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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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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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 1、权利能力的概念 • 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自然人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 (1)属人性。 • (2)普遍性。 • (3)平等性。 • (4)不可让与性。 • (5)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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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
•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 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
车祸、挤压等所致的损害时,胎儿得向加害人 请求损害赔偿所支出的医疗费。
• (3)胎儿可以因其亲属受侵害而享有扶养费 请求权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 (4)胎儿可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但其权 利应由母亲等亲权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行使。
• (5)胎儿为死胎时的法律关系。
3、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
•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包括 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也 称为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 自然终结。
• 问题:乙丙二人的行为是否有正当性?
(二)生物意义上的人与 伦理意义上的人
• 首先,自然人是与“物”对应的概 念,它不能被作为客体或者物来对 待,而必须作为主体来看待;
• 其次,民法要以人为本位,关注人 的尊严和自由为目的。
二、自然人的能力
•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 (三)自然人的责任能力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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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民法复习要点

一、基本概念

民法:

以民事的方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其他应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私法的典型形态,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对各项民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1.平等原则(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地位、民事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自己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当事人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3.诚实信用原则(善意)

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5.公平原则(利益平衡、权利义务平衡、承担民事责任平衡、负担与风险平衡)

6.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民事活动不得违反。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

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或现象。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件)两类。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民法总论》作业

《民法总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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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通则》是我国制定的民法典。

3、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制定法、习惯、判例和法理等。

5、民法是完全私法。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有关民法的性质概括,正确的有()

A.程序法 B.实体法

C.私法

D.权利法

2、下列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有()

A.债权 B.空气

C.汽车 D.房屋

3、下列属于民法渊源的有()

A.宪法

B.法理

C.法律解释

D.判例

4、下列属于现代民法的有()

A. 1912年1月1日起生效的《瑞士民法典》

B.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

C.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

D.190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5、民法的任务有()

A.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B.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C. 确立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准则

D.保护私人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三、简答题

1、民法的含义是什么?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什么?

3、民法为什么是私法?

四、论述题

1、论述我国民法的发展。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民法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履行同样的法律义务。

2、平等原则表明民法的根本特征,从而将民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

3、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即《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想做什么事就做什么事,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干涉。

民法总论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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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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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本教程旨在介绍民法总论的基本知识和理论

•适用于对民法总论感兴趣的学生、研究者和法律从业人员第一章: 民法总论概述

•民法总论的定义和范围

•民法总论的研究对象和方法

•民法总论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

第二章: 法律主体

•自然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义务

•法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义务

•无行为能力人的主体地位和法律保护

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无效性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表现形式

第四章: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

•民事责任的弥补和减免

第五章: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权利的取得和保护

•民事权利的终止和转让

第六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和终止

第七章: 民事法律证据

•民事法律证据的形式和效力

•民事法律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认定方法•民事法律证据的保全和使用

第八章: 合同法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要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结论

•总结民法总论的重点和要点

•强调民法总论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

以上为《民法总论教程》的详细内容大纲,希望对您的学习和研究有所帮助。请根据大纲的提示进行进一步阅读和研究,深入理解民法总论的概念和相关法律实践。

民法总论五

民法总论五

法人的成立、变更、 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
(二)法人变更的类型
1.法人的合并 法人的合并 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
法人的成立、变更、 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
2.法人的分立 法人的分立 新设分立 派生分立
法人的成立、变更、 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
3.组织形式的变更 组织形式的变更 4.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2002)15.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 .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 将剩余的木地板、 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 业管理公司乙。 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 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 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 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 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
法人的分类
依照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组建的 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 人资格; 由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 单位,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方可取 得法人资格。
百度文库人的分类
(四)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 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 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须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予以登 记后,方取得法人资格
机关法人设立时即取得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不需要 办理法人登记的,从设立之日起取得 法人资格;需要办理登记的,从领取 法人证书时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 法人资格

民法总论作业(选做)答案

民法总论作业(选做)答案

《民法总论》作业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民法上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是有形的物质实体,无形财产是肉眼看不见的物体。

答:错误;电、天然气等肉眼无法分别的物体,也属于有形财产。

2、民法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其最基本的职能是确认和保护现有的社会经济关系,鼓励和引导正常的民事活动,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答:正确。

3、民法是权利法,国家对民事活动和对当事人的行为不能主动予以调解。

答:错误;民法是权利法,并不等于国家对民事活动的放任自流和对当事人不法行为的纵容。

4、民法是实体法,其主要内容在于规定私法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本体性权利和义务。

答:正确。

5、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和一般法律。《物权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民商法部门中起中枢作用。

答:错误;《民法通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民商法部门中起中枢作用。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近代的《法国民法典》公布施行的年代是( A )

A. 1804年3月21日

B.1804年4月21日

C.1904年3月21日

D.1905年3月21日

2、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是(A)

A. 《十二铜表法》

B. 《优士丁尼民法典》

C. 《学说汇纂》

D. 《法学阶梯》

3、现代民法的特点有(ABC )

A. 限制所有权的绝对性

B.限制契约自由

C. 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

D.建立过错责任原则

4、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事立法有(ABCD )

民法总论讲义

民法总论讲义

民法总论讲义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什么是民法

1、民法的语源

2、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3、罗马民法

4、大陆法系民法与英美法系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2、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和特征

一、民法是私法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四、民法是实体法

五、民法是权利法

六、民法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概述

1、概念

2、功能

二、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私法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 、公序良俗原则

第四节民法法源、效力与适用

一、法源

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包括:

宪法

法律法规

判例和司法解释

习惯

国际条约

法理

学说

二、效力

时间效力

空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

三、适用

1、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构

T——法律适用的构成要件(M1,M2…)R——法律效果

S——具体的案件事实

T=M1+M2→R——大前提

S=M1+M2——小前提

S →R——结论

2、民法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16条第1款,“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例】台湾“民法”第767条:“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第766条:“物之成分及天然孳息,于分离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仍属于其物之所有人。”第798条:“果实自落于邻地者,视为属于邻地,但邻地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第184条第1款:“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

负损害赔偿责任。”假设甲驾车违规超速撞到乙庭院的苹果树,若干果实落于非直接毗邻的丙所有的屋顶阳台,由承租该屋的丁占有该苹果。试问,乙是否可以对丁请求返还苹果或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

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基础,是民法学科的入门课程,它系统地研究了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条文和基本制度。以下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及其分类

1.法律的定义和特征:法律是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维护秩序性的社会规范。

2.法律的分类:正式法和实体法、公法和私法、国家法和国际法、宪法和民法等。

二、民事主体及其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能力的基本条件,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是特定组织形式下,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意思表示和真实意思表示、法定形式、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成立、变更和消灭三个方面。

四、民事权利的主体和客体

1.民事权利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的主体资格。

2.民事权利的客体:人的合法利益和自然资源等是民事权利的客体。

五、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个基本

形式。

2.民事责任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恢复原状责任和履行义务等。

六、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

1.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权利

的产生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合同的变更、权利

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等。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消除包括合同的解除、权利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自愿原则。实质上指意思自治,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不受其它民事主体的非法干涉;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诚实、善意;公序良俗原则。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公平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指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力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内容:民事权力: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民事义务:义务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义务具有强制力。民事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3.宣告失踪:必须有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持续满2年的事实;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必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公告期3个月。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状态达到法定期间:一般情况满4年;意外事故自发生事故起2年;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必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普通失踪公告期1年;意外事故3个月。

4.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2代理人进行的是有民事法律意义的合法行为3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5.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民事权利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个别权益或客体。它是

民事权利的直接对象,是行使权利的物质基础。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民事

权利客体包括自然物、劳动成果、财产权、人格权等。

一、自然物

自然物是指独立存在、能够供人支配和利用的客体。自然物可以是不

动产、动产或者虚拟物。不动产是指土地和与土地永附着的建筑物,动产

是指可以移动的物品,虚拟物是指没有实体形态但可以转让的权益,如股权、知识产权等。

二、劳动成果

劳动成果是指个人或集体在生产或劳动过程中创造出的物质和非物质

产品。它包括个人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以及集体创作的工艺品、设计、发明、发现等。

三、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占有、支配和处分财产的权利。包

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绝对权力,用益物权是指对不动产和动产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

保物权是指以物作为担保的权益。

四、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拥有自己身体和个人权利的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是个人的基本

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和不可转让性。

以上是民事权利客体的主要种类。不同的民事权利客体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保护方式。保护民事权利客体的核心是确保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平和正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发生侵权行为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多样,包括自然物、劳动成果、财产权和人格权等。它们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或组织享有的权益,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维护。只有通过明确客体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才能更好地维护民事权利,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发展。

民法总论练习题

民法总论练习题

(一)

一、判断正误(在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前标√,错误的则标×,并写出理由):

()1、我国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均适用我国的一切领域。

(错)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任何事实都可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4、一个国家的公民是指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

()5、财团法人的捐献者,为实现自己的意志,往往参与财团法人的设立和活动。

()6、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代理人。

()7、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的人身权,因而不能转让。

()8、无独立经济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9、财产租赁合同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受租金的行为就是租赁法律关系得以继续的默示形式。()10、双方法律行为都是有偿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都是无偿法律行为。

()11、某甲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对其遗产的继承自人民法院在宣告死亡的判决中确定的死亡日期起开始。

()12、某合伙组织至1994年2月时负债4万余元。此时王某提出退伙,并按比例分担了其应承担的合伙债务,但全部合伙债务仍超出合伙财产的8000元。按法律规定王某对此8000元仍需负连带责任。

()13、只要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这个法律行为就应该是有效的。

()1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均应以该户的全部家庭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15、民法是私法,因为民法体现的是私主体的利益,保护的是私主体的权利,即公民和法人的权利。

()16、法人必须是拥有独立财产的社会组织,而拥有独立财产的社会组织并非一定是法人。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第一章:

1、民法概念

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民法的法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3、民法的本质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维护民事关系~来保证统治阶级的统治.

为市民社会的法;为私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为实体法;功能。

4、法的权利

本位是法律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基本任务,或者说以何者为中心民法本位,一种是义务本位观点,认为,自然人在社会中各有不同的身份,不同的身份形成不同的等级。一种是权利本位观点,认为,人来到世上是来做人的,自然人各个体都享有做人的资格。现代社会的主流思想是权利本位主义。

就是人在这个社会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民法的基本内容,给民法奠定基础的东西.

法的本位是法律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基本任务,或者说以何者为中心民法本位,一种是义务本位观点,认为,自然人在社会中各有不同的身份,不同的身份形成不同的等级。一种是权利本位观点,认为,人来到世上是来做人的,自然人各个体都享有做人的资格。现代社会的主流思想是权利本位主义。就是人在这个社会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民法的基本内容,给民法奠定基础的东西.

5、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对我国民法的原则做了规定,内容大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如平等、自愿等原则,还有一些是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如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

民法总论重点

民法总论重点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民法的渊源

第四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具体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一、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民法总则课件4

民法总则课件4

二、物的分类
• • • • (一)不动产和动产 (二)主物和从物 (三)原物和孳息 (四)特种物
(一)不动产和动产
• 其分类的标准是物能否移动而且是否因移动 而损害其价值。 • 不动产指土地及其定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 外的物。 • 动产和不动产区别的理由主要有: • 1、经济价值有很大差别。 • 2、位置固定程度不同。 • 3、利用方法不同。 • 4、公示方法不同。
(三)原物和孳息
•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的物。孳息指原 物所出的收益物。 • 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 天然孳息指果实及动物的产物。 • 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 律关系所得的收益。
设例4· 3:
• 甲将自己的一头瘦牛A送到乙屠 宰场屠宰,约定以屠宰下的牛下 水作为报酬,后来乙屠宰场在屠 宰时发现A有牛黄B。双方都认 为B归自己所有。 • 问题:牛黄B归谁所有?
(四)特种物
• • • • • 1、货币 (1)货币是具有高度代替性的物。 (2)货币是典型的消费物。 2、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书据, 它包括股票、债券、票据、提单、仓 单等。 • 3、尸体
重点问题提示:
• 1、民事权利客体的特点。 • 2、尸体的民法属性。
复习问题提示:
• 1、简述民事权利客体的分类。 • 2、简述成为民法上物的条件。 • 3、论述物的分类。
(二)主物与从物

民法总论重点

民法总论重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财产,人生关系}首要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司法自治):行为自由。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帝王规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规范是强制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排除其适用。

民事权利的变更: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规定直接发生)而变更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行使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不得滥用权利,造成他人的损害;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利与权利能力的区别:

内容上:前者是民事主体已经享有的现实权利;后者是享有权利与义务的资格,是一种法律的可能性;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前者只涉及享有的权利,而不包括民事义务;后者两者都包括;

决定因素上:前者是由主体决定,权利范围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法律规定,个人财产状况;后者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赋予,根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存续时间上:前者是权利主体在其存续过程中介入具体的法律关系而取得,由特定法律事实决定存续;后者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伴随民事主体的存续过程;

能否自行处分上:前者除了法律处另有规定或依当事人约定不得处分外,可以自行处分;后者不能转让,放弃,不得自行处分。

联系:权利能力是权利享有的基础,人格权的享有也是人格实现的保障。

物的分类:有体物(物质实体,受物权法的调整)与无体物(利益);动产(能移动不损害其价值)与不动产;原物与孳息(原物上产生的收益);主物(不依赖他物独立存在并发挥功能)与从物;单一物(单独个别存在)与集合物(财产);流通物,限制流通物,非流通物;特定物(不可替代)和种类物(共同特征);可分物和不可分(割)物;消费物与不可消费物(用途不耗损物的形态);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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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物
(三)从物必备的条件 (四)孳息 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五)货币的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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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有价证券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指设定并证明特券人 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 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所作的分类。 A设定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B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 券。C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2、依有价证券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所作的分类 A记名有价证券。B无记名有价证券。C指示有价证券。 3、信有价证券的指琮的权利标的是金钱或物品或服务所 作的分类。金钱证券、物品证券、服务证券。 4、依有价证券的给付人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自付证券、 委托证券。 (三)有价证券的几种主要类型:票据、债券、股票、提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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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智力成果与其他客体
(一)智力成果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智力成果又称知识产权,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 动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它是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科学发现、商标以及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统称。特 征: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 (二)智力成果的几种主要类型 1、作品 2、发明 3、实用新型 4、外观 设计 5、科学发现 6、商标 (三)其他客体 1、行为 2、权利 3、非物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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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事权利的客体概述
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 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 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德国学者更多地着眼于权利主体相对于权利客体的支配关 系。权利客体是指在法律上能够被某人所支配的事物。法 律上的支配,指的是对该事物的使用、收益及利益。(克 勒,参见《德国民法总论》第124页) 其范围包括:(1)物;(2)行为;(3)智力成果; (4)有价证券;(5)权利;(6)非物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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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周江洪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课件网页:浙江大学本科课程中心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限 民法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客体 法律行为 代理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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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传统上的物,指存在于人身之外, 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 物质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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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的分类
1、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 值为标准,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以物的流通 性,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根据物 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分为特定物 和种类物;依照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 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特点,可以分为可分物和 不可分物;根据物经使用后的形态变化性, 物可以分为消耗物和非消耗物;根据物在一 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可以分为有主物和 无主物;根据物是由一个还是多个独立物构 成,可分为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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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
本章提供PPT,由学生自己参考魏振瀛教材学习, 今后在学习物权法等民法分论过程中也可以进行 相应的学习。 另外可以参考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相关章节 学习,以了解德国民法中的权利客体理论。自学 时应注意的是,关于权利客体,德国学者的看法 与教材有所出入。 其他可参考之资料:佟柔、王利明、史际春主编: 《中国民法学· 民法总则》(修订版),人民法院 出版社2008年版,第36页及第145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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