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14版
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方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名目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把握指标和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
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把握指标和规定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距离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把握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八章城市绿地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具体规划(含把握性具体规划、修建性具体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务必吻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接受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
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具体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把握性具体规划、修建性具体规划尚未掩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执行。
25-28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附表6-2
25-28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附表6-2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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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
26
27
附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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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24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2023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1日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规划管控,协调空间布局,确保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市辖各区城镇范围内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乡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国防动员、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制定相关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五条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城镇用地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规划用地面积,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
(三)容积率;
(四)建筑密度、建筑系数;
(五)建筑控制高度;
(六)绿地率;
(七)停车位;
(八)市政配套设施;
(九)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
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
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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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城市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城市发展与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范围内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该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依规、透明、公正,注重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保护城市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贵阳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是负责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机关,根据法定职责和权限履行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职责。
第五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城市居民的需求,提升城市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应该遵循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采用综合措施评价城市规划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应该充分调查研究城市的自然条件、人文特征、经济社会状况和发展需求,合理划定城市用地规划、交通规划、绿地规划等。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应该充分结合科技创新,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等,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性和精确度。
第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应该充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尊重民意,加强公众参与。
第十条城市规划编制应该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合理规划城市内外的绿地、水域等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编制应该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第三章规划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实施应该依法批准,规划设计单位应该经过资质审核并取得城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才能参与城市规划实施。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保护环境资源,提高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规划编制管理
1. 规划编制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等各级城市规划。
2. 规划编制机构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充分考虑自然资源、人文环境、社会经济等因素,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发展布局。
3. 规划编制机构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规划编制重要环节的论证和评估,确保城市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4. 城市规划编制应公开透明,听取公众意见,并依法进行听证,对关键问题进行广泛征求意见,争取各方参与和支持。
三、规划实施管理
1. 城市规划编制完成后,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划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 实施城市规划应注重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和防治措施。
4. 规划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的质量和进度。
四、规划监督管理
1. 市政府应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规划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2. 规划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3. 规划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与交流机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五、规划信息公开
1. 城市规划编制机构应及时公开城市规划编制过程、规划方案和规划实施情况等信息。
2. 市政府应建立规范的城市规划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方式和途径。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
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14版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文本及说明45页word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贵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共九章六十一条,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地方法规(1)条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最新)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距离
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一节公共配套设施
第二节道路交通设施
第三节排水设施
第四节电力设施
第五节管线综合
第六节其他设施
第九章城市绿地
第十章附则
附录一计算规则
附录二名词解释
附录三公建配套设施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居民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14版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规划技术管理办法》文本及说明11.12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
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条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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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规划技术管理办法》文本及说明11.12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
(三)跨区域地段节点;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当结合本市的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夜景照明应当符合《贵阳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规划》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使用装饰效果好、低碳、符合标准的材料。
第七条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限高要求。
由组群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过专题论证。
第八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城市公园和湿地等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规划用地面积包括:分项明确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
(三)容积率;
(四)建筑密度;
(五)建筑限高;
(六)绿地率;
(七)停车位;
(八)市政配套设施要求;
(九)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安全设施要求;
(十)城市设计要求;
(十一)满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具有居住功能;
(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积的80%;
(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50%。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和居住用地兼容其他用地,或者小于3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者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而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不得单独建设,应当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对于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励用于城市绿地、公共活动空间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禁止用于经营性项目。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应当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容积率、建筑密度应当按照《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办公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储、军事等设施以及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的计算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当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属于商业办公或者商业住宅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照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商业建筑面积或者办公建筑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七条建筑物毗邻一条城市道路修建的,±0.00标高以该城市道路标高起算;建筑物毗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城市道路修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等级及城市景观需要,确定±0.00标高的起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