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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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

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5.07.23

•【字号】京政发[1985]109号

•【施行日期】1985.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京政发〔1985〕109号文件发布)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促进文明施工,改善工地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市容观瞻,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北京地区进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除零星修缮以外的房屋维修、加固等各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施工现场用地,必须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用地的范围为准。确因工程需要,在批准的范围以外临时占地,必须按规定分别向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报批。违者,按违章用地论处。

三、在施工现场修建施工暂设工程,要符合城市规划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各种施工暂设工程必须用于本工程的施工需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居住家属(经批准做为外地临时来京职工家属临时住用的除外)或出

租、转让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现场的各种暂设工程,应根据工程进展,逐步拆除;遇有市政工程或其它工程施工时,必须及时拆除;全部工程竣工交用后,即应拆除干净,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对改变使用性质或逾期不拆的施工暂设工程,按违章建设论处。

北京市建委【111】号文

北京市建委【111】号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日期:

【字号大中小】2010-05-26

京建发(2010)111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

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图书馆综合楼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编制单位:北京建工一建石油化工学院项目部

目录

一、工作目标 (3)

二、公司组织领导机构 (3)

三、重点工作任务 (3)

四、质量问题治理措施和实施方案 (5)

五、工作计划 (14)

六、加强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14)

七、加强原材料的采购及试验管理 (15)

八、持续抓技术安全 (15)

九、突出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 (15)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工作会议精神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北京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

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治理方案》和《北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质量专项治理两年

行动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项目质量现状,制定本工作方案。

并通过公司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以及《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本项目特制订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工程质量冶理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希望通过2年的治理行动,增强我施工企业自控力度,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使我公司做到不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通过对质量问题防治从而尽可能的减少质量通病的发生,这2年重点抓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图书馆综合楼工程质量问题的治理,希望做到质量问题零发生。另从自身做起,进一步发挥本公司企业带头作用,促进我公司在建筑领域快速发展,提高本公司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北京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使我公司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职称答辩参考课题及题目1

职称答辩参考课题及题目1

1、对跨度不小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模板起拱的要求是什么?

2、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如何处理和验收?

3、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包括哪些内容?

序号:2

1、混凝土裂缝修补的施工程序是什么?

2、工程使用中,钢筋按机械性能都有哪些分类?

3、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哪些规定?

序号:3

1、屋面天沟、檐沟的防水构造应符合哪些要求?

2、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如何处理和验收?

3、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如何划分?

序号:4

1、工程使用中,钢筋按机械性能都有哪些分类?

2、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如何处理和验收?

3、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跨度小于8m的梁,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什么规定?跨度大于8m?

序号:5

1、冬季施工时,地下工程防水涂料的选用应注意什么?

2、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如何处理和验收?

3、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如何划分?

1、请结合工作实践,简述幕墙施工的特点、难点有哪些?幕墙节能工程质量控制点有哪些?

2、结合郑州机场项目,简述如何通过技术手段、技术措施来提高施工进度?

3、简述钢结构工程的特点,适用范围有哪些?

序号:7

1、清水混凝土分为哪几类?请结合工作实践,简述清水混凝土施工技术要点有哪些?

2、作为奥体东居工程的技术股长,你在工程中具体解决了哪些技术问题?

3、基坑支护的常用方法及其适用范围是什么?

序号:8

1、施工组织设计包括那几部分内容?施工部署应考虑哪些内容?

2、在天津星耀五洲工程中有哪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为主任工程师,你做了哪些工作?

3、混凝土施工所用的高大模架支撑体系方案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情况有哪些?序号:9

京建发_2010_111号文[最新]

京建发_2010_111号文[最新]

京建发_2010_111号文[最新]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0〕111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禁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压缩合理工期造成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范围,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和临时用地范围为准。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对一般建设工程临时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占用人行道和绿地。

土建质量员培训考核大纲

土建质量员培训考核大纲

北京市建筑工程土建质量员培训考核大纲

(法律法规)

公共法律法规(权重50%)

一、《建筑法》

1。掌握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

2。掌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3。掌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4。掌握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 掌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有关规定

2。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

3. 掌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

专项法律法规(权重50%)

一、熟悉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

二、熟悉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1】20号

三、熟悉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445号

四、熟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

五、熟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

六、熟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

七、熟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2】199号

八、熟悉《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46号

九、熟悉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通知京建施【2009】140号

北京市建筑工程土建质量员培训考核大纲

北京市111号文.doc

北京市111号文.doc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0〕111 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但是虽然有授权委托书但并不免除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 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交通运输)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资料习资料精编

(交通运输)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资料习资料精编

(交通运输)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学习资料

(交通运输)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学习资料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资料管理

(土建部分)

工程资料是工程实体质量的文字体现,是反映建筑工程全过程质量控制、过程管理的核心部分。在工程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后工程资料可被作为追查责任的依据之壹,因此,希望通过对工程资料的严格监督检查能起到提高工程实体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同时,工程资料的完整、齐全、有效又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

一、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资料监督管理依据

轨道交通工程资料管理应执行《轨道交通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土建篇)(JQB-182-2008)、《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另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轨道交通工程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工程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2、国家及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如:

(1)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78号(2000年4月4日发布)修正

(2)京建施[2006]439号《关于进壹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

为进壹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管理,2006年5月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度本文

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学习概述

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学习概述

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在应用过程 中遇到的问题
1、因原有些条款描述不详尽,各监理单位及上级部门在执行规范时 理解不一,导致上级政府部门检查时受阻。 2、因老规范在监理规划和细则上内容未作细化,使各监理单位编制 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比较笼统,针对性不强。 3、老规范里对安全监理方面讲得较少,监理依据不足。而现在安全 监理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根据施工现场 实际情况,新规范里4.3.1明确规定了对专业性较强以及危险性较大 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安全这一块,北京地区在 2006年编制了地方安全监理规范(DB11/382-2006)。
五、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主要技术内容的解读

(一)总则
1、在1.0.1目的、1.0.2、适用范围、和1.0.9监理准则里都增 加了“相关服务”,即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的监理机构提 供的服务活动(与现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内容 一致) 。 2、增加了第1.0.4,明确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将监理合同 的相关内容通知施工单位(如监理单位名称、监理范围、内 容、权限及总监姓名等)。(比以前规范了)
四、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修订的主要条款
五、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主要技术内容的解读 六、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执行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2013新规范修订的必要性和依据

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见附件:朝建发〔2012〕15号《朝阳区住房 和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朝阳区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23、建筑玻璃的使用应符合《建筑安全玻 璃管理规定》的要求,安全玻璃应有3C标 识。
24、厨卫通风道系统应按现行规范要求选 用防火型通风道,系统内的构件不得随意 变更;地漏的水封不得小于5厘米;洗衣间 地漏要使用专用地漏。
8、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 备案相关规定,对工程使用的钢材、预拌混凝 土、防水卷材和涂料等建筑材料和设备,通过 市住建委网站(http:∥www.bjjs.gov.cn) 或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 (http:∥www.bcactc.com)进行网上申报; 本区保障性住房和农民安置房工程暂无法网上 申报的,须填报专用报表报送到区住建委建筑 业管理科。详见京建法〔2011〕19号《关于 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 知》,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建材产品。 材料进场应及时报验,未经监理验收签认不得 使用。
4、对于我站监督抽查记录单中提出的问题, 参建单位应在《监督检查记录》要求的期 限内将整改报告报送我站。整改报告内容 应包括整改措施、整改结果、整改完成时 间,未整改完成的项目应注明预计完成时 间,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报告二次报送,并 附整改前后的影像照片。
5、建设单位不得将总承包合同内的专业项 目肢解直接分包;建设单位对备案招标合 同以外的,可自行直接发包的专业项目, 有责任要求分包单位必须与总承包单位签 订含有质量管理内容的协议。

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

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建科质(2010)73号签发人:冯跃

转发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

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转发给你们。通知对各方质量管理责任、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关键岗位人员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施工现场质量管理通知

抄送:施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10年3月29日印发

共印6份

施工监理作业指导书-有见证取样与送检(2014年版)

施工监理作业指导书-有见证取样与送检(2014年版)

文件调整说明

1、依据工程管理部转发文件2014-05(京建发【2014】1号) “关于开展对检测试验结果排查工作的通知”、2014-10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见证记录表》样表的提示通知”;(2014年3月1日起,对《见证记录》表样进行修改);

2、根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及《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对附件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部分增加了“建筑桩基混凝土试块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和“人防混凝土试块见证取样检测项目”的补充说明;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2013年发布的“关于做好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和冬期施工混凝土试件留置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做好防水混凝土抗渗试件留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对附件一的(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相关内容进行了动态调整和补充。

3、根据《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2013年12月01日实施),对附件一(七)防水部分增加了“住宅室内防水材料见证取样检测项目”;

4、依据工程管理部转发文件2014-08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京建发[2013]536号)、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规范不合格建筑材料退场程序的提示通知”,对见证取样检验不合格的材料退场提出具体要求;

5、依据《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DB11/T584-2013)对附件一的(十八)建筑节能材料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依据《居住建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DB11/1028-2013(2014年2月1日实施)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对附件一的(十八)建筑节能材料的“建筑外窗复试项目”进行了调整。依据“关于2013年7月建设工程设备安装质量专项执法检查查处问题情况的通报”京建发【2013】424号,对附件一的(十八)建筑节能材料的“散热器复试项目”的“组批原则及取样规定”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现场拉拔试验和后置锚固件的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见证项目和要求。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建科[2012]16号),对保温材料增加了燃烧性能抽样复验的要求。

北京地铁十号线二期质量管理体系

北京地铁十号线二期质量管理体系

北京地铁十号线二期04标宋家庄停车场

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编制:

审核:

审批:

北京地铁十号线二期04标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1、质量管理体系

针对本工程特点,我项目部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贯彻执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职责和质量活动的内容和要求,明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程序,以“质量第一”的思想、科学的管理手段来确保工程质量的优良。

质量管理体系如下图所示。

十号线二期04标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图

2、质量管理目标

本工程质量目标为:满足合同、设计及规范要求。

3、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组建强力项目领导班子,项目部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任副组长。成员为质检工程师、工程部负责人、物设部负责人、试验工程师、责任工程师、施工队长等有关人员。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下图。

项目经理:常学峰

项目总工:于德水项目副经理:罗亭、张旭

十号线二期04标项目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

4、质量管理制度

项目部将认真履行“科学管理、精心施工;积极进取、顾客至上”的十六字质量方针。严格遵守各项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施工规范。按操作规程,精心组织,精心施工。项目部质量管理人员执行从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1)施工全过程控制制度;

2)施工质量验收制度;

3)项目部质量例会制度;

4)技术交底制度;

5)现场材料管理制度;

6)现场材料进场、存放管理制度;

7)质量管理奖惩制度;

8)三检及交接检制度;

9)施工现场试验、测量设备和仪器管理维修、保养制度等。

5、质量管理职责

(1)项目经理

是项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参与与建设单位的合同谈判,并认真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组织工程质量策划,指导和监督项目质量工作的实施。

北京市建委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的通知(111号文)

北京市建委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的通知(111号文)

北京市建委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的通知(111号文)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0〕111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

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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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0〕111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检测试验机构应当将测试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不合格的测试结果,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一)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建设程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质量标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所确定的合同工期,所应达到的质量目标和所执行的质量标准,以及相应质量管理制度等内容以图板形式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并应公布监督方式接受社会和潜在使用人的监督。

(二)建设单位应建立与工程项目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法定代表人质量责任制度、项目直接主管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项目质量管理机构责任追究制度、施工招标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施工工期管理制度、工程建筑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文件归档管理制度、项目质量管理公示制度、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制度,以及项目质量管理奖惩制度等。

(三)施工单位应依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制定相应质量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细化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特别是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制度,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检验及储存管理制度,施工试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自检、申报、签认制度,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质量预检、复检和验收制度等。上述制度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监理单位,由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四)施工单位应设立独立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业齐备且具有相应能力的质量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对工程项目部人员配备、施工技术方案的制定、质量体系的运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并应对项目部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对于工程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应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工程项目部落实整改。

(五)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工程项目负责人在抓施工生产进度的同时必须抓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依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施工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工长(班组长)组织自检并签字认可,报质量检查员检查合格签字认可,再报项目部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复检合格签字后,方可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对于重要分项、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组织单位技术质量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签字认可,合格后方可报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六)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由其质量检查员和技术质量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形成检查记录,报发包单位检查验收。发包单位质量检查员和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检查合格签字,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七)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监理过程中,应细化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制度,包括: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控制,分包单位资质审查,监理旁站,监理月报,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平行检验,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签认,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

(八)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相应质量控制权利,并应坚持对工程质量的控制方法,提高监理工作水平。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

款,不得进行工程验收。监理人员要按照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返工。

三、强化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建立全员教育培训制度。

(一)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实行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法定义务内的工作和签章的文件负质量责任。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相应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应具有2年以上类似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

1.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应有相应技术职称2年以上类似工程建设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2.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2名,水电专业各不应少于1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4名,水电专业各不应少于2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6名,水电专业各不应少于3人。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应至少配备2名质量检查员,并应纳入总包单位管理。质量检查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企业培训上岗证书。

3.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施工试验管理人员。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1名;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2名;10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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