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关于长沙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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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五区棚户区改造规划

长沙五区棚户区改造规划

235
1年完成
65
12000 2年内完成
137
120000 2年内完成
24
8827.924 占地面积 (亩)
1484789 拆迁面积 (㎡)
2011年长沙五区棚户区改造规划 区域 序号 项目名称 四至情况 西临车站 路,东紧靠 京广线,南 临人民路, 北面紧临火 车站 西临黄兴南 路步行街, 东临蔡锷南 路,南临人 民西路,北 面临解放西 路 东起银盆 路,南至五 一西路,西 至二十八 中,北至白 沙路 东起二十中 学,南至银 双路,西至 银盆路,北 至岳麓大道 东起银盆 路,南至白 沙路,西抵 五里堤,北 至龙王港 东起东风 路,西至芙 蓉路,南起 体育馆路, 北至伍家岭
23
零星棚改项 目 新增棚改项 目另外再报 合计
东至长沙水 泵厂宿舍西 侧围墙,西 至白沙家园 东侧围墙, 北临赤岭路 和长沙理工 大学,南临 12规划道路 和湖南开关 厂 天心区劳动 路296号 东邻芙蓉南 路,西邻省 化工机械厂 宿舍,南邻 潇园工农机 械厂宿舍, 北邻新建西 路 城南路和金 盆岭街道范 围内没有纳 入开发范围 的危群房。
1
朝阳一村整 体改造项目
300
150000
芙蓉区 丰泉古井棚 2 改项目(嘉 鸿广场)
160
132000
3
荣湾镇棚改 项目
240
240000
岳麓区
4
银建社区棚 改项目
70
200000 启动拆迁
望月湖旧城 5 整体改造项 目
615
910000 启动拆迁
6
火车北站棚 改项目
715
200000
7
开福区
8
10800
400000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2013-12-13 17:42:32来源: 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有0人参与分享到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4]3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4]3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4〕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为全面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提质历史文化街区、打通城市交通节点、改造危旧房屋、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城市品质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高和不断提升,加快长沙现代化进程。

(二)目标任务。

从2014年开始,五年之内城区实施棚户区改造8.67万户、950万平方米,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

其中:2014年实施1.38万户、241万平方米,2015年实施3.37万户、347万平方米,2016年实施2.27万户、214万平方米,2017年实施1.65万户、148万平方米。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

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创造优美宜居环境。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坚持就近、就地实物安置为主,鼓励货币安置。

(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坚持规划先行,树立以人为本、品质至上、文化铸魂、长远发展理念,将棚户区改造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历史街区保护专项规划相衔接,与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科学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稳步实施。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湘财综[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1〕21号)各市州财政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53号)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的规定,为支持我省各市州、县市区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53号)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规定,为支持我省各市州、县市区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城市棚改专项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城市棚改专项资金。

长沙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

长沙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

长沙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长沙市作为湖南省的省会城市,人口数量众多,城市建设不断发展,棚户区改造工作也在不断进行中。

随着城市的发展,一些老旧的棚户区需要进行拆迁改造,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长沙市政府出台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

本文将介绍长沙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便居民了解自己的权益。

首先,根据长沙市政府的规定,对于需要拆迁的棚户区居民,政府将按照居民的房屋面积、居住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于自有产权的居民,政府将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确保居民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对于无产权或使用权的居民,政府将给予相应的安置补偿,确保居民能够顺利安置。

其次,长沙市政府规定,在拆迁补偿中,除了房屋补偿外,还将考虑居民的生活困难补偿。

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居民,政府将给予相应的生活困难补偿,以帮助居民渡过难关。

此外,对于因拆迁而失去稳定工作的居民,政府还将提供就业帮扶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再次,长沙市政府还规定,在拆迁补偿中,要充分考虑特殊群体的权益。

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政府将给予额外的关怀和照顾,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安置和生活。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拆迁过程中的法律援助,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最后,长沙市政府强调,拆迁补偿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政府将加强对拆迁补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不偏不倚。

对于居民的投诉和意见,政府将认真听取并及时处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长沙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政府将通过合理的补偿和安置,确保居民能够顺利过渡。

希望居民能够了解相关政策,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共同推动城市的发展和进步。

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公布日期】2014.10.09•【字号】长住保发〔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的通知长住保发〔2014〕52号各区、县(市)住房保障局,棚改办(棚改公司),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现将《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住房保障局2014年10月9日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4〕38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申请对象内五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他处无房同时未申请住房保障的下列被征收对象,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二)公房承租人。

指直管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

(三)被征收房屋关系人。

指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的父母、子女中的已婚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

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的申请对象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被征收房屋产权人:(1)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

2、公房承租人:(1)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准);(3)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3、被征收房屋关系人:(1)除在被征收房屋居住外他处无住房;(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且户口在征收公告前已迁入并居住在征收范围;(3)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4)取得住房保障家庭低收入认定证明(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直接认定);(5)离异单身对象,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住房,但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证明已归属对方,他处无房,在离婚满5年后方可提出申请;(6)曾有房屋(含福利分房)产权登记记录,转让房屋已满5年方可提出申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2•【字号】长政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3〕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3〕18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对其房屋补偿、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搬家补助、过渡补助和按期拆迁奖励、青苗补偿、花卉苗木移植、集体设施补偿和其他补助等标准以及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标准等进行调整,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二、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本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补偿标准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附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长沙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2日附件征收农村集地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一、青苗补偿标准(一)单位:注:1.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三、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单位:元/四、企业房屋补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湘政发〔2012〕46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政策标准,扎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二、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

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对专业菜地、专业渔池和集体建设用地,给予高附加值补助:一类专业菜地58000元/亩、二类专业菜地40000元/亩;一类专业渔池22000元/亩、二类专业渔池11000元/亩。

专业菜地、专业鱼池的认定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条件执行。

企业建设用地(砂石场、预制场、砖厂等用地除外)补助费,根据合法建设用地面积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

四、征地补偿区域(片)的划分作相应调整(见附件)。

五、坚持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和分配指导意见。

六、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落实。

一是征地时在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中提取10%作为社保资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湘政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4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二)目标任务。

2013年至2017年,力争改造各类棚户区100万户,使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明显改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高。

其中,2013年至2015年改造各类棚户区70万户,全面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林业和垦区棚户区改造。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棚户区改造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相衔接,既要满足群众需求,又要与政府财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先改造成片棚户区,再改造其他棚户区。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积极落实资金、土地、财税、金融等各项政策措施,为棚户区改造创造良好环境。

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优化户型功能设计,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提升建筑品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实施责任分解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实施责任分解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实施责任分解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2.16
•【字号】长政发[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实
施责任分解管理的通知
(长政发〔201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是指导我市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201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新一届政府履职的第一年。

为确保《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13年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市政府对目标任务进行了责任分解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对照各自的目标任务,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抓紧实施。

对责任分解表中明确了具体指标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措施,按指标要求抓好落实;对没有明确具体指标只有工作任务的,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市政府对《政府工作报告》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将进行跟踪督查,实行季度通报、年度考核,并将目标任务纳入责任制管理和年度绩效考核,对未完成目标
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

附件:长沙市人民政府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表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附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

长沙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长沙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长沙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长沙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长沙市作为湖南省的省会城市,棚户区改造一直是城市发展中的重要议题。

为了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长沙市政府一直在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补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合理的补偿标准可以保障受影响居民的合法权益,也是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首先,根据长沙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被征收居民的住房补偿,二是对于被征收居民的生活补助。

在住房补偿方面,根据被征收居民的房屋面积、房屋产权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合理确定房屋的补偿价格。

在生活补助方面,主要是对于被征收居民的临时居住费用、搬迁补助、安置补助等方面进行合理补偿。

其次,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被征收居民的实际情况,不能简单地依据市场价格或者统一标准进行补偿。

要充分尊重被征收居民的意愿,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

同时,也要加强对于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款项能够真正落实到被征收居民手中,避免出现资金挪用或者滞留的情况。

再次,长沙市政府在确定补偿标准的过程中,也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整体发展规划,不能只顾及被征收居民的利益,而忽视了城市的整体利益。

要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确定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确保城市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能够实现良性发展,提升城市的整体品质。

最后,长沙市政府在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过程中,也需要加强对于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被征收居民能够充分了解到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纠纷和争议。

同时,也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投诉和申诉机制,及时处理因补偿标准引发的纠纷,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长沙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被征收居民共同努力,才能够找到一个既能保障被征收居民合法权益,又能促进城市整体发展的补偿标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2•【字号】湘政发[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2015-2017年,在全省实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

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垦区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10万套;改造农村危房60万户,完成3000个以上行政村的整村推进,积极开展省级示范;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推进《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4-2016年"两供两治"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75号)中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停车库(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项目,使城镇基础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二、加大改造建设力度(一)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

1.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计划。

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湖南省城镇棚户区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库》,抓紧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切实做好申报项目的论证和前期工作。

在审批立项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要逐片逐栋进行认真甄别,严格界定棚户区标准,确定建设规模和开发强度。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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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问题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6〕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4〕3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长政发〔2014〕38号文件规定的被征收对象外,在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另有其他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申请住房保障的被征收对象,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二、本通知生效之日正在实施和之后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凡未申请住房保障且符合条件的被征收对象,均可依程序和本通知规定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三、在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时,按照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办法的原则,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直管公房住宅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可不出具低收入认定证明。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3日
——结束——。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长沙引水工程设施的通告(2013)-长政发[2013]2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长沙引水工程设施的通告(2013)-长政发[2013]2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长沙引水工程设施的通告(2013)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长沙引水工程设施的通告(长政发〔2013〕26号)为切实做好长沙引水工程设施保护与管理,确保输水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引水工程设施范围包括从株树桥水库取水口至长沙市五水厂输水管线上的取水建筑物、隧洞、管桥、倒虹吸、输水管道、计量站、调压站、溢流井、检修井、排泥井、排气井及所有设备设施等。

二、引水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为:(一)株树桥水库大坝两端及其配套的取水建筑物等设施周边500米区域;(二)输水隧洞、竖井、管桥、倒虹吸周边100米区域;(三)计量站、调压站、溢流井、检修井、排泥井、排气井周边20米区域;(四)输水管道外壁两侧各10米区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侵占、拆除、损毁引水工程设施;(二)覆盖、涂改、损坏引水工程设施所设的永久性标志和测量标志;(三)在引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非法实施采石、采矿、修筑建(构)筑物、挖砂、打井等活动;(四)在输水管道顶部栽树、填土、取土、打桩;(五)在引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非法实施爆破;(六)在引水工程设施上非法操作设备、开口取水;(七)向引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废渣、废液、污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八)其他危害引水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引水工程输水管道设计的承载能力,设立限载标志。

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棚改拆迁单位和拆迁居民户优惠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

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棚改拆迁单位和拆迁居民户优惠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

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棚改拆迁单位和拆迁居民户优惠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协调领导小组
•【公布日期】2001.06.28
•【字号】长棚改[2001]04号
•【施行日期】2001.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棚改拆迁单位和拆迁居民户优惠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
(长棚改[2001]04号)
各开发单位: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2001]12号文件“棚改拆迁单位和以货币安置的棚改拆迁居民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其户控面积内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每平方米降低35元购买”之规定,请各开发单位在销售给上述对象时,凭市棚改办出据的《长沙市棚改拆迁单位和拆迁居民户优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按规定给予优惠。

其优惠金额将由市收费局凭市棚改办出据的优惠的购房证明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按实予以抵缴。

特此通知
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1年6月28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实施改造的通知-湘政发[2010]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实施改造的通知-湘政发[2010]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实施改造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实施改造的通知(湘政发[2010]5号HNPR-2010-00006)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央下放煤矿集中连片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实施改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思路与原则(一)基本思路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棚户区改造作为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德政工程、民生工程和稳定工程,与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廉租房建设和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把棚户区改造成为环境宜居、配套完善的新型社区,从根本上提高棚户区居民的生活居住水平,让广大棚户区居民得到最大实惠。

(二)实施原则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根据棚户区改造总量和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各煤矿实际和发展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把握好改造的节奏,分清轻重缓急,根据条件成熟程度分期分批实施,确保启动一批,成功一批。

2、量力而行、不重不漏。

棚户区改造覆盖面严格按照国家要求,限于中央下放我省的煤矿,原已作为采煤沉陷区治理的不再纳入。

其他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在积累经验后,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再择机启动。

3、职工自愿、形式多样。

充分尊重职工愿望和自行选择权利,根据职工意愿和承受能力分门别类提供多种改造方式,尽可能满足不同层次需求,不搞一刀切,不搞强制拆迁改造。

4、多方联动、政府支持。

棚户区改造由所属企业和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业主负责制。

通过深人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宣传发动,充分发挥居民自主积极性。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危旧房屋(构筑物)改造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危旧房屋(构筑物)改造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危旧房屋(构筑物)改造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1•【字号】长政办函[2013]24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危旧房屋(构筑物)改造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3〕2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长沙市城区危旧房屋(构筑物)改造资金拨付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21日长沙市城区危旧房屋(构筑物)改造资金拨付办法第一条为加快长沙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和处置工作,结合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实际情况,特制定长沙市城区危旧房屋改造资金拨付办法。

第二条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坚持优先改造隐患最严重、群众最困难的危旧房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愿、单位主导,市区政府、业主、单位共同筹措资金,区政府具体负责实施的模式;坚持前期定准项目,按建设程序规范项目,专项资金拨到项目,竣工验收考核项目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实行“以补促改”。

(一)实施“以补促改”的地域范围: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

(二)实行“以补促改”的项目:1.城区改制破产企业困难群众成栋的D级危旧房屋。

2.责任单位无力改造且对公共安全有严重威胁的危旧房屋(构筑物)。

3.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困难户的危旧房屋。

4.需应急抢险的危旧房屋(构筑物)。

破产改制企业、无力改造的隐患责任单位由区政府负责审定把关。

第四条城区危旧房屋改造项目确定。

改造项目由业主(业主单位)进行公开申报,街道公示和认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区政府复审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关于棚户区、片区等重点工程改造征收(拆迁)中住房保障的工作意见

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关于棚户区、片区等重点工程改造征收(拆迁)中住房保障的工作意见

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关于棚户区、片区等重点工程改造征收(拆迁)中住房保障的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长住保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关于棚户区、片区等重点工程改造征收(拆迁)中住房保障的工作意见长住保发﹝2012﹞36号各区住房保障局、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近几年来,我市的住房保障工作积极服务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有力地推动了重点工程征收的顺利进行。

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片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拆迁)中的住房保障政策,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等重点工程建设步伐,根据2012年11月1日市长办公会议精神,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调整住房保障家庭收入、住房困难标准我市目前执行的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为人均低于1010元/月,是按照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153元的75%测算出来的;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长政发[2010]21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对标准适时调整”,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长发[2008]16号)规定“明确全市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标准为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和<长沙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9号)规定的申请对象的住房条件为“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2009年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2010年后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等文件精神,对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范棚改项目土地使用权收回与供地管理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范棚改项目土地使用权收回与供地管理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范棚改项目土地使用权收回与供地管理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长国土资政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范棚改项目土地使用权收回与供地管理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长国土资政发〔2016〕44号各有关单位:《长沙市规范棚改项目土地使用权收回与供地管理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4月19日长沙市规范棚改项目土地使用权收回与供地管理的处理意见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根据国务院国发〔2013〕25号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4〕38号),为长沙市棚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

为规范棚改项目土地使用权收回与供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经认真研究,对于棚改项目收回土地与供地程序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做好前期调查。

棚改项目实施单位在进行棚改项目前期调查时,应当在调查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结构等的同时,依据土地调查红线详细调查所属范围土地的性质、权属、权证及抵押、冻结等情况。

棚改项目实施单位凭棚改项目立项批复、规划蓝线图、土地调查红线图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查询有关资料与情况时,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支持配合。

在申请办理收回土地使用权手续前,项目实施单位(棚改项目单位)应当先征求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并将宗地内的所有土地权属单位和个人土地登记发证情况调查清楚后登记造册(具体包括:土地权利人名称、是否已发土地证、土地证号、用途、使用权类型及面积等)。

土地抵押情况应包含:抵押土地证号、位置、面积、抵押金额、期限、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它项权利证号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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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保障局将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
10月16日,市委常委会议提出要加大棚户区改造的力度,昨日下午,市住房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志坚主持召开了党组扩大会议,学习传达贯彻落实省委办公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精神,深入研究部署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共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安居梦”,各区棚改办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下一个时期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目标是: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城市主要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加快推进零星棚屋和老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市住房保障局将着重抓好四项工作,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

市住房保障局将在10月底前完成长沙市2013年-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的编制工作,按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零星棚户区)、城中村、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来进行统计规划,分年度、分类别确定年度改造任务。

为确保超额完成任务,保持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一等行列,市住房保障局将重点做好四类棚户区项目,以实现三年内基本完成城市主要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的目标。

针对城区二环以内370万平方米有待改造的存量棚户区,明确时间表、任务书和责任制;做好城中村摸底工作,2014年启动鸭子铺、苏圫垸、朝正垸、火炬村等区域的改造提质;加快地铁口、城市主干道两厢的棚户区改造步伐;黄兴北路两厢、南湖路两厢棚改项目改造再提速,南门口、大古道巷、华狮棚改等棚改项目尽快完成改造;稳步开展老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特别是改制企业非经营性土地上的老旧住宅区房屋密度大、基础配套差、环境卫生差、安全隐患大、治安问题频发的区域。

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市住房保障局也正加紧制定《长沙市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市棚户区改造政策,着力解决融资难、用地难、拆迁难、安置难等瓶颈问题。

下一阶段,市住房保障局还将以多种方式创新推进棚户区改造,其中包括创新零星棚屋改造机制,对零星棚户实行“整合改造”试点;创新城中村和老旧社区改造机制,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创新改制企业棚改机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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