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B-035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
时
规 称 转 省 颁 省 理 罚规
1994 18
颁
颁 1994年03 06
1994年03 01
转 省 颁 省 理 罚规
区 县 单 驻 单
现将省 颁 省 理 罚规 粤 简称 规 转 给 们 请认 贯 执行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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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规 传 单 利 报 标语 传 时 众 职 传 规 内 让 规 内 证 规 贯
认 规 规 监 贯 执行 规 贯 执行 例 细则 监 理 罚 例 规 结 来 监
执 员 规 严 执 办 不断 监 力 执
省 理 罚规
为 理 财产 财产 例 细则 结 省 规
省 围内 违 理 行为 理 罚 例 规 应 责 罚 规
列违 理规 行为 严 对责 罚
违 规 标 易 易 场 热 夹带 进 场
令 违 规
不 专 证进行 易 易
负责监 员 职
损
六 不 规 标
绝 难 监 员进行 监 检
执行 乱 场 灭
隐瞒
不 责 罚 行为
列行为 责 对责 罚
监 便 理 现场
转 许 证
宾馆 场 娱乐场 不 料
隐 塞
灭 抢 紧 不执行 场 挥员 挥 灭
六 谎报
不报 误报 拦报
监 产 维 产
销 监 质量鉴 认证 产
违 项 产 维 缴 产
违 规 隐 严 单 隐 书 规 内 满 监 责令 产 隐 绝 产 对 责 留
责令 产 应 写 产 书 县 监 负责 审 签
产 对 产 立 报 当
对 隐 书 不 单 损 金额 ~ 罚 员伤 罚
伤 ~ 罚 请 关 责 责
六 产 储 营 易 易 单 不 关规 履行 请审 审 续 罚 责令 办 关 续
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各类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及《广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取得证照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娱乐场所主要指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兼营的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网吧、影剧院等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娱乐场所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娱乐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职责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娱乐场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经营、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
重大问题;
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公共图书馆,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督促、指导人员密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落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对所主管的单位开展检查考核;
(二)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
改火灾隐患;
(三)每季度分析本部门和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消防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
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模板】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综合协调、催促指导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的职责。
第五条【乡镇级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除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加强农村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管理,落实
防火措施和责任。
(二)协调和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三) 落实辖区内违章建造、“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查处。
(四)定期部署火灾隐患排查管理行动,建立重大火
灾隐患排查管理工作机制,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单位、场所的违法情况和整改意见。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实际设立固定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专门场所。
(六)统筹组织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
作,履行消防网格中心职责,对辖区内场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七)负责落实辖区出租屋、群租房检查,采集出租屋、群租房基础信息,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群租房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催促出租人及居住人员及时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在出租屋集中区域建设政府专(兼)职消防队伍或者微型消防站。
广东消防条例
广东消防条例 Revised by BETTY on December 25,20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
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监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和培训工作。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2.09
•【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施行日期】2021.05.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82号)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已经2021年1月28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
2021年2月9日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风险,预
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法律、法规对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职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消防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按照规定协调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工作考核等工作。
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第四条主管部门
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广东省内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督责任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
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
职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第六条专业队伍建设
公安机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消防监督
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第一节建设工程分类与重要性级别
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功能,将其分为不同类型,并确定其消
防重要性级别。
第二节消防设计的基本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功能,确定消防设计的基本要求,并确
保建筑物的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节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和验收
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和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确保设计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节消防设施的安装与调试
消防设施的安装与调试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施工
第一节施工前的消防准备工作
施工前应进行消防准备工作,包括消防设施的材料准备、施工方案的制定等。
第二节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措施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三节施工完工后的消防验收
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公共图书馆,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督促、指导人员密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落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对所主管的单位开展检查考核;
(二)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每季度分析本部门和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消防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
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公共图书馆,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督促、指导人员密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落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对所主管的单位开展检查考核;
(二)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每季度分析本部门和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消防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
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公共图书馆,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督促、指导人员密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落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对所主管的单位开展检查考核;
(二)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每季度分析本部门和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消防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密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行政
消防处罚规定
消防处罚规定
消防处罚规定一、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
(二)罚款 ;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四)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五)行政拘留。
消防处罚规定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
(2)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
1、条件
对当事人处 50 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 1000 元以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
(1) 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
(2) 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 2 人; 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
(3) 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
(4) 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5) 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 ( 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 。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高层工业建筑、高层住宅建筑及单层主体建筑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自防自救为主的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本规定由高层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下同)以及设计、施工安装、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和使用单位贯彻实施,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消防管理责任
第五条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投入使用后由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使用单位分别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协议,明确规定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高层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或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高层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七条同一高层公共建筑内有两个以上施工或使用单位的,由建设单位牵头,成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或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组成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统一管理消防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4]1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通知
正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14〕1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消防总队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6日
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容易发生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
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的单位或场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的下列场所:
广东省消防管理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修订)
摘要: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
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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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管理条例
广东省消防管理条例
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条例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或
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三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处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场所使用
明火、电热器具或夹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的;
二、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火险的;
三、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3.29
•【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
•【施行日期】2022.07.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7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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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处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夹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的;
二、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火险的;
三、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的;
四、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的;
五、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
六、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七、拒绝、刁难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
八、故意阻碍消防车、船执行任务或扰乱火场秩序,影响灭火救灾的;
九、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的;
十、其他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生火灾后,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清起火原因便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二、涂改、转借、出租消防安全许可证的;
三、宾馆、酒店、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装修材料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可燃工棚等建筑物,造成火险隐患的,或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通道的;
五、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的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谎报火警的;
七、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八、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从事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
九、擅自销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质量鉴定和认证的消防产品的。
违反本条第八、九项的,可并处停止生产、维修和收缴其产品及非法所得。
第五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火险隐患严重的单位,在《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直至火险隐患消除。拒绝停业整改的,对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实施治安拘留。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应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并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停产停业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发出通知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而引起火灾的单位,处以火灾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的1—5%的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每死亡1人加处3万元罚款,每伤1人加处3000—5000元罚款。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不按有关规定履行申请审核、审批手续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有关手续。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以及重新装修的各类工程项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防火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概算的5—15‰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
第八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消防设施;未经验收而使用的工程,从使用之日起对建设单位按每日每平方米罚款2角至5角,直至验收合格。
第九条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图纸施工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中负有责任的一方,处以工程总概算10—15‰的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
第十条本规定的处罚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决定和执行。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凭《违反消防管理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
第十一条执行本规定的处罚,必须统一使用《违反消防管理处罚决定书》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被罚款的个人或单位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5日内交纳被罚款,逾期不交纳的,每天加罚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对企业单位的罚款应从税后利润中列支,不得列入生产成本。对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罚款应从预算外资金中列支。对责任者个人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向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复议。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如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予协助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