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并应当与监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本管理要求。
第二章资本管理基本要求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资本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实行合理有效的资本管理,确保资本充足,风险可控。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本管理规定,合理确定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水平,限制风险暴露,确保资本充足。
第三章资本构成与计量第五条商业银行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核心资本应占比例不低于一级资本的一定比例。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每季度末统计一级资本数额,依据《资本管理规定》计量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水平,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四章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确保资本充足,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进行资本充足率的自查和报告工作,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资本充足率符合规定。
第五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监测资本风险暴露,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应对。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升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确保资本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措施第十一条监管部门有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将采取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在资本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将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经监管部门重新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确保资本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监管部门所有。
以上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文档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2012年6月7日,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正式出台是中国银行业改革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将对中国银行业产生划时代的影响。
《办法》综合了第Ⅱ版和第Ⅲ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Ⅱ和巴塞尔Ⅲ)的监管要求,反映了中国银行业的特点。
全文包括10章和17个附件,第1章总则部分主要明确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计算口径、原则等基本内容,第2到9章及17个附件主要围绕资本充足率的管理(包括计算、评估和披露等),第10章附则部分主要明确实施并行期安排。
《办法》提出了并表资本充足率和非并表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规定了并表计算的范围,除财务并表定义的范围,并表计算还包括虽未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但是总体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以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机构。
关于资本充足率部分,《办法》提出了四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覆盖了商业银行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5%、6%和8%;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在第二支柱框架下,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特定资本要求。
其中逆周期和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体现了宏观审慎性监管的考量。
关于资本部分,《办法》重新定义了资本,对资本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将资本分成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关于风险覆盖部分,《办法》扩大了风险覆盖范围,增加了对压力VaR值、新增风险、特定风险、再证券化的资本要求。
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规范银行的资本管理,保护金融市场稳定和消费者利益,中国的银监会出台了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该办法在2017年3月1日实行,并在2020年1月1日进行了修订,以进一步加强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要求。
本文将对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进行全面解读。
一、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工具银行资本充足率是银行遵循监管要求的重要指标。
资本充足率按照其资本的可抵御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综合资本充足率。
核心一级资本包括股本、资本公积金、减值准备和未分配利润,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优先股,综合资本包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同时,银行还可以发行其他类型的资本工具,如债券、互换债券、优先股等。
二、资本管理要求银行在进行资本管理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风险管理:银行需要对所有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风险。
2. 资本充足率:银行需要确保按规定的指标和阈值进行资本管理,维持充足的资本水平以应对计量和非计量风险。
3. 资本组成:银行需要确保符合核心一级资本的定义和要求,在其他资本组成方面也需要遵循法规和规定。
4. 资本补充:银行应该对资本缺口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资本达到监管要求。
5. 分红和股票回购:银行需要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对可能影响资本充足率的分红和股票回购进行控制。
6. 资本计划:银行需要制定并执行资本计划,确保资本充足率的长期可持续性。
三、监管要求银行需要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资本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综合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基准和要求。
2. 资本缺口:银行需要在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基准的情况下进行资本缺口评估,制定计划并采取措施填补缺口。
3. 资本工具:银行需要进行资本工具的发行和管理,确保其符合监管要求。
4. 分红和股票回购:银行需要对分红和股票回购进行控制并报告银行监管部门。
5. 资本计划:银行需要制定长期的资本计划,并在监管部门的审批后落实。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概述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概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概述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行为,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节定义1、商业银行:指依法设立,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2、资本管理:指商业银行对其资本的配置、使用和监督管理等行为。
第二章资本要求第一节核心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一定的核心资本,以保证其偿付能力和稳定运营。
核心资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上限要求: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下限要求: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产的8%。
第二节附加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可以在核心资本的基础上补充一定金额的附加资本。
附加资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上限要求:商业银行的附加资本不得高于其核心资本。
2、下限要求:商业银行的附加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产的2%。
第三章资本监管第一节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节资本监测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按照规定的报告期和报告格式提供相关财务和资本数据,以便监管机构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三节资本缺口处理如果商业银行的资本不满足监管要求,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弥补资本缺口,例如增资、减少风险资产等。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1、商业银行核心资本计算表2、商业银行附加资本计算表注释:1、核心资本:指商业银行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
2、附加资本:指商业银行的可转债、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形式的补充资本。
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本管理,充分发挥资本效能,强化资本约束,不断增强本行资金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原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整体改制基础上,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共同发起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所占有、使用的资本和资本积累是股东应享有的权益。
第三条资本管理目标:建立健全资本管理机制,使资本管理能满足规模发展和风险管理需要,符合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实现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最大化.第四条资本管理原则:集中管理、统一支配、授予经营、保值增值.第二章资本的构成及比例第五条本行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
(一)实收资本。
指企业所有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金.目前,本行实收资本是指股东按照本行章程规定实际投入的资本金。
实收资本除增资扩股外还可通过资本公积转增、盈余公积转增等渠道增加。
(二)资本公积。
包括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国家扶持资金和其他资本公积等。
(三)盈余公积。
包括按本行章程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四)一般准备。
包括本行体制改革时期,清产核资确认的净资产分配时计提的风险资产准备或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准备.(五)未分配利润.指按规定分配的利润或应弥补的亏损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第七条附属资本包括呆账准备、专项准备、特种准备、其他资产减值准备、重估储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第八条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5%,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1%。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实施安全可靠的金融运营,完善金融监管,保障银行客户的利益,商业银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许可证,依法开展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资本金要求第三条银行的净资本金(简称资本金)应当不低于公布标准,并不断维持在该标准以上,满足稳定金融体系的要求。
第四条银行必须符合资本金要求,否则被视为违反本办法,受到许可证的处罚或吊销。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五条银行必须健全和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识别,不断深化风险体系,并实施有效和及时监控,发现不良风险及时采取制止、降低和损害最小化措施。
第六条银行应当按照公布标准要求对业务系统和结巴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不断优化风险监管力度,并及时披露风险状况。
第四章资产负债管理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要求,按照新发行、流动性补充、调整等方式依据市场实情动态管理和及时更新资产负债表,实现资产负债比率、流动性比率和效率比率的一致性。
第八条银行应当将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有机结合,检查管理和控制不良类型形态,以防止大规模调整,合理控制资金流动性,确保有序发展。
第九条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加强银行资本管理,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定期报告资产负责和风险信息,实施监测检查。
第十条对银行存在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掌控和处罚,发现有关违反行为的,立即收缴相关证据拒不改正的,并可处以罚款,做出必要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本监管,维护某银行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某银行持有的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某银行持有的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本行持有的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三条资本充足率计算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四条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五条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某银行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包括某银行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第六条计算资本充足率公式:第七条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计算各级资本和扣除项。
第八条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某银行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规定分别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第三节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九条某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十条某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5%。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6%。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
第十一条某银行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
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 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特定情况下,某银行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银行业实现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保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金融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改革,完善银行监管制度。
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显著提高了国际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
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国际银行业将具备更高的资本吸收损失能力和更完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有序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提高资本和拨备水平,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我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以来,银监会认真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着手起草《资本办法》,不断丰富完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起草过程中,银监会认真考虑了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银行业实际情况,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资本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慎重调整,构建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并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资本办法》分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本管理,维护本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明确本行资本管理组织体系、资本规划、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资本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第五条核心一级资本包括:(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一般风险准备。
(五)未分配利润。
(六)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六条其它一级资本包括:(一)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七条二级资本包括:(一)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1.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前款所称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
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指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两者中的较大者。
2.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
前款所称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
(三)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本行持有的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本行持有的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本行持有的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十一条本行资本管理的原则:科学规划、优化配置、高效使用、回报优良。
第十二条本行资本管理的目标:建立健全资本管理机制、满足本行规模发展和风险管理需要、符合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实现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最大化。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依据1.1 目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商业银行合理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进一步完善资本管理制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1.2 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节适合范围2.1 适合银行本办法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章资本计量方法第一节资本组成2.1 核心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其他实际扣除项目核心一级资本和额外核心一级资本。
2.2 第二级资本第二级资本包括资本补充债务和其他资本工具。
第二节资本要求2.3 最低资本充足率银行应当确保最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2.4 风险加权资产比例银行应当根据资产风险加权在一定比例范围内保持资本充足率。
第三章资本监管第一节资本监管机制3.1 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监管机构。
3.2 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进行资本管理报告的提交,接受资本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财务报告第一节报表要求4.1 资本报表商业银行应当编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资本报表。
4.2 报表审核商业银行应当依法礼聘审计机构对资本报表进行审核。
附件:1.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一:核心一级资本认定细则》;2.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二:第二级资本认定细则》;3.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三:资本补充债务和其他资本工具认定细则》。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规范商业银行的组织、经营、监管等行为。
2. 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遵循的风险防范管理措施。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精简版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行为,加强资本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金融风险的有效防控,根据《商业银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本计量及要求第一节资本计量方法商业银行的资本计量应符合国内外通行的标准和原则,采用风险敞口法进行计量。
商业银行应根据其不同业务和风险特征,通过风险权重调整因素,计算各项资产的风险敞口。
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应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其具备持续运营的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应按照国家银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计算和披露。
第三节资本补充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资本补充。
资本补充可通过股权融资、债券发行等方式进行,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资本管理措施第一节内部资本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资本管理制度,明确资本管理的责任和流程,确保资本充足率的监测和控制。
第二节风险资本分配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业务和风险水平,合理分配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分配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盈利能力和负债能力等因素。
第三节监测和报告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监测和报告机制,定期对资本充足率进行监测和报告,及时发现和应对资本缺口和风险暴露。
第四章监管措施第一节监管指标国家银行监管机构应根据商业银行的资本情况和风险水平,制定并监测相关监管指标,对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节复核和评估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有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情况进行复核和评估,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的落实情况。
第三节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反资本管理要求的商业银行,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执照等。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以上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资本计量、资本要求和监管措施等细则,详见相应法规和规章。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一二年六月七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腹有诗书气自华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腹有诗书气自华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本管理,提高资本回报,使本行资本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涵盖监管资本、经济资本和账面资本。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经营机构及风险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资本管理目标(一)建立运行有效的资本管理体系,保持合理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持续满足监管与内部资本充足要求,实现资本要求与风险管控能力的密切结合,提高全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优化全行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机制,提高资本使用效率,逐步实现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最大化。
(三)综合运用各类资本工具,优化资本总量和结构,控制资本融资成本。
第五条资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协调。
统筹制定资本规划、计量标准、配置计划,建立监管资本、经济资本与账面资本三者之间的全面、协调管理机制。
(二)综合平衡。
计量方法科学性与适用性的平衡,资本要求与风险水平的平衡,资本消耗与价值贡献的平衡。
(三)强化约束。
将资本总量约束下的资本绩效作为资源配置、业务取舍、绩效评价、产品定价等管理决策的首要标准。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六条资本管理的组织架构包括本行董事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资本管理部门和执行单位等层级划分。
第七条董事会承担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目标,审批中长期资本充足达标规划和每年的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
(三)审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并定期听取评估报告,确保资本充分覆盖主要风险。
(四)审批资本补充、股利分配、资本工具发行、赎回和股权投资等重大决策,以满足银行持续经营和资本补充的需要。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双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保障银行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二)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充分考虑银行经营风险,确保资本充足;(三)有效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提高资本使用效率,促进银行稳健发展;(四)持续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改善资本状况。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全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本定义与分类第五条商业银行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第六条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第七条其他一级资本包括优先股、永续债等。
第八条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等。
第三章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确保资本充足率达到以下要求:(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第十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 核心一级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二)一级资本充足率 = 一级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三)资本充足率 = 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规定的风险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第四章资本管理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资本管理制度,明确资本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资本规划,合理确定资本补充方式、时间和数量。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定期评估资本充足状况,确保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简版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行为,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定义1. 商业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主要开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中间业务的银行。
2. 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的资本与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3. 核心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与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4. 目标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为保持资本充足,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所设定的资本充足率。
5. 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经济资本占用量。
6. 资本管理工具:商业银行合规进行资本管理的各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股本、准股本和附属资本工具等。
第四条资本管理原则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充分性原则:商业银行应保持足够的资本以防范风险和损失;2. 从严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要求管理自身资本,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3. 合理配置原则:商业银行应合理配置资本,以满足业务经营需要,维护金融市场稳定;4. 创新发展原则:商业银行应积极创新,不断提高资本效益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五条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计算。
第六条目标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状况、业务规模和经营特点等因素,设定合理的目标资本充足率水平,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第七条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应保持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
第八条风险调整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调整资本要求模型,对各项业务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并根据监管部门要求保持风险调整资本充足。
第三章资本管理工具第九条股本管理商业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合理配置股本,确保股本充足,并保持股本结构的稳定。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一二年六月七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腹有诗书气自华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资本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建立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业务发展模式,转变业务增长方式,根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资本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资本系指本行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为弥补给定时间内可能遭受的非预期损失所必须准备的资本要求,主要衡量银行整体业务所面临的实际风险,其本质意义在于抵御风险。
第三条经济资本管理系指在明确经济资本计量范围和方法的基础上,以资本制约风险资产的增长,将经济资本控制在既定范围内,并确保获得必要的回报,使业务发展的速度、效益与风险承担能力相协调。
无论原有资产或新增资产,均按统一标准计算占用的经济资本。
第四条本行的经济资本管理具体包括:经济资本的管理政策、流程,经济资本的计量、预算管理、监测分析报告与经济资本的应用等内容。
第五条经济资本管理的目标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条件下,通过资本配置来量化风险规模和风险成本,向全行传导资本压力,建立健全应用资本和资本回报来约束和指导业务发展的新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本配置和使用效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对本行经济资本的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灵活配置、循序渐进”的原则。
统一管理系指资本配置、风险加权资产测算的权限集中在总行,由总行统一制定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管理计划,统一预算,并对资本进行配置。
分级负责系指由分行各级机构按照总行和上级管辖部门批准的资本、风险加权资产配置方案,负责辖内的资本配置方案。
各级机构应严格遵照总行制定的规章制度负责辖内风险资产配置工作,满足总行下达的预算要求,接受总行的监督指导,并对风险资产的结构变动负责。
灵活配置系指总行根据各分行所处的市场环境、竞争状况、发展潜力和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差异化地配置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资源,向资本使用效率高的业务和分行倾斜,主动引导各业务条线和分行用较少经济资本占用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银监会令XXXX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0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一、总体要求〔一〕商业银行采纳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应按照本方式要求建立内部评级体系。
内部评级体系包括对主权、金融机构和公司风险显露〔以下简称非零售风险显露〕的内部评级体系和零售风险显露的风险分池体系。
〔二〕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应能有效识不信用风险,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并正确量化风险。
内部评级体系包括以下根基要素:1.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保证内部评级结果客瞧性和可靠性。
2.非零售风险显露内部评级和零售风险显露风险分池的技术标准,确保非零售风险显露每个债务人和债项划进相应的风险级不,确保每笔零售风险显露划进相应的资产池。
3.内部评级的流程,保证内部评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风险参数的量化,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转化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显露和期限等风险参数。
5.IT和数据治理系统,收集和处理内部评级相关信息,为风险评估和风险参数量化提供支持。
二、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依据本方式第七章要求完善治理结构,并按以下要求建立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一〕商业银行应明确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治理层和相关部门在内部评级体系治理结构中的职责,以及内部评级体系的报告要求。
〔二〕商业银行董事会担负内部评级体系治理的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1.审批内部评级体系重大政策,确保内部评级体系设计、流程、风险参数量化、信息系统和数据治理、验证和内部评级应用满足监管要求。
2.批准内部评级体系实施,并充分了解内部评级体系的政策和流程,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用于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建设。
3.监督并确保高级治理层制定并实施必要的内部评级政策和流程。
4.每年至少对内部评级体系的有效性进行一次检查。
5.审批或授权审批涉及内部评级体系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商业银行高级治理层负责组织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和运作,明确对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技术、运行表现以及监控措施的相关要求,制定内部评级体系设计、运作、先进、报告和评级政策,确保内部评级体系持续、有效运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本管理,提高资本回报,使本行资本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涵盖监管资本、经济资本和账面资本。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经营机构及风险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资本管理目标(一)建立运行有效的资本管理体系,保持合理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持续满足监管与内部资本充足要求,实现资本要求与风险管控能力的密切结合,提高全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优化全行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机制,提高资本使用效率,逐步实现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最大化。
(三)综合运用各类资本工具,优化资本总量和结构,控制资本融资成本。
第五条资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协调。
统筹制定资本规划、计量标准、配置计划,建立监管资本、经济资本与账面资本三者之间的全面、协调管理机制。
(二)综合平衡。
计量方法科学性与适用性的平衡,资本要求与风险水平的平衡,资本消耗与价值贡献的平衡。
(三)强化约束。
将资本总量约束下的资本绩效作为资源配置、业务取舍、绩效评价、产品定价等管理决策的首要标准。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六条资本管理的组织架构包括本行董事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资本管理部门和执行单位等层级划分。
第七条董事会承担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目标,审批中长期资本充足达标规划和每年的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
(三)审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并定期听取评估报告,确保资本充分覆盖主要风险。
(四)审批资本补充、股利分配、资本工具发行、赎回和股权投资等重大决策,以满足银行持续经营和资本补充的需要。
(五)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能够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管理工作。
第八条监事会负责对资本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主要职责包括:监督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资本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每年至少向股东大会报告一次履职尽责情况。
第九条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目标,向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董事会制定的资本管理目标、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率目标,落实各项监控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流程、政策与有关程序,确保资本计划、资本计量与资本分配之间一致性。
(二)组织制定、实施资本规划、资本充足率计划、资本补充方案,定期或不定期评估资本充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资本管理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在高级管理层领导下,资产负债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资本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中长期资本规划,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董事会批准的中长期资本规划和风险偏好,制定资本充足率计划,并制定监管资本、经济资本和账面资本管理目标,确保三者协调一致,提升资本回报水平。
(三)审议经济资本管理有关制度,根据监管要求和业务发展需求调整资本充足率计划,必要时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的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实施经济资本计量和配置,确保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
(四)根据监管资本、经济资本和账面资本管理目标,审议有关资本预算、执行差异分析,确定资本计量方法和资本配置方案,并根据经营层业务发展目标适当调整方案。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资本规划实施情况、资本结构变化、资本充足状况及预测情况。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为本行资本管理协调组织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本行实际,拟定中长期资本补充计划及阶段性的融资方案,并在融资方案得到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分步组织实施。
(二)参与制定年度资本积累和资本配置计划,就股利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修改或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或修改资本管理相关制度。
(四)经董事会授权及遵照本行有关政策与程序,执行资本管理信息的对外披露。
(五)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资本管理实施推进中的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计划财务部为本行资本管理具体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实施监管资本、经济资本和账面资本的管理过程。
(二)根据资本补充需求,会同董事会办公室就资本补充有关融资方案和股利分配方案向高级管理层提出建议,报高级管理层决策、董事会审批后协助实施。
(三)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经济资本管理目标和要求,制定全行经济资本管理制度,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负责经济资本计量、配置和考核的组织实施。
(四)协助制定资本管理相关制度。
(五)负责各类账面资本的账务处理,对纳入并表范围的被投资机构,实施合并资本充足率报表的有关并表管理。
(六)持续监控并定期测算资本充足率水平,组织开展压力测试。
(七)定期向董事会报送资本使用和资本充足率的分析报告,向监管部门报送所要求的报表和分析报告。
(八)编制资本充足率预算和经济资本预算,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九)编制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文件,协助资本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北京研发中心为本行资本管理的研发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跟踪分析国际、国内监管政策和资本市场变化情况,定期提供相关研究报告和管理建议。
(二)研究新资本管理办法及同业资本管理经验。
(三)协助制定并完善资本相关制度,研究落实新资本管理办法的对策措施。
(四)负责研究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提出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资本计量和监测体系的建议。
(五)负责解答各分行、各部门实施《资本办法》过程中相关政策问题,并按月将收集、报送、反馈的有关情况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稽核部为本行资本管理的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评估资本管理的治理结构和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
(二)检查资本管理制度及内部资本评估程序等的执行情况,评估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资本管理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的合规性、有效性。
(三)向董事会提交资本充足率管理审计报告、内部资本评估程序执行情况审计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总行业务条线管理部门、总行经营单位及分支机构为本行资本管理政策的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执行经济资本预算,根据经济资本配置计划和资本回报目标要求开展各项业务活动,落实资本约束和资本绩效考核,平衡风险与回报。
(二)配合开展资本充足率及杠杆率调控。
(三)配合开展资本管理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风险管理部及其他相关部门为本行资本管理的协作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将资本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二)就如何完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耗用资本的计量方法拟定指导性政策与流程。
(三)从风险角度协助参与经济资本配置。
第十七条信息科技部负责资本管理信息系统的产品开发,协助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建立满足内部经济资本管理要求、监管资本监测要求,及信息披露要求的资本管理信息平台。
第三章监管资本管理第十八条监管资本管理系指根据监管部门要求,以最低监管资本要求为核心,确保资本充足率达标,并对资本管理各方面内容、过程、体系等进行信息披露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最低资本要求是监管部门对本行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的监管底线要求。
其中,资本充足率指标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
第二十条监管资本计量应执行银监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及其它过程管理要求,计量口径包括并表(即集团)和未并表(即法人)口径。
第四章经济资本管理第二十一条经济资本管理系指兼顾监管资本要求和内部管理需要,进行资本配置和绩效考核的管理过程。
通过制定全行经济资本管理办法,设定经济资本成本率,确定经济资本计量方法,配置全行机构、条线和产品等维度的经济资本,并对经济资本占用、经济利润、经济资本回报率等项目进行分析、监测、评价和考核,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第二十二条经济资本成本率根据本行融资成本、银行业平均资本回报水平及对业务指导作用合理设定。
利润中心业绩评价及客户价值贡献应以扣减经济资本成本后的经济利润作为主要量化指标。
第二十三条可供分配经济资本总量根据资本规划和年度资本充足率管理目标,在充分评估和合理预测全行业务结构、风险状况、盈利能力、市场条件和外部政策变化的基础上,通过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的对应关系进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经济资本配置以经济资本回报水平为主要评价标准,综合考虑全行发展战略、风险差异、区域差异、产品差异和长、短期利益,通过时间进度计划、限额管理等方式,将经济资本分解到各机构、条线或产品等维度。
第二十五条本行建立以经济资本回报率和经济利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逐步实现对机构、部门、产品、客户等多方面进行绩效考核。
第五章账面资本管理第二十六条账面资本管理系指所有者权益管理、资本补充或赎(购)回,以及股权投资论证和决策等账面资本相关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所有者权益管理应遵循本行资本管理的总体要求。
第二十八条资本补充应进行可行性的全面论证,对发展战略、资产增长速度、资本需求量和补充资本的渠道进行清晰阐述,并根据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及资本充足状况,统筹运用内部资本积累、股权融资和资本性债务融资等手段筹集资本,优化资本结构,控制融资成本。
第二十九条股权投资应建立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机制,确保投资活动符合本行的资本规划、经济资本配置计划、资本回报、资本充足率等资本管理要求。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