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证人权利的保障
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

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没有认识到证据特权规则存在的价值。
确立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有利于保障人权,增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可实施性。
本文简单介绍了证据特权规则的概念及设立目的和国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特权的主要种类,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的现状,并提出关于我国构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的设想。
关键词:特权;证据;社会关系我国民诉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从上述条文可知我国仅赋予了证人作证义务,并没有规定证人享有拒绝作证的特权,为了维护特定的社会关系,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构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
一、证据特权规则的概述(一)证据特权规则的概念特权又称为特免权,证据法上的特权是指”在诉讼中,基于特定身份或者具有某种法律关系的人享有的就特定事项免于提供证据或阻止他人提供证据的权利”①。
因此,这里讨论的享有的特权的主体不限于证人也包括当事人。
证据法上的特权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性的冲突规范,也是一种价值选择。
(二)设立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的目的与其他一般证据规则相比,证据特权规则并不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相反它们通常是为了保护社会的信赖利益而掩盖事实真相。
证据特权规则是为了克服法律在权衡各种利益时片面强调证人和当事人作证义务所带来的价值的毛病。
在某种情况下,当他们的作证义务所带来的的价值小于其他价值时,法律应更注重保护特定的社会关系。
二、国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特权的主要分类1.亲属拒证特权亲属拒证特权是指证人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属关系,有权就某一特定事项拒绝向法庭作出证明。
在德国、美国等国家都规定了”亲亲相为隐”不再是一项义务,而是证人享有的基本人权。
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3条规定:”凡证人遇到以下婚姻关系或亲属关系的,有权拒绝作证:其一,系当事人一方的未婚配偶....”。
民事诉讼中的庭审纪律与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庭审纪律与规则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庭审纪律与规则的遵守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庭审纪律与规则的定义及重要性、庭审纪律的要求以及庭审规则的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庭审纪律与规则的定义及重要性1. 庭审纪律的定义庭审纪律是指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的相互行为规范,以保证庭审秩序的正常进行。
2. 庭审纪律的重要性(1)确保公正: 庭审纪律的遵守可以保证庭审过程公正、公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维护秩序: 庭审纪律的遵守能够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庭审过程的正常进行,增加庭审效率。
(3)促进合作: 庭审纪律的遵守可以促进各方当事人的合作,减少冲突和纠纷,有利于解决案件。
三、庭审纪律的要求1. 尊重法庭与司法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律师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应尊重法庭和司法人员,不得妨碍法庭正常工作。
2. 遵守听证规则庭审参与人员应遵守听证规则,并按要求提供证据、陈述意见。
3. 禁止滋扰与抗议在庭审过程中,不得进行滋扰、抗议等行为,以确保庭审的正常秩序。
4. 不得干扰证人庭审参与人员不得干扰、恐吓或利用其地位对证人进行不正当的干预。
四、庭审规则的具体内容1. 程序性规则(1)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包括开庭时间、地点、庭审顺序等。
(2)合法证据的收集与保护:包括证据的出示、质证、辩论等程序。
2. 证人出庭的规则(1)证人的传唤:根据法庭的要求,传唤涉案的证人出庭作证。
(2)证人的宣誓:证人应当接受合法的宣誓程序,并按实际情况作证。
3. 当事人权利保障的规则(1)辩护权:保障被告人进行辩护,包括辩论的时间和方式。
(2)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对涉案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当事人权益。
4. 庭审记录的保存与公开(1)庭审记录的保存:确保案件的真实、完整的记录被保存下来。
(2)庭审记录的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促进司法透明与公正。
民事诉讼法诉讼参与人权利与义务

民事诉讼法诉讼参与人权利与义务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其对于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他们在诉讼过程中拥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诉讼参与人的权利1. 诉权权利:原告作为民事诉讼的一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享有选择诉讼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权利等。
2. 辩护权利:被告作为被诉方,有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辩护和抗辩,并提供相应证据。
被告应当依法享有公正审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调取相关证据等权利。
3. 陈述权利:诉讼参与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进行陈述,包括陈述自己的事实主张、证据、意见等。
他们有权就案件的实质问题陈述意见,发表自己的观点。
4. 听证权利:在一些特定案件中,民事诉讼法赋予诉讼参与人进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能够帮助识别事实、了解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5. 申请权利:诉讼参与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包括举证申请、证人出庭申请、案件延期申请等。
他们可以通过申请保障自己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二、诉讼参与人的义务1. 法庭协助义务:诉讼参与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并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他们应当积极履行义务,不得故意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据。
2. 签收义务:诉讼参与人收到法院的传票、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后,有责任及时签收。
签收义务的履行保障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传递与沟通。
3. 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在出庭参加诉讼时,诉讼参与人有义务遵守法庭秩序,不得进行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他们应当尊重法庭和法官,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4. 尊重法院决定的义务:法院作出的调解、裁定和判决是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的,诉讼参与人应当尊重法院的决定,并按照决定的内容进行履行。
5. 不侵犯他人权益的义务: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不得进行诬告诋毁、侮辱诽谤等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行为。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对于判决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展开探讨,旨在探究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及其在诉讼中的重要性。
一、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证人证言是指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对案件相关事实所作陈述,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形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首先,证人证言是作为直接证据的一种形式,对于案件的判决有重要的影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问题。
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证人证言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进一步明确了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
其次,证人证言在诉讼中具有证言自由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在法庭上,证人享有陈述事实的自由权利,应当按照真实情况作证。
证人证言的自由性保障了其真实性和公正性,为法庭提供了可靠的证据。
再次,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还受到身份鉴定程序的保障。
身份鉴定程序是指法庭对证人身份的核实过程,以确保证人的真实身份和真实陈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对于证人的身份无法核实的情况,法庭可以采取鉴定程序进行核实,以确保证言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最后,法庭在审理证人证言时,还应当对证人的证言予以评估,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法庭应当对证人的证言予以评估,思考证言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信性。
只有在综合分析证言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和可信程度后,证人的证言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二、证人证言的重要性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证人证言具有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功能。
由于涉案事实发生在案件当事人之间,往往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口头陈述、行为过程等,证人的证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的法定要求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的法定要求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是确保证人陈述真实性和可信度的重要程序之一。
它涉及到法定要求的执行,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追认的法定要求。
一、追认程序的定义与目的追认程序是一种司法程序,用于确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证人陈述的可信度,为法院提供可靠的证据,减少虚假证言的风险,维护诉讼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的法定要求1. 证人自愿作证在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必须确保证人是自愿作证的,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威胁、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行为。
法院在审慎调查证人是否真实自愿的基础上,根据证人本人的意愿进行证言追认。
2. 口头询问与书面追认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的证言可以采取口头陈述或者书面陈述的方式。
无论哪种方式,法院都需要进行询问和审查。
对于口头陈述的证人证言,法院会在法庭上进行询问和记录,并在询问后立即将其作为证据反映在庭审笔录中。
对于书面陈述的证人证言,一般需要证人本人在其陈述上签字确认,并经过法院的审核、核实和签字盖章等手续,确保证人的陈述是真实有效的。
3. 面对面质证与反质证在证人作证之后,诉讼各方有权进行面对面质证和反质证。
这是为了进一步验证证人的证言内容和可靠性。
法院会以公正的态度进行质证和调查,给予证人和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答辩机会,以充分了解案情和真相。
4. 法官、当事人和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中,法官、当事人和证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法官有权询问证人的问题,并对证人提出的证词进行评估和判断。
当事人有权对证人的证词进行质证和反质证,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证人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言,不得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5. 录音录像和辨认程序为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和准确,法院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进行记录和保全。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需要进行辨认程序,以确定证人的身份和证言的真实性。
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护

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护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需要得到充分保护,以确保公正的法律裁决和合理的赔偿。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护问题,并介绍相关法律措施。
一、当事人的权利保护1. 诉权保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诉权,即提起诉讼的权利。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是否起诉,并且无论起诉的理由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法院都应该受理并作出判决。
这一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
2. 辩护权保护辩护权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自我防卫和主张自己权益的权利。
无论被告还是原告都享有辩护权,可以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进行辩论等。
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为双方提供平等且充分的辩护权利,保障他们能够全面、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3. 证据保护证据对于民事诉讼的结果至关重要,因此当事人的证据保护也是一项重要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使用合法的手段收集、保管和提供证据,并可以要求法院采纳其所提供的证据。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公正、客观地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当事人的证据权利得到保护。
二、权利保护的法律措施1. 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原告在诉讼中需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被告可以进行反驳,并且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辩解和反驳是正确的。
这一制度保障了当事人的证据权利,同时也确保了诉讼过程的公正性。
2. 临时措施为了保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益,法院可以采取一些临时措施。
比如,如果原告认为被告有逃避赔偿的风险,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被告的财产。
这种措施可以在诉讼期间保护原告的权益,防止被告以其他方式逃避责任。
3. 诉讼费用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往往是当事人的一大负担。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措施来减轻诉讼费用的负担。
比如,低收入人群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用,这样可以使得他们更容易获得司法保护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原则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司法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方式。
而证据是民事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能够帮助法院查明事实、认定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有一系列的证据规则和原则需要遵守。
一、事实主义原则民事诉讼是以事实为基础的,法院只依据通过法定程序征集的证据来认定事实,而不依据法官主观臆断或推测。
这是因为事实主义原则可以确保诉讼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定证据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了哪些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即法定证据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可以作为证据的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特点,选择合适的证据形式提供给法院审理。
三、证据举证责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证据举证责任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
即当事人必须自己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定其权利。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涉及到法定倒推和法定举证,法院可能会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证据。
四、证据保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包括勘验、鉴定、查封、扣押等手段,可以防止证据丧失、毁损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发生。
五、证据充分原则为了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法院通常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证据充分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应当尽可能提供与其主张一致的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证据规则的灵活性虽然有一系列的证据规则和原则需要遵守,但是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特点和证据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这些规则和原则。
法院可以视情况对证据进行评估、推论和权衡,以最大限度地发现真相和确权。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和原则的正确运用对于公正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当事人也应当充分了解这些规则和原则,合理选择合适的证据形式,并尽力提供充分、真实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民事诉讼角度论我国人权保障制度

并可 以经过 特别授 第二 次世 界大战 结束 以来 , 人权 问题 就逐渐 成为 国际社会 普 在 符合法 定条件 时委托 代理人 代为进 行诉讼 , 遍关 注 的焦点 问题 。 “ 促 进对于 全体 人类 之人 权及 基本 自由之 尊 权 行 使特 别 的权 利 。 正如 西谚所 说 : “ 正义 不但 要伸 张 , 而 且必 须 ” 可见 , 司法 的民主性 和 正当性 是成 一定 比例 的 , 重” 是联合 国的基本 宗 旨之一 。 以宪法 形式保 护人 权是 现代 民主 眼见着 被伸 张 。 和 法 治的一 个重 要标 志 ,因而 各 国宪法 一般 都有 人权 保障 的 内 而且 呈现 向正能量 发展 的趋 势 。 即司法 越公 正 , 民主化 程度 就越
容 。我 国宪法 第二 章 中规定 了公 民的基 本权 利 , 又于 2 0 0 4年在 高 。 当事 人双 方 的 民事 诉讼权 利 , 具有 很高 的诉讼 价值 , 是 自由、 宪法修 正案 中增加 了“ 国家尊 重和保 障人 权” 的条 款 , 这 充分显 示 平 等 、 正义等 价值 的 同等 化 。 法律 对诉 讼权 利 的保护 直接 体现 了
即基于 自己主张的 权利 的辩 论权 , 反驳对方 换言 之 , 人 பைடு நூலகம்就 是指在 一 定的社 会历 史条 件下 , 每 个人 按 照其本 事人 的实 体请 求权 , 质 和尊 严所 享有 或应 当享有 的基 本权 利 。人 权 的本质 要 求是 自 当事 人 的权 利 , 从 有利于 自己的民事诉讼 权利 的角度 收集调 取证
的 目的是 人的生 存和 发展 , 使 人摆 脱一 切剥 削和 歧视 , 获 得有 尊 更有效 的保 障 当事人 的权利 。而证 据 , 作为 客观实 在 , 是 一切纠
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出庭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出庭的规定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的公正、客观与真实,法院通常会要求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的作证对案件的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法律对于证人出庭作证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出庭的规定进行探讨。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公民,包括当事人、证据的来源人及其他知悉案件的公民。
证人的作证对于事实的确认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因此,民事诉讼法要求在需要证人作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此项规定旨在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与客观,提高判决的公正性。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是否出庭作证。
法院在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后,证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是否同意出庭的意见。
如果证人不同意出庭,法院则可以通过传唤的方式强制其出庭。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证人的权益,尊重证人的意愿。
此外,在证人出庭作证时,他们享有一定的权利。
法律明确规定,证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自己或者与其有关的近亲属面临刑事追究的问题。
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保护证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避免对他们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当然,证人在作证时也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如实陈述事实情况。
此外,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和地点,法律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法院通常会根据证人的工作和生活等因素,合理安排证人出庭的时间和地点。
以便保证他们能够方便地出庭作证,同时也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最后,证人出庭作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不便或者不能出庭的情况,法律也已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证人因疾病、年老、孕期或哺乳期无法出庭的,可以由法院派员到其所在地进行询问。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在不影响证人权益的前提下,确保案件的进展和事实的查证。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客观与公正。
通过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权利以及一些特殊情况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为证人提供了相应的保护,保障了诉讼的顺利进行。
司法机关在办理民事案件时应遵守这些规定,确保证人出庭作证的合法权益并充分运用其证言推动案件的进展。
证人保护制度

申论模板: 证人保护制度一、现状,问题:寻找证人难,找到证人他们出庭作证更难,有这样一个数字:10%,据统计,目前我国给类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超过10%,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如果证人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必然引起证人作证特别是出庭作证率下降,而证人作证率下降,必然使大量的案件流产,庭审书面化、形式化,最终不利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损害了公共利益。
二、原因:1.证人受传统落后的思想影响,主观上不愿出庭作证。
2.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不高,没有充分认识到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
3.现行立法不能满足证人保护需要:立法简单分散,保护范围狭窄,保护措施不具体,保护手段匮乏。
三、政策:1.加强群众思想教育及法律教育。
2.改变执法人员固有观念,使其充分理解证人作证的重要性以及证人保护的重要性。
3.完善证人保护的立法。
四、措施:1.加强法制宣传,从思想上改变人们对出庭作证的错误看法。
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公民的正义感。
消除他们旧的世俗顾虑,真正地使公民成为正义的、理性的现代法制公民。
2.加强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专业水平。
3.健全法律制度。
1、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
2、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制度。
3、完善证人的保护制度。
4、完善证人家属和亲友的保护制度。
五、论文:一、证人保护亟待制度跟进我国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立法,仅有的几条证人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中,体系分散、内容狭窄、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保护证人的需要。
司法实践中证人因自己切身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不愿作证、证人受到侵害的现象非常突出。
一、证人在诉讼中的作用至关重要。
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诉讼中,证人所提供的证据都是被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
在有些案件中,证人甚至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英国的丹宁勋爵指出,“每个法院都必须依靠证人,证人应当自由地、无所顾忌地作证,这对执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质证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质证在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质证中,证人的证言和证据质证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直接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因此,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过程需要严谨、客观和科学,以确保案件的审判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证人证言的重要性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证据之一,可以提供案件事实的真实记录。
证人的话语对于裁判机关的判断具有决定性作用,对案件的结果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二、证人证言的分类根据证言的关系以及所涉及的事实内容,证人证言可以分为直接证言和间接证言。
直接证言是指证人对于自己亲身所见、所闻的事实作证。
间接证言是指证人对于自己听别人说的事实作证。
在质证过程中,了解证人证言的分类可以帮助裁判人员正确评估证人证言的证据力。
三、证人证言的质证过程1. 询问证人的基本信息在开庭前,裁判人员应先询问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基本信息。
这些信息有助于法庭对证人的身份和背景进行初步了解。
2. 宣誓和说明责任在证人作证之前,法庭会要求证人宣誓并明确其承担的法律责任。
宣誓的目的在于提醒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且对证言的可能影响负有法律责任。
这一步骤有助于维护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直接证人证言的质证对于直接证人,裁判人员会依次询问证人关于案件事实的相关情况,确保证人的证言真实、准确。
审判人员需要专注听取证人的回答,不要干扰证人陈述,也不要提前下结论。
4. 间接证人证言的质证对于间接证人,裁判人员需要详细询问证人对于听闻的事实的来源以及听闻时的情况等。
同时,裁判人员需要对证人的证言进行逻辑分析和推敲,以确保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证据力。
5. 交叉质证在证人完成证言陈述后,对方当事人和其代理人也有权利进行交叉质证。
交叉质证的目的在于进一步了解证人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可信度,揭示证人证言的可能矛盾或不足之处。
6. 补充质证如果证人在交叉质证过程中的陈述存在不一致或漏洞,法庭可以要求补充质证。
简析民事诉讼证人权利保障制度——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视角

计算 和 经 济分 析 , 如 果 因为 出庭 作 证遭 受 经 济损 失
而 又得 不 到补 偿 , 必 然会 有所 顾 虑 。即使 出庭 作 证 了, 由于 没有 得 到补 偿 , 基 于人 性 的趋 利 性 , 很 可能
被 相关 当事 人 收 买 , 进 而 不 如 实作 证 , 甚 至是 作 伪
要 的原 因之 一 。关 于 证 人 出庭 作 证 是 否 应 当 给 予 经
出庭 率 低 得 可 怜 , 如果 不 给予 经 济 补 偿 , 出庭 率 会 更低 。市 场经 济 活动 中 , 每个 人 都是 一 个 理性 经 济
人 , 他 们 会 自觉 或 不 自觉 地 对 自 己 的 行 为 进 行 成 本
作者简介: 敖忠( 1 9 8 7 一 ) , 男, 仡佬族, 贵州务川人。在读硕士 , 研究方向 : 民事法 ; 周黛诗( 1 9 8 8 一 ) , 女, 湖南常德人。在读硕士 , 研究方向: 民事法。
5 8
简析 民事 诉 讼 证 人 权 利 保 障 制 度
《 修 正 案 》 第 七 十 四条 规 定 : “ 证 人 因履 行作 证
济补 偿 这 一 问题 , 学 界 有 两 种 对 立 的观 点 : 第 一 种
观点 认 为 , 既 然证 人 出庭 作 证 是 一 种 义 务 , 这 就 意 味着 不应 当收取 费 用 , 故 没 有 建 立 经 济 补 偿 制 度 的 必要 ; 第 二 种 观点 认 为 , 目前 我 国 经 济 很 不 发 达 , 特 别是 中西 部 地 区 , 人 民 生 活并 不 富裕 , 有 些 证 人 的 交通 、 住 宿 和 就餐 等 费用 是 一 笔 不 小 的开 支 , 证 人 大都 对此 有反 映 。 尽 管证 人有 作 证 的义 务 , 根据 权 利 义 务相 统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准确理解和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做出了以下司法解释。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活动中,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目标。
第二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并有义务按照法律和法庭规则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
法院应当在程序上确保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的平等机会。
第三条税务信息的补充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法院获取相关税务信息。
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申请,并通过相关机构获取税务信息。
第四条总体原则人民法院在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和高效的原则。
法院应当避免无关因素对案件审理的影响,确保案件的独立和客观性。
第五条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法院在收集和保全证据时,应当既满足案件审理的需要,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法院可以采取合适的措施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证人的出庭法院可以依法传唤证人作证,但应当确保证人的人身权利和安全。
证人作证应当遵循真实、全面的原则,法院可以采取措施防止虚假证言的出现。
第七条财产保全措施在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中,法院应当审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八条案件审理期限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对于特殊情况下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尽快审理。
第九条裁判文书的制作和送达法院应当制作合法、规范的裁判文书,并及时送达各方当事人。
裁判文书的送达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确保及时送达。
第十条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活动中,法院应当遵循依法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督促执行的原则。
论民事诉讼证人制度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论民事诉讼证人制度陈妮摘要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的七大证据种类之一,它与书证等其他证据种类相互印证,对证明案件的事实起着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和司法活动中,对证人证言制度一直未有足够的重视,立法简陋,司法实践中法律约束力不足,致使证人拒不作证或拒不出庭作证,证人作伪证以及证人证言反复等现象普遍存在。
这种状况使得本来就十分有限的证据资源显得更加匮乏。
影响了当事人正当诉讼利益的实现。
同时,增加了审判人员查证的负担,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办案质量。
证人证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与它在民事诉讼申应有的地位是很不相称的,这种不平衡状况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妨害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那么,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呢?对此,本文试通过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借鉴外国的立法和司法经验,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以此推进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证人制度司法公正办案效率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37.02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我国司法实践中诉讼证人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第一,证人拒不作证或拒不出庭作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从我国的实践情况来看,证人出庭率偏低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非常突出。
在实践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虽然出庭但不提供有关证言。
第二,证人作伪证。
我国法律要求证人必须对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法庭做客观、真实、全面的陈述,不作伪证,这是对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基本要求。
但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具伪证的现象层出不穷。
第三,证人证言反复。
这是指证人证言对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前后不一致,缺乏唯一性,在这种情况下,证人的证言就失去了证明效力。
民事诉讼法确保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与程序公正

民事诉讼法确保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与程序公正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与程序公正。
本文将着重分析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以及如何确保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
二、民事诉讼法确保司法公正的原则民事诉讼法以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明确了一系列司法公正的原则。
首先,平等原则要求法院对诉讼双方平等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
其次,公开原则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对公众、媒体和诉讼参与人保持透明,确保公正公开。
再次,合法证据原则要求法院只能以合法、充分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和裁决的依据。
此外,合理时间原则要求法院在合理的时间内审理案件,杜绝拖延审理,保证诉讼参与人的权益。
三、民事诉讼法保护民事权益的机制为确保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民事诉讼法在案件受理、审理程序、执行等方面设立了相应的机制。
首先,诉讼原则要求案件必须符合特定的受理条件,以保证诉讼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民主裁判制度确保法官的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避免外部干扰。
此外,诉前调解机制提供了一种快速解决纠纷的途径,有助于减轻法院负担,促进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争议。
此外,证据规则的设定和质证、证人出庭等程序的设置,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申辩权和防辩权。
四、民事诉讼法保护民事权益的效果与问题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首先,它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通过合法渠道解决纠纷。
其次,依法审判原则使法院的裁决具有强制力,确保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是司法资源不均衡问题,导致一些地区的审判效率低下;二是诉讼费用过高,使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难以正常行使诉讼权利;三是执行问题,包括执行程序复杂、执行难度大等。
五、改进民事诉讼法的建议为进一步加强民事诉讼法的司法保护与程序公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加大司法资源配置的力度,通过提高法院的综合办案能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等,提高审判效率。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的材料或者其他证明手段。
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法庭判断案件事实真伪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的采信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进行探讨。
一、合法性原则作为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的重要保障,合法性原则在证据规则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取得证据的方式和过程也要合法。
否则,无论证据内容的真伪如何,法庭均不应予以采纳。
这一原则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和法律的正当性。
二、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要求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客观的,并且能够真实反映案件事实。
法庭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来判断案件的真伪,并最终做出公正的裁决。
对于虚假证据,一律不得采信,并可能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尽最大努力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并且不得篡改、伪造或故意隐藏证据。
三、充分性原则充分性原则意味着证据必须足够充分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
法庭对于不充分的证据往往不能予采信,这是因为证据不足可能无法确凿地证明案件事实。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力争提供全面、详尽、准确的证据,确保其能够更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
当事人不能以欺骗、隐瞒等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同时,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也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谨慎评估,对疑点证据进行细致排查,以保证参与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被充分尊重。
五、自由证据原则自由证据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提供各种合法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法庭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应有预设偏见,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证明意愿,并综合考虑所有证据的合理性和说服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涉案证人的权利和保护措施

涉案证人的权利和保护措施涉案证人,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供证词的个人。
作为刑事案件的关键角色,涉案证人的权利和保护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讨论,以期对涉案证人的权利和保护措施进行全面的考察。
一、涉案证人的权利1. 证人权利的平等性。
每个涉案证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不因其身份地位的差异而受到歧视或不公平的待遇。
无论其是当事人、警察、专业与非专业人士,均应受到同等的尊重和保护。
2. 证人权利的知情权。
涉案证人应在提供证词前,获得充分清晰的案情和法律知识。
这有助于证人理解其权利和义务,以便在作证过程中做出正确的决策。
3. 证人权利的保护。
涉案证人有权保持自己的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骚扰或威胁。
相关机构和人员应确保证人的人身安全,并做好身份信息的保密。
4. 证人权利的陈述自由。
证人有权自由陈述事实,应当拥有充分的表达空间。
在证言过程中,证人不应受到干扰或压力,以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5. 证人权利的质证权。
涉案证人对被质证的证据有权进行辩驳和说明。
他们可以提供其他可能解释事实的证词,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合法权威。
二、涉案证人的保护措施1. 证人保护计划。
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计划,为那些可能受到报复或威胁的重要证人提供安全保护。
该计划应包括提供安全居所、身份保护以及心理辅导等服务,以确保证人的人身安全。
2. 审讯记录的保密。
相关机构和人员应确保审讯记录的保密性,防止非法泄露。
这将有助于减少对证人的打击和报复,使其更愿意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
3. 笔录纪实与核对。
对证人的陈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笔录纪实,并在证人签名后进行核对。
这将确保证言的真实性以及证人权利的保障。
4. 证人辩护人的指派。
对于那些需要特殊关注和保护的证人,应指派辩护人以提供法律援助。
辩护人将代表证人的权益和利益,并确保其获得公正待遇。
5. 对证人的心理支持。
涉案证人通常会面临心理压力和困扰。
为了保护证人的心理健康,必须提供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以帮助他们应对可能的负面情绪。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原则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民事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质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重点讨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原则。
一、引言证据质证是指将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法庭上进行认证、确认、核查的过程。
它是诉讼中确保事实真实性和证据合法性的基本手段。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原则,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应当遵循一些准则和原则,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证据质证原则的重要性证据质证原则的遵守对于民事诉讼的公正和公正审判至关重要。
它保障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确保了当事人权益的平等和保障。
以下是几个证据质证原则的重要性:1.事实查明原则证据质证的首要目的是为了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
在证据质证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掘、搜集和审查相关证据,以确保案件的事实真实性。
2.合法性原则证据质证的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
只有合法获得的证据,才能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证据。
3.权利平等原则证据质证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平等。
每一方对证据提供和质证的机会应该一视同仁,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机会。
4.独立性原则证据质证过程中的证人和鉴定人应当独立、客观地进行作证或鉴定。
他们的证词和鉴定结果应基于事实和专业知识,不受任何影响。
5.公开原则证据质证过程应该公开进行,以保障质证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开庭审能够确保证据质证过程不受到非法干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证据质证原则的具体应用在民事诉讼中,涉及证据质证原则的具体应用如下:1.举证责任原则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应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应提供与其主张相关的证据,被告则应提供能够证明其辩解事由的证据。
双方都应遵循举证责任原则来提供证据。
2.证人证言原则证人证言的质证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形式。
证人证言应当根据事实作证,客观真实,不得有虚假陈述或者对案件的事实作出歪曲的证言。
3.书证质证原则书证质证是民事诉讼中的常见方式,包括合同、凭证、书面证据等。
民事诉讼中的听证权保障

民事诉讼中的听证权保障在民事诉讼中,听证是一项重要的程序安排,它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正审判的实现。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听证权保障进行探讨。
一、听证权的意义听证权是指当事人在适用法律、应用事实和证据的过程中,享有参与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听证是一种公开、透明的司法程序,有助于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听证为当事人提供了表达意见、申辩陈述、对对方意见进行反驳的机会,有助于决策者了解案件的全貌,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法律保障听证权的基础法律作为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必然要对听证权进行明确规定。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听证权予以了明确保障,为听证程序提供了法律基础。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进行重大诉讼案件审理时,应当组织听证,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听证程序的具体内容听证程序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在整个民事诉讼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具体来说,听证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召集听证会:人民法院在决定召集听证会时,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书,告知时间、地点、目的和要求等内容。
2. 参与听证会: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
无论是当事人本人还是代理人,都享有发表意见、质证证据等权利。
3. 保障证据的提供:当事人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证据,为听证会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源。
4. 辩论和质证: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证据提出质疑,进行辩论和质证。
当事人可以自由陈述自己的观点,进行反驳和解释。
5. 记录和证据保全:听证会应当进行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各方的陈述和辩论内容。
同时,对于听证会上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妥善保管和保全。
四、听证的意义和作用听证作为一种程序安排,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听证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意见得到充分听取和尊重。
其次,听证有助于推动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通过听取各方的陈述和辩论,决策者可以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引言 (1)正文 (1)一、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相关理论 (1)(一)证人制度的基本内容 (1)(二)证人作证行为的性质 (2)二、证人权利保障国外法律制度的借鉴 (2)(一)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相关权利保障的借鉴 (2)(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相关程序的借鉴 (3)(三)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例外——证人拒证权制度的借鉴 (4)三、我国证人权利保障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4)(一)对于证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严重失衡 (4)(二)对证人应享有的权利未予重视 (4)(三)缺乏拒证权的规定 (5)四、完善我国证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基本构想 (5)(一)完善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 (5)(二)完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机制 (6)(三)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变通制度 (6)(四)建立证人拒证权制度 (6)结语 (7)参考文献 (7)论民事诉讼中证人权利的保障学生姓名:马湘云指导教师:xxx内容提要近年来,随着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证人权利保障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显得越来越重要。
但由于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原因,尤其是我国立法上的缺陷,包括证人权利义务内容严重失衡;特殊证人的权益保障措施的匮乏;证人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等。
致使,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
本文通过认真研究证人制度的发展情况,系统地对证人和证人证言的概念,作证行为的性质,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人权利保障制度的产生原因及异同进行对比分析,深入探讨了上述问题形成的原因,并就如何保障证人权利提出了四个合理化建议,包括:完善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完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机制,规定证人出庭的变通制度,建立证人拒证权制度。
关键字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权利保障证人拒证权引言证人出庭作证,能够规范帮助法官了解案件真实情况,揭示事物的本来面目,维护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纠纷解决,维护和谐的生活秩序。
目前,证人出庭作证率很低,证人拒证或拒不出庭作证、作伪证和证言反复等现象普遍存在。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证人的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一、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相关理论(一)证人制度的基本内容1.证人的概念证人也称证明人,是指了解客观事实并能够提供证明的人。
在法律上特指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出庭作证的人。
2.出庭证人的条件(1)亲自耳闻目睹案情证人必须了解民事案件的一定情况,并且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一部。
这是证人证言形成的内在机理所要求的,是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发挥其积极作用前提条件,也符合证据关联性原则的要求。
(2)能正确陈述案件事实这是证人证言能促进民事纠纷解决的实质条件。
证人必须能正确理解对他的询问,并将其记忆的内容真实、清晰地表达出来。
(3)应是本案诉讼主体以外的第三人众所周知,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利益指向是矛盾的,冲突是直接的,如果对案件裁判有重大影响的证言系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作出,其可靠性恐难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而且也无助于案件事实的澄清,甚至有加剧原有冲突的可能性。
(二)证人作证行为的性质证人作证行为的性质有很多不同的观点。
其中主要有权利说和义务说两种争论。
证人的出庭作证、向法庭提供真实证言的行为,是证人的权利还是义务,这个问题与民事诉讼法是公法还是私法有关,更与所处的不同法律体系有关。
不同历史渊源以及价值取向,会导致证人制度存在巨大差异。
1.两大法系证人作证行为的性质英美证据法的规定证人只对当事人负责任,他不是国家的证人。
在英国,一般由当事人传唤证人,法院不能主动传唤证人,只有当证人明确表示不能出庭作证时,当事人才能向法院申请传唤证人而且还规定了证人作证有权取得费用补偿,证人补偿费用支付的主体是当事人。
补偿费用须在送达证人传唤令状时,向证人提供或支付。
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民事诉讼法》属公法的范畴。
证人作证行为实质是维护公共秩序的表现,因其涉及到公共权利和利益,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这种行为应被看作是以保护公共权利和利益作为出发点的,它涉及到普通大众与国家之间的管理与服从关系,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是一种应尽的责任。
但与英美法系完全相反的是,证人是法官要求出庭作证的,不是当事人邀请的证人。
①2.我国对证人出庭作证行为性质的界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因此,从我国立法上的规定来看,证人出庭作证为一种义务。
二、证人权利保障国外法律制度的借鉴(一)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相关权利保障的借鉴1.经济补偿请求权证人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证人出庭作证势必耗费精力、财力和时间,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因此,许多国家法律都规定证人享有获取经济补偿的权利。
比较而言,在英美法系国家,证人是当事人的证人,相关费用全部由当事人出。
大陆法系国家与此大致相同,但由于在理念上认为证人是法院的证人,所以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国家和当事人在诉讼费用(包括证人费用)上的分配问题;二是费用的负担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问题。
大陆法系国家在前者问题上采取的“受益者分担”的原则,即由当事人分担诉讼费用,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人补偿费等,当然也包括证人的费用,其功能可以抑制滥诉。
对于后者采取的是“败诉者承担”的原则,但是由提起诉讼的当事人预交。
②总的来说,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是由当事人来支付证人的费用,但并非是直接支付,而是以诉讼费用的名义向法院交纳,再由法院向证人支付。
2.安全保障请求权证人在民事诉讼中往往是以某一方当事人支持者的面目出现,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对方当事人诉讼内外施加的压力甚至侵害。
因此,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问题直接关系到证人能否顺利出庭作证。
法庭负有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保障的义务。
目前世界各国关于证人保护的讨论,主要是着重于刑事诉讼中。
但在民事诉讼中,①王杏飞,赖建云.中美民事证人制度比较研究[J].当代法学,2005(4):33-35.②梁书文.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48.证人保护的问题也已经越来越显示出它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联合国《有效防止和调查法外、任意和即决处决的原则》第15条规定:“应保护原告、证人、进行调查的人及其家属不受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恐吓。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证人保护的适用范围不仅仅限于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同样有其必要。
(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相关程序的借鉴为了正确认定案件事实,防止和避免发生错案,各国在立法上不但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还规定证人出庭后有如实作证的义务。
如实作证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言,如实回答法庭上的询问,不得作伪证;其二是不得隐匿证据,尤其是对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的证据。
与此相适应,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各国,都普遍实行了证人宣誓制度、证人询问制度和伪证制裁制度。
1.证人宣誓制度——证人如实陈述的形式保证(1)两大法系的宣誓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3条规定:“作证前要求每个证人声明如实提供证词,通过宣誓或虽不宣誓但以某种旨在唤醒证人良知和加深证人责任感的方式来进行。
”。
在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91条规定:“法院考虑证言的重要性,并且为了使证人作出真实的证言,认为有必要命证人宣誓时,在双方当事人都未舍弃宣誓的情形下,证人应该宣誓,誓词中应表明证人应按照自己的良心为真实的陈述,毫不隐瞒。
”①(2)证人拒绝宣誓的消极后果。
对于证人拒绝宣誓的,有些国家对此有相应的处罚性规定。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证人没有合理理由而拒绝宣誓的,可判处100至10000法郎的民事罚款。
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325条规定:“证人没有说明理由而拒绝宣誓的,作为一种强制执行方法,法院可依职权对其处以罚金或拘禁,以强制证人作证。
”(3)证人宣誓的例外。
考虑到证人的特殊情况,许多国家有某些证人免于宣誓的例外规定。
例如,美国《加州证据法典》第710条规定十岁以下儿童可以不宣誓。
加拿大《证据法》第16条规定:“证人不足十四岁或其精神状况有争议,法庭应当允许此人在作证之前先行聆听并决定:1.此人是否懂得宣誓或郑重陈述的性质;2.此人是否可以表达证据内容。
可见有些人可以不经宣誓而作证。
总的来看,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宣誓程序的规定,除英国颁布有成文的《宣誓法》以外,其他国家大都缺乏规范的表现形式。
而大陆法系国家大都以立法的形式,在有关的诉讼条文中明确、详细地加以规定。
以德国民事诉讼法为例,该法不仅对于民事诉讼中证人宣誓做出了明确规定,而且对于哪些人可以免除宣誓,哪些人享有拒绝宣誓的权利,宣誓的时间、地点,甚至哑人的宣誓形式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2.询问证人制度——证人如实陈述的实质保证证人出庭作证为法庭上的询问提供了可能性。
而询问的根本目的是使以证人证言“重构”的过去事实更接近发生的事实。
因为法院总是凭盖然性作出影响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决定。
为了使裁判能最大限度的符合事实,减少错误的风险,并能最好的体现实体法的价值目标,各国均设置了对证人的询问程序及询问过程中的规则体系,但不同法系之间仍存在着重大差异。
在英美法系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下,对证人的询问是在当事人和律师的主导下进行的,法官消极中立,就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对证人的询问一般采取不加干预的立场,但当法官认为确有必要时,也可采取适当的干预措施,但必须限于必要、合理的范围之内。
就同一主题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作必要的补充说明。
②比较两大法系的询问制度,交叉询问方式虽然可以有效地揭示证人证言的不实之处,但在庭审过程中,诉讼进程很容易被当事人询问技巧所左右,那么,我国如何扬长避短地借鉴①朱瑛华.关于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几点思考[J].当代法学,2007(9):47-49.②刘荀.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究[J],前沿,2007,28(8):39.国外的证人询问制度,日本的做法值得参考。
这种“结合式”的询问制度,一方面因为实行了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规则,增加了举证、质证的对抗性色彩,克服了大陆法系庭审活动中无法保障证人证言可靠性的弊端;另一方面又坚持发挥法官在查证、认证中的职能作用,以避免英美法中当事人操纵证据、滥用诉讼权利的现象,因而具有值得吸取和借鉴的经验价值。
(三)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例外——证人拒证权制度的借鉴证人的拒证权,是指依法负有作证义务的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或条件下得免于向法庭作证的权利。
其核心内容为:一个适格的证人可依法对已掌握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不予陈述,拒绝法庭对其进行的调查询问以及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这一特权制度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普遍盛行,大多数法治国家在民事证据立法中都规定了证言拒绝权规则,以期确保“发现真实”与保障证人及其证言所涉及的国家、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两者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