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麻药品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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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 体依赖性,能成隐的药品。这类药品具有 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作用, 另一方面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 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 重地社会危害。
我国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国务院于1987年 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2005年8月,国 务院重新修订并颁布了«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 管理条例»。«条例»的第三十八条规定:医务 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 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包括治疗急性疼痛、 慢性疼痛、癌性疼痛时应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临床麻醉的用药原则。
不良反应
氯胺酮的主要不良反应是在麻醉恢复期有幻觉、 躁动不安、恶梦及谵语等精神症状,其次是在手 术中常有泪液、唾液分泌增多,血压、颅压及眼 压升高;偶有一过性呼吸抑制或暂停,喉痉挛及 气管痉挛,多半是在用量较大、分泌物增多时发 生。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 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这类 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静等 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 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 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精神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抑制作用的镇 静催眠药或具有兴奋作用的中枢兴奋药物。多数 镇静药加大剂量即可产生催眠作用,催眠药过量 可引起全身麻醉,更大剂量可引起呼吸和心血管 运动中枢抑制进而导致昏迷,甚至死亡。
适应证
本药应用广泛,如各种浅表、短小手术和 诊断性检查的麻醉;基础麻醉如小儿、广 泛烧伤、静脉穿刺困难者;其他辅助麻醉。 有支气管扩张作用,故适用于哮喘病人。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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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的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人产生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的药品。
根据药品对中枢神经系统的兴奋或抑制程度,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学习和理解原则:深入学习最新版指导原则,掌握其核心内容和要求。
遵循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循最新版指导原则,确保患者安全。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自身实践,根据反馈和经验不断改进,提高应用效果。
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支持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确保医务人员掌握最新版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运输规定:需持有相关证明文件,按照规定路线和方式运输,确保药品安全。
特殊情况处理:如遇紧急情况,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和药品质量。
监管措施:国家药监局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和运输实行严格监管,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和调配
处方审核:药剂师必须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与医生的处方一致。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使用和管理。
学习最新版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方法和途径
参加培训课程:参加由医疗机构或专业机构举办的培训课程,深入了解最新版指导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阅读权威教材:选择由权威机构出版的最新版指导原则教材,认真阅读并理解其中的重点内容。
参加学术会议:参加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的学术会议,了解最新的研究成果和应用经验,拓展自己的知识视野。
参考相关资料:查阅最新的临床研究资料、指南和专家共识,了解最新版指导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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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生产计划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的安全管理、销售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定点生产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通过公平竞争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
第四条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应当按照品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药品生产企业申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请表》,并报送有关资料(附件2)。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的,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于2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附件3);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药品生产企业接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后,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生产范围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上标注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标注药品名称。
第五条申请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定点生产,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药品生产企业申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生产申请表》,并报送有关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的,应当在40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上标注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标注药品名称;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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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08年最新版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08年最新版”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前言药物滥用已经成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的全球化问题,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药物滥用是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由用药者采用自我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利用其致欣快作用产生松弛和愉快感,从而逐渐产生对药物的渴望和依赖,由于不能自控而发生精神紊乱,并产生一些异常行为,经常会导致严重后果。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静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根据国际《精神药物公约》,对于精神药品的医疗和科学价值给予充分肯定;滥用这些药物会产生公共卫生、社会和经济问题;必须采取严格管制措施,只限于医疗和科研应用;需开展国际合作,以协调有关行动。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限制这类药品的可获得性;需要者必须持有医师处方;对其包装和广告宣传加以控制;建立监督和许可证制度;对其合理医疗和科研应用建立评估和统计制度,限制这类药品的贸易;各国向联合国药品管制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加强国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药物滥用。
为加强对我国精神药品的管理,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了《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这类药品的生产、供应、使用、运输和进出口管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5年8月,国务院重新修订并颁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受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了《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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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良反应 :同吗啡类似,包括眩晕、呕吐、恶心、便秘等,
但反应较轻;过量使用可引起呼吸中枢抑制;长期连续使 用可产生药物依赖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
能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 产生精神依赖性的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二类精神药品
用药期间避免饮酒,尽可能不使用其它中枢 抑制剂,以免引起毒性反应。
镇静催眠药物
六、镇静催眠药在精神科常见疾病中的应用 1、器质性精神障碍 2、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3、中毒所致精神障碍 4、精神分裂症 5、抑郁症 6、双向情感障碍 7、神经症中的各种形式的焦虑障碍
中枢兴奋药物
中枢兴奋剂在精神科使用适应证很有限, 最多用于儿童注意缺陷多动障碍、成年注 意缺陷多动障碍。此外可以用于发作性睡 病。
• 禁用:急性闭角型青光眼,未治疗的开角型青光
眼、对本药过敏、妊娠期妇女、6个月内的儿童。
毒品
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危害: “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
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 药物依赖性是由药物与机体相互作用造成的一
4、强阿片类药物用于慢性非癌性疼痛治疗, 如疼痛已缓解,应尽早转入二阶梯用药, 强阿片类药物连续使用时间暂定不超过8周。
医师的权力和责任
5、对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在用药剂量和 次数上应放宽。但使用管理应严格。
6、住院或非住院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控(缓) 释制剂,可同时使用即释麻醉药品,以缓 解病人的剧痛。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临床应用
内容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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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作者: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发布时间:2007-04-03前言药物滥用已经成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的全球化问题,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药物滥用是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由用药者采用自我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利用其致欣快作用产生松弛和愉快感,从而逐渐产生对药物的渴望和依赖,由于不能自控而发生精神紊乱,并产生一些异常行为,经常会导致严重后果。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静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根据国际《精神药物公约》,对于精神药品的医疗和科学价值给予充分肯定;滥用这些药物会产生公共卫生、社会和经济问题;必须采取严格管制措施,只限于医疗和科研应用;需开展国际合作,以协调有关行动。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限制这类药品的可获得性;需要者必须持有医师处方;对其包装和广告宣传加以控制;建立监督和许可证制度;对其合理医疗和科研应用建立评估和统计制度,限制这类药品的贸易;各国向联合国药品管制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加强国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药物滥用。
为加强对我国精神药品的管理,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了《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这类药品的生产、供应、使用、运输和进出口管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5年8月,国务院重新修订并颁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受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了《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选取了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临床常用的精神药品,从适应症、应用原则、使用方法、慎用及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几方面作出规定,指导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合理使用精神药品。
麻醉、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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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疗: 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疗:
采用多种形式综合疗法治疗疼痛。一般应以药物治疗为主, 采用多种形式综合疗法治疗疼痛。一般应以药物治疗为主,此外 还有非药物治疗。药物治疗的主要镇痛药物为对乙酰胺基酚、非甾体抗 还有非药物治疗。药物治疗的主要镇痛药物为对乙酰胺基酚、 炎药和阿片类镇痛药。对于轻度疼痛可应用非甾体抗炎止痛药;对中度 炎药和阿片类镇痛药。 疼痛主要应用弱阿片镇痛药可待因及其复方制剂;对重度疼痛,采用常 用弱阿片镇痛药无效时可采用吗啡等强效阿片类药。在行镇痛治疗时可 在行镇痛治疗时可 根据具体情况应用辅助药,如抗抑郁药、抗惊厥药、作用于兴奋性氨基 根据具体情况应用辅助药,如抗抑郁药、抗惊厥药、 酸受体的药物、作用于α-肾上腺素能受体的药物以及作用于兴奋性氨 酸受体的药物、作用于α 基酸受体NMDA的药物。对癌性疼痛患者,应遵循世界卫生组织(WHO) 基酸受体NMDA的药物。对癌性疼痛患者,应遵循世界卫生组织(WHO) NMDA的药物 提出的三阶梯镇痛原则。 提出的三阶梯镇痛原则。 非药物疗法可在慢性疼痛治疗全过程中任何一时间点予以使用。 任何一时间点予以使用 非药物疗法可在慢性疼痛治疗全过程中任何一时间点予以使用。 可供选用的方法有外科疗法、神经阻滞疗法、 可供选用的方法有外科疗法、神经阻滞疗法、神经毁损疗法和神经刺激 疗法等。药物疗法与非药物疗法宜结合使用。 疗法等。药物疗法与非药物疗法宜结合使用。
• (1)明确治疗目的: 明确治疗目的:
缓解疼痛,改善功能,提高生活质量。包括身体状态、 缓解疼痛,改善功能,提高生活质量。包括身体状态、 精神状态、家庭、社会关系的维护和改善。 精神状态、家庭、社会关系的维护和改善。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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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 则颈椎 小关节 功能紊 乱的康 复治疗 管道的 腐蚀及 主要的 检测方 式模糊 综合评 价方法 及应用 讲解肿 瘤抗血 管生成 治疗耐 药机制 颈椎病 的中医 康复治 疗与护 理中医 中药医 药卫生 专业资 料
v (4)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疗: 采用多种形式综合疗法治疗疼痛。一般应以药物治疗为
主,此外还有非药物治疗。药物治疗的主要镇痛药物为对 乙酰胺基酚、非甾体抗炎药和阿片类镇痛药。对于轻度疼 痛可应用非甾体抗炎止痛药;对中度疼痛主要应用弱阿片镇 痛药可待因及其复方制剂;对重度疼痛,采用常用弱阿片镇 痛药无效时可采用吗啡等强效阿片类药。在行镇痛治疗时可 根据具体情况应用辅助药,对癌性疼痛患者,应遵循世界 卫生组织(WHO)提出的三阶梯镇痛原则。
非药物疗法可在慢性疼痛治疗全过程中任何一时间点 予以使用。可供选用的方法有外科疗法、神经阻滞疗法、 神经毁损疗法和神经刺激疗法等。药物疗法与非药物疗法
宜结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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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 则颈椎 小关节 功能紊 乱的康 复治疗 管道的 腐蚀及 主要的 检测方 式模糊 综合评 价方法 及应用 讲解肿 瘤抗血 管生成 治疗耐 药机制 颈椎病 的中医 康复治 疗与护 理中医 中药医 药卫生 专业资 料
疼痛是一种主观感受,因此对疼痛程度的评价应相信病人的主诉, 应尊重患者的评价和表达的自身疼痛程度,任何人都不能主观臆断。
v 2. 定期再评价: 关于再评价的时间,根据诊断、疼痛程度、治疗计划,有不同要求;
对慢性疼痛患者应每月至少评价1次,内容包括治疗效果与安全性(如 主观疼痛评价、功能变化、生活质量、不良反应、情绪变化)及患者的 依从性。麻醉药品Fra bibliotek床应用指导原则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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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规范的疼痛处理(Good Pain Management ,GPM)是目前倡导的镇痛治疗新观念,只有规范化才能有效提高疼痛的诊疗水平,减少疼痛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一)明确治疗目的:缓解疼痛,改善功能,提高生活质量。
包括身体状态、精神状态、家庭、社会关系的维护和改善。
(二)疼痛的诊断与评估:1.掌握正确的诊断与评估方法:疼痛是第五生命体征。
临床对疾病的诊断与评价以及记录,应当客观、准确、直观、便捷。
初始对患者的评价内容包括:(1)疼痛病史及疼痛对生理、心理功能和对社会、职业的影响。
(2)既往接受的诊断、检查和评估的方法,其他来源的咨询结果、结论以及手术和药品治疗史。
(3)药物、精神疾病和物质滥用史,合并疾患或其他情况。
(4)有目的进行体格检查。
(5)疼痛性质和程度的评估。
疼痛是一种主观感受,因此对疼痛程度的评价应相信病人的主诉,应尊重患者的评价和表达的自身疼痛程度,任何人都不能主观臆断。
2. 定期再评价:关于再评价的时间,根据诊断、疼痛程度、治疗计划,有不同要求;对慢性疼痛患者应每月至少评价1次,内容包括治疗效果与安全性(如主观疼痛评价、功能变化、生活质量、不良反应、情绪变化)及患者的依从性。
凡接受强阿片类药物治疗者,还应观察患者有无异常行为,如多处方、囤积药物等,以防药物不良应用和非法流失。
(三)制定治疗计划和目标:规范化疼痛治疗原则为:有效消除疼痛,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反应,把疼痛治疗带来的心理负担降至最低,全面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规范化治疗的关键是遵循用药和治疗原则。
控制疼痛的标准是:数字评估法的疼痛强度小于3或达到0;24小时内突发性疼痛次数小于3次。
治疗计划的制定要考虑疼痛强度、疼痛类型、基础健康状态、合并疾病以及患者对镇痛效果的期望和对生活质量的要求。
对不良反应的处理,要采取预防为主,决不能等患者耐受不了时才处理,故镇痛药与控制不良反应药应合理配伍,同等考虑。
4.2.1卫医发(2007)39号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4.2.1卫医发(2007)39号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b3e62d110b4e767f5acfceb7.png)
卫生部关于印发《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200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对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的管理,保证精神药品安全、合理使用,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编写了《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现予发布施行。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和中华医学会。
附件: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前 言药物滥用已经成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的全球化问题,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药物滥用是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由用药者采用自我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利用其致欣快作用产生松弛和愉快感,从而逐渐产生对药物的渴望和依赖,由于不能自控而发生精神紊乱,并产生一些异常行为,经常会导致严重后果。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静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根据国际《精神药物公约》,对于精神药品的医疗和科学价值给予充分肯定;滥用这些药物会产生公共卫生、社会和经济问题;必须采取严格管制措施,只限于医疗和科研应用;需开展国际合作,以协调有关行动。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限制这类药品的可获得性;需要者必须持有医师处方;对其包装和广告宣传加以控制;建立监督和许可证制度;对其合理医疗和科研应用建立评估和统计制度,限制这类药品的贸易;各国向联合国药品管制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加强国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药物滥用。
为加强对我国精神药品的管理,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了《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这类药品的生产、供应、使用、运输和进出口管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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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规定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临床使用误区绝大多数麻醉药品具有镇痛作用。
目前,将麻醉药品尤其是阿片类药用于癌症患者镇痛是麻醉药品的主要用途之一。
但是,某些地区、单位在使用麻醉药品的过程中存在一些误区。
1.药宜在疼痛剧烈时使用临床实践证明,及时、按时使用镇痛药,不仅可以收到良好的镇痛效果,而且可选择镇痛强度低的镇痛药,使用最小剂量。
如果等到疼痛剧烈时使用镇痛药,患者就要遭受疼痛的折磨。
如果长期得不到镇痛治疗,癌症患者容易出现因疼痛导致的与神经病理性疼痛相关的交感神经功能紊乱,表现为痛觉过敏和异常疼痛等难治性疼痛。
因此,不宜等到疼痛剧烈时使用镇痛药。
2.镇痛治疗能使疼痛部分缓解即可临床上,对癌症患者疼痛进行镇痛治疗的目的是消除疼痛,提高癌症患者的生活质量。
让癌症患者在不痛的状况下睡眠,是对癌症患者镇痛治疗的最底标准。
理想的镇痛治疗目的是让癌症患者在不痛的状况下休息、活动、工作。
绝不能满足于癌症患者疼痛部分缓解,必须追求疼痛完全消除。
3. 用哌替啶镇痛最有效安全现在不提倡将哌替啶用于癌症镇痛治疗,WHO也未将哌替啶列为对癌症疼痛镇痛治疗的药物。
理由是:①哌替啶的镇痛作用强度仅为吗啡的1/10~1/8。
②哌替啶镇痛持续时间仅为吗啡的1/2~2/3。
③哌替啶的代谢物为去甲哌替啶,对中枢神经系统及肾脏有毒性作用,其半衰期长达3~18h。
④哌替啶口服生物利用度差,要达到镇痛效果口服必须增加剂量,此时,去甲哌替啶的量成倍上升。
⑤由于哌替啶口服生物利用度差,多采用肌内注射给药,而肌内注射本身会导致疼痛。
总之,哌替啶不宜用于长期疼痛的患者。
临床医药人员必须改变将哌替啶用于癌症疼痛治疗的局面。
4.阿片类药只宜对晚期癌症患者使用最大耐受量,临床实践证明,阿片类镇痛药的用量有较大的个体差异,少数癌症患者镇痛治疗需要高剂量。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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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前言药物滥用已经成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的全球化问题,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药物滥用是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由用药者采用自我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利用其致欣快作用产生松弛和愉快感,从而逐渐产生对药物的渴望和依赖,由于不能自控而发生精神紊乱,并产生一些异常行为,经常会导致严重后果。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根据国际《麻醉药品单一公约》,对于麻醉药品的医疗和科学价值给予充分肯定;滥用这些药物会产生公共卫生、社会和经济问题;必须采取严格管制措施,只限于医疗和科研应用;需开展国际合作,以协调有关行动。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限制这类药品的可获得性;需要者必须持有医师处方;对其包装和广告宣传加以控制;建立监督和许可证制度;对其合理医疗和科研应用建立评估和统计制度,限制这类药品的贸易;各国向联合国药品管制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加强国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药物滥用。
为加强对我国麻醉药品的管理,国务院于1987年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对这类药品的生产、供应、使用、运输和进出口管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5年8月,国务院重新修订并颁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受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了《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选取了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临床常用的麻醉药品,从适应症、应用原则、使用方法、慎用及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几方面作出规定,指导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合理使用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与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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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产及使用的 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异戊巴比妥* 格鲁米特* 喷他佐辛* 戊巴比妥* 阿普唑仑* 巴比妥* 氯硝西泮* 地西泮* 艾司唑仑* 氟西泮* 劳拉西泮* 甲丙氨酯* 咪达唑仑*
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均有依赖性特 性
产生依赖性的条件是不规范连续或 反复大剂量使用
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出台
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的通知 (卫医发[2007]38号 )
卫生部关于印发《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的通知 (卫医发[2007]39号)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部分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内容
本指导原则包括:
– 治疗急性疼痛 – 治疗慢性疼痛 – 治疗癌性疼痛时应遵循的原则
致幻剂
麦角二乙胺(LSD)、苯环利定(PCP)等
其
嗜好品
尼古丁、乙醇等
他
天拿水、强力胶(含甲苯)、乙醚、汽油、丙酮、
挥发性有机溶剂 二甲苯、苯、四氯化碳、“笑气”(氧化亚氮)
法律法规
国务院于
– 1987年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 1988年颁布了《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对这类药品的生产、供应、使用、运输和 进出口管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与指导原则
我国生产及使用的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年版)
可卡因* 罂粟浓缩物* 二氢埃托啡* 地芬诺酯* 芬太尼* 氢可酮* 氢吗啡酮* 美沙酮* 吗啡* 阿片* 羟考酮*
我国生产及使用的 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版)
哌醋甲酯* 司可巴比妥* 丁丙诺啡* γ-羟丁酸* 氯胺酮* 马吲哚* 三唑仑*
中度疼痛: 选弱阿片类药物,以可待因为代表,可合 用非甾体类抗炎药;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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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前言药物滥用已经成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的全球化问题,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药物滥用是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由用药者采用自我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利用其致欣快作用产生松弛和愉快感,从而逐渐产生对药物的渴望和依赖,由于不能自控而发生精神紊乱,并产生一些异常行为,经常会导致严重后果。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根据国际《麻醉药品单一公约》,对于麻醉药品的医疗和科学价值给予充分肯定;滥用这些药物会产生公共卫生、社会和经济问题;必须采取严格管制措施,只限于医疗和科研应用;需开展国际合作,以协调有关行动。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限制这类药品的可获得性;需要者必须持有医师处方;对其包装和广告宣传加以控制;建立监督和许可证制度;对其合理医疗和科研应用建立评估和统计制度,限制这类药品的贸易;各国向联合国药品管制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加强国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药物滥用。
为加强对我国麻醉药品的管理,国务院于1987年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对这类药品的生产、供应、使用、运输和进出口管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5年8月,国务院重新修订并颁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受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了《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选取了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临床常用的麻醉药品,从适应症、应用原则、使用方法、慎用及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几方面作出规定,指导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合理使用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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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药物滥用已成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的全球化问题,引起各国*的高度重视。
药物滥用是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由用药者采用自我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利用其致欣快作用产生松弛和愉快感,从而逐渐产生对药物的渴望和依赖,由于不能自控而发生精神紊乱,并产生一些异常行为,经常会导致严重后果。
以下分别就*品和*临床应用指导做一下分述:首先是*品:*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本次指导原则包括治疗急性疼痛、慢性疼痛、癌性疼痛时应遵循的原则,不包括临床麻醉的用药原则。
氯氨酮和布桂嗪(强痛定)虽然属于*,但是临床主要用于镇痛,所以应用时也应按*品使用。
规范的疼痛处理是目前倡导的镇痛治疗新观念,只有规范化才能有效提高疼痛的诊疗水平,减少疼痛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下面介绍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共五项:(一)明确治疗目的:缓解疼痛,改善功能,提高生活质量。
包括身体状态、精神状态、家庭、社会关系的维护和改善。
(二)疼痛的诊断与评估:首先注意掌握正确的诊断与评估方法:疼痛是第五生命体征。
临床对疾病的诊断与评价以及记录,应当客观、准确、直观、便捷。
初始对患者的评价内容包括:(1)疼痛病史及疼痛对生理、心理功能和对社会、职业的影响。
(2)既往接受的诊断、检查和评估的方法,其他来源的咨询结果、结论以及手术和药品治疗史。
(3)药品、精神疾病和物质滥用史,合并疾患或其他情况。
(4)有目的进行体格检查。
(5)疼痛性质和程度的评估。
其次要定期再评价:关于再评价的时间,根据诊断、疼痛程度、治疗计划,有不同要求;对慢性疼痛患者应每月至少评价1次,内容包括治疗效果与安全性及患者的依从性。
其中安全性指主观疼痛评价、功能变化、生活质量、不良反应、情绪变化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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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滥用已成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的全球化问题,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药物滥用是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由用药者采用自我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利用其致欣快作用产生松弛和愉快感,从而逐渐产生对药物的渴望和依赖,由于不能自控而发生精神紊乱,并产生一些异常行为,经常会导致严重后果。
以下分别就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做一下分述:
首先是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本次指导原则包括治疗急性疼痛、慢性疼痛、癌性疼痛时应遵循的原则,不包括临床麻醉的用药原则。
氯氨酮和布桂嗪(强痛定)虽然属于精神药品,但是临床主要用于镇痛,所以应用时也应按麻醉药品使用。
规范的疼痛处理是目前倡导的镇痛治疗新观念,只有规范化才能有效提高疼痛的诊疗水平,减少疼痛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下面介绍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共五项:
(一)明确治疗目的:
缓解疼痛,改善功能,提高生活质量。
包括身体状态、精神状态、家庭、社会关系的维护和改善。
(二)疼痛的诊断与评估:
首先注意掌握正确的诊断与评估方法:疼痛是第五生命体征。
临床对疾病的诊断与评价以及记录,应当客观、准确、直观、便捷。
初始对患者的评价内容包括:(1)疼痛病史及疼痛对生理、心理功能和对社会、职业的影响。
(2)既往接受的诊断、检查和评估的方法,其他来源的咨询结果、结论以及手术和药品治疗史。
(3)药品、精神疾病和物质滥用史,合并疾患或其他情况。
(4)有目的进行体格检查。
(5)疼痛性质和程度的评估。
其次要定期再评价:关于再评价的时间,根据诊断、疼痛程度、治疗计划,有不同要求;对慢性疼痛患者应每月至少评价1次,内容包括治疗效果与安全性及患者的依从性。
其中安全性指主观疼痛评价、功能变化、生活质量、不良反应、情绪变化几方面。
以上是诊断和评估时要求注意的两点。
(三)制定治疗计划和目标:
规范化治疗的关键是遵循用药和治疗原则。
控制疼痛的标准是:数字评估法的疼痛强度小于3或达到0;24小时内突发性疼痛次数小于3次。
治疗计划的制定要考虑疼痛强度、疼痛类型、基础健康状况、合并疾病以及患者对镇痛效果的期望和对生活质量的要求。
(四)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疗:
一般应以药物治疗为主,此外还有非药物治疗。
药物治疗的主要镇痛药物为对乙酰胺基酚(扑热息痛)、非甾体抗炎药(阿司匹林)和阿片类镇痛药。
对于轻度疼痛可应用非甾体抗炎止痛药;对中度疼痛主要应用弱阿片镇痛药可待因及其复方制剂;对重度疼痛,采用常用弱阿片镇痛药无效时可采用吗啡等强效阿片类药。
在行镇痛治疗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应用辅助药。
对癌性疼痛患者,应遵循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三阶梯镇痛原则。
关于三阶梯镇痛治疗的基本原则会在后面介绍。
(五)药物治疗的基本原则:共六项。
1 、选择适当的药物和剂量。
按who世界卫生组织的三阶梯治疗方案的原则使用镇痛药。
2、选择给药途径。
应以无创给药为首选途径。
有吞咽困难和芬太尼透皮贴剂禁忌证的,可选择经舌下含化或经直肠给药。
对经口服或皮肤用药后疼痛无明显改善者,可经肌肉或静脉注射给药。
全身镇痛产生难以控制的不良反应时,可选择椎管内给药或复合局部阻滞疗法。
3、制定适当的给药时间。
对慢性持续疼痛,应依药物不同的药代动力学特点,制定合适的
给药间期。
定时给药不仅可提高镇痛效果,还可减少不良反应。
比如各种盐酸或硫酸控释片,口服后的镇痛作用可在用药后1小时出现,2~3小时达高峰,持续作用12小时;而静脉用吗啡,在5分钟内起效,持续1~2小时;芬太尼透皮帖剂的镇痛作用在6~12小时起效,持续72小时,每三天给药1次。
所以定时给药是非常重要的。
4、调整药物剂量。
疼痛治疗初期有一个药物剂量调整过程。
如果患者突发性疼痛反复发作,需根据个体耐受情况不断调整追加药物剂量,增加药物幅度一般为原剂量的25%~50%,最多不超过100%,以防各种不良反应特别是呼吸抑制的发生。
对于因其他辅助性治疗使疼痛明显减轻的长期应用阿片类患者,可逐渐下调药物剂量,一般每天减少25%~50%,药物剂量调整的原则是保证镇痛效果,并避免由于减量而导致的戒断反应。
当出现不良反应而需调整药物剂量时,应首先停药1~2次,再将剂量减少50%~70%,然后加用其他种类的镇痛药,逐渐停用有反应的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