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浅谈法律规避
浅谈法律规避p我国学者们对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观点各异,主要有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五要件说和六要件说。
在各个学说中,又以四要件说为大部分学者所赞同。
这四个基本构成要件包括:(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出于故意,也就是说,当事人有逃避适用某种法律的意图;(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蓄意改变或制造连接点来实现,如改变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达到。
二、法律规避的对象法律规避对象一直是各国学者争议的一个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
首先,法律规避的对象是仅指实体法,还是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冲突法。
法国学者巴迪福尔就坚持把规避实体法看作是对冲突规则有意利用的结果,根本不承认有规避冲突法的行为。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法律规避行为是对实体法和冲突法两者的规避,因为通过法律规避本应适用的实体法,实际上就是规避指定本应适用的实体法的冲突规范的适用。
笔者认为:法律规避的特征之一是其目的p笔者认为:法律规避是一个普遍客观存在的现象,不仅规避内国法的现象大量存在,规避外国法亦时有发生。
不管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只要当事人发现对其不利,都可能借助冲突规范加以规避。
无论各国法律对其加以限制与否,以外国法为规避对象的行为都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法律规避的对象不仅包括内国法,也包括外国法。
三、法律规避的性质韩德培先生主编的《国际私法》一书中,对法律规避所下的定义为:“它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可见,传统的观点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欺诈行为、逃法行为、违法行为。
但个人以为。
法律规避在性质上并非是一种欺诈行为、违法行为和逃法行为,而是一种当事人主观能动地间接选法行为。
在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实际上是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1年5月27日印发。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意见》从六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立法背景】规避执行是目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遇到的难题之一。
被执行人运用各种手段规避执行的情况日益严重,在某些地方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
为了对规避执行行为采取有效的反制措施,遏制和扭转规避执行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债权,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意见》,以期指导全国法院有效制裁规避执行行为,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重视,营造全社会支持人民法院治理规避执行行为的良好氛围。
【主要内容】第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
关于如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意见》强化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即将被执行人报告、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三种方式相结合,同时,增加了执行实践中已取得成功经验的审计执行和悬赏举报作为补充。
对于后两种调查方法,《意见》明确了由申请执行人启动申请的原则,但审计费用和举报奖励资金的承担原则不同。
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而悬赏举报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二,强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往往是将可供执行财产转移或隐匿,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所以在纠纷发生后必须强调对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保全,防止其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
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加大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和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第三,依法防止恶意诉讼,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有序进行。
《意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严格执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意见》重申案外人异议之诉应由执行法院受理,同时明确了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执行法院起诉;二是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监督,《意见》规定对于被执行人通过虚假破产逃避执行的,执行法院或申请执行人均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人还可以向其上级法院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三是对于当事人恶意诉讼取得的生效裁判应当依法再审,《意见》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向作出恶意诉讼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或其上级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有关法院应当依法决定再审。
法律责任规避法律策略
了解法律环境
法律环境分析
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判 例等进行深入研究,了解法律环 境的特点和变化趋势。
法律风险评估
对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 ,包括合规风险、诉讼风险等, 为制定法律策略提供依据。
确定法律目标
明确目标
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规避法律责任的 目标,如避免被行政处罚、降低诉讼 风险等。
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协商方式 解决纠纷,以节约时间和成本。
04 具体法律策略的实施
合同策略
合同条款审查
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合同履行监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密切关注对方的行为,确保 其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问题。
合同解除与终止
在必要时,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解除或终止合同 ,以规避法律责任。
总结词
侵犯著作权
详细描述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汇编、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总结词
侵犯商标权
详细描述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总结词
侵犯专利权
详细描述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专利法 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法律责任的意义
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 任,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 公共利益,确保社会正常 运转。
保障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制度旨在保障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防止不法侵害。
实现公平正义
通过要求违法者承担法律 责任,可以恢复被破坏的 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公平 正义。
02 法律策略的制定
比较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比较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权限的行使过程中的重要概念,它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及社会法律意义,两者有着明显的差异。
首先,法律规避是根据国家宪法及法律法规,允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在公正行政和司法行为中不遵守法律的原则。
它被视为法律的一种豁免,主要用于补救某些过去的不当行为,不仅给予受害者一个宣泄的机会,而且有助于进一步消除行政空间、司法不受检疫,以及强制性法律解释和行政裁决以规范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
其次,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中必须推行,其基本原则是维护公共秩序,维护政治秩序,反对社会混乱和暴力行为。
必须保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必须依法执行宪法和法律,无歧视地对待人民,做到公正公开和公平发展。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不仅保障了公众秩序,而且建立了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司法行为的制度安排。
再次,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有着明显的不同。
一方面,法律规避的宗旨是为受害者获得上述法律的补救,是一种完整的过程,不存在任何强制性的行为,而是表现出法官的发言权和施用宪法的功能;另一方面,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基本目的是维护公共秩序,它涉及到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使,以维护正常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这方面比法律规避更为强制性和穷循环。
总而言之,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两者在其理论、内容和目的上都有明显的细微区别,使用时应慎重。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遵守宪法和法律,并注重保护国家权力行使的正常秩序。
也就是说,应当充分遵循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以确保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的公正、可控、正确的行政行为和司法判断。
【精品】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规避的认定问题的分析-易修改word范文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规避的认定问题的分析一、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概况201X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联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这是我国关于法律规避的最新规定。
在此之前,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中对法律规避问题未做明确的规定,仅见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处司法解释:一是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行性或禁}卜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但对于规避外国强行法的行为是否有效则没有规定。
二是201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我国涉外审判实践中,依据法律规避而判定行为无效的案例并不少见。
这些案例中,在法律规避的认定问题上,大部分的法院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有三个案例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自201X年4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来,在笔者查找到的案例中有三个案例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
关于这些案例具体是如何认定法律规避的,下文将选取其中的三个案例作详细的分析。
二、典型案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国银行香港公司与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时,以法律规避为由排除了香港法律的适用。
当代中国法律规避研究
但是 目前这种行为对于现行 的国家法律有 哪些冲击 ,对于公 民的法律信仰有哪些破 坏等等都是一个很 大的问题。我国 当 前正处于社会 主义建设 和法制建设 的关键 时期 ,这一问题的 缓解需要国家立法 、 司法部 门的努力 , 需要 整个 社会成员的积 极配合 , 然后在 法律层面对其制 度进行完善 , 进行改 革 , 任重 而道远。 参考文献 : [ 1 】 任 远; ; 法律规避 与意思 自治 的辨析 [ J 】 ; 广 东财经职业 学 院 学报; 2 0 0 9年 o 6期 [ 2 】 吴德 昌; 论 国际私法 中法律规避 的方式[ J 】 ; 甘 肃政 法成 人教育学院学报; 2 0 0 3年 0 3期 [ 3 ] 徐潇 ; ; 浅谈 国 际私法 中 的法 律规避 问题 f J 】 ; 才智; 2 0 1 2 年2 5期
一
、
三、 法律规避的性质 度和信任度。长远意义上 , 如果不能及时解决这个 问题 , 国家 这个制 度特有 的性质 就是 它对 国家 的基本法律是没有关 的安全基础也是无法保障的。 联 的是独立 的 , 对于一些公共性的问题是有所隐藏的。 对于法 结论 律 规避 制度性质 在理论上广大公 民对其 有所 分歧 ,此话题引 法律是客观存在的 , 法律规避也是客观存在的。 存在即合 来 了社会有关人 士的辩解 和舆论 。 但是也有很 多的人认 为 , 这 理 , 既然法律规 避是存在 的 , 那么必然有 其存在 的合 理解释 。
国际私法自考重点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1)含有涉外因素①主体涉外②客体涉外③法律事实涉外(2)广义的民事关系。
2法律冲突: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3产生法律冲突原因:①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②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③司法权的独立④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1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4国际私法包括的规范: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规定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②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哪一国家法律作为准据的各种规范③同一实体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④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5判例在中国司法地位: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法的位阶应低于成文法,出现判例与成文法冲突时,当然应先适用成文法。
无论如何,判例即使是最恒定的判例,也不能摆脱立法机关的意志,立法机关的意志可以认可判例或者纠正判例。
但是如果成文法是恶法,应放弃成文法,判例正好可以起到拨乱反正的作用。
判例作为法源并不意味着建立判例法。
建立判例法必须采用遵循先例原则。
因为遵循先例是判例法的重要原则和特征。
6国际司法的基本原则:一主权原则:国家主权独立,彼此应相互尊重,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的前提。
二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反映在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经济关系中相互有利。
三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缔约国都有遵守条约的义务,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也是如此,凡是当是人的所属国之间有共同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当事人的所属国都必须遵守,当事人也必须服从。
四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1正确认识冲突规范在国际司法中的地位与作用:一方面,冲突规范在解决各国民商法律的冲突方面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民族国家存在的时代,即使统一实体法不断得到发展,仍然是不可能取代冲突法的。
法律规避的定性及其效力问题的分析
法律规避的定性及其效力问题的分析一、法律规避的定性问题(一)法律规避行为认定法律规避作为一种行为的存在,是选法行为还是欺诈行为,在理论界存在争议。
前者的观点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依其意愿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本能的避开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认为,这种行为就是法律规避行为。
而国际私法强调,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改变连接因素达到规避对其不利的法律目的,因此是间接选择法律的行为。
后者认为,法律规避在国际私法中又称为法律欺诈,或称欺诈设立连接点。
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以利己之动机,故意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连接点(亦称连接因素)的具体是会(或称具体目标),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我个人支持后者的观点。
虽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法律,但为了规避对其不利的禁止性规定,故意改变连接点的行为,仍认定它是选择法律的行为,不仅是对国家相关法律的冲击,也会有损国际礼仪,更不利于国际民商事交易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二)法律规避制度法律规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独立的还是依附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各国学者分别持两种观点。
法国巴迪福认为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不能认定它为公共秩序保留内的一部分。
两者适用法律的目的不同,公共秩序保留基于外国法的内容和适用结果不利于本国利益而不适用外国法;法律规避是基于当事人的利己虚假行为而不适用外国法,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我国有些学者也认为法律规避应当作为一个独立问题来对待。
其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两者的起因不同。
法律规避是由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当事人故意改变冲突法中的连接点的行为引起的;公共秩序保留是由准据法所指向的外国法的内容和法律的适用与准据法所在国的社会公共秩序或国际利益相抵触所引起的。
(2)两者保护的对象不同。
法律规避保护的对象不仅有本国法,还可以保护外国法,并且多为内外国法的禁止性法律法规;公共秩序保留保护的是内国法中的基本准则和原则以及内国法的基本精神等,不仅仅是禁止性规定。
法律责任认定规避法律策略
01
02
03
04
法定义务性
法律责任是基于法律义务而产 生的,违反法定义务是承担法
律责任的前提。
强制性
法律责任的强制性是由法律的 国家强制性所决定的,主要依 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惩罚性
法律责任通常具有惩罚性,旨 在纠正违法行为,恢复被侵害
的权利和秩序。
可追溯性
法律责任具有可追溯性,一旦 确定,对行为人产生拘束力,
详细描述
通过深入研究法律规定,寻找其 中的漏洞或模糊地带,利用这些 漏洞或模糊地带来规避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法律解释的规避
总结词
通过解释法律条款,规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详细描述
在面对法律纠纷时,通过解释法律条款,将可能对自己不利的法律责任排除在 外,或者将法律责任转嫁给对方。
法律程序的规避
总结词
因违反刑事法律而由行为人承担的法定不 利后果,如判处刑罚、剥夺自由等。
行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
因违反行政法律义务、契约义务或不当行 使行政权力、权利而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 后果,如罚款、没收财产等。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行为违 法或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 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律责任的特征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通过规避法律程序,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详细描述
在面对法律纠纷时,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法律程序,例如不主动起诉或应诉等,从 而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03
法律责任认定与规避策略
合同责任认定与规避策略
合同责任认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损 失,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规避策略
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赔偿范围等条款,以 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身权益。
关于我国法律规避的立法及完善的研究
关于我国法律规避的立法及完善的研究摘要:如今,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活动的增多,法律规避已经逐步扩展到了国际私法的一些崭新领域。
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背景下,跨国法律行为也将会日益更多地深入到我国境内,因此,不断深入研究法律规避问题,加强和完善相关立法,不仅有利于我国的对外交往,对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发展也显得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标签:国际私法法律规避立法完善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历史上,它因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鲍富来蒙诉比贝斯哥案”而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注意和重视。
时至今日,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活动的增多,法律规避现象也频繁发生,但是,如今它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婚姻法、亲属法和契约法等传统的国际民法领域,而是逐步扩展到了国际私法的一些崭新领域,如公司法、运输法、保险法、票据法等商法领域,而且,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背景下,跨国法律行为也将会日益更多地深入到我国境内。
法律规避现象的存在,既不利于维护有关国家法律的权威,也不利于保护国际民商事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由于各国在理论、立法和私法实践方面对法律规避的效力,即法律规避是否违法以及是否应否定其效力问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便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一个古老的制度,又称“诈欺规避”或称“诈欺设立连接点”,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的行为。
自1878年法国法院审理的鲍富莱蒙案以来,法律规避便成为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问题,引起了国际私法学者的广泛注意和较为深入的研究。
随着现代国际民商事的交往日益增多,法律规避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在我国不断扩大开放的今天,面对日益增多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研究法律规避问题尤显必要。
二、我国关于法律规避的立法及完善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大部分的法律工作者对法律规避这一制度的理解并不完善和成熟,因此才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问题。
法律规避风险中的法律适用选择
法律规避风险中的法律适用选择在商务领域中,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合作越来越常见。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风险。
为了有效地规避这些风险,正确选择适用的法律成为了商务合作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探讨在法律规避风险中的法律适用选择。
一、国家法律的适用原则在国际商事合作中,常常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为了明确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商务合同通常会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
国家法律的适用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地理联系原则:根据该原则,在涉及多个国家的合同中,适用与合同地点或合同履行地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例如,在英国签订的合同,如果该合同在中国履行,那么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
2.生效地原则:根据该原则,在涉及多个国家的合同中,适用该合同生效的国家的法律。
例如,在跨国并购中,如果合同签订于美国,并在美国完成注册手续,那么可以适用美国的法律。
3.履行地原则:根据该原则,在涉及多个国家的合同中,适用该合同履行地的国家的法律。
例如,在跨国工程项目中,如果该项目在中国履行,那么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
4.公平原则:根据该原则,在涉及多个国家的合同中,适用有利于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例如,在一些国际贸易纠纷中,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来选择适用的法律。
二、国际公约和国际私法规则除了国家法律的适用原则,国际公约和国际私法规则也是商务合作中的重要参考。
国际公约是由多个国家共同制定的法律规范,适用于签署了该公约的国家。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适用于国际贸易中涉及货物销售的合同。
国际私法规则则是用于解决跨国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原则和规则集合,如海牙公约等。
在使用国际公约和国际私法规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约定适用国际公约和国际私法规则的合同条款要明确清晰,以防止可能的争议和误解。
2.如果合同双方都属于签署了某个国际公约的国家,那么该公约自动适用于该合同。
否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适用某个国际公约。
我国法律规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
为缓解资金压力,甲公司决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双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格收购甲公司持有的50%股权。
协议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不久,便开始策划规避法律的行为。
丙某以甲公司名义,将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款以“借款”名义转给个人,企图逃避股权转让款应缴纳的税费。
同时,丙某还与乙公司达成一致,将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款以“借款”名义转给乙公司,从而规避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二、法律分析1.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向受让方出具股权转让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股权关系的协议。
”2.法律规避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规避法律的行为及法律责任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某通过将股权转让款以“借款”名义转给个人,企图逃避股权转让款应缴纳的税费,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
同时,丙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将股权转让款以“借款”名义转给乙公司,也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丙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法律规定避嫌(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基石。
而法律规定的避嫌制度,正是法律伦理和公正性的重要体现。
避嫌,即避免利益冲突,确保司法、执法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处理案件时,不因个人利益关系而影响公正。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避嫌的背景、意义、具体规定及实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背景与意义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现实中仍存在一些法律职业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因个人利益关系而影响公正,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了避嫌制度。
2. 意义(1)保障司法公正:避嫌制度有助于防止法律职业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因个人利益关系而做出不公正的判断,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2)维护法律权威:避嫌制度有助于树立法律职业人员的良好形象,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公信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3)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避嫌制度有助于消除公众对法律职业人员的疑虑,增强社会对法律的信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具体规定1. 司法避嫌(1)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六条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发现自己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
(2)检察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六条规定,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如发现自己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
(3)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如发现自己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有利害关系,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请求回避。
2. 行政避嫌(1)公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如发现自己与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如发现自己与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11〕195号•【颁布时间】2011-5-27•【失效时间】•【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
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
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2.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
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
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3.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
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细化协助配合措施,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
4.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规避法律风险的规章制度
规避法律风险的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加强法律风险管理,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二、法律风险管理机构1.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公司设立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2.法律部门:公司设立法律部门,负责具体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包括法律风险的防范、应对和解决。
三、法律风险管理流程1.法律风险识别:定期对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排查,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劳动争议等。
2.法律风险评估:对已识别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的严重程度、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风险应对措施。
3.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根据法律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等。
4.法律风险应对措施:在法律风险出现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法律风险带来的损失。
四、法律合规管理1.合规培训:公司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法律合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风险防范能力。
2.合同管理:公司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公司自有知识产权不受侵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4.劳动合规管理:公司建立健全的劳动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员工权益受到保护,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五、风险事件应急处理1.法律风险事件发生时,由法律部门负责应急处理,制定应对方案,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
2.重大法律风险事件要及时向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协助处理。
六、监督检查与风险评估1.公司定期开展法律风险排查与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2.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七、责任追究1.公司领导对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不得推卸责任。
法律规避案例
法律规避案例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法律规定的限制,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又希望能够规避这些法律的限制,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学会一些法律规避的案例,以便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有所准备。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法律规避的定义。
法律规避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手段达到规避法律限制的目的。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遵守法律的基本原则,同时寻找合法的规避方法,以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会触犯法律。
其次,我们可以通过合理的合同设计来规避法律的限制。
比如在商业合同中,可以通过合理的条款设计来规避一些法律限制,从而达到双方的合作目的。
在劳动合同中,也可以通过灵活的条款设计来规避一些劳动法的限制,以满足雇主和雇员双方的需求。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合理的财务规划来规避法律的限制。
比如在税收方面,可以通过合理的税收规划来降低税负,从而规避一些税收法的限制。
在财产规划方面,可以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来规避一些财产法的限制,以保护个人财产的安全。
最后,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避并不等同于法律逃避。
法律规避是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手段规避法律的限制,而法律逃避则是违法行为。
因此,在进行法律规避时,我们需要慎重考虑,避免触犯法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总的来说,法律规避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可以帮助我们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达到自己的目的。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了解法律规避的定义,通过合理的合同设计和财务规划来规避法律的限制,同时避免法律逃避的行为。
希望大家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根据这些案例,合理规避法律的限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我国目前尚无有关法律规避的立法规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主张,法律规避是指规避我国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而非任何法律;而且,当事人规避我国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的行为无效,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
至于对规避外国法律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尚无明确的规定。
法律规避制度在我国的引入
法律规避制度不可缺位于我国冲突法-------通过引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涵括法律规避制度高亮20100622022 10法学目前我国尚无有关法律规避制度问题的系统规定,虽然我国司法解释中有:“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可以看出该司法解释并没有对规避外国法的行为是否无效做出明确规定。
最新的《法律适用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
但是我们不能以为存在了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就不再需要法律规避制度了,其实两者是相互依存的,互相融合的。
我国冲突法不应该废除法律规避制度,以确保我国民商法中“国内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不因当事人的逃避而无法得到适用。
目前, 没有采用法律规避制度的主要是西方国家。
我们认为, 在法律规避制度废立的问题上, 中国不能效法西方国家。
一、从理念上分析。
在西方国家, 自由主义思潮盛极一时,反映在冲突法中,就是放纵当事人选法的过度自由, 推崇“没有国家的法律”之理念,否认法律选择过程中的强制性因素。
即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愿可以自证,其有效性不取决于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
在这样的逻辑下,法律规避制度在冲突法中自无“安身立命”之处。
例如,西方著名冲突法学者奈恩认为,正是因为西方的自由主义在意识形态上“战胜”了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才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冲突法中的扩张打开了大门。
无疑,此等说法是中国冲突法立法决计不能接受的,因为中国传统文化推崇的恰恰是集体主义,而且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冲突法不能立基于西方的过度自由主义理念,轻言废弃法律规避制度。
二、从利益上分析。
西方国家之间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相近,当事人规避一个西方国家民商法中的“国内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 , 而选择适用另一个国家民商法之情形并不多见。
西方国家也认为,当代市民社会已经愈发成熟,甚至出现了跨国的市民社会,而民商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律,跨国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加以选择,无损国家利益,勿需国家的强制介人。
自考国际私法第四章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第四章1,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的概念a)反致:狭义的反致,这种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因使用甲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许多国家只接受“一级反致”。
i.案例,中国国籍的人死在日本,其亲属在日本的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在中国的动产。
根据日本冲突规范,因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即中国法,而中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动产继承适用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日本法,这时,日本法院按照中国冲突法的指引,又适用回了自己的继承法,这就是反致。
ii.相关,促进反致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得到广泛讨论的是法国的“福果案”。
b)转致:专制是反致的另一种形态,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乙国法因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做出判决,这称为转致。
i.案例,一中国公民,在德国有住所,未留遗嘱死亡,在英国遗留有动产,其亲属为此项动产的继承而在英国法院起诉,依照英国的冲突规范,动产的继承因适用死者的住所地法,即德国法,但依照德国的冲突规范,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的本国法,即中国法,如果英国最终适用中国继承法判案,就构成了转致。
也成为二级转致。
c)间接反致:反致的第三种形态,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依据本国实体法判决案件的情况。
i.案例,一住所在中国的秘鲁人,死于中国,在日本留有不动产,其亲属就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起诉,依据日本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死者本国法,即秘鲁法,但秘鲁冲突规范规定适用死者最后的住所地法,即中国法,而中国的冲突规范却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结果日本法院最后适用了日本的继承法判决案件,这就构成了间接反致。
法律条款解析与规避
法律条款解析与规避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法律条款的解析和规避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准确理解法律条款,遵守法律规定,对于确保我们的权益和减少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同时,了解如何规避一些不利的法律条款也是必要的。
本文将就法律条款的解析与规避进行分析。
一、法律条款解析法律条款是法律文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保了法律的准确执行和公正实施。
只有对法律条款进行准确解读,才能避免因解释不当而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首先,了解法律条款的基本结构是解析条款的重要前提。
法律条款通常由标题、正文、解释和附则等组成。
标题提供了法律条款的主题和范围;正文阐明了具体的法律规定;解释澄清了一些模糊或有争议的法律概念;附则则包含了法律条款的补充说明。
其次,理解法律条款中的法律术语是解析条款的关键。
法律条款中常常包含了一些技术性词汇和特定的法律术语。
准确理解这些术语的含义,对于正确解读和遵守法律条款至关重要。
最后,考虑到法律的整体背景和目的也是解析法律条款的必要步骤。
法律的制定往往是为了解决一些现实问题或者达到某种目的。
了解法律的目的和背景,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款的用意和作用。
二、法律条款规避尽管我们希望能够完全遵守法律条款,但有时我们也需要寻找合法的方式来规避一些不利的条款,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首先,寻找合理的法律漏洞是规避法律条款的一种常见策略。
法律条款的制定并不是万无一失的,有时会存在一些模糊或矛盾之处。
通过找到这些漏洞并合理利用,我们可以规避某些不利的法律规定。
其次,寻求法律援助是规避法律条款的一种有效途径。
法律专业人士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和解读法律条款,并为我们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他们熟悉法律的背景和相关法规,可以帮助我们找到规避条款的最佳方案。
最后,寻求和谈是规避法律条款的一种常见方法。
当法律条款对我们不利时,与其他当事人进行协商和谈判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通过妥协和达成共识,我们可以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同时保护自身的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我国目前尚无有关法律规避的立法规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主张,法律规避是指规避我国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而非任何法律;而且,当事人规避我国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的行为无效,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
至于对规避外国法律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尚无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