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政府授权件)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政府授权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18•【字号】青发改投资[2016]286号•【施行日期】201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印发《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政府授权件)青发改投资[2016]28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民间投资平稳较快增长,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9月18日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1.严格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对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项目,政府不再全额投资。
2.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积极落实我市PPP实施意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出台PPP实施方案评价规程、PPP项目社会资本退出操作规范等制度,进一步规范PPP项目操作程序。
分批推介发布拟采取PPP模式建设项目清单,分行业、分类型做好整体策划和实施方案编制,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
3.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十四五”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战略布局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十四五”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战略布局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5•【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十四五”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战略布局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十四五”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战略布局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5日青岛市“十四五”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战略布局发展规划为推动我市国资国企在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中匹配城市发展战略、发挥好主力军作用,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根据《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与形势环境(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全市国资系统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战略部署,发起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攻势,启动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不断优化国有资本战略布局和结构调整,坚持党建统领,突出企业发展主体责任高质量促发展、突出国资监管主体责任转职能抓监管,深入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工作,国有经济发展活力得到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得到不断提高。
1.市属企业经济规模质量实现新提升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巨大冲击和国内外复杂严峻的环境,市属企业克服困难、逆势而上,资产规模和经济效益实现双倍增。
资产规模增长迅速,“十三五”末,市属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54万亿元,为“十二五”末的3.57倍,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排第2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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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1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9日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市政府决定,设立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市财政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可通过参股方式,与其他政府投资基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增资参股母基金、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母基金和子基金以下简称“母〔子〕基金”),也可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运作。
母基金是指可投资于子基金和项目的基金。
子基金是指直接投资项目的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以下领域:(一)支持做强做高优势特色产业,优先投向现代海洋、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汽车制造、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现代旅游、商务服务、健康养老等9个产业的项目;(二)支持发展壮大新兴未来产业,优先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5个产业的项目;(三)支持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优先投向商贸服务、食品饮料、纺织服装、机械设备、橡胶化工、现代农业等6个产业的项目;(四)支持符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海洋名城等领域的项目;(五)优先投向创新性企业和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创新等项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16•【字号】青政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服务业创新发展有关精神,进一步增强我市服务业发展新动能,结合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服务业创新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主要目标我市服务业发展以提高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为中心,努力构建优质高效、充满活力、竞争力强的产业体系,加快建设国家重要的区域性服务业中心城市。
到2021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8%左右,市场主体达到140万户,年主营业务收入过百亿元企业超过15家。
二、重点发展十大产业(一)现代金融。
引进各类金融企业总部、专业子公司和创新型机构,争取设立法人保险、证券、期货、公募基金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
有序扩大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本土企业跨境融资、跨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等试点业务规模。
深化保险资金投资运用,争取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大力发展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鼓励投资基金以股权、债券、夹层投资等方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争每年新增5家左右上市公司。
(二)现代物流。
积极争取放开国际船舶运输、船舶管理企业外资股比限制,支持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国际海运货物装卸、集装箱站场和堆场业务,扩大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增开国际集装箱直达航线。
加快胶东国际机场转场运营,争取设立空港综合保税区。
推进多式联运试点示范工程,增加国际班列开行班次。
发展“互联网+”高效物流、供应链物流。
(三)精品旅游。
支持国际邮轮港与邮轮运营商、旅行社深度合作。
争创国家级智慧旅游试点景区和省级智慧旅行社。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14•【字号】•【施行日期】2021.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管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青岛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14日青岛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为持续优化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落实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办事方便、法治公平、成本竞争力强、宜居宜业原则,对标国内外最优水平,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政务服务中感受到高效便捷和公平正义的目标,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服务企业、自然人、项目建设、创新创业“四个全生命周期”,提升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数字化、专业化、品牌化“六种服务能力”,推动青岛营商环境进入全国前列。
二、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1.推行企业开办“全链通”集成服务。
将企业开办营业执照办理、印章刻制、发票和税务Ukey申领、就业及参保登记、医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平台内预约银行开户7个环节1个工作日,压减至全流程1个环节0.5个工作日。
2.实行企业登记注册“智能推”服务。
创建“100+N”个企业行业门类高频主题,智能匹配经营范围,自动生成申请材料,实现企业登记注册界面“千企千面”、便捷高效。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20•【字号】青政办发〔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3〕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聚焦盘活存量资产重点领域(一)重点行业优质存量资产。
重点盘活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消费基础设施等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
统筹盘活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行政事业单位存量低效闲置资产。
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低效闲置资产清理工作,对权属清晰的房屋、土地、股权、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低效闲置资产,采用出租、政府收储、调剂等多种方式进行盘活,建立健全资产盘活利用常态化长效化机制,搭建全市存量资产交易平台,提高资产效益。
对低效闲置房屋和土地,由行政事业单位先自主盘活利用,难以自行盘活的,及时会商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筹提出盘活利用意见。
(市财政局牵头)(三)重点企业存量资产。
有序盘活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土地等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
引导支持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多、建设任务重、负债率较高的国有企业,选择适合的存量资产,包括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市政基础设施、落后产能等,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盘活。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资本市场发展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资本市场发展工作中职责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09]21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3.06【实施日期】2009.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资本市场发展工作中职责的通知(青政办字〔2009〕2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正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
为加强对我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资本市场发展工作中职责的通知》(鲁政办字〔2008〕13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部门在资本市场发展工作中的职责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研究拟定全市资本市场的综合改革与发展规划。
市发改委牵头拟定全市资本市场综合改革与发展的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
市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拟定推进企业境内外上市的政策措施。
市发改委研究提出加快拟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措施。
市科技局研究提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
市公安局组织查处拟上市公司的违法犯罪活动和针对拟上市公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积极落实国家相关财税政策,研究提出扶持企业上市的财税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财税政策问题。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划拨土地处置和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用地保障问题,研究提出政策措施。
市信息产业局研究提出支持信息产业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及时提供全市信息产业拟上市公司的情况。
市外经贸局协调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和企业境外上市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市国资委研究提出加快市属国有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青政办字〔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4〕3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2日青岛市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对山东、对青岛工作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部署,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和社会力量投入创新的积极性,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科技强市,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分类别合理设置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示范类研发项目对企业联动投入要求。
实施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企业,按年研发投入总量或增量给予分档分类支持(基础研究投入可按2倍计入)。
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且研发投入经费较上年度增长30%及以上的企业,对增量排名前50位的按不超过新增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150万元;研发投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且研发投入经费较上年度增长20%及以上的企业,对增量排名前30位的按不超过新增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200万元;研发投入在1亿元(含)-10亿元之间,且研发投入经费较上年度增长15%及以上的企业,对增量排名前20位的按不超过新增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200万元;对研发投入10亿元(含)以上,且研发投入经费较上年度增长8%及以上的企业,单个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产才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产才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产才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管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关于促进产才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关于促进产才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加快推进创业城市建设,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推动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技术链“四链合一”,激发人才引领产业发展、促进产业集聚、服务产业升级的创意创新创造活力,按照中央有关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促进产才融合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聚焦产业链,强化头部企业和领办人激励1.政策定制。
引进培育一批产业集群带动能力强的头部企业,给予其人才政策定制权,根据企业发展需求,实施“一企一策”,制定涵盖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激励、服务等方面的“个性化”政策,精准助力头部企业落地及发展。
2.“补链”激励。
每年遴选激励一批促进产业配套完善、补齐产业链“断点”的新落地项目领办人(在促进项目落地、企业转型升级、企业产值倍增、企业纳税大幅提升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奖励;或在项目落地后,按照企业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的10%给予奖励。
3.“强链”激励。
每年遴选激励一批引领企业转型升级、快速实现产值倍增的高成长性企业领办人,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奖励。
4.“延链”激励。
延伸产业引育链条,面向域外培育导入一批优质人才项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5•【字号】青政办字〔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第三章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第四章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第五章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第六章所出资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青岛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履行好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我市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市、区(市)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四条市、区(市)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加强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05•【字号】青政办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24〕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5日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为促进财政金融协同联动,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支持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3〕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若干政策。
一、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加快推动科技自立自强(一)强化财金协同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
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指导各银行机构做好科技型企业融资服务,满足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与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相结合,以企业与投资机构达成投资协议或认股承诺为前提,通过投保贷、投贷、跟贷等多元组合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市财政对获得贷款并正常还款的科技型企业按规定进行贷款贴息,其中,5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企业贷款合同签订当月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补贴;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照企业贷款合同签订当月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予以补贴;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加强科技型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高质量打造“专精特新”专板。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二)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自主经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3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自主经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1dd2c3c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fd.png)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自主经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自主经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3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引导国有投资公司防范经营风险,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风险管控的意见》(青政发〔2012〕1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公司自主经营项目(以下简称“自营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营项目概念及其任务自营项目是指依据国有投资公司功能定位及主业方向,发挥公司优势,以市场为导向,利用自有资金拉动,参与市场竞争,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项目。
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市场化运作,改善资产结构,提高竞争能力,实现效益最大化。
二、自营项目遵循的原则及标准(一)基本原则。
一是符合功能定位和主业方向,二是市场化运作,三是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四是投资风险可控。
(二)基本标准。
实施自营项目的基本标准是:符合主业和主业板块的要求;产权级次主要分布在三级及以内,原则上不超过四级;项目盈利能力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所属行业平均水平;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控制在行业平均值以内;投资项目资金要保障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国家对相关产业资本金比例的规定;除体现政府意图战略性参股以及金融、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本拉动项目外,原则上对投资项目要有实际控制力;原则上不得利用政府项目资金投资;利用政府资金形成的资产实施融资担保须报市政府批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1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daf9056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83.png)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17号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企业技改项目)管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外商投资和港澳台投资企业除外)实施的技改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技改项目包括:(一)为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对研究、开发、试验、检测需要的技术装备和条件进行改造、更新和补充;(二)为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或技术水平,对生产工艺、生产装置和生产线进行改造、更新和补充;(三)为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污染排放,对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工程、附属设施和建筑物进行改造、更新和补充;(四)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对企业业务流程进行信息化建设;(五)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等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技改项目。
第四条市、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企业技改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加强对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技改项目管理的政策指导,在服务具体企业技改项目的同时,做好全市和各区(市)企业技改投资的监测工作,依法公开技改投资信息,引导社会投资活动,推进技改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8•【字号】青政办发〔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7〕3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等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一)鼓励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公共服务领域。
落实国家制定的社会力量进入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评估办法,鼓励新增服务和产品主要由社会力量提供。
推动医疗、养老领域实施重点突破,解决好医养结合机构专业人员配备难、养老机构融资难等问题。
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积极探索建立“社会投资建校、政府支持师资、收费保障运转、部门协调监管、资产学校所有”的民办教育发展体制。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参资入股、收购、委托管理、公建民营等方式,建设、管理和运营公办养老服务机构。
切实保障医疗、教育、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在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推动旅游市场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新业态开发。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发展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二)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的行为,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青政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发〔2012〕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青发〔2008〕16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0〕5号)精神,为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充分激发民众创业热情,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制定以下意见:一、着力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一)鼓励银行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
继续实施小额贷款风险扶持政策,将用于小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纳入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范围,鼓励银行向小企业贷款倾斜。
建立完善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机制,建立对辖区银行机构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差异化监管激励机制,适当提高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将各银行机构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与机构准入和年度监管评级挂钩。
小企业贷款业务开展好的银行机构,在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
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
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
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抽贷、不压贷,在收益覆盖风险前提下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确保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各商业银行)(二)扩大针对小微企业的担保规模。
市政府向青岛市担保中心出资设立的担保增信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推进设立政策性融资再担保机构,扩大面向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23)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青政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23〕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7月1日印发的《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发〔2021〕14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2023年5月25日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支持创投风投中心建设,全面优化我市创投风投营商环境,加快聚集优质创投风投资源,推动我市创投风投行业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快市场主体聚集发展(一)大力培育创投风投市场主体。
面向国内外创投风投机构开展招商工作,采用市场化招商方式,发挥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平台作用,建立招商跟踪对接机制,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管理规范、影响力强的品牌创投风投机构。
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等相关主体发起和参与设立创投风投机构。
促进金融机构和专业规范的财富管理机构与创投风投机构紧密互动、合作发展。
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创投风投机构。
支持我市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做优做强,参照我市促进企业上市有关政策予以奖补。
(二)鼓励创投风投机构落户发展。
对新注册或增资且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创投风投机构(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下同),其实缴资金(实收资本)或新增实缴资金(实收资本)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按照实缴资金(实收资本)或新增实缴资金(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青政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5〕1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现就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一)多种方式保障企业资金接续。
市级财政设立转贷引导基金,总规模2亿元,引导投融资机构按照1∶4比例放大成立转贷基金,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资金接续难题。
继续实施中小企业转贷周转金财政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各区、市设立多种形式的应急周转金或转贷基金。
建立银行、转贷资金服务机构和企业多方协调机制,提高银行续贷履约率,降低资金周转风险。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负责)(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取得金融许可证,且经营1年以上的各银行青岛分行、独立法人银行、驻青省行分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每年度对10个实体行业小微企业贷款额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分类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核算风险补偿金,用于处置小微企业不良贷款。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负责)(三)搭建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贷信用融资平台。
建立采购人、中标人、贷款银行、政府采购融资平台和财政支付的对接确认机制。
推动银行开发适合政府采购中标企业的融资产品和贷款方式,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化解政府采购中标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四)完善工业企业土地房产确权登记手续。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2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畅通市场准入(一)公开政府投资项目。
按照“非禁即准、平等待遇”原则,除法定不公开外,应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服务平台,分批次、常态化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投资项目、产业政策、建设规划、招投标等投资信息。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二)保护民企投资权益。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资本联合、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参与国企混改、重大投资、资产整合;国有资本在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规定基础上,应结合企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依法维护各方股东合法权益,提高盈利水平。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局)(三)打造公平竞争环境。
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和重大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混合所有制或组建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养老等领域建设。
持续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及时兑现各项涉企优惠政策,本地企业扩大生产、增加投资达到招商引资规模的,同等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局)(四)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支持民营企业为国有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协同配套产品,鼓励国有大企业集团、大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民营和中小企业配套产品;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设立与运作青岛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设立与运作青岛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设立与运作青岛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充分运用好政府引导基金,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设立与运作青岛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引导基金来源和规模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规范设立与运作引导基金,有利于深化财政资金运作方式改革,对于推动政府性资金回归财政公共属性,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设立引导基金的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2015年,市财政预算安排引导基金8亿元。
以后逐年加大投入,2017年年底引导基金规模达到50亿元。
二、理顺引导基金管理体制引导基金分为引导基金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
其中,母基金由市财政资产管理中心作为名义出资代表,在青岛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其进行决策与管理。
母基金下设蓝色高端新兴与现代服务业、科技、工业和信息产业、商贸业、文化、农业等六只产业引导基金,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农委等部门组成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进行管理,并委托我市现有具备出资资格的单位作为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运作。
青岛市国资办关于市属投资类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54号
![青岛市国资办关于市属投资类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ae3707b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b6.png)
青岛市国资办关于市属投资类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国资办关于市属投资类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5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国资办《关于市属投资类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关于市属投资类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市国资办 2002年6月5日)为适应加入WTO后市场开放和竞争形势的要求,深化市属投资类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以产权代表制度为核心的市属投资类企业管理监督体系,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投资类企业管理委员会在市国资委下设投资类企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出资者职责,负责对市属投资类企业实施统一归口管理,市国资办承担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职责。
(一)管委会主要职责1、管理、监督产权代表或主要经营者。
2、审议、决定产权(股权)变动和限额以上资产处置事项。
3、审查、批准限额以上重大投、融资方案。
4、根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审定产权代表的薪酬。
5、检查收益上缴和使用情况。
6、审查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制定重要规章制度。
7、审查、批准市属投资类企业的调整、重组方案。
8、其他重要事项。
管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二)办公室主要职责1、产权代表报告的受理、汇总、分送工作。
2、管委会决定事项的协调、跟踪和督办工作。
3、提交需经管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
4、管委会会议的组织及文秘工作。
5、指导企业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6、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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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有关
事宜的通知
【标 签】股权投资企业
【颁布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 号】青政办发﹝2013﹞22号
【发文日期】2013-09-18
【实施时间】2013-09-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大力吸引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4号)中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政策予以补充。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前2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前2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计算。
三、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四、对股权投资类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以及管理的股权投资资本达到10亿元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资本全部到位之日起,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职位且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人员,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为期3年的奖励。
上述补助和奖励政策与其他财政性奖励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