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
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最新汇编(2011.3)
节能降耗法律法规政策汇编(部分)2011年3月目录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第33号)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5、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8、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1]51号)9、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11、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12、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2441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办〔2010〕173号1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1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1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582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18、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质监局17号令)19、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20、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9]166号)(与17重复)2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2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国发〔2009〕38号)23、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2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行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与14重复)25、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与14重复)二、循环经济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四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3、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4、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发改环资〔2010〕991号)5、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6、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工信厅节[2010]192号)7、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977号)9、关于印发新型干法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25号)三、清洁生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72号)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令16号)3、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03]100号)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太湖流域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09]104号)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09]461号)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07号)7、《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简介8、《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第二批)9、《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三批)10、火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1、包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2、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3、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4、制革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5、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6铜冶炼等5个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1]113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2、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3、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4、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4、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5、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公告)6、工信部发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7、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8、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9、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五、节能评估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2、国家节能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2010年本)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资料汇编(征求意见稿)4、《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的若干要求》和《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编写大纲》(国家发改委第37号公告)5、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六、新能源1、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2、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七、其他1、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2、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3、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家发改委公告2009年第27号)4、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 (2010年第33号公告)5、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应用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工信部节[2011]9号)6、国家能耗限额标准(26项)目录7、有色金属工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8、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9、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浙江省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人大常委公告第9号)2、浙江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浙经贸资源[2001]268号)3、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4、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3号)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9号)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7、浙江省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8、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6〕511号)9、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34号)10、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企〔2010〕232号)11、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0〕57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418号)1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14、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8〕42号)15、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发〔2009〕38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27号)16、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17、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浙政发[2010]39号)18、关于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0〕275号)二、循环经济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63号)2、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6〕158号)3、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8]134号)三、清洁生产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2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经贸资源〔2003〕1040号)3、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浙经贸资源〔2005〕643号)4、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浙经贸资源〔2008〕331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7〕265号)2、关于我省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意见(浙经贸资源〔2003〕39号)五、节能评估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35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程序(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75号)3、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内容及深度要求(试行)4、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59号)5、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1〕101号)六、新能源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0〕59号)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55号)杭州市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杭州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1号)2、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0〕276号)3、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4、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83号)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助力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77号)二、循环经济1、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号)2、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353号三、清洁生产1、杭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实施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市经委关于转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杭经资源[2007]336号五、节能评估1、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366号)2、杭州市2010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与空间布局指引(杭政办函〔2010〕11号)3、杭州市薄钢板行业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六、新能源1、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86号)2、杭州市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1〕31号)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太阳能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0号)七、其他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8〕283号)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0〕258号)富阳市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富政函[2007]109号)2、关于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工作的意见(富政函〔2006〕39 号)3、转发省发计委《关于富阳市江南片造纸企业集中供热热力规划的批复》的通知(富政办〔2004〕53号)二、循环经济1、富阳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富政办〔2008〕3号)2、关于调整和完善工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富政〔2006〕1号)3、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富政函[2007]110号三、清洁生产1、富阳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办法(富政函〔2005〕73号)四、节能评估1、《富阳市2008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富政〔2008〕5号)2、关于促进富阳造纸行业转型提升的若干意见(富政〔2007〕13号)节能降耗基础知识1.能源能源亦称能量资源或能源资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7•【字号】南府办[2011]181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1〕1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方案我市于2010年成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
为按时完成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在我市落户为契机,紧紧围绕申报通过的《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目标任务,以节约能源、提升人居环境为宗旨,加强我市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建设,在可研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使用实施全过程管理,推动可再生能源在我市建筑领域广泛应用,带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产业发展,并使我市在全自治区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组织机构(一)成立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分管副市长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乡建委主任市财政局局长成员: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市工信委副主任市教育局副局长市国土局副局长市环保局副局长市规划局副局长市城管局副局长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市园林局副局长市水利局副局长市商务局副局长市卫生局副局长市体育局副局长市统计局副局长市旅游局副局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市气象局副局长市工商局副局长市城乡建委总工程师市墙改办主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方针政策,部署和监督全市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审议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更新绿色建筑奖励政策
城市更新绿色建筑奖励政策
城市更新绿色建筑奖励政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奖励:
1.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对于此类项目,政策规定每平
方米奖励不超过20元,单个示范项目市级奖励资金总额不超
过改造投入的30%。
2.超低能耗建筑:对于按照实施建筑面积给予的市级奖励资金,
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单个示范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3.AA级以上装配式建筑:对于此类建筑,每平方米不超过120元
的市级奖励资金,单个示范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4.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且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项目,或取得
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按照实施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的市级奖励资金,单个示范项目最高奖励不超
过600万元。
此外,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应的奖励政策。
例如,广东对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补贴45元/平方米(单一项目最高200万元),江苏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山东补贴50元/平方米,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相关资料文献,或者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获取更全面准确的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9年1-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9年1-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17•【文号】发改价格[2009]3217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9年1-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现就2009年1-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补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价附加补贴的项目和金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09年1-6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
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项目继续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具体补贴项目和金额见附件一、二、三、四。
二、电价附加配额交易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足以支付本省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的省级电网企业,按照短缺资金金额颁发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以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
2009年1-6月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方案见附件五。
配额卖方向买方出售配额证,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额度将款项汇入卖方账户,完成交易。
三、电费结算(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本次电价附加补贴解决。
(二)2009年1-6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9年上半年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1.20•【文号】财建〔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修订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0年1月20日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属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稳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补助资金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筹集。
第三条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由财政部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编制补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
第四条享受补助资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以下办法确定:(一)本办法印发后需补贴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由财政部根据补助资金年度增收水平、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当年支持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总额。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技术进步等情况,在不超过财政部确定的年度新增补贴总额内,合理确定各类需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新增装机规模。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04•【文号】财建[2006]459号•【施行日期】2006.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为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示范项目评审工作,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九月四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项目评审工作,根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4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部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三条由财政部、建设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列入项目库。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列入:1.项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不具备安全性;2.提供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3.不符合所在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4.申报手续不完备,申请报告编写不符合规定;5.已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资金支持;6.利用可再生能源实行集中供热、供冷但未实行按用热(冷)量计量收费的项目和城市;7.不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条财政部和建设部联合组织专家,从项目库中选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并对项目示范增投资提出审核意见。
项目主要依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分,详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分表》(附1)(略),评审内容如下:1.技术先进,是指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先进性;2.适用可行,包括实施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运行维护、施工工艺、产品设备、风险;3.经济合理,包括增量成本,常规能源替代量、费效比(增量成本/节能效益);4.示范推广,包括项目的区域代表性、建筑类型代表性、其他资源节约措施、后评估保障措施。
海南省各县市太阳能奖励政策以及奖励标准方案
海南省各县市太阳能奖励政策以及奖励标准方案1. 背景介绍随着可持续能源的重要性越来越被重视,太阳能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被广泛应用。
为了进一步促进太阳能的使用和发展,海南省各县市制定了相应的太阳能奖励政策以及奖励标准方案。
2. 太阳能奖励政策根据海南省各县市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了以下太阳能奖励政策:2.1 奖励对象本奖励政策适用于海南省各县市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各类单位和个体,只要符合相关要求即可申请奖励。
2.2 奖励项目太阳能奖励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光伏发电项目- 太阳能热水项目- 太阳能光热利用项目2.3 奖励内容具体的奖励内容包括:- 奖励资金:按照项目的具体规模和能力要求,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支持。
- 税收优惠:对于符合要求的太阳能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税款。
- 资金扶持:对于需要资金支持的太阳能项目,提供专项资金扶持。
2.4 奖励申请和评估申请人在完成项目建设后,需要向所在县市的相关部门提交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将经过评估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获得相应的奖励支持。
3. 奖励标准方案根据不同的太阳能奖励项目,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标准方案。
具体的奖励标准包括:- 光伏发电项目奖励标准:根据项目的装机容量和发电量,给予不同的奖励金额。
- 太阳能热水项目奖励标准:根据项目的面积和热水产量,给予不同的奖励金额。
- 太阳能光热利用项目奖励标准: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太阳能的利用效率,给予不同的奖励金额。
具体的奖励标准方案将由海南省各县市的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申请人可以根据标准方案来了解自己项目可能获得的奖励金额。
4. 总结海南省各县市的太阳能奖励政策以及奖励标准方案将进一步推动太阳能的使用和发展,促进可持续能源的普及。
各单位和个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相应的奖励支持,加快太阳能项目的建设和推广,共同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以上为海南省各县市太阳能奖励政策以及奖励标准方案的简要介绍,请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详细了解和参考相关政策和标准。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政〔2017〕37号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政〔2017〕37号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对2016年年底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国有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1992〕92号)等25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对《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济政〔2002〕6号)等3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三、《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的通知》(济政〔2004〕46号)等115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由起草单位重新起草报市政府印发,逾期自动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济源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济源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济源市人民政府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11月3日附件1济源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国有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1992〕92号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济政〔2002〕5号3《济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济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2002〕52号4《济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济源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2002〕53号5《济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济源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2002〕54号6《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02〕58号7《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03〕68号8《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一卡通”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济政〔2004〕42号9《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政〔2005〕16号10《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街道办事处老居委会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2005〕54号11《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济政〔2007〕37号1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意见》济政〔2007〕45号13《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意见》济政〔2007〕73号1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济政〔2008〕15号15《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济政〔2008〕46号16《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济政〔2009〕33号17《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济源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2009〕45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济政〔2009〕46号19《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10〕13号20《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2010〕20号21《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工业和产业集聚区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2010〕24号2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济政〔2010〕26号23《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及稽核工作的意见》济政〔2011〕11号2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2011〕19号25《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2011〕24号26《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济政〔2011〕36号27《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2011〕40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补充意见》济政〔2011〕42号29《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2011〕52号30《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战略重组工作的意见》济政〔2011〕57号31《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意见》济政〔2011〕60号3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外来投资环境保护客商权益的意见》济政〔2011〕61号33《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内村(居)民搬迁的实施意见》济政〔2011〕64号3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被征地村(居)安置留用地管理的意见》济政〔2011〕82号35《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11〕86号36《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房违规问题的处理意见》济政〔2011〕93号37《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水功能区排污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12〕20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12〕22号39《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水平衡测试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12〕23号40《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2012〕25号41《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12〕33号4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2012〕36号43《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试行)》济政〔2012〕38号4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济政〔2012〕43号45《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管理规定的通知》济政〔2012〕46号46《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王屋山—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12〕49号47《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王屋山—黛眉山世界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济政〔2012〕50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12〕51号49《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社区网络化管理的意见》济政〔2012〕53号50《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济政〔2012〕70号51《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济政〔2012〕72号5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2012〕73号53《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2012〕76号5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主食产业化和粮油深加工的指导意见》济政〔2012〕83号55《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意见》济政〔2012〕84号56《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意见》济政〔2012〕86号57《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区房屋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2012〕87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2012〕88号59《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2012〕89号60《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林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2012〕90号61《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2012〕91号6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教育布局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济政〔2012〕92号63《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夜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12〕93号6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济政〔2012〕94号65《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2012〕99号66《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的实施意见》济政〔2013〕4号67《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低碳城市的指导意见》济政〔2013〕11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济政〔2013〕13号69《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济政〔2013〕35号70《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济政〔2013〕36号71《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政〔2013〕37号7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济政〔2013〕48号73《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的通知》济政〔2013〕52号7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居建设秩序的意见》济政〔2014〕7号75《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意见》济政〔2014〕10号76《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济政〔2014〕14号77《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2014〕25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济政〔2014〕27号79《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济政〔2014〕29号80《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政〔2014〕30号81《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2014〕34号8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济政〔2014〕36号83《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济政〔2014〕39号8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惩戒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济政〔2014〕46号85《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济政〔2014〕51号86《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2015〕10号87《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济政〔2015〕12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济政〔2015〕24号89《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15〕26号90《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2015〕28号91《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济政〔2015〕30号9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通知》济政〔2015〕32号93《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2016〕4号9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济政〔2016〕21号95《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招商引资和企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2016〕26号96《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承接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济政〔2016〕30号97《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济政〔2016〕37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济源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2016〕44号99《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建设征收(用)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济政〔2016〕51号100《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贫困家庭在校残疾学生和贫困重度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2016〕52号101《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04〕80号10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建委济源市自来水水源地卫生防护地带管理规定的通知》济政办〔2005〕39号103《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3部门关于加强全市工业用气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2005〕51号10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05〕79号105《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市属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05〕80号106《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济源市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济政办〔2005〕81号107《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06〕42号108《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2006〕49号109《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06〕50号110《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总工会济源市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06〕80号111《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06〕82号112《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07〕87号113《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政办〔2007〕104号11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济政办〔2008〕32号115《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的意见》济政办〔2009〕59号116《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征收排污费强化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济政办〔2009〕63号117《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09〕85号118《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计划生育家庭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0〕3号119《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2010〕8号120《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放心早餐工程的实施意见》济政办〔2010〕103号121《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制镇生活垃圾中转站运行管理的通知》济政办〔2010〕111号122《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及救助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济政办〔2010〕120号123《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济政办〔2010〕134号12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济政办〔2010〕136号125《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0〕148号126《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粗铅冶炼企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村庄进行搬迁的通知》济政办〔2011〕34号127《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1〕79号128《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济政办〔2011〕99号129《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外来投资项目无偿代理制的通知》济政办〔2011〕100号130《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农村饮水工程维护积累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1〕101号131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1〕102号132《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严厉打击传销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1〕115号133《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办〔2011〕121号13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2011〕127号135《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1〕129号136《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1〕163号137《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济政办〔2012〕3号138《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水权转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2〕4号139《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济源”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济政办〔2012〕5号140《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济政办〔2012〕22号141《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加强城中村环卫保洁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2〕25号142《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2012〕64号143《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市级财政追加预算审批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2〕82号14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济政办〔2012〕92号145《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城乡公交一体化的实施意见》济政办〔2012〕97号146《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2〕102号147《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通知》济政办〔2012〕104号148《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新型农村社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2〕126号149《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苗木花卉产业基地建设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政办〔2012〕127号150《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村民委员会改社区居民委会工作的意见》济政办〔2012〕131号151《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济源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2〕134号152《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名师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2〕137号153《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蔬菜制种产业培育力度的意见》济政办〔2013〕5号15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医疗机构实施住院患者先诊疗后结算诊疗服务模式的意见》济政办〔2013〕8号155《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重点工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济政办〔2013〕14号156《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3〕26号157《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地方储备食用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3〕27号158《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主管楼院(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济政办〔2013〕33号159《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1〕89号文件精神明确防震减灾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济政办〔2013〕41号160《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政办〔2013〕42号161《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通知》济政办〔2013〕52号162《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局济源市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办〔2013〕56号163《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济政办〔2013〕64号16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筛选上报工作的通知》济政办〔2013〕67号165《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济源市引黄调蓄玉阳湖工程用地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和人口迁入的通知》济政办〔2013〕69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名医名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3〕70号167《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保障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3〕72号168《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济政办〔2013〕74号169《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2013〕81号170《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济源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2013〕84号171《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3〕93号172《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道路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3〕103号173《关于印发济源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3〕111号17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低保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济政办〔2013〕126号175《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村居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4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7号177《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14号178《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16号179《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济政办〔2014〕18号180《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4〕22号181《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26号182《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划的通知》济政办〔2014〕37号183《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济政办〔2014〕38号18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支队考核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41号185《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健全企业服务工作体系构建企业服务长效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政办〔2014〕42号186《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济源市中小微工业企业转贷应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47号187《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中村(旧城)改造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济政办〔2014〕48号188《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51号189《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53号190《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54号191《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济政办〔2014〕55号192《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财政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56号193《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4〕57号19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58号195《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11•【文号】财办建[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财办建[2006]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为做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推广工作,财政部与建设部将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城市住宅小区或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太阳能、浅层地能应用示范。
为选择好示范项目,现调查了解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及项目规划。
请你省(自治区)选择1-2个具备条件的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本市为单位),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一、说明城市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所具备自然资源条件,目前太阳能、浅层地能应用情况。
二、说明在城市住宅小区或大型公共建筑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的项目规划。
包括准备采用的技术类型、拟应用太阳能与浅层地能的建筑面积、经济成本、项目实施期等。
三、说明地方实施的支持政策与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应用的政策建议。
四、填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调查表》。
请将文字资料与调查表,于2006年6月10日前联合报送到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和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联系人: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孙志(010)68552521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胥小龙孙峙峰(010)58934548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调查表财政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二○○六年五月十一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调查表一城市名称:┌─────────────────────────────────────────────┐│一、城市资源条件│├─────────────────────────────────────────────┤│1、太阳能资源条件│├─────────────┬──────────────┬──────────┬─────┤│太阳辅照量│MJ/㎡.a│午日照小时│h/a│├─────────────┴──────────────┴──────────┴─────┤│2、地热能资源条件│├─────────────────────┬──────┬──────────┬─────┤│地质条件(地质构造带)││地下水平均温度│℃│├─┬───────────────────┼──────┼──────────┼─────┤│海│海岸线长度││海水平均温度│℃││水│││││├─┼───────────────────┼──────┼──────────┼─────┤│淡│可利用水系名称││淡水平均温度│℃││水│││││├─┴───────────────────┴──────┴──────────┴─────┤│二、城市可再生能源应用现状│├─────────────────────────────────────────────┤│1、太阳能建筑应用现状│├────────────────────────────┬────────────────┤│光热应用│光电应用│├────────────────────────────┼────────────────┤│应用面积(万㎡)│应用面积(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热水│采暖│热水│采暖│上网│自用│上网│自用│├─────┼───────────┼───────┼──┼──┼───────┼──┼──┤│││││││││├─────┴───┬───────┴───────┴──┼──┴───┬───┴──┴──┤│集热器面积│㎡│装机容量│KW│├─────────┴──────────────────┴──────┴─────────┤│2、浅层地能建筑应用现状│├────────────────────────────┬────────────────┤│土壤源热泵│地下水源热泵│├────────────────────────────┼────────────────┤│应用面积㎡│应用面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建筑│ 公共建筑│├─────────────────┼──────────┼──────────┼─────┤│││││├─────────────────┴──────────┴──────────┴─────┤│地表水源热泵│├────────────────────────────┬────────────────┤│海水源热泵│淡水源热泵│├────────────────────────────┼────────────────┤│应用面积㎡│应用面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建筑│ 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调查表二┌───┬───┬───┬───┬───┬───┬──────┬───┬───┬───┐│项目名│应用技│应用面│建筑类│总投资│应用技│社会效益│项目起│项目承│技术支││称│术│积│别│(万元│术增投├───┬──┤止│担│持│││ 类别│(万平││)│资│节能量│减排│ 年限│ 单位│ 单位││││ 米)││││(TCE │ 量│││││││││││)│││││├───┼───┼───┼───┼───┼───┼───┼──┼───┼───┼───┤││││││││││││├───┼───┼───┼───┼───┼───┼───┼──┼───┼───┼───┤││││││││││││├───┼───┼───┼───┼───┼───┼───┼──┼───┼───┼───┤││││││││││││├───┼───┼───┼───┼───┼───┼───┼──┼───┼───┼───┤││││││││││││├───┼───┼───┼───┼───┼───┼───┼──┼───┼───┼───┤││││││││││││└───┴───┴───┴───┴───┴───┴───┴──┴───┴───┴───┘说明:1、项目名称:说明具体地点,属新建还是改造等;2、应用技术类别是指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太阳能光电应用、地下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地表水源热泵等,请予详细说明;3、建筑类别,是指公建或民用;4、总投资,是指项目总投资额;5、应用技术增投资,是指因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而增加的投资金额;6、技术支持单位,指咨询,设计,太阳能、浅层地能应用设备提供单位。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宛政[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宛政〔2009〕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南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南阳市可再生能源自然资源富有,已广泛应用在各个领域,尤其在建筑中应用太阳能和浅层地热能技术成熟。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管理全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有序应用,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结合我市建设领域节能工作的总体要求,就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将可再生能源应用于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以及对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和实施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科技、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改、财政、规划等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提出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南宁可再生能源建筑每单方米最高可获70元补助
南宁可再生能源建筑每单方米最高可获70元补助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建材》
【年(卷),期】2011(000)004
【摘要】广西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前下发通知,规定从2011年7月起,经
审核认定为应用示范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将给予最高每平方米70元的资金补助。
【总页数】1页(P46-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18
【相关文献】
1.南宁应用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可获补助 [J],
2.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地要切实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城市可获补助 [J],
3.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城市可获朴助(5000~8000)万元 [J],
4.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城市可获补助 [J],
5.南宁:可再生能源建筑每平方米最高可获70元补助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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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460号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为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九月四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提高建筑能效,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化石类能源消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余热、风能、生物质能等对建筑进行采暖制冷、热水供应、供电照明和炊事用能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政府公共财政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推广机制形成;有利于促进建筑能效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光电转换、照明;(二)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三)地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四)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五)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六)其他经批准的支持领域。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示范项目的补助;(二)示范项目综合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的验证及完善等;(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及示范推广;(四)示范项目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五)财政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部门,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发布的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申报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并逐级联合上报至财政部和建设部。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1.16•【字号】甬建发[2010]276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0〕276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0〕225号)要求,特制定《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奖代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水平,增强示范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55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以奖代补的范围和申报条件第二条根据《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评审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所确定的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均应进行绩效评估。
对示范项目运行效果综合评价较好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
第三条申报以奖代补的示范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已完成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并已将能耗监测数据传送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耗监测平台;(二)示范项目属地财政配套资金必须同时到位;属地财政资金未到位的,不得申报;(三)同一个项目同时实施太阳能建筑应用、浅层地热等建筑应用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能源应用的,只能申报一次;(四)同一个项目已经申报过其他节能减排等奖励资金的,不得申报以奖代补资金奖励。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项目申报指南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工程申报指南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与?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评审方法〉的通知?〔财建[2006]459号〕规定,为指导与标准示范推广工程申报,特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主体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承当单位按规定进行申报。
由工程业主单位投资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由业主单位申报;采用能源效劳方式的,由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投资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商〕申报。
鼓励采取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能源效劳模式。
二、申报条件1、工程所在地区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并已制定“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和实施方案;2、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当工程必要的实力及良好的资信;3、工程业主单位作为申报主体时,依托的技术单位要有成功的技术应用实例和相应资质;投资运营商作为申报主体时,应具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局部设计、施工、方案优化、检测及运行管理等能力;4、投资运营商进行申报时,应与申报工程的业主单位达成协议,对申报工程实施能源合同管理。
5、申报工程到达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完成有关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6、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局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能够在2021年9月底之前完成,并在今年内进行施工的工程。
7、申报工程的工程建设报批手续证明材料齐全,包括立项审批、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资金落实证明文件、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
三、申报技术领域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给生活热水〔高层建筑〕,太阳能保证率资源丰富区不低于60%、资源较富区不低于50%、资源一般区不低于40%,集热器集热效率不低于40%;2、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热制冷技术,太阳能保证率资源丰富区不低于50%、资源较富区不低于35%、资源一般区不低于25%,集热器集热效率不低于40%;3、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光电转换技术,费效比小于2.5元/千瓦时;4、利用太阳能公共区域照明技术,费效比小于2.5元/千瓦时;5、沿江、海、湖地区利用地表水源热泵供热制冷技术,及地质条件适宜地区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系统COP不低于3;6、利用地下水源、污水源热泵供热制冷技术,系统COP不低于3.5;7、利用太阳能与热泵复合供热制冷技术,热泵局部系统COP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宁波市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实施办法
宁波市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实施办法建筑是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领域,太阳能、浅层地能等资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前景十分广阔。
目前,虽然我市太阳能光热利用、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及产品发展比较迅速,但与建筑结合的程度不够,应用范围较窄,系统优化设计水平不高,距离大规模推广应用还存在不少差距,需要大力进行扶持、引导,使其尽快达到规模化应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要求,推进可再生能源在我市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带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目标和原则我市太阳能、浅层地能等资源丰富,在建筑中应用的前景广阔、潜力巨大。
通过整合力量,强化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应用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引导,力争三年内实现太阳能、浅层地能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为25%以上的工作目标,在我市基本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一体化、成套化应用的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政策法规,带动产业发展,调整建筑用能结构,减缓建筑用能增长,使我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
遵循“立足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过程监管,创新方式和方法”的原则,通过鼓励和支持政策的引导,建立起利益调节机制,从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使在建筑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二、支持方向针对宁波市地理、气候和资源情况,综合考虑示范应用情况、生产施工条件、专业人员素质和建设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确定太阳能光热供应生活热水、地源热泵技术公共建筑供热制冷及供应生活热水三个方向为我市当前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的鼓励和支持的主要方向。
三、使用范围和方式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采用设立研发经费补助、成本增量补贴、效果奖励资金三种补助方式相结合的办法,促进可再生能源再建筑应用中的推广。
湘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湘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湘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缓解建筑物对不可再生能源需求的压力,节约能源,改善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湘潭市辖区内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工程实施、设备供应和运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建筑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推广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应用管理。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并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临江、临湖和污水厂附近民用建筑工程,应优先选用江河湖水(污水)源热泵。
(三)既有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对原能耗系统进行改造。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5•【字号】鹰府办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鹰府办发〔2013〕34号)月湖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1月15日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引导和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我市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依据《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5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及《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府办字〔2013〕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建设过程中,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建设补助与配套能力建设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根据《鹰潭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纳入我市计划实施工程项目中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配套能力项目),是指用于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规范标准编制、技术研究,以及示范项目协调监督管理等。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为了奖励在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领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可再生能源科技事业发展,特设立“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由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发起、设立并承办。
第四条“科学技术奖”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可再生能源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其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商品化,加速科教兴国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五条“科学技术奖”面向全社会,凡涉及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成果的组织或个人均可申报,“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在可再生能源科学领域中从事科学技术开发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的组织或个人的荣誉。
获奖证书可作为对科技人员的评价依据,但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科学技术奖”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金主要根据自愿原则,由社会、企业等多方面筹集)。
第七条“科学技术奖”自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起,一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设立“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 (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当年“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学会领导和行业专家等5人组成,任期一届,“监督委员会”主任在本届“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内部推举。
第九条“监督委员会”根据申报项目情况,聘请可再生能源科学领域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任期一届,负责本届“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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宕昌县财政局
文件宕昌县建设局
宕财发〔2011〕12号
关于印发《宕昌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宕昌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奖励办法》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宕昌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节约能源,改善环境,加快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规模化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内各新建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解决建筑的采暖,热水供应等。
第四条宕昌县建设局负责对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进行审查,并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奖励款项进行审核。
第二章奖励措施
第五条对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采用地源热泵部分,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管网部分收费。
第六条对采用太阳能热水技术并选用分体式承压产品,或采用太阳能集中供应热水技术,且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相应技术产品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按新建太阳能热水系统总投资的20%给予奖励;对采用太阳能采暖和空调制冷技术,并探索应用太阳能采暖、制冷和热水三联供技术,且总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按新建太阳能总投资的25%给予奖励。
第七条对企业投资兴建大型地源热泵供热站的,按总投资的25%给予奖励,管网建设费用按辐射范围内项目的建筑面积,由财政部门从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按52元平方米给予补贴,但其多供热辐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不再享受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供热外网部分的收费减免政策。
第八条利用地源热泵系统向服务对象供热或制冷的,原则上可按照我县集中供热和同等情况下空调机组制冷费用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三章资金来源
第九条奖励资金来源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墙改资金以及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第四章审核流程
第十条拟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奖励资金的工程项目,须向县建设局提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奖励申请,每年分两次集中申报,受理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份和9月份。
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概况;
2、项目立项批文;
3、工程规划许可证;
4、土地使用证;
5、可再生能源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6、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申报材料经市建设局审查合格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竣工后,须向市建
设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施工合同及采购合同;
2、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竣工图;
3、可再生能源项目结算书;
4、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监督报告。
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采取查验材料、现场勘查等方式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验收。
奖励额度由市建设局、财政局按照上述奖励条款,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验收合格的,由市财政局拨付给项目单位奖励款项。
项目分期实施的,实行分期验收、分期拨付。
属于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得项目,按市区两级职权划分确定,谁收取谁负责。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要确保其提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颁发其奖励资格,已经发放奖励的,市财政部门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本带息一并收回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参加项目审查和验收的单位和个人,要对审查结论及验收结论负责。
工作人员在审查资料及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求刑事责任。
第六章其它条款
第十四条其他符合要求的扩建和改建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时间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第十七条本办法在全县范围内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可再生能源奖励办法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
宕昌县财政局 2011年2月11日印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