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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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施工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与认定标准

施工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与认定标准

施工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与认定标准施工安全事故是一种常见而又严重的问题,它不仅会给工人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还可能导致大量的经济损失。

因此,准确划分与认定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施工安全事故责任的划分与认定标准。

一、施工安全事故责任的划分1. 直接责任在施工安全事故中,直接责任主要指施工工人或现场管理人员的错误行为、疏忽或违规操作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

例如,一名工人未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导致头部受伤的事故,该工人将直接承担责任。

2. 间接责任间接责任指的是施工管理部门或公司的管理不善、安全制度不健全等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

例如,施工公司未提供足够的安全培训,导致工人对安全操作程序不熟悉,从而发生事故。

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公司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3. 动因责任动因责任指的是施工现场的非正常情况或其他外部因素导致事故的责任。

例如,一场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或飓风,导致施工现场崩塌,造成事故,此时责任应由灾害本身承担。

二、施工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标准1. 安全责任制度在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每个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责任划分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和各方的职责来确定,以确保施工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更加清晰明确。

2. 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应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工人和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程操作,确保安全。

当事故发生时,如果相关人员违反了规程,他们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事故调查和证据收集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及时收集事故相关的证据。

调查结果和证据将直接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

调查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以确保调查过程的客观和准确。

4. 法律法规的适用施工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同国家或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也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应参考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5. 相关证据的评估对于施工安全事故,仅凭猜测或主观判断很难确定责任。

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在工地施工过程中,不幸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需要对事故中的责任进行认定。

根据现场勘察和证据收集,经过综合分析,确定以下责任方:
1. 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应当负有监督责任,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管理不力、未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培训不到位等情况,导致事故发生,施工单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 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作为工程管理的第三方,应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如果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监理单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 个人责任:具体从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工作,并参与安全培训。

如果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不遵守安全规定或未按照要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等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个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以上认定,对应的责任方将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同时,为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管力度,并加强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只有通过全面加强安全管理,才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3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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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是指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进行的规定。

通过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责任要求和责任效果等方面,以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维护公共安全。

一、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主体包括企业、经营者、管理者、从业人员和监管部门等。

企业和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面负责的责任。

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安全措施和确保安全的工作。

监管部门负责对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二、责任范围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预防责任、救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预防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在事前采取预防措施,从源头上预防事故的发生。

救济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法律责任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

三、责任要求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要求包括责任的严格性、无过错责任、谁失职谁负责和法定责任等。

责任的严格性是指责任主体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事故发生,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可以免除责任的事由非常有限。

谁失职谁负责是指责任主体在职责边界内发生事故时,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责任是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四、责任效果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效果主要体现在责任追究、补偿赔偿和信用记录等方面。

责任追究是指对责任主体进行相关处罚和制裁,以实现惩罚和警示作用。

补偿赔偿是指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信用记录是指对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将其纳入信用体系,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是确保企业和个人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篇)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篇)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事故的行政责任,保证员工生命安全,防止企业财产受到重大损失,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2、安全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安全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诫免、免职、撤职、降级、开除八种。

4、矿山部发生重伤以上的安全事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定性,矿山部班子成员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矿山部发生重伤事故或重大隐形事故,矿山部班子成员责任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对矿山部有关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工区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员、事故责任者一律降一级,情况严重的开除公司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6、对矿山部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在服务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分。

7、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全面或隐患排查后没有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8、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后,因措施没有及时落实,不按时整改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负责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9、因技术管理不到位、技术管理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专业副总、部门负责人、技术员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10、因措施审查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1、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能及时补充安全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对有关分管技术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2、规程措施未进行技术交底和贯彻,不履行签字手续,因此造成安全事故,对有关技术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3、无安全操作规程、无措施施工、违反规程措施施工而发生安全事故,对专业部门分管责任人、坑长、队长、班组长、安全员及其他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处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事故责任的界定与划分

事故责任的界定与划分

一、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一)安全责任的设定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的设定主要有:行政首长负责制;层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四种。

(二)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1、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产生危害后果的大小来划分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制裁的方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a)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据有关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下属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b)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即违反民事规范和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生产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按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划分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确定直接责任者。

(2)间接责任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间接的因果关系。

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确定间接责任者。

3、按事故责任人的过错严重程度来划分有主要责任与次要(重要)责任,全部责任与同等责任。

(1)主要责任主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

一般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主要责任。

(2)次要(重要)责任次要(重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但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起重要作用或间接作用。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铁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设施、设备、货物等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事故责任根据其责任性质和大小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若是人为的安全责任事故,就要追究其事故责任。

第三条安全责任有三重含义:一是使人担当起来的某种职务和职责,二是份内应做之事,三是做不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处罚.第四条安全责任具体为:一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二是分级责任制,三是岗位责任制,四是技术责任制。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意义:就是为了让员工更好地履行安全责任,警示思想麻木不仁者,警示安全管理不实者,警示监督检查不力者。

第六条本制度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交通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技规》、《行规》、《职工岗位责任制》、铁路行业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集团公司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而制定。

第七条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按法规、规范、规章制度、职责等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分析处理原则。

第八条责任追究应坚持的原则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二、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三、事故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四、“四不放过”原则。

第二章事故分级和分类第九条事故分级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第七条至第十七条进行分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其中一般事故又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和一般D类事故.第十条事故分类一、火灾事故二、爆炸事故三、设备事故四、货运事故五、行车事故六、人身事故七、路外伤亡事故八、其它事故(汽车交通事故、盗抢事故、诈骗事故等)第十一条发生事故的处理权限一、发生一般D类及其以下事故的并与他段无关,由责任段处理,并把处理结果报公司安监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划分与认定原则

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划分与认定原则

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划分与认定原则施工安全事故是指在建设、改建、装修、拆除等施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其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人为因素、技术问题、管理不善等。

当事故发生时,必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以确保施工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在我国,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划分与认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责任原则主体责任原则是指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首先追究事故的主要责任方的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经费保障。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提醒和警示。

当事故发生时,这些主体责任方将根据其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因果关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是指在认定施工安全事故的责任时,需要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方与事故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施工安全事故产生的损害后果要与被追究责任方的过错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在这种关系得到确认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责任和划分赔偿责任。

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依靠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和法院的审理,在鉴定和审理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陈述和证据,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施工安全事故的认定中,需要确定责任方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过错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合同约定,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或加重事故后果的行为。

在确定过错责任时,可以依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施工质量的检测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发生安全事故如何处罚

发生安全事故如何处罚

发⽣安全事故如何处罚企业在进⾏⽣活经营活动时,⼀定要注意安全,避免发⽣安全事故,但在实践中很多企业漠视安全的重要性,造成安全事故的发⽣,发⽣安全事故时就需要处罚,那么发⽣安全事故如何处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发⽣安全事故如何处罚发⽣安全事故时,要如何处罚,依据安全事故的等级⽽定,如果是重⼤安全事故的,处上⼀年年收⼊百分之六⼗的罚款。

《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第九⼗⼆条⽣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未履⾏本法规定的安全⽣产管理职责,导致发⽣⽣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般事故的,处上⼀年年收⼊百分之三⼗的罚款;(⼆)发⽣较⼤事故的,处上⼀年年收⼊百分之四⼗的罚款;(三)发⽣重⼤事故的,处上⼀年年收⼊百分之六⼗的罚款;(四)发⽣特别重⼤事故的,处上⼀年年收⼊百分之⼋⼗的罚款。

第九⼗三条⽣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产管理⼈员未履⾏本法规定的安全⽣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程重⼤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有哪些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的财产和⽣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安全事故的⾏为。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为的本质特征。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

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单位及⼯程监理单位中,对建筑⼯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员。

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程建设者的资格,能⽀付⼯程价款的其他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表现为过失。

可以是出于疏忽⼤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信的过失。

这⾥所说的过失,是指⾏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理状态⽽⾔。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责任处罚规定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事故责任处罚规定

事故责任的划分及处理意见-...一................................................... ①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罚办法.. (1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条例》释义 (19)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 (46)事故责任的划分及处理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如何划分事故责任和提出处理意见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事故责任的分析和划分必须在査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进行。

确定事故责任者之前,必须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分析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找出与这些原因相对应的人员及其与事故的关系,最后确定事故责任者和提出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 按照事故调查确定的事实;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教育培训、操作方法)及生产技术因素(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生产指标),迫究最初造成安全状态(事故隐患)人员的责任;3. 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迫究属于明显违反规定的不安全行为人的责任;4. 根据事故后果(性质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者应负的贵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二. 事故责任的划分1 •事故责任者分为3类即直接贵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即其行为直接造成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直接发生不安全行为。

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理性、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直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直接春任者和主要责任者按事故发生原因的具体情况,有的是同一个人员,有的是两个以上的人员,如冲床操作工人将完好的安全装直拆除而引起冲手指的事故。

安全事故责任的划分

安全事故责任的划分

安全事故责任的划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事故责任分类(3类)(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二、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的基本规定(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中发[1970]71号)第4条规定:“严格组织纪律,今后对一切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的重大事故,必须分别情况,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以党纪国法论处。

”(2)《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3)《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此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故的责任划分及处理

事故的责任划分及处理

事故和工伤的关系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 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 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 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根据国家对事故和工伤的认定可以得出结论:
工伤可能是由事故造成的,但并不是所有事故产 生的危害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单位) 应按照要求将简要事故报告上报条保部。 待事故调查结束后,提交正式事故报告。 构成工伤的,还应准备申报工伤相关材料。
事故报告内容
时间
涉及范围
地点
目前采取 的措施
简要经过
事故调查
发生事故后,根据职责分工,所属部门、主 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事故调 查组
时间、地点、形式、程度不确定性 随机性 同类事故不断发生 重复性
危险的客观、绝对存在 必然性 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 规律性
事故的多因素、多系统关系 复杂性
事故的分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事故 1)、30人以 上死亡; 2)、或100人 以上重伤(包 括急性工业中 毒); 3)、或1亿元 以上直接经济 损失;
直接原因
机械、物质或 环境的不安全 状态、人的不
安全行为
间接原因
设备状况、劳 动管理、人员 培训、制度建 设、安全操作
等不合理
责任划分
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责任界定和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人: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着直接关
系的相关人员。 2、主要责任人:指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主要作

国家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国家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国家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一、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几个等级
1、安全生产事故可以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构成特别重大事故。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二、四个等级的事故由谁负责调查
由当地的安监局负责。

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安全生产法事故分级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事故分级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事故分级1、《安全生产法》中规定安全事故的划分标准由什么规定《安全生产法》中规定安全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1)安全生产法事故分级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事故分级标准是什么3、《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规定这道题为什么错了事故划分标准是由1986年5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58.382 (GB6441—86)》并在1986年5月31日发布198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所以制订该标准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局而不是安监总局。

安监总局作为国务院下属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其他部门对现行事故划分标准进行修订、或制订补充性规定,但仍应由国家标准局正式发布才能正式实施。

4、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怎么划分?(一)普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1)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2)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3)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降分降级处理细则安全生产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降分降级处理细则安全生产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降分降级处理细则1、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怎么划分?(一)普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1)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2)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3)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一次造成1O~29人死亡;(2)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3)一次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1)一次造成3~9人死亡;(2)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3)一次造成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1)一次造成1~2人死亡;(2)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3)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规定事故一般分为上述四个等级的同时,也规定针对一些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这样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符合实际情况。

2、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怎么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百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度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版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权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条例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条例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条例1、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一人违反哪条法规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死亡一人属于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如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如下: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1)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条例扩展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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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1≤X<3 较大 3≤X<10 重大 10≤X<30 特别 30≤X 重大
1千万≤X<5 20万元以上 千万 50万元以下
5千万≤X<1 50万元以上 上一年年收入 亿 200万元以下 60%的罚款 1亿≤X 200万元以上 上一年年收入 500万元以下 80%的罚款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级别及相关处罚对照表
序号 事故 级别 事故发生单 重伤伤员人 死亡人数 经济损失 位对事故负 数 (X) (X) 有责任的处 (X) 罚 1≤X<10 10≤X<50 50≤X<100 100≤X X<1千万 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 事故发生单位主 要负责人未依法 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的处罚 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款 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位处100万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元以上500 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 万元罚款 收入60%至100%的罚款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 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 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单位负责人 处上一年年 收入40%至 80%的罚款 (一)不立 即组织事故 抢救的; (二)迟报 或者漏报事 故的; (三)在事 故调查处理 期间擅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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