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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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1.项目背景煤矿建设项目是一个具有较高风险的工程项目,因此在项目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标准,确保项目在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是为了保证煤矿建设过程中安全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目的和要求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针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各项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评估的过程,以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标准。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煤矿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就考虑到安全设施的必要性,从而避免在后期运营过程中因安全设施不完善而带来的安全风险。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要求包括:(1)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标准,例如《矿山安全规程》等;(2)设计方案必须充分考虑到煤矿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保安全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3)设计方案必须明确规定各项安全设施的功能和使用要求,以及与其他设施的配合关系;(4)设计方案必须包括详细的施工图纸和技术参数,以及必要的辅助材料和说明文件。

3.竣工验收的目的和要求竣工验收是指在煤矿建设项目完成施工工作后,对安全设施的完整性和合格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的过程。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能够正常运行,达到预期的安全目标。

竣工验收的要求包括:(1)安全设施必须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2)安全设施必须经过检测和测试,证明其性能达到设计要求;(3)安全设施必须具备完整的使用说明和维护手册,以便工作人员正确操作和维护设施;(4)安全设施必须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以确保安全设施符合要求,并能够正常运行。

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程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遵循以下程序:(1)提交设计文件: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技术参数等;(2)设计文件审查:监管部门应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其合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3)现场检查:在施工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和合格性;(4)竣工验收:煤矿建设项目完成施工后,监管部门应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检查和评估其完整性和合格性;(5)完成验收记录:监管部门根据竣工验收结果,完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并将结果向相关单位通报。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AQ ICS: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AQ ××××—200×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报批稿)目次200×-××-××发布200×-××-××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目录前言 (Ⅱ)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井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4 井工矿竣工验收 (20)5 露天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3)6 露天矿竣工验收 (43)附录A:参考文献 (49)前言本标准全文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比较,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开拓开采的要求;——增加了矿山救援的内容;——提高了相应的煤矿安全技术要求;——提高了相应的煤矿安全设施要求;——删减了矿井概况及安全条件;——删减了设计审查标准中有关日常安全管理性的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参考文献。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国煤炭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与起草人:成家钰高富基于新胜檀新忠周德昶何建平张步勤朱泽虎洪益清郭振文郭昭华张彦彬刘爱兰窦永山郑福良吴荣敏赵玉辉黎体发宋元明刘向东王万生王涛李大生。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中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建设项目。

2 术语和定义GB/T15663煤矿科技术语及《煤矿安全规程》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程序
10.建设单位编写的安全预验收报告书。
11.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说明。
12.其它需要上报的资料。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程序
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框图
一、申请(书面)
二、受理
三、审查
四、决定(书面批复)
需要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按以下要求实行分级管理:
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按下列要求予以答复:
1.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1.大于120万吨/年的建设项目
1.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1.对照《煤矿建设项目
3.施工期间伤亡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有关资料。
安全设施和竣工验收规
4.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报告。
1.大于120万吨/年的建设项目
范》(AQ1055-2008)
5.建井地质报告。
报国家煤监局。
1.经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
6.联合试运转报告。
2.大于45万吨/年,小于120万吨/年
2.自收到验收申请起
合格的,签署合格意见。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的建设项目报省级煤监局。
20日内验收完毕。
8.煤层自燃倾向性、突出危险性、煤尘爆炸性
3.小于45万吨/年的建设项目
2.经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不
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结果。
报煤矿监察分局。
合格的,签署不合格意见。
9.《煤矿规程》规定的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
6.煤矿安全设施设计。
3.小于45万吨/年的建设项目
20日内审查完毕。
审查意见。
7.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报煤矿监察分局。

200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DOC

200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DOC

200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DOC于新胜檀新忠周德昶何建平张步勤朱泽虎洪益清郭振文郭昭华张彦彬刘爱兰窦永山郑福良吴荣敏赵玉辉黎体发宋元明刘向东王万生王涛李大生。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中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建设项目。

2 术语和定义GB/T15663煤矿科技术语及《煤矿安全规程》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 井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1 设计必备条件3、1、1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3、1、2 已取得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

3、1、3 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3、1、4 已取得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

3、1、5 安全预评价报告。

3、2 矿井开拓与开采3、2、1 矿井开拓3、2、1、1 井筒3、2、1、1、1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

3、2、1、1、2 必须按规定留设井筒保护煤柱。

3、2、1、1、3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

3、2、1、1、4 每个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设计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3、2、1、2 井底车场、硐室及主要巷道3、2、1、2、1 井底车场巷道及硐室应布置在坚硬稳定的岩层中,不得布置在有突出危险和冲击地压的煤层中。

3、2、1、2、2 开拓巷道和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突出危险和冲击地压的煤层中。

3、2、1、2、3 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时,采区上山应布置在岩石中或不易自燃煤层中。

3、2、1、2、4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AQ ICS: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AQ ××××—200×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报批稿)目次200×-××-××发布200×-××-××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前言 (Ⅱ)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井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4 井工矿竣工验收 (20)5 露天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3)6 露天矿竣工验收 (43)附录A:参考文献 (49)本标准全文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比较,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开拓开采的要求;——增加了矿山救援的内容;——提高了相应的煤矿安全技术要求;——提高了相应的煤矿安全设施要求;——删减了矿井概况及安全条件;——删减了设计审查标准中有关日常安全管理性的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参考文献。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国煤炭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与起草人:成家钰高富基于新胜檀新忠周德昶何建平张步勤朱泽虎洪益清郭振文郭昭华张彦彬刘爱兰窦永山郑福良吴荣敏赵玉辉黎体发宋元明刘向东王万生王涛李大生。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中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建设项目。

2 术语和定义GB/T15663煤矿科技术语及《煤矿安全规程》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 井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1 设计必备条件3.1.1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3.1.2 已取得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Ics13.100ID09 AQ备案号:25400—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1055—200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Specification of design inspection and completion acceptance for safety in coal mine construction projict2008-11-19 发布2009-01-01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AQ 1055—2008目次前言 (3)1范围 (4)2术语和定义 (4)3井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4井工矿竣工验收 (11)5露天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3)6露天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42)参考文献 (47)AQ 1055—2008前言本标准全文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与《煤矿建设共产权设施设计审查标准》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比较,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开拓开采的要求;——增加了矿山救援的内容;——提高了相应的煤矿安全技术要求;——提高了相应的煤矿安全设施要求;——删减了矿井概况及安全条件;——删减了设计审查标准中有关日常安全管理性的条款。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国煤炭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与起草人:成家钰、高富基、于新胜、檀新忠、周德昶、何建平、张步勤、朱泽虎、洪益清、郭振文、郭昭华、张彦彬、刘爱兰、窦永山、郑福良、吴荣敏、赵玉辉、黎体发、宋元明、刘向东、王万生、王涛、李大生。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中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建设项目。

2 术语和定义GB/T15663煤矿科技术语及《煤矿安全规程》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2019年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doc

2019年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doc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一、井工煤矿1. 安全设施设计必备条件1)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2)已取得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3)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4)已取得经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报告;5)安全预评价报告。

2.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

3.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设计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4.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

5. 矿井必须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地面。

6.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经专家论证或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将其(附专家论证报告或评价报告)报请集团公司或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报煤矿安全机构备案。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2)采放比大于1:3的;3)采区和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4)煤层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丁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8.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高瓦斯矿井、煤层易自燃的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采取分区式或对角式通风。

AQ标准

AQ标准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目 次ICS:ID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AQ 1055—2008 2008-11-18发布 2009-1-1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目录前言 (Ⅱ)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井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4 井工矿竣工验收 (20)5 露天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3)6 露天矿竣工验收 (43)附录A:参考文献 (49)前言本标准全文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比较,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开拓开采的要求;——增加了矿山救援的内容;——提高了相应的煤矿安全技术要求;——提高了相应的煤矿安全设施要求;——删减了矿井概况及安全条件;——删减了设计审查标准中有关日常安全管理性的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参考文献。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国煤炭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与起草人:成家钰高富基于新胜檀新忠周德昶何建平张步勤朱泽虎洪益清郭振文郭昭华张彦彬刘爱兰窦永山郑福良吴荣敏赵玉辉黎体发宋元明刘向东王万生王涛李大生。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中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建设项目。

2 术语和定义GB/T15663煤矿科技术语及《煤矿安全规程》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 井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1 设计必备条件3.1.1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3.1.2 已取得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

3.1.3 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3.1.4 已取得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报批稿)目 次ICS:ID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AQ ××××—200×200×-××-××发布 200×-××-××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目录前言 (Ⅱ)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井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4 井工矿竣工验收 (20)5 露天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3)6 露天矿竣工验收 (43)附录A:参考文献 (49)前言本标准全文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比较,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开拓开采的要求;——增加了矿山救援的内容;——提高了相应的煤矿安全技术要求;——提高了相应的煤矿安全设施要求;——删减了矿井概况及安全条件;——删减了设计审查标准中有关日常安全管理性的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参考文献。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国煤炭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与起草人:成家钰高富基于新胜檀新忠周德昶何建平张步勤朱泽虎洪益清郭振文郭昭华张彦彬刘爱兰窦永山郑福良吴荣敏赵玉辉黎体发宋元明刘向东王万生王涛李大生。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中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建设项目。

2 术语和定义GB/T15663煤矿科技术语及《煤矿安全规程》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 井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设计必备条件3.1.1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3.1.2 已取得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

AQ1055一通三防解读--龙祖根

AQ1055一通三防解读--龙祖根

突出特点
AQ1055-于一般生产矿 井的原则 因此,在修改过程中将原来那些照顾现有生 产矿井实际而标准偏低、弹性较大的条款作了调 整,同时增加了一些高标准的要求。如高瓦斯、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置专用回风井、必须建 立地面永久抽采系统等。
突出特点
AQ1055-2008
• 三、一通三防条款解读
AQ1055-2008
• (一)矿井通风
• 矿井通风系统是矿井设计的重点,难点,瓦 斯涌出、煤层自燃、矿井热害等均制约通风系统 的设置。因此设计审查条款相对较多(28条), 本节对矿井、水平、采区通风系统的设置,风机 选型,采掘工作面通风等均提出了最基本的刚性 要求。
条款解读
突出特点
AQ1055-2008
(二)重划章节
原《标准》分矿井概况及安全条件,矿井通风,粉尘 灾害防治,瓦斯灾害防治,矿井防灭火,矿井防治水,井下其 它灾害防治,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矿井安全检测及其它装备 和矿山救护队,劳动动员和概算等十章内容。修改后的 《规范》,将煤矿安全划分成开拓开采,矿井通风,瓦斯灾 害防治,粉尘防治,防灭火,防治水,电气,提升运输,安全监 控,矿山救援、保健和安全培训等十个单元,而且将审查与 验收的单元基本一致,前后相呼应,便于对照审查和验收。
AQ1055-2008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有关情况说明及一通三防条款解读
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 龙祖根
• 一、规范的总体情况 • 二、规范的突出特点 • 三、相关条款解读
AQ1055-2008
• 一、规范的总体情况 • (一)原两个标准的作用
AQ1055-2008
在提高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水平、 装备水平和安全保障水平,提高煤矿建设项目安 全标准,强化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基础,规范和加 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察工作等 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
aa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经专家论证或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将其附专家论证报告或评价报告报请集团公司或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ICS: ID 备案号:
3.2 矿井开拓与开采 3.2.1 矿井开拓 3.2.1.1 井筒 3.2.1.1.1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 井。 3.2.1.1.2 必须按规定留设井筒保护煤柱。 3.2.1.1.3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 3.2.1.1.4 每个矿井必须至少有 2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 得小于 30m。
4
e)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 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
f)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 3.2.3 顶板管理 3.2.3.1 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a)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时,不得在采空区留有煤柱。 b)开采煤层群时,应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在未受保护 的地区和单一煤层,必须采取放顶卸压、煤层注水、打卸压钻孔、超前松动煤体或其他防治 措施。 c)对冲击地压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掘进宽巷或沿采空区边缘掘进巷道。巷道支护严 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护。 d)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双巷掘进时,2 条平行 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 8m,联络巷道应与 2 条平行巷道垂直。 e)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切顶支架应有足够的工作阻力。 f)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 2 个 工作面同时回采。 3.2.3.2 矿山压力观测仪器设备应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一、井工煤矿1. 安全设施设计必备条件1)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2)已取得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3)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4)已取得经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报告;5)安全预评价报告。

2.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

3.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设计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4.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

5. 矿井必须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地面。

6.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经专家论证或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将其(附专家论证报告或评价报告)报请集团公司或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报煤矿安全机构备案。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的;3:1)采放比大于2.3)采区和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4)煤层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丁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8.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高瓦斯矿井、煤层易自燃的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采取分区式或对角式通风。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09.04.14
•【文号】煤安监监察〔2009〕9号
•【施行日期】2009.04.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
规范文本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09〕9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进一步推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执法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编写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电子版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

附件: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书(样式)(略)
2.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报告书(样式)(略)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01•【字号】新煤安监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的通知(新煤安监发〔2010〕46号)各监察分局,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为加快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工作,进一步规范验收标准,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质量。

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监察分局要认真组织监察人员学习《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对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熟练掌握各专业、各项目的检查和验收内容。

二、各监察分局在组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时,应邀请安全专篇设计单位、承担该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的评价机构参加。

各专业组应对照批准的安全专篇(含变更)、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逐项现场核实,并将现场核实情况逐项填写在《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中。

对不按批准的安全专篇施工建设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坚决不予通过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

三、各中介机构(设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应切实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的评价、检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认真负责的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报告。

对安全验收评价结论和检测检验结果与实际严重不符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对评价机构、检测机构进行通报。

煤矿建设项目井工矿安全验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矿建设项目井工矿安全验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矿建设项目井工矿安全验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11竣工验收必备条件1.1.1矿井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建设项目的全部安全工程、设施、装备,生产系统和防灾系统健全,经过联合试运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1.2建设矿井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入井工作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1.1.3单项工程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取得质量合格的认证报告。

1.1.4矿井投产验收前必须对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做出鉴定;按突出矿井设计的必须有经国家授权单位做出的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并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1.1.5矿井主要变压器、提升机及钢丝绳、提升容器、通风机、空气压缩机、水泵和瓦斯抽放泵等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1.1.6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做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按规定备案。

1.2开拓与开采1.2.1开拓方式、井筒的数目、功能及布置形式、大巷布置层位,保护煤柱留设、井底车场及碉室等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1.2.2采区巷道布置、采区接替、首采工作面位置、工作面参数、采煤工艺、采区煤仓及溜煤眼的设置等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1.2.3矿井、采区及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1.2.4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

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1年,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4个月;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2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8个月,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个月。

1.2.5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不超过6痛,漏水不得含砂。

1.2.6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断面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2.7煤仓、溜煤(肝)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肝堵塞的设施。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 )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 分级负责。 (一)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 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 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 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 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 工验收。 (三)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 工煤矿建设项目,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设计审查和 竣工验收。
(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 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 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 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 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 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 可证。 第三十六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皮带机制动装置效验公式

皮带机制动装置效验公式

皮带机制动装置效验公式
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规定,胶带机设备“上运及下运输送机制动装置的制动力矩与设计最大静拉力差在闸轮上的作用力矩之比不得小于2,也不得大于3”。

①最大静拉力差Fmax的确定
Fmax=q·L·Sinβ·g=17.36×750×Sin11×9.8=24.36kN
②每个传动滚筒上的作用力矩MG
③MG=Fmax·D/Z·1/ i=24.36×0.5/2×1/2=3.05KN-m
式中:D——传动滚筒直径,取D=500mm,铸胶面滚筒
i——传动滚筒个数,i=2个
③根据计算选用KZP- 1000/8.3-I型自冷盘式制动器(PS-25)额定制动力矩MZ=8.3KN-m制动半径240mm,制动盘直径700mm;数量各两2副
其制动系数K=MZ/MG=8.3/3.05=2.72(大于2,小于3)满足制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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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振文 郭昭华 张彦彬 刘爱兰 窦永山 郑福良 吴荣敏 赵玉辉 黎体发 宋元明 刘向东 王万生 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和要求。 本标准中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建设项目。
2 术语和定义 GB/T15663 煤矿科技术语及《煤矿安全规程》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送审稿)
2008-11-19 发布
2009-01-01 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目录
前言 …………………………………………………………………………………………Ⅱ 1 范围……………………………………………………………………………………1 2 术语和定义……………………………………………………………………………1 3 井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 4 井工矿竣工验收………………………………………………………………………20 5 露天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3 6 露天矿竣工验收………………………………………………………………………43 附录 A:参考文献 …………………………………………………………………………49
前言 本标准全文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标准》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开拓开采的要求; ——增加了矿山救援的内容; ——提高了相应的煤矿安全技术要求; ——提高了相应的煤矿安全设施要求; ——删减了矿井概况及安全条件; ——删减了设计审查标准中有关日常安全管理性的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参考文献。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 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国煤炭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中煤国际工 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与起草人:成家钰 高富基 于新胜 檀新忠 周德昶 何建平 张步勤 朱泽虎 洪益清
3 井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1 设计必备条件 3.1.1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3.1.2 已取得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 3.1.3 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3.1.4 已取得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 3.1.5 安全预评价报告。
ICS: ID 备案号:
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1055—2008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Specifications of design inspection and completion acceptance for safety devices in coal mine construction project
a)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 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 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 60m。
b)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 35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 20m。 c)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 3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 15m。 d)库房和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 3 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 须延长 2m,断面积不得小于 4m2,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不得将连通 巷道的延长段兼做辅助硐室使用。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 e)每个爆炸材料库房必须有 2 个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 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库回风侧,可铺设轨道运送 爆炸材料,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 1 道抗冲击波密闭门。 f)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设置水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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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 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
f)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 3.2.3 顶板管理 3.2.3.1 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a)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时,不得在采空区留有煤柱。 b)开采煤层群时,应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在未受保护 的地区和单一煤层,必须采取放顶卸压、煤层注水、打卸压钻孔、超前松动煤体或其他防治 措施。 c)对冲击地压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掘进宽巷或沿采空区边缘掘进巷道。巷道支护严 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护。 d)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双巷掘进时,2 条平行 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 8m,联络巷道应与 2 条平行巷道垂直。 e)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切顶支架应有足够的工作阻力。 f)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 2 个 工作面同时回采。 3.2.3.2 矿山压力观测仪器设备应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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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10 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 2.5km 或井下无 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小于 25m; b)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 240mm 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c)发放硐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有 1 道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 门。 3.2.1.3 主要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 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a)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 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 须满足,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交叉处,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不 小于 2m;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 1.9m。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至乘车场电机车架空线的 悬挂高度不小于 2.2m。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0.2m;悬吊绝缘 子距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 0.25m。 b)采区(包括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 2m,开采薄煤层采区内的 不得低于 1.8m。 c)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3.2.1.4 主要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 合下列要求: a)巷道一侧从道渣面起 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 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 1m) 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 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 0.3m(综合机械 化采煤矿井为 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 0.5m;输送 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 0.7m。巷道 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 0.3m。 b)改扩建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 硐,2 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 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 1.2m,深度不得小于 0.7m, 高度不得小于 1.8m。 c)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渣面起 1.6m 高度内,必须留有宽度在 1m 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 1.8m。 3.2.1.5 在双轨运输巷中,2 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 0.2m,采区 装载点不得小于 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 1m。 3.2.1.6 平峒、石门、大巷及上下山等主要井巷应按规定留设保护煤柱。 3.2.2 矿井开采 3.2.2.1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 3.2.2.2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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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 20m 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 3.2.2.3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 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 3.2.2.4 突出矿井的采区巷道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b)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 c)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 2 个工作面相向回采 或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临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3.2.2.5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倾角大于 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 25°时,必须有防 止煤(矸)伤人的措施。 b)当采高超过 3m 或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 c)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3.2.2.6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 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 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经专家论证或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将其(附专 家论证报告或评价报告)报请集团公司或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备案。 b)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 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c)通过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的作业,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 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 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d)高瓦斯矿井的容易自然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 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 6m3/t 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 4.0m/s。 e)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 f)对于倾角大于 30°的煤层(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开采冲击地压 煤层,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 3.2.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a)煤层平均厚度小于 4m。 b)采放比大于 1∶3。 c)采区和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 d)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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