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B-035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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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模板】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综合协调、催促指导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的职责。
第五条【乡镇级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除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加强农村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二)协调和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三) 落实辖区内违章建造、“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查处。
(四)定期部署火灾隐患排查管理行动,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排查管理工作机制,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单位、场所的违法情况和整改意见。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实际设立固定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专门场所。
(六)统筹组织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履行消防网格中心职责,对辖区内场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七)负责落实辖区出租屋、群租房检查,采集出租屋、群租房基础信息,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群租房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催促出租人及居住人员及时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在出租屋集中区域建设政府专(兼)职消防队伍或者微型消防站。
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履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职责。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除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催促监护责任人加强对留守儿童、独居老人、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人员的用火用电监护。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范本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消防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消防管理部门是依法负责对消防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的机构,具体的职责和权限由各地消防管理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第四条消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对消防工作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处罚原则第五条消防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采取针对性的惩戒措施,以保证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对于消防责任不落实、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隐瞒、谎报、拒绝配合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消防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停产停业、罚款、吊销消防许可证等措施。
第七条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事故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消防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处罚应当坚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循合法、正当、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处罚内容及程序第九条消防管理部门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书面警告;(二)责令整改;(三)限期改正;(四)罚款;(五)吊销消防许可证;(六)停产停业。
第十条凡是需要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的情况,消防管理部门在处理之前应当进行调查,形成相关的调查报告,详细记录事实、证据和相关的违法情况。
第十一条消防管理部门在采取处罚措施前,应当及时告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听取其意见,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消防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且进行监督和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消防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消防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消防条例
广东消防条例 Revised by BETTY on December 25,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
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监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和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消防工作,由其设立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管辖范围不明确的,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鼓励、支持个人参加消防志愿者组织和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定期开展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
消防处罚标准
消防处罚标准
法律分析:可能依据具体情况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对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以及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无论是单位或者个人,做出违法上述行为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强制执行,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前言
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
为了维护消防
安全,加强消防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违反消防安全条例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消防验收手续的处罚
未按规定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或在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前存在消防
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同时可以罚款2000元以下。
(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并可罚款5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可以处罚款5000元以下;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消防安全证书,并可以罚款1万元以下。
(三)非法占用、封堵、损坏消防通道的处罚
非法占用、封堵、损坏消防通道,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消除隐患;可以处罚款5万元以下,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可以处罚款5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消防安全证书,并可以罚款1万元
以下。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刑事责任追究
违反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
本规定未尽事宜,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结语
消防安全是大家的事,每个人都应该在生活中积极践行消防安全,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为社会稳定和自身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是指针对违反消防法规、消防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行为所采取的惩罚措施。
具体的处罚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处罚措施:
1. 警告:对于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或者初犯者,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提醒其遵守消防法规。
2. 罚款:在严重违法或者违规行为中,可以对违法者处以罚款。
罚款的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而定,并可能根据情节的不同进行递增。
3. 停业整顿:对于存在严重火灾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场所,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整改达到要求并重新取得相关执照。
4. 拘留:对于故意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屡次违法违规的行为,可以依法拘留相应时期。
5. 吊销许可证:对于屡次违法违规、造成严重火灾事故或者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吊销其相关许可证,禁止其继续从事相关业务。
需要强调的是,具体的消防安全处罚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还应考虑当地的法律法规。
因此,如果您有具体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某个地区的处罚规定,请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或者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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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消防安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公共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有效维护消防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相关的内容。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我国《消防法》的规定,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有维护消防安全的责任。
首先,政府要加强消防设施的建设,加大对火灾防控的投入。
其次,社会组织要完善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验。
个人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灾。
对于那些违反消防安全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二、违法行为处罚1.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垃圾的,一经查实,责令立即清除,并处罚款。
2. 随意投放可燃物品,危险品或电线、电缆等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行为,并处以罚款。
3. 对于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维护、检查、试验消防设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日计处以罚款。
4. 违反禁止烟火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或者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一经查实,将处以罚款。
5. 私拉乱接电线、电缆,或者违反电气安全规范使用电器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并拆除相关设备,并处罚款。
6. 在高层建筑、大型场所等易发生火灾的场所,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改建、扩建、拆改等活动的,责令停工并处以罚款。
三、事故责任追究在发生火灾或其他消防安全事故时,相关责任人也将面临追究责任的处罚。
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对于那些阻碍扑灭火灾、故意破坏、伪造事故、虚假报警等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职务犯罪、也会受到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四、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况,罚款额度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罚款额度可能在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之间。
而对于个人而言,罚款金额则一般在几百元到几千元之间。
总之,消防安全是一项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都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我们应当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积极参与维护消防安全的工作,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是指对于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的规定。
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消防管理处罚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1.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或者使用消防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
2. 干扰、妨碍、拒绝或者阻挠消防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
3. 未经消防审查批准和备案,擅自进行建筑、装修、改建等活动,或者超过审查批准的范围进行施工的,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工整改等处罚。
4. 未按消防安全要求设置、使用火源、明火,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
5. 违反消防禁火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特定场所和时间内燃放的,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火等处罚。
6. 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或者未向人员提供必要的消防安全教育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查阅相关地区的消防管理法规来了解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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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处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夹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的;二、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火险的;三、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的;四、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的;五、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六、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七、拒绝、刁难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八、故意阻碍消防车、船执行任务或扰乱火场秩序,影响灭火救灾的;九、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的;十、其他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生火灾后,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清起火原因便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二、涂改、转借、出租消防安全许可证的;三、宾馆、酒店、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装修材料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可燃工棚等建筑物,造成火险隐患的,或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通道的;五、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的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六、谎报火警的;七、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八、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从事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九、擅自销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质量鉴定和认证的消防产品的。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化解消防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东省制定了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这些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除非法律、法规对消防工作另有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职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工作考核等工作。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会员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强消防科普基地、消防体验馆和消防主题公园等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并加强以下消防工作: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除火灾隐患;加强火灾防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加强火灾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高灾害应对能力;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查明火灾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条各类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
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措施,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保持完好有效,并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更换。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消防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其他经营性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中实施的处罚。
第二章处罚内容和程序第三条处罚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的行为,消防监督机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和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理:1.书面警告2.罚款3.停产整顿罚款4.限期改正5.强制整改6.查封或责令停业整顿7.征收保安费用及经济损失8.拘留。
第四条处罚程序1.依据实际情况由消防监督机构或其委托的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2.在现场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或责任人出具《消防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
对于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消防监督机构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和进行处置。
3.对于不听从《消防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的,消防监督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行政处罚。
4.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申诉,也可以在对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第三章处罚的适用标准第五条场所和单位分类标准按照当事人的性质、单位和场所的重要性、危险性以及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等因素,对场所和单位进行分类,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罚标准。
第六条处罚依据所实施的处罚应当根据消防法及相关规定中对不同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科学的区分。
第七条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消防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的行为,消防监督机构依照相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第四章处罚的监督和管理第八条监督和行政复议消防监督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责,定期调查有违法违规情况的单位和场所,对违法违规情况及时查处并予以处罚。
需要进行行政复议的决定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及时作出并告知当事人。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规定,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消防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活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机关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督促其整改并处罚。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本市有关规定,按照事实、依据和情节的轻重,采取预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暂扣或者撤销消防安全标志、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消防通道、责令停产停业、直接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律事项中,优先采取有益于消防安全的措施。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持从严治罚原则,综合考虑案件的证据、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和是否主动纠正等情况,实施量刑标准的公正、合理。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规定,确保执法公正、合法。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禁强制当事人签订认罪认罚协议或其他不利于当事人的协议。
第九条公安消防机关应当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申辩的理由及时记录,并报告案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
第十条公安消防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告知当事人,告知内容包括:(一)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当事人应承担的行政处罚措施和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措施的后果;(三)当事人提出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四)司法救济的途径。
公安消防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原件一律保存,并告知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安消防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消防安全标志、消防设施上涂改、损毁或者拆除,违反公安消防机关的限制令、决定、命令强行进入消防场所或者删除、销毁消防有关的记录,视其行为情节,公安消防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拘留、行政罚款或者刑事拘留、刑事处罚。
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处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夹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的;二、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火险的;三、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的;四、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的;五、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六、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七、拒绝、刁难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八、故意阻碍消防车、船执行任务或扰乱火场秩序,影响灭火救灾的;九、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的;十、其他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生火灾后,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清起火原因便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二、涂改、转借、出租消防安全许可证的;三、宾馆、酒店、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装修材料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可燃工棚等建筑物,造成火险隐患的,或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通道的;五、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的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六、谎报火警的;七、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八、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从事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九、擅自销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质量鉴定和认证的消防产品的。
违反本条第八、九项的,可并处停止生产、维修和收缴其产品及非法所得。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范本(2篇)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范本一、前言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规定。
二、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处罚行为应依法依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公正公平:处罚决定应公正公平,坚持依法处罚,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 严格准确:处罚行为应严格按照事实和相关证据作出,确保处罚结果准确无误。
4. 合理适当:处罚决定应合乎情理,依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等适时适度予以处罚。
三、处罚种类1. 警告:对违法行为较轻的当事人,可予以书面警告,提醒其注意消防安全问题。
2. 罚款:对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当事人,可根据其违法情况决定罚款数额。
3. 停业整顿:对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或场所,可决定其暂停营业,进行消防整改。
4. 撤销许可证或执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可撤销其相关许可证或执照,使其停止从事相关业务。
5. 刑事追究:对犯罪行为涉及消防安全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处罚依据1. 消防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处罚行为作出依法依规的依据。
2. 现场检查记录:依据现场检查记录及相关证据,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或场所进行处罚。
3. 备案资料: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单位或场所,依据相关备案资料进行处罚。
4. 投诉举报材料: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的相关材料,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五、责任追究1. 消防管理责任人: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职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2. 相关责任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对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 行政机关:消防监督检查及相关行政机关,对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六、程序规定1. 调查核实:接到违法投诉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事实。
2. 通知当事人:对查实的违法行为,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有权提供相关证据进行申辩。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四篇)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消防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消防管理处罚规定就是为了确保消防安全,规范消防管理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从消防违法行为和处罚的种类、程序等方面对消防管理处罚规定进行详细的阐述,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消防违法行为(一)违规设置火灾隐患火灾隐患是指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扩大的各种条件和因素。
违规设置火灾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2.未按规定设置和使用消防设施设备;3.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行为。
(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违反组织防火值班、检查消防设备或进行消防演练的规定;2.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3.不按规定使用和保养消防设施设备等。
(三)非法行为和违规操作非法行为和违规操作指在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违法规定、违规操作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将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用于非正当用途;2.隐瞒、谎报火灾隐患和火灾信息等。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指未在上述分类中,但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处罚的种类(一)口头警告对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
警告的目的是提醒违法者注意消防法律法规,切勿再犯。
(二)书面警告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并加以登记备案。
书面警告的目的在于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便违法者引以为戒。
(三)责令改正对违规设置火灾隐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非法行为和违规操作等行为,应当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的内容包括恢复原状、整改设施设备等。
(四)罚款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罚款。
罚款的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五)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等情况的单位,可以进行停产整顿。
停产整顿的目的是通过整顿措施解决火灾隐患,确保安全。
(六)吊销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可以吊销其消防许可证,禁止其继续从事有关活动。
消防管理制度处罚额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承包商、临时用工等所有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的处罚额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委员会,负责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处罚额度第五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未按规定配备、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的;(二)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用途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四)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堆放物品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明火、电焊等作业的;(六)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七)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报告、不及时消除的;(八)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以下处罚额度进行处罚:(一)警告: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二)罚款: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三)记过: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记过处分,并责令改正。
(四)降职: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处分。
(五)辞退: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的,给予辞退处理。
第七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在火灾易发、易燃场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二)故意隐瞒火灾隐患,不及时报告、不及时消除的;(三)在火灾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多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火灾隐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火灾发生后,积极扑救火灾,减轻损失,有显著成绩的;(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通知-穗府[1994]1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6日穗府[1994]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现将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通知》(粤府〔1994〕13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性,切实加强贯彻执行《规定》的领导。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消防监督管理的重要执法依据,是加强我省消防安全建设的重要法规文件,各单位要把贯彻执行《规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要加强对贯彻执行《规定》的领导,及时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规定》,理解和掌握《规定》条文,遵章守法,自觉地做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二、认真做好《规定》的宣传工作。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墙报、标语等宣传工具,集中时间向广大人民群众和干部职工宣传《规定》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基本内容,让《规定》的主要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保证《规定》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
三、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依据《规定》和其他消防法规加强消防监督。
要把贯彻执行《规定》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实施细则、《消防监督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有机地结合起来,全面加强消防监督工作。
消防执法人员要正确运用消防法规,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不断提高消防监督能力和执法水平。
——结束——。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标题:消防处罚条例引言概述:消防处罚条例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预防火灾事故而制定的法规。
它规定了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将受到何种处罚。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消防处罚条例的内容。
正文内容:1. 消防设施违规行为的处罚1.1 未按规定安装消防设施1.2 未按规定进行消防设施维护1.3 消防设施损坏或失效1.4 未按规定进行消防设施检测1.5 未按规定进行消防设施改造2. 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处罚2.1 未按规定整改火灾隐患2.2 整改火灾隐患不彻底2.3 整改火灾隐患超过规定时间2.4 整改火灾隐患后未进行验收3. 违法使用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处罚3.1 占用、堵塞消防通道3.2 非法占用安全出口3.3 安全出口被封堵3.4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标识4. 违反火灾防控管理制度的处罚4.1 未按规定进行火灾防控演练4.2 未按规定制定火灾防控预案4.3 未按规定进行火灾安全培训4.4 未按规定进行火灾隐患排查4.5 未按规定进行火灾事故报告5. 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处罚5.1 火灾事故责任人未按规定组织疏散5.2 火灾事故责任人未按规定报警5.3 火灾事故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灭火5.4 火灾事故责任人未按规定组织救援5.5 火灾事故责任人未按规定保护现场总结:通过对消防处罚条例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看到,该条例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对消防设施违规行为的处罚、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处罚、违法使用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处罚、违反火灾防控管理制度的处罚以及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处罚。
这些处罚措施的实施将有效地维护公共安全和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因此,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共同营造安全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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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处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夹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的;
二、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火险的;
三、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的;
四、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的;
五、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
六、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七、拒绝、刁难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
八、故意阻碍消防车、船执行任务或扰乱火场秩序,影响灭火救灾的;
九、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的;
十、其他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生火灾后,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清起火原因便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二、涂改、转借、出租消防安全许可证的;
三、宾馆、酒店、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装修材料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可燃工棚等建筑物,造成火险隐患的,或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通道的;
五、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的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谎报火警的;
七、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八、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从事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
九、擅自销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质量鉴定和认证的消防产品的。
违反本条第八、九项的,可并处停止生产、维修和收缴其产品及非法所得。
第五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火险隐患严重的单位,在《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直至火险隐患消除。
拒绝停业整改的,对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实施治安拘留。
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应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并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
停产停业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发出通知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对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而引起火灾的单位,处以火灾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的1—5%的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每死亡1人加处3万元罚款,每伤1人加处3000—5000元罚款。
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不按有关规定履行申请审核、审批手续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并责令补办有关手续。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以及重新装修的各类工程项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防火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概算的5—15‰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
第八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消防设施;未经验收而使用的工程,从使用之日起对建设单位按每日每平方米罚款2角至5角,直至验收合格。
第九条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图纸施工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中负有责任的一方,处以工程总概算10—15‰的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
第十条本规定的处罚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决定和执行。
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凭《违反消防管理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
第十一条执行本规定的处罚,必须统一使用《违反消防管理处罚决定书》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罚款全部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被罚款的个人或单位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5日内交纳被罚款,逾期不交纳的,每天加罚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对企业单位的罚款应从税后利润中列支,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对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罚款应从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对责任者个人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向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复议。
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如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予协助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