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14版

合集下载

(完整版)《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2017年修订)批后公布

(完整版)《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2017年修订)批后公布

(完整版)《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2017年修订)批后公布《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2017 年修订)批后公布《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2017 年修订)于2017 年 12 ⽉ 5 ⽇获国务院批准实施,现将规划主要内容公布如下:第⼀章总则⼀、编制⽬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作为指导城市发展建设的纲领性⽂件,较好地引导和促进了贵阳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

国家出台若⼲⽀持贵州发展的重⼤政策和战略措施,⾯对新的发展形势,贵阳市迎来了发展的新机遇,进⼊快速发展时期,发展条件和发展环境发⽣重⼤变化。

为加快适应新常态下城市发展⽅式转型,积极应对新型城镇化下城乡规划管理⼯作提升的要求,进⼀步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对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指导作⽤,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对《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进⾏修订。

⼆、指导思想全⾯贯彻党的⼗⼋⼤和⼗⼋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五⼤发展理念,落实中央、省城市⼯作会议精神,坚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新跨越主基调,把贵阳市建设成为和谐宜居、富有活⼒、独具特⾊的现代化城市。

三、规划年限本次修订期限⾄ 2020 年。

四、规划范围和空间层次市域:即贵阳市⾏政区划范围,含南明区、云岩区、⽩云区、花溪区、乌当区、观⼭湖区、清镇市、修⽂县、开阳县、息烽县;总⾯积 8034 平⽅公⾥。

中⼼城区:东起⼩碧乡、永乐乡、东风镇,西⾄朱昌镇、⾦华镇、久安乡、⽯板镇,南起党武乡、孟关乡,北⾄麦架镇、沙⽂镇、都拉乡;总⾯积 1244 平⽅公⾥。

城市规划区:东起南明区永乐乡,西⾄清镇市红枫湖镇,南起花溪区青岩镇,北⾄修⽂县龙场镇、扎佐镇;含南明区、云岩区、⽩云区、花溪区、乌当区、观⼭湖区及清镇市青龙办事处、红枫湖镇、百花湖乡和修⽂县龙场镇、扎佐镇;总⾯积 3121 平⽅公⾥。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8月整理).pdf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8月整理).pdf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除农村个人建房、市区私房修建和临时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的规定执行,分区规划未覆盖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无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密度指标,按有关专业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独立工矿区和建制镇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附表(一)中心环路以外的指标执行。

第十条市中心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下表控制。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0•【字号】筑府办函[2014]104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函〔2014〕10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6月2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为适应新时期贵阳城镇化工作对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广大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措施:第一条科学制定农房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农房建设的区域,为农房的审批提供选址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科学研究建设方案,确保农村房屋建设扎实稳步推进。

第二条农房是农业人口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用于自行居住的房屋,简称农房。

第三条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要严格执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抓好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改造并完善饮水、排污、供电、电信、交通、燃气、农产品市场、文化教育、卫生院、垃圾收集、消防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五条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土地开发时限合理划定农房建设的禁建区、限建区、可建区。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改变管理方式,将农房审批许可、认可事项依法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或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含农村社区),负责对农房进行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农房的批后管理工作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农房)。

2528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附表62

2528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附表62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19
公园、广场综合类
休闲娱乐性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0.2
20
自然景观性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小学
6--8平方米/人
生均面积18---20平方米/人(旧城改造15--18)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小学布局规划》设置,千人指标70/千人;每班45人;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教学用房冬至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
体育场地
人均用地大于1.08平方米
含中小学体育用地
卫生站
300平方米
5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青少年活动中心
20-30方米/千人
40-60平方米/千人
养老、敬老场所
10-15方米/千人
20-30平方米/千人
物业服务用房
总建筑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4.本表指标为设施设置下限值,规划指标不少于该值;
5.公建配套满足居住配套时还应按照控规要求配套,较为独立的居住小区应配套公交、初中等公建;
6.居住人口大于5万人时,应充分论证与城市给水、排水、交通等市政配套的关系,配套城市一级公建。
附表七:
停车泊位指标表
序号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机动车指标
1
旅馆、宾馆
车位/客房
社区办公用房不低于1000平方米,居委会每50户配套10平方米,不足50户按50户计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完整版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完整版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主要内容发布日期:2014-09-访问次数:8028字号:[大中小] 25《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主要内容一.重新确定贵阳市城市性质按照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根据城市定位的普遍规律以及贵阳市的主导特征、比较优势,贵阳市城市定位应遵循唯一性原则、认同性原则、美誉性原则和导向性原则,确定贵阳市的城市性质为:贵州省省会西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之一全国重要的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城市二.加强城乡统筹,提高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1.城乡统筹发展目标以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为目标,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引导人口、产业、用地向城镇集中,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生态的协调发展以及人口、资源、环境的和谐统一。

2.城乡统筹策略(1)统筹城乡发展,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镇支持农村”的战略,制定合理的产业发展政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形成城乡有机联系的产业链;加快建立面向“三农”、适当倾斜的公共财政政策;充分利用城市经济、科教、文化、卫生、人才等资源,以城带乡、以工促农。

(2)制定分类指导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针对城镇不同的基础条件、资源状况和发展水平,引导和鼓励经济联系紧密、资源互补的城镇进行协作和联动发展,形成重点镇带动一般镇、近郊镇带动边远镇、小城镇带动农村的发展格局。

(3)改革公共服务体制,建立优质、高效的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网络,逐步完善通讯、电力、广播电视、文教以及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农村沼气、水利灌溉等农村生产生活设施,把城市文明带到农村,支持和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4)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险、最低保障、社会救助等公共福利制度,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三.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合理调整用地布局中心城区空间布局结构由“众星捧月”调整为“一城三带多组团、山水林城相融合”。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市区两级分配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市区两级分配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市区两级分配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2•【字号】筑府办函[2014]9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市区两级分配体制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函〔2014〕9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市区两级分配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经2014年第五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委九届第84次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市区两级分配体制的意见2.贵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基金计提标准测算说明2014年6月12日附件1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市区两级分配体制的意见为进一步理顺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益”)市区两级分配体制,保障“疏老城,建新城”顺利实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贵阳市土地出让收益市区两级分配体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分配原则(一)坚持事权财权匹配、责权利对等原则,全面理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机制。

(二)坚持政府性债务偿还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原则,推进“疏老城、建新城”项目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坚持“六统一”(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统一平台交易、统一出让金收缴、统一监管)原则,全面推行经营性用地“净地”出让,逐步提高我市土地出让收益。

二、分配体制(一)市政府负责贵阳市城市规划范围内主要基础设施规划、融资、建设,市区(含高新区、经开区,下同)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收益全部属市级财政基金收入。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范围第三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四章规划实施第五章规划监督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推动城市发展与建设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依法进行,科学规划,公正审批,有效实施,严格监督,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技术管理体系,完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提高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注重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突出城市特色和效益。

第五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民主参与,公开透明,多方共治,加强社会管理与服务,营造良好的城市发展环境。

第二章规划范围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总体框架和基本指导,包括城市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基础设施规划、保护与开发利用等内容。

第七条城市详细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施规划,包括土地利用、道路交通、绿地公园、市容环境等内容。

第八条城市专项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特定领域或特定问题的规划,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环境保护、旅游发展等内容。

第九条城市更新规划是指对老旧城区、城市功能区、棚户区等区域进行改建和提升的规划。

第十条城市设计是指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排布、功能划分、景观塑造等内容的规划。

第三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提出初步方案后,需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形成正式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生效。

第十二条城市详细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要的城市详细规划要在编制前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城市专项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要的城市专项规划要在编制前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贵州省贵阳市城市规划

贵州省贵阳市城市规划

贵州省贵阳市城市规划这份规划是对贵阳市在2007-2020年这一时间段的一个规划。

一、规划理念对一个城市进行规划,首先必须要有一个规划理念,理念是根据城市发展的性质而提出的,贵阳市规划的理念可分为以下几点:(1)生态规划理念:坚持可持续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城市生态环境资源,公平满足现代与后代的发展需要,建设生态贵阳。

(2)人本规划理念:注重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城市精神的培育,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建设和谐贵阳。

(3)特色规划理念:合理利用生态、旅游资源,突出城市生态休闲度假旅游特色,建设宜游贵阳。

(4)统筹规划理念: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的整体效益,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建设宜居贵阳。

(5)经济规划理念: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投资创业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建设宜业贵阳。

二、规划重点规划是有范围的,因此要找出规划的重点,这样才能使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

贵阳市规划的重点如下:(1)合理确定城市性质、城市发展目标和城市规模,突出生态文明城市定位。

(2)推进城乡一体化,完善市域城镇体系布局,保障生态文明城市的区域整体发展。

(3)合理确定城市空间结构,优化城镇、产业和人口分布,形成具有特色的生态文明城市空间布局。

(4)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继承和发扬独特的城市文化,发扬鲜明的生态文明城市精神。

(5)强化空间管制内容,突出自然环境特色,构筑生态文明城市生态框架。

(6)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系统,提高生态文明城市整体服务水平。

(7)合理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完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保障生态文明城市高效运转。

(8)调整城市住房供应体系和结构,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高生态文明城市居住质量。

(9)建立健全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和公共突发事件应急体系,提高生态文明城市安全度。

三、规划的范围和期限规划的范围和期限是必不可少的:市域范围:为贵阳市行政区划范围,含市辖六区(南明区、云岩区、白云区、花溪区、乌当区、小河区)、一市(清镇市)、三县(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总面积为8034平方公里。

2023年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2023年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2023年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贵阳市的城市建设和规划能够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境内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活动,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城市用地管理、城市建设控制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各项发展方向和规模的规划、布局、设计、控制等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人民利益至上、社会公众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分步进行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机构应当配齐专业人员,保证编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分析评价,确保规划方案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广泛的民意和专家的建议。

第十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章城市用地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用地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发展的需要。

第十二条城市用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城市用地的供应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城市用地管理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和规划设计,合理划定城市用地的功能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用地管理应当制定用地规划和计划,确保城市用地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城市用地管理应当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保护,对于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城市建设控制第十六条城市建设控制是指对城市建设工程的规模、高度、容积率、绿化率等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控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确保城市建设的和谐、美观、功能完善。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控制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质量。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控制应当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14版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14版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当结合本市的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夜景照明应当符合《贵阳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规划》的相关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4]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4]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4]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17日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全过程统筹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全市范围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利用政府资源进行融资等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投资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其他建设专项基金项目原则上参照执行。

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对内容单一、技术较为简单且直接费用低于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审批程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是指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策取向和工作重点,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组织实施,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的行为。

第六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最新)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最新)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距离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一节公共配套设施第二节道路交通设施第三节排水设施第四节电力设施第五节管线综合第六节其他设施第九章城市绿地第十章附则附录一计算规则附录二名词解释附录三公建配套设施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居民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地标性建筑、城乡接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

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重点旅游区及其他重要区域;(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20‎328(颁‎布时间)‎20020‎328(实‎施时间)‎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7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02年1月‎1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体现城市‎性质,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综合‎部署,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按照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的‎建设。

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控制指标,对道路、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国有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结合城市、镇管理行政区划,将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若干控制单元,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和镇的中心区、近期建设区、旧城更新区以及储备土地和拟出让土地等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1•【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文新2016年7月21日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和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镇规划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需要编制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前款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贵阳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辖区范围内的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范围,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领导和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和市辖区范围内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14)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14)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14)
【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公布日期】2014.03.25
【实施日期】2014.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5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4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
2014年3月25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
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作出修改: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贵安新区直管区按照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征收,贵安新区非直管区按所属行政区划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征收。


lar_837067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黔府发[2014]2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黔府发[2014]2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黔府发〔2014〕2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安新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全国重点开发区之一,地处黔中经济区核心地带。

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推动贵安新区持续健康发展,对于探索欠发达地区后发赶超途径、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开创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贵安新区打造成全省综合改革先行区围绕建立有利于促进欠发达地区城市建设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培育发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管理体制,促进贵安新区尽快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西部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生态文明示范区和综合改革先行区,为我省实现开放型后发赶超探路子、树样板,贵安新区直管区要重点在以下方面先行先试。

(一)在行政管理扁平化上先行先试。

压缩管理层级,拓宽管理幅度,精简管理人员,推进权力中心下移,构建富有弹性的新型行政管理模式,实现行政决策层与执行层直通,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责任单位:省编委办和贵安新区管委会)(二)在社会管理精细化上先行先试。

全面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和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政务服务网络化、民生服务便捷化、公众问政制度化、公共管理在线化、社区服务网格化。

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是贵阳市政府为了促进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旨在规范贵阳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督和管理,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城市建设和乡村振兴质量。

一、总则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总则部分包括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等内容。

其中,立法目的是指明该条例的制定目标,即推动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适用范围是规定该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即贵阳市行政区域;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如科学性、公正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等;主要任务是明确贵阳市城乡规划的主要工作内容和目标。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对城乡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详细规定。

编制城乡规划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方案设计、论证评价、公众参与等环节。

调查研究包括了自然资源、人口、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调查;方案设计是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城乡规划的总体布局和具体规划方案;论证评价是对城乡规划方案进行科学评估和论证;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在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参与和意见反馈。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城乡规划实施需要进行土地利用、建设项目审批、规划设计、建设监督等环节。

土地利用是指根据城乡规划确定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强度;建设项目审批是指对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规划设计是指根据城乡规划进行建筑和景观设计;建设监督是指对建设过程中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城乡规划的监督和管理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对城乡规划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城乡规划的监督和管理包括了规划实施的监督、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城乡规划的动态调整等内容。

规划实施的监督是指对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合规性进行监督;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是指对违法违规城乡规划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城乡规划的动态调整是指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城乡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

五、法律责任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对违反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2014年修订)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2014年修订)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5•【字号】筑府办函[2014]98号•【施行日期】201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筑府办函〔2014〕9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直管企业:根据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我们对市人民政府机构简称作了修订。

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后的《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请规范使用。

2014年6月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简称(供内部使用)一、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研究室)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贵阳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贵阳市科学技术局(贵阳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市旅游产业发展委)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民族宗教事务委)贵阳市公安局(市公安局)贵阳市监察局(市监察局)贵阳市督办督查局(市督办督查局)贵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贵阳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贵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阳市环境保护局,贵阳市林业绿化局,贵阳市园林管理局)(市生态文明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贵阳市城乡规划局(市规划局)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贵阳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贵阳市农业委员会(市农委)贵阳市水务管理局(市水务管理局)贵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生计生委)贵阳市审计局(市审计局)贵阳市城市管理局(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城管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贵阳市外事办公室(贵阳市侨务办公室,贵阳市港澳事务办公室)(市外事办,市侨办,市港澳办)贵阳市统计局(市统计局)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贵阳市版权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版权局)贵阳市体育局(市体育局)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贵阳市粮食局(市粮食局)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局)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监局)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安办)贵阳市信访局(贵阳市群众工作中心)(市信访局,市群工中心)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市法制局)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贵阳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市人防办,市交通战备办)市监察局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规划技术管理办法》文本及说明11.12《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当结合本市的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夜景照明应当符合《贵阳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规划》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使用装饰效果好、低碳、符合标准的材料。

第七条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限高要求。

由组群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过专题论证。

第八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城市公园和湿地等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第九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

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规划用地面积包括:分项明确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三)容积率;(四)建筑密度;(五)建筑限高;(六)绿地率;(七)停车位;(八)市政配套设施要求;(九)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安全设施要求;(十)城市设计要求;(十一)满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具有居住功能;(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积的80%;(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50%。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和居住用地兼容其他用地,或者小于3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者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而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不得单独建设,应当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对于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励用于城市绿地、公共活动空间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禁止用于经营性项目。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应当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容积率、建筑密度应当按照《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办公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储、军事等设施以及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的计算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当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属于商业办公或者商业住宅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照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

商业建筑面积或者办公建筑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七条建筑物毗邻一条城市道路修建的,±0.00标高以该城市道路标高起算;建筑物毗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城市道路修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等级及城市景观需要,确定±0.00标高的起算点。

建设项目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半地下部分为停车库时不计入建筑密度,但该建设项目建筑物的正投影面积不得大于建设用地面积的60%。

第十八条地下空间的利用应当本着统筹规划、适度开发的原则,优先满足城市公共安全设施需要,并与周边项目的地下建筑相衔接。

人防工程和应急设施按照相关规定设置。

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地下公共设施预留发展空间。

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十九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卫生、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日照标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日照要求的住宅、医院、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宿舍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国家日照标准规范要求。

(二)建设项目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者已批未建建筑物时,应当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下列规范的要求:1.《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2005);4.其他相关规定。

基础分析参数:按照《日照技术分析参数表》执行。

第二十一条托儿所及幼儿园教室、生活用房应当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当满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普通教室应当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二十二条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申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单体方案,对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当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旧城改造区开发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不满足的户型户数应当控制在总户数的5%以下。

第二十三条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住宅日照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为1:1.1,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当按照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以按照《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的规定换算。

(三)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山墙面进深应当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除透气高窗外,山墙面不得开窗、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等于12米的山墙或者山墙开窗的,应当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

(四)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的住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15°时,按照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1.0,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2.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的夹角大于15°小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4.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时,按照山墙面对开窗面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五)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者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的北向坡,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等比例加大间距。

第二十四条高层及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允许设置透气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0.6米×0.6米,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当不小于1.6米。

第二十五条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1.0;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高层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建筑与高层及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0米;2.南北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3.东西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二)高层建筑与高层及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高层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高层建筑山墙面与其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2.东西向布置,高层建筑山墙面与其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3.高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者开窗(透气高窗除外)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

(三)高层建筑与高层及高层以下居住建筑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小于等于9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四)高层建筑的山墙与高层及高层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二十七条24米以上公共建筑之间以及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24米以上公共建筑之间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的公共建筑与南北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的公共建筑与南北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2.东西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的公共建筑与东西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的公共建筑与东西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