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提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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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案例-保函换清洁提单

海运提单案例-保函换清洁提单

(2) 保函换清洁提单案例.1997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港,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

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港装船。

当船方接收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大副在收货单上批注“该货有28箱货外表破碎”。

当船方签发提单,欲将该批注转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一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

”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

该货船启航后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其将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

经过一个多月的航行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不同程度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后经裁定,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

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 公司要求偿还该20多万美元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破碎为由,拒绝偿还其他的十几箱的损失。

于是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又发生了争执。

分析:这是一个典型的托运人(卖方)与承运人一起隐瞒装船货物不清洁的事实,承运人凭保函发清洁提单的案件。

承运人提单上对货物的不良包装加以批注,从而导致丧失了公约或法律赋予的可能免除责任的权利;也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对本该加批注的不作任何批注。

这不仅造成了对收货人的损害,使受蒙蔽的买方持付款赎回不洁货物,同时也给承运人自己带来了风险。

卖方在货物装船时就提供了一部分包装破碎的货物,这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不仅如此,还同承运人一起隐瞒事实真相,从而构成对买方的欺骗。

如果买方获悉这一真相后,不仅可以起诉承运人,还可以卖方严重违约甚至以欺诈为由提出撤消买卖合同,要求退回货款,同时要求卖方给予损害赔偿。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精编版)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精编版)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运输是采用采用各种方式实现人和物在空间的安全位移。

它包括航空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水路运输和铁路运输五种方式。

地球表面的四分之三是被海洋所包围,国际贸易量中的90%是靠运价低廉的水路运输来完成。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海上货物运输案例篇1:1998年2月20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愿以每台4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天津价格条件购买电冰箱3000台,总价值20xx万美元。

1998年2月22日,日本乙公司接到我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2月23日,日本乙公司将3000台电冰箱交给日本环球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发现其中有500台电冰箱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

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

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1999年3月I日收到货物,发现500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

问题:(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2)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你认为索赔能否成立?案例8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分析7(1)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提单的法律案例(3篇)

提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B船务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案情:A公司委托B公司运输一批货物至国外。

B公司出具了提单,A公司依约向B 公司支付了运费。

货物抵达目的地后,A公司发现货物受损,经调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海难。

A公司认为,由于B公司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二、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提单等,法院受理了该案。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A公司、B公司双方到庭参加诉讼。

3. 举证质证A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提单、货物损失鉴定报告、运输合同等。

B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船舶检验报告、航行日志等。

4. 争议焦点(1)B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谨慎的义务;(2)货物损失是否由B公司造成的;(3)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货物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 承运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

3. 货物损失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B公司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因此判决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班轮提单法律纠纷案例(3篇)

班轮提单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被告:某班轮公司(以下简称“班轮公司”)原告外贸公司系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主要从事纺织品出口业务。

2019年,外贸公司与班轮公司签订了一份班轮运输合同,约定由班轮公司承运外贸公司一批纺织品从中国上海港至美国纽约港。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外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纺织品装载于班轮公司所属的班轮上。

货物于5月10日从上海港启航,预计于5月25日抵达纽约港。

然而,由于班轮公司未能妥善安排航线,导致货物于5月30日才抵达纽约港,延误了5天。

货物抵达纽约港后,外贸公司发现货物存在损坏情况,经鉴定,货物损坏程度达到10%。

外贸公司认为,班轮公司的延误导致货物损坏,要求班轮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及因延误造成的其他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班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延误的责任?2. 班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3. 班轮公司应当赔偿的损失金额是多少?四、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辩论。

1. 关于货物延误的责任问题,外贸公司提供了班轮运输合同、货物装船记录、货物抵达纽约港的时间证明等证据,证明班轮公司未能按时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存在延误。

班轮公司则辩称,货物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班轮公司不承担延误责任。

2. 关于货物损坏的责任问题,外贸公司提供了货物损坏鉴定报告、货物照片等证据,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损坏。

班轮公司则辩称,货物损坏是由于外贸公司在装船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的,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班轮公司不承担货物损坏的责任。

3. 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外贸公司主张根据货物价值、货物损坏程度以及因延误造成的其他损失,要求班轮公司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

班轮公司则辩称,货物损失及延误损失应由外贸公司自行承担,班轮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班轮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存在延误,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班轮公司应当承担货物延误的责任。

国际贸易海运提单模板

国际贸易海运提单模板

国际贸易海运提单模板国际贸易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货物的凭证,还是代表物权的凭证,允许收货人凭提单向承运货物的负责人换取货物。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海运提单模板,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示例,实际提单格式可能会根据具体的运输公司或地区有所不同。

海运提单船名:___________航次:___________装货港:___________卸货港:___________提单号:___________托运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收货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通知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货物清单:序号商品名称数量毛重(kg) 体积(m³) 价值(USD)1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2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 ... ... ... ... ...总计:_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装载的船舶:有关船舶的详细信息,例如IMO号、船舶类型等。

船长或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注意:收货人需在提货前支付所有运费和可能的附加费用。

未支付相关费用的,承运人有权留置货物。

此提单不得转让。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模板,并且可能不包含所有必要的细节或信息。

在实际应用中,你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修改和调整。

如果你需要更详细的帮助或指导,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货运代理。

班轮提单法律纠纷案例(3篇)

班轮提单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我国某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班轮运输合同,约定由原告承运被告的货物,从我国某港口运往目的港。

合同约定,运输方式为班轮运输,运费为每吨人民币1000元。

运输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运费。

货物装船后,原告签发了提单,提单记载了货物的数量、种类、包装、装船日期、目的港等信息。

提单上注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有损失或延误,原告不承担责任。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原告的过失,导致货物在途中受损。

被告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现货物受损严重,遂与原告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未果,被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1. 提单的法律效力问题2. 原告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当事人举证阶段原告提交了运输合同、提单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班轮运输合同关系,且已签发提单。

被告提交了货物受损的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严重,且损失与原告的过失有直接因果关系。

3. 质证阶段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了辩论。

4. 法院判决阶段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班轮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签发的提单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原告是否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法院认为,原告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货物受损,其行为违反了运输合同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原告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四、法院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原告赔偿被告货物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2. 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提单法律纠纷案例(3篇)

提单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货物的代理业务。

YY船运公司(以下简称“船运公司”)是一家国际知名的航运公司,拥有多条国际航线。

2018年6月,货代公司接受某外贸公司的委托,为其出口一批货物至欧洲某国。

货代公司安排船运公司将货物从中国港口运至目的港。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延误,导致外贸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货代公司遂以船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货物延误的赔偿责任。

二、案情概述1. 合同关系:货代公司与外贸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由货代公司负责安排货物运输事宜。

船运公司与货代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船运公司负责将货物从中国港口运至目的港。

2. 货物延误:货物于2018年7月1日从中国港口发出,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为2018年7月15日。

然而,由于船运公司安排的船舶发生机械故障,货物实际到达目的港的日期为2018年8月5日,延误了20天。

3. 经济损失:外贸公司因货物延误遭受了经济损失,包括仓储费、保险费、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4. 诉讼请求:货代公司要求船运公司赔偿因货物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船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延误的赔偿责任。

1. 船运公司是否尽到了运输义务:船运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在合理的时间内将货物安全、完整地运至目的港。

2. 货物延误的原因:货物延误是否是由于船运公司的过错造成的,还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

3. 赔偿责任:如果船运公司存在过错导致货物延误,其应当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1. 船运公司未尽到运输义务:法院认为,船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在合理的时间内将货物安全、完整地运至目的港。

本案中,船运公司因船舶发生机械故障导致货物延误,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货物延误的原因:法院认为,船舶发生机械故障属于船运公司的过错,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国际海运提单案例

国际海运提单案例

国际海运提单案例案例1某年6月,中国A 公司于美国B 公司签订货物买卖进口合同,7月17日货物装船后,船公司应B 公司申请,办理电放提单,所以当时没有签发正本提单,二是制作了副本提单。

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B 公司,收货人为A 公司,运费到付等。

8月4日,货到目的港烟台后,A 公司持副本提单到船公司代理处办理提货手续,在支付了相关海运费后换取提货单.8月6日,或由于工作的疏忽,或基于B 公司的申请,船公司又向B公司补签了正本提单。

随后,船公司通知卸货港代理不要将货物交付A 公司。

为此,A公司申请海事法院对船公司及其代理下发海事强制令。

庭审中,船公司和B公司依据船公司补发的正本提单否认A公司持有提货单,认为B公司持有正本提单,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盒提货功能,提货单则没有此功能。

而A公司则向船公司、B公司提出提单侵权损害赔偿之诉.1、A公司持有提货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船公司补发的正本提单是否仍有提货功能?2、船公司补正本提单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和侵权?案例2某货物大连港装船后尚未签发提单之前,因故发生毁损灭失,但托运人仍然要求承运人为其签发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却坚持要求在提单上做出毁损灭失的批注,由此引起双方对提单应如何进行记载和批注的争执。

1、承运人是否有权拒绝签发清洁提单?2、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是否已构成对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的欺诈?案例3水表公司曾拖欠船务公司海运费鞥货款,但鉴于双方仍有业务往来,船务公司为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最近,船务公司听说水表公司的不利消息,刚好水表公司又委托嘉达公司运输一批水表,货物装船并抵达目的港后,船务公司以水表公司曾拖欠运费为由,拒接为其签发该票货物的提单,致使收货人无法在目的港提货.1、承运人以货主未结清过去的运杂费为由拒签或扣押是否违约?为什么?2、如果双方签订了运输协议中约定船公司可以留置提单,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3、货主应采取何种对策?案例4某年,国内C银行为申请人开出了200余万美元的即期跟单信用证,进口一套纺织设备。

海运提单案例-记名提单

海运提单案例-记名提单

(1) 记名提单(straight B/L)案例1997年4月上海某公司与美国一代理商签订了一份金额为USD105,000的纺织品出口合同,6月初收到直接买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出具记名XX公司的提单,并指定货物装运美国某船公司。

货物出运后全套单据经通知行寄开证行,正常的结汇时间已过,但货款一直未到账,此时收到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称单据有一处不符点,全套单据由开证行暂为保管。

我公司查货物下落,船公司告知货物已被提走。

我公司要求船公司做出解释,三份正本提单仍在银行,我方也并无放货指令,凭什么放货?船公司告知,记名提单可不凭正本提单,仅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放货,船公司无责任。

不久三份正本提单连同其他单据被开证行退回,我公司面临着手持正本提单却货、款两空的残酷现实。

在要求船公司赔偿货物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把船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然而被告认为此案适用于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放货的理由是提单背面条款中已约定,按此法规定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了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

一审上海海事法院认定,被告未提供完整的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律文本无从依据,故本案适用于中国海商法,根据中国海商法第17条规定,提单无论是记名或不记名都是物权凭证,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现原告正本提单在手,被告已将货物放掉,属于严重侵权行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全部货款和利息损失。

被告不服,立即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终审法院依据美国法律改判此案。

在法庭的要求下,上诉方提供了完整的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文本,通过研读这份完整的法律文本发现,此法只适用于往来美国港口的运输业务,此案并未涉及美国港口,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书下达7天内,公司即收到了被告赔偿的全部货款及利息。

启示:必须谨慎使用记名提单。

如果信用证要求记名提单,最好要求改证;如果客户坚持使用记名提单,须弄清原委,了解运输业务所涉及国家对记名提单物权凭证属性的法律规定,如货物装运到美国的货物就不宜使用记名提单,或在记名提单上加注声明:“此提单适用于中国海商法”,以约束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这样才能保证信用证项下贸易的安全。

海运提单案例法律分析(3篇)

海运提单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某出口商(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卖方将一批货物运往买方指定的目的港。

卖方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运代理”)办理货物的海运事宜。

货运代理与某船运公司(以下简称“船运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船运公司负责将货物从卖方所在地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港。

货物装船后,货运代理向买方签发了海运提单。

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买方发现货物部分损坏。

买方认为卖方和船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和船运公司承担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海运提单的法律效力、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1. 海运提单的法律效力海运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已将货物装船的收据,同时也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海运提单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存在及内容;(2)证明承运人已接收货物或者已将货物装船;(3)证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4)作为货物交付的凭证。

在本案中,货运代理签发的海运提单符合上述法律效力,因此海运提单对买卖双方及承运人具有约束力。

2. 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卖方和船运公司可能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交付给货运代理;(2)船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运至目的港;(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

针对以上违约行为,卖方和船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原因、货物固有缺陷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但在本案中,货物损坏的原因尚不明确,需要进一步调查。

外贸合同提单案例

外贸合同提单案例

外贸合同提单案例一、案例概述本案例涉及一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买方和卖方之间因货物交付问题引发争议。

合同约定使用海运方式,卖方需提供提单作为交货凭证。

在实际操作中,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提单,导致买方无法收货。

二、案例背景本案涉及的当事人双方分别是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美国公司。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方式为海运,并要求卖方在装运后提供提单作为交货凭证。

合同还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若卖方未按时交付货物,需向买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三、案例经过按照合同约定,卖方应在装运后及时提供提单给买方。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提单,导致买方无法及时收货。

买方多次催促卖方提供提单,但卖方一直未能履行合同义务。

经过长时间的等待和沟通,买方最终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四、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提单的行为构成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卖方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买方的利益,且经过多次催促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买方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五、案例结论根据合同法规定和本案事实,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提单的行为构成违约;2.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3.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进行裁决。

六、案例评析本案例涉及国际贸易中的提单问题。

提单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交货凭证之一,对于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案中,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提单,导致买方无法及时收货,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本案还涉及到国际商事仲裁的问题。

如果本案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则仲裁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

在本案中,仲裁庭应当认定卖方违约行为成立,并支持买方的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要求。

同时,仲裁庭还应当对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明确,以确定本案应当适用哪国法律进行裁决。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进行裁决。

国际提单责任险案例

国际提单责任险案例

国际提单责任险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来给大家讲讲一个超级精彩的国际提单责任险案例。

想象一下,有一艘装满了贵重货物的大船,正驶向远方的目的地。

这时候,船长就像是掌控全局的大将军一样,可威风啦!货主呢,心里肯定忐忑不安啊,那可是他的宝贝货物呀!就好比你辛苦攒钱买了个超级喜欢的限量版宝贝,能不担心嘛!
说起来还真有这么一档子事儿。

有一次,那艘大船在海上遇到了大风暴,哎呀呀,那场面,真跟世界末日似的!货物被晃得七零八落,受损严重。

货主那个心疼啊,就跟自己心被挖了一块似的!这时候国际提单责任险就派上用场啦。

货主赶紧联系保险公司,着急地说:“哎呀,我的货咋整啊!都坏了!”保险公司的人安慰他:“别着急,我们会处理的呀!”他们按照保险条款来调查、定损,忙得不亦乐乎。

这中间还出现了小插曲呢!船公司说这是不可抗力,自己没责任,这可把货主气坏了,反问说:“难道我的货就这么白白损失啦?那我买保险干啥
呀!”好在保险公司比较靠谱,经过一番周折,最终还是给了货主相应的赔偿。

这就像是在黑夜里突然出现了一盏明灯,给了货主希望啊!
这个案例不就说明了国际提单责任险的重要性吗?它就像一把保护伞,在关键时刻能为货主和船公司挡住风雨啊!所以啊,大家可别小瞧了它,要知道,在国际贸易中,有了它,我们的心才能更安稳呀!
我觉得吧,国际提单责任险真的是非常有必要的,能让我们在面对各种意外情况时,不至于手足无措,有个保障总是好的呀!。

海运提单案例

海运提单案例

海运提单案例3(总6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中国木材华东公司诉米雷纳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及东丰船务有限公司提单纠纷案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当事人名称」原告(被上诉人):中国木材华东公司被告(被上诉人):米雷纳船舶管理有限公司(MILENA SIHP MANAGEMENT )被告(上诉人):东丰船务有限公司(CHARTER HARVEST SHIPPING LTD.)「当事人一审诉辩主张」原告诉称:1993年8月3日收到由“BUDVA”轮船长签发的正本提单,并为此安排了专用泊位等待该轮靠泊卸货。

但该轮于同日抵上海长江口外锚地后,以租船人在装港争议未决为由,拒绝进港靠泊卸货并对船载货物进行了非法扣押,这一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其货物所有权。

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上述两被告立即停止非法扣货行为,迅速安排卸货并为此赔偿原告贷款利息损失人民币78050元、货物价格损失人民币元、空占泊位损失人民币元、卸货工班劳务费人民币244800元、空占堆场费人民币元。

上述请求共计人民币元折合美金元(按1993年9月9日汇率1:)。

原告同时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诉讼保全费。

1995年7月17日,原告来函变更诉讼请求为人民币元。

1996年3月19日,原告再次变更诉讼请求,其中赔偿金总额为美元,利息损失美元,扣船费用、鉴证费、诉讼费计人民币元。

被告米雷纳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不承认原告起诉的理由,并称留置货物并非其所为,而是根据东丰船务有限公司的指令进行的。

此外,该司还声称未收到租金,保留对此进行诉讼的权利。

被告东丰船务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本案所涉之提单为租约项下提单,载有合并条款,因此原告应受租约约束;租约虽未经签字,但承租双方大量的传真来往及对租约中有关条款的引用可证明该租约依法有效成立;无论按租约中的留置条款还是按提单中的留置条款,承运人或船东均有权为索取应向其支付的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和其它费用对船载货物行使留置权;法院应责成原告执行其与米雷纳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于1993年10月23日签署并已生效的和解协议;原告的索赠不真实也没有法律依据,华申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报告不公正,应予纠正;由于本案,东丰船务有限公司遭受了惨重的损失,对此应由原告进行赔偿。

海运提单相关案例1

海运提单相关案例1

教师:给出实际工作中有关海运提单的案例,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回答问题。

案例:我国某公司以CIF马赛贸易术语成交一批冷冻食品,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船期和议付期均为10月31日,不准转船。

出口方预计中远公司某船于10月下旬到港,10月29日开始装船,11月2日才能装完,于是以保函向船方预借10月31日已装船提单并于当日送银行议付。

经议付行审核无误,即寄送开证行索偿。

不料此船装完这批货物后,冷冻机于11月4日损坏,不得不将该批货物卸下,由中远公司另行安排船只运输,因此而耽误约一个月,至11月30日才运出。

货到马赛时已错过圣诞节这一旺销季节。

客户以实际到货船名与结汇单据船名不符,且以货物迟交影响市价为由,索偿30万美元。

请问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提单案例

提单案例

1.提单一字母打错,受益人遭开证行拒付美国BEYENE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给阿拉伯共和国的MOHAMMED SOFAN,进口方通过也门银行开出信用证给美国公司,并指定美国欧文银行为该信用证的保兑银行。

货物出运后,出口公司将单证提交给欧文银行请求付款,欧文银行发现提单中所载通知人名字是MOHAMMED SORAN 而非MOHAMMED SOFAN,认为不符信用证规定,拒绝付款。

美国BEYENE公司(受益人)认为仅一个字母打错而遭开证行拒绝付款是开证行过分挑剔,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保兑行付款并负担因其未按信用证付款而使原告所受之损失,欧文银行以多项理由请求其地方法院驳回了起诉。

BEYENE公司再次上诉,上诉法院做了如下判决:通常信用证条款要求受益人向开证行交付有关单据,使开证人相信他可以得到所购的货物,才能据以付款。

只要受益人严格遵照信用证条款履行,开证行或保兑行应有绝对的付款义务。

为维护开证行或保兑行的权益,其绝对付款义务,只有在信用证条款被严格遵守时,才能发生。

文字一定要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以避免银行承担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三个合同对品质条款规定的不同点。

2.单证不符遭银行拒付中国A贸易公司就出口某产品与国外B公司达成销售合同,合同规定货物数量100公吨,可增减10%,每公吨USD500。

国外B公司所在地C银行应B公司的申请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货物总金额为USD50000,数量约100公吨。

A贸易公司在交货时,恰逢市场价格呈下跌趋势。

A贸易公司将110公吨货物交船公司托运,并取得船公司签发的正本提单。

A贸易公司凭商业发票(金额为USD55000)、提单等单证到银行结汇,但遭到银行拒付,理由是单、证不符。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理由何在?(2)A贸易公司应交多少公吨货物才能既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又避免经济损失?(3)假如银行有权拒付,作为卖方的A公司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分析】(1)有权,根据《UCP500》规定,凡“约”、“近似”、“大约”或类似意义措词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或单价前,应理解为允许对数量、金额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与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案例

与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案例
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 什么?
分析:在本案例中,信用证规定:数量 为6000公吨,1-6月分批装运,每月装运 1000公吨。但在实际装运时,卖方第四 批货物没有在4月装运出口,延迟至5月 才装船运出。根据UCP500的规定:信 用证规定分批装运/或分期支款,如其中 一批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或支款,则信
案例(续)
我方企业装运货物后,曾委托银行按跟单托收 (付款后交单)方式收款,但因收货人已倒闭,货 款无着,后又获悉货物已被冒领,遂与B轮船公司 交涉,凭其签发的正式提单要求交出承运货物。B 公司却借口依照提单第13条规定的“承运人只对第 一程负责,对第二程运输不负运输责任”为由,拒 不赔偿。于是,诉诸法院。
案例14:
我某公司按CIF价格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 “9月份装运,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0月15日”。卖 方9月15日发货,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备齐全套 单据向银行议付了货款。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 货物受损严重,且短少50箱。买方因此拒绝收货, 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问题:
(1)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 么?
粮油进出口公司于8月3日在黄浦港装305公吨 至伦敦,计划在月末在继续装155公吨至伦敦 的余数,9月末再装至利物浦的380公吨。第一 批305公吨装完后即备单办理仪付,但单据寄 到国外,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即装运港和分 批装运不符信用证规定。
分析:开证行所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 粮油进出口公司违反了装运港和分批装 运的问题应赔偿对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本案的关键是装运港和分批装运问题, 也是装运条款的具体内容之一。
案例13:
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150公吨冷冻 食品的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每月平均装运 30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后来证规定装运前由 港口商检局出具商检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 3至5月份正常交货,顺利结汇。但到6月份,由于 船期延误,推迟到7月6日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 倒签为6月30日,而送银行的商检证书签署的日期 为7月6日,议付行也未发现此弊端,在7月10日同 船又运出30公吨,我方所交商检证书签署的日期为 7月10日,但开证行收到单证后来电表示拒付这两 笔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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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提单案例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国际海运提单案例
案例1
某年6月,中国A 公司于美国B 公司签订货物买卖进口合同,7月17日货物装船后,船公司应B 公司申请,办理电放提单,所以当时没有签发正本提单,二是制作了副本提单。

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B 公司,收货人为A 公司,运费到付等。

8月4日,货到目的港烟台后,A 公司持副本提单到船公司代理处办理提货手续,在支付了相关海运费后换取提货单。

8月6日,或由于工作的疏忽,或基于B 公司的申请,船公司又向B公司补签了正本提单。

随后,船公司通知卸货港代理不要将货物交付A 公司。

为此,A公司申请海事法院对船公司及其代理下发海事强制令。

庭审中,船公司和B公司依据船公司补发的正本提单否认A公司持有提货单,认为B公司持有正本提单,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盒提货功能,提货单则没有此功能。

而A公司则向船公司、B公司提出提单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1、A公司持有提货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船公司补发的正本提单是否仍有提货功能?
2、船公司补正本提单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和侵权?
案例2
某货物大连港装船后尚未签发提单之前,因故发生毁损灭失,但托运人仍然要求承运人为其签发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却坚持要求在提单上做出毁损灭失的批注,由此引起双方对提单应如何进行记载和批注的争执。

1、承运人是否有权拒绝签发清洁提单?
2、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是否已构成对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的欺诈?
案例3
水表公司曾拖欠船务公司海运费鞥货款,但鉴于双方仍有业务往来,船务公司为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最近,船务公司听说水表公司的不利消息,刚好水表公司又委托嘉达公司运输一批水表,货物装船并抵达目的港后,船务公司以水表公司曾拖欠运费为由,拒接为其签发该票货物的提单,致使收货人无法在目的港提货。

1、承运人以货主未结清过去的运杂费为由拒签或扣押是否违约?为什么?
2、如果双方签订了运输协议中约定船公司可以留置提单,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3、货主应采取何种对策?
案例4
某年,国内C银行为申请人开出了200余万美元的即期跟单信用证,进口一套纺织设备。

此证由英国S银行通知并议付。

当C银行收到S 银行邮寄来的全套单据后,意外地发现海运提单上的承运船只是我国COSCO的船名,但提单签发人却是比利时一运输行,而且具明自己就是承运人。

为谨慎从事,C银行即与COSCO总部联系,得知凡是COSCO的船名的提单必须是COSCO自己的提单;接着,又与目的港的船代联系,得到的答案是:该套提单是货代提单,是无效的;在货物抵港后只能凭COSCO 的正本提单提货。

考虑到信用证并未规定货代提单不能接受,C银行就以
提单上没有注明集装箱数量和保险单上没有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为由向S银行发出了拒付通知。

C银行同时要求申请人告知受益人因提单是货代提单届时不能提货,所以请他们速邮寄COSCO的全套正本提单,否则就坚持拒付。

其间,S银行在我国的办事机构多次与C银行联系请求付款,但C银行始终婉言谢绝。

后来,经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多次联络,最终全套正本的COSCO提单通过S银行邮寄给了C银行。

在得到船代的认可后,C银行在迟付了一个月后将全额货款电汇给了S银行。

请画出船东提单流程操作、无船承运人提单流程操作,说出他们的区别
案例5
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4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200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在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思考:
(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
(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案例6
某年,发货人中国厦新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茶叶从大连港出口运往印度,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代理出口。

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

货物运抵印度港口。

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检验表明,250箱茶叶被污染。

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

国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为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问:
(1)在集装箱运输中,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
(2)在集装箱运输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
(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
(4)如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
案例7
国内卖方与国外买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随后,国内卖方将货物交给某国内的货运代理人。

货运代理人代为办理了该批货物在起运港的装箱、内陆运输和报关,将货物进行出运,但未向国内卖方交付承运人签发的提单。

国内卖方因缺乏提单,
通过信用证结汇不成,无法收回货款,遂将货运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货运代理人赔偿其货款损失。

而货运代理人则辩称其身份为涉案货物无船承运人的装港代理人,认为其代理无船承运人接受了国外买方的订舱并向国外买方交付了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没有义务向国内卖方交付提单,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本案例中货运代理人的身份是什么?货运代理人的双重身份是否违约?
2、货运代理人的失误之处?
3、卖方的主要失误之处在哪里?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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