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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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Testing technology management code for building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 quality GB 50618-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10月1日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3102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和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工程使用期间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为对象,编制组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年来的实践经验,按照规范编制程序,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吸收了有

关方面的建议,并与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标准等相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6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检测机构能力、检测程序、检测档案等。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E-mail:

jdfh@,传真:01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O一O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工程质量实施

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GB 50618-20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GB 50618-20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Testing technology management code for building and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 quality GB 50618-2011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3102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和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工程使用期间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为对象,编制组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年来的实践经验,按照规范编制程序,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吸收了有关方面的建议,并与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标准等相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检测机构能力、检测程序、检测档案等。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目次

1 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4)

4检测机构能力 (5)

4.1检测人员 (5)

4.2检测设备 (5)

4.3检测场所 (7)

4.4检测管理 (8)

5检测程序 (10)

5.1检测委托 (10)

5.2取样送检 (10)

5.3检测准备 (11)

5.4检测操作 (12)

5.5检测报告 (14)

5.6检测数据的积累利用 (14)

GB 50618-20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GB 50618-20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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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618-20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目录

1 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4)

4检测机构能力 (5)

4.1检测人员 (5)

4.2检测设备 (5)

4.3检测场所 (7)

4.4检测管理 (8)

5检测程序 (10)

5.1检测委托 (10)

5.2取样送检 (10)

5.3检测准备 (11)

5.4检测操作 (12)

5.5检测报告 (14)

5.6检测数据的积累利用 (14)

6检测档案 (16)

附录A检测项目、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表 (17)

附录B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基本岗位及职责 (25)

附录C常用检测设备管理分类 (29)

附录D检测合同的主要内容 (31)

附录E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主要内容 (33)

本规范用词说明 (36)

附:条文说明 (37)

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活动,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建筑材料、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活动的技术管理。

1.0.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工程质量检测testing for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采用试验、测试等技术手段确定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工程实体质量特性的活动。

20100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0100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O一O年八月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准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准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准则

1 总则

1.1 目的

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1)《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2)《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1.2.2 部门规章

1.2.3 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1.3 适用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 行为准则

2.1 基本要求

2.1.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注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

2.1.2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1.3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

住建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

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20100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0100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O一O年八月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关于印发《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

通知

(发稿时间:2012-07-26 阅读次数:428)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深基坑工程与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X,结合近年来的工程实践,我委制定了《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X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规X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保证深基坑工程与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人员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XX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与验收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细则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截水、回灌)、土方开挖、检测和监测等内容。

第四条 XX市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市住建委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雨花、栖霞、江宁、浦口、六合(含沿江)等五区与溧水、高淳两县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

GB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GB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Testingtechnologymanagementcodeforbuildingand

municipalinfrastructureengineeringquality

GB50618-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10月1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工程使用期间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为对象,编制组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年来的实践经验,按照规范编制程序,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吸收了有关方面的建议,并与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标准等相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检测机构能力、检测程序、检测档案等。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E-mail,传真:010-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GB50618-20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宣讲提纲

GB50618-20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宣讲提纲

(二)《技术管理规范》与《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规范》的依赖关系。
工程质量的管理离不开检测,检测为工程建 设过程的质量控制、试验以及完工后的验收提供 见证数据。在《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00-88 以 前 , ( 编 制 任 务 是 1978 年 下 达 , 1986 年完成征求意见稿, 1987 年 2 月通过审定, 在全国试用一年。)尽管由于建筑工程的特点, 需要用数据或技术资料来见证工程质量,但列为 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还没有形成质量验收的正 式内容。
吴松勤 2011.7
共讲三点:
一、《技术管理规范》的编制背 景 情况 二、《技术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三、《技术管理规范》与其他检测 鉴定规范的关系。
一、《技术管理规范》的编制背景情况
(一)《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 技术管理规范》是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 发 〈2008 年 工 程 建 设 国 家 标 准 制 订 、 修 订 计 划 (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文)的要 求编制。 2011 年 4 月 2 日以第 973 号公告批准,自 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编号为GB50618-2011。
新中国成立以来,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以往 都是由施工企业自行管理,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 手段。改革开放后,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 市场的不断发展扩大,为规范建筑企业,保证工 程质量的行为,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管理的一个 重要方面。原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标准 局1984年共同制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暂行) 条例》,1985年10月制订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工作的规定》,作为监督工作的主要手段。

GB 50618-20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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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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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nicipalinfrastructureengineeringquality

GB50618-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10月1日

前言

究,

最后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中集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口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广州粤建三和软件有限公司

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主要起草人员:

吴松勤林海洋杨玉江林爱花潘延平张大春艾毅然韩跃红

袁庆华刘南渊蒋屹军张爽姚新良张党生乐嘉鲁吴忠民

罗宗标黄俭蒋荣夫叶保群沈舜民梁世杰金元姚建强

孙和生

主要审查人员:

金德钧张昌叙姜红白玉渊

张元勃徐天平唐民陈明珠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4)

4

4.1

4.2

4.3

4.4

5

5.1

5.2

5.3

5.4

5.5

5.6

6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1.0.1

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建筑材料、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活动的技术管理。

1.0.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质量检测testingforqualityofconstructionengineering

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采用试验、测试等技术手段确定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工程实体质量特性的活动。

2.0.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testingservicesforqualityofconstructionengineer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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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wxjc 发布时间:2010-12-7 阅读:4149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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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八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

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十三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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