现提供了理论基础。)

2.法的概念与本质

法的本质学说:资产阶级:意志说(卢梭,黑格尔);命令说(霍布斯,边沁,奥斯丁);规则说(哈特);判决说(格雷,卢埃林,弗兰克)行为说(布莱克);社会控制说(庞德);事业说(富勒)【历史局限性】无产阶级:本质和现象是一对范畴。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法根植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要理解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条件)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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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洪义主编的版本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

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

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

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

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

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

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

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

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法理学笔记-重点

法理学笔记-重点

新编法学教程复习笔记

1. 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①法的本体; ②法的运动; ③法与社会现象的关系

2. 法学,又称法学或者法科学,是以法现象及其发展规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社

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3.法学的性质:

① 具有科学性,它属于社会科学,因为运用法来管国家和社会,是有规可循的;

② 具有阶级性,因为法的产生是与阶级的统治要求直接相联系的,法学产生于统治

阶级有效运用法实现统治的要求。

4. 法学的职能:

① 意识形态的职能; ② 认识论的职能; ③ 应用的职能

5. 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又以文字的表述和记载为重要条件。

6. 社会是由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所组成的有机体。

7. 社会调整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为建、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对集体

的或个人的社会为按照一定规则进指导、管、监督和制约的活动。

10. 法产生的主要根源:

① 法产生的经济根源: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的发展;

② 法产生的政治根源:由于社会分为益用、甚至对的阶级,少数奴隶主阶级

的统治取代原始的民主管。原始的氏族制最终被一种驾于社会之上的由职

业官所组成的,以有组织的为基础的特殊公共权所代替;

③ 法产生的文化根源

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的发展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

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

会规范的变革。

11. 法产生的一般规:

① 法的形成表现为由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调整的过程;

② 法的形成经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过程;

③ 法的形成经历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的混沌一体到逐渐分化独的过程。

大一法理学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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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法理学复习总结归纳用,考研也可用以复习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

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

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二节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

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的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法理学总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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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警官学院

法理学

总复习材料

学好法理学,科科都通过!

加强意志品质锻炼,

提高思想道德修养.

整稿时间:2012年12月21日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两个〕:

⑴法律的形成〔成文法的出现〕;⑵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

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五章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标准体系。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即一切法律标准的总称。〔或者说是抽象或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在我国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

*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标准性法律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非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只是对个别的人或事有效的而不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的文件。它实际上是适用法律标准的产物。

*法的基本特征〔四点〕:〔1〕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标准;〔2〕出自国家的社会标准;〔3〕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标准;〔4〕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标准。

*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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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法本20 卢学巍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

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

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

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

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

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

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

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

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

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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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社会调整与法的产生

第一节社会调整及其分类

一、社会调整的概念

社会调整,或社会控制,表示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到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的范围内的过程,它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是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

1、维持秩序,解决纠纷: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

2、输入价值与价值指引(婚姻制度等);

3、稳定预期、促进安全(安全感与确定性)

二、社会调整的分类

(一)内在调整和外在调整

1、内在调整主要通过内心的潜移默化来实现(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外在调整主要通过对外在行为的规训来实现(道德宗教法律等)注意:道德与宗教兼有外在与内在之双重维度(<警察与赞美诗>)

2、法律能不能调整内心和思想?如何看待腹诽罪?为何不能杀人?

(二)肯定性社会调整和否定性社会调整

肯定性的社会调整通过奖励的方式、如提级、奖金等

否定性的调整:复仇、赔偿、监禁、死刑等。

(三)正式的社会调整和非正式的社会调整

1、非正式调整和熟人社会

面子;长期合作之必要;信息共享便于监督;嘲笑、流言蜚语、批评、排斥

正式的社会调整

正式的社会调整由正式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宗教团体、教育机构等)来执行

2、为什么今天普遍感到道德滑坡?

3、陌生人社会、多元化与法治

4、社会关系的距离与法律量

(四)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1、个别性调整的优点和缺点

具体案件具体处理:度身定做的正义,具有灵活性;适于简单社会;具有不确定性与随意性。

2、规范性调整的优点和缺点

类似情形类似处理:统一性(平等对待);可以反复适用;不考虑个案(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重点

一、法理学复习的重点

综合近几年考试情况,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掌握应作为考生复习的重点。

(一)基本概念

1.关于法的一般原理的基本概念。主要有:(1)法律与法律规范;(2)法的规范性与概括性;(3)法的历史类型与法系;(4)成文法与不成文法;(5)实体法与程序法;(6)一般法与特别法;(7)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8)公法与私法;(9)普通法与衡平法;(10)制定法与判例法;(11)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12)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13)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14)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15)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

2.关于法的创制的基本概念。主要有:(1)立法体制与立法程序;(2)法的渊源、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3)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4)法律调整对象与法律调整方法;(5)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6)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7)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8)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9)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

3.关于法的实施的基本概念。主要有:(1)法律效力与法律溯及力;(2)法律意识、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3)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4)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5)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6)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7)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8)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9)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0)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11)确认式法律事实与排除式法律事实;(12)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13)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14)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大一法理学期末知识点归纳

大一法理学期末知识点归纳

大一法理学期末知识点归纳法理学是一门关于法律和法治的基本原理和理论的学科。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大一学期的法理学课程中,我们学习了许多重要的知识点。本文将归纳总结一些大一法理学期末考试中常见的知识点,帮助同学们更好地复习和理解。

第一部分: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是指国家规定并强制实施的社会规范。在法理学中,我们探讨了法的本质与特征。法律的本质包括意义、内容和特征。

1.1 法律的意义

法律既是一种行动准则,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又是一种统一秩序的手段,协调社会各个成员的利益关系。法律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公平。

1.2 法律的内容

法律的内容包括正义、公正、效率、权威等方面。正义是法律的核心概念,指的是社会成员的行为符合公认的道德准则。公正是法律的一项重要价值,要求法律对每个人都公平适用。效率是法律的追求目标,指的是法律能够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益。权威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规定和实施必须具备一定的权威性。

1.3 法律的特征

法律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一定的一般性、一定的稳定性和一定的变动性。强制力是法律的本质特征,法律规范的实施具有强制性质。一般性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全体公民,无论性别、年龄、职业等个体差异。稳定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规范应当具备一定的稳定性,不宜频繁变更。变动性是法律的针对社会发展需求的调整特征,法律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

第二部分:法律关系和法的决定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下,人们之间因社会生活需要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成立和变化是由法律决定的。

2.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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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也许没认真听,假如有遗忘的请联系下,及时补充,感谢!

第一编法学概论

第一章:

一、法学体系的划分

(一)从部门法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二)从认识论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二、边缘法学

边缘法学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内心学,法医(表现为法学+其他学科)

第二章:

一、法理学在中国的进展

1、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是中国法理学进展的客观基础;

2、改革与开放是我国法理学进展的历史课堂;

第三章:

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

1、法理学是法学的普通理论;

2、法理学是法学的办法论;

3、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四章

一、啥是法(名解-重点掌握)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爱护和进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概念反映出的四方面内容:规范性;强制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

二、法的本质

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

1、特别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

3、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第五章

一、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举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与日常日子用语中的概念别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法理学大一上学期期末考试复习笔记——名词解释

法理学大一上学期期末考试复习笔记——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法学体系:是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2.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某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

3.静态的法通常指法律规则、制度或者“纸面意义上的法”

动态的法泛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或过程,或者“现实生活中的法”

4.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力、责任、义务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5.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的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6.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的,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7.法律义务: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的,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8.法律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9.法律移植:指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

他国家或地区。

10.法系:原先主要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也即根据这种共性或历史传统来划分法的类别,凡属于具有某种共性或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11.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12.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也可称为英美法系

大一法理学常考知识点

大一法理学常考知识点

大一法理学常考知识点

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性课程,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门课程。在大一阶段,我们需要学习和掌握一些法理学的常考知识点。本文将对这些知识点进行梳理和总结,以便帮助同学们更好地复习和理解。

一、法理学的定义与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规律和意义的学科。它主要研究法律的内在逻辑、规范性质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二、法律的定义与特征

法律是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它具有普遍性、稳定性、统一性和权威性等特征。

三、法律规范的分类与特点

法律规范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强调对主体行为的规定,禁止性规范强调对主体行为的限制。

四、法律制度的概念与三要素

法律制度是由许多相互连接、具有内在逻辑体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整体。法律制度的三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

五、法律效力与司法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对社会行为的规制作用,包括社会行为主体的行为动力和行为准则。司法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实现的效果。

六、法律解释的方法与原则

法律解释方法主要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法律解释原则包括文字表义原则、立法意思原则、合理解释原则和效果解释原则。

七、法律适用与法律裁决

法律适用是指司法实践中根据法律规范判断具体案件,并对案件作出裁决。法律裁决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纠纷进行裁决的行为。

八、法律权利与法律关系

法律权利是指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益。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因法律规范而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

九、法律责任与法律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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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题

1、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

学科的总称。

2、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始社会内部(生产力)

的发展。

3、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5、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

(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6、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

正的正义)。

7、当代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社会正义)”

来区别个人正义。

8、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

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9、大陆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

(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0、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

主义法的雏形。

11、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

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

12、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

上产生的。

13、(1954年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

正式起点,它承上启下,继往开来,为社会主

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14、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主要包

括:(法治)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

则。

15、社会主义法的原则依指导法律调整的阶段,可

以分为(立法原则)、适用法的原则、(法律

解释原则)等。

16、现代科学技术对法的内容、形式、调整范围、

调整方法、(法律技术)以及(法律术语)等

各个方面都有着重大影响。

17、一定事实关系的多次反复,成为人们行为的习

性而形成的社会规范,被称(习惯)。

18、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的(意志行为),并有国家

复习资料《法理学》

复习资料《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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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科学体系: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

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作为一种系统的科学,法

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既要对法进行历史性

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

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的法律制度,他们的性质、特点以及

他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

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

联系、区别及其互相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

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效

能力、效果、作用和价值。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

都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内。根据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的实践需要,通常是从以下俩个角度划分法学体系:1从法律

部门的角度划分。由于法被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

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2从认识角度划分,法学可以分为理论

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

律等;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

及他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二、法的基本特征: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

或事物的基本关系表现。法是由国家制订和认可,通过人们的

权利与义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

会规范。1法是调节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出自

国家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

由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三、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与法的系统相当而言的。1它具有个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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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葛洪义主编的版本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

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

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

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

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

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

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

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

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

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

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16、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7、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8、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19、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

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0、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1、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22、法系: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23、判例法:所谓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或者说一个判决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则

或规则,对其他法院(甚至对本院)以后的审判来说,具有作为一种先例的约束力或说服力。

24、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于实施了违法、违约行为或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而使责任主

体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25、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

制性惩罚措施。

26、违法:违法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滥用

权利,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

二、简答题和论述题

1、法律的基本特征及其本质

答: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

国家创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这种完整的逻辑结构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国家强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法的本质概括为:国家意志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从初级本质上看,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从二级本质上看,法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终极本质上看,法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法律消极作用产生的根源以及法律作用的限度

答:法律消极作用或负面作用产生的根源大体上有以下方面:一是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偏私性。二是立法者和执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三是法律自身所固有的缺陷。

法律作用的限度大体上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应涉及人的思想。

(二)法律只能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非全部行为。

(三)法律尤其固有的不周延性。

(四)法律不可能平等地保护每一种利益。

(五)法律追求形式合理性,可能牺牲实质合理性。

(六)法律的运行需要辅助条件。

3、法律与道德的差异以及法律与政策的差异

答:法律与道德的主要区别是:

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和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道德这是人类早期文明的表现,它的产生是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的。

2、形成的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人们通过“自觉”的方式创制的。道德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地形成的,统治者难以像创制法律那样积极地创造出道德。

3、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明确的内容,因此,它通常表现为宪法、法律、法规、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道德则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其内容一般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论和行为表现出来。

4、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的调整范围要比法律广泛得多。法律只调整那些对建立正常社会秩序具有比较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道德几乎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

5、作用的侧重点不同。法律主要作用与人的外部行为。道德则主要作用于人的内心世界。

6、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在实施上具有国家强制性,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后盾。道德在实施上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性,它主要靠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等力量来获得实施。

法律与政策的区别:

1、两者的意志属性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政策是政党意志的体现,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两者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的内容一般比较明确、具体,规范性较强;在形式上表现为宪法、法律、法规等特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策的内容一般比较原则、抽象,具有号召性和指导性;在形式上表现为纲领、宣言、决议、决定、声明、通知、报告、纪要等党内文件。

3、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和政策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范围上是交叉的。大多数社会关系既要法律来调整,也要由政策来调整。但是,也有一些社会关系只由法律和政策中的一种来调整。

4、两者的稳定性程度不同。法律的稳定性较强,它一旦制定出来,就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而不能朝令夕改,随意变动。至于政策的稳定性问题,则应视情况而定。

5、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对于违法行为,有关的国家机关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直至给与法律制裁。政策在实施上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性。对于仅仅违反政策的行为,只能由党组织给予党内纪律处分,不能由国家机关给与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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