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助学金规章制度
大学助学金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扶贫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但学业成绩优秀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大学助学金是指学校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专业素质而设立的一种资助措施。
第三条大学助学金的设立宗旨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公平原则,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教育公平。
第四条大学助学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学校专项拨款等。
第五条大学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本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大学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状况需要认定为困难家庭;
(三)良好的课业成绩,无不良学习记录。
第七条申请大学助学金的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八条各专业院系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对申请大学助学金学生的品学绩优情况进行评定,并撰写评定材料。
第九条申请大学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第十条学校设立大学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大学助学金的获奖名单,并对申请条件不符合的学生进行审核。
第三章评定标准
第十一条大学助学金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学业成绩、品德表现、家庭经济状况等。
(一)学业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秀成绩者可以获得更高额度的助学金。
(二)品德表现评定:根据学生的品德表现,包括遵守规章制度、团结同学、热心公益等
方面进行评定。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引言概述:
国家助学金是国家为了匡助家庭经济难点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一项资助政策。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助学金政策,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细则,以确保助学金的发放公平、透明和规范。本文将详细介绍国家助学金的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的确定
1.1 家庭经济难点学生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难点的学生,具体标准包括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等因素。学生需提交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由学校或者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1.2 优秀学生
除了家庭经济难点学生外,国家助学金也资助表现优秀的学生。学生需要提供成绩单、奖项证书等证明材料,经学校评定后确定资助对象。
1.3 特殊难点学生
对于身体残障、孤儿、残疾家庭等特殊难点学生,国家助学金也提供特殊资助政策,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二、资助标准和发放方式
2.1 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学业表现而定,分为不同档次,资助金额也不同。普通包括生活津贴、学杂费减免等内容。
2.2 发放方式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方式通常是由学校或者相关部门直接发放给学生或者学生家长,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发放。确保资金安全和透明度。
三、资助申请和审核流程
3.1 申请资格
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经济难点学生需要提供家庭收入证明、户口簿等材料。
3.2 审核流程
学校或者相关部门将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家庭经济情况、学业表现等。审核结果将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学生。
3.3 申诉机制
对于审核结果不满意的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学校或者相关部门将重新审核,并赋予合理解释。确保审核公正和透明。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10.16
•【字号】黑政办发[2000]48号
•【施行日期】2000.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黑龙江省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4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10月16日
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00年9月6日)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
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体制
(一)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二)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2000年由中央下划到省里的普通高校,2000年及以前入学学生的助学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负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助学金征集与使
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12.26
•【字号】黑政发[2001]127号
•【施行日期】2001.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助学金
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01]127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替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2月26日
黑龙江省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帮助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省政府决定建立助学金制度,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助学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由各级政府投入、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的资金。
第二条助学金主要用于抵减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未入学和可能辍学的贫困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以及补助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费等。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孤残学生应当优先资助。
第三条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向贫困学生捐赠助学资金。各级政府应对捐赠数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和个人为建立助学金向教育的捐赠,依据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省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负责助学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各行署、市、县政府也要责成相应机构负责助学金的征集、管理和资助贫困学生工作。
大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XX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XX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XX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津财教[2007]38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XX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XX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申请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XX助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
第三章助学金的评审
第五条 XX助学金名额每年遵照市教委分配的名额确定。
第六条 XX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同一学年内,获得XX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XX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八条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XX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学院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XX助学金申请表》;
(二)学院初评: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对申请者情况进行初评,确定本学院XX助学金获得推荐名单。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报学生处审核;
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财教【2007】7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 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 007]90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民办本专科、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 (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我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
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分配和确定。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及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资金负担办法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教育厅及省直厅(局)所属高校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地)所属高校所需资金中,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地),由省与市(地)按8:2比例分担;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地),由省与市(地)按5:5比例分担。
学校贫困生补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教育扶贫的方针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农村学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通过建立和完善贫困生补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
及时、有效的经济资助,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贫困生认定
第四条贫困生认定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
级评议、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后确定。
第五条申请认定为贫困生的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2. 家庭收入证明;
3. 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学院设立贫困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贫困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贫困生补助种类及标准
第七条学校设立以下贫困生补助种类:
1. 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
2. 助学金:包括临时困难补助、特别困难补助等;
3. 勤工助学:为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解决生活费用。
第八条贫困生补助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
准如下:
1.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2. 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
3. 临时困难补助:每生每次1000元;
4. 特别困难补助:每生每年2000元;
5. 勤工助学:每小时10元。
第四章贫困生补助申请及发放
第九条贫困生补助申请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学校另行通知。
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
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
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教育水平的提高,许多家庭可供孩子接受高等教育的条件逐渐提高。然而,仍然有很多学生因为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承担高昂的学费。为了帮助这些学生,政府设立了国家助学金,帮助他们完成学业。为了更好的管理国家助学金,学校制定了相应的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集中在具有普通高中学历、符合当地户籍政策的在校本科生,且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生们的家庭财务状况、学习成绩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评估,确定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全额资助、半额资助和部分资助,其中全额资助金额为每年7500元人民币,半额资助金额为每年3750元人民币,部分资助金额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来确定。资助金额以年为单位,每年的10月份由学校统一发放。
三、申请流程
学生需要通过平台或者校内政务助手等途径提交申请,经过学
校审核后,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才能确定。学校要求学生必须如实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家庭经济状况和联系方式等,同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证明。
四、监管机制
学校规定了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义务和责任,要求资助对象须严格执行制度、认真学习、努力进取、服从管理,同时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国家助学金的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学校设立了科学的监管机制,定期对资助对象的使用情况进行查核和跟踪。
五、管理体系
学校建立了由教务处主管的国家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审核、申请、发放、监督和后续工作的管理。管理办公室成员由多个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教师组成,实现了财务管理和实际操作的有效结合。
大学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制度
大学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制度
一、引言
大学学生奖助学金是为了帮助学生解决学费和生活费用而设立的一项制度。良好的奖助学金管理制度既可以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又能够有效遗产急需的学生。然而,目前的奖助学金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展开讨论。
二、确定奖助学金名额和标准
奖助学金的名额和标准是实现公平公正的基础。目前,一些学校奖助学金名额过少,导致很多有需求的学生得不到支持;同时,一些奖助学金标准设置不合理,对贫困生的帮助力度不够。因此,学校应该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学业表现,合理确定奖助学金名额和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三、透明公开的申请和评选流程
透明公开的申请和评选流程是保证公平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学校应当明确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和流程,公示评选标准和流程,并提供有效的申诉机制。同时,学校还应当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评审工作,避免以往存在的违规操作,确保奖助学金的公平公正分配。
四、加强精神激励和导向
奖助学金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资助,更是一种精神激励和导向。因此,在发放奖助学金的同时,学校应该加强对受助学生的关爱和指导,鼓励他们积极向上,健康成长。同时,学校还可以通过举办一些活动和讲座,激励学生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五、建立奖助学金管理和监督机构
为了保证奖助学金管理制度的顺利运行,学校应该建立专门的奖助学金管理和
监督机构。该机构应该有清晰的职责划分和明确的工作流程,定期对奖助学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六、加强学生自我管理和监督
在奖助学金管理制度中,学生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也是至关重要的。学校应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一、背景介绍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全民教育水平而设
立的资助制度。为了确保国家助学金的公平、公正、透明和有效实施,制定了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二、资助对象
1. 本科生: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军事院校、警察学院等。
2. 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三、申请条件
1. 经济困难: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住宿费等学习费用。
2. 学业优秀: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
3. 行为表现良好:无违纪违规行为。
四、资助标准
1. 本科生:
a. 一等奖学金:每年资助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b. 二等奖学金:每年资助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
c. 三等奖学金:每年资助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
2. 研究生:
a.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每年资助金额为人民币8000元。
b.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每年资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五、评定办法
1. 综合评定:根据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学业成绩和行为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2. 分级评定: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将学生划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等级。
六、申请流程
1. 学生申请:学生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家庭收入证明、成绩单等)。
2. 学校审核:学校负责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评定学生的资助等级。
3. 资助公示:学校将资助名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资助发放: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将资助金额发放到学生指定的银行账户。
七、监督机制
1. 学校监督:学校建立健全资助工作管理制度,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
学生助学金管理与使用办法
学生助学金管理与使用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助学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助学金的积极作用,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助学金包括本专科生奖学金、特困生补助、勤工助学补助、一般困难补助、少数民族学生补助、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困难补助及直接用于学生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学生助学金经费来源主要由学校每年按预算计划拨款、上级专项拨款和社会捐资助学组成。学生助学金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本专科生奖学金,按照学校奖学金有关规定每学年评审一次。各院系初评后,报学生工作部(处)统一汇总、审查,提交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然后将审批结果送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审批结果统一发放至各院系,再由院系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得单项奖学金的学生,须由各院系填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学生直接到计划财务处领取奖学金。
第五条特困生补助、勤工助学补助,是对少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一种特殊性补助。获补助的学生,由各单位填写申请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凭审批表到计划财务处领取补助。学校按年度预算计划控制特困生补助开支,社会捐资助学款按捐资总额控制;勤工助学补助按学校规定的岗位数和标准按实列支。
第六条少数民族学生补助,一年补助一次,由各院系将少数民族学生人数列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再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将补
助发放至各院系。该项补助按每生每月4元标准控制开支,每年补助10个月。
第七条一般困难补助(指学生开展活动的费用和一般性困难补助),经费指标由学生工作部(处)按照各院系学生人数、规定标准,拨至各院系支配使用。各院系开支经费须填写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到计划财务处领取。开支的原始依据由院系保存,并设立帐薄进行登记。学生活动费按每生每月0.8元标准控制,一般性困难补助按每生每月2.5元标准控制开支,每年补助10个月。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最新】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000元,我校分为三个等次: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分春、秋两季平均发放。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优先评定范围
(一)烈士子女;
(二)孤儿;
(三)残疾人家庭或自身残疾;
(四)父母一方去世;
(五)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
(六)因遭遇自然灾害,使家庭收入严重下降;
(七)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
第六条限定评定范围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分;
(二)虚报家庭情况骗取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一、背景介绍
国家助学金是国家为了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一项资助政策。为
了确保助学金的公平、公正分配,制定了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明确了资助对象、申请条件、资助标准、申请流程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主要是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大学生和高中生。具体的资助
对象范围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教育资源分配情况进行确定。
三、申请条件
1. 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应低于当地贫困线标准;
2. 学业优秀:申请人在学校的学习成绩应达到一定的要求,具体要求由各地教
育主管部门制定;
3. 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人需符合国家有关助学金政策的其他要求。
四、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当地经济情况而定,一般分为三个
档次:一等奖助学金、二等奖助学金和三等奖助学金。具体的资助金额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申请流程
1. 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需向所在学校的助学金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
请表、家庭收入证明、学习成绩单等;
2. 审核:学校助学金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3. 公示:经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将在学校公示一定时间,接受社会监督;
4. 发放: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将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领取助学金。
六、监督与管理
为确保国家助学金的公平、公正分配,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助学金的监
督与管理,包括:
1. 审核机制: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确保申请人的资格真实有效;
2. 公示制度:加强公示制度,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与发放办法
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与发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加强我校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进一步做好我校帮困助学育人工作,根据《XX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我校困难学生为根据《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根据XX市教委有关文件调整),根据学校情况分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特殊困难”三个等级,资助标准分别为:特殊困难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特别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500元,一般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领导;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七)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八)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我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我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依据《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成立相关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黑龙江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黑龙江科技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为了增强我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标准
1、凡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经济困难学生: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单亲家庭;
(2)无经济收入的残疾人家庭;
(3)父母年老,一方或双方无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者;
(4)父亲或母亲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高,且无其他经济收入者;
(5)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
(6)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7)家庭发生重大天灾人祸且无经济资助者(如洪灾、水灾、车祸等);
(8)家中多人同时上学,经济负担沉重。
(9)中学时期受“希望工程”等社会资助且目前家庭经济状况尚无改观者;
(10)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00元;学生在校月生活费,男生低于300元,女生低于200元。
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列为经济困难学生:
(1)就餐卡消费过高,经常在外大额就餐者;
(2)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3)目前已配备中高档电脑、手机的学生;
(4)有超过一般同学消费的高档消费现象。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等。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时间、比例及程序
(一)认定时间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一年级新生于每年的10月上旬进行认定,二、三、四年级学生于每年9月中旬进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可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可以认定。
(二)认定比例
各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30%以内。
构建高校资助体系突出资助育人功能——黑龙江科技大学资助工作侧记
构建高校资助体系突出资助育人功能——黑龙江科技大学资助工作侧记
作者:王鹏
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5年第11期
王鹏
(黑龙江科技大学,哈尔滨 150022)
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学费制度改革以来,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现象日益突出,已经成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大焦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国家资助力度加大,资助范围扩大,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已不仅仅是一项经济资助工作,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实现教育公平。以助困为契机,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引导,做到资助与育人相结合,推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的健康成长与成才,全面实现助学目标。
关键词:构建;资助体系;资助育人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31-0233-02
收稿日期:2015-09-10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高校学生工作专项)(1253xs413)
作者简介:王鹏(1979-),女,吉林双阳人,讲师,黑龙江科技大学学生处大学生服务中心副主任。
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是实现个人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经济困难家庭摆脱贫困的希望所在。高校大学生资助工作承载着育人、促进教育公平的重大责任,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切实减轻经济困难家庭教育负担是党和国家对民生问题高度重视的体现,是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体现,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因此,如何探索和构建大学生资助体系,以服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实现资助育人功能是教育工作者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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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教[2007]6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我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为我校确定的总人数,按各院(系)、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名额。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等级分为三等,一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教育厅下达指标实行等额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根据教育厅每年下达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学校按学生人数比例将名额分配给各院(系)、校区。
第八条凡符合第五条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本人要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各院(系)、校区审查后,报学生处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编制《黑龙江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并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生处根据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各院(系)、校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进行降等或停发:(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自受处理当月起停发其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警告或严重警告纪律处分者,自受处理当月起对其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等级降一等(已获三等者停发),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自受处理当月起停发其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三)受到留级或退学等学籍处理者,自受处理当月起停发其获得国家助学金;
(四)将国家助学金用于吸烟、请客或购买超出其消费能力的化妆品、通讯工具、名牌服装等物品者,自发现当月起停发其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五)恶意拖欠学费、谎报家庭经济情况等不诚信者,自发现当月起对其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等级降等或停发;
(六)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及公益劳动者,自发生此情况当月起停发其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受助学生因发生十四条所述情形之一而使所获国家助学金降等或停发的,所得国家助学金降等或停发部分由学生处组织发放给临时有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参加由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定量的勤工助学及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