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考民商法案例汇总

合集下载

2013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精选试题-主观题2

2013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精选试题-主观题2

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

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

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

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

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

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

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

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

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

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

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参考答案:1.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司法考试】民商法案例分析(共88页)

司法考试】民商法案例分析(共88页)

案例(货币)
张飞、蔡瑁在国明商城购物时,由于售货 员疏忽多找给张飞10元钱(张飞、蔡瑁两 人各自付帐)。两人约定,多找的10元钱 由两人均分。由于当时两人都没有零钱, 说好在张飞回家后再分。两人在回家的路 上,看到一个福利彩票销售点在发售福利 彩票。张飞即用多找的10元钱买了5注, 蔡瑁在一旁观看,没有阻止。
问题
1、曹某是否是服装加工厂的合伙人? 2、加工厂设备报废的5万元损失应由谁
承担? 3、刘某是否可以以退伙为由拒绝清偿加
工厂债务? 4、假如关某在车祸中丧生,则其妻王
某作为唯一继承人是否当然成为合伙人?
法人联营
长城公司与四海公司签订了一联营协 议,约定:双方各出资1000万元人民 币,设立一个工厂;由长城公司提供 厂房;关于赢利分配:长城公司每年 优先提取利润100万元,其余利润双方 平分。如出现亏损,不影响长城公司 优先提取利润的权利。
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 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该合伙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 何?为什么?
4、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 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 如何?依据何在?
问题
5、设银行、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 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6、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和乙的债 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己主张 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 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 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民法通则》第55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
(单选)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条件的陈述正确的是:

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大全

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大全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大全民商法案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民事诉讼法案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刑法案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刑诉法案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4行政法案例分析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8经济法案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4合同法案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国际经济法案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8民商法案例案例1 抵押、质押、留置、风险承担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

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

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

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

2013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精选试题-主观题9

2013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精选试题-主观题9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

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

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

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

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

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

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

问: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考试资料网答案: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乔小伟是直接致损人钱财旺的雇主,理当作为本案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本案适用第2款,确定乔小伟与乔大伟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据此,正华汽车修理厂亦成为共同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答案:甲市A区、B区、C区与甲市L县法院皆有管辖权。

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1、一房二卖案案情:被告张小林欠原告李明150万元,逾期未还。

李明得知张小林有房产一栋,登记在其名下,已经租借给付他人。

李明起诉到法院,请求张小林以房产抵偿债务。

张小林提出:该房产已在数月前作价120万元,卖给第三人陈某。

双方已经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而且已经将钥匙交付给陈某,双方正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张小林已将售房所得120万元用来偿还其他债务。

原告李明认为:该房产市值应当至少应当在200万元以上,而被告却仅以120万元销售,并且所得款项用于他处,因此明显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

于是,请求法院追加陈其为第三人,并判决陈某将房产交付给付自己。

陈某拒绝。

提问:其一,请分析此时的房产的权属状态。

李明、张小林、陈某各对此房产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其二,李明对张小林、李明对陈某都具有怎样的法律关系?其三,李明是否有权利要求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房款?其四,李明能否主张张小林与陈某之间的合同具有恶意串通而无效?其五,李明能否主张债之保全的撤销权?是否有权利要求将房款优先偿还张小林对自己的债务?参考条文:物权法第9条,第15条,合同法第52条,第74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2、物债之分案情:原告贾某向王某买西瓜。

当地交易习惯是先交货,后付款。

而王某因为其产品质量优异,素来享誉并自夸为“当地头牌”,坚持概不赊账。

贾某虽然不悦,但是仍然与王某达成购买一千公斤西瓜的协议,约定三天后由王某送货上门。

三天后王某如约送达,然而贾某发现两个西瓜熟透腐烂,提出受到欺诈,拒绝付款,要求退货。

提问:其一,赊账与现付这种交易方式,对于卖方的法律地位有何不同?其二,王某是否构成欺诈?其三,王某能否以两个西瓜腐烂为由拒绝付款?其四,王某能否主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参考条文:物权法第2条,合同法第66 条,第94条3、动产的物权变动(种类物与特定物)案情:原告与被告2月签订了一份购买300吨小站大米的合同,价款45万元,同年8月底交货。

商法司考案例题2010至2013

商法司考案例题2010至2013

(2013年)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

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

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

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参考答案:1.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

2013司考真题解析民法学二1.doc

2013司考真题解析民法学二1.doc

2013司考真题解析(民法学二)5.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

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

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答案】D【考点】诉讼时效,债的转移【解析】甲乙之间的借款约定了到期时间,即2011年3月24日,有明确清偿期的债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次日起算时效,这意味着2011年3月25日起算时效,到2013年3月24日届满,从2013年3月25日起,债务人甲公司即享有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因此,当债权人乙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之后,债务人甲公司可以向受让人丙公司主张其对于让与人乙银行的抗辩,所以A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丁公司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意味着丁公司承受了甲公司的债权债务,作为债务的继受人,丁公司有权主张原债务人甲公司的抗辩权,所以D选项正确。

自2013年3月25日起,乙银行对甲公司享有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甲公司享有永久性的抗辩权,该债权不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债权或债务转移也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所以B、C选项错误。

6.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

后丙未履行协议。

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

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

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例题解析(5)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例题解析(5)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例题解析(5)
因工外出遇车祸劳动仲裁讨回工伤待遇
刘某因工伤待遇问题多次找单位协商,一直未能解决。

日前,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刘某终于拿到了工伤医疗费和伤残补助金,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2008年11月19日,刘某因工外出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承担主要责任。

刘某被撞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2天,花费医疗费8195.4元。

2009年2月,因伤情加重又住院28天,花费医疗费10665.5元。

因肇事方经济困难,仅支付了2000元的医疗费,无力支付剩余的医疗费及赔偿金,致使刘某的医疗费未能及时解决,给其生活造成困难。

后刘某多次找单位要求报销工伤医疗费,单位称,对刘某遭受工伤没有异议,但医疗费应由肇事方承担,是肇事方造成刘某的伤害,不能由单位承担。

仲裁委认为,交通事故系民事侵权行为,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而工伤事故赔偿则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范畴,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

当事人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并不影响其享受工伤待遇,两者可以兼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虽然该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也要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在肇事方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单位更应支付刘某工伤待遇。

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刘某工伤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5万元。

更多资料,请点击进入》圣才学习网法学考试频道。

司法考试中的法律案例(3篇)

司法考试中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在司法考试中,案例分析是考查考生法律知识运用能力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则典型的司法考试法律案例,我们将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位于市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为每月五千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乙方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合同签订后,乙按时支付了租金,但未经甲同意,擅自将房屋的隔断墙拆除,导致房屋结构发生变化。

甲发现后,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乙拒绝,双方遂成讼。

案例分析:一、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1. 合同成立与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件,合同成立。

关于合同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背公序良俗,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合同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本案中,乙擅自拆除房屋隔断墙的行为,未经甲同意,属于擅自变更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当事人一方擅自变更合同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变更无效。

二、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擅自拆除房屋隔断墙的行为,导致房屋结构发生变化,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本案中,乙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法律民商法案例题(3篇)

法律民商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被告:李四,男,30岁,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第三人:王五,男,28岁,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三、李四、王五分别持有该公司30%、40%、30%的股份。

公司成立初期,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关系融洽,共同经营公司。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三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8年,张三因个人原因需要资金周转,欲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李四。

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李四,股权转让价格为3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李四支付了300万元股权转让款,但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2019年,王五认为张三将其股权转让给李四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自己。

二、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 王五是否有权要求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自己?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案例分析(一)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进行的,且张三已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二)王五是否有权要求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自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商业法律的案例(3篇)

商业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分别持有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2010年,公司业务发展迅速,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公司决定引入新的投资者。

经过谈判,公司同意将20%的股权转让给赵六,成交价格为10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赵六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二、案件起因2013年,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下滑,亏损严重。

此时,张三、李四、王五三人认为,赵六的加入并未给公司带来预期的效益,反而加剧了公司的亏损。

三人决定解除与赵六的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赵六返还股权转让款及相应的利息。

赵六则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其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公司无权解除协议。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 公司是否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3. 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应如何处理?四、法院判决1.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是张三、李四、王五与赵六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背公序良俗,故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关于公司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权利: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系公司股东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无权单方面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且公司亏损并非赵六加入公司所致,公司无权以此为由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3. 关于股权转让款及利息的处理:法院认为,赵六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公司无权要求返还。

关于利息,法院考虑到赵六在取得股权后,公司经营状况确实出现下滑,故酌情判定公司应支付赵六一定的利息。

五、案件启示1. 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2.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尊重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3.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引发纠纷。

民商法的法律关系案例(3篇)

民商法的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成立于2007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销售业务。

200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一批建筑材料,用于甲公司正在开发的一处住宅小区的建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提供了建筑材料,甲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应的货款。

然而,在建筑材料供应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图纸存在严重错误,导致部分建筑材料无法使用。

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甲公司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赔偿。

乙公司无奈之下,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筑材料供应合同中,关于甲公司提供错误图纸的责任承担问题。

三、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筑材料供应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甲公司提供的错误图纸问题,法院认为:1.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有义务向乙公司提供准确的图纸,以保证乙公司按照约定提供建筑材料。

2. 甲公司提供的错误图纸导致乙公司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无法使用,给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3. 甲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提供错误图纸的行为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某市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民商法中的合同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筑材料供应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 合同的履行:甲公司有义务向乙公司提供准确的图纸,以保证乙公司按照约定提供建筑材料。

甲公司提供的错误图纸导致乙公司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无法使用,违反了合同的履行义务。

3. 违约责任:甲公司因提供错误图纸给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法律适用: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司考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司考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某与张某系邻居,两户人家同住一栋楼。

近年来,由于张某家的厨房管道老化,导致厨房污水时常溢出,渗入王某某家中,给王某某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王某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修复管道,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王某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是否构成侵权?2. 王某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张某承担?3. 法院应当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一)张某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家的厨房管道老化,导致污水溢出,侵入王某某家中,给王某某的生活带来了不便。

张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负有维护、修缮的义务。

张某明知管道老化可能造成侵权,却未及时修复,存在过错。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二)王某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张某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王某某因张某的侵权行为,遭受了财产损失。

具体包括:1. 清理污水产生的费用;2. 维修受损物品的费用;3. 误工费;4. 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王某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

(三)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应当作出如下判决:1. 判令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修复厨房管道;2. 判令张某赔偿王某某清理污水产生的费用、维修受损物品的费用、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案例启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权纠纷案件,具有以下启示:1. 居民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邻里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解决问题,避免矛盾升级。

2. 房屋所有人应当尽到房屋维护、修缮的义务,确保房屋安全,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 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4. 法院在审理侵权纠纷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结语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原则和法律规定。

商事法律外观主义案例(3篇)

商事法律外观主义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

2013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将该住宅小区项目交付给甲公司。

然而,甲公司在交付住宅小区项目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公司工程款。

乙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16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甲公司则认为,其与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虚假成分,不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具有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该合同存在虚假成分。

具体来说,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其真实身份,使用虚假的公司名称签订合同。

此外,甲公司还未能提供该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甲公司以虚假的身份签订合同,损害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欺诈。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欺诈行为,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据此,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民商法律案件(3篇)

民商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三。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的首付款,李四向张三出具了收条。

双方约定,剩余的100万元房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支付。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张三发现李四所售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张三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但李四拒绝。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四返还已支付的50万元首付款,并赔偿其因房屋无法过户所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违约?2. 张三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2.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3. 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收条、产权登记证明等。

4. 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李四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所售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2. 关于张三的损失如何计算:法院认为,张三因房屋无法过户所造成的损失包括首付款50万元以及因房屋无法过户而无法出租、出售等造成的预期收益损失。

考虑到房屋市场波动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张三的预期收益损失为10万元。

因此,李四应向张三返还已支付的50万元首付款,并赔偿张三10万元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李四返还张三50万元首付款;2. 李四赔偿张三10万元损失。

五、案件启示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例题解析(10)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例题解析(10)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例题解析(10) 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旅游合同关系 案例介绍 甘肃省商贸公司组织14人前往北京参观旅游,期限为9月13日至20日。

9月11日上午该公司与北京某旅行社联系,旅行社当即传真回复有关报价,每人旅游费为750元,另外提出返程票手续费每人30元,旅游团到京后,交齐所有费用。

当日11时左右,该公司传真致旅行社,提出在京的旅游行程安排和接待标准以及旅游费的报价。

并注明以上行程,报价请确认,在传真件上加盖了该公司的印章。

下午2:30分,旅行社传真回复,对行程安排、接待标准和旅游费的报价表示接受外,仍提出应付火车订票费每人30元,到京后即交齐团费。

商贸公司当日未再回复旅行社。

9月11日下午17:40分,商贸公司组织的14人乘火车出发。

9月12日,商贸公司传真给旅行社,称返程订票费手续费稍高,不得已由自己在京订票;团费由我方领队带去,先付50%,余款在离京上火车时给付。

旅游团13日早到北京西站,望做好接待服务准备。

旅行社收到传真后,立即传真回复:因贵公司确认时间太晚,我社无法接待。

随后,商贸公司旅游质监部门反映,要求进行协调,督促旅行社接待即将到京的旅游团。

经旅游质监部门从中协调,旅行社基于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和维护旅游者的利益,同意有条件接待该旅游团,商贸公司接受旅行社所提出的条件,即住宿费每人每天增加10元,到京即付清全部团款,返程票自理,不再收取手续费。

9月13日晨,该商贸公司一行14人到达北京西站,旅行社按时前往车站接团,并按照商贸公司要求安排了食宿和参观游览活动。

该商贸公司14人如期返回后,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称:旅行社突然中断双方业已达成的协议,为避免陷入无人接待的困境,我方又委托旅游汽车公司派车到车站接团,造成双重接站,损失租车费200元;为解决纠纷支付来往电话费150元;旅行社乘人之危,借机增加住宿费240元,我方迫于无奈表示同意。

鉴于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请求旅游质监部门责成旅行社赔偿临时租车费、电话费和加收住宿费共计1190元。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题核心资料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题核心资料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题核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

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

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

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3司考民商法案例:恶人先告状,法院判驳回文章导读: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备战2013年司法考试,好学教育司法频道特别为考生搜集整理2013司考民商法案例:恶人先告状,法院判驳回,供广大考生学习参考。

近日,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7月28日,被告陈某、张某将其从第三人吴某处购买的尚未剔下来的桉树叶以62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原告李某,约定由原告自己找人来剔树叶子,7月30日原告将6200.00元树叶款付给二被告后,就找人来剔树叶。

原告请人剔了三天后,第三人吴某以原告未按约定的方法来剔树叶,其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不让原告继续剔。

事后经三方协商一致,原告李某自愿赔偿给第三人吴志英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900.00元,已经剔下来的树叶原告也没有拉走,已经腐烂在第三人的林地里面。

现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订立的桉树叶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原告李某雇佣的工人不按照正常的方法剔树叶子,而是将树干的上端也一并剔除,其行为损害了第三人吴某的合法权益,合同因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终止履行。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李某应向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没有解除权,原告李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作出了以上判决。

案例:未签订合同用人单位被判支付双倍工资近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会保险,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决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补办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被告刘钱生于2009年3月应聘到池州鸿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公司)处工作,月工资为人民币1800元,2009年5月调整为2300元,2011年4月调整为2200元。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鸿达公司亦未为刘钱生办理社会保险。

2011年7月31日被告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解除了与鸿达公司的劳动关系。

后被告刘钱生向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内容为:1、鸿达公司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24200元(2009年6月10日至2010年5月9日);2、鸿达公司为被告补办2009年3月至2011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缴纳,具体缴费标准依社保经办机构测算为准;3、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鸿达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鸿达公司表示,2009年3月被告进入原告处工作,招聘时已告知相关社会保险费用与工资一起发放,由劳动者自己缴纳。

另外被告主张的双倍工资的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社会保险已和工资一起发放,且2010年9月20日以前的保险主张亦超过劳动仲裁时效,该主张也不能成立,故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缴纳社会保险。

法院受理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被告刘钱生在鸿达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鸿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鸿达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未与刘钱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处于持续状态,其后被告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产生争议,现鸿达公司诉称已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采纳,其应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被告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鸿达公司诉称保险费用与工资一起发放,无法律依据,故其要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并无不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因工死亡给家属带来的“赔偿金争夺战”钱是一把杀人不见血的刀,让多少人走向迷惘,让多少人变得凄凉,让以往相互谦让、你来我往的一家人为共同死去亲人的赔偿款战争爆发,对簿公堂。

对此赔偿款的支配和用途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进行确认和分配。

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作出分配判决。

杨某之子小杨与陈某之女小陈在外打工期间同居,于2003年3月12日生育女儿杨老大,2004年8月26日生育儿子杨老二。

2007年3月12日补办《结婚证》,小杨的户口于2010年12月27日从棉沙村的建设社迁移到棉沙村的小村社,但没有与其岳父、岳母共同生活。

小杨在贵州打工,于2011年3月13日因工死亡,2011年3月17日死者家属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书,赔偿金额50万元(伍拾万元),赔偿对象为配偶小陈、儿子杨老二、女儿杨老大、父亲杨某、母亲付某、岳父陈某及岳母。

用人单位(陕西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将50万元分别以现金2万元给付和转款48万元支付给杨某。

杨某收到该赔偿金后,为小杨进行了安葬,2011年3月27日为杨老大存款100000元,2011年3月27日为杨老二存款110000元,共计存了21万元。

其余部分未进行分配。

经多次协商未果,便诉讼到法院要求对赔偿款依法进行确认分配,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审理认定,小杨于2011年3月13日在贵州打工死亡,用人单位将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一切费用,以伍拾万元赔偿给配偶、儿子、女儿、父亲、母亲、岳父、岳母等人。

原告取得了该款的所有权,作为被告不能侵占五原告的财产,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由于按当地风俗对死者进行安葬,扣除所有开支5万元,还剩45万元。

因小杨的岳父、岳母在赔偿协议书上签名,且是赔偿对象,由于小杨不是直接赡养人,因此,小杨的岳父陈、岳母可作为一个份额参与分配。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七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逐作出由被告杨某、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小陈75000元、杨老大75000元、杨老二75000元;陈某和妻子75000元的判决。

俗话说得好,瞎子见钱眼睁开,在利益面前互不相让,在小杨未死之前,亲家在一起推杯换盏,你来我往,相互谦让。

小杨死后,家人因赔偿款对簿公堂,争得你死我活。

该案判决生效后,被告杨某就将其家人携款外出,现在已进入执行程序。

只有双方放下一切,正确看待金钱的价值,逐渐缓和矛盾,才能让在另一个世界的小杨走得安心。

司考民商法案例:无偿搭载同村人遇车祸遭诉一男子无偿搭载同村的村民,却因交通事故将搭车的村民甩出了车外,该村民在得不到赔偿的情形下将该好心男子诉至法院。

8月21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彭某人民币72925.5元。

2010年10月5日10时30分许,被告彭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载原告彭某,由永修县涂埠镇兴杨村沙上杜家组出发,前往永修县涂埠镇兴杨村后邓组。

当车行驶至涂埠镇兴杨村后邓组路口转弯时,导致乘坐人即原告彭某从车上摔至公路上,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永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彭某无责任。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永修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35天,出院诊断结论为:右股骨颈骨折;头顶皮下血肿;类风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原告为此共花费医疗费25028.7元。

被告在垫付2950元医疗费后拒绝再支付赔偿款,于是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彭某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3司考民商法案例:未提供有效证据判决驳回2012-12-06 20:07 好学教育点击:159 次好学教育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出树,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因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4月27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陈某系一个村的邻居,两家的可耕地也相邻,因被告在可耕地相邻处种一排树,现已成大叔,影响原告的庄稼采光,致使原告种的玉米没有收获。

被告辩称,我的树没有对他的地造成影响,我的树距离被告的地有6米远,树也不很粗。

庭审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供任何书面证据,仅口头陈述,被告的树影响了原告的地,今年玉米没有收获,别人家的地都收获了千把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的承包地相邻,原告王某认为被告陈某的树木对其承包地的庄稼产量有影响,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树木对其庄稼生长产生影响及影响程度大小,造成损失多少的证据。

原告王某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请求。

原告认为被告的树木对其承包地的庄稼产量有影响并造成损失的证据不足,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3司考民商法案例:亲子鉴定一场虚空2012年4月26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认为原告有重大过错,要求过错赔偿得到支持。

阿飞与阿红2003年开始一起生活,几年没有子嗣,双方于2009年4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生育一子。

孩子出生后阿飞及家人对孩子疼爱有加。

一次偶然的机会,阿飞发现妻子与别人的聊天记录说孩子并非自己亲生,对阿飞犹如晴天霹雳,震惊之余,他带孩子到医学鉴定机构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是:孩子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吵甚至扭打。

阿红觉得感情破裂遂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阿飞则认为阿红有重大过错,要求对方支付过错损害赔偿等共16万元。

庭审中阿红认为是丈夫患有不育之症导致后来的事情发生,阿飞认为妻子明显存在婚内出轨的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有重大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本案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甚至生育了他人的孩子。

女方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极大伤害了男方的感情,对阿飞无疑是一个巨大的精神打击,致使其遭受了严重伤害,阿红应当以金钱赔偿的方式对阿飞的精神损害给予安抚。

后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同意离婚,阿红赔偿阿飞4万元。

民商法案例:买卖汽车未过户摇号新政致两难胡某和李某早年达成买卖面包车的协议,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而根据现行规定,买主没有小客车指标不能过户,而卖主亦无法参加摇号,无法购买汽车,造成两难困境。

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法院最终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胡某起诉称:1998年8月,胡某将一辆昌河牌面包车卖给李某,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

胡某曾就该车拖欠养路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曾判决李某给付胡某养路费及滞纳金。

此后李某依然拒绝将该车过户。

现在李某已经无法实现车辆过户,车辆买卖协议无法全面履行,李某的行为给胡某造成极大不便,胡某无法参加购车摇号,也存在隐形风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