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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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民法总论0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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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专业——《民法总论》名词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事活动: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旨在实现其民事利益的、受到民法调整和评价并产生相应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活动。

3、民法关系:也称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确认和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的社会关系。

是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4、民法关系的客体:也称民事权利的客体,它是民事权利、义务的附载体,是民事权利的客观表现形式,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其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而按照其意思能够支配的对象或目标。

5、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和存在形式。

6、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定的,能够在民事主体之间引起民法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实施状态。

7、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民法规定,能够参与一定民事活动,并且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的总和。

8、非法人团体: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团体。

9、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0、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意志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1、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形式,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合伙。

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依法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13、监护制度:监护制度,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14、住所:是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一定地域。

15、法人:是指包括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相结合所形成的客观有机实体的法律化,是以其独立的人格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16、清算:即通过清算达到消亡条件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该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

17、清算终结:是指解散法人的登记机关依完成清算职责的清算人的申请,注销原法人登记并公告的行为。

法学概论第五章民法官方笔记精讲

法学概论第五章民法官方笔记精讲
【知识点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1.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指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2)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2.担保物权 (1)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 以依法设立担保物取。 (2)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 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布关程序终结吋起,诉讼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债权
【知识点 1】债权概述 ☆ 1.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 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特征: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的主体是特定 的双方当事人;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债权一般需要通过债务人的 行为才能实现。 2.种类: (1) 合同之债与法定之债 (2)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 主债与从债 3.发生与终止 引起债发生的根据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引起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债务履行、互相抵销、混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 一方放弃债权或双方协议免除债务等。
【知识点 5】民事责任 ☆ 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有以下四项: (1)民事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存在;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形态。 3.侵权的民事责任 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使他人遭受损失时,行为人应承担 侵权责任。 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5.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因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4)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论课程《民法总论》试题库

民法总论课程《民法总论》试题库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民法:2、民法学:二、判断题1、从民法的词源上看,我国学者通说认为,“民法”一词是我国固有的。

2、民法即民法学。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法律规范的总称。

4、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5、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民法区别于经济法、行政法的重要界限。

6、我国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均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

7、某公赴外地探亲,须乘长途汽车,因乘车票价是事先规定的,规定多少就支付多少,不能讨价还价。

基此,某公和长途汽车站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不定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6条规定:“本法自____起施行。

”A、1986年1月1日;B、1986年4月12日;C、1987年1月1日;D、1987年4月12日;E、1999年10月1日。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____。

A、主体地位平等;B、与人身不可分离;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D、具有等价有偿性;E、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3、____属于民法的渊源。

A、宪法中的民法规范;B、国务院制发布的民事法规;C、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D、国家机关对民法的规范的解释;E、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四、简答题1、试述民法的适用范围2、试述民法的渊源3、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民法的基本原则:2、学理民法基本原则:3、法定民法基本原则:二、判断题1、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

2、在没有法律规定时,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政策。

三、不定项选择1、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包括____。

A、指导功能;B、辅助功能;C、约束功能;D、引导功能;E、补充功能。

2、甲知其房屋南边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但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

半年后,南边高楼建成,乙之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____。

民法 第五章 权利客体

民法 第五章  权利客体
法律如无相反规定或当事人没有另行 约定时,处分主物效力及于从物。
【例题】
甲于乙地,自建房屋。屋内有书房1间,有 花黎木书桌1个,抽屉2个。桌上有一台 DVD,影碟3张。全屋地板铺以罗马磁砖, 其上有1个美国落地灯,配以法国进口灯罩。
1.本例中哪些物具有主物与从物之关系? 2.甲将书桌出卖于丙时,甲有无交付抽屉之义务? 3.甲将落地灯出卖于丁时,有无交付灯罩的义务?
(四)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可以分割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经济用途 和使用价值的物,如棉花、米。
不可分物是指依其性质不可分割或分割将损害其 经济用途和使用价值的物,如一尊铜像,一匹马。
区分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的法律意义,在于 分割共有物的方式不同。共有物如果是可 分物,就可以进行实物分割,否则只能作 价补偿或变价分割。
一辆汽车;王教授的私人藏书;某公司的 所有生产设备。
三、物的组成部分
物的组成部分,简称物的成分,分为重要成分和 非重要成分:
(一)重要成分:如果不毁损物的一部分或另一 部分,或者改变物的性质,就不能与物分离的成 分。如房屋的栋梁、混凝土中的钢筋。重要成分 不能单独成为物权的客体。
(二)非重要成分:重要成分之外的其他成分。 如汽车的轮胎、书的纸张、画的框架。非重要成 分可以单独成为物权的客体。
【案例】
1. 甲工厂想在厂区西边多开一个出口,与相邻的 乙工厂达成协议,“为了方便甲工厂的经营用 地”,在乙工厂的土地上成立通行的权利。 请问:基于双方的协议产生了何种权利,该权利属 于谁?
2. 牙医甲在乙的下颚镶了一个金牙套,上颚装上 了一颗可以自由卸下的金牙,但声明在乙支付费 用前保留所有权。 请问:如果乙未支付费用,甲能否请求返还金牙套 和金牙?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2020年智慧树知道网课《民法总论》课后章节测试满分答案1

2020年智慧树知道网课《民法总论》课后章节测试满分答案1

第一章测试1【单选题】(2分)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居于()的地位。

A.根本大法B.中间法C.基本法D.单行法2【单选题】(2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所有的财产关系B.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C.所有的人身关系D.纵向的财产关系3【单选题】(2分)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A.民事B.交换C.经济D.日常4【单选题】(2分)某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损失。

本案适用()。

A.国际惯例B.第三中立国民法C.该领事所属国民法D.中国民法5【单选题】(2分)民法的下列渊源中,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B.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和命令中的民事规范D.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的民事规范6【单选题】(2分)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A.英国民法典B.法国民法典C.德国民法典D.苏俄民法典7【多选题】(2分)我国民法调整()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法人与其上级主管机关B.平等主体C.公民与法人D.法人E.公民8【多选题】(2分)根据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下列民事案件审理时一般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的是()。

A.《民法通则》生效前人民法院已审结,现在当事人又提出申诉的B.《民法通则》生效前进行的民事活动,于《民法通则》实施后起诉的案件C.《民法通则》公布前发生的民事行为,自《民法通则》实施后起诉的案件D.《民法通则》实施后发生的民事关系,现在正在审理的案件E.《民法通则》制定前发生的民事纠纷,在《民法通则》公布后起诉的案件第二章测试1【单选题】(2分)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A.约束功能B.惩罚功能C.指导功能D.补充功能2【单选题】(2分)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第五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五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九、原物与孳息 孳息指原物所出之收益,又分为天然孳息与法 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收获物; 法定孳息指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 区分意义:决定物所生利益的归属。
多选题: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己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 考点:孳息、物的组成部分 详解:本题考察孳息和物的组成部分的区别。 民法上的物必须是独为一体,即能够单独满足人 们的需要。如果不能单独用于交易,不为民法上 的物。因此,AD属于法定孳息。BC如果与原物脱 离才构成孳息,否则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还不 是独立的物,当然更不是孽息。

十、财产 财产指具有经济价值,根据一定目的而结合的权利 义务的总体。

五、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指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种 类物指当事人根据抽象的种类、品质、数量予 以限定的物。完全根据主观的标准进行区别。
六、消费物与不消费物 消费物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即改变其 原有形态、性质之物。不消费物指经反复使 用不改变其形态、性质之物。 区分意义:消费物仅作为消费借贷、消费保 管合同的标的物,不消费物可以作为租赁、 使用借贷及一般保管合同的标的物。
三、融通物与不融通物 融通物指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不融 通物指法律规定不得为交易标的的物。 物大多为融通物,不融通物一般限于: 公有财产;公用财产;禁止生产或使用 的财产,如毒品。



四、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替代物指可以用同品种同数量的物相互替代的 物;不可替代物指不能用同品种同数量的物相 互替代的物。一般而言,金钱、消费工业品为 替代物,土地、建筑物、特写艺术品为不可替 代物。 区分意义:替代物可以成为消费借贷的标的物, 不可替代物可以成为使用借贷和租赁的标的物, 不能成为消费借贷的标的物。

民法总论作业(选做)答案

民法总论作业(选做)答案

《民法总论》作业第一章民法概述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民法上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是有形的物质实体,无形财产是肉眼看不见的物体。

答:错误;电、天然气等肉眼无法分别的物体,也属于有形财产。

2、民法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其最基本的职能是确认和保护现有的社会经济关系,鼓励和引导正常的民事活动,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答:正确。

3、民法是权利法,国家对民事活动和对当事人的行为不能主动予以调解。

答:错误;民法是权利法,并不等于国家对民事活动的放任自流和对当事人不法行为的纵容。

4、民法是实体法,其主要内容在于规定私法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本体性权利和义务。

答:正确。

5、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和一般法律。

《物权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民商法部门中起中枢作用。

答:错误;《民法通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民商法部门中起中枢作用。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近代的《法国民法典》公布施行的年代是( A )A. 1804年3月21日B.1804年4月21日C.1904年3月21日D.1905年3月21日2、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是(A)A. 《十二铜表法》B. 《优士丁尼民法典》C. 《学说汇纂》D. 《法学阶梯》3、现代民法的特点有(ABC )A. 限制所有权的绝对性B.限制契约自由C. 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D.建立过错责任原则4、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事立法有(ABCD )A. 1950年4月13日《婚姻法》B. 1985年4月10日《继承法》C. 1991年12月29日《收养法》D. 1981年12月13日《经济合同法》三、简答题1、近代《法国民法典》的特点是什么?主要特点是:(1)它是一部典型的资本主义早期的民法典。

法典明确表述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原则,阐明了私有财产无限制、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原则的含义,这是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的。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基础,是民法学科的入门课程,它系统地研究了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条文和基本制度。

以下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一、法律的基本概念及其分类1.法律的定义和特征:法律是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维护秩序性的社会规范。

2.法律的分类:正式法和实体法、公法和私法、国家法和国际法、宪法和民法等。

二、民事主体及其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能力的基本条件,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是特定组织形式下,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意思表示和真实意思表示、法定形式、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成立、变更和消灭三个方面。

四、民事权利的主体和客体1.民事权利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的主体资格。

2.民事权利的客体:人的合法利益和自然资源等是民事权利的客体。

五、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个基本形式。

2.民事责任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恢复原状责任和履行义务等。

六、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1.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权利的产生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合同的变更、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等。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消除包括合同的解除、权利的灭失和义务的完全履行等。

七、民法总则和民法典1.民法总则的作用和性质:民法总则是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范的集合,具有规范和制度性的性质。

2.民法典的制定和内容:民法典是国家民事法律的总称,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物权编、债权编、合同编等。

以上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透过对这些重点进行学习和理解,可以对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有更深入的认识,为进一步学习民法的其他分支奠定坚实的基础。

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客体

• 假肢在没有装到使用者的身上之前仅仅是一 个有形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而如果是 被人使用之后即视为人体的一部分,不能成 为所有权中所指的物。
• • • • • •
下列不为民法上物的是: A、天上的星星 B、镶在嘴里的金牙 C、商标 D、池塘中的鱼 答案:ABC
• 民法上的物具有非人格性,即“身外之物”镶 在嘴里的金不是物,如果是取出来放在某个地 方的,那可以称为民法上的物,所以B项应选; 民法上的物原则上为有体物或有形物,精神产 品是无体物或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规 范的,由《专利法》《著作法》《商标法》等 来调整保护,所以C项应选。 A项应选。
• l、设定的物权种类不同 • 2.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 • 3、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
• • • • • •
下列财产中,属于不动产的是( A、林木 B、土地使用权 C、池塘中的鱼 D、临时搭建的展览棚 答案:A
)
• • • • • •
下列财产属于动产的有( )。 A.航空器 B.汽车 C.自行车 D.土地使用权 答案:ABC
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的概述
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与特征
• 民事权利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共 同指向的对象。
• • • •
民事权利客体有以下特点: 1、有益性 2、客观性 3、法定性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 关于客体的范围,目前学术界仍是众说纷纭,难 以定论,主要有两种观点: • 一种认为客体是物,这种观点由德国法学家温德 夏特提出; • 一种认为客体为行为,由英国法学家奥斯丁提出。 • 我国学者则采取了折衷态度,认为客体是民事主 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通常指物、行为 和精神财富。
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 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规定的物是广义的概念, 既包括有形物,又包括无形物。 • 《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是狭义的物的概念, 该法典第903条仅论及有体物的所有权,并且 第90条规定:“本法所称之物,仅指有体 物。”

精选第五章民事权利客资料

精选第五章民事权利客资料

2.分类的意义
(1)法律对不同的物的流转有不同的限制。 违反法律规定买卖限制流通物的行为无效。
(2)一般的,限制流通物只能成为物权关系 的客体,而不能成为债权关系的标的物;而 流通物既可成为物权关系的客体,又可成为 债权关系的标的物。
(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概念
(1)可分物:是可以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 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2.分类的法律意义:从物依附于主物,权 利人对主物的处分得及于从物。
(三)原物与孳息 1.概念 (1)原物: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依其自然性
质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带来 利息的存款。 (2)孳息:原物所出之收益 天然孳息:依据自然规律产生的孳息 法定孳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孳息
济价值的物。大部分物是动产。 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
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不动产的范围包 括土地、房屋和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是否可以移动且 经移动后不损 害其经济价值
物权变动的法定 要件
物权类型 诉讼管辖
动产
不动产
能够移动且移动 后不损害其经济
价值
动产让与一般不要 式,公示方法为 占有与交付。
(2)不可分物:是经分割后丧失原有的用途 或者降低其价值的物。
2.分类的意义
(1)在共有关系终止时,这两种物的分割方 式不同。对于可分物,可以进行实物分割。 对于不可分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
(2)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
可分物
不可分物
是否可 分割
分割方 式
可以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 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
第二节 物
凡有貌象声色者,皆物也—庄子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的概念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重要客体,物是指

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

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广义上包括因物或权利的 行使而获得的一切利益
孳息的种类: (1)天然孳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 (2)法定孳息,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物。
孳息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孳息的收取权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
可以分割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用 途及价值的物。
不可分物
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将损害其用 途及价值的物。
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民事权利客体,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 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利益性,能够满足人们利益需要 特征 客观性,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
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1) 物
(2) 行为 (3) 智力成果 (4) 货币和有价证券 (5) 权利 (6) 非物质利益
3、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是 股东所持股份的书面凭证
4、提单
用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 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五、智力成果
(一)概念与特征
概念
又称知识产品,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 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 创造性
特征
非物质性 公开性
(二)二 智力成果的主要类型
1、作品
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 加以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成为作品的条件 (1)必须具有特定内容 (2)必须具备客观表现形式
特征:独创性、可复制性、经济上具利用价值
2、发明
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实质性要件: (1)新颖性 (2)创造性 (3)实用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商标权
总结词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性使 用、转让、收益等权利。
详细描述
商标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客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权的目的是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防止他人假冒、仿 冒商标,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独占使用该商标,并可以将其商标转让给 他人使用。
著作权
总结词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作品 的复制、发行、表演、展示等权利。
详细描述
著作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其客体是作品的思想表达形式。著作权保护的是作 品的原创性和独特性,旨在鼓励和激励创新和创造。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独 占使用权,可以排除他人未经授权的复制、发行、表演、展示等行为。
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利可以 通过购买、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
不动产是物权客体中的重要类型,其 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 护。
自然资源和能源
自然资源和能源是指自然界中存 在的、能够为人类所利用的物质 和能量,例如水、土地、矿产、
石油、天然气等。
自然资源和能源是国家的重要财 富,也是民事权利客体中的重要
民事权利客体是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 重要依据,通过客体的确定,可以明 确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和内容。
民事权利客体的多样性可以促进社会 经济的发展,通过保护各种客体,可 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推 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保护民事权益
民事权利客体是保护民事权益的重要 手段,通过客体的保护,可以维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的稳 定。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 概述 • 物权客体 • 债权客体 • 知识产权客体 • 人身权客体

民法 权利客体

民法 权利客体
动产、不动产 动产、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 流通物、 特定物、种类物 特定物、 可分物、不可分物 可分物、 有主物、无主物 有主物、 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单一物、合成物、
动产与不动产
试题:依现行法和司法实践,属于不动产的是( C )。 试题:依现行法和司法实践,属于不动产的是( A、临时搭建的书棚 B、田中的稻子 D、水库中的鱼 C、林木 标 准:是否能够移动,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 是否能够移动, 意 义:物权变动不同,如不动产物权。 物权变动不同,如不动产物权。 物权类型不同,如动产的留置。 物权类型不同,如动产的留置。 诉讼管辖不同,如不动产纠纷。 诉讼管辖不同,如不动产纠纷。
特征:有体、有用、可控制、独立、非人格性 特征:有体、有用、可控制、独立、
有体性: 有体性:主要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为人之五官所可觉及者。 有体物:为人之五官所可觉及者。 无体物:为人之五官所不可觉及者。 无体物:为人之五官所不可觉及者。 原则上, 原则上,限于有体物 有例外:独立交易性,排它支配性 有例外:独立交易性, 例如,电、光、热,无线频率等。 例如, 无线频率等。 独立性:须独立成为一体。 独立性:须独立成为一体。 物之一部分,不能成立所有权的客体。 物之一部分,不能成立所有权的客体。
第一格:生命物格 第一格: ——人的支配力最低 ﹡脱离人体的血液、器官,人体医疗废物. 脱离人体的血液、器官,人体医疗废物. ﹡动物,尤其是野生动植物和宠物 动物, 第二格:抽象物格 第二格: ——依特别法保护 ﹡货币、有价证券产 货币、 第三格:一般物格 第三格: ——适用一般物权规则
一般分类
物的法律意义
1.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客体。 1.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客体。 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客体 2.在一定情况下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2.在一定情况下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在一定情况下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如土地不能成为个人所有权的客体。 如土地不能成为个人所有权的客体。 3.在某些情况下决定法律关系的类别。 3.在某些情况下决定法律关系的类别。 在某些情况下决定法律关系的类别 如消耗物,不能成立租赁关系。 如消耗物,不能成立租赁关系。 3.在程序法上亦有重要意义。 3.在程序法上亦有重要意义。 在程序法上亦有重要意义 如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管辖,

《民事权利客体》课件

《民事权利客体》课件
促进知识传播
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创新成果的同时,也促进了知 识和文化的传播。
提升国际竞争力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提升国家在国际市场的竞 争力。
债权法的实践应用
保障合同履行
债权法通过规范合同关系,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维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解决纠纷
债权法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途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保护对象
债权法主要保护债权债务关系, 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权利内容
债权法规定了债权的种类、内容、 行使方式、履行方式等,保障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
违反债权法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如赔偿损失、履行债务等 。
04
民事权利客体的发展趋势
客体范围的扩大
物质性财产权利客体的扩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数据信息等。
客体保护的强化
立法保护的加强
政府通过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 加强对民事权利客体的保护。
司法保护的加强
社会监督的加强
社会公众和各类组织通过舆论监督、 公益诉讼等方式,加强对民事权利客 体的保护。
法院通过公正审判,加强对民事权利 客体的司法保护。
05
民事权利客体的实践应用
物权法的实践应用
保护财产权
《民事权利客体》ppt课件
目录 CONTENTS
• 民事权利客体的定义与分类 • 民事权利客体的特征 • 民事权利客体的法律保护 • 民事权利客体的发展趋势 • 民事权利客体的实践应用
01
民事权利客体的定义与分类
定义
01
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之间 民事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 象。
02
民事权利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之间 权利和义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民法总论,吴一鸣 第05章 民事权利客体-2013上

民法总论,吴一鸣 第05章 民事权利客体-2013上
吴一鸣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学总论
吴一鸣
Mail: wuyiming@
第5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2节 物之概述
《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 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 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 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 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 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5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2节 物之概述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 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 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 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一节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二)物的特征1.非人格性,即人体不能为物,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有体性,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3.能满足人的需要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5.可支配性或曰被控制性,物必须能为人支配和控制。

6.独立性,物须独立成为一体,能与他物区别而独立存在。

二、物的分类(一)动产和不动产1、概念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动产,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和用途的物。

2、区别的意义(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2)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3)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二)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融通物与不融通物)1、概念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于某些物的流通给予一定的限制。

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规定不得流通之物,即该物不得为交易的标的。

禁止流通物通常包括:国家专有物、土地、军事装备、核材料、毒品、淫秽物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惜植物及其制品等。

限制流通物通常包括:非军用枪械弹药、麻醉药品、(文物、)金银。

2、区别的意义:在法律行为的效力方面(三)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1、概念2、区别的意义:当标的物灭失后,义务人的义务不同(四)主物和从物1、概念2、区别的意义(五)可分物和不可分物1、概念2、区别的意义(六)原物和孳息1、概念2、区别的意义《物权法》第8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合同法》第163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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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事权利的客体概述
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 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 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德国学者更多地着眼于权利主体相对于权利客体的支配关 系。权利客体是指在法律上能够被某人所支配的事物。法 律上的支配,指的是对该事物的使用、收益及利益。(克 勒,参见《德国民法总论》第124页) 其范围包括:(1)物;(2)行为;(3)智力成果; (4)有价证券;(5)权利;(6)非物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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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智力成果与其他客体
(一)智力成果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智力成果又称知识产权,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 动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它是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科学发现、商标以及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统称。特 征: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 (二)智力成果的几种主要类型 1、作品 2、发明 3、实用新型 4、外观 设计 5、科学发现 6、商标 (三)其他客体 1、行为 2、权利 3、非物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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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传统上的物,指存在于人身之外, 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 物质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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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的分类
1、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 值为标准,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以物的流通 性,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根据物 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分为特定物 和种类物;依照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 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特点,可以分为可分物和 不可分物;根据物经使用后的形态变化性, 物可以分为消耗物和非消耗物;根据物在一 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可以分为有主物和 无主物;根据物是由一个还是多个独立物构 成,可分为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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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物
(三)从物必备的条件 (四)孳息 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五)货币的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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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有价证券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指设定并证明特券人 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 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所作的分类。 A设定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B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 券。C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2、依有价证券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所作的分类 A记名有价证券。B无记名有价证券。C指示有价证券。 3、信有价证券的指琮的权利标的是金钱或物品或服务所 作的分类。金钱证券、物品证券、服务证券。 4、依有价证券的给付人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自付证券、 委托证券。 (三)有价证券的几种主要类型:票据、债券、股票、提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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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周江洪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课件网页:浙江大学本科课程中心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限 民法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客体 法律行为 代理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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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
本章提供PPT,由学生自己参考魏振瀛教材学习, 今后在学习物权法等民法分论过程中也可以进行 相应的学习。 另外可以参考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相关章节 学习,以了解德国民法中的权利客体理论。自学 时应注意的是,关于权利客体,德国学者的看法 与教材有所出入。 其他可参考之资料:佟柔、王利明、史际春主编: 《中国民法学· 民法总则》(修订版),人民法院 出版社2008年版,第36页及第145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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