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政府采购十大典型投诉处理案例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案例十二
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采购项目被指“*”号条款存在排他性,采购人坚持的技术指标是否经 得住供应商的质疑?如何认定技术指标有倾向性?
招标文件倾向了谁
案情 分析 一、招标文件的技术指标是否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专家的 意见。必要时,也可以组织权威的专业机构来认定。 二、是否只有某一家特定的供应商符合条件。 三、采购人可以提出特殊要求,但必须合理。
由一起视频系统投标案例引发的思考
案情 分析 本案存在以下几个需要分析和厘清的问题:一是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供应商违法? 二是这种情形是否可以作废标处理?三是能否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四是可否取消供应商中标 资格?五是取消第一中标人资格后,是否可以直接由得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中标? 第一、根据现有证据,违法性质不能认定。 第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废标情形,废标理由不充分。 第三,不能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第四,取消中标人资格依据也不充分。 第五,根据本案的特定情形,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后不能直接由得分排名第二的供 应商中标。 启示:一定要坚持依法行政。 加强宣传。积极宣传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采购人依法采购意识。 依法采购。对采购人提出的要求,要依照法律,合理合法的可以满足,不合理不合法的 不能迁就。 注意方法。有理有据,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同时还要注意保护自己。
案例十九
举报信直指潜在投标人“涉嫌”商业贿赂,监管部门如何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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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质疑与投诉案例
篇一:201X年度政府采购十大典型投诉处理案例
201X年度政府采(来自:WwW. : 招标质疑与投诉案例 )购十大典型投诉处理案例
01 案例名称
浙江省某局航空摄影采购项目投诉
处理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处理时间:
201X年8月
基本案情:今年6月,浙江省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浙江省某局航空摄影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因为对采购结果以及代理机构拒收质疑函行为的不满,两家竞标供应商北京四维远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西安华测航摄遥感有限公司向浙江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与其他4家投标供应商相差100多万元的报价低于民航总局1994年颁布的《关于调整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是低于成本价格的恶性竞争,而且中标供应商在公开报价文件里没有说明交货及安装日期也应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慎重审查了此次招标活动的相关材料,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评定,认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受理供应商质疑,但投诉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据和行业标准均不足以判定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低于成本,并且中标供应商已经在投标文件中对工期进度作出承诺,故对两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浙江省财政厅抓住了中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这一关键问题,同时将中标供应商在公开报价文件里没有说明交货及安装日期是否属于未实质性响应等复杂情形逐一剖析,依法作出合理处理决定,给供应商恶意低价投标情形的判定提供了借鉴。
关于一起政府采购举报案例的处理及思考
6 3 月 0日第 二 次 重 新 采 购 ,供 应商 报 名 并 资 格 初 审 ,共有 7
家供应商报名 , 经采购单位对供应商资格初审, 通过资格初审的 共有 4 家供应商 ( 北京 1 家、南京 1 家、南通 2 )符合招标要 家
求 , 已不 存 在 需要 数 据 库 厂 商 的授 权 。举报 人 上 海 某 公 司再 次 且 参 与 了报 名 , 采 购 单 位 资格 初 审 ,三 个 方 面不 符 合 要 求 , 缘 经 无
而6 2 月 9日采 购 中 心 在 南 通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发 布 的是 “ 整 软 件 中 调
数据库 1 ,另行采 购”的 “ 套 补充公告 ” 。事 实证 明 “ 补充公告”
突 显 其 遵 循 政 府 采 购 的 基 本 原 则 ,既 合理 又 合 法 。6 3 月 0日报 名
复议 、 甚至行政诉讼案件也越来越 多,但据 不完全统计 , 真正有 效的质疑 、投诉 ,举报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甚少 。为此 ,本文
对 一 起 政 府 采 购举 报 案 例 的 回顾 分析 及处 理 , 引 起 有 关各 方 对 以
政府采购举报事项的高度重视。
一
优 质客户质疑此事。直至 7月9日开标前 ,没有新业务代表所说
由我管 ,数 据库厂商业务代表 用心昭然若揭 。 8月 7日采购单位经办人 员专 门去 电新业 务代表询 问 ,新业
政府高价采购案例分析
政府高价采购案例分析
作者:
来源:《经济》2011年第03期
编者按
近年来,政府采购高价物品频频发生。本期借辽宁抚顺高价U盘案对政府采购的监管进行探讨,旨在呼吁政府职能部门加强重视,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充分发挥政府“守夜人” 的职责。
案例回顾
2010年12月15日抚顺政府采购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对需采购的产品均指明了品牌、型号、数量等相关要求,其中U盘品牌指定为苹果 iTouch 4。
2010年12月17日抚顺政府采购网站公布了此次中标企业。
2010年12月20日抚顺市财政局表示已停止此项采购。
2010年12月21日面对公众质疑,抚顺市委、市政府公开表示,已组成由抚顺市纪委和监察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调查组,将根据调查情况对此事严肃处理。
官方回应
抚顺市财政局相关人员表示,此次采购对U盘性能要求较高,相关业务人员对此咨询了经销商,经销商了解情况后推荐了此款产品。受社会舆论谴责后,抚顺市财政局表示由于业务不精导致低级失误,相关采购人员对此承认失误。
社会各界舆论
辽宁大学文科综合实验中心某教授:我国在制定《政府采购法》后,应该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把公众监督放在突出位置,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建立对公众投诉、质询的受理和反馈机制。另外,对于专业性强,涉及金额巨大的采购项目,还应当成立评审委员会,由专家评审,避免普通公众知识缺乏、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监督困难。只有切实提高公众对政府采购监督的参与度,才能最大限度确保纳税人的钱用在刀刃上。
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某律师:这起案例中有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以案释法】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案例背景:
A受采购人B的委托,组织实施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投诉人D公司认为原中标供应商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CCC证书已失效,对评标委员会评审时没有相应扣分不满,依法向采购人提出质疑。D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案件中发现中标供应商C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启动了行政处罚程序对C公司的违法进行查处,最终作出对C公司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解析:
采购人B委托代理机构A,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实施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大屏处理器等CCC 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经调查,C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大屏处理器的CCC证书复印件显示有效期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方网站显示结果以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确认的结果不符。对此,监管部门要求C公司作出解释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C公司既无法提供招标文件中证书复印件相对应的证书原件,也没有对复印件显示有效期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核查确定的有效期不一致作出合理解释。监管部门认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秉持诚信原则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负责,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大屏处理器CCC证书复印件与该证书颁发机构核实情况不一致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严重影响评审委员会判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因此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作出中标结果无效,并由采购人依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投诉处理决定。此外,监管部门另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C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1-10
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
目录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2)
指导案例1号:XX监控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6)
指导案例2号:XX信息服务云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9)
指导案例3号:XX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投诉案 (14)
指导案例4号:XX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举报案 (19)
指导案例5号: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 (24)
指导案例6号:XX设备购置采购项目举报案 (28)
指导案例7号:XX无线网络系统扩容采购项目举报案..32指导案例8号:XX系统通用硬件采购项目投诉案 (34)
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 (37)
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 (42)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发布政府采购
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构建阳光政府,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执法标准化建设,近日,财政部发布了首批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的背景是什么?答: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是财政部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要求的举措之一,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行政裁决制度相关工作部署的有力抓手,是推进政府采购执法标准化建设的有效措施。政府采购法实施15 年以来,初步形成了以法和条例为统领,以部门规章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但相关法规制度仍存在一些不清晰、不明确之处。同时,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专业化机制建设滞后,各级财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判断不一。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有利于规范统一执法判定标准,压缩执法自由裁量弹性空间,有利于纠正法律法规落实的执行偏差,有利于推进政府采购执法标准化建设,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政府采购中的投诉处理
改进措施
第一个环节: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情况不容乐观 你们比我有发言权 招标文件第一册:认真检查
改进措施
第一个环节: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第二册:确定权值 招标文件第二册:关键的技术指标 招标文件第二册:强制许可与认证 招标文件第二册:特殊产品政策
改进措施
第一个环节:招标文件的编制
避免歧视性 注意表达的严谨
改进措施
第二个环节:评标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有效投诉中,百分之六十多在评标环节
评标过程中所出现的这些差池也和招标文件的 编制有关
改进措施
第二个环节:评标
评标的时候应该是分两步走 第一步审查所依据的条款分散 把第一部审查的依据集中 不要干预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意见
改进措施
第三个环节:质疑
质疑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的权利
代理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接受质疑,是法律规 定的应有之义
改进措施
第三个环节:质疑
按法律办事是首要的原则 态度问题很关键 尽量控制自己的情绪 针对具体问题进行解答
结束语
注意把握程序 从制度上防止错误的发生 生命在于“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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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主要针对的事项
投诉十分敏感十分棘手 防患于未然,消灭于萌芽 比较容易出错的,重点关注
投诉主要针对的事项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及案例分析
随 着社 会进 步 ,人们 依 法维权 意 识增 强 ,政 府采 购质 疑投 诉不断 增多 。依法做 好质 疑投 诉工 作 ,给 政府 采购 监管部 门 、采 购人 和操 作机 构提
出了 更高 要求 。从实 践看 ,供 应商 质疑 投诉 主要
意方法 ,做好服务 。目
1 4中 国 政府采 购I 2 o 1 7
法维 权 方式 ,提 起质 疑投 诉的 时 间,质疑 投诉 的
二 是供应 商不 懂法律 法规 ,不熟 悉政府 采购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时 限 ,质 疑投 诉的范 围 ,质疑 投诉 的要求 ,处理 操 作程 序规 则。 投诉 期 f a - J 可否 暂停 采 购活动 ,经审查 ,认 定可能 三 是供应 商恶 意维权 。只 要没 中标 就告 ,恶
大 的空间 ,赋 予实 施机 构更大 的 自主权 ,并 辅之
以信 息功能 科 ,以制定 更合理 的采 购需求 条件和
评审条件 。国
从而实现采购活动的经济性 、效率性和规范性 。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及案例分析
文 /吴小 明 政 府采购专 家
本次 讲课 主要从 理论 ( 法 律条文 ) 和 实例 两
影 响中标 、成 交结果 或存 在违 法行 为的处 理 ,投 搞 竞争 对手 ,我不 中你也 别想 中 ;有 的是想 取 而 诉处 理 的通知 ,关于 废标 、无 效投标 、中 标无 效 代之 ,特 别是第 二中标候 选人。 及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及处理 。 其 次 ,结 合上 述条 文对 政府 采购进 行 案例分
招标代理机构对于质疑投诉的处理流程案例
招标代理机构对于质疑投诉的处理流程案例
一、引言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承担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的
重要机构,质疑投诉的处理流程对于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各方利益具
有重要意义。因此,建立健全的质疑投诉处理流程,对于提升招标代
理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以某招标代理机
构的质疑投诉案例为例,探讨招标代理机构对质疑投诉的处理流程。
二、招标代理机构质疑投诉处理流程
1.接受质疑投诉
招标代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成立质疑投诉处理小组,对投
诉内容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投诉事实及相关证据,并向相关单位通报,督促其做出书面答复。
2.专业评估
质疑投诉处理小组应派遣专业人员对投诉事实进行评估,对相关文件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并对投诉内容做出初步判断,初步确定处理方案。
3.调查取证
在评估的基础上,质疑投诉处理小组应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深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以保证处理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制定处理方案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质疑投诉处理小组应对投诉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评估,制定详细的处理方案,包括处理时限、处理方法和相关责任人。
5.处理并答复
质疑投诉处理小组应根据制定的处理方案,对质疑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投诉方做出书面答复,明确处理结果及理由。
6.监督督促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质疑投诉处理小组应对各相关单位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督促,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和客观。
7.结果通报
质疑投诉处理小组应向承担委托单位的领导和相关部门通报处理结果,以便做出进一步决策和处理。
三、案例分析
某招标代理机构在一起PPP项目的招标过程中,收到了投诉,内容主要涉及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过程的不公正。根据上述招标代理机构的质疑投诉处理流程,其处理过程如下:
政府采购举报案例的处理及思考
关于一起政府采购举报案例的处理及思考
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施克俭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20号令)的深入贯彻落实,参与政府采购的广大供应商的维权意识越来越浓,质疑、投诉、举报、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据不完全统计,真正有效的质疑、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少。为此,本文对一起政府采购举报案例的回顾分析及处理,以引起有关各方对政府采购举报事项的高度重视。
一、案例回顾
南通市某采购单位采购通用设备项目于2010年5月31日第一次在南通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6月9日因报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而中止采购。6月11日按原需求对该项目第二次发布采购公告,为便于更多的潜在供应商前来响应本项目,招标文件定于6月30日供应商报名并资格初审,7月9日开标。7月16日举报人上海某公司通过电子信箱向南通市财政局进行举报,8
月5日举报人上海某公司向江苏省财政厅网上再次举报。
事件回放:
6月9日第一次采购时,共有7家供应商报名,分别来自北京
1家、南京2家、南通2家、上海1家、云南1家,具备某数据库厂商授权的有6家。举报人上海某公司也参与了报名,但无数据库厂商的授权。后因报名的供应商其他相关资料提供不全,经采购单位对供应商资格初审,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而中止采购,当日在南通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中止采购公告。举报人上海某公司举报信中表述的6月9日资格初审中,只有4家有授权入围,属不实捏造,且当时某数据库供应商新业务代表还未接手原属政府口的业务。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修正不能更改其实质性内容。由此
产生的合格投标数量不足3家,应予以废标;
评审专家的行为明显渎职,让采购人主导了评审结果,
造成了违规操作;
允许以“事后承诺”替代投标文件来相应招标,将引起
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案例中89万元的供应商急于中标
而没有细算帐,很可能承诺后又反悔。而且,如果供应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仅列入了简单的评分分值,而没有完 整的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这是一种明显的违规行为。这 样让投标人事先无法根据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去理解采购 人的采购需求和导向,也无法确定自己的投标策略,而处 于盲目投标的状态。
由于评分标准没有在文件中公布,而只是在开标时直接使 用,会造成信息的不对称和暗箱操作。
请问:该采购中心的采购做法有无不妥?若C认为自己的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应采取怎样的做法?
ຫໍສະໝຸດ Baidu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 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 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谈判小组的做法在三个方面均不符合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C供应商如果认为合法权益 收到损害,可在知道受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 中心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 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 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上一秘密。质疑供应 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 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简析“采购第一案”的判决和投诉处理
简析“政府采购第一案”的判决和投诉处理
一、引言
被称为政府采购第一案的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现代沃尔公司)诉财政部行政不作为一案,历经7年终于落下帷幕,20XX 年11月21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财政部败诉。对于这一个民告官、涉及多个国家部委、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
迟来的一纸判决,并没有给相关部门的利益带来触动,也没有在媒体和行业内引
起多大的波澜,立法部门和管理部门也似乎无动于衷。本案终审判决财政部败诉,从形式上说是法律的胜利,是公正原则在司法判决中得到的体现,但是,本案带来的国家利益的损失、原告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损失、国家部门利益之间的冲突、《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之间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二审判决半年后的20XX 年6 月7 日财政部作出了该采购活动违法的投诉处理决定,至今没有任何一个人、一个单位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追求的实质公平没有得到体现。哲学家、英国皇家大法官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
污染了水源。
作为一个从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十余年的行业工作人员,笔者一直关注中国招标采购法律体系的建设和本案的进展,试图结合近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出的二审判决和财政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来回顾一下案件的全过程,谈一下判决的意义,从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角度,作出了进一步的追问与思索,
以供立法者和管理者参考。
二、案例基本情况介绍
采购投诉案例(二)
案例一
【案例要点】
不得因形式问题剥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姓名栏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手写而采取机打签字,但被授权人现场参与投标的,不影响授权书合法性,应认定投标有效。
【基本案情】
A供应商参加了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人“XXX应用建设项目”,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姓名”签字不能以签字章代替,且该项内容系符合性审查内容,如不满足将直接导致无效投标。
后评标委员会以A供应商授权书被授权人未手写签名为由,不予通过符合性审查,认定投标无效。A供应商遂提起质疑,因质疑答复维持原评标结论,A供应商遂提起投诉。
投诉人A供应商认为:评标委员会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结论存在错误。A供应商已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材料并通过资格审查。虽被授权人姓名为机打签字,但已经完整体现授权对象,且被授权人携带身份证现场参与投标,表明其自愿接受授权参与投标活动。本项目因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认定A供应商为无效投标,对其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处理理由】
当地财政部门认为,首先,投诉人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姓名一栏为手写签字,被授权人姓名一栏为机打签字。被授权人未采用手写签字确实不符合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要求,存在瑕疵。
其次,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是否有效的核心应是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以及公司公章,被授权人姓名一栏虽不是手写签名,但不影响该授权书的合法有效,且被授权人接受委托到达评审现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愿意接受授权参与投标,该瑕疵不应认定为未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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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政府采购十大典型投诉处理案例
01 案例名称
浙江省某局航空摄影采购项目投诉
处理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处理时间:
2011年8月
基本案情:今年6月,浙江省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浙江省某局航空摄影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因为对采购结果以及代理机构拒收质疑函行为的不满,两家竞标供应商北京四维远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西安华测航摄遥感有限公司向浙江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与其他4家投标供应商相差100多万元的报价低于民航总局1994年颁布的《关于调整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是低于成本价格的恶性竞争,而且中标供应商在公开报价文件里没有说明交货及安装日期也应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慎重审查了此次招标活动的相关材料,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评定,认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受理供应商质疑,但投诉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据和行业标准均不足以判定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低于成本,并且中标供应商已经在投标文件中对工期进度作出承诺,故对两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浙江省财政厅抓住了中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这一关键问题,同时将中标供应商在公开报价文件里没有说明交货及安装日期是否属于未实质性响应等复杂情形逐一剖析,依法作出合理处理决定,给供应商恶意低价投标情形的判定提供了借鉴。
江苏省教育厅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户外活动器械采购项目投诉
处理单位: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处理时间:
2009年11月15日
基本案情:2009年9月8日,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了预算为1.09亿元的江苏省教育厅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户外活动器械项目公开招标。评标结果宣布后,按照招标文件约定,采购人应对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样品进行封存,而未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则由其自行带走。但在此过程中,多家未中标供应商阻挠中标供应商拆除中标样品,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直至公安机关到场才控制住混乱局面。未中标的8家供应商随即提出质疑且对答复不满意,于10月13日投诉至江苏省财政厅。在受理投诉的过程中,江苏省财政厅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调查,并于11月15日依法作出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于12月22日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财政部于2010年3月18日决定维持江苏省财政厅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
案例启示:本项目预算金额大、涉及范围广、投诉人数量多、对抗情绪强,给投诉处理工作增加了无形的压力和困难,甚至引发了一场幼儿玩具招标“风波”。但在整个工作过程中,监管部门严格依据调查后的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项目各方当事人的沟通,将“风波”的影响降至最低直到完全平息,既维护了政府采购的严肃性,也为妥善处理供应商投诉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安徽省卫生厅2011年叶酸药品采购项目投诉
处理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处理时间:
2011年7月
基本案情:2011年6月,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了安徽省卫生厅2011年叶酸药品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参与投标的天津飞鹰制药有限公司因对采购结果以及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不满,向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提起投诉,理由是“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没有公示各投标人投标的评分结果以及各投标人在技术、资信两方面的得分情况,即确定中标结果”。经过查阅此次招标活动的相关材料,询问该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结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安徽省财政厅认定投标人的具体得分和在技术、资信两方面的得分情况不属于必须公开的信息范围,故对投诉供应商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在处理此案例时,安徽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相关规定,认为集中采购机构不公示各投标人投标后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投标的评审结果即各投标人的技术、资信两个方面得分情况,只公示中标结果的做法并无不妥,依法作出了合理的处理决定,给类似案例提供了处理借鉴。
四川省某厅视频会议系统采购项目投诉
处理单位: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处理时间:
2010年10月
基本案情:2010年7月,四川省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该省某厅视频会议系统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广东某公司因为不满意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向四川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产品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供了中标产品国外官方网站资料作为证据。中标供应商则提供国内官方网站资料作为证据,证明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四川省财政厅经过查阅网站、当面质证、组织数次专家复议,仍然不能确定中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四川省财政厅决定委托国家相关检测机构检测中标产品,并决定延期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同时将情况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最后,经过权威机构检测,四川省财政厅依法作出了合理的投诉处理决定。
案例启示:四川省财政厅在处理此案时,在通过日常程序无法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委托国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告知当事人延期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在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此举参照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处理程序,恰当地处理好程序和实体之间的矛盾,给今后的此类投诉处理提供了借鉴,也给完善投诉处理制度提供了例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保卡采购项目投诉
处理单位:
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处理时间:
2010年11月
基本案情:投标人北京A公司对其参与的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保卡项目公示的中标人--深圳A公司提交的有关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提出质疑,随后向湖北省财政厅提交了投诉书。
2010年11月9日,湖北省财政厅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供应商参加投诉调查质证会,质证双方对投诉涉及内容进行了说明陈述,并提交了相关书面材料。质证后,投诉人依然对中标供应商列举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真实性存在疑问,要求提交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原件予以证实。经质证会询问调查,深圳A公司说明以上业绩属联合体中标,本次投标文件中对此业绩进行了说明,但并没有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中标通知书作为证明依据,同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
湖北省财政厅随后作出处理决定:深圳A公司在质证会调查期间未能对投诉争议事项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同时还对中标通知书进行了修改,人为将自身添加为中标人,并在本次投标中作为业绩证明材料提交。湖北省财政厅认为,中标人中标无效,应从该项目评审排序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深圳A公司不服湖北省财政厅的投诉处理决定,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审理结果显示:被投诉人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业绩证明材料进行了人为编造,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湖北省财政厅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结论正确。
案例启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是《政府采购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本案中湖北省财政厅高度重视诉求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通过质证会、到相关部门调查取证,依法通过有效方式获取了第一手证据,同时依据现有法律、规章条款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公正处理。其公正的执法过程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维护了政府采购监管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