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政府采购十大典型投诉处理案例
采购违法案例
采购违法案例采购违法案例——公司内部贪腐案一、案例背景2008年,某国有企业名震业界,以其在能源行业的领先地位而闻名。
然而,这座帝国在2010年病态地崩溃。
由于贪污腐败和违法行为的曝光,公司股价瞬间下跌,信誉受到极大损害。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违法事件及细节1.时间:2005年至2010年发生地点:某国有企业总部当事人:王某(公司采办中心副主任)、李某(供应商)2. 2005年公司采办中心副主任王某在收受供应商李某的贿赂后,协助李某公司赢得该企业大量的采购合同。
这些合同在招标过程中被操纵,以确保其胜出。
3. 2006年王某设立了一个虚假的采购项目,同时指定李某公司为该项目的唯一供应商。
王某和李某通过虚假报价和合同操作获取巨额盈利。
4. 2007年在该企业进行能源设备采购过程中,王某与李某串通,要求其他供应商故意放弃参与投标,并以高额回扣的方式分给王某。
5. 2008年这起违法行为的滔滔不绝的狂澜终于被揭穿。
一名公司员工向反腐败机构举报了王某的不法行为。
此举触动了大批内外的披露者,其领导们纷纷被逮捕。
6. 2009年司法机构对王某和涉案的供应商李某展开调查。
调查发现,他们通过虚假报价、贪污行为和串通作弊方式获得了巨额利润。
7. 2010年法庭对王某和李某进行了公开审判。
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
判决书指出,他们的行为既违反了采购法规定,又损害了国家和公司的正当利益。
三、律师点评这起采购违法案例震惊业界,同样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警示。
王某和李某利用其在公司采办中心的职务权利,以不正当的手段为李某公司获取大量的采购合同,并以此获取高额回扣和利润。
他们在利益和权力的驱使下,肆无忌惮地违法乱纪。
这起案件突出了在公司采购过程中违反竞争原则的行为,以及国有企业系统中存在的腐败问题。
鉴于此,加强采购合同的监督机制、完善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关于一起政府采购举报案例的处理及思考
复议 、 甚至行政诉讼案件也越来越 多,但据 不完全统计 , 真正有 效的质疑 、投诉 ,举报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甚少 。为此 ,本文
对 一 起 政 府 采 购举 报 案 例 的 回顾 分析 及处 理 , 引 起 有 关各 方 对 以
政府采购举报事项的高度重视。
一
优 质客户质疑此事。直至 7月9日开标前 ,没有新业务代表所说
南 通 市 某 采购 单 位 采 购 通 用 设备 项 目于 2 1 年 5月 3 日第 00 1
一
次 在 南通 政 府 采 购 网 发 布 招标 公告 , 月9 6 日因 报 名符 合条 件 的 ;新业务代表可能授权 同他关系密切的上海 公司 ( 现在看来这个上
供应商不足 3 家而 中止采购。6 1 月 1日按原需求对该项 目第二次 发布采购 公告 , 为便于更多的潜在供应商前来响应本项 目, 招标
文件, 保证 了投标 人有足够 充分的时 间响应招标文 件, 开标评标
工 作 也按 规 定 的时 间 、地 点 和 程 序进 行 , 目前 为止 从未 收 到 过 到
任何 供 应 商 质疑 。 上 所 述 , 综 本次 招标 未 出现 影 响采 购公 正 的 违 法违 规 行 为 ,也 不 构成 对投 标 人 实 质性 权 益 的 损 害 。 2 根 据 资 金 预 算 盘 子 , 据 库 预 算 只 占项 目预 算 的 5 5 根 . 数 .%。
6 2 月 4日某 数据 库 供 应 商 新 业 务 代表 要 求 采 购 单 位 购 置 4 套 数据 库 , 与 采 购单 位沟 通 无 果 的 情 况 下 , 来采 购 中心 反 映相 在 前
关情 况 。按 照 其 公 司营 销 策 略 ,4台 小 型 机须 配 4 数 据 库 ,否 套 则 不 予销 售 。并 说按 市场 价 应 为 10 元 , 次 可 给 采 购 单 位最 6万 本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及启示
质疑投诉-时间 质疑:7个工作日内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 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投诉:15个工作日内 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应在收到答复或答复期满(答复期为7个工 作日)后15个工作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申请行政复议:60天内; 提起行政诉讼:3个月内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逾期未作处理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期满(处理期为30个工作 日)后60天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质疑投诉-时限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条例五十三条明确了标准: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
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
一、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维护合法利益的权益。 询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 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
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和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投诉:《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 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 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管部 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违反政府采购法案件
违反政府采购法案件标题:违反政府采购法案件:揭示合同腐败的经典案例摘要:本文将详细讲述一起涉及政府采购法违规行为的案例。
该案件发生在2010年之前,涉及澳某省的一项大型建设项目。
文章将从具体事件及其时间,相关细节和事实,以及律师的点评等方面展开全面讨论,以揭示合同腐败的问题。
一、案件背景及时间2010年5月15日,某省管理部门决定进行一项大型公共建设项目的采购。
该项目涉及机场建设,总预算达到20亿元人民币。
该事件被命名为“XX机场项目”。
二、违反政府采购法事件详情1.指定特定供应商:管理部门在项目招标期间,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公平竞争的方式,而是指定了特定的供应商。
这一举动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2.招标文件篡改:管理部门在发布招标文件时,篡改了投标条件和要求,有利于指定供应商。
招标文件应该公平、透明,确保每个潜在投标者平等竞争。
然而,这一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并排除了其他潜在竞争者。
3.揽客送礼行为:该项目涉及的建设公司代表在招标过程中大量送出贵重礼品,试图影响管理部门的决策。
这种行为涉及贿赂和滥用职权,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
4.组织内部勾结:管理部门内部的工作人员与指定供应商的代表勾结,共同制定和执行贿赂计划。
他们通过内外部串通,协调了招标文件的篡改、贵重礼物的收受以及合同的指定等各项违规行为。
5.预先沟通费用:相关人员在招标前与指定供应商进行密会,约定支付预先沟通费用以换取投标预期成功。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对竞争的要求。
三、律师点评在这起案例中,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清晰明了,且非常严重。
该管理部门未能遵守招标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性原则,违规指定供应商,篡改招标文件,公然接受贿赂,并与指定供应商勾结,共同违规操作。
这种行为不仅涉嫌滥用公权,还严重损害了其他潜在投标者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旨在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正竞争。
然而,这种案例再次暴露出政府采购环境中的腐败问题。
政府采购纠纷案件的处理--某医疗设备厂诉某畜牧兽医总站、某测试中心招投标纠纷(郭莉蓉 蔡 黎)
政府采购纠纷案件的处理--某医疗设备厂诉某畜牧兽医总站、某测试中心招投标纠纷郭莉蓉蔡黎上传时间:2004-3-31一、案情:原告某医疗设备厂(以下简称医疗设备厂)被告某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畜牧兽医总站)被告某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测试中心)原告医疗设备厂诉称:2000年7月6日,畜牧兽医站在《经济日报》和《中国招投标报》上发布了有关“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第二期招标采购设备的公告,我厂在开标仪式中就冷冻切片机投标,并以最低价入围。
2001年3月9日,应畜牧兽医总站的要求,我厂送3套样机到北京,由其委托下属单位即测试中心进行检测。
2001年5月28日,畜牧兽医总站向我厂出具一份2001年4月26日签发的检验报告,认定送检样机中有一套不合格。
我厂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测试中心提出了异议。
2001年10月15日,测试中心作出了书面答复意见,而此时畜牧兽医总站已经与另一家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企业签订了该产品的采购合同。
畜牧兽医总站在整个招投标活动中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均系违法,如:成本价不足人民币30元的招标文件按成本价100多倍的价格出售、排挤其他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没有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委托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测机构对我厂的机器进行检测、检验报告上没有检验人的签名、招标采购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组成人员及名额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等等。
畜牧兽医总站和测试中心的上述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厂的合法权益,直接造成我厂支付标书费、保证金、检测费及差旅费的财产损失,故我厂要求畜牧兽医总站、测试中心共同赔偿我厂经济损失15万元,并在《经济日报》和《法制日报》上向我厂赔礼道歉。
被告畜牧兽医总站辩称:本次招标活动合法,开标、唱标、评标均按法定程序进行,并于2000年12月8日投标有效期届满前发出各产品的中标通知书。
由于医疗设备厂投诉了另一家投标企业,我站决定暂缓公布冷冻切片机的中标结果。
经检测,医疗设备厂的产品不符合中标条件;另经核实,医疗设备厂在投标活动中存在伪造医药主管部门发放的产品注册证的问题,遂决定维持评委会的评标结果,并向医疗设备厂退还了投标保证金。
财政部首批10个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的实践指导作用
文 ,陈 鹏 贵 州省综合 评标专家库 中心
一 、 发 布 政 府 采 购 指 导 性 案 例 定 事实清 楚 ,适 用法 律正确 的 ;三是 二 、 指 导 性 案 例 的 统 一 规 范 性
的主要 目的和要 求
裁 判说 明充分 ,法律 效果和 社会效 果 和有效实用性
2017年 1 1月 28日,财政 部 国 良好 的 ;四是法 律法 规规定 不清 晰 、
财政部 依法处 理 以 《中华 人 民共
库司 有关 负责 人就 发布 政府 采购 指导 不明确 ,实践 中反 映较 多的。
和 国政府 采购 法 》 (以下简 称 《政府
性 案例答 记者 问 ,发布 了首 批政 府采
财政部 国库 司充 分对政 府采 购指 采 购法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政府
购 10个 指 导 性 案 例 。政 府 采 购 指 导 导性 案例 做 了大量 、严密 、细致 的准 采购 法实 施条 例 》 (以下简 称 《政府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性案 例的 目的 ,一 是弥 补现 行政府 采 备工 作 ,做 到 四个精 准 。第 一 ,召 集 采购 法实 施条 例 》 )、 《政 府 采购质
切 实 维护 政 府 采 购 市场 秩 序 。
理 由等 内容 ,确 保了 案例的 可读 性和 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采购文件
为 了 指 导 性 案 例 具 有 普 遍 指 导 意 规 范性 。第 四,精心 组织 审改 。在对 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 义 ,财 政部 国库 司确定 了案 例选 取的 指导 性 案例进 行了 多轮修 改后 ,组织 收入 、从业人员 、利 润、纳税 额等规模 四项 原则 ,一是 财政f lBf3已经作 出处 了 编 审 组 成 员 进 行 集 中 审 查 ,有 效 保 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等 。
【以案释法】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背景:A受采购人B的委托,组织实施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投诉人D公司认为原中标供应商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CCC证书已失效,对评标委员会评审时没有相应扣分不满,依法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D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案件中发现中标供应商C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启动了行政处罚程序对C公司的违法进行查处,最终作出对C公司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解析:采购人B委托代理机构A,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实施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大屏处理器等CCC 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经调查,C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大屏处理器的CCC证书复印件显示有效期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方网站显示结果以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确认的结果不符。
对此,监管部门要求C公司作出解释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C公司既无法提供招标文件中证书复印件相对应的证书原件,也没有对复印件显示有效期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核查确定的有效期不一致作出合理解释。
监管部门认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秉持诚信原则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大屏处理器CCC证书复印件与该证书颁发机构核实情况不一致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严重影响评审委员会判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因此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作出中标结果无效,并由采购人依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投诉处理决定。
此外,监管部门另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C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1-10
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目录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2)指导案例1号:XX监控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6)指导案例2号:XX信息服务云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9)指导案例3号:XX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投诉案 (14)指导案例4号:XX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举报案 (19)指导案例5号: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 (24)指导案例6号:XX设备购置采购项目举报案 (28)指导案例7号:XX无线网络系统扩容采购项目举报案..32指导案例8号:XX系统通用硬件采购项目投诉案 (34)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 (37)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 (42)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构建阳光政府,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执法标准化建设,近日,财政部发布了首批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的背景是什么?答: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是财政部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要求的举措之一,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行政裁决制度相关工作部署的有力抓手,是推进政府采购执法标准化建设的有效措施。
政府采购法实施15 年以来,初步形成了以法和条例为统领,以部门规章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但相关法规制度仍存在一些不清晰、不明确之处。
同时,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专业化机制建设滞后,各级财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判断不一。
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有利于规范统一执法判定标准,压缩执法自由裁量弹性空间,有利于纠正法律法规落实的执行偏差,有利于推进政府采购执法标准化建设,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问: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答: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目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弥补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的不足。
十个不规范招投标典型案例及相应对策
十个不规范招投标典型案例及相应对策案例一:先斩后奏某化学公司为了扩大生产,想在某地区内建造一新厂房,于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为了赶工期,在各项审批未批准前,该公司对新厂房的建设进行了招标。
公司请了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有6家单位看了招标文件后,决定参与投标。
于是潜在投标人在踏勘了现场后,认真地制作了标书。
在投标的当日,6家潜在投标人按时来到了投标地点,却被化学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由于该项目的审批未批准,故本次招标取消。
原来新厂房的厂址临近市区,由于污染问题,市政府不批准在该地区建立化工厂。
对策:为了保证招标项目的合法性,招投标可信度评价相应对招标项目的审批手续给予了充分的重视,相应规定应在招标公告中即应明确实施招标项目需履行哪些审批手续、哪些手续已经获得了批准、是由谁批准的以及什么时候批准的,从审批结果、审批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按规定期限进行审批等各个角度对招标项目的合法性提出了具体要求。
案例二:度身招标某大型国营煤矿对修建职工宿舍进行招标,其内部已经选定了几家以前曾经在本单位做过工程的关系较好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于是在招标公告中其公布参加投标的条件中有一条:曾经在本煤矿有过工程业绩。
最后,除了已经确定的那几家施工单位,其他施工单位均无法参加投标。
对策:相应规定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具有针对性,即针对招标项目实施的需求而制定;应当具有必要性,即这些资格条件应当是实施招标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相应根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资格审查程序规定相对缺乏的情况,参照评标程序的有关规定要求招标人应设置严谨的资格审查程序,以保障资格审查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
案例三:倾向招标据某知情人士透露,一家国有企业在办公楼项目招标时,在招标开始前就内定了一个关系比较好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但通过公开招标竞争的方式并不能保证其中标。
于是,作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该国有企业的一位副总在评标过程中介绍各家投标单位情况时,介绍其他投标单位时这位副总只是简单介绍一下,而在介绍那家内定的中标单位时说,这家投标单位曾经跟我们合作过,在工程管理和人员配备上比较合适,各方面跟我们都配合得很好,对这方面招标人是非常看重的,请评委充分考虑。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及案例分析
随 着社 会进 步 ,人们 依 法维权 意 识增 强 ,政 府采 购质 疑投 诉不断 增多 。依法做 好质 疑投 诉工 作 ,给 政府 采购 监管部 门 、采 购人 和操 作机 构提
出了 更高 要求 。从实 践看 ,供 应商 质疑 投诉 主要
法维 权 方式 ,提 起质 疑投 诉的 时 间,质疑 投诉 的
二 是供应 商不 懂法律 法规 ,不熟 悉政府 采购
时 限 ,质 疑投 诉的范 围 ,质疑 投诉 的要求 ,处理 操 作程 序规 则。 投诉 期 f a - J 可否 暂停 采 购活动 ,经审查 ,认 定可能 三 是供应 商恶 意维权 。只 要没 中标 就告 ,恶
析。
通过 对政 府采 购各 个环节 ( 包括 招标 环节 、 投 标环节 、评标环节 、质疑投诉等 )发生的 1 8个 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剖析质疑投诉案发生的成因 , 分 享启 发 ,提 出建议 。如何 正确 适用 法律 ,如伺 依 法妥善 处理 质疑投 诉 ,对 各方 当事人 有哪 些教
影 响中标 、成 交结果 或存 在违 法行 为的处 理 ,投 搞 竞争 对手 ,我不 中你也 别想 中 ;有 的是想 取 而 诉处 理 的通知 ,关于 废标 、无 效投标 、中 标无 效 代之 ,特 别是第 二中标候 选人。 及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及处理 。 其 次 ,结 合上 述条 文对 政府 采购进 行 案例分
( 一) 明确 捕
为采购主体的核心责任。
目前 政府 采购法律体系 以专家评审委员会作为 政府采购的决策主体 ,既限制了实施机构应享有的 权力 ,也忽略了实施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应当承担的 责任 。未来立法应当充分考虑实施机构的权责平衡 ,
政府采购举报案例的处理及思考
关于一起政府采购举报案例的处理及思考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施克俭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20号令)的深入贯彻落实,参与政府采购的广大供应商的维权意识越来越浓,质疑、投诉、举报、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据不完全统计,真正有效的质疑、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少。
为此,本文对一起政府采购举报案例的回顾分析及处理,以引起有关各方对政府采购举报事项的高度重视。
一、案例回顾南通市某采购单位采购通用设备项目于2010年5月31日第一次在南通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6月9日因报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而中止采购。
6月11日按原需求对该项目第二次发布采购公告,为便于更多的潜在供应商前来响应本项目,招标文件定于6月30日供应商报名并资格初审,7月9日开标。
7月16日举报人上海某公司通过电子信箱向南通市财政局进行举报,8月5日举报人上海某公司向江苏省财政厅网上再次举报。
事件回放:6月9日第一次采购时,共有7家供应商报名,分别来自北京1家、南京2家、南通2家、上海1家、云南1家,具备某数据库厂商授权的有6家。
举报人上海某公司也参与了报名,但无数据库厂商的授权。
后因报名的供应商其他相关资料提供不全,经采购单位对供应商资格初审,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而中止采购,当日在南通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中止采购公告。
举报人上海某公司举报信中表述的6月9日资格初审中,只有4家有授权入围,属不实捏造,且当时某数据库供应商新业务代表还未接手原属政府口的业务。
6月24日某数据库供应商新业务代表要求采购单位购置4套数据库,在与采购单位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前来采购中心反映相关情况。
按照其公司营销策略4台小型机须配4套数据库,否则不予销售。
并说按市场价应为160万元,本次可给采购单位最低优惠价为100万元左右。
采购单位因考虑该项目有个逐步开发使用的过程且预算资金不足,所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开发初期只采购1套数据库的采购需求。
采购投诉案例(二)
案例一【案例要点】不得因形式问题剥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姓名栏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手写而采取机打签字,但被授权人现场参与投标的,不影响授权书合法性,应认定投标有效。
【基本案情】A供应商参加了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人“XXX应用建设项目”,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姓名”签字不能以签字章代替,且该项内容系符合性审查内容,如不满足将直接导致无效投标。
后评标委员会以A供应商授权书被授权人未手写签名为由,不予通过符合性审查,认定投标无效。
A供应商遂提起质疑,因质疑答复维持原评标结论,A供应商遂提起投诉。
投诉人A供应商认为:评标委员会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结论存在错误。
A供应商已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材料并通过资格审查。
虽被授权人姓名为机打签字,但已经完整体现授权对象,且被授权人携带身份证现场参与投标,表明其自愿接受授权参与投标活动。
本项目因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认定A供应商为无效投标,对其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处理理由】当地财政部门认为,首先,投诉人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姓名一栏为手写签字,被授权人姓名一栏为机打签字。
被授权人未采用手写签字确实不符合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要求,存在瑕疵。
其次,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是否有效的核心应是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以及公司公章,被授权人姓名一栏虽不是手写签名,但不影响该授权书的合法有效,且被授权人接受委托到达评审现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愿意接受授权参与投标,该瑕疵不应认定为未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最后,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条规定,符合性审查的目的是确定供应商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条款亦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故是否为手写签字,不是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
关于采购方式的投诉案例
关于采购方式的投诉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采购方式的投诉案例:
某公司最近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采购活动,向多家供应商采购了一批原材料。
然而,在采购过程中,公司发现供应商A的报价明显高于其他供应商,但采购人员仍然选择了供应商A。
公司认为采购人员可能存在私下交易或利益输送的情况,因此向管理层进行了投诉。
管理层立即展开调查,发现采购人员在选择供应商A时确实没有充分比较各家供应商的报价,也没有按照公司的采购流程进行比价和谈判。
此外,采购人员还隐瞒了一些关键信息,导致公司无法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管理层认为采购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道德标准,因此决定对采购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加强公司的采购制度和监管措施,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采购过程中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道德标准,充分比较各家供应商的报价和产品,选择最符合公司利益的供应商。
同时,公司也要加强采购制度和监管措施,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透明和合法。
十大不规范招投标案例及对策分析
十大不规范招投标案例及对策分析不规范招投标案例在商业领域中十分常见,这些案例常常涉及利益输送、信息私存、权力滥用等问题。
针对这些不规范行为,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来加以解决。
本文将以1200字以上的篇幅来分析十大不规范招投标案例以及相应的对策。
1.利益输送案例:在招投标过程中,采购方指定特定供应商并履行利益输送行为,以换取个人私利。
对策:建立严格的诚信体系,加强监管,公正透明的招投标制度。
2.信息私存案例:采购方故意隐瞒或篡改有关招标信息的规定,以扭曲竞争格局,使得其他供应商难以获取公平的招标机会。
对策: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采用第三方平台公示招标信息,加强监督与惩罚机制。
3.权力滥用案例:招标代理人滥用职权,以个人意志干涉招标过程,侵犯供应商权益。
对策:加强对招标代理人的培训,建立独立的招标评审机构,公平公正地评审招标文件。
4.资格审查不公案例:在资格审查过程中,采购方故意刁难或否决合格供应商的资格,以达到特定目的。
对策:规范资格审查流程,加强对采购方的监督,设立独立的资源审查机构。
5.招标文件偏向其中一供应商案例:采购方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一些专为特定供应商设计的要求,削弱其他供应商的竞争优势。
对策:制定公正公平的评标标准,严禁为特定供应商定制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变更案例:招标过程中,采购方频繁修改招标文件,使得部分供应商无法及时适应变更,导致其失去公平竞争机会。
对策:严格遵守招标文件制定和变更程序,并及时向所有供应商公示。
7.暗箱操作案例:采购方与特定供应商勾结,私下达成不正当协议,使得其他供应商在招标过程中处于不公平竞争地位。
对策:加强监督力度,设立举报渠道,严肃查处暗箱操作行为。
8.虚假报价案例: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虚报低价以获得中标,后期再通过变更合同等方式变相增加价格。
对策:建立严格的备案制度,加强对投标报价真实性和合同履约的监督。
9.投标文件滥用项目经验案例:供应商为增加自身中标机会,滥用项目经验,夸大能力和成绩。
典型投诉案例分析2010
2006年,生产方和使用方因水泥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共同委托送样检验并由使用方单方办理委托书,检验费用由使用方缴纳,某检验机构按期出具了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生产方和使用方均在机构领取了一份检验报告。引起使用方向检验机构提出抱怨,机构部门人员在未经请示汇报研究的情况下,将检验费退还使用方,加之将报告也给了生产企业,更让使用方怀疑机构在检验时没有公正客观的评价水泥质量,有偏向水泥生产企业的倾向。
ISO17025中第5.7.3条:当抽样作为检测工作的一部分时,实验室应有程序记录与抽样有关的资料和操作。这些记录应包括所用的抽样程序、抽样人的识别、环境条件(如果有关)、必要时有抽样的位置的图示或其他等效方法,如果合适,还应包括抽样程序所依据的统计方法。
在有特殊要求的抽样时,应对抽样过程进行详细描述记录,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1)、《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2)、ISO/IEC:17025-2005 5.9检测结果的质量保证;原始记录中提供的各种信息,测量结果和测试数据是否真实、正确、可靠,各项计算、数据处理及误差表达方式是否正确。
典型投诉案例分析
序号投Βιβλιοθήκη 内容不符合条款纠正措施
1
2005年,某机构执行白酒产品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时,抽样人员到企业抽检,有三家企-业拒检,抽样人员在未让地方局参与并确认拒抽的情况下,自行书写了该过程的证明材料,并将三家企业作为拒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论处并上报了国家质检总局。造成总局对国抽检验程序的理解和执行产生了质疑。
(1)凡是委托单位和生产单位不一致的合同,应按特殊合同进行评审,并在检验过程中特别加以留意。
2010年全省质监系统质量申诉十大典型案例
2010年全省质监系统质量申诉十大典型案例1.天津消费者投诉某公司生产的啤酒内有异物纠纷案2010年2月14日(大年初一)下午,德州市质监局12365接到天津消费者韩先生申诉,其购买的德州某公司生产的啤酒内有纸屑、悬浮物。
德州平原县质监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与韩先生取得联系并询问具体情况,随即赶赴该公司向企业负责人讲明消费者申诉情况,并责成该公司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事宜,在执法人员多次协调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德州某公司联系天津经销商赔偿消费者韩先生啤酒20箱,申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2.济南消费者投诉某食品公司生产的血维阿胶枣花蜂蜜膏质量不合格案2010年4月1日,省12365投诉举报中心接济南刁先生投诉,反映春节前朋友送一箱血维阿胶枣花蜂蜜膏,其老伴食用后出现腹疼、腹泻问题,怀疑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厂家赔偿其损失12265元。
4月2日,执法人员前往某食品有限公司调查核实情况,同时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成品库内没有申诉人反映的产品,申诉所涉及产品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
4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成品库内存有4月2日生产的血维阿胶枣花蜂蜜膏三箱,执法人员对该产品进行现场抽样,送省质检中心进行检验,结果为合格产品。
执法人员对申诉人反映的问题进行积极调解,但被申诉人不认可申诉人所反映的产品质量有问题,亦不接受其赔偿要求,该公司负责人承诺申诉人可将自己家中未开封的血维阿胶枣花蜂蜜膏产品送往权威部门检验,如确认产品不合格,愿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并赔偿损失。
刁先生不同意自己送检。
经多次调解,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
5月6日,省稽查局派出专人与市、县局执法人员一起召集被投诉企业来到济南刁先生家中进行了面对面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投诉企业给予刁先生一定的经济补偿,此申诉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3.茌平消费者投诉某公司生产的牵引车发动机存在故障案2010年5月18日,济南市质监局12365接到聊城茌平县姜先生来电投诉,反映其2008年9月购买济南某公司生产的牵引车因发动机存在故障,导致不能正常运营。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的12个案例,个个很典型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的12个案例,个个很典型财政部从2010年至今,已经发布了1500多个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这些公告中,有不少是政府采购实践中的“疑难杂症”。
本期,选取其中的12个典型案例,值得从业者学习和参考。
1.信息公告第687号:“自杀式”投诉不涉及投诉人自己权利的损害。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自己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
本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
财政部认定,投诉人主张自己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事项并不涉及对投诉人自己权利的损害。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不具备针对该事项提起质疑和投诉的资格。
驳回投诉。
公告全文: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八十七号)2.信息公告第488号:“天眼查”不是官方查询平台本案例中,投诉人经查询“天眼查”平台,发现陈晓勇是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蓝梭公司监事,且睿泽公司与科展公司企业邮箱地址相同,认为两家公司串通投标。
财政部认定,“天眼查”非工商信息官方查询平台,不具有公信力,通过其查询的信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陈晓勇是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也是蓝梭公司的监事,未发现科展公司、蓝梭公司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公告全文: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八十八号)3.信息公告第840号:请律师事务所见证评标不可取本案例中,举报人反映,代理机构仅委托一名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进行见证,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招标程序违法,中标结果应无效。
财政部认定,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
同时,责令代理机构就评标现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公告全文: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四十号)4.信息公告第1310号:资格审查前置不可取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代理机构无权在获取招标文件环节要求其提供加盖公章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并以其未提供为理由拒绝向其提供招标文件。
一起投诉无效的政府采购案例
一起投诉无效的政府采购案例随着《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20号令)的深入贯彻落实,广大供应商的维权意识越来越浓,投诉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据不完全统计,真正有效的投诉甚少。
为此,本文试图通过下列案例分析,以引起有关各方对投诉事项的高度重视。
一、案例今年1月,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该市教育局的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批教学仪器设备。
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后,按规定程序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了采购信息,广泛邀请供应商参加。
由于本次未涉及特许经营,采购文件也未对供应商资格提出特殊限制条件,除规定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条件外,仅要求,供应商提供所供仪器设备是正品的证明,并保证售后服务即可。
然后政府采购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组成谈判小组,并按规定程序,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于2月16日履行了谈判等程序。
外市的一家公司M从4家供应商中胜出,成为第一候选人。
7天后,政府采购中心正等待教育局确认结果时,收到本市一家供应商H的内装有书面投诉书的挂号信。
其主要内容:供应商H是成交货物生产商在本市的唯一代理商,M公司不是代理商,其授权书是假的,现M公司正在外地联系货源,要求政府采购中心查处造假者,且查处之前不得公布成交结果。
政府采购中心收到挂号信后不到2小时,H公司的代表也来到政府采购中心,又当面提出了上述要求。
与此同时,该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也都收到了H公司的投诉书,内容都是反映政府采购中心“暗箱操作”,使“造假者成交”,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要求查处之前不准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成交结果。
后来,政府采购中心没有接受H公司的要求,只向其进行了解释,仍按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了成交结果,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也没有接受H公司的要求,而是要H公司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正确对待本次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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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政府采购十大典型投诉处理案例01 案例名称浙江省某局航空摄影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处理时间:2011年8月基本案情:今年6月,浙江省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浙江省某局航空摄影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
因为对采购结果以及代理机构拒收质疑函行为的不满,两家竞标供应商北京四维远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西安华测航摄遥感有限公司向浙江省财政厅提起投诉。
投诉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与其他4家投标供应商相差100多万元的报价低于民航总局1994年颁布的《关于调整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是低于成本价格的恶性竞争,而且中标供应商在公开报价文件里没有说明交货及安装日期也应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慎重审查了此次招标活动的相关材料,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评定,认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受理供应商质疑,但投诉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据和行业标准均不足以判定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低于成本,并且中标供应商已经在投标文件中对工期进度作出承诺,故对两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浙江省财政厅抓住了中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这一关键问题,同时将中标供应商在公开报价文件里没有说明交货及安装日期是否属于未实质性响应等复杂情形逐一剖析,依法作出合理处理决定,给供应商恶意低价投标情形的判定提供了借鉴。
江苏省教育厅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户外活动器械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理时间:2009年11月15日基本案情:2009年9月8日,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了预算为1.09亿元的江苏省教育厅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户外活动器械项目公开招标。
评标结果宣布后,按照招标文件约定,采购人应对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样品进行封存,而未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则由其自行带走。
但在此过程中,多家未中标供应商阻挠中标供应商拆除中标样品,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直至公安机关到场才控制住混乱局面。
未中标的8家供应商随即提出质疑且对答复不满意,于10月13日投诉至江苏省财政厅。
在受理投诉的过程中,江苏省财政厅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调查,并于11月15日依法作出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
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于12月22日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
财政部于2010年3月18日决定维持江苏省财政厅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
案例启示:本项目预算金额大、涉及范围广、投诉人数量多、对抗情绪强,给投诉处理工作增加了无形的压力和困难,甚至引发了一场幼儿玩具招标“风波”。
但在整个工作过程中,监管部门严格依据调查后的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项目各方当事人的沟通,将“风波”的影响降至最低直到完全平息,既维护了政府采购的严肃性,也为妥善处理供应商投诉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安徽省卫生厅2011年叶酸药品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单位: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理时间:2011年7月基本案情:2011年6月,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了安徽省卫生厅2011年叶酸药品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参与投标的天津飞鹰制药有限公司因对采购结果以及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不满,向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提起投诉,理由是“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没有公示各投标人投标的评分结果以及各投标人在技术、资信两方面的得分情况,即确定中标结果”。
经过查阅此次招标活动的相关材料,询问该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结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安徽省财政厅认定投标人的具体得分和在技术、资信两方面的得分情况不属于必须公开的信息范围,故对投诉供应商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在处理此案例时,安徽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相关规定,认为集中采购机构不公示各投标人投标后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投标的评审结果即各投标人的技术、资信两个方面得分情况,只公示中标结果的做法并无不妥,依法作出了合理的处理决定,给类似案例提供了处理借鉴。
四川省某厅视频会议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单位: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理时间:2010年10月基本案情:2010年7月,四川省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该省某厅视频会议系统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广东某公司因为不满意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向四川省财政厅提起投诉。
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产品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供了中标产品国外官方网站资料作为证据。
中标供应商则提供国内官方网站资料作为证据,证明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四川省财政厅经过查阅网站、当面质证、组织数次专家复议,仍然不能确定中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四川省财政厅决定委托国家相关检测机构检测中标产品,并决定延期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同时将情况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
最后,经过权威机构检测,四川省财政厅依法作出了合理的投诉处理决定。
案例启示:四川省财政厅在处理此案时,在通过日常程序无法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委托国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告知当事人延期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在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此举参照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处理程序,恰当地处理好程序和实体之间的矛盾,给今后的此类投诉处理提供了借鉴,也给完善投诉处理制度提供了例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保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单位: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理时间:2010年11月基本案情:投标人北京A公司对其参与的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保卡项目公示的中标人--深圳A公司提交的有关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提出质疑,随后向湖北省财政厅提交了投诉书。
2010年11月9日,湖北省财政厅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供应商参加投诉调查质证会,质证双方对投诉涉及内容进行了说明陈述,并提交了相关书面材料。
质证后,投诉人依然对中标供应商列举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真实性存在疑问,要求提交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原件予以证实。
经质证会询问调查,深圳A公司说明以上业绩属联合体中标,本次投标文件中对此业绩进行了说明,但并没有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中标通知书作为证明依据,同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
湖北省财政厅随后作出处理决定:深圳A公司在质证会调查期间未能对投诉争议事项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同时还对中标通知书进行了修改,人为将自身添加为中标人,并在本次投标中作为业绩证明材料提交。
湖北省财政厅认为,中标人中标无效,应从该项目评审排序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
深圳A公司不服湖北省财政厅的投诉处理决定,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结果显示:被投诉人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业绩证明材料进行了人为编造,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湖北省财政厅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结论正确。
案例启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是《政府采购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
本案中湖北省财政厅高度重视诉求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通过质证会、到相关部门调查取证,依法通过有效方式获取了第一手证据,同时依据现有法律、规章条款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公正处理。
其公正的执法过程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维护了政府采购监管的公信力。
河北省直属机关第二门诊部彩色B超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处理时间:2010年5月基本案情:2010年3月30日,河北省财政厅受理河北神玺医疗装备有限公司对河北省直属机关第二门诊部彩色B超采购项目的投诉。
投诉人称:预中标供应商河北惠光宏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一)第八章招标货物及技术规范中第六款“测量、分析及系统参数:(B型、M型、频谱多普勒、彩色多普勒模式)*4.M型自动心功能测量分析”(二)第八章招标货物及技术规范中第五款“设备主要系统要求和配置:22.实时组织弹性成像技术”的技术要求。
投诉人称,以上两项技术是高端的,预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产品属于中低端机,不可能具有上述技术。
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预中标供应商提供了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详细审阅了证明材料,并请教了石家庄市第一医院的有关专家,同时观看了在使用中的、与预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同品牌同型号设备的演示,表明预中标供应商所投设备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而“22.实时组织弹性成像技术”不是关键技术条款,即使偏离也不足以废标。
河北省财政厅经过审查认定,预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制造商出具的技术参数表(白皮书)表明其投标产品具有“M型自动心功能测量分析”技术。
预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对“实时组织弹性成像技术”作出了响应,表明其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具有实时组织弹性成像技术。
案例启示:虽然投诉供应商不能提供权威部门的检测报告,其投诉的事项亦无事实依据,但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仍然充分征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预中标供应商等多方意见,查实相关文件和资料证据,给予各方以均等申辩机会。
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原则和最终处理结果都让各方满意。
河北省政法三级网系统建设传输和视频部分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处理时间:2010年6月基本案情:经过补正材料等程序,2010年6月7日,河北省财政厅正式受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北省政法委员会的政法三级网系统建设传输和视频部分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投诉。
投诉人对现场用户评委的组成以及其未考虑自己提出的“巨大”优惠表示不满。
投诉人认为,12家市级单位的24名代表参与谈判违反了专家组成的规定。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查实,本次竞谈采用了“统谈分签”的方法,涉及用户分散,技术要求复杂。
河北省政法委员会委托2名采购人为谈判代表,与5位专家组成谈判小组,而各市政法委员会和冀中公安局分别委派2名用户代表与专家一起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进行谈判。
完毕后由省政法委员会2名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
投诉人所说“巨大”优惠是指其承诺赠送价值2061万元的全部用户所需数据设备。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查实,投诉人承诺赠送的数据设备是采购文件的实质要求之一,故谈判小组不能对其加分。
如果采购单位因接受投诉人承诺的赠送而排斥其他4家参与此项目谈判的供应商,显然有失公平。
对于投诉人投诉合格谈判方不满足3家事项,是指传输部分仅有华为和中兴两家厂商参与项目谈判。
因为政法三级网建设项目结构复杂、节点多,技术标准要求高,工期紧,国内具备生产能力的厂商少,采购代理机构经过请示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谈判如期进行。
因此,河北省财政厅最终作出裁定,本次采购活动中,未见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问题,也未见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谈判结果,于是驳回了投诉人的所有投诉事项,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共计26页、超过1万字的河北省财政厅投诉处理决定书(冀财采投〔2010〕3号)内容之翔实超乎想象,通过详解投诉供应商的要求以及对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完全将此项目的来龙去脉还原,投诉供应商貌似有理有据的投诉事项最终经不起逐项逐条的严谨推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